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364400
摘要: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脚步随着新时期的发展逐步加快,城市环境中的各项工程都受到社会和人民的高度关注。基于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的发展及监督体系的构成,厘清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职能定位及监督方式。结合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在性质定位、法律法规、监督手段、处罚力度、检测抽测等诸多方面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探索一条具有市政工程特色的监管之路。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问题;机制;建议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升,人们对城市中的各项设备和建筑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市政工作在管理方面不得不严加勘察,便于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市政工程所包含的项目内容非常多,不仅仅涉及到城市的绿化建设,还有水电管道的铺设和一些排水问题的处理等,这些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由此看来,市政工程不得不加强管理措施,这样才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1加强市政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在城镇建设和规划的过程中,市政工程管理是保证城镇整体结构趋于科学化的基础,并且市政工程的有效管理能够促进城镇结构的完整,是城镇建设中最为关键的项目之一。城镇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建筑建造的完整性,都离不开市政工程管理,而且对在城镇里生活的居民们而言,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平时生活所需要的基本便利以及生活设施等,都需要依靠市政工程管理建设的支持。因此,市政工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且市政工程本身的质量建设严重地关系到市政工程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
一旦市政工程中出现什么问题,将危及到城镇的正常运行,对城镇和谐化的社会生活环境也会起到负面的影响。而且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范围比较广泛,内容非常繁杂,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的物资成本也很大,不管是材料的选择,还是技术手段的使用,或者是施工方式正确与否等,这些细小的环节稍不留神会对市政工程的整体质量造成影响,从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因此,为了给城镇居民们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市政工程必须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
2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从建立之初至今有效保障了市政工程的质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的监督机制陷入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困扰,阻碍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性质不清、定位不明之“困”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相关经济活动不可逾越法律法规的边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亦需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而实际情况却是,质量监督机构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监督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讲,这种情况说明部分行政职权和法律责任已经发生了转移,而这种转移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依法管理的要求。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存在权与责模糊错位的问题,存在越位监管、错位监管的风险,面临性质不清、定位不明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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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本建设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困”
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设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而对于市政工程建设而言,严格执行却有一定的困难。如“工程项目”与“建设用地”的关系,涉及市政工程生产要素中“土地”要素的处置,往往“市政工程项目”不得不边开工建设边解决“建设用地”问题,导致产生违法建设行为,有的项目甚至在投入使用多年后仍然法解决“建设用地”等问题,诸如此类,使得市政工程建设陷入基本建设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困”。
2.3权威性、威慑力不足
目前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手段主要包括:采取提出口头整改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局部暂停施工等行政管理措施;针对受监项目情况,开展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人员质量信息记录与公布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委托部门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等。但建设单位多为当地的国企,其级别可能高于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有一定的关联,这就导致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方面就存在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行政执法一般仅限于提出口头整改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等,且为了避免影响施工进度,不轻易下达责令局部暂停施工单。
2.4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监督处罚力度小,是当前我国市政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市政工程建设,将重点放在了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上,忽视了质量监督管理,即使发现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处罚力度较弱,起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
另外部分市政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对监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监理行为流于形式,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未得到落实,监理工作没有发挥实际作用,部分监理人员态度不认真、素质不过硬、缺乏责任感,使得监督力度不足,未起到工程监理的作用。
3改进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制的建议
3.1厘清性质、明确定位
基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市政工程管理体制,我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分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有明确权责、有效履职尽责,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全。同时,深入研究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明确“质量监督”的性质是行政监督还是公益服务、需归入哪项类别,以确保依法推进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先后出台多部法规文件保障市政工程质量,但目前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各个文件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使得现行的市政工程建设普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客观影响,研究制定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的办法与措施,促进市政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良性发展,可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创新工作的有关精神,深入分析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障碍问题,根据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治进程,使其能有法可依。
3.3.创新监督手段、加大执法力度
基于“互联网+”构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大数据,创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段。通过运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大数据,进一步落实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评价,完善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管理体系,细化、量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于信息化平台在系统上发布监督意见书、监督整改通知单及不良行为记录,并逐步建立起企业信誉档案。通过网上公示、短信通报参建单位公司领导等方式,加大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力和影响力。
3.4规范检测抽测行为
检测抽测是进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检测抽测报告真实地反应工程实体质量,才能更加准确地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将原来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委托检测,改为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由施工单位自设试验室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只能作为施工企业内部控制所用,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更不得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结语
对于改进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工作,以找准自身职能定位为主线,在性质定位、法律法规、监督手段、处罚力度、检测抽测等诸多方面进行改善。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监督服务职责。
参考文献:
[1]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0(9):5-10.[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
论文作者:邹金城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25
标签:市政论文; 市政工程论文; 工程质量论文; 工程质量监督论文; 工程建设论文; 政府论文; 质量监督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3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