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会计问题分析及对策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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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会计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但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欧盟频繁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在2002—2011年间,欧盟对外反倾销涉案总数达194起,其中对华反倾销涉案总数就达72起,所占比例达37.11%,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所占比例均超过40%,而2007年高达66.67%、2010年高达53.33%,均超过半数。具体见表1所示。

面对如此严峻的反倾销形势,我国企业的应诉率为70%左右,其中胜诉率徘徊在30%上下,分别比发达国家低15%和30%左右。在应诉案件中,目前有40%反倾销案是由于拿不出较为规范和充分的会计举证资料而败诉[1]。

1.抗辩的会计资料举证不足

(1)缺乏替代国的相关资料,不利于替代国的会计举证抗辩。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条第2款规定,如果某一国家向欧盟出口某种产品的价格低于该产品销售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该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出口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倾销[2]。因此,正常价值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影响非常大,是判断倾销是否存在的关键。欧盟针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计算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见表2所示。

欧盟将中国列入“转型经济国家”,并在《欧盟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中对“转型经济国家”规定了五条确认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如果满足这五条标准,按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确定正常价值。如果不满足,则按替代国的相关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同时满足这五条标准,对中国企业而言非常难。因此,大多数的中国企业难以避免替代国制度。欧盟允许被诉企业对进口国选定的替代国提出疑义,但抗辩期只有10天。出口国要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举证抗辩,辩驳进口国选定的替代国的不合理性,并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供有利于我方的替代国价格,必须依赖于替代国相关资料的积累与记录。但我国出口企业往往缺乏风险意识,疏忽对替代国资料的积累与储备,一旦涉诉,难以在短期内提供令人信服的抗辩举证,从而失去选择对我国有利的替代国的机会。

(2)填写调查问卷和应对实地核查时缺乏相关会计资料,难以应对反倾销调查。

欧盟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要求被调查方填写调查问卷,从发出到收回调查问卷的期限仅为37天。除此之外,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律,调查机构还需进行实地核查,核实调查问卷中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与可验证性,核查期限一般在2~3天左右,被诉方要根据调查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由此可见,企业平时必须积累详细完备的会计信息资料,并做好保管工作,企业一旦涉诉可以在短期内举证抗辩,争取主动。但我国目前有40%反倾销案是由于拿不出较为规范的会计资料而败诉,主要原因在于平时积累的会计资料匮乏。

2.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与欧盟反倾销法律存在差异

(1)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差异。

首先,欧盟反倾销法律所认可的产品成本除了生产成本外,还包括SG&A(Selling,Generaland Administrative Costs,SG&A),SG&A包括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3]。我国的产品成本仅仅包括生产成本,而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另行处理,并未归入产品成本的范畴。其次,我国产品成本计量存在以下不足之处:1)忽视环境成本。欧盟国家非常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将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核算。但我国目前对环境成本的处理仅仅是将排污费计入管理费用,将违反环境标准的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这两项费用的会计处理均未能被归集到产品成本中,导致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被低估。2)研究与开发费用计量不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研究阶段支出计入期间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满足资本化条件,计入期间费用。由此可见,无论是研究费用或是开发费用,都未能进入产品的成本,导致产品价格低于欧盟国家的同类产品,常常被提起反倾销诉讼。3)劳动权益保障成本计量不足。1997年美国发布了社会责任标准体系(SA8000),该标准体系以改善雇员的劳动待遇、保障劳动权益为主要内容,欧盟于2004年5月开始要求我国出口企业严格执行SA8000标准。我国出口企业主要以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职工的劳动报酬较发达国家低廉,有些企业为了降低产品成本,少计提甚至不计提职工的社会保障费,更加大被诉的风险。

(2)产品成本核算方法差异。

从欧盟反倾销的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涉诉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变动成本法,要求提供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详细资料。而且WTO《反倾销协议》也认为涉诉企业可以利用边际成本对涉诉产品进行抗辩,表明规模效应所带来的低成本效应。由此可见,欧盟与WTO反倾销法律的成本核算建立在变动成本法基础上,而我国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不受按习性划分成本的强制性要求,无法及时提供详细的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信息而被指控。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

(1)会计资料缺乏必要的审计。

欧盟允许我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规定了中国企业满足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其中第二条标准是:“公司有一套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并适用于任何目的清晰的会计记录。”[4]我国出口企业大都是中小型企业,其会计信息资料没有经过审计,未能提供注册会计师对其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提供的会计信息可信度和可采性差,难以取信于反倾销调查当局,最终未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被裁定采用替代国制度。

(2)会计基础工作不完善。

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缺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会计工作规范方面存在着大量问题,具体表现在:未能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审核;企业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为了达到偷税漏税以及操纵利润的目的,不惜设置两套账本;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不一致,操纵成本费用、扭曲产品成本的情况时有发生;未能按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体系等重要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和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不健全。这些现象一方面影响出口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导致企业很难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调查问卷的填写以及应对反倾销调查机构的实地核查。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会计策略

1.构建反倾销信息平台

企业从政府、行业协会、海关、竞争对手、企业内部各部门收集反倾销相关信息,构建反倾销信息平台。这些信息包括:

1)财务类信息。包括出口产品成本信息、产品销售信息、审计报告信息。出口产品成本信息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的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采购来源;产品成本的核算范围与核算方法、费用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生产工艺流程等。产品销售信息包括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定价策略、销售合同。审计报告信息包括会计信息质量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专项资产的评估报告。2)公司章程制度类信息。包括公司的所有者性质、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章程、公司的财务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3)法律法规类信息。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WTO反倾销法律、欧盟反倾销法律、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我国反倾销法律;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4)替代国同类产品信息。替代国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原材料来源及其采购成本;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成本计算标准与方法;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及出口数量;替代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成本、人口和社会分工。5)进口国同类产品信息: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我国同类产品占进口国市场份额及其变化;进口国国内经济政策及变化等。

2.细化产品成本核算内容和改进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1)细化产品成本核算内容。

1)细化原材料采购成本核算。欧盟在确认市场经济国家时非常重视出口企业是否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生产与销售,是否存在政府干预。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按国内采购和国际采购细化原材料采购成本核算,对于国际采购,应将其细分为市场经济国家采购和非市场经济国家采购,以确保不存在政府干预,并及时保存相关的证明材料。2)拓宽成本核算范围。第一,我国出口企业应严格参照新会计准则的薪酬范围核算人工成本,并按受益对象计入产品成本;而且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转变我国人工成本核算过低的现状。第二,企业应基于产品的生命周期确认环境成本,并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将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核算。第三,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开发与创新产品,增加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将研发支出分摊计入产品成本。

(2)改进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我国产品成本核算方法对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通常采用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职工薪酬等,然而,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间接费用的发生与这些指标的相关性逐步减弱,分配标准应当是按业务基础表示的一系列作业[5]。因此我国出口产品成本核算方法应采用作业成本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机理为:将产品成本按成本习性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识别和选择主要作业;将各项成本分配到各相关作业,形成不同的作业成本库;确认产品成本动因,计算成本动因分配率,并把作业成本库中的成本分配至各产品。这样处理使各产品成本更加真实,更能满足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涉诉产品的成本分类、成本分摊的要求。

3.建立反倾销内部控制制度

(1)反倾销风险管理与控制。

1)收集反倾销预警信息,确定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风险应对策略。企业应收集反倾销预警信息,观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动态,捕捉国际市场信息,分析和辨别出口商品可能发生的反倾销风险,为反倾销风险评估做准备[6]。根据自身的出口规模、国际反倾销法律、进口国反倾销法律的具体规定、被诉倾销的影响程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定性和定量评估标准,制定规避风险和降低风险的策略。2)会计系统控制。首先,企业应取得和填制规范的会计凭证,同时结合进口国反倾销法律和反倾销调查的要求,细化会计核算系统,明确会计凭证填制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其次,将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人工耗用、资源耗用等信息加以整理与保存,并在日常工作中完备记录,以满足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的需要;合理确定成本动因,正确计算成本动因分配率和产品成本,并对成本动因的选择标准以及成本核算方法持有良好的书面说明与抗辩理由。再次,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使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因为会计档案是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和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资料来源。

(2)反倾销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对公司的财务账目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企业查错纠弊,增强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2)提高外部监督效力。欧盟已将中国列入“转型经济国家”,同意我国出口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规定了五条标准,其中标准之一是“公司有一套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并适用于任何目的清晰的会计记录”。出口企业应当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效力,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与监督,对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出示审计报告,为应诉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提供有利的证据。

4.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WTO任何一个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了WTO的规定,或者自己的利益因另一成员所实施的措施而受到损害,除了自行与该成员进行磋商外,还可以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 Body,DSB)提出申诉。我国企业要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各种贸易保护主义。

第一,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特殊优惠待遇。WTO《反倾销协议》第15条规定:“在审议本协议中反倾销措施的申请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考虑。如果反倾销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则应在实施反倾销税前仔细研究本协议提供建设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7]我国应当充分利用这一特殊优惠待遇提请进口国注意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慎用反倾销措施。一旦出现显失公平情况,应及时诉诸DSB以寻求援助。第二,力求执行措施的强化。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专家小组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当事方特定的经济模式以及具体情况,赋予发展中国家当事方一定的救济方式选择权,专家小组根据发展中国家当事方的申请重新修正专家组报告或者追加救济方式,以修正发达国家现有反倾销法律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性。

三、结语

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但伴随的贸易摩擦也日趋激烈,频繁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面对严峻的欧盟反倾销形势,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和胜诉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使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反倾销信息平台和合理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的会计策略来应对欧盟反倾销,要构建反倾销信息平台,完善反倾销信息系统,制定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度,并建立反倾销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能够从会计层面从容应对,同时应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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