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被受理的纠纷说起——劳动仲裁维权的一些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被论文,误区论文,纠纷论文,劳动仲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只有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才能适用劳动仲裁法
■坊间传闻:
个人只要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
某企业为清理门口垃圾,同刘军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由该人将垃圾拉到垃圾处理场,工厂支付5000元报酬,如果10天内拉完,工厂多支付200元,如果20天没拉完,工厂少支付200元。如果该人在1个月内未将垃圾全部清理,工厂不支付报酬。刘军在规定时间清理了所有废品,企业却以未完全清理干净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但是劳动仲裁部门并未受理此案。
仲裁部门拒绝理由:
劳动仲裁法规定,只有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才能适用该法。企业与刘军属于劳务关系。
■专家提醒:
以完成固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十分相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看用人者与提供劳务者是不是平等关系,也就是提供劳务者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如果是,就是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就是劳务关系,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本案例中,工厂仅有权利依据合同约定给该人报酬,并依据合同多支付、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没有权利对该人进行管理,如不能要求该人按时上下班,电不能依据自己工厂的制度扣该人的劳动报酬。这就说明他们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解决办法: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受劳动合同约定外,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仅仅受劳务合同约束。而如果单位不用清理垃圾的个人清理垃圾了,该个人只能依据劳务合同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依据劳动法律要求单位承担责任。“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争议案件
■坊间传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现在可以“一裁终局”,再也不用怕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了。
■案例:
由于公司大裁员,李玉清也在被裁之列,但是他的股权尚未到行权日期,李玉清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企业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李玉清很不解,新法不是规定的“一裁终局”的吗?
移交法院理由:
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很显然,李玉清一案不属于“一裁终局”范畴。
■专家提醒:
调解仲裁法设立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是考虑到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使劳动者权益不能实现。但“一裁终局”还要考虑公平问题。调解仲裁法第47条、48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六种法定情形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解决办法:
所谓“一裁终局”,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诉。李玉清还是属于被保护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受一年的限制
■坊间传闻:
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为1年,过了一年期限,仲裁部门就不予受理了。
■案例:
李某系四川都江堰某企业在岗员工,工龄均在10年以上。2007年5月12日其劳动合同到期,到期后与该厂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直到今年3月,李某才被公司辞退。随后,李某发现,企业职位只为自己缴了2000年2个局的基本养老保险,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近10年之多,而且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始终未缴纳。李莱希望就以上问题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但是又担心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不可抗力的影响:
仲裁申请的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中止指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的情况。如某劳动者在5月12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应当算至次年的5月12日。但是,在2008年5月12日,四川都江堰发生了地震,直至现在各项工作才步入正常,在5月12日到劳动仲裁部门恢复正常工作期间,该时效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了中止,其剩余1个月的时效从恢复正常工作之日起继续计算。
■专家提醒:
仲裁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受一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解决办法:
李某与该企业虽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李某仍在该企业工作,该厂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第二项补缴社保三险的诉求明显属于持续性的,至2008年5月中旬,被告仍未给李某等50人缴纳三险,所以不能用一年时效理解李某补缴诉求,即李某的全部诉求均不超过仲裁时效。对于补缴社保三险的诉求,尽量不要单独诉讼。如果附带在其他如工资报酬损失主张之后,胜诉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
举证责任倒置
用人单位若怠于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坊间传闻:
打官司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既然你告公司,就要拿出公司不合法的证据
■案例:
小刘在一家商场负责采购工作,日常工作常常是在外出差,并不坐班。今年4月,商场停业装修,出乎小刘意料的是, 自己被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是多次迟到早退、上班睡觉……小刘想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却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迟到,早退、上班睡觉。而且他还希望留在公司工作,并不想与公司关系搞得太僵。
■专家提醒: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此条的规定将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地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而在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除此以外,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决方法:
考虑到小刘还希望留在公司继续工作,他可以选择可以与商场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诉讼将极大的增加劳动者的成本,员工该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实践当中,本条规定了确立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权。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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