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及其借鉴意义_税收论文

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及其借鉴意义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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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创业投资业的税收激励措施

美国创业投资从1946年产生后虽然并未迅速扩张,却也保持了若干年的健康发展,直到1969年美国政府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后,创业投资开始逐步减少,即从1969年的1.7亿美元,逐渐减少到1975年的0.1亿美元,造成创业投资严重短缺。随后,美国政府提请国会取消原来的高税率,将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降到20%。即对创业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按50%征收所得税。这一规定实施后,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大幅度增长。到1978年,美国又将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降为28%,并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投资小企业、新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的证券。这些措施进一步刺激了创业投资的发展,当年创业投资的投资额就从1977年的0.39亿美元猛增到5.70亿美元。1981年,美国的经济复苏税法进一步将资本收益的最高边际税率降至20%,又使当年创业投资基金的承诺金额翻了一番,并在此后保持了若干年的快速增长。

美国为扶植创业投资业发展而出台的相关规定还包括:(1)允许对小型企业投入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以其一般收入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2)美国《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对从事高科技产品创新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抵减、五年免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取得的股票红利可延缓缴纳所得税等优惠;(3)美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大多采用合伙制,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实体,不需就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只需合伙人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创业投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如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均为免税实体,其投资收益也不必缴纳所得税。这样,在美国这样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环境中,创业投资机构就几乎享受了完全免税待遇。

另外,美国各洲也推出了一些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投资种子期科技企业可以获得投资额20%~30%的税收抵免;甚至在有些地区从事创业投资的注册资合公司(Certified Capital Companies)可以将这种税收抵免权转让给向其投资或贷款的保险公司,使其享受相当于投资额或贷款额100%~120%的税收抵免。

1994年普林斯顿大学的Bharat Narendra Anand在其博士论文中经实证研究认为,资本利得税的变化对创业投资有明显的影响,并建议政府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应主要集中在资本利得课税。

二、美国创业投资业税收激励措施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创业投资行业税收环境现状

从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我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至今,中国的创业投资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创业投资行业经过近十年的蹒跚前进,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进入21世纪后,由于各种原因重新陷入徘徊的境地。据《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统计,2003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资本总量均首次呈现下滑趋势,创投机构数量比上年减少63家,为233家;创业资本总量则从2002年的581.5亿元减少到500.5亿元。虽然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金总量的平均值较上年有所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的平均投资额也比上年有所增长,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创业投资业仍没有走出调整阶段。

造成中国创业投资行业萧条的原因很多,如宏观经济环境问题、相关法律环境缺失等,其中也包括税收环境的障碍。

1.总体税负偏重

据统计,2003年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平均收入约为1200万元,平均上缴税收143万元。据此推算,其平均税负为11.9%。而其他行业的平均税负仅为8%。

2.重复课税严重

重复课税问题是当前中国创业投资业面临的最主要税收障碍之一。按照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所采取的“独立核算”标准,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和向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的投资者都应该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这样,创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除了在创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还要在被分配到创业投资公司后再缴纳所得税;而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分得的部分还要再缴纳一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一笔生产经营所得就这样被课征了三次所得税。

5.征税的具体措施不符合创业投资的行业特点

创业投资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而目前我国无论是在税收制度上还是在税收管理上,都没有考虑其特殊性。例如: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创业投资机构在缴纳营业税时,都没有独立的行业分类,而是被归入“旅游、服务”行业。这不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创业投资作为新兴行业,在人才、经营管理等方面,与旅游、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有很大差别,因此创业投资机构不仅享受不到新兴行业的税收优惠,也很难享受旅游、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这也是创业投资行业税负偏高的原因之一。再例如,目前我国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的上限,是按照企业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但创业投资的投资周期一般较长,创业投资公司在已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但尚未获得收益的年度,由于没有产生“销售(营业)收入”,所以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业务招待费全部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美国创业投资业税收政策的借鉴意义

1.应从整体上降低创业投资行业的税收负担

要达到降低创投行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政策途径:一是将创投行业与其他行业区别对待,制定出针对创投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针对创投行业的经济特性,面向所有纳税主体出台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使创投行业从中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美国的经验是,对所有行业和所有投资者制定统一的资本利得税收制度。这种处理方式的优越性在于:

首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无论哪一个行业,都应该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政府也应尽可能地采取中性政策,不干预市场规律的作用。因此,不针对创业投资行业制定特殊的鼓励政策,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其次,创业投资行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正的外部效应,这也是创投行业应得到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制定有利于创投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其最终目的不是发展创投行业,而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同时,从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稳步上升的时期,降低创业投资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高新技术等高成长行业的快速发展,也符合我国宏观调控的需要。

2.制定特殊政策,降低创投行业的重新课税

在现行税制下,许多企业都面临重新课税的问题。但由于创业投资行业本身所具有的多环节投资特征,重复课税在创投行业表现得尤其突出。以创业投资行业为突破口,解决或减轻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既能够优化税制,又可以在客观上起到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作用。例如,美国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以有限合伙方式组建创业投资机构,就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课税问题。

3.制定适应创投行业经济特性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办法

对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高增长性企业投资是创业投资行业的典型特征,美国出台的许多税收政策,都体现了对企业向以上各方面投资的优惠措施。我国也可以借鉴有关经验,从创业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引导资金流向的角度,制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于我国现行税制中不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经济特性的具体规定,如前文所述的纳税申报问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问题等,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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