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价格问题研究_剪刀差论文

我国农产品价格问题研究_剪刀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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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历史回顾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农业大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一直低于工业劳动生产率。我们在建国初期为增强国防实力,不得不采取向工业倾斜的政策,即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农价始终是低于价值的。为此,国家进行了三次全国性的调整,第一次是1961年,提高25.3%;第二次是1966年,提高17.1%,第三次是1979年,统购价提高20.9%,另外还规定超购部分再加价50%,实际提高30%以上。尽管如此,农价仍然不能反映价值和供求关系,仍然没有形成一个遵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运行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其表现是:

(一)农价是一种扭曲的价格,它不是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和谐,就是与国家的利益关系不和谐。众所周知,到1978年为止的30年中,农价一直很低,农民无力扩大再生产。三中全会后,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国家连续几年大幅度提高农价,1979年粮食收购价格指数上涨了30%,1980年又上涨了10%,1981年—1983年又上涨了50%,这种经济上的较强刺激,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再加上其它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挥,1984年粮食产量达历史最高水平。此时,农价使农民与国家的利益之间的矛盾趋小,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农价的全部支出要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其结果在国民经济这样一个大的循环系统中呈现出农业越丰收,财政负担就越重的畸形态势。造成这种事实的原因在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城市居民商品粮的销售价格不是遵循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所致。国家以较高的价格从农民手中购进粮食,又以较低的价格售给城镇居民,二者之间的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贴,仅几年时间国家就背了几百亿的财政包袱。由此导致农业增产,农民报喜和财政报忧的局面。更主要的还在于当时一些人被暂时的粮食丰盛所迷惑,认为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温饱的首要问题已解决,放松了抓粮食生产。表现在农价问题上是1984年粮食收购的牌价、议价、平价、超购加价总指数出现自1979年以来的第一次下降,这对以后的粮食生产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利益机制的作用,不少地方出现毁田、荒地的现象。1985年粮食减产500亿斤以上, 如同发生了一次大灾荒。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整个改革,从农村开始,从农产品价格开始,这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一项重大的历史性变革,它赋予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以新的活力。但这次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不是完全运用经济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农价问题,理顺价格,而是运用行政手段采取合同定购。当时粮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合同订购价还是低于市场价,致使农民和国家的关系趋于紧张。在农民看来,合同订购实际上还是统派购,因为事实上的“合同”定购仅是单方面的,即国家下达任务。乡村基层组织的干部把任务按户分给农民,合同任务下达后,农民必须执行,不执行则课以罚款,况且,此时价格仍低于价值,农民利益再一次受到损失。特别是近年来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农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大幅度涨价,使得粮食生产在粮价已经很低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成本,种粮的比较效益越来越低。又由于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而入,唯利是图,大肆倒卖农用工业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使得这部分生产资料的价格成倍上涨。由于粮食生产成本的提高,农民从年收入中扣除“公粮国税”所剩无几,根本无扩大再生产的自我积累能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使务工与务农的收入相差悬殊,诱发了人心背农的意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农村开始了由自给性生产向大规模商品生产的转化。起初,农村的就业门路少,农民在自给性生产的基础上加以延伸,扩大农业商品生产的比重是很自然的。农民逐渐地感到,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比较利益是最低的,于是从农业商品生产中退出来,转向其他行业,这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农村干部不仅文化水平低,缺乏领导农民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技能和经验,再加上贪污腐败分配不公等不正之风的泛滥,损害了广大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这样就发生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农民不想增加积累,进行扩大再生产;二是即使想增加积累扩大再生产,也无力增加投资。因此,出现了拼老本、掠夺式经营,给农业生产留下了生态失衡、后劲不足的长远后患。近些年来粮食产量的巨大徘徊正是这个问题的佐证。

(二)农产品价格放开后,并没有产生缩小剪刀差的结果。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是城乡关系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政治问题的重大理论问题。

农民每年新创造的价值实际上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农业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和自己的生活消费基金,另一部分则通过“农业税”和“剪刀差”形式归国家财政集中使用,农业税部分较清楚,比重小,而剪刀差部分比较隐蔽,且又难以计算清楚。从1952年到1986年的34年中,国家通过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从农业拿走了5823.74 亿元的积累(每年平均200—300亿元),同期农业税又向国家提供了1044,38 亿元的积累,平均每年30亿元。两项合计农业向国家提供的资金总量为6868,12亿元。在这34年中,农业新创造的价值(净产值)总量为37085,25亿元(按平均物耗25%计算),剪刀差所提供积累量占农业新创造价值总量的15.7%,税收占2.8%, 农业向国家提供的全部积累占自身创造价值的18.5%。1957年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的31.3%,工业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的29.7%;1978年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增加到35.9%,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的19.9%。1989年我国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31.4%,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的14.4%,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仍然存在。这种暗拿的办法在封闭的农村自然经济中还能维持,随着农村市场进一步开放,实行双轨制后,国家定价与市场价格差距过大,国家定购的农产品越多,农民吃亏就越大,农民每交售100公斤的商品粮, 就要少收入20元,因此,国家低价收购农产品中“暗拿”征集积累资金的作法,已遭到部分农民的反对。“议价化肥我不买,平价粮食不卖”,就是具体的写照。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已超出了其自身的承受能力。1987年农价水平相应比1986年提高1.8%, 又实行粮食的“三挂钩”改革,而挂钩的化肥、柴油,只是僧多粥少,杯水车薪不可能对农业物资投入起决定性作用。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导致农用生产资料的“黑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国家牌价,工农产品交换的剪刀差又有拉大的趋势。

(三)非粮农产品价格基本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粮食价格依然基本控制,低价收购,这样,就使原来已经很低的粮价与其它农副产品的价格拉开更大的距离,形成了农产品内部的价格剪刀差。粮价经过几个回合起落之后,又沉入谷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也是生产者最敏感的问题。我们在这几年中执行的农价政策,实践证明,不能说是成功的。

严格说来,近些年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是遵循着提高农价的思路进行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调整农价时,对农产品的长期需求量和农产品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特点以及我国长期存在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农业生产内部比价不合理问题考虑不够。特别是1984年以后,我们却过于倚重用财政补贴来维持农产品购销价格倒挂的政策。结果,一方面是财政包袱越背越重,另一方面工农产品价格越来越难以理顺。这样,农产品价格现状制约着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国40多年来,从主观上我们一直想把农业搞上去,再三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各行各业都要支援农业生产,在计划安排上要按照农、轻、重的顺序,意在发展农业。然而,由于我们的产业政策是以农补工,实行极不合理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严重地违反了价值规律的要求,用行政长官意志代替经济规律的做法一直盛行到三中全会。结果,不但农业始终跟不上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造成农产品市场长期短缺,而且农民的温饱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这除了改革前农业大锅饭体制原因外,应该说农价政策是又一个根本性的因素。不合理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长期存在,就是我们多年以来主观上想把农业搞上去而事实上不能如愿的客观原因。由于农业发展缓慢,导致国民经济中农、轻、重的比例失调,而且农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轻、重工业的发展,实际上拖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后腿。

二、解决农产品价格问题的几点对策

农价问题不单纯是价格问题,而且附加了许多非价值因素。从根本上说,进行农价改革,应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调整考虑,始终贯彻农业是基础的方针,从长远利益出发合理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使非农业部门的一部分收入投入农业部门,以确保粮食以及整个农业的稳定增长。这不仅是农产品价格改革的基本保证和前提,也是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从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调整农产品的价格,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过去我们长期执行的是低价统购保证城市消费的农价政策,好处是保障了工业建设,对社会起了稳定作用,但这种不等价交换使农民负担太重,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抑制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三中全会决定提高粮价,并规定超购加价50%,这两个政策刺激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实践证明,要发展农村经济必须实行维护农民利益的农价政策。必须从强化农业的商品经济原则出发,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办事,从农产品的价格上解决问题。一般说来,使价格符合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核心,合理的粮价应当使粮食生产的利润能占总收入的25—30%,这样农民才能有钱用于生产经营的投资、储蓄和改善生活。因此,生产成本中所包含的劳动工资不能低于农村中从事二、三产业劳动者的工资,如果明显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农民必然不愿在农业上多投工,结果出现了粗放经营和短期化行为,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总之,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站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高度,如果确实想把农业搞上去,就应使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在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活劳动之后,还能有一个合理利润水平使农民得到相应的收益,保证农业自身发展需要的资金。可以说,按照价值规律办事,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上策。但在操作上要十分注意分寸。如果粮食提价一步到位,势头过猛,国家和城市居民承受不了,势必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甚至会引起整个社会经济的震荡。如果仅在提价上做文章,单打一,不搞配套改革,粮价上去了,农用生产资料也随之涨价,比例回归,其结果还是种粮吃亏,农民仍然不能如愿以偿。如果用行政手段强制农民多种田,为社会多做贡献,这种做法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农民的逆反心理,弄巧成拙。

要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有科学的政策,即粮价政策要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又要使国家的财政负担合理。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在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粮价仍可保留“双轨制”,但必须逐步缩减合同的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调节部分,逐步压缩平价供应粮,区别不同情况对平价粮的补贴政策做出调整,即把补偿限制在某一收入以下的人口和最基本的口粮上,收入超过基准水平和自愿消费优质粮的都不应给予补贴。肉类、蔬菜、食油等基本食物也应实行同样的办法。鉴于目前城镇居民几乎是家家都有余粮和不注意珍惜粮食的实际情况,把城镇供应口粮压缩1/3~1/2,除保证城镇居民定量供应和军用粮外,一律改为议价供应或市场调节,以便把调整粮价的财政负担由国家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把“三挂钩”的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把化肥、柴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补贴差价及预定金贴息都用于提高粮食合同定购价格。在减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同时,建立名符其实的合理定购制。遵循商品经济规律,合同定购制度必须逐步从指令性合同向商品等价交换的契约关系转化。必须按合同的规范意义执行合同,双方都要对合同负责。合理的价格体系就是使产品价格向其价值靠拢。国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税收、信贷杠杆,支持商品粮生产。

第二,建立主要农产品的区域保护价,正确处理农产品的内部比价。

建立主要农产品区域保护价,这是保证我国农村经济稳定发展,防止顾此失彼,大起大落的关键。其基本要求是,一要打破主要农产品由国家统一订价的传统模式,实行农产品分区订价,形成合理的农产品区域价格体系,为指导农民生产,保证农价的合理性奠定基础。二要与农产品分区订价和财政“分灶”吃饭的新体制相适应,各区域自筹资金,建立农产品价格专门调控基金,并逐步制度化,用以调节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使其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从而为农价放开和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价格保障。

当前,在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仍然存在,粮价难以做大调整的情况下,出路只能以粮价为基准,设法使农产品内部的比价趋于合理。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农价放开后, 可以通过建立“粮食平准基金”来稳定农产品市场,缓解由于农业周期波动所形成的价格暴涨暴跌,使农民出售粮食可以获得稳定收入。

2、确定粮食保护价,比价可以国家现行收购价为基数, 同时参照各地市场价确定。在此基础上,确定粮食与棉花、油料、糖料、麻、茶、果、蔬等的合理比价、综合平衡、防止轮番提价。承认不同地区比价差别,给地方政府一定的价格修订权,以促进区域化、专业化生产。

3、今后农产品调价要改大调、普调为“分区小调、微调”, 而不能只看到市场上哪一种产品少了,就提高哪一种产品的价格,也不能因为哪一种产品暂时相对过剩,就由优待变为“虐待”,大幅度降低,顾此失彼,引起社会性震荡。

4、对其它经济作物的收益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控制。 粮价偏低,比价不合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提高种粮效益的同时,适当控制其它经济作物的利益,这样才能实行等价交换,保证农村商品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对个别经济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可征收产品调节税,用以补偿收益低的粮食产品。对高效益经济作物的资金投入在信贷上采用较高的利率,最终促进比价关系的合理化。

第三,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

每当提到农价的改革就必然涉及到根本性的问题,即如何对待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工业品价格则相反。在有些工业品价格一时难以降低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农价而缩小剪刀差,有利于重新调动农民的生产热情。但是,这一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严格地说来提高农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方面要考虑国家财政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还必须考虑农村购买力的增长和商品可供应量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如此考虑,是因为农价波动性和连锁性较强。波动性较强是指价格时起时落,最近几年尤为突出。连锁性较强是指在我国农价是百价的基础,农价小动,其它价格就大动,若放任自由,便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后果难以预测。在我们看来,解决“剪刀差”的最好办法是从生产领域入手,把重点放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上面。它的好处是不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不会破坏经济与市场的稳定,还能推动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单位农产品的社会劳动消耗就会不断降低,单位农产品的社会价值就会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提价,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也会逐渐缩小。所以,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既是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要求,又是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必由之路,因为农业劳动生产率是许多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个国家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是衡量该国农业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程度及综合国力的标志。

第四,理顺价格,坚持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

理顺价格除了农产品内部的比价外,最主要的是要理顺农产品的收购价和城市居民商品粮的销售价。

关于农产品的收购价,应从我国农业的现实出发,逐步而稳定的提高。我国农业资源属短缺型,人多地少,市场庞大,多数农产品的需求量随人口递增而日益增多。因此,应尽心竭力地从增产上找出路,方可使供求趋于平衡,稍有疏忽,供求矛盾就会加剧。尤其是农业生产周期性长,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强于工业,一旦出现大的波动,需要花许多倍的力气才能恢复到原水平,因此我国农价非但不可轻易降低,而且更需要稳步提高。

对于城市居民商品粮销售价格,可在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前提下,除国家计划销售的粮食和生活必需食品外,其余食品应根据情况适当放开价格。对那种违背价值规律的做法再也不能习以为常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认为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如果是这样,这种社会主义优越性最终将葬送社会主义。我国最缺乏的资源粮食,价格低,浪费大,国家又实行半供给或福利分配制度和低价统销政策,造成生产者积极性低,城市居民对粮食的浪费现象又日益严重,为此必须改革农产品的购销体制。

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向农价政策提出了新的内容,国家必须确保农业生产者有更大利润以刺激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要限制粮食进口,应依靠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吃饭问题。农业政策的决策者要调整相对价格,使其有利于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尽量缩小农业和其它行业的收入差距。要逐步改革宏观经济价格结构,使消费价格接近于价值,从而消除对粮食价格的巨额补贴,纠正不合理的价格结构。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价格进行及时调整,以保证农业生产者有利可图。舍此,粮食生产的徘徊局面是不能扭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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