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偷拍:无法可依维权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依论文,手机偷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照相手机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乐、潇洒的同时,也产生了偷拍女性隐私、侵害商业机密等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规范使用照相手机的专门立法,许多地方出现了因偷拍而引起的麻烦事。因无法可依,受害者处于维权难的尴尬境地,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目的不一的手机偷拍
随着照相手机的快速普及,价格的不断下调,拥有照相手机的人越来越多,各种各样惹是生非,五花八门的偷拍事件屡屡出现。
赢利性偷拍。某市一个体照相馆,明码标价收购照相手机偷拍的“美人照”。高的百元,最低价格也有几十元。照相馆将收购来的偷拍照片以几倍、十几倍的价格,卖给广告公司或商家做产品广告用,有的干脆卖给黄色音像制品公司,牟取不义之财。据调查,许多地方都有这类赢利性的偷拍者,他们严重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报复性偷拍。湖北某地有个男子赌博成性,屡教不改,妻子只得与其离婚。这个男子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女方。去年4月的一天,他将离婚前偷拍的妻子的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的照片发到某网站上。女方在网上见到后气得发疯,差点自杀身亡。事发后,女方多次投诉无果。
窃密性偷拍。由于照相手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些企业和科技部门的图纸、样品,很容易被偷拍,往往在几秒钟之内就被偷拍并传输出去。华南地区某公司的一个商业秘密就是被人用照相手机偷拍而泄密的,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恶作剧性偷拍。有些人为了寻求刺激,在广场、公交车、地铁等公共场所专搞恶作剧性偷拍。这些照片又往往被一些网站论坛采用,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一些网站上竟然出现“请看手机偷拍的美女隐私”这样的大字标题,以此来吸引点击率。这些照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部等隐私部位的大特写。深圳一女孩在某网站上发现了一幅用手机偷拍的女人胸部照片,拍的竟然是她,从此这个女孩不敢上网,见到手机就神经质地发抖。
当然,手机偷拍的目的性形形色色,远不止上述这些。
不断翻新的偷拍技术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手机生产厂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增加卖点,在手机拍照技术的开发上不惜重金,从而在促进手机拍照技术日臻完善、不断翻新的同时,也为偷拍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主要是摄像头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摄像头已由最初设计在手机背面改为设计在翻盖上,现在又出现了设计在转轴上的。市场调查资料显示,消费者对高清晰度的拍照手机很感兴趣,生产厂家便在高清拍照手机上进行深度开发。据报载,手机照相像素单位已从以前的几千发展到几万、数十万,已有部分厂家推出百万像素照相手机。
一项调查显示,全球可拍照手机的销售量已经占到手机销售总量的25%,约为1.5亿部。在中国内地市场,绝大部分厂家将八成以上的市场计划“押宝”在拍照手机上。
看法不同其说不一
目前,我国不仅对手机偷拍没有专门立法,可拍照手机等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也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对于手机偷拍是否应该让当事人知情?个人隐私如何得到保护?人们的看法不同,其说不一。
一是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议案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以保护公民隐私权和商业机密。2004年深圳市“两会”期间,有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第一份以人大代表名义提出的议案,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政府法制部门谨慎地表明了态度。据人民日报2004年7月29日报道,深圳市11位人大代表的联名议案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6月29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了以下答复:利用手机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是一种新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限制照相手机的使用,待条件成熟时将立法加以明确。另外,有关场所的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在自己的场所内使用照相手机。深圳市法制办特别提到:“是否利用行政手段在特定场所内限制使用照相手机,涉及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预,应谨慎为之。”
三是社会各界见仁见智,评说不一。法学界有人认为:科技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个人享受科技成果的同时,不能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在有些人利用科学技术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的立法要及时跟上予以规范和调整。
警方有人提出:偷拍者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查获和取证很困难,建议对照相手机的使用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
新闻界有人提出:在某些场所照相手机应视同照相机、摄像机。因此禁止拍照的地方都应禁止使用照相手机。
江苏省社会科学界一位学者持不同看法,他认为,“禁止”有因噎废食之嫌。侵犯隐私的是偷拍者,可拍照片手机只是提供了一种技术可能,这就比如不能把杀人罪加到杀人用的菜刀上一样。关键问题在于提高拍照手机使用者的素质。目前,使用照相手机者多为年轻人,他们中偷拍他人隐私和窃取商业秘密的毕竟是少数。在一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对公民权利限制太严厉,因为照相手机的一项重要功能是通讯。如果在未禁止通讯的场所,禁止使用照相手机,有侵害自由通讯权之嫌。
北京市一位科技界人士表示:照相手机的出现,是科技和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我们的社会提倡并鼓励科技进步,但它并不应当表现为法律监督和制约作用的减弱。
世界各地的处罚措施
手机拍照问题到底要不要立规矩?怎样立规矩?这个问题有待于继续探讨。但是,从公民维权的角度来看,从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来看,立规矩是迟早的事。下面列举世界各地的相关处罚措施,供有关部门参考。
香港对“偷拍”的立法思考是比较严格的。律政司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7年。
韩国制约“偷拍”的措施比较“温和”,但便于操作。法律规定用照相手机拍摄时必须自动发出响亮的快门声,以有效防止手机偷拍现象。韩国的规矩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可兼顾规范,违者将受重罚。
日本政府立法规定,划定范围和场合,严格禁止在公共浴室、更衣室等偷拍高发地点使用照相手机。这样的“规矩”既避免了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预,又可有效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但对商业机密的偷拍问题,法律未有顾及。
英国政府的法律法规比较强硬。规定禁止人们携带手机进入任何可能进行偷拍的公共场所,但对私人场所的偷拍问题未有提及。
美国芝加哥市规定比较灵活。规定在公共浴池和淋浴间,未征得当事人允许,禁止对其拍照,对违反规定者处以5至500美元的罚款。
中国政府对手机拍照问题正在“立规矩”。据人民日报去年7月29日报道,拟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处罚法(草案)》已经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并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部门对此提出了要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