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工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资是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信号,是调节劳动供求关系的手段。工资生成制度是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基础,反映了工资的生成机理,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生成制度对于转变之中的中国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的生成方式
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只能是,投入多少要素,获得相应的要素的回报。 西方经济学将这种分配方式称为功能性收入分配(
FunctionalDistribution of Income)。这里的“功能”, 指的是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或做出的贡献。将功能与分配联系在一起,反应了以要素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其报酬或价格水平高低的基本要求。注意到合理的要素价格是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条件之一,研究收入的功能分配问题对于推进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工资是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功能的报酬,因为劳动要素的投入是按照市场原则来运行的,对报酬水平的确定和评价当然也应该采取市场评价办法。劳动供给与劳动需求主体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市场工资的生成。由于劳动力市场的性质不同,工资的市场生成具有不同的制度表现。如果我们将劳动力市场分割成公共部门(财政机构、非赢利性事业单位)和非公共部门(厂商、赢得性事业单位)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的工资生成具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按照国际惯例,市场经济国家非公共部门的工资生成采用集体谈判工资制,劳动供求主体双方追求各自的利益目标(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工人追求收入最大化),利益目标的背离在工资决定过程中表现为双方牵制、制衡和约束,从而决定工资率的形成。构成双方集体谈判势力基础的基本力量仍然是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厂商会在劳动边际产品价值与现行工资率平衡点处决定劳动需求量(此时能保证厂商获得最大利润),个人将在工资效用与闲暇效用的平衡点处决定劳动供给量(此时能保证个人获得效用最大化),劳动供给与劳动需求的相互作用会校正双方的工资预期目标,从而形成均衡工资水平。公共部门雇员的工资一般是通过同企业各类人员进行平衡比较、“滞后跟进”的方式确立的。考察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工资和增长机制,可以发现许多国家都有一套完整的政府机关工资自动跟踪企业工资的机制。以企业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来确定机关、公益部门职员的工资是世界各国公职人员工资增长运行的一般规律。
工资生成制度的创新,除了需要构造完整的市场行为主体、创建工资谈判的组织和规则、消除劳动力流动的行政障碍之外,需要对工资范畴的内涵进行革新。工资范畴按照其内涵分为全额报酬工资制和部分报酬工资制。
西方国家实行的全额报酬工资包含四项基本内容:物质消费(衣、食、住、行、医)、精神消费(学习、旅游、娱乐、享受)、后备消费(保险、退休)和社会消费(赋税)。这种工资在货币数量上呈现出高于劳动者个人实际消费的特征。而部分报酬制主要包括基本生活必需品(如食品、日用品、文化消费资料等)的商品性支出和非商品性支出(如住房、医疗、交通、文化设施、旅游、学习等)。这种非商品性支出在工资中只象征性地体现一部分,大部分则以“单位办社会”的公共消费方式无偿供给,并不进入工资和流通;另一部分消费,如后备消费(保险、退休金)和社会消费(赋税),也进入工资和流通,这种工资实际上只体现工资的一部分,它在货币数额上具有低于职工实际消费水平的特征。中国长期实行的就是部分报酬工资制,劳动力要素的价格被严重扭曲,“低工资”并未真实地反映我国经济中的劳动成本,且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很多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和企业用诸种“暗补”的形式提供(迫使企业利润被大规模地安排于工资性用途,同时又迫使财政支出大规模地安排用于工资性和福利性补贴)。工资的市场生成,需要改部分报酬工资制为全额报酬工资制,使职工收入走向工资化、货币化和透明化。
工资生成的市场化,并不是不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工资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工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所以,对工资收入的调控,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因而,正确界定工资生成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十分必要。工资生成过程中的政府干预有双重效应,一是正面效应,即有益于保证社会公平及稳定(高就业率、稳定快速的经济增长、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二是负面效应,工资生成过程中的政府干预会扭曲工资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价格信号”的功能,导致劳动力市场紊乱、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这种双重效应为我们正确界定工资决定过程中的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个基点,政府行为必须符合下述则:①政府不应成为工资决策的主体;②常规情况下的政府行为:制定工资法和最低工资法,协调劳资关系,解决劳资争议;③非常规情况下的政府行为: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干预(例如在经济停滞、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限制工资增长幅度或实行工资冻结等)。
二、按劳分配原则与工资市场生成的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关于商品货币条件下按劳分配实现方式问题的研究陷入了误区,试图通过人为的方式准确度量按劳分配的“劳”,并以此作为个人收入的分配依据。传统体制下中央集权式的工资形成制度便是以此为基础的。因此,理论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如何理解按劳分配的“劳”?是物化劳动、流动劳动,还是潜在的劳动?如何区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如何计算劳动量?对这些问题理论界讨论了数十年,仍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事实上,循着这样的思路进行研究也不可能取得任何进展。实践也已证明,靠人为的行政手段难以做好劳动的计量和解决好分配问题。而世界上比较通行的、已经被实践检验过的,是市场标准、市场评价。
那么,工资的市场生成方式与按劳分配原则是否相容呢?透过现象看本质,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工资并不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而恰恰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现。因为通过供求双方的双向自由选择,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对同类人员的评价,进而对其所选择的劳动者进行产前预期和产后评估,并据此确定和调整劳动者的工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固然会尽量控制人工成本,但同时为稳定本企业职工队伍并吸引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人才,企业付给职工的工资也不会太低。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的劳动者,在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存在劳动力市场的条件下,劳动力供给的竞争会校正劳动者对工资的预期目标,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得到相应的评价和报酬。正是这种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工资的机制,使得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与其劳动贡献相一致,从而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
工资的市场生成不仅不与按劳分配原则相悖,而且相对于行政方式而言大大降低了个人收入分配的运行成本,劳动市场的运行会自动导致均衡工资水平的产生,从而节约了人为计算劳动量而付出的大量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