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中的少数和多数原则_少数服从多数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中的少数和多数原则_少数服从多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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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的真谛与价值诉求

民主作为人类长期以来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既令人神往而又使人迷惑。民主是社会 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属性,民主也是社会主义运动有史以来始终追求的理想和目标,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什么是民主?民主的真谛又是什么?在谈及民主的特征与原则 问题时,人们大多认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无可非议和不容质疑的,实际上这样做的 结果恰恰忽视了民主的实质。

多数原则是民主政体中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核心价值,将民主的好处归结到一点,就 在于它可以最有效地保障个人的权利,是一种对个人价值和自由的真正的肯定。西方学 者在民主的分类上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美国的著名学者罗纳德·德沃尔金(

Ronald Dworkin)和英国当代政治哲学家伊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的实质民主论, 另一种是以德国思想家尤根·哈贝尔斯(Jurgen Habermas)和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为 代表的程序民主论。实质民主论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政治状态个人的权利 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证,它主要侧重于民主的价值判断。我国学者万斌、郁建兴在《马克 思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从历史的角度和普遍性的价值意义来考察民主,他们认 为民主具有两种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即民主的观念形态和民主的制度形态。民主具有理 性的内在规定,作为人的自主意识,它是主体对自我的肯定性评价。因此,民主是基于 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人性表达方式,它是人类追求个性解放,获得人性全面发展的理性要 求,它既是一种价值观念,也是一种理想追求。民主之所以对人们有如此大的吸引力, 除了它的手段(工具)价值以外,最主要的就是它的内在价值。

由此可见,民主的本质在于其是实质民主,民主的基本精神与真谛在于它的价值判断 与价值诉求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公正的平台。民主的前提是自由,民 主最根本的理念乃是贯穿于各种原则、制度之中的公正和正义。正是公正和正义注视和 守望着民主生活,并最终判定各种原则、制度和问题的合法性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无论不同的社会领域、社会层面民主的表现形式、作用方式差别多大,其中所体现的 公正和正义的民主理念应该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民主实际上是一种旨在优化人的生存环 境,促使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政治制度,而不仅仅体现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 原则或形式上。

二、少数与多数原则的界定与适用

(一)民主中的少数原则的价值

众所周知,“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是多数人对少数 人权力的表现,这是民主基本的一面,但多数如何对待少数这是民主的另一面。古希腊 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就对多数人政体表示了怀疑,他们认为多数的统治只能被五光 十色的东西所迷惑。民主之为民主,绝不意味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任意支配,也不意味 着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盲目服从。卡尔·考茨基认为:“民主意味着多数派的统治。但是 民主同样意味着保护少数派。”[1](P265)“保护少数派是民主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多数派的统治。”[1](P268)杰弗逊在认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 则的同时强调,人民在管理国家时产生不同意见,必须凭多数人的意志来行事,“多数 原则是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是共和国的第一原则,抛开这个原则就会诉诸武力, 孕育专制主义。同时,他也指出多数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侵害少数人的权利,相反,少 数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杰弗逊甚至宣称,少数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 民主的本质。古格列摩·费雷多在谈到这类问题时则明确指出:“抱歉得很,民主就是 多数统治这一口号是不正确的,只有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利,才能维护民主的力量和机 制。总之,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2](P37)波谱的“民主悖论”对 传统民主定义提出质疑,他认为传统民主理论认为民主的意义即“多数人的统治”的提 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逻辑上的自我否定。波普在《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中指出:“民 主制虽然接受有多数票决策的程序原则,但这并不是民主制的最突出的特征。他认为民 主制是科学方法的政治表达和制度化。民主制在根本上是一种方法……民主制最突出的 特征在于它是自由的体制,也就是说,言论自由和选举自由的体制。他认为,以这样的 方式定义民主制,就可以避免传统民主定义(即多数人统治的悖论)……当以多数人统治 的方式定义民主制时,民主制就会变成一种悖论式的或自相矛盾的政府形式。”[3](P2 22)多数原则并不是指群体中具有持续性的大部分人,它只是指一个数学上的多数。多 数原则也并没有什么神圣之处,如果我们允许多数规则成为一个数量优势的原则,那它 并不是个好的原则,因为多数人的权利并不等于多数正确。因此,民主政治实行多数原 则的同时,必须实行保护少数的原则。冯·哈耶克指出:“多数决定原则是民主决策机 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这一原则本身不能成为对少数人忽视和歧视的理由。”[4](P7 1)托克维尔对民主最终目的的表述是应当保护少数和个人的权利,他把多数人的统治称 为“多数的暴政”。著名学者德沃金对此问题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如果按照民主投 票的方式或计算效益的方式来做决定,我们的权利,还是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它就 是所谓多数的暴虐,当民主政治中多数采取决定时,少数人的愿望就被否定掉了,如果 没有权利作为王牌来保障的话,则少数人就不能说是像有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 [5](P44)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也强调:“即使人民意志是无可否认的真实和明 确,简单多数做出的决定在许多情况下,歪曲人民意志而不是实施人民意志,显然,多 数人的意志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人民意志是一件镶嵌工艺,多数人意志完 全不能代表它。”[6](P399-400)

马克思、恩格斯最初虽未明确的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也曾主张少数服从多数的 组织原则,但同时又强调允许少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1892年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 倍倍尔的一封信中写道:“你们在党内当然必须拥有一个不直接从属于执行委员会甚至 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说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的反对党所 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你们作为党的执 行委员会,应该提倡甚至创办这样的刊物。”[7](P517-518)列宁在论及苏维埃民主集 中制时指出:“代表大会以后的全部斗争经验,迫使我们考虑少数派(不管什么样的少 数派)在我们党内的法律地位,我们深深感到这个经验教导我们必须在党章中保证一切 少数派的权利,以便把不满、愤怒和斗争的经常不断的和难以堵塞的源泉,从一般庸俗 的争吵洪流中导向为自己的信念进行合乎规定的正当的斗争的还不习惯的河道。”[8]( P444-445)罗莎·卢森堡在《论俄国革命》一书中对社会主义民主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 ,他认为,重视民主,首先必须重视民主机制的优越性与局限性。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就 意味着少数人的自由意志向多数人的让渡。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多数人的民主,而且是 少数人的民主,因为这种民主是人民内部的民主,无论多数还是少数都是国家的主人。 因此,民主生活健康正常,不仅在于多数人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反映和表达,而且在于 少数人的意见能够得到正确对待和保护,保护少数的原则依据在于自由平等的原则。

由此可见,民主的概念,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类概念,更是一个具体的个体观念,它 也是每一个个体的民主、少数的民主。

(二)民主中的多数原则的剖析

多数原则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被我们误解和夸大了,结果背离了民主 的真谛。首先,“多数”原则到底应如何理解呢?冯·哈耶克认为,多数决策并不具有 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只有自发的社会演进所取得的成就才具有这种智慧,多数规则只 是一项便利的决策机制,但是被错误地提高成了基本的道德原则。米塞斯把多数人的意 志上升到另外的一个高度来看待,“人类的进步大都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从一部 分人偏离大多数人的思想和习惯开始,直到他们的行为最终得到大多数的认同和接受, 从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如果将权力赋予多数人,让他们规定少数人可 以想什么,可以谈什么,可以做什么,那么人类的一切进步就会就此中止。”[9](P30)

托克维尔认为民主为“多数的暴政”埋下了种子,“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 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10](P282)贝尔纳·芒 然认为,民主制度拥有两项纯属运作方式的特权,即“多数决定和代议制机制”。他认 为二者均为民主制度性的理论根据,而民主制度本身也就据此来加以界定。从前一点出 发,他对于把多数决定的原则当作人民做主的积极表现这一条本身是否合法表示怀疑。 一方面,多数决定的基本点属于虚构,说多数人的意志应当作为全体公民的意志而获胜 ,实际上并非如此。少数仍然存在,把多数决定这个准则同总体主权或普遍的共识这个 更突出的合法性原则混合在一起显然是错误的。另一方面,由于公民掌握的信息不足, 多数决定的结果,归根到底会成为碰运气或被操纵。多数决定若要合法,则多数必须是 “经过审慎考虑而形成的,而且考虑过程中全体公民或者至少是有意如此的人都来参与 判断。”[11](P38)阿伦·利法特也强调:“民主有两种模式——即少数服从多数的民 主和意见一致的民主,必须加以区分。而现在都存在着一种强烈而危险的倾向,即把民 主基本定义为少数服从多数一种模式。事实上,多数裁定原则的理论和实践之间有重大 矛盾。从理论上看,人们往往以多数裁定为民主决策的关键性规则,因此也就是民主的 标准定义。[11](P208)

此外,“多数”不是简单的数量标准,而是一个质的概念。当亚里士多德说“民众的 统治”时,他描述的实际上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个解决分歧和进行决策的标准。较多 的那部分人的概念,从未同较优秀的那部分人的概念分开过。为什么多数原则是被人缓 慢而不情愿地接受的呢?答案非常简单,多数的权利并不等于多数正确。1801年杰斐逊 在其第一次就职演讲中说,虽然多数的意志在任何时候都要占上风,这个意志要想正确 ,仍必须依靠理性。他一直采取了给予多数原则优先地位的措施,但他十分明确地声明 “正确”不能依靠人数。1875年,泰纳有一句名言:“一千万的无知加起来也等于一点 知识”,他认为数量产生的是势力,不是权利。因此,多数是一个数量概念,量不能形 成质。意大利学者乔·萨托利认为:“自洛克之后,多数标准开始以我们今天所知道的 意义出现,即它是一个摆脱质量特征的数量标准。”[2](P154)“量的强调危害了质的 强调是一种无法逃避的发展,一件无可避免的事实。或许如此。但同样正确的是,民主 为了生存就必须有价值来支撑……如果选举真是在进行错误的原则,即择劣,其后果便 是,民主的现实大概也是一个错误的出发点……”[2](P158)。苏格拉底基于他的伦理 哲学思想,对雅典的民主政体进行了批评:“要想得到正确的判断,要根据知识,而不 应根据多数。”[12](P30)他认为,普通民众是普遍缺乏智慧的,公民的多数决定并不 必然代表真理。应将真理与多数区别开来,多数与真理之间存在着差距。柏拉图继承并 发展了苏格拉底的观点,将知识与意见作了详细的区分,他指出“意见既非知识亦非无 知,是一种感性的认识,意见有可能把握个别真理,但不能掌握永恒。但是雅典的公民 一般只有一般的意见,雅典多数决定的原则也正是以意见为统治的标准。这种不依知识 而依意见的统治,是民主政体最大的弊端。”[13](P59)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

西方的一些政治学者,如托克维尔、韦伯、布赖斯等,都曾在他们的著作中广泛使用 过社会民主、工业民主、经济民主的概念。邓小平也曾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党 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14](P168)社 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否可以 机械地理解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呢?

民主一词形成于公元前5世纪,此后大约直到一个世纪以前,它一直是个政治概念,也 就是说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我们能否可以把民主的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无限地延伸 呢?卡尔·考茨基在谈到无产阶级的精神生产时曾指出:“能否使精神生活取决于多数 派的决定呢?任何新的真理、新的观点和感受,难道最初不都是仅仅由微不足道的少数 派领会出来并加以维护的吗?实行这种新办法难道不会使那些最优秀和最有头脑的文化 战士与无产阶级政权处于经常对立的状态中吗?”[15](P116)冯·哈耶克认为:“在有 限途径中选择,多数还是会找得出的,但相信事事都必定有一个多数的看法,那就是迷 信了。”[4](P66)在谈到民主的适用范围时,他又明确告诫人们:“作为一种程序,民 主应被限制在政治范围之内,把民主扩展到其他领域是一大错误,这一点我们不难理解 ,如果财富的获得不是通过劳动或交换,而是通过投票,恐怕再也没有人愿意从事生产 了。”“民主并不适用于工业和经济关系,民主只能被严格限制在政治领域,民主并不 是可以实现任何事情的工具。”[16](P135)《民主新论》的作者萨托利认为,单纯地把 民主看作是解决具体社会政治问题的手段,或者是把民主当作带来繁荣的工具加以颂扬 ,都偏离了民主的本意。

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也存在着一个适用范围问题。如果我们简单地或机械地把少数服 从多数原则运用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那就偏离了民主的真谛。如果民主介入了司法 领域,就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这是因为民主与法律之间有一种巨大的张力,否则,就有 可能重现苏格拉底之死的悲剧。如果介入职称评定,就可能会造成真有学识的人榜上无 名的结局,这种状况的原因与后果正如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所描述的那样:“ 尽管一个人努力工作,尽管他有特殊的技能,但他却受到不是他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收入 的急剧减低和痛苦的失望,这无疑是有伤我们的正义感的。”[4](P119)如果介入评优 考核,就可能会出现使真正出力的人心酸的尴尬局面,这是因为政绩或成绩是干出来的 而不是通过所谓民主的多数原则就可以评出来的。我国著名政治学学者俞吾金对所谓学 术民主深恶痛绝,他尖锐地批评了学术民主的做法,认为把民主的原则引入到学术活动 中立即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那种以为学术民主对一切学术活动和学术规范都具有普适 性,显然是一种错误。学术民主是对学术自由的最大的反动。学术民主并不适合于学术 研究活动,因为学术研究活动的本质是自由的而不是民主的,一旦人们把学术民主的原 则引入到学术研究活动中,也就必然会导致多数人观点对少数人观点的霸权和暴力。显 然,把学术民主引入到学术研究活动中去,必定会导致这种研究活动和规范的毁灭。这 并不是耸人听闻的说教,而是我们曾经体验过的历史事实。

以上滥用民主的多数原则的现象在中国依然存在,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中 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是导致民主原则变形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 特征是泛道德主义,以伦理取向来看待历史与规范现实与未来,道德价值判断高于事实 判断,人情观念、情重于理的圈子意识等非理性因素在民主的实施过程中会不知不觉的 发挥作用,“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木秀与林,风必摧之”、“行高 于人,众必非之”等话语不时的在我们实际生活中闪现。然而,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 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我们在实行民主 的多数原则时,简单地采取拿来主义的做法,就会与民主的真谛相违背,那样做的结果 就会严重萎缩中国人的科学理性与工具理性,民族创新能力也就很难养成,每个人的主 体性与创造性就会被无情地泯灭。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这是从 民主本质而言的。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的人民群众要切实获得真实的民主权利, 这不是一个抽象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能包含和容纳的,这就很有必要探索社会主义 民主实现的具体形式,在实践中不断形成对多数原则的纠偏机制。列宁认为:“彻底发 展民主,找出彻底发展的种种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等等,这一切都是为社会主 义革命进行斗争的基本任务之一。”[17](P181)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 设的过程中,这个任务还十分艰巨,道路也非常曲折,这正是摆在我们理论工作者面前 的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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