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监管框架的变迁_金融论文

英国金融监管框架的变迁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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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这仅仅标志着英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始,预计该法案在今年正式生效。该法案明确英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成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四项法定目标:1、维持市场信心;2、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3、保护消费者;4、降低金融犯罪。新法案将这些目标和有效监管原则直接应用于FSA特定的监管活动中,即制订规则,酝酿并发布法令,给出指导和建议。为了实现法定目标的要求,FSA引进了新的运作框架,新的监管运作框架是连接法定目标和监管活动的桥梁。

英国金融监管新的运作框架

1.FSA运用新的监管框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

FSA新的监管框架如下:风险的确定→风险评估及其重要性的判断→决定监管行动→资源的分配→运用监管工具→监管效果评估→风险确定的程度

在这个监管框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风险的评估及其重要性的判断。FSA运用如下公式确定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对市场的重要性,即风险发生的影响力乘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FSA在对风险进行评估时要考虑如下因素:(1)机构的系统特性;(2)机构在市场中重要程度;(3)所影响零售客户的数量及其程度;(4)客户可获得补偿的程度;(5)与消费者的关系等。这一风险评估过程适用于所有被监管机构,但内容可能不完全一样,对市场影响比较大的金融机构可能要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风险的评估过程如下:决定对哪些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对市场影响力的评估→详细风险评估(评估的详细程度取决于对市场影响力评估结果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对风险级别的确定(同组比较分析并考虑资源的分配)→给机构正式信函,通知风险评估的结果及其必须的改进行动→持续的监督。以上只是FSA进行风险评估的一些概要说明,具体的方法和步骤目前还没有公布。

2.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监管关系的性质

为了鼓励被监管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并且使监管的效果最大化,FSA将直接和被监管机构交流风险评估的结果、评估的方法和评估的基础,但结果不对外公开。FSA将根据评估的结果对监管机构划分层次,从而使FSA和被监管机构关系的深度有所区别。FSA和被监管机构的关系的性质和深度取决于该机构对消费者和市场的影响程度的分析结果。FSA将向金融机构解释其监管关系的性质,从而使金融机构明白监管当局应当期望些什么;反过来,FSA的监管人员对他们的行动要有清楚的目标。监管当局和被监管机构的关系还要受到对该机构风险管理程序,业务实践评估结果的影响。显然,一个管理良好、拥有成熟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的金融机构和一个从事同样业务,但是风险控制不利的机构相比,需要较少监管当局的关注。这一监管框架,鼓励金融机构的管理层有效控制风险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

3.重点监管和“远程监管”

FSA希望和高风险的金融机构保持一种持续的联系,以便能够理解公司的业务系统、控制过程,通过对公司业务、结构和主要操作程序的了解来发现其潜在的风险,不断拓展对机构现有和潜在风险的认识。这是一个资源密集型的监管方法,只有对那些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机构才更有效率。同时,FSA希望对那些对市场影响力较小的大量中小机构采用“远程监管”的方法,在需要的时候,针对特别机构进行走访。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大量中小机构实施的普遍监管措施,也就是通过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风险的调查研究而实施的监管要求。这类被监管机构和FSA没有定期的联系,但是需要定期提供报告供FSA进行系统自动化分析,并且向FSA报告任何业务策略的发展变化。这些中小机构的业务发展趋势和业务实践将受到监管,同时将纳入到对整个行业的分析范围之内。为了给中小机构更多的指导,FSA正在考虑建立监管指导热线。

4.提出对金融监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这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大家都已经认识到监管的重要性,但监管的范畴不可能无限度地扩大,更不可能取代被监管机构管理层日常的风险控制程序,监管当局必须在有效和经济中寻求平衡。英国金融监管局提出对监管行动进行成本效用分析,为今后的行动提供借鉴和依据。

英国新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

1.合并各个分散的监管机构,减少重复报告

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现在分散的9家监管机构将合并在金融监管局(FSA)名下,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实行统一的监管。金融监管局作为单一的监管主体出现在公众面前,从此结束了多头监管的局面。金融监管局试图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正式生效以后,将证券期货管理局,投资管理局和个人投资局等各种不同报告要求合并起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措施,金融监管局将对现有的报告要求稍加变动,应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将数据重复上报给所属的不同监管机构以满足他们的不同要求的情况将改变,金融监管局还注意采用最新的技术,展示一种新的形象,允许金融机构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信息。监管规定和指导可能会随着金融监管当局技术当手段的不断发展而改变。

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灵活的监管方法,实行分层次监管

根据监管对象分配监管资源,从而达到法定监管目标。方法之一就是集中精力加强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研究和那些潜在风险较大、影响金融监管局法定目标实现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监管局开发出一套确定风险大小及其影响力的评估系统,为便于监管,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等级的评估,以此作为确定监管关系的基础。

3.明确管理层的责任,加强对管理人员任职的审核

金融监管局强调,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是管理层的责任,管理层必须认识到他们有责任向监管机关通告任何监管问题。金融监管局明确了28项属于“控制职能”的岗位,金融机构在指定某人担任具有这类具有“控制职能”的岗位时,必须经金融监管局的认可。如果这些人不再担任控制岗位,金融机构必须申请撤销这些人的任职许可。担任控制职位的个人在金融机构内部工作的变动以及被授予更多的控制职能,都需要从金融监管局获得允许。金融监管局指出,金融机构为以前的雇员出具证明文件,并指出该雇员行为的适当行为以及对其诚信做出评价是应当倡导的良好市场行为。

4.加强对洗钱犯罪的管理力度

英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法定目标之一就是降低金融犯罪,包括防范洗钱犯罪,具体做法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防范洗钱犯罪的报告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洗钱的内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控制程序和业务手册;(2)对客户身份的确认。金融监管局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及时有效地获取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3)交易的记录和保存。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保证所掌握的客户财务状况以及重要的交易细节在相关的部门内部传递,使具体经办业务的人员能够及时查询客户的资料;(4)对有疑问的交易及时确认和报告。《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要求必须确保“经核准的个人”在反洗钱的报告系统和控制制度中承担明确的责任,指定其担任“反洗钱报告主任”,他有责任将所发现的疑点及时报告给智能犯罪管理局;(5)对员工加强防范洗钱的教育和培训。金融机构本身必须确保员工充分理解他们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和相关的法规,并接受适当的培训。金融监管局还要求此类培训必须有一定的频率,应当保证每一个从事可能涉及洗钱业务的员工在过去的24个月中接受到培训。

5.对存款保险范围有新规定,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障程度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正式生效以后,对于投资、存款和保险业务的补偿计划将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所替代。如果金融机构违约,“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将是零售客户寻求补偿的唯一渠道。和现行的金融服务补偿安排相比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是申请补偿人的资格条件的变化;一个是对存款和一般保险的补偿限额有所提高。有资格申请补偿的人,除了那些被划入除外类别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大型公司和大型合伙人企业)外,都有资格申请补偿。申请补偿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不会因为获得补偿而得到额外的好处。金融监管局还建议提高补偿的限额和对存款、非法定保险的补偿比例。例如存款,过去的规定是补偿20000英镑的90%,合计补偿金额是18000英镑;现在的规定是对于第一个2000英镑补偿100%,其余的33000英镑补偿90%,补偿的总额提高到31700英镑。这一改变主要是为了提高对那些最不富裕人群的保护程度,新计划显著改善了对普通消费者和小企业的保障,符合FSA提高市场信心和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定目标。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1.根据对金融机构风险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分层次

我们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很早就提出了这个概念,因为随着外资银行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加,风险的类型更加多样,而现实的情况是我们不可能同比例地增加监管人员,因此根据外资银行的风险划分类别,有重点地实施监管,分配资源,达到最有效的结果。目前,我们所使用的风险类别的划分方法仍然是骆驼评级体系(CAMELS)对外资银行进行年度风险类别的评审。比较英国新的监管体系,他们在风险评价的技术方法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根据个别金融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程度乘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来确定风险的大小,而风险程度是确定监管关系的基础。我们目前还不了解具体的风险评估过程,但可以肯定这一新的方法需要更多的行业统计数据和数理化分析方法,把具体化的监管过程建立在比较科学合理的量化分析的基础上,也许这正代表着一种新的监管思路。对我们来说,则要加强对整个行业、地区风险的研究工作,加强数理析,为监管提供有效的背景资料。

2.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管理层的责任,加强对管理人员任职的审查

英国新监管框架中处处强调金融机构管理层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从监管机构中期望些什么,以及他们本身应该承担的什么责任。英国金融监管局实施的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不是以具体法规条文为基础的监管,而是审慎监管,它是一个更加系统化的监管方法,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很多监管要求并不是以“法案”(ACT)的形式加以公布而多数是政策指导,具有连续性和灵活性,鼓励金融机构的管理层普遍采用行业中“最好的作业方式”(BEST PRAC-TICE),强化自我监督。对于内部控制比较完善的金融企业,监管的密度和强度都大大降低,从而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成本支出。英国监管当局没有特定的现场检查组,更多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和专家小组,显然专业人员的成本是要相当高的。

3.将防范金融犯罪、打击洗钱工作提高到一个显著地位

实际上,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有关于洗钱的规定,但新法案进一步明确了FAS在防范洗钱中的地位和任务,金融机构要成为打击洗钱犯罪的第一道关口。非法洗钱行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毒瘤,监管机关要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必须和安全、司法等部门联合起来,予以严厉打击。在我国,关于如何防范洗钱的法规基本上是个空白,但随着对外经济交往以及境内经济成份的日益复杂,如何防范洗钱应该引起监管机关的重视,有必要尽快制订金融机构关于如何防范洗钱的规定,未雨绸缪。

4.金融监管局重视信息的披露,将保护消费者放在较高的位置

金融机构,包括FSA的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普通消费者所面对的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风险,提供一个公平、高效和竞争的市场。金融市场中信息的透明度可以促进市场规则的发展,而反过来,有效的市场规则可以维持行为的标准。英国金融监管局鼓励行业协会公布金融产品的价格、功能和特性的比较表,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明明白白。

5.灵活和前瞻性的监管FSA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在风险较大的领域,包括集中专业人才、收集信息、进行客户调查、经济分析以及和从业人员进行沟通,确定哪些领域的风险较大,从而运用FSA新的风险评估框架,有效分配资源。FSA强调监管的前瞻性,寻求及时确定风险并在他们造成破坏之前有效降低风险。这包括对重要的问题及时和公开地提醒公众注意,对受监管机构的好的和不好的业务运作方式,以及对消费者有潜在影响的问题及时加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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