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公案小说的类型与源流_小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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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小说”大概是小说类型中被弄得最没有边际的一个概念,这在一些小说类型史著述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他们认为“公案小说”就是写公案的小说,凡题材涉及民事、刑事纠纷者都在“公案小说”的范围之内。于是“公案小说”囊括了文言小说和白话小说中以公案为题材的各个文体,而时间跨度则上自先秦下迄清末。我以为这个意见是值得而且应该讨论的。

我以为公案小说作为一种流派崛起在明代万历年间,从万历到崇祯刊行了十多种标举公案的作品,不管这些作品在文学上有多少瑕疵,它们毕竟轰轰烈烈地存在过,在大众文化市场上曾风光一时,作为一个流派对于后世小说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当今仍然拥有它的读者。所以,这个问题还是要从基本的历史事实谈起。

明代后期涌现出来的一批公案小说,发轫者为《包龙图判百家公案》(简称《百家公案》),今存最早刊本为万历二十二年(1594)与耕堂本,紧随其后的是万历二十六年(1598)余象斗编刊的《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简称《廉明公案》)以及续编《皇明诸司公案》(简称《诸司公案》)。《百家公案》中所有案件概由包拯一人判断,而《廉明公案》、《诸司公案》中的案件则由不同的官员判断,一书一个判官与一书多个判官,从而形成两种模式,前者称之为“单传体”,后者称之为“诸司体”。受它们的影响,“诸司体”作品相继出现的有《详刑公案》、《律条公案》、《明镜公案》、《神明公案》、《详情公案》等;“单传体”作品则有《郭青螺六省听讼最新民公案》(简称《郭青螺公案》)、《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简称《海刚峰公案》)、《包龙图神断公案》(简称《龙图公案》)等。

有学者认为明代公案小说有两种共同的特色,即“主题和情节的不断重复和一字不漏的互相抄袭”①。各个集子中的确有主题情节重复者,文字虽然不同,讲述的却是同一故事,但并非“不断重复”,这类作品只占少数。至于一字不漏的抄袭,大多发生在后起的几种作品中,如《律条公案》、《明镜公案》、《神明公案》、《详情公案》,《百家公案》、《海刚峰公案》、《龙图公案》也有抄袭的情况。如果笼统地说明代公案小说“互相抄袭”,那就冤枉了《廉明公案》、《诸司公案》、《详刑公案》和《郭青螺公案》。

孙楷第从另一角度批评明代公案小说,指这批作品“搜辑古今刑狱事,其俚拙无文,皆与《龙图公案》同。以云通俗小说,则未具小说规模,又不得与《疑狱集》、《折狱龟鉴》诸书比。然分类编集,亦窃取法家书体例。唯意在搜集异闻,供一般人消遣,则亦丙部小说之末流而已”②。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孙楷第当年只知道《龙图公案》、《诸司公案》、《廉明公案》、《明镜公案》、《详情公案》几种,亦未深究各小说的沿革,静态地和笼统地指称它们“似法家书非法家书,似小说亦非小说”③,将它们打入另册(丙部小说)④,也大有讨论的余地。

明代公案小说今存的十一种,以《百家公案》为最早,《龙图公案》如果不是最晚、大概也是最后的一批作品。从《百家公案》到《龙图公案》,绕了一大圈,仿佛又回到了原点,其实它不是水平的运动,而是螺旋式的上升。《百家公案》一百回从文体上看不能说不具备小说资格。编撰者主观上就有意做小说,其卷首“包待制出身源流”云:

诗曰:世事悠悠自酌量,吟诗对酒日初长。韩彭功业消磨尽,李杜文章正显扬。庭下月来花弄影,槛前风过竹生凉。不如暂把新编玩,公案从头逐一详。

话说包待制判断一百家公案事迹,须先提起一个头脑。后去逐一编成话文,以助天下江湖闲适者之闲览云耳。……

开宗明义,编撰者声明这是一本“话文”,是供给读者阅读的闲书。基于这个宗旨,《百家公案》虽然是浅近文言,但完全采用话本叙事方式,每回开头有“入话诗”,情节叙述都以“话说……”开头,中间不时相机插入“有诗为证”、“有诗赞云”之类的话本常套,回末则附总评。全书基本上仍是短篇的连缀,但连缀时也有时空转换接续的考虑,例如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回就连续了包拯赴陈州赈济途中审理的几个案件,第七十三回末有云:“此系包公因赴陈州赈济,判出几条公案,且看下回说出甚话文来。”几条公案之间的这种连缀虽然还比较脆弱,但毕竟有些关联,可以看出编撰者向长篇结构方向进行经营的努力。此外,本书一百回也不是每回独立演述一个故事,其中第七十四和七十五回,第七十六和七十七回,第九十三和九十四回都是各两回讲一个故事;第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回,第八十八、八十九、九十回又是各三回讲一个故事。这些都说明它对每回独立成篇的传统话本小说集的体制有所突破。更重要的是全书以包拯为贯穿人物,各个互不相干的案件描写都归向一个中心,表现包拯的公正和精察,使得全书各回有了一个共同的灵魂,就文体而言,《百家公案》就是一部小说。

但是,《百家公案》确实又是一部杂凑的书,它的故事来源相当广泛,史传、法家书、文言小说、白话小说、戏曲、说唱词话和民间故事等等,而且取材标准比较模糊,一些驱鬼捉妖的故事也延揽至书中。编者对素材加工也不精细,有些篇回基本照抄原文。故事采自史传的如第九十一回《断卜安偷割牛舌》,事见《宋史》包拯本传;第九回、第四十五回、第四十六回的决狱都是明代周新的事迹,见于《明史》本传和野史《周新异政》等,本书拿来附会在包拯头上。《折狱龟鉴》、《疑狱案》之类的法家书也是素材的重要来源,第七十六、七十七回叙阿吴、阿杨谋杀大夫案,即出自《折狱龟鉴》卷五,这后来成为脍炙人口的疑案,被搬上京剧舞台,名曰《双钉记》。文言和白话小说的一些作品,《百家公案》采用仿作、缩写和抄袭的方式编撰进来。例如第四回《止狄青家之花妖》从唐代袁滋《甘泽谣·素娥》(见《太平广记》卷三六一)脱胎出来,第五十一回《包公智捉白猿精》仿自《剪灯新话·申阳洞记》和《陈巡检梅岭失妻记》,第二十回《释兰冤捉和尚》的情节极类《简帖和尚》。缩写的方式以第四十一回《制妖僧摄善王钱》和第五十八回《决戮五鼠闹东京》为最典型,前者是《平妖传》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回的节文,今存《平妖传》版本为冯梦龙增补改订,嘉靖间晁瑮《宝文堂书目》著录有南京刊刻之《三遂平妖传》上下卷,《百家公案》当据此上下卷本节录,但文字与冯订本仍十分接近,也可证明冯订本并未对上下卷本作大的修改。后者是《五鼠闹东京包公收妖传》的节选缩写。抄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如第二回《判革猴节妇牌坊》前多半文字抄自陶辅《花影集》卷二《节义传》,后小半文字则据另一故事,此故事即《诸司公案》卷二“奸情类”《王尹辨猴淫寡妇》所演;第五回《辨心如金石之冤》抄自《花影集》卷三《心坚金石传》;第二十七回《判刘氏合同文字》、第二十九回《判除刘花园三怪》分别抄自《清平山堂话本》的《合同文字记》和《洛阳三怪记》。改编的例子如第四十九回《当场判放曹国舅》、第八十七回《瓦盆叫屈之异》分别依据成化刊说唱词话《包龙图断曹国舅传》和《包待制歪乌盆传》;第六十二回《汴京判就胭脂记》据元杂剧《留鞋记》;第七十四回《断斩王御使之赃》据元杂剧《抱妆盒》;第七十八回《判两家指腹为婚》据元杂剧《绯衣梦》及南戏《林招得》;第九十九回《一捻金赠太平钱》据南戏《朱文太平钱》,等等。

由于杂凑成编,《百家公案》各回并不都紧靠精察决狱这个中心,比如第三回《访察除妖狐之怪》、第四回《止狄青家之花妖》、第三十三回《枷城隍拿捉妖精》之类的作品,包拯在故事中担当的是除妖驱邪的巫师角色,断案色彩十分稀薄。又比如第五回《辨心如金石之冤》本是一个可歌可泣的爱情悲剧,包拯只是在最后惩办了制造悲剧的坏官,在情节中处于边缘位置,作品的中心不在断案。再如第二十二回《钟馗证元弼绞罪》中破案的关键人物是神道钟馗,包拯其实作用甚微。诸如此类的作品不少,它们都有故事性和可读性,但对于塑造一位精察廉正的能吏形象却没有正面的效果,这些故事与百姓民事刑事纠纷的现实也相距遥远。有鉴于此,余象斗编撰《廉明公案》、《诸司公案》便从地方官府的诉讼文档中搜寻素材,《廉明公案》有六十一则抄自诉讼文集《萧曹遗笔》⑤,每则一案,只录有原告的状词、被告的诉词和官府的判词,读者通过三词可以在头脑中复原案情的始末,但它们毕竟是法家书,而非叙事文学的小说;其他四十二则却是完全的叙事文字,在叙事中也录有状词、诉词和判词,由此推测,余象斗就是依据三词来叙述案情和审理过程的。这三词成了《廉明公案》的叙事结构的骨干。《诸司公案》是《廉明公案》的续编,如果今存本《廉明公案》保持着原刻本的面貌的话,那它就摒弃了《廉明公案》部分只录三词的做法,全书五十几则都纯粹是叙事文字,尽管它的体例仍然沿袭《廉明公案》,全书按犯罪类型分类,在叙事中状词、诉词和判词仍然处于骨干的位置并作为一种模式而存在,但从叙事来看,它已是堂堂正正的小说。由于它们取材于诉狱文档,以及对三词的保留,就使得它们除了文学功能之外,又具有诉讼决狱的实用功能。很显然,余象斗不满于《百家公案》的过分虚构,他强调的是公案小说主题的现实性、叙事的写实性和文体的实用性。

《廉明公案》、《诸司公案》对《百家公案》的反拨得到了市场的认可,追随其后相继刊行的《详刑公案》、《明镜公案》、《郭青螺公案》等等,都沿袭它们的体例和风格,而《律条公案》几乎全抄《详刑公案》,《详情公案》又主要抄《详刑公案》并兼抄《诸司公案》及《明镜公案》,当然就更不必说了。其后的《海刚峰公案》和《龙图公案》虽然在体例上不再以罪分类,采用卷回或卷则体,但它们都有程度不同的抄袭。《海刚峰公案》抄《百家公案》、《郭青螺公案》、《廉明公案》、《诸司公案》不少;《龙图公案》则有四十八篇抄《百家公案》,二十篇抄《廉明公案》,十篇抄《详刑公案》,三篇抄《律条公案》,一篇抄《郭青螺公案》,基本上是选编现成作品成书。从体例看,《海刚峰公案》和《龙图公案》又回到了《百家公案》,但是它们在情节上坚持决狱断案的主题,在人物角色配置上坚持把判官放在情节枢纽位置,在风格上沿袭了《廉明公案》和《诸司公案》所高扬的写实作风。从《百家公案》到《龙图公案》可以说是公案小说类型从初生、发展到成熟的全过程。

仅仅把从《百家公案》到《龙图公案》这样十几种标举“公案”的“单传体”和“诸司体”作品看成是公案小说,是不是范围太小、眼光太窄了呢?我以为不是。这里关键在于对文学类型这个概念的认识。公案小说是小说史上出现的讲史小说、神魔小说、人情小说等等并称的小说类型之一。一部小说归于某个类型,其依据是什么呢?主张公案小说涵盖小说各种文体的论者无不认为公案小说是一种题材分类,如黄岩柏《中国公案小说史》(1991年)、孟犁野《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1996年)等著作,都是把凡是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散文叙事作品,文言的传奇,白话的短篇、长篇,甚至杂史杂传以及笔记作品都纳入公案小说的范围,因而把公案小说的源头追溯到先秦。应当肯定这两部论著都有值得称道的学术贡献,但它们对小说类型的认识我却不敢苟同,这两部专史其实不是小说类型史,而是小说题材史。

类型是文学的分类,题材是社会学的分类。题材,也就是通常说的“写什么”,类型则不仅要看“写什么”,还要看“怎么写”。题材是文学作品的一个构成因素,但并不是核心的决定性的因素,曾经风行一时的“题材决定论”就是不恰当的夸大了题材在创作中的作用,从而引偏了创作的路向。古今中外文学创作实践都证明,同一题材可以演绎出完全不同的主题,主题含有题材因素,但它显然比题材更能决定文学作品的内容和风貌。主题是重要的,然而类型的划分也还不能只依据主题,它还要考量作品的文体及其他相关因素。

鲁迅是中国第一位将类型理论应用于中国小说史叙述的学者,他以时间为经、类型为纬来叙述小说发展的历史,提出了“讲史小说”等等一系列类型概念。鲁迅是怎样理解小说类型的呢?

例如“讲史小说”,鲁迅认为起自元刊《武王伐纣书》等平话,所列作品如《三国志演义》、《隋唐志传》、《水浒传》、《列国志传》等等,这类作品大抵是依据史实加以推演,其中不乏虚拟夸张的成分,叙述则用浅近文言或白话,篇幅都是卷回体长篇。众所周知,古代文献记叙历史人物及事件的文字多不胜举,但文言的杂史杂传、传奇、笔记一并不在“讲史小说”的范围之内;不仅如此,连白话短篇小说以历史人物事件为题材的作品,也不能列入“讲史小说”。可见在鲁迅的观念中,类型决不只是题材的分类,它应当还要考虑文体性质。

又如“神魔小说”,鲁迅的看法是:“奉道流羽客之隆重,极于宋宣和时,元虽归佛,亦甚崇道,其幻惑故遍行于人间,明初稍衰,比中叶而复极显赫,成化时有方士李孜,释继晓,正德时有色目人于永,皆以方伎杂流拜官,荣华熠耀,世所企羡,则妖妄之说自盛,而影响且及于文章。且历来三教之争,都无解决,互相容受,乃曰‘同源’,所谓义利邪正善恶是非真妄诸端,皆混而析之,统之二元,虽无专名,谓之神魔,盖可赅括矣。其在小说,则明初之《平妖传》已开其先,而继起之作尤夥。凡所敷叙,又非宋以来道士造作之谈,但为人民闾巷间意,芜杂浅陋,率无可观。然其力之及于人心者甚大,又或有文人起而结集润色之,则亦为鸿篇巨制之胚胎也。”⑥“神魔小说”的题材是神仙佛祖与精怪魔鬼的故事,但历来的灵怪神佛故事却不可以全部纳入“神魔小说”的类型。按鲁迅的说法,第一,“神魔小说”是以“三教合一”为其思想背景的,它产生在妖妄之说盛炽的明代中叶;第二,它反映的是“人民闾巷间”意识,具有通俗文化的品格;第三,它们是白话卷回长篇小说。如果把“神魔小说”的源头上溯到太古民初原始宗教,并且把文言的志怪和白话短篇的灵怪都延揽进来,显然就模糊了神魔小说作为类型的时代内容和特征。幸而学术界也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主张。

再如“狭邪小说”,鲁迅说:“唐人登科之后,多作冶游,习俗相沿,以为佳话,故伎家故事,文人间亦著之篇章,今尚存者有崔令钦《教坊记》及孙棨《北里志》。自明及清,作者尤夥,明梅鼎祚之《青泥莲花记》,清余怀之《板桥杂记》尤有名。是后则扬州,吴门,珠江,上海诸艳迹,皆有录载;且伎人小传,亦渐侵入志异书类中,然大率杂事琐闻,并无条贯,不过偶弄笔墨,聊遣绮怀而已。若以狭邪中人物事故为全书主干,且组织成长篇至数十回者,盖始见于《品花宝鉴》,惟所记则为伶人。”⑦“狭邪小说”在题材上是写士人狎客和青楼妓女的故事,但这个题材并不是划定类型的决定性尺度,著名的唐传奇《李娃传》就是这个题材,但鲁迅在谈及“狭邪小说”渊源时只提《教坊记》、《北里志》,为什么?《李娃传》中的李娃是妓女,荥阳生是狎客,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他们已经从妓女与狎客的关系演变成了婚恋关系,演变成了一个冲破门第和传统礼法的爱情婚姻故事,李娃的妓女身份其实已蜕变为社会地位的一个符号。“狭邪小说”中妓女和狎客之间的感情也许可以写得极其缠绵委婉,但妓女终究是妓女,狎客终究是狎客,基于这个主题的约定,鲁迅是把《李娃传》这类作品排除在“狭邪小说”的渊源之外的。

鲁迅在他的论著中没有对小说类型作理论的概括,但是从他对中国小说史上各种类型的论述中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对小说类型的观点。小说类型决不只是题材的分类,它的分类原则中还包含着主题、文体、时代等等因素。美国学者韦勒克、沃伦在他们的《文学理论》中专门论述了“文学的类型”,他们认为仅仅根据作品题材的分类是社会学的分类法,“我们认为文学类型应视为一种对文学作品的分类编组,在理论上,这种编组是建立在两个根据之上的:一个是外在形式(如特殊的格律或结构等),一个是内在形式(如态度、情调、目的等以及较为粗糙的题材和读者观众范围等)”⑧。韦勒克、沃伦的意见并非没有讨论的余地,他们的意见当然也不是惟一的定义,但他们提出的类型是文学分类而不是社会学分类的观点却是切实精当的。

族群是一种生态现象。文学作品以族群也就是以类型的方式而生存,乃是文学史的一个客观事实。我们弄清一部或一类作品的类型归属,目的还不是为了给它们贴一个标签,目的在于确定它们在族群谱系中的位置,以便于认识它们在类型谱系中的因循和创新。它本质上是一种历史叙述的方法。假若将类型概念脱离文学范畴泛化成一个社会学概念,不仅不符合文学生态的实际,而且也失去了文学方法论的意义。

明代公案小说作为一种类型有着自己的鲜明的文学特征。第一是它们主题的同一性,所有作品不论其故事情节如何千变万化,但都是描写决狱判案,赞赏断案官员的精察干练。古代通俗小说中以民事、刑事案件为题材的作品不胜枚举,如《清平山堂话本》卷一之《简帖和尚》副题“公案传奇”,叙述一个奸僧骗占良人妻子的案件,但它要表现的不是判官的精察,而是一个贤良妇女有冤无处诉和一个偏执多疑的丈夫的悲剧,揭露的是妇女在男权制度下被随意摆弄的可悲地位。审理这桩所谓通奸案的开封府钱大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完全依从原告(丈夫)的意志,判罪成立,将妻子休弃,结果当然是冤枉地把这位妻子送给了图谋已久的奸僧。钱大尹是位糊涂官。事实真相是奸僧无意之中暴露给受害者妻子的,钱大尹在审案中实际上无所作为。这篇“公案传奇”的重心在“传奇”,而不在“公案”。与这个故事极为相似的有《百家公案》第二十回《释兰冤捉和尚》,此篇又被《龙图公案》稍加改动列为卷二之《偷鞋》,但《百家公案》中的包拯却不似钱大尹,那位被冤枉和被骗占的妻子在得知真相后自缢身亡,妻家告状到包拯,包拯得到妻子鬼魂的申诉,查清案情,最后将奸僧绳之以法。在情节叙述中,包拯断案占有相当的篇幅,断案的主题十分鲜明。由此可见,取材于民事、刑事案件的作品不一定就是断案主题,稍晚于《廉明公案》、《诸司公案》的“三言”、“二拍”中也有不少这样的例子。《警世通言》卷二十四《玉堂春落难逢夫》本是一起杀人疑案,但小说的要旨是在演绎妓女玉堂春和宦家公子王景隆的患难爱情。《古今小说》卷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的题材是一件婚姻案件,但作品的重心不在官府判断蒋兴哥与王三巧的婚姻离合,而在描写这对市井夫妇的情感如何挣脱了贞节观念的束缚。《拍案惊奇》卷十八《丹客半黍九还,富翁千金一笑》写的是丹术诈骗案,《二刻拍案惊奇》卷八《沈将仕三千买笑钱,王朝议一夜迷魂阵》写的是赌博设局诈骗案,但它们的主旨并不在断案,甚至根本不写断案,它们的情节主要在展示受骗人的贪欲妄求如何使自己落入骗子的陷阱而不知自拔。这样对比一下,就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公案小说主题的规定性。明代公案小说为了强化它折狱的主题性,许多作品篇末都附有“按语”,“按语”无一不是针对审案辨疑而发的,尤其是余象斗的按语还有不少针砭司法时弊之论,《龙图公案》虽无按语,却有“听五斋”的同类性质的批语,其《序》也说得十分明确,“愿为民父母者,请焚香读《龙图公案》一过”,意谓此书应当作为父母官决狱断案的龟鉴。

第二,与主题相联系的是明代公案小说有着比较明显的司法诉讼的实用性。余象斗编纂《廉明公案》时,全书按犯罪性质分为十六类,这种体例来源于古代法律文书“以罪统刑”的编撰方式。在古代,“以罪统刑”之前还曾有过“以刑统例”的方式,那是按“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将既行判例分类编撰,供执法者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到战国时期,法律文书的编撰改为“以罪统刑”,按罪案性质(如人命、奸情、盗贼……)分类,在罪案下注明应当科处的刑罚。同样一个罪名,情节和危害的轻重不同,量刑也不相同。显然,在实用上“以罪统刑”的文书校“以刑统例”要明快便捷得多,也适宜告诫民众,何为犯罪,何种犯罪将承担何种刑罚。“以罪统刑”的法典编撰方式一直沿袭到清代。《廉明公案》等大多数公案小说的体例采用的正是“以罪统刑”的方式,因此,它们在整体上给人有法家书的感觉。其次,公案小说在叙事中很在意引述原告状词、被告诉词和官府判词。判词的写作自唐代以来就一直受到朝廷和士人的重视,唐代科举制度规定,士子及第后还必须通过吏部考试才能授官,而吏部考试内容之一就是写作判词。判文所以重要,如《文献通考》所言,“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擿隐伏可以此觇之”⑨。因此判文成为古代的一种独立文体,郑樵《通志》在“艺文”中就列有“案判”一类,明代徐师曾《文体明辨》更是将判文分为科罪、评允、辩雪、番异、判罢、判留、驳正、驳审、末减、案寝、案侯、褒嘉十二类。在明代,判文大概是除了八股文之外最受士人重视的文体。如果说公案小说引录或者撰作判词是适应士人需要的话,那么它引录或者撰作状词和诉词则多少是为百姓诉讼提供实用范文。《廉明公案》只录有三词的六十一则就抄自《萧曹遗笔》,《萧曹遗笔》编刊于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该书江湖散人《序》云:“金陵竹林子出珥笔书一帙,请余叙,余阅毕,喟然曰:此帙覆盆月皎,判笔风清,盖宛然汉相国家法者,所称法林之金鉴非欤!故额其序曰‘萧曹遗笔’云云。”所谓“珥笔书”,即诉讼文书,这种文书除录有判文之外,还录有状词和诉词,这是供给民众所用的诉讼文书读本。公案小说对三词的完整引述,就与它的“以罪统刑”的体例一样,加重了法家书色彩,使公案小说具有某种司法诉讼的实用功能。

第三,明代公案小说的叙事受话本小说的影响,但它不是话本体。它使用的是浅近的文言,接近白话但又不是完全的白话。它既不同于话本体和长篇章回体,也不同于文言的传奇体。文言小说中决狱断案主题的作品历来不少,《太平广记》“精察”类中就辑录有不少精彩之作,清初蒲松龄《聊斋志异》中的《诗谳》、《折狱》、《胭脂》、《于中丞》、《老龙船户》、《太原狱》、《新郑狱》等等更称得上是“精察”的经典之作,但它们在意趣风格和文体上都与明代公案小说有显著的差别,尽管主题相同,也不能混为一个类型。

明代公案小说的源头在哪里呢?我以为不在宋元“说话”的“说公案”,而在“珥笔书”。首先,“说话”是口头文学,与书面文学的小说不是一个范畴;其次,就“说话”的“说公案”而言,其题材和主题也与公案小说有较明显的差异。《醉翁谈录·小说开辟》著录了“说公案”十六种名目:

《石头孙立》,《姜女寻夫》,《忧小十》,《驴垛儿》,《大烧灯》,《商氏儿》,《三现身》,《八角井》,《火杴笼》,《药巴子》,《独行虎》,《铁秤锤》,《河沙院》,《戴嗣宗》,《大朝国寺》,《圣手二郎》。

这十六种名目所述故事,可以推知的仅三种而已。《姜女寻夫》叙孟姜女苦苦跋涉往长城工地寻找丈夫,本事见于《列女传》、《郡国志》、《古今注》诸典籍,众所周知,它是一个暴政下的悲剧,绝无断案的内容。《八角井》的本事见于《夷坚丁志》卷一《南丰知县》,叙某知县之子被八角井中女鬼所魅,幸有土地神搭救方免于难,也非断案故事。惟《三现身》是讲断案的故事,《警世通言》卷十三《三现身包龙图断案》当是同一故事的演绎。余下来的名目,《石头孙立》疑为《宣和遗事》所叙孙立等十二指使押运花石纲,中途延误差期,不得已上太行山落草的故事,如果是这样,那它就是宋江三十六人早期传说的一部分。其他名目则无从考知。从以上可以推知的名目内容来看,“说公案”的“公案”不单指决狱断案,大凡含有疑难情节的故事很可能也都包括在内。明代公案小说无论在文体上还是在主题上与“说话”的“说公案”都没有直接的关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醉翁谈录》选录的“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私情公案”录《张氏夜奔吕星哥》一篇(甲集卷之二),全文由案情简述、张氏与吕星二人供状和官府判文三个部分组成,张氏与吕星从小情投意合,不料张氏被许配他人,二人遂相约私奔,不幸被执,二人在公堂申诉,结果官府判他们无罪。公案而标以“私情”,大概是指男女关系一类的公案。“花判公案”录有十五则(庚集卷之二),每则由案情简述和官府判词两部分组成,结构模式与“私情公案”相同。“花判”如洪迈《容斋随笔》所释:“世俗喜道琐细遗事,参以滑稽,目为花判。”⑩《醉翁谈录》所录的十五则“花判公案”的判文多富谐趣,不无游戏笔墨,而且文采斐然,与一般判文的严肃风格迥然有别。其中《子赡判和尚游娼》的判词为一首《踏莎行》云:“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持斋戒。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这条花判与判前的案情简述又被辑录在《绿窗新语》上卷,改题《苏守判和尚犯奸》。苏轼《东坡乐府》未见有此词,很可能是托名。余象斗《廉明公案》上卷“人命类”《苏按院词判奸僧》即据以演绎,和尚了然迷恋娼妓李秀奴,在自己臂上刺字云“但愿同生极乐园,免教今世苦相思”,《廉明公案》改为刺字于壁,因而判词“臂间刺道苦相思”亦改为“壁间刺道苦相思”。后来《欢喜冤家》的作者又据《廉明公案》改写成《一宵缘约赴两情人》。以上情况表明,明代公案小说与《醉翁谈录》选录的“私情公案”、“花判公案”在文体和主题上有着直接的关系。

必须指出,《醉翁谈录》选录的“私情公案”、“花判公案”是为“说话”提供的故事素材,它们本身并不是“说话”的底本,也不是“说话”的记录本。《醉翁谈录》从什么地方选得这些判词,暂时还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它们大抵是选自《萧曹遗笔》一类的珥笔书。“说话”的一些节目从珥笔书里选取素材,但“说话”完全抛弃了珥笔书的叙事方式,“说话”是另外一种叙事系统。然而明代公案小说却直承珥笔书,它保留了珥笔书的三词的骨架,语言上虽然偏向俚俗,但总的来说还是没有完全摆脱文言的书案气。《廉明公案》大量抄录《萧曹遗笔》以及在三词的骨架结构之上编织情节的事实,充分说明公案小说不是出自“说话”,也不是出自由“说话”转变而成的话本小说,而是出自法家类的珥笔书。中国小说发展的历史就像长江大河一样,它有一个终极的源头,但它在奔流向前的途程中又有支流汇注进来,这些支流又有各自的源头。明代公案小说就是这样的一条支流。

公案小说在明代万历时期兴盛起来不是偶然的,嘉靖以来风行王阳明心学是它滋生的文化土壤。王阳明认为士、农、工、商四民异业而同道,士、农、工、商的活动中都有道存在其中,所以他提出“亲民论”,要为大众立教。他的弟子王艮则进一步说:“百姓日用条理处,即是圣人之条理处。圣人知,便不失;百姓不知,便会失。”(11) 百姓日用这个向来为主流意识所不屑问津的领域,一时倒成了社会文化的一个热点。我们只要看一看万历时期刊行的各种日用类书,就知道当年通俗大众文化热到什么程度。现存的日用类书就有《五车拔锦》、《万用正宗》、《文林聚宝》、《学海群玉》、《万书渊海》、《万宝全书》、《全书备考》、《博览全书》等近十种,尽管这些类书的内容有互相重复之处,尽管这些类书的篇幅浩大,但书商们仍不惜重资竞相刊刻,说明当时大众文化市场需求之大。万历二十七年(1599)余象斗在《万用正宗》的《引》言中说,此书“凡人世所有日用所需,靡不搜罗而包括之,诚简而备,精而当,可法而可传也。故名之曰‘万用正宗’”。的确,这种日用类书对当时社会日常生活的知识,从天文地理到医药农桑,从职官人纪到律法文籍,从琴棋书画到酒令笑谈,从诸神梦书到星相卜算,凡日用所需,无不网罗其中。理所当然,这些日用类书都有“律法门”,或称“律例门”,有的如《博览全书》就设有“珥笔门”,可见诉讼文书的文体格式,以及“以罪统刑”所列案例提供的法律观念和常识,是当时百姓用得着的东西。日用类书中的“律法门”与明代公案小说在体例上相当接近,二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互动关系,万历二十八年(1600)刊本《文林聚宝》卷三十二“公案要诀”所录二十五则“珥笔文”就是直接抄自《廉明公案》,《廉明公案》当然也不是自创,它是抄自《萧曹遗笔》(12)。日用类书是明代晚期出现的实用性质的“百科”全书,既有自然科学,又有社会人文科学,实用是第一宗旨,但它也有趣味性;公案小说的第一宗旨是娱悦,但它也有一定的实用功能。可以说公案小说和日用类书都是由“百姓日用即道”的思潮所推动的文化大普及的产物。

明清鼎革之后,王阳明心学遭到清算,公案小说和日用类书瞬时销声匿迹。乾隆时编《四库全书总目》,子部“类书类”著录类书65部,存目217部,但明代日用类书一部也没有收。这说明清朝主流意识对它的蔑视,也说明公案小说和它伴生的日用类书一样都是一个时代特定的精神产品。

明代公案小说今存的十一种作品作为一个文学类型有其共同的特征,但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它们又是处在不断的演变过程中。《百家公案》有开山之功,而且至少在体制上是以当时已经流行的卷回小说的面貌出现,只是因为决狱断案的主题还不够鲜明,又夹杂着驱鬼捉妖的虚妄故事,很快就遭到《廉明公案》、《诸司公案》的反拨,由这两部作品确立了公案小说的主题风格和以三词为骨架的叙事方式。就文学性而论,《百家公案》比《廉明公案》、《诸司公案》要强,但大众文化市场却选择了带有某种诉讼实用功能的《廉明公案》、《诸司公案》。以后的发展,“诸司体”又趋向“单传体”,出现了《郭青螺公案》、《海刚峰公案》,最后又回到包公,产生了《龙图公案》。从“诸司体”到“单传体”似乎反映了大众的一种心理,喜欢把许多精彩的折狱故事集中到一个清官身上,造就一个神话般的人物。郭公、海公,尤其是包公,胡适曾称这样的人物为“箭垛式的人物”(13)。

入清以后,公案小说的创作沉寂了百年之久,明代公案小说甚至也不再版重印了,除《龙图公案》外,我们还没有发现其他作品的嘉庆之前的版本。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民间关于清官公案的传说也停止了。嘉庆时期《施公案》出来,公案小说才又以一个新的面貌登上小说舞台,其后创作出来的《彭公案》、《三侠五义》等等,形成了一个影响很大的流派。不过它们不是明代公案小说的重演,而是把侠义与公案结合,主题价值取向和叙事方式也完全不同,也许可以说清代侠义公案小说承接了明代公案小说的余绪,但比较其文学特征,它应当是在不同时代产生的一个新的小说类型。

注释:

①马幼垣《明代公案小说的版本传统》,见《中国小说史集稿》,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147页。

②③孙楷第《日本东京所见小说书目》,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42页、第141页。

④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将古代通俗小说分列甲、乙两部,甲部为短篇小说,乙部为长篇小说,并无“丙部”之设。“孙目”将《龙图公案》附于“甲部”之末,注明“其体裁在通俗小说与杂书之间”,此即“丙部”之谓。

⑤笔者所见日本内阁文库藏萃英堂重刊本《廉明公案》有二则(上卷“人命类”《范侯判逼死节妇》和《邓代巡批人命翻招》)有目无文,此二则正文情况不详,不在这六十一则的统计数中。

⑥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十六篇“明之神魔小说(上)”。

⑦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六篇“清之狭邪小说”。

⑧韦勒克、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63页。

⑨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七“选举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4页。

⑩《容斋随笔》卷十《唐书判》。

(11)《王心斋先生遗集》卷一。

(12)参见〔日本〕小川阳一《日用类书によゐ明清小说の研究》,日本研文出版1995年版,第57、58页。

(13)胡适《三侠五义序》,《胡适古典文学研究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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