这是一次飞跃!深刻理解“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报告”的科学结论_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这是一次飞跃!深刻理解“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报告”的科学结论_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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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岁70的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所前任所长周叔莲和许多老人一样,身患高血压等老人病。但病魔赶不走周老密切关注祖国改革的社会责任心和热情。近日记者获悉,周老正潜心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于是,记者深怀崇敬之情拜访了周老。

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诊断,在理论上没有引起应有的、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以贯彻和落实

记者:周老,您好!听说您近来正专心研究十五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论述。您为何对这一问题情有独钟?

周:简单地说,是因为十五大召开至今,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论述,在理论研究上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在经济生活中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

十五大在一系列问题上进行了理论创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创新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对于这一重要理论,我认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宣传和研究。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有些理论问题,宣传和阐发的文章是比较多的。与此相比,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文章则显得少了。有些人对这个问题还重视不够。他们认为,在十五大以前,就已经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如党的十三大曾指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十四届三中全会更明确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他们忽视了“方针”和“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提法存在重大区别。

将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初级阶段的“方针”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的一个飞跃

记者: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方针”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是十五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大发展。请您谈谈“方针”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区别。

周:我认为有四方面的实质性区别。

第一,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原理,方针是政策措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十五大报告不仅明确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而且明确了需要共同发展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这个提法则没有明确也不能明确这个问题。

第二,方针是人制定的,而经济制度尤其是基本经济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经济制度一经确立,其发展变化就有它自身的规律,就主要不由人的意志尤其是不由某个群体或某几个群体的意志来决定,而且将对人的主观意识产生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将会如何发展,将对人的主观意识产生什么影响,是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科学应该认真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第三,正确的方针政策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但基本经济制度一旦形成以后,就会比较长期地存在并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如何既做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做到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保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然地顺利地向更高阶段发展,也是“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提法提出来的重要课题。

第四,党的方针政策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既然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那么,包括方针政策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就必须既为公有制服务,也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服务。

十五大报告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问题还提出了其他重要的新提法。这些新提法都是围绕“基本经济制度”提出来的,是贯彻基本经济制度的明确的方针政策,基本经济制度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论断, 完全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律

记者:十五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有无充分根据?

周:这当然是有充分的依据的。最根本的理论依据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三个有利于”正是以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为依据的。我国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表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阶段还是发展生产力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最近有人提出,“三个有利于”姓“社”不姓“资”。这种说法至少是含糊不清的。“三个有利于”的核心是生产力标准。而就生产力标准来说,是不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的。主张“三个有利于”姓“社”而不姓“资”,有可能导致背离生产力标准,重蹈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复辙,从而也违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

我还想指出,我国在跨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仍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很可能仍要继续坚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当然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但不必忙于作结论的问题。

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还由于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现在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所有制格局。

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诊断, 在实质上肯定了非公经济和作为主体的公有经济一样,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也应为非公经济服务

记者:十五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您能详细谈谈这一意义吗?

周: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提法,打破了把社会主义社会和私有制完全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则是不争的事实。还应该看到,马克思主义使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但科学社会主义也还有一个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发展的问题;社会主义还在实践中。因而不能说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过程已经结束了,社会主义还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无疑使科学社会主义更加科学化了。

其次,它揭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经济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它同其他经济制度的关系。十五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为正确认识其他经济制度的地位以及各项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这将有利于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项经济制度,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步伐。

再次,发展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在传统观念里,只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而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是要为彻底消灭私有制这个旧社会的上层建筑而积极斗争的。十五大实质承认了私有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上层建筑也必须为私有经济服务。

最后,它提出了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课题和新任务。十五大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将会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但它同时也提出了许多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例如,这项基本经济制度有什么规律,如何正确处理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尤其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也说明,提高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和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人们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争论不会止于十五大的闭幕,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

记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上历来是有争论的。十五大报告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很难一下消除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那么,分歧和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呢?

周:我认为,分歧的焦点是要不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质是把生产力还是把生产关系看成衡量改革的根本标准。因为“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核心是生产力标准,是生产力标准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化。有些人不赞成生产力标准因而实际上也不赞成“三个有利于”标准,他们主张把姓“资”姓“社”的生产关系标准作为衡量改革的根本标准。十五大召开前夕,一篇广为散发的文章就集中反映了这种观点。这篇文章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定比资本主义私有制优越。我认为这最少是一个笼统的说法。从发展生产力来看,我们没有充分根据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定优越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只能说,当资本主义私有制已阻碍生产力发展时,如果找到了适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同时经营管理也好,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有条件的,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一定”的。比如,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就不好说,它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

这里问题的要害在于,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定优越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那么我们判断改革的是非成败,也就不必考察对生产力的影响,而只要问姓“资”姓“社”就行了。就是姓“社”的一定好,姓“资”的一定不好。这实质上是以生产关系标准代替生产力这一根本标准。可见,我们千万不能笼统地宣扬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更不能不问条件地宣扬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十五大之后,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争论仍在继续。例如,有的同志仍认为非公有制是已经过时的旧基础,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再如,有人认为非公有经济只能是“补充”,反对非公有经济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再如,有人贬低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诸如此类的观点还很多。这些看法是对“十五大”精神有意无意的歪曲。它直接阻碍了我国经济改革的推进。由此可见,从理论上加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在实践上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仍然是非常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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