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博弈如何可能--对古塞尔协议道德理论的解读_囚徒困境论文

道德博弈如何可能--对古塞尔协议道德理论的解读_囚徒困境论文

道德的博弈何以可能——对高塞尔协定道德论的一种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协定论文,塞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07)06-0025-06

作为道德哲学家,大卫·高塞尔旨在使用一种契约论方法去确定道德的理性基础。他认为,合作性的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陷入囚徒困境中,在这一境遇中,个体对协定的背叛而他人对契约的遵守能够获得最佳收益,所导致的是社会和个体次优的结局,人人都预期被他者欺骗的困境,使人们不能达致自然的利益和谐,要获得合作剩余(cooperative surplus),就必须对个体的自利追求进行道德约束,使他们按照协定道德的要求去行动,才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并成功地合作。

一、博弈困境与契约路径

在博弈论的语境中,囚徒困境这一互动结构呈现了这样一种境遇,处在两难困境中的个体,基于自利最大化的理性而选择了作为各自占优的“不合作”策略,然而每个博弈者选择其“最佳”的个人策略所达到的均衡,却不是共同的最佳结果。作为博弈论的标准表达式,囚徒困境这一“悖论”似乎没有仅仅停留在人们的逻辑思维视域中,相反,它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激发着人们对于理性限度的深刻洞察力。这一著名“博弈玩具”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只是揭开了冰山一角,其之所以在哲学讨论中占据中心地位,不仅在于它提供了探究人类互动中合作与秩序实现的思考范型,启示着对于参与者的理性决策和道德之间内在联系的认识,同时,也在于对每个人来说是合理的决策,从所有个人的决策处境看却是有缺陷的境遇特征。

应该说,两难处境博弈中个体所面临的决策结构,也一直存在于思想家们的理论叙述中,面对类似的境遇,人们也并没有放弃伦理学的努力。早在苏格拉底时代诡辩家们的视野中,格劳孔就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当人们在实践中经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历练时,才达成共识: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1]46这样,强制性的契约成为人们摆脱困境的选择。而所谓的“霍布斯问题”,更是显见地突出了囚徒困境境遇的话题。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自爱,在生存博弈中,由于人们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所能控制的人。这样,“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2]。显然,这既削弱了人类维系自身存在的前景,同时,“人类的这种自然状态作为众所周知的囚徒困境的例证,……导致的是一个相互不利的次优结局”[3]15。因此,在这种基于欲望的自私主体追逐各自利益的“竞技场”中,面对着“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3]95的恐惧,自我保全的理智使人们有意趋于和平,以协定的方式并借助于强力威权来型构社会秩序,为摆脱糟糕境遇而寻求和平与秩序,理性的社会成员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相互妥协订立契约而获得安宁。如果说,在霍布斯的体系中既没有对人们的欲望加以合理改造的余地,也没有期望通过道德说教来改善人的倾向,那么,在高塞尔看来,他却“或许是第一位致力于发展在道德和利益之间看似悖论联系的哲学家”。[4]也正是镜鉴于霍布斯协定契约的理论,他竭力证明的是,在没有强制力约束的条件下,处于博弈境遇中的行为主体将理性而道德地行动,因此,他力图从理性中推出道德,来寻求人们之所以接受道德要求的内在根据。

正如高塞尔所言,当人们关注并追问道德和利益的特定关系时,囚徒困境只是提出了一个问题而非解决了这一问题,因而其道德理论的探究,就“通过定位在理性选择框架中个体利益和相互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开始”[5]13,并在反对休谟情感主义道德传统的基础上展开。他认为,“假定我们发现,……理性除了在决定事实时发挥作用之外,在行动领域是无能为力的,或者我们发现理性只是利益的女仆,那么超越利益的道德要求就必定也与理性相矛盾。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如像传统上的构想那样,道德的事业是不可能的”[5]1-2。因此,我们之所以要诉诸善恶、义务和责任,是因为对道德的要求,缘起于对我们应当做什么的行为的正确指引,而责任如果仅仅只是利益,那么,道德显然就是多余的。

因而其力图用一种契约论的解释路径,来论证道德规范的源起和道德责任的理性基础,这意味着,“既不是在我们的同情心中……,也不是在任何据称是独立于我们个体利害关系的客观义务中,来找到道德的基础,而是以受益于每一个人,并且也为每个人理性地接受的方式,在我们互惠事务的明智排序中来找到”[3]2。正是借助博弈论和讨价还价理论的分析框架,他证明了人们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道德行动的合理性理由,即为什么从非道德的理性选择前提中,道德要求能够普遍化为一种理性的约束,使参与者能够在其行为选择中接受道德约束。当然,要论证即使是在一次性博弈中,人们也将道德地合作,需要阐明的是人们理性服从其所接受的道德准则的合理性问题,这将引出契约论要素的说明。因此,高塞尔也有着对协定道德的原初境遇的理论要求。他认为,在这一境遇中,既存在着匮乏和竞争的动机,同时,也具有通过互动中的社会合作来获得潜在收益即合作剩余的可能,而协定的道德就始于这一原初的假定,在其中,“一个人被构想为不受约束的行动中心,致力于以他的能力和资源去实现他的利益”[5]9,但是,平等地追逐自身利益的理性参与者,却能够通过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自愿协定,来获得一致的正义原则,从而开显了道德的维度。

二、协定道德与正义原则

作为力图从理性中推出道德原则的阐释者,高塞尔认为,在讨价还价的境遇中,人们必须协定规则,来决定参与者的行动和在合作剩余中的分配份额,并达成一项可避免效率损失而陷入两难困境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作为人们在利益博弈中互动行为的结果,行为者的决策以及在可能行动之间做出决定,并约束行为者以一种公平的方式来追逐自身利益的理性原则,也就是人们协定的公平的道德原则。

在他看来,经济学提倡一种远离一切约束的理想互动,构想在完美竞争市场中,互利能够通过个体无约束地追求自利最大化的行动来获得。然而,这一市场在展示人们之间理想互动图景的同时,既没有理性强制的空间,也就没有为道德约束留下位置。因此,作为经济学家所熟悉的栖息地,“如果它是现实的,那么将构成一个道德虚无区(a morally free zone),这是一个道德约束毫无位置的区域”[5]84。因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对市场互动而言,道德没有得到任何运用,也因为在自由互动中效用最大化和最优化的一致,排除了对于道德所提供约束的需要。因此,世界如果是那样一个市场,道德也将是不必要的,因为它所展现的人类社会的秩序图景,既没有也不需要内在的约束,更不需要进一步的“道德诡计”。然而,“道德虚无区”的存在,却并没有毁誉道德的价值,而恰恰有助于我们理解道德约束的实质和必要性。因为这使得在一个没有实现自然和谐的地方,人为的和谐成为可能。因此,“道德源起于市场的失灵”[5]84。道德约束也仅仅是由于不同的合理性产权之间形成冲突,只在互惠利益不能由个体的私利追求得到保证时产生。可见,道德产生于个体利益与互惠利益(合作剩余)之冲突的和解。

因而与理想化的完美竞争条件下均衡和最优化一致的互动相反,以占利者和“搭便车”者出现的合作性互动,则易滋生出强制和欺骗,因此,合作性的互动都不可避免地陷入囚徒困境的两难处境中。在竞争与博弈中,一方面当我们意识到每个人作为稀缺性物品的竞争者,这一意识将加剧竞争而增加互动成本,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参与者的理性增强了其本性的不利之处;但另一方面,当意识到我们相互之间作为潜在的合作者,又将使我们认识到能够实现合作剩余。在这一意义上,增加了人们之间自然互动成本的理性,则不仅为它创生的积弊提供了一种矫正,也提供了一种通过合作而获得新的互惠利益的前景。因而在“看不见的手”不能引导每一个个体的地方,理性的合作提供了一只“看得见的手”。在高塞尔看来,“合作缘起于因外部性的出现而致使一种最优化结果的市场互动的失灵”[5]128。作为对市场失灵的理性回应,期望通过合作性互动这只“看得见的手”来代替“看不见的手”,以实现市场秩序的理想,在约束人们占利和搭便车的动机与行为时,有效克服两难困境的糟糕境遇。因此,合作性的互动也是正义的领域,在市场交易竞争中,正义的领域将不仅延伸至对相互侵害性冲突的避免,也是为了互惠利益而选择合作的“道德供给”。合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约束着人们并使之从其关联伙伴中获利,但是,是公正地且以一种有益于所有人的方式来约束他们。当然,这样的约束内涵着理性的可接受性,这就是协定道德所暗含的观点。正因为合作性互动面对着“外部性”,相互利益要求对个体的约束,这是正义必须解决的,这一协调也通过理性的协定来获得。

问题在于,参与者怎样逐渐认识到选择的道德维度?为什么理性的人将同意约束性的原则,而它又具有什么样的普遍性特征成为理性协定的目标而获得参与者的认同?高塞尔认为,讨价还价的观点使我们能够整合关于理性选择的论述,满足自愿达成合作性战略的一致协定的要求,一种理性的讨价还价,确保使每个参与者达成一种一致性的结果。正是在这一程序中,所有人都把他们的行动建立在联合战略的基础上,“因为合作是理性的,我们假定联合战略应当通过这样一个程序来被选择,而认识到这一点的人都会自愿接受这一战略。这样每个人都能够把从合作中所实现的收益分配,看作是对她而言作为一个行动者、一个合作过程中的全程参与者所能接受的”[5]129。在就一个联合战略获得一致时,每一个个体都投入到和其关联伙伴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之中,通过讨价还价,最小化他的约束成本而最大化从他人的约束中所获得的收益。正是在讨价还价的博弈互动中,参与者能够协定一致认同而确保其交易实现的正义原则:由于讨价还价者具有相同的理性,“每个人作为效用最大化者,都在努力最小化他的让步,在他自己并不愿意做出相同的让步前,没有人期望其他的理性人愿意作出让步”[5]143。这种互动中的相互约束,使最终的一致协定将会在一个最小化的最大相对让步值这一点上取得。至此,博弈双方讨价还价而理性协定的原则,即为“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the Principle of Minimax Relative Concession)。在高塞尔看来,这一原则对处于博弈困境结构中的参与者而言,是理性而可以合理接受的,也是正义的、道德的。我们许多实际的道德原则和实践,都可以说是最小最大让步原则对于特定境遇要求的运用,诸如信守承诺、公平交易都可以这样来得到辩护,即通过说明对它们的践行,使人们预期以平等而非强制的方式,通过博弈互动提供的相对利益来进行合作。

三、道德的博弈与“有约束的最大化者”

既然在互动博弈境遇中,人们能够通过协定而获得正义原则,那么“道德的出现并非魔幻的过程”[5]9。正是这种定约者的理性,使正义的人在和他人交往中,倾向于遵循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的要求,并相信他们也有着同样的倾向。因而,“正义是这样一种倾向,它不去利用他人,不去寻求免费品或强加无偿的成本,只要一个人假定他人也有同样的倾向”[5]113。因此,就处在博弈困境中的行为主体而言,协定道德也是由“有约束的最大化者”(constrained maximizer)来实现的。

这样,我们要区分两种人,一种人在做出特定选择中,倾向于直接最大化他的利益;另一种人则倾向于遵循相互有益的道德约束,倘若预期他人也同样服从。如果说前者是一个直接的最大化者,那么后者则是一个有约束的最大化者,在和他人互动中,他们能够分享其他人所缺失的合作机会。当然,有约束的最大化者有时也会因倾向于服从而有所失,因为对他人错误的互惠预期,这些人却反以他们为代价而受益。因此,需要论证在可能的条件下,有约束的最大化者从合作中获得的净收益,超过他人所预期的剥夺性利益,这样在一般情境下,才有理由去接受和遵守由这些道德原则所加之于他们的约束,从而通过内化道德原则,来引导个人的选择而倾向于有约束的最大化行为是理性的。因此,协定道德的参与者是一个有行为倾向的正义的人,而“正义的人是适应社会的,因为他已经内化相互受益的观念,这样在行为选择当中,主要考虑的是实现合作性结果的前景”[5]157,在与他认为有着同样倾向的人的利益互动中,遵循正义原则的道德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约束都是理性的,因而必须这样来界定一个有约束的最大化者,亦即有条件地采用合作战略的主体,其预期效用不少于其采用个人战略而接近于由最小最大相对让步原则所决定的结果。有约束的最大化者以这样的方式趋于合作,如果其他人都遵循,将产生相互受益而公正的结果,他也预期现实的活动互惠互利而合作,从而也就把协定道德的观念与现实的道德实践联系起来。这样,与直接效用最大化者不同的是,有约束的最大化者将考虑这样两个因素,即“如果每一个人都这样行为,结果是否是公平和最优的;他如此行为,而现实预期的结果是否提供给他较之于一般的非合作更大的效用”。[5]170对处于博弈境遇中的参与者而言,直接的效用最大化者将会选择背叛而非合作,而对于有约束的最大化者来说,只要他自己的预期效用,大于他从非合作结果中预期的效用,他就会选择合作而不论其对手是否如此行为。因此,对于有约束的最大化者来说,他能够从这种合作预期中获得合作剩余,这是直接的效用最大化者所不能获得的。因而,有约束的最大化者在困境博弈中基于合作预期的选择,既是理性的选择,同时也是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当然,这种境遇既具有因合作倾向而获得合作剩余的前景,也具有因选择背叛而获得收益的可能,正是后者的客观存在,对处于互动中的参与者而言,提出了相应的道德要求,使之通过协定道德的方式,在互动实践中成为“有约束的最大化者”。

诚然,必须考虑有约束的最大化者与有着同样倾向的人,以及他们与直接的效用最大化者之间互动方式的分殊。有约束的最大化者能够做出直接的效用最大化者所不能做出的相互受益的协定,这并非后者不愿意,而是因为他们倾向于背叛的行为趋向,使他们的协定不能获得参与者的认同。因此,直接的效用最大化者和有约束的最大化者因行为选择倾向的差异,也分享着不同的获益机会。当然,对互动博弈中理性的参与者而言,高塞尔认为,合作的实现与两难困境的克服,还必须要求把参与者看作是“透明的”,这样,“每一个人都直接地意识到他的伙伴的倾向,意识到和他互动的是直接的最大化者还是有约束的最大化者”[5]174。正因为如此,对于理性的有约束的最大化者而言,在这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中,必须发展这种辨识他者行为倾向的能力,如果不能发展这种能力或忽视对它的实践,那么也就排除了他从有约束的最大化获益的可能。因此,在做出行为选择时,有约束的最大化者不仅体现了其作为理性存在物的本质,也体现了其作为道德存在物的本性。这样,对于实现道德博弈中的理性参与者而言,在包括和他者互动的特定境遇中,“一个人要理性地选择,他就必须道德地选择,”[5]4这也成为参与者节制自我利益而自觉服从道德规范的理由。

四、道德的博弈之可能性论证

就博弈处境中囚徒困境的克服而言,应该说,道德理论在对这一主题的论述中存在着不同的解释路径,其主要在于强调道德规则在这一特定互动结构中的功能。正因为道德防范着理性的谬误和失败,从而避免帕累托无效或非最优化的结局。然而,这一诠释理路使道德仅仅作为外在的约束力,而非行为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而存在。因此,在这种解释体系中,行为者接受道德劝诫的合理性理由,亦即为什么是道德的却排除在理论视界之外,这种诠释方式也没有成功地揭示出在个体选择与道德规范的出现及其效力之间的联系。正是这种解释上的困难,契约路径力图把道德规范的出现和约束力,诠释为在理性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有意图的结果,而这种把道德理论发展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企图,在高塞尔的理论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叙述,作为当代具有影响力的契约理论的诠释者,其力图论证理性主体在一种适宜的商谈境遇中,将对具体的合作利益和分配原则获得同意和一致。

因此,高塞尔“致力于在个体最大化的理性和公正约束的道德之间锻造一条链接”[5]20,力图说明处在互动困境中的人们接受道德规范、遵循正义原则的理由。他认为,正是协定的道德,为博弈处境中的行为主体接受道德责任,提供了一种自主约束的基本原理,这一路径能够说明,反对服从基于相互利益的义务和责任,是非理性的。因而,公正和理性与讨价还价是一致的,“最小化相对让步原则不仅作为理性协定的基础,同时,也是对每个人的行为公平约束的基础”[5]150。它在为所有参与者提供平等的合作剩余份额的同时,确保讨价还价的公正,从而把每一个人对于合作的贡献与他从中所获得的收益联系起来。当然,高塞尔认为,理性协定正义原则的获得,必须通过一个条款来限定原初的讨价还价境遇,这就是不允许通过互动作用在改善个人境况的同时,使他人境况恶化的洛克式条款。在原初讨价还价境遇当中,没有人境况恶化,这将导致个人财产权利结构的改变,并成为理性和道德的可接受的社会安排的基础。尽管它并非理性协定的产物,然而却是使协定成为可能的各方所必须接受的条件。因此,道德的博弈之实现,在于每一个理性地行动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人,受制于两个层面的约束,首先,是受到其关联伙伴的权利约束,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尊重他人的权利,那么就没有人会去侵害他人,这对公平和理性的市场竞争,以及为公平合作所设定的原初条件来说得以满足。而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们将不会理性地使自己倾向于接受市场竞争所需的对强力和欺骗的禁止,也不会倾向于自愿遵循合作所需要的联合战略和实践”[5]227;其次,每一个人在合作性实践中,受到了最小最大相对让步正义原则的约束。因此,“对权利的尊重和对合作性实践的坚持,这两个层面约束的相容,是协定道德观点的一个基本主题”[5]223。也可以说是为博弈困境所提供的“道德解”。

诚如高塞尔自己坦言。面对囚徒困境,其理论努力也只是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找到一个暂时的港湾,他力图从理性中推出道德原则来抵御道德怀疑论的进路,既为我们获得了在互动中选择合作和接受道德律令的理由,同时也遭到人们的诸多质疑。这不仅体现在他为道德原则的获得所提供的讨价还价合作解,面对着诸多的解释压力,同时,其从合理的推出理性道德原则的进路,也受到人们的置疑。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理性的与合理的……不能认为两者间存在任何相互推导,尤其是不能认为可以从合理的[理念]中推出理性的[理念]”[6]。应该说,在经济学的理论世界中,“道德”和“理性”是什么关系,在于以这样的方式来界定它们,即理性就是效用的最大化,这也相应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简单和最小限度的“道德”的定义:道德就是对效用最大化的约束。因此,高塞尔所致力于从事的,也是为道德约束的合理性进行辩护这一并非新奇的事业。可以说,他既为基于同情原则来实现自发秩序的构想在囚徒困境悖论中瓦解,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路径,然而在他的解释逻辑中,道德维度的出现以及道德原则的可接受性,也就与那些对理性本身包含了公正道德维度的伦理解释传统不同,这关键在于他所理解的,“当我们正确地理解效用最大化怎样与实践理性同一时,我们看到了道德是最大化的一个必要的部分”[5]184。

应该看到,道德的博弈何以可能,在合作性实践中面对着的,也是诚实不足和“伪装”的难题。因为早在诡辩家的世界里,“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个人能得到更多的利益”[1]48,所以人们就似乎都期望能最好躲在“貌似”的好名声后面,做一只“真实”的狡猾贪婪的狐狸。就如休谟所言的,“诚实为上可能是一条良好的一般规则,……一个既遵奉一般规则又从其所有例外中获得好处的人是在以极高明的智慧行事。”[7]因而我们何以能够确信他人遵守协定,且并非利用它作为伪装而造成虚假的信任和安全感。应该说,合作性实践的实现,依赖于人们在互动中稳定的行为选择倾向,面对博弈境遇中的“伪装”难题,我们更应该把诚实与合作作为一种倾向而不是一种策略。因此,一个具有正义和诚实的稳定行为倾向的参与者,不仅能够正确预期并获得互惠利益,从而理性接受基于契约合作性的互惠安排,同时,也在这种合作性实践中增强了辨识他人行为倾向的能力。如果说,成为理性的这一品质不能够合理地推导出来,而是与有道德地行动这一品质相联系,那么,一个理性参与者就不仅仅是在讨价还价的公平程序中,因预期获取互惠利益而达到正义的道德原则,同时,道德的博弈之实现,也需要行为者具有稳定的、确定性的品质结构为前提。

收稿日期:20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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