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是中国的“企业改革年”,如何进一步深化我国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经济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焦点。然而,企业改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性工程,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本文将主要从政策角度就企业改革中的产权界定、利益分配以及流动资金短缺等问题作一些理论分析,并据此提出某些相关的政策建议,以和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关心或研究以上问题的同志讨论。
一、拨改贷后企业新增资产的产权究竟应归谁所有
明晰产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可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在理论上却遇到了难题。人们争论的焦点集中在1985年我国投资体制实行拨改贷之后,企业使用银行贷款的新增利润所形成的资产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企业是由国家投资创办的,而银行也为国家所有,那么企业使用银行贷款的利润以及由此形成的资产应仍归国家所有;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拨改贷以后国家已不再对企业投资,企业使用贷款是企业对银行的负债,企业需要还本付息,因此企业使用贷款产生的利润以及由此形成的资产应该归企业(劳动者)所有。
人们对国有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所形成的新增资产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如果从理论上讲,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是资本创造所有权还是劳动创造所有权。事实上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对此一直存有争论。18世纪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就曾认为,创造商品价值的除了劳动以外,还有资本和自然(土地)。并且在他看来,劳动、资本和自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三个要素,不仅共同创造商品的价值,而且共同创造收入。他认为,劳动创造的收入是工资,资本创造的收入是利润,土地创造的收入地租。据此,萨伊得出结论:即工资的所有权归劳动者;利润的所有权归出资者(资本家);地租的所有权归地主。这就是萨伊著名的“三位一体公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却与此不同。马克思认为,创造商品价值或利润的只是劳动者的活劳动,资本和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只是转移价值但并不创造价值。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利润(剩余价值),这是出资者对劳动者所有权的一种剥夺。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撇开一切积累不说,生产过程的单纯连续或者说简单再生产,经过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必然会使任何资本都转化为积累的资本或资本化的剩余价值。由此马克思还进一步说: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而是工人养活了资本家。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个方面的推论:一方面,如果我们认为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是正确的,那么国有企业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国家。因为无论企业是否使用了银行贷款,由于国家是企业的原始出资者,是企业的老板,所以企业的利润及其新形成的资产都应该归国家;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人为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不是正确的,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是正确的,那么企业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应该归企业(劳动者)所有。因为尽管企业的初始投资是来源于政府,但当企业上缴的利润总额等于企业的初始投资总额时,从理论上说,企业资产的价值无疑都是企业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结晶了。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工作者,我们只能接受后一种推论。
其实,如果从实践方面考察,承认企业使用贷款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所有,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国家都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当前国有企业效率不高、缺乏活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者缺乏生产积极性。劳动者之所以会缺乏生产积极性,主要是由于劳动者未能从关心自己的利益出发关心自己所在的企业,这种现象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产权不明晰,劳动者并不能体验自己是企业的主人,而把企业当作“公家的”,自己是“打工的”,所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未能充分发挥。如果国家承认企业使用贷款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所有,那么职工就成为了企业一部分财产的占有主体,因而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只要缴足国家的(税金)、留足企业的(两金)、剩余的利润可自主分配,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效地克服目前企业普遍出现的短期经营行为。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承认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所有,国家的收入也能相应增加。因为随着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不断发挥,企业和劳动者的收入会大量增加,于是税基扩大,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必定会大幅增加。同时,这样做还有利于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增加生产性投入,解决政府和社会共同需要解决的充分就业的问题。
二、合理的利益分配是让国家“先得”还是国家“多得”
关于如何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目前政府部门和经济学界有两种流行的提法,一是“缴足国家的、留足企业的、剩下的是个人的。”;二是“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第一种提法说的是分配的次序,即强调国家应该“先得”;第二种提法说的是分配的比重,而强调的是国家应该“多得”。我完全同意第一种提法,但不赞成第二种提法。
为什么人们要主张让国家得大头?据说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品扣除理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曾明确说过,社会总产品只有在国家对其作了各种必要的扣除之后,才能用于劳动者的个人分配。社会扣除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一是要扣除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产品,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这是一切社会再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二是扣除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产品,其价值表现就是积累基金(包括社会后备基金);三是要扣除用于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其价值表现就是社会消费基金。的确,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如果以上三项事先由国家予以扣除,剩下来的才是企业和劳动之间进行分配,无疑国家在社会总产品分配中是要“得大头”。但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所提出的扣除理论,描述的是未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模式。可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要大力发展,企业还具有较强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由马克思的扣除理论推出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要使“国家得大头”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事实上,一个国家在社会总产品分配中是否应该得大头,这完全取决于一个时期内它采用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与发挥什么样的经济职能。改革前,我们实行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包揽了整个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政府要直接干预企业的产供销;而企业作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不仅扩大再生产要靠国家投资,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要靠国家维持。因此,在过去几十年里,国家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一直占大头是必然的。可是改革以来,情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一,落实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使国家从直接的生产过程中退出。在国家把简单再生产的权利交还给企业之后,企业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所需资金,已全部由企业自己筹集,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的,国家一般不再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企业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拨改贷”与“税后不贷“的实施,使企业又担负了一定的扩大再生产的责任。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由原来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后,企业的的扩大再生产资金就事实上由过去的国家投资转由企业自己承担了。因为借用银行贷款搞扩大再生产,企业不仅要付息,而且还要由自己还本;第三,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也使现在一部分由国家承担的社会福利开支转嫁到企业头上。如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行,国家所担负的住房消费开支将逐步减轻。从形式上看,这部分开支将会改为居民个人支付,可从最终结果来看,它还是得由企业来承担。因为居民的住房资金,归根到底只能是企业分配给职工的收入。再有象公费医疗、退休金制度的改革等,都存在与此类似的问题。
既然我国现阶段国家参与经济生活的程度在逐渐降低,而企业的经济责任在日益强化,那么,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我们为什么不能让企业得大头呢?既然我们要求企业负担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及一部分社会后备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应该把一部分相应的经济利益让渡给企业。否则,如果仅仅只是让企业有责无权或者是有权无利,企业又怎么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呢?当前企业界普遍存在的再生产资金紧张的现象,我们认为与我国当前这种国家得大头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无关系。据统计,现行企业留利只占到企业整个盈利的15%左右。在这种留利水平下,企业这个媳妇再巧,也是难做无米之炊的。
当然,我们强调在社会总产品分配中让企业得大头,并不是说可以忽视国家的利益。国家作为全体人民利益的总代表,不仅肩负着维持国家安全的责任,而且还承担着文、教、卫等一系列非生产性的经费开支。此外,一部分社会公共消费和社会福利项目还得由国家承办。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还担负着宏观计划平衡与协调产业结构比例的任务。对于那些企业不投资的部门,如公共设施、基础产业以及某些高科技或者原材料产业,国家还得进行投资。因此,国家利益是切不可轻视的。我们赞成这样的口号:先国家、后企业、再个人。这就是说,在进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时,应当首先保证国家的利益。即首先由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国家履行经济政治职能的需要,从社会总产品中作必要的扣除。这个扣除比重在某一时期可能是大头,但这决不是绝对不变的,更不能把“国家得大头”作为一个分配原则固定下来。国家“先得”并不等于说国家要“多得”,更经常的情况应该是让企业得大头。只有企业发展了,企业利润这个蛋糕做大了,国家的收入才能真正扩大。
三、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根源是否在于债务拖欠
流动资金短缺是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于企业之间的债务拖欠即所谓“三角债”、“连环债”等方面的因素。我认为,当前企业之间的债务拖欠并不是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原因,因为如果我们要进一步问,企业之间为什么会出现债务拖欠?答案恐怕还在于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于是,这里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命题:即流动资金不足导致了债务拖欠,而债务拖欠又造成了流动资金不足。显然,这在理论上是一种循环论证。因而在实践上想仅仅通过清理债务拖欠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是难以达到目的的。
探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深层原因,我们应该从流动资金供应于流动资金需求两方面入手。从资金供应的角度看,造成当前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原因大致有两方面:首先,国家资金政策滞后,造成了企业流动资金的先天不足。我国国有企业现行的定额流动资金还是1979年核定的,后来一直没有修订过,由于近十多年来企业的生产规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上能源、原材料价格又大幅度上涨,因此,现行的定额流动资金已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其次,国家银根紧缩,限制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放款能力。国家实行银根紧缩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必然会相应减少,企业很难一下子从靠信贷支撑和过热增长的困境中走出,于是企业为了维持过热的再生产,只好拖欠银行贷款,这样就严重影响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回笼。另一方面,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银行还要受到双向挤压,即银行既要承担贷款来源上信用存款的保值和高息,又要担负贷款回笼时的货币贬值,这又进一步降低了银行贷款的发放能力,加重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
从流动资金需求的角度看,造成当前流动资金紧张的原因也有两个方面:第一,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主体已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可是由于我们至今没有一套科学而合理的产业政策对全国的投资布局进行宏观调节,结果使许多价高利大的行业投资一哄而上,造成了各地产业结构的雷同性。现实情况是,当某些紧俏商品的生产企业还没有完全收回投资之前,产品市场就往往被超前的过量供给所填满,于是产品积压。产品卖不出,最终导致企业再生产循环受阻,表现为原材料进不来,流动资金十分短缺。第二,企业对通货膨胀转移收入的偏好,也是造成当前流动资金需求放大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货膨胀特别是原材料价格上涨,一方面使企业新借流动资金贬值,企业用同量的流动资金根本买不到上一年物价水平下同量的原材料。另一方面企业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发现,物价上涨虽然会使新借流动资金贬值。却可以使企业库存的原材料价值升值。只要企业库存大量的原材料,即便企业不生产,也可以通过出卖原材料而取得收益。企业囤积的原材料越多,物价上涨为其转移的收入就会越大。企业正是出于这种对通货膨胀转移收入的预期,于是就产生了千方百计向银行争贷款,大量购买原材料的经济冲动。在这种经济冲动的驱使下,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就成为一个填不满的黑洞。
解决我为当前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我们也应该从资金供应与资金需求两个方面采取对策。在资金的供给方面,首先我们要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额度,合理补充、增拨流动资金贷款。其次,国家应掌握好银行信贷紧缩的力度,避免大量的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而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回笼造成困难。从资金需求的角度看,要尽快高速好产业结构,切实解决各地区之间产业结构同构化的问题。各地区应在国家计划的统一指导下,根据宏观产业政策的要求安排本地区的投资布局。各级地方政府在审批企业立项时,一定要注意发挥本地区的经济优势,对盲目建新厂、重复建设的工程项目一律从严把关。对已趋饱和的行业,即使目前产品价高利大,也不应鼓励企业盲目上马。与此同时,为了杜绝企业为追求通货膨胀转移收入而囤积大量的原材料、无效占用大量流动资金的现象,国家应进一步对流动资金的使用加强管理,建立银行、企业、财政三方监督机制,在确保企业生产用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的同时,银行应对企业流动资金的运行状态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有为牟利而囤积原材料的倾向,银行有权冻企业的银行帐户,并终止对它的流动资金贷款。此外,在企业内部,还应该进一步强化企业流动资金运行环节的管理,使流动资金的运行与企业的产、供、销协调起来,做到定量、定位、定时、定效,加强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速度,提高使用效率,从而相对降低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四、国有企业应以何种方式进入市场为好
让国有企业进入市场是强化企业自我约束的一条有效途径,所以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主张除了垄断自然资源的企业(如铁路、供水、供电企业等)以外,其他的国有企业都应一律推向市场。我认为,这一建议作为我国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是值得肯定的,并且即使是那些垄断自然资源的企业,将来国家也应该逐步让它们进入市场。不过,目前情况下,进行这样大面积的动作却未必妥当。
关于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有两个前提我们必须明确:第一,我们把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搞活大多数的企业,而不是相反,让众多的大中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死掉。可是我们当前面临的情况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出现了普遍的亏损。据估计,现在整个国有企业中,亏损面已在40%以上。这就是说,如果我们现在一下子把所有的这些企业都推向市场,那么就意味着将近有一半的国有企业会因亏损在市场竞争中破产,给经济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第二,任何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必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把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也应如此,必须平稳推进、逐步过渡。否则,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如果把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一次性地推进市场,那么就会有50%以上的企业可能要关门。于是,那些在原来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就必须从原有的就业岗位上退出,而成为新的待业人员。保守估计这些人员也有4500万人以上,加上我国目前有城镇待业人员3800万,两者加在一起达8300多万人,这对社会稳定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难以背负的就业包袱。另一方面,即使企业不破产、职工不失业,一刀切地把企业推向市场,也会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因为在国有企业亏损面高达40%的时候,让它们进入市场,意味着现有的基本工资加奖金的工资制度必须打破,有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职工要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这一点我们不能不加以重视。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所以我赞成把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但必须采取“推扶并举”的策略。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把国有企业按其经营状况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经济效益一直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并能在其他企业发展滑坡的情况下,保持一定发展速度的企业;第二类是过去经济效益不好,但现在正在走出困境的企业;第三类是过去经济效益较好,但受某种政策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困境,目前难以自拔的企业;第四类是经济效益一贯较差,并且将来更难发展的企业。在以上四类企业中,我主张把第一类和第四类企业“推进”市场,而把第二类和第三类企业“扶进”市场。
所谓把第一类和第四类企业推进市场,就是指国家可以放手让这两类企业自由地到市场上去经营,除了企业资产处置以及重大的经营决策以外,企业产供销等其他具体事务国家不再插手干预。这样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给第一类企业赋予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之后,这类企业就能摆脱主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的行政约束,那么就更加具有生机和活力。由于企业有了生产决策权,企业的产品会更加贴近市场需要,劳动生产率会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把第四类企业推进市场之后,这类企业中的大部分可能会因为市场竞争失败而被淘汰,但是淘汰掉这部分企业不仅对国家没有害处,相反对整个经济发展十分有利。因为这类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并且已经病入膏肓,完全没有起死回生的转机,如果让这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然死掉,不仅可以卸下国家担负的财政补贴包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减少不合理的产品积压与资金占用,理顺三角债、连环债,为第一类企业腾出更多的市场和资金。也就是说,搞死第四类企业可以更好地搞活第一类企业。而且真正属于第四类的企业在我们整个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为数不多,仅占10%左右,让这类企业先行破产,并不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多大的麻烦。况且在第一类企业充分发展之后,还可以兼并和吸收一部分第四类企业及其劳动力。这样,国家的第四类企业破产后的失业救济也不会不堪承受。因为这类人员大约只有100万人左右,这比现在全部由国家包起来的做法,负担要轻得多。国家完全可以把原来用于补贴这类企业的资金,用来救济或培训这些被排挤出来的职工。从长远发展的观点看,这也是一项可以取得广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战略措施。
我们主张对第二类企业和第三类企业采取“扶”的办法让其进入市场,主要是考虑这两类企业还有起死回生的希望。它们目前虽然在患病,但患的还不是“绝症”。国家对这类企业,就象家长对待还未成年而且正在生病的孩子一样,还不能完全撒手不管,还必须再抚养一段时间,等他们的身体完全康复并成年之后,再让他们自食其力。事实上,第二类企业和第三类企业虽然现在经济效益不理想,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经营管理不善),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国家政策的影响),但无论那一种原因,这两类企业都是有一定生存基础的。比如说第二类企业,它目前就正在赢利,并且效益还在不断提高,这说明这类企业一旦发育成熟后,是有能力进入市场的,只不过眼下还不行,还需要国家“扶”一把。如果国家现在就将其硬性推入市场,它就有可能因为操之过急而导致重新病发,甚至夭折。第三类企业虽然与第二类企业有所不同,它们目前还处于亏损状态之中,但这类企业过去是盈利的,这也表明这类企业“身体素质”还是好的,现在的问题是看国家给不给它药吃,或给它什么药吃。只要我们对症下药,这类企业中也将有大部分是可以转危为安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因政策性原因而发生亏损的企业,只要国家调整不合理的政策、弥补企业的政策性损失,它们也是可以很快转亏为盈的。如果我们能等到这类企业赢利后再将其推入市场,就可以避免因过多的企业倒闭而给社会增加的不必要的压力。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认为采取将第二类、第三类企业扶进市场的策略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我们说把一部分企业扶进市场,并不是指要象我们过去的传统体制那样,政府把这部分企业仍作为自己的附属物,紧紧栓在自己身上,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原材料、市场等统统由国家包起来。所谓把企业“扶进”市场,就是指在企业还不完全具备市场生存能力的条件下,国家还需要财政、税收、信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而给予这种照顾的目的最终还是在于培育企业自主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把企业扶进市场,最主要的一条就是政府不再对企业的产品包市场。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扶持企业的生产,但不负责企业的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根据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和经营,实行以销定产。国家目前只是扶着企业再走一段,等企业能够真正站稳脚跟后,就要立即放手,让企业自己到市场上去竞争,去独立地生存、独立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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