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课程(杂税)制度研究_元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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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9)01-0040-10

根据《两五代史辞典》的解释,课即“收税”①,而程即“法式、规章”②。现存典籍中将课程共用作为一个名词的,宋、金皆有记载,《金史》中有税收以“课程”并称③;宋代嘉定《镇江志》卷五记录有:土贡、钱盐、宽赋、常赋、和买、经总、制钱、免役钱、均役、课程、坊场河渡共十一项。当中课程一项主要为“收茶课商搨地钱,并税经过商人”④。

元代称非田赋收入为“课程”,《元史辞典》解释“课程”一词如下:“元朝某些商税如茶、酒等税的总称。有时也泛指一切赋税。”⑤《新元史》则解释为“凡洞冶盐茶酒及一切杂税,俱谓之课程”⑥。课程为元代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再加上元代官员升黜与课程的征收有密切关系,故课程的征收实为元代的重要制度。

课程的征收不但与国家收入有关,亦与民生日用有关:“至元二十八年三月,钦奉诏书内一款:数年以来,所在商买(贾?),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⑦而元朝政府亦会以宽减税收为刺激商品流通的手段,⑧由此亦可知元朝政府非常了解课程的征收与商业活动的关系。因此,研究元代课程制度,实在助我们理解元代的经济思想及经济状况。

以往研究元代经济史的学者均专注于个别税收项目的研究,而本文则将课程内的各項税收从一整套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制度是一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以及规则的执行的安排。⑨故要将课程从制度的角度去理解,则必须要审视其架构、内容、执行情况及其制约,從而理解此制度的稳定性及其变迁的原因。现从元代各档案及仅存方志中找寻有关资料,分析元代的课程制度。

一、课程所包括的项目

《新元史》称一切洞冶盐酒及一切杂税俱谓之课程,但未有指出具体的征收项目。⑩《元典章》户部卷之八,典章二十二为课程一章,章内包括的项目有:茶课、盐课、酒课、市舶、常课、契本、洞冶、竹课、河泊、杂课、匿税、免税。当中匿税与免税为征税的条例,故由《元典章》可知,元代课程大概包括十个项目。

课程项内茶课、盐课、酒课甚至是竹课,最初均是由国家专营,常课与杂课内容比较模糊,《元典章》并未有明确指出内容;洞冶则包括所有矿产。另外,与商业活动有关的税收主要是市舶(海外贸易)、契本(买卖手续费)及河泊(渔课)。最特别之处是《元典章》课程项内并没有记商税(如买卖交易税等),但在课程项卷首,却有指出逃漏商税时的罚则:“商税-但犯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11)大概商税是归入杂课内,因《元典章》在解释杂课时有类似征收商税的记载:“杂税于税务门内置局,亦吊引税,今发下千字文号贴,仰令当该攒典人于上将税物货,先行从实抄写数目,亦依号附历给发标写某物该税钞若干,令税物人赍把号贴赴务投税,仰税官将吊到号贴当面收受合该税钱,附历监收,准备日晚依号照勘,取计施行,毋得再令拦头人等虚抬高价,口喝税钱刁蹬百姓。”(12)故极有可能杂课包括了商税,但不等同于商税,因杂课亦可能包括矾课等。

《元史》食货志中并没有课程项,但在食货二中有岁课一项,當中包括金课、银课、铁课、铅锡课、矾课、硝碱、竹木课、盐法、荼法、酒醋课、商税、市舶及额外课。(13)商税项中记“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以“月”为周期赴所输纳,应指城内店铺经营者而言,其它如“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应是针对货物买卖及关税等;而“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之语,则当指田土买卖税。

课程中与商业买卖有关的税收是一主要項目:“中统五年正月,中书省奏准节该:已前成吉思皇帝时,不以是何诸色人等,但种田者俱各出纳地税外,据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种田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14)《新元史》记商贾之税分两种:“凡商贾之税,岁有定额,谓之常课,无定额者,谓之额外课”,(15)而额外课共有三十二项(标题称有三十二项,但内容中欠第三十项),包括: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房地租、门摊、池塘、蒲苇、食羊、荻苇、煤炭、撞岸、山查、曲、鱼课、漆课、酵、山泽、荡课、柳课、牙例、乳牛、抽分、蒲课、鱼苖、柴课、羊皮、磁课、姜课、白药,当中很多的额外课都是地域性的。(16)

从元代仅存方志的记录,除《析津志辑佚》记有“课程钞”、“大都宣课提举司课程”等名目,至正《金陵新志》记有“酒醋课程”、“课程中统钞”外,其他方志均不见将课程一词连用(见表1)。

将方志的项目与政府文献比较,可见各方志均包括了《元典章》课程项中大部分项目,除盐课及市舶。市舶为具地域性的征收项目,故没有设置市舶司的地方未有记录市舶,非常合理,而市舶有专职机构管理,地方方志亦没有记录,唯盐课为全国性的课程,方志没有记录,则可能是由于盐税后来渐渐由专职机构管理,地方有司、各地课税所及税务均不能管辖,故项目内虽仍为课程,但制度上却已经独立,不受地方官员或税务所管辖,故方志亦不作记录。

二、课程的征收制度

元代课程中以盐课、酒课及商税为主要收入。盐税由中央派专职官员负责管理,其征收制度渐渐分离而独立发展,在这里因篇幅所限,又很多学者已曾对盐课作了深入研究,珠玉在前,故本文暂不论盐课,而集中分析课程内酒课、商贾之税及其他杂税的征收情况。

主要负责征收课程的为左司属下机构,根据《元史》,左司下辖吏礼房、知除房、户杂房、科粮房、银钞房,而银钞房则专管钞法及课程,(23)由此亦可知钞法与课程关系极为密切。

元代课程主要分为京畿附近的课程及地方上的课程两部分。

京畿附近的课程:忽必烈即位之初,大都的商税征收事务,曾一度由盐运司及广谊司兼管。随着大都商业的不断发展,政府的税收工作也愈加繁忙。至元十九年(1282年),元朝政府遂在大都设专门的管理商业贸易、征收商税的都课税提举司。(24)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再改为大都宣课提举司,掌诸色课程,并领京城各市。该司设有提举2人,同提举、副提举各1人,以及提案牍等官吏7人。其下辖有马市、猪羊市、牛驴市、鱼蟹市及煤木所等5处官衙,各设有提领、大使、副使等官吏,管理商市的日常贸易事务。

地方上的课程:各地设置十路征收课税使,并设立征收税课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名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25)太宗六年(1234年),元政府又在燕京等地设置征收课税所(后曾改称诸路监榷课税所),负责征收赋税,兼收商税。并选派地方上富裕民户充当税务官,帮助征税。

大致上京畿附近的课程主要是针对京城附近的商业交易;地方上的课程除了包括各地商业活动有关的税收外,又包括各地的榷税。

有关地方上的税收制度,初设于太宗元年(1229年),当时耶律楚材奏立十路课税所,设使、副二员,皆为儒人。(26)地方诸府、州、县皆设官主管工商税的征收,由管民正官主掌其事,如正官因故未理,则由次官通摄,各级征税的官吏称钱谷官。(27)

承袭宋代税收制度,元代地方上主要负责征收课程的机构仍然为税务,有学者从《元典章》中统计出《元典章》中两处记录了全国的税务数目,一约170所,一约200所,(28)各地在城税务司“提领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29)《元典章》:“诸院务官大者不过三员,其攒拦合千(干?)人等,依验所办课课额斟酌存设,多者罢去,无使冗滥,侵削百姓。”(30)

元代各方志亦详细列出各税务的位置,现根据手头资料列于表2、表3和表4:

当中可见,很多税务都设置在镇内,如(至正)《金陵新志》记有17镇,当中8镇设有税务,占市镇总数一半,反映市镇与课程的征收有密切的关系。根据樊树志先生的研究,“在宋代,草市之外还出现了称为镇市的商业中心。从人文地理的角度看,镇市是比草市更高层次的经济中心地,也就是比‘市’更大规模的行政区划——‘镇’”。(31)在州县与乡村之间,增加了镇、市一级的行政与经济中心,令地方管理呈现如下模式:

州、县——镇、市——乡、村。(32)

除市镇外,地方县政府及录事司亦负责征收课程,《元典章》记:“中下县主簿、录事司录判,掌管钱粮捕盗勾当。”(33)因此税务亦有以县为名,如《大德南海志残本》分别记有:在城税务、东莞县务、新会县务、增城县务、香山县务、清远县务;有些税务则不以地方,而以所收税项为名,故《元大德南海志残本》亦记广州路置有商税务、酒醋务。

至于录事司,为元代新增的管理机构。根据《元史》所载,“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中统二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34)日本学者研究,认为录事司是一个新的机构,其职责范围甚广,当中亦括财政。录事司所管核的包括各坊市:“录事司所管有:隅七、酒坊、坊二十八,另外再管市五(大市、小市、马市、米市、菜市)。而每隅设坊官、坊司,皆老胥旧吏为之。役轻事简,取于民亦微。”(35)录事司与路有直接关系,录事司是只设于路城内(唯一的例外是陕西行省巩昌府)的直接临民的官府,是大都市的管辖官员,只要成为代表路城的大都市,就可设立独自的市制而脱离县的支配,由与县平行的录事司来管理。(36)由于是大都市,故其商业活动当非常活跃,故录事司所征收的课程,当必比其它县所收取的更多。

负责杂课的官员大多称为提举司,提举司与税使成为课程制度中的主要负责官员,《静斋至正直记》中记有:“先于希茂等十年前纳粟为本州税使,陪课十年,却退不可。……时人嘲诗有‘茶盐酒醋都提举,僧道医工搃相公’之句。”(37)可见提举与税使在当时数量甚多,并且皆可纳粟为官。

个别课程征收的机构屡有变化,如茶本由政府自设茶园官榷征收茶课,后转为发茶引,最后大概如至正二年,监察御史李宏言:“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来,其法如备,国朝既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设立提举司七处,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38)

另外如洞冶之课:“至元四年制国用使司奏,各处洞治出产,别无亲临拘榷官司,以致课程不得尽实到官,又各处炉冶耗垛官铁不曾变易,宜设诸路洞冶总管府专掌金银铜铁丹粉石碌,从长规画恢办课程,从之。……寻以百姓包纳金课扰累甚,乃罢各路洞冶总管府,归其事于有司,其后产金银铜铁之处,复立提举司以领之”;金课:“至元二十四年立提举司以建康等处淘金户七千三百六十五隶之”;银课:“延佑四年,惠州银洞三十六银立提举司办课”;铁课:“至元五年,始立河东洞冶总管府,七年罢之,十三年立平阳等路提举司,明年又罢之,……至大元年复立河东提举司所隶之。”

而竹课原初是在“官竹园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伐,定其价为三等”,其后“罢竹监,听民自买输税”,“二十三年又用前抄纸坊大使郭畯言立竹课提举司,于卫州、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迁等四处,在官者给引、在民者包认课程,江南竹货许腹里通行,止于卖处纳税”。(39)

三、课程征收时的制约

对于征税最大的制约就是逃税及漏税的问题。元朝政府多次重申权贵之家需要交税:“凡京师权势之家为商贾及官银卖买者,并赴务纳税,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论。”(40)亦一再申明,各种宗教寺院只要有做买卖的,均必须纳税。(41)而由于税收都集中在城市征收,故元政府亦禁止非官方的小型市集的出现,“似这般立集呵,走透课程有;多人聚众呵,妨碍农务,滋长盗贼有。合住罢了。”(42)《元典章》中亦以很大的篇幅,厘清在甚么情况下必须缴税,在甚么情况下才可以免税。

另一个制约就是要维持税收的合理性及公平性。从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的理论来看,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收取课程的目的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为达成这个目的,中央政府以奖励及惩罚的手段,令代理人,即税务官员,为委托人达成这个目标,亦令代理人与委托人目标渐趋一致,而为达到奖惩的合理,监察亦是必需的,所以《元典章》在课程一章中,除有匿税一项外(匿税是针对商人),亦在课程一章开头设江南诸色课程一节,详细地指出本路达鲁花赤总管要“照勘旧额数目比之今日见办课程到官数目”(43),又拟差提领都监“用心拘钤榷办到课程,每月一次,就便验本处户计,多寡比较,若有增羡迁官给赏,如有恢办不前或不为用心勾当,以致课程亏少,去处仰已委官将省府并宣慰司总管府差去,务官就便招约量决罚。”(44)另外又置运司合行事理一节解释厘清都转运司与税务的关系,(45)亦置办课合行理讲明税务官办理课程时需注意的事项。(46)这真实的反映了元政府对施行课程制度时,是经过详细的考虑,亦注意到监督税务官员对课程制度的重要性。

另外,为避免税务官员无人节制,更设定商税务官的委用原则,“腹里江南的税务官,行省官人每委付无根脚的人……今拟税课中统钞为则,自五百定至一万定之上,办课提领拟受勑牒于流官内,铨注二年为满,大使从行省吏部于有解,由合叙相应人员内依例迁调,副使从各路钦依累降圣旨,于本处系籍近上户内,公选有抵业慎行止信实人员,避籍任用。”(47)更等别强调汉人与色目人互相制衡,“都省议得如提领系汉人,就委色目人充大使;提领系色目人,委汉人充大使。”(48)

对税务官员的监督及制衡除防止官员滥权外,亦保证了税务官员会努力应付逃税漏税等问题,再将税收数额与官员的升黜挂勾,课程征收的效果便得到保证了。

四、税收数量统计

了解课程的数额,特别是酒课及商税,有助我们理解元代课程的操作情况。《元史》食货志记有各行省及腹里酒课、醋课、商税等课程的数额,现将其表列如下(表5):

《元史》中亦记大都宣课提举司、大都路、上都留守司、上都税课提举司、兴和路、永平路、保定路、嘉定路、顺德路、广平路、彰德路、大名路、怀庆路、卫辉路、河间路、东平路、东昌路、济宁路、曹州、濮州、高唐州、泰安州、冠州、宁海州、德州、益都路、济南路、般阳路、大同路、冀宁路、晋宁路等税收数目,但只记商税额数。当中除宁海州、冠州及兴和路以外,全部超过一千锭。而所记的地方,均在腹里附近,当中征收超过万锭的如表6所示:

《元典章》并没有记录各地税收数额,但却记有五百锭及千锭以上税务的名称,千锭以上税务共三十七处,却没有包括《元史》所载的地方。另外,《元典章》记千锭以上税务大部分集中在江浙行省及腹里中山东一带,回看《元史》,江浙行省所征商税数额最多,这与《元典章》的记录是配合的。

分析元代方志中有关课程的数额,有两个情况值得注意,首先,大部分地方都是酒课比税务所收税课为多,以酒课为课程征收的大宗,如(至正)《金陵新志》载上元县酒醋课程征1540锭,而税务只收539锭,虽然(延佑)《四明志》所载,税课比酒醋课多,但从数额上看,两者相差不远。从(延佑)《四明志》所载各地征收数额上看,只是在城务所收的税课比其它地方多,而其它地方则酒课与税课数量实相约。但《元史》所记,全部行省所征商税课额均比酒醋为多,这个地方方志与《元史》的记录有矛盾之处。

另外,方志的记录中反映了录事司所征商税税务比其它地方为多,如(至正)《金陵新志》中记在城录事司在城税务征5174锭,其它县或州税课最多只征数百锭。但另一方面,录事司所征酒课、醋课并不多于其它地方,如(至顺)《镇江志》中,金坛县酒课征收125,259贯,而录事司只收57,141贯。这是否可以反映商税集中到录事司等大城市中征收,而酒课则散办于各地?

所引用方志各地所收税额亦非常参差,(延佑)《四明志》中载课程,其中在城务钞征4,438锭23两4钱4分7厘,当中亦记有定海县务钞、奉化州务钞、慈溪县务钞、象山县务钞及昌国州务钞,最高为定海县务钞,征785锭多,最少的是昌国州务钞,只征103锭左右。将定海县务钞、奉化州务钞、慈溪县务钞、象山县务钞及昌国州务钞平均,则每务大概为352锭左右,相反《元大德南海志残本》载课程数额较少,当中记商税“在城商税务周岁办”税课钞1834锭12两,其它东莞县、新会县、增城县、香山县及清远县所收税课钞在80至14锭之间,亦没有注明是由各务征收,故各县可能并未设务。(49)

上列所引用方志税收课额的参差是否真实反映了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另外《析津志辑佚》中最特别的是课程钞比酒课多近3倍,而课程钞与税课同时存在,此为所引各方志所仅见,究竟课程钞与税课有甚么分别?这里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五、课程制度的改变

元代课程制度中酒课的变动甚大,当中有南北的分治,又有从榷课转为散办的改变,(50)但大体上,酒课由中央派员榷做,慢慢转为由地方有司及各务所管理是一个大趋势。

元代承宋制向各地征收酒课,至元年间卢世荣秉政的时候,曾经尝试将酒进行国家专卖,(51)但由于成效不着,又回复到民间纳税后自行酿造的制度。(52)据《元典章》载酒课的征收方式有两种:“酒醋课程散入民间恢办,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纳门摊酒课者,许令造酒食用;造酒发卖者,止验米数赴务投税。”即有地民户造酒自用需缴交门摊酒课,反之,则无地民户不需缴酒课;而卖酒人家,则按造酒所用米谷之数赴务投税,则各都税务所收的,应该是卖酒之家的酒课,而项目亦应包括在各务所征的商税内。所以(至顺)《镇江志》中所记,除各地税务之外,各县亦有征酒醋课,便是酒课中两种征收方式的表现。另一方面,《元大德南海志残本》载酒课的征收的方法与《元典章》有所出入,其中载酒课“归附后,酒一坛税钞一钱。至元二十二年,官置局榷酤,寻又革,每坛税钞一贯。继蒙上司行下,三分减一,有司失于奉行。至元二十九年,又令酒税三分增一。酒户诉于宪司,追照勘会,遂以前此未减之数,移为今次之增,仍每坛增钞一钱,以充醋课,遂为定例。”(53)当中所记并非以米谷之数,而以每坛酒作征税的标准;另外,亦记以酒课充醋课。

整体而言,将酒课摊入到有地之家纳门摊酒课,为将酒课征收行政简化的一种方式,方便地方政府依各户情况征收酒课,但元代仍保留卖酒之家赴务投税,故仍有部分酒课以商税的形式存在,未至将所有酒课摊入户口内。将部分酒课摊入户口,令酒课的征收简单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为行政单位兼收酒课创造了条件,令课程由专职机构负责转而由行政机构负责。

课程程度的另一个变化就是扑买。扑买为包税的一种,《元史辞典》解释扑买为:“即出资向官府买得某地某项赋税的征收权,自行征税。”(54)元代以前已经有扑买制度。由于扑买很多时候会扑买与商业有关的税收,故理应对课程制度有一定的影响,但《元史》提及扑买情况的主要是根据耶律楚材传内记录太宗十年(1233年)富人刘忽笃马、涉猎发丁、刘廷玉等以银一百四十万两扑买天下课税,“楚材曰:‘此贪利之徒,罔上虐下,为害甚大。’奏罢之……自庚寅定课税格,至甲午平河南,岁有增羡,至戊戌,课银增至一百一十万两。译史安天合者,谄事镇海,首引奥都剌合蛮扑买课税,又增至二百二十万两。楚材极力辩谏,至声色俱厉,言与涕俱。帝曰:‘尔欲搏斗耶?’又曰:‘尔欲为百姓哭耶?姑令试行之。’楚材力不能止,乃叹息曰:‘民之困穷,将自此始矣!’”(55)但关于扑买后,商人如何派人及派甚么人去征收,则完全没有提及。《元史》本纪中则有相关的记录:“十一年十二月,商人奥都刺合蛮买扑中原银课二万二千锭,以四万四千锭为额,从之;十二年庚子春正月,以奥都刺合蛮充提领诸路课税所官”。(56)

仅存方志中,并没有记录扑买商派人到各地征收税款的资料,但《静斋至正直记》中记:“……荆溪王德翁子,富而无才识,本故家子弟,足可求入仕之门而不思,反欲速贵,先于希茂等十年前,纳粟为本州税使,陪课钱十年,欲退不可。”(57)证明有商人付钱预缴十年课税钱,然后成为税使。扑买课税然后为税官,可能就是扑买制度的具体表现。

商人原本便与课程的征收有密切的关系,负责征收课税的官员很多本身便是商人:“太宗甲午年始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58)这里有产有行之人大致便是商人。商人负责征收课程,极可能与扑买制度有一定的关系。

不过无论是摊派还是扑买,都是以简化征收手续为大方向,亦有将征收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及个别商人之意。当然这样会保证了税收数额的稳定性,但却牺牲了税收的准确性及公平性。

六、结论

课程为元代除田赋以外的一项重要税收,当时被高度重视,甚至官员的升黜亦与课程有密切的关系。从元代课程制度发展的情况看,课程掌握在以税务为主体的制度中,但一些项目如酒课等,则渐渐由专职机构征收,转变为由地方行政机构兼收的情况。

要维持这个庞大的课程制度殊不容易,由于商业活动多变及高流动性的特质,故课程制度相对于传统田赋征收制度便更为复杂,再加上元代幅员广大,要向全国征收课程更是困难,故元朝往往需要三令五申,并配合官员的奖惩制度以稳定整个课程制度。

而由于课程的征收具相当的难度,故某些课程的项目便有一种化繁就简的倾向。摊派及扑买的方式均是这种倾向的反映,但在这种化繁就简的方式下,只会顾虑到税额的收足与否,而税收的准确性及公平性却被牺牲了。扑买更是过往史家批判得最严厉的措施。

制度背后需要有法律、习惯与意识形态等内容所支持,缺乏内容,则制度只成为一纸空文,明代继承元代课程制度,却未有将其全盘接收,明初重农轻商,课程又多由地方行政机关兼理,令明代课程制度欠缺一积极进取的精神。元代课程以酒课为大宗,但明代基本上对酒醋课只收取少量税款,亦令明代课程产生入不敷支的情况,间接地做成明代课程制度的萎缩。

明代对征收课程的机构亦未有如元代的监管系统,亦是明代课程走向湮没的原因。从《大明律》卷第八中有关课程的条文可见,《大明律》只记私茶、匿税、舶商匿货、人户兑课程等,只针对匿税行为惩处,(59)虽然在《大明会典》、《皇明制书》等著作中亦有记录皇帝及户部对官员滥收课程作出规限,及指出征收课程的方式,但相比《元典章》所载,则偏于简单。从明代对课程制度的忽视亦可对比出元代对课程制度的重视程度。(60)

注释:

①宋衍申主编:《两五代史辞典》,(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48页。

②同上,第435页。

③其中一则志第三十:在泰和四年九月,省奏:“在都曲使司,自定课以来八年并增,宜依旧法,以八年通该课程,均其一年之数,仍取新增诸物一分税钱并入,通为课额。以后之课,每五年一定其制。”[元]脱脱修:《金史》,《志》第三十。(台北)二十五史编刊馆,1956年版;一则在列传三十七:“铎上言:民间钞多,宜收敛。院务课程及诸窠名钱须要全收交钞。秋夏税本色外,尽令折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迤渐重钞。比来州县抑配行市买钞,无益,徒扰之耳。乞罢诸处钞局,惟省库仍旧,小钞无限路分,可令通行”,同上。

④[宋]卢宪纂:(嘉定)《镇江志》卷五,收于《宋元地方志丛书》第5册,中国地志学会印行,第2850页。

⑤邱树林主编:《元史辞典》,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0页。

⑥[清]柯劭忞:《新元史》,“志”第三十七,“食货志”三,“洞冶课”,第342页。

⑦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第十八,(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7页。

⑧为鼓励商人进入上都进行买卖,元朝府于至元二十二年曾进行减税。见[清]柯劭忞:《新元史》卷七十三,“志”第四十,“食货志”六,第351页。

⑨[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切特著,姜建强、罗长远译:《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⑩[清]柯劭忞:《新元史》,“志”第三十七至四十,“食货志”三至六,第342至352页。

(11)《元典章》典章二十二,“户部”卷之八,“课程”一。

(12)同上。

(13)其中《元典章》所载河泊、契本及租税,《元史》归额外课。

(14)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二十九,“商税地税”,第330页。

(15)[清]柯劭忞:《新元史》,“志”第四十,“食货志”六,第351页。

(16)[清]柯劭忞:《新元史》,“志”第四十,“食货志”六,第351-352页。

(17)[元]徐硕撰:(至元)《嘉禾志》,四库全部,史部,地理类,第491册。

(18)[元]冯福京等编:《昌国州图志》,四库全部,史部,地理类,第491册。

(19)[元]袁桷撰:(延佑)《四明志》,四库全部,史部,地理类,第491册。

(20)[元]俞希鲁:(至顺)《镇江志》,江苏地方文献丛书,(南京)江苏古籍,1999年版。

(21)[元]张铉撰:(至正)《金陵新志》,南京出版社出版,1991年12月版。

(22)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元大德南海志残本》,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

(23)[明]宋濂等撰:《元史》卷八十五,“志”第三十五,“百官”一,(北京)中华书局,第2123页。

(24)[明]宋濂等撰:《元史》卷八十五,“志”第三十五,“百官”一,第2129-2130页。

(25)[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九十四,“志”第四十三,“食货”二,“商税”,第2397-2401页。

(26)国家税务局编:《中国工商税收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10月版,第225页。

(27)国家税务局编:《中国工商税收史》,第227页。

(28)陈高华:《元代商税初探》,收于《元史研究新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91页。

(29)[元]袁桷撰:(延佑)《四明志》卷3,收于《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49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74页。

(30)《元典章》典章二十二,“户部”卷之八,“课程”十一。

(31)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41页。

(32)同上,第42页。

(33)《元典章》典章九,“吏部”卷之三,“投下”十二。

(34)[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九十二,“志”第四十一,“百官”七,第2317页。

(35)[元]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2,“地理”。收于《江苏地方文献丛书》,(南京)江苏地方文献丛书,1999年版,第13页。

(36)[日]爱宕松男:《元代的录事司》,收于刘俊文主编,索介然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11-612页。

(37)[元]孔齐撰:《静斋至正直记》,卷之四,三十四,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钞本,收于《四库全书存目丛》子部第239册,第283页。

(38)[清]柯邵忞:《新元史》“志”第四十,“食货志”六,第349-350页。

(39)[清]柯邵忞:《新元史》“志”第三十七,“食货志”三,第343-344页。

(40)[清]柯劭忞:《新元史》卷七十三,“志”第四十,“食货志”六,第351页。

(41)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二十九,“商税地税”,第330页。

(42)《元典章》典章五十七,“刑部”卷之十九,“诸禁”四十四至四十五。

(43)《元典章》典章二十二,“户部”卷之八,“课程”四。

(44)《元典章》典章二十二,“户部”卷之八,“课程”五。

(45)《元典章》典章二十二,“户部”卷之八,“课程”七至八。

(46)《元典章》典章二十二,“户部”卷之八,“课程”九至十一。

(47)《元典章》典章九,“吏部”卷之三,“委用商税务官”,五十四。

(48)《元典章》典章九,“吏部”卷之三,“委用商税务官”,五十四。

(49)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元大德南海志残本》,收于《广东史志丛书》,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21至24页。

(50)有关细节,可参考陈高华先生《元代的酒醋课》一文,收于陈高华:《元史研究新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65-81页。

(51)[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二百零五,“列传”第九十二,“卢世荣传”,第4564-4570页。

(52)《元典章》典章二十二,“户部”卷之八,“课程”六十五至七十。

(53)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元大德南海志残本》卷六,“酒课”,第22页。

(54)邱树林主编:《元史辞典》,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0页。

(55)[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百四十六,“列传”第三十三,“耶律楚材传”,第3462页。

(56)[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二,“本纪”第二,“太宗本纪”,第35页。

(57)[元]孔齐撰:《静斋至正直记》。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钞本,收于《四库全书存目丛》子部第239册,(济南)齐鲁出版社,1995年版,第231页。

(58)《古今图书集成》经济篇,“食货典”第二百二十一卷,“杂税部”四十八,文星书店,第341页。

(59)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81页。

(60)有关明代课程,可参阅拙作:《明代课程征收的内容及变化》,收于《明史研究专刊》第十六期,2008年7月,第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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