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偿债资产研究_抵债资产论文

商业银行偿债资产研究_抵债资产论文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与不良债权

(一)抵债资产及其商业银行账务处理

抵债资产又称抵债物,是指商业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且担保人或第三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商业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资产折价抵偿商业银行的债权,商业银行因此而受偿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从这个意义上看,抵债资产属于银行会计学上的概念。一般来说,可用于抵债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借款人或担保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处分、法律允许转让以及便于管理和实施。因此,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还必须履行其他的一些法律手续。惟有这样,方能保证商业银行对取得的抵债资产能够拥有完整物权,并确保一旦贷款偿还出现问题时抵债资产处置上的合法性。

通常,抵债资产账务核算的全过程包括抵债资产取得、抵债资产管理与抵债资产处置三个账务环节。为了准确核算抵债资产,商业银行需设置“待处理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收入——处置抵债资产收入”、“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保管费用”等科目。在抵债资产取得时,一般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与已确认的利息之和确认,而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按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常存在差异。为此,商业银行应及时将抵债资产实际价值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进行比较,并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每期期末,商业银行应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际价值发生变化,应根据资产保全部门提供的新的实际价值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按两者的差额计算当期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并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发生的费用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处置的核算,应按照抵债资产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式区别进行,具体包括税费核算和抵债资产变现核算两个财务环节。抵债资产处置实现的货币收入,按税费、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顺序进行抵偿。如果处置收入不足以抵偿税费和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核销;减值准备仍不足以核销的部分,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处理。

(二)抵债资产与商业银行不良债权

现行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债权的核定区别于从前“一逾两呆”原则下的核算口径,而是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按照贷款风险程度为基准的五级分类方法进行界定。在基层商业银行的具体执行中,被界定为不良债权的信贷资产一般划归资产保全部门实施贷款清收,并且成为上级行以及监管部门重点考核的业务领域。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的考核,也主要以上述对不良债权的认定标准进行核查。故此,各家商业银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一般都持有高度谨慎态度。

按照我国官方规定的对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统计口径,目前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与其所持有的通过债转股获得的股权(抵押品)都没有纳入不良债权的统计范围。然而,在商业银行资产保全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相当大比例的抵债资产最终转化为不良债权的事实。但问题不仅如此,更大的则表现在商业银行经营者由于担心大量抵债资产形成不良债权而有意拖延处置,那么,逐渐累积的不良债权问题终究会以更大不良后果的方式暴露,于是将意味着国家是否需要进一步对银行注资实施剥离。如果这样,大量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此方面出现的同类问题又将如何解决?[1]与此同时,一些国际上的评估机构也注意到了这种现象,如标准普尔公司在其公布的《中国金融服务业2004》中表示,即使中国官方公布的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数字准确,但口径上存在低估。原因在于中国银行体系的层次以及分支机构过多,在运用五级分类进行不良债权的核定中,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标准上的一致性。(注:银监会从2004年开始才正式要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取消现在并存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并且,官方公布的不良贷款中并没有包括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与其所持有的通过债转股获得的股权所带来的预期损失,以及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大量不良债权。[2]显然,其中隐含着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大量潜在不良债权存在的一种推断。

在科目性质上,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与不良债权虽然同属资产类科目,但反映的却是商业银行两种不同的经营效果。理论上的抵债资产与不良债权也并非一定存在前后的逻辑对应,只有当抵债资产处置后所实现的货币性收入不足以抵补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时,其损失部分才与不良债权的结果一样。商业银行只能动用资本金或利润冲销,从而影响经营业绩。可以发现,在抵债资产与不良债权之间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界限,这就是抵债资产的处置核算期。抵债资产在处置之前是以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账户的形式存在,而且入账价值是以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为记账基准,因此,抵债资产处置之前不会与商业银行不良债权扯上任何联系。但是,一旦抵债资产被处置后,发生其变现能力不足以抵偿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或者在抵债资产处置乃至收取之前,商业银行经营者就已经意识到,即使处置,所实现的货币收入也难以弥补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而有意拖延处置时,情况或性质就发生了很大变化。因为抵债资产处置的财务核算将直接改变商业银行表内业务结构从而影响其报表的形象,一旦损失成为事实,则必须实行财务上的处理,利润直接冲销和自有资本比例降低就不可避免。

二、抵债资产膨胀:商业银行无奈中的理性

(一)考核目标硬性指标化下的理性选择

从以上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过程的阐述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即抵债资产在处置前,客观上(财务核算环节)可以收到账面上降低不良贷款及增加账面利息收入之效果。如此情况之下,理性的商业银行经营者,特别是众多的基层支行行长们很难不“有效”地发挥、利用这种效果,以求得在上级层层指标下达与检查中间的一点喘息机会。

众所周知,随着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各种合规、达标等监管措施逐步严厉与具体化,为了尽快扭转经济效益下滑的被动局面,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大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且,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经营压力的增大,出现了考核任务越来越重、指标要求越来越高的趋势。尤其是在对不良资产和利息回收率等指标的设计分解上,不可否认地存在着不顾客观实际承受能力,硬性追求不良贷款指标数额下降的现象,使得基层银行压力沉重。但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完成上级严格的绩效考核任务,在通过常规性清收不良贷款方法难以达到目标要求时,就会寻求其他的途径和方式解决问题。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运营中,剥离、核销、现金清收和以物抵债等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常规措施。几种措施相比较发现,现阶段惟独以物抵债这一措施既有一定政策依据及行业传统,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商业银行利益。更何况抵债资产客观上存在着前文所述的能收到账面上降低不良贷款及增加账面利息收入之效果,而且这种方法有着处理速度快、效果明显等优点。所以,一直以来,基层商业银行对通过以物抵债手段来降低不良贷款比例饶有兴趣。同时,我们也对现阶段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问题中表现出的这种现实理性略见一斑。

(二)外部环境约束下的无奈举措

外部行政干涉、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低下和法律环境对银行的不利,构成了目前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的外部制约因素;它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采取“得点是点”的无奈举措。

1.抵债资产定价中的债权人边缘化。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一旦发生处置后实现的货币收入不足以抵偿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抵债资产不足值便想当然是其转化为不良债权的直接原因;否则不会出现变现损失,或即使出现损失比例也不会过于离谱。但如果对导致这一原因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层剖析,问题就会变得复杂化。概括起来,主要缘于债权人既不掌握抵债资产的定价权,外部也没有提供一个可以合理定价的市场环境和公估机构(即能够对自己评估行为负责的部门)。例如,当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负债而又难以进行货币性偿还时,各家银行会争抢其抵债资产以至于来不及顾及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还有一种情况是,负债企业将好的资产转移,银行一时又难以发现企业新的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如果起诉又要交巨额的诉讼费,因此,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接受企业差的抵债资产。同时,受地方政府干预,评估机构按评估标的收费等因素的影响,法院裁决确定的抵债资产价格常常远高于市场价格,银行往往也只能被迫接受。但反过来,贷款合同属于借贷双方在一定法律程序下自愿达成的协议,货币借贷行为又是一种高风险的经济活动,如果债权人认为借款人的抵押资产不足以弥补一旦贷款出现问题时的损失,完全可以选择放弃贷款协议。但事实绝非如此。在我国目前严格分业经营的金融准入限制下,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始终要在风险和利润之间反复权衡,而利润指标完成等方面的考核压力由不得基层银行眼看着市场先机的失去。另外,如果现代商业银行一定要像古老典当业那样在抵押物的核算上收取“头寸”,恐怕要慢慢走回“金本位”时代,这无疑是社会与行业发展的一种倒退。债权人不能决定和参与抵债资产的定价,从初始就为抵债资产处置发生的损失埋下了不良种子。

2.地方行政干预的约束。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的地方与中央潜在利益上的冲突,造成了银行抵债资产处置市场上的“块状”分割。一般来说,不良资产在地方产生,而在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双层资产管理及财政体制下,不良资产处置必然牵涉到不同部门和不同级别地方政府的利益;各级地方政府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均要求大额不良资产在其主导下就地处置,以此为本地谋取最大利益。这就造成了众多分割的省级、地级乃至县级以物抵债资产处置市场。(注:见王红贵.关于建立省级以物抵债资产变现市场的建议[J].经济金融观察,2002,(5).该文作者针对目前抵债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对建立统一的省级抵债资产处置市场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且因相关政绩考核机制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有着呵护地方企业侵蚀商业银行所反映出的中央利益地方化的倾向。[3]例如,按照国务院《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要求,“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涉及金融机构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但在实际过程中,政府由于在下岗职工安置和改制企业启动再生产方面的压力,往往先从社会稳定角度考虑,然后才考虑银行债权问题的落实;主要表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暗箱操作方法,不主动要求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对于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放松监督与管理等。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往往获得的是迟到的信息,无法主动参与企业的改制过程,造成企业有效资产在银行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发生所有权变更,使银行债权受到侵害;还有一些企业不符合破产条件,但为了解脱经营包袱,行政干预破产。有的地方政府干预法院办案,或使抵押资产悬空,或使胜诉案件难以执行。虽然近些年商业银行加大了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的力度,但诉讼案件依然增加,其结果往往是银行赢了官司,输了贷款,实际中的逆向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保护的现象仍屡见不鲜。

3.外部监管与服务的滞后。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既促成了以物抵债资产市场的形成,又对该自发形成的市场欠引导和管理,使得各金融机构对以物抵债资产的收取、管理和经营环节基本上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状态,这又造成了以物抵债资产处置市场的“条状”分割。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监管部门对以物抵债“降比”意义认识不够,不能将以物抵债的风险状况及时反映到宏观决策部门;二是包括银监会、财政部在内的宏观决策部门对不良资产尤其是以物抵债资产处置工作,既无系统的监管措施,又无引导其健康发展的制度出台。在此背景下,各金融机构在以物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相互心存芥蒂,甚至为争客户而对待售抵债资产竞相压价。由于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安排,使得商业银行责任者对于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责任认定心存顾虑;在任期间其主观上很难存在抵债资产处置上的激励,这又导致了一些新问题的产生。如众多商业银行将收取的抵债资产长期违规出租或自用,加剧了抵债资产处置进度的缓慢。此外,在抵债资产的核算上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但我们最担心的是,所有这些表现出的问题最终还会以商业银行体系新一轮的不良债权堆积结果而告终;而在预算软约束存在的情况下,最终给不良债权“埋单”的仍然是中央财政。

4.信用缺失导致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剧。由于相应的环境条件与制度安排不够完善,致使许多不规范改制行为造成了金融债务的悬空,从而道德风险还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长的时间里,进一步形成信用文化的缺失而加剧商业银行的风险。如很多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呵护下,利用企业改制、资产转移等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基于以上诸多因素的考虑,商业银行不得不遵循“众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的方式,尽量争取抵债资产,这从客观上促成了近些年抵债资产迅速膨胀和所谓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化”倾向。

三、抵债资产处置的技术难度:市场与规则

市场约束方面的突出表现是抵债资产缺乏有效的市场需求。从供需角度分析,只有存在足够的投资支撑,抵债资产的处置才能顺利进行。从需求角度看,国内居民资金量很大,但力量分散,要将其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很难,但也不排除小额的处于升值状态的抵债资产对急于扩张规模而又无资金支持的个体工商户有一定吸引力;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又进入了一个微妙阶段,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人员下岗分流等压力沉重(多数情况下处于资产出售者及连带者的地位),很难有多余的资金购买银行抵债资产;境外投资者可能是未来最大的潜在需求方,(注:2004年5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无低价拍卖了42亿元抵债资产,摩根士坦利和德意志银行最终以总计13亿元的价格拍得。相信以后在中国不良债权处置市场上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还会增加,但此行为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仍有待认定。)但目前进入得还比较少;国内民营资本目前急于扩张和发展,对银行的抵债资产可能会有一定的需求,等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容量有限,结构不平衡,加之市场交易透明度不高、自律性不强等因素存在,规模有限的市场一时难以满足大规模抵债资产重组带来的交易需求,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内机构投资者,其资金投向主要是国债、银行存款,以及作为资本市场战略投资者把资金投向股票市场,从而抵债资产市场缺乏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从供给角度看,银行的抵债资产大多质次价高,即使有市场需求,过高的相关交易收费门槛也难以跨越。

另一方面,关于抵债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或有关维护金融债券的法规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导致抵债资产处置上存在着复杂的制度规则约束。比如,对于房地产等大型抵债资产,持有较长时间待经济回暖后再进行处置,不仅有可能实现最大程度回收资产,而且还可能有调节国家经济平稳之功效;但《商业银行法》规定,抵债物资必须在一年内变现。又如《土地法》规定,完成25%的投资才能转让以及土地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限制了抵债资产中土地所有权的灵活处置(两者恰好是商业银行所持有抵债资产的主要形式)。再如,破产企业已抵押财产的抵押有效性没有依法严格认定。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企业财产全部或大部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后发生破产,原抵押有效。然而在实践中,如果法院判决有效,则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拖欠职工工资以及劳动保险等就无法支付,因此多数抵押被判无效。这是造成企业破产银行债权受偿率低、损失大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同时,银行缺乏抵债资产处置中的有效自主权。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利息的停、缓、减、免均需报国务院批准,本金的减免则更不用说。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必须通过“营业外支出”当年一次摊销,不能核销,这使得商业银行难以承受;而抵债资产的经营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又不能抵减抵债资产余额。另外,抵债资产处置过程所涉税费种类繁多,收费过高,而且存在着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环节重复纳税的问题。据初步测算,抵债资产在收取和处置过程中的税费已接近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20%。以资抵债本身是银行迫不得已的行为,且缩水率很高,抵债资产的处置所得属于商业银行用于抵扣贷款本息的来源,并非真正的营业收入,所以,抵债资产处置过程的税收因素使银行承受很大压力。高额的处置费用使得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问题上更加望而却步,结果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抵债资产越来越多,后果让人担忧。

四、问题本质与解决思路:作为结论

不良资产产生于地方,其处置过程也无疑会影响到不同部门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本质上,商业银行大量抵债资产的存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概念,而是当事人(包括各级政府、银行、企业)在其过程中获得利益的工具,是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所达成的一种行为均衡,是利益各方展开的综合博弈结果。在当前政府、企业、商业银行之间既定的信息结构中,银行、政府、企业都有可能具有较强的道德风险激励。因此,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处置必须找到政府、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均衡点,而如何协调好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抵债资产处置的关键。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膨胀与拖延处置,预示着银行体系内部不良债权的逐渐累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本身一直存在的体制性内因,加之外部环境与规则的约束,使经营者不可能真正具有抵债资产处置与维护的激励,从而导致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运营对以资抵债手段的依赖日益严重。长此以往,不仅慢慢形成不良债权的大量累积,而且还会导致商业银行经营手段的日益狭窄。改变这种倾向的长效机制只能是彻底改变商业银行存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实现管理模式的市场化;否则在预算软约束的作用下,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很难走出困境。正在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最终能否实现目标,最终也在于是否能够遵循这样的思路。[4]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膨胀,是整个社会信用缺失、法律约束乏力等问题在货币金融领域内的综合表现。同理,抵债资产问题的解决单靠商业银行自身注定难以有所作为。因此在决策上,必须从市场化和疏导方面开拓系统性思路。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即便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比较全面的股份制改造并健全内控制度,不良资产同样不可避免。因此,国家在宏观上应着眼于建立一种银行抵债资产的长效处置机制。[4]在现阶段的具体操作中,要求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的取得上必须具有超前性。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前,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业的沟通,以全面掌握信息;在企业不景气时要积极实施介入,或者依法取得、或者通过政府取得、或与企业协商取得,而不是等企业不行的时候再实施介入;而其中,关键在于合理预期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措施。在抵债资产收回的同时,主动寻找买方市场,尽力在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坚持进行拍卖、转让,减少费用支出,加快变现速度。已经接受的抵债资产,坚持尽快变现或出租盘货,将损失减至最少。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全面了解各地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融资优势、信息优势、网络优势和结算监控优势,把握处置时机,注意处置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操作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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