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英国农业的结构与性质--兼论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_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论文

现代英国农业的结构与性质--兼论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_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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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20世纪40、50年代及70年代后期,史学界对于欧洲的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展开了两次国际学术大讨论。现在看来,这两次大讨论并没有很好地解释欧洲和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

在第一次关于过渡问题的大讨论中,库辛斯基过高地估计了英国绝对主义国家体制对资本主义所起的作用。他写道,“绝对君主专制是英国资产阶级发展的一个产物。在这个时代,这种政府形式和它的制度很有价值地保卫了资本主义而反对封建主义。”① 他提出了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直接发展到资本主义经济的看法。库辛斯基的这一看法遭到托尔的批评。托尔指出,“他忽略了社会最大的部分即农民”,② 未能认识到16世纪是不同经济形式的混合,资本主义农业并不是“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多布提出,封建主义危机发生在14和15世纪,而资本主义发展真正始于17世纪初。在这两种体系之间存在着一种“就其生产形式而论,既非封建亦非资本主义”的体制。③ 英国共产党历史学家小组还进一步提出这样的问题:“在17世纪开始时,英国人的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关系究竟是什么?”④

上述争论中提出的问题十分重要。但是,正如霍布斯鲍姆指出的,这次国际大讨论所提出的“西欧封建主义以后是什么”的重大问题,当时并未得出圆满的解释。在20世纪70年代展开的第二次关于过渡问题的国际学术大讨论,也未再涉及这些问题。⑤

1976年2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罗伯特·布伦纳在《过去和现在》杂志发表以《前工业欧洲农村的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为题的论文,引起第二次关于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大辩论。布伦纳在文中指出,英国和法国两国农村阶级结构的不同决定了农业发展的不同结果。在英国,“正是基于农业资本家阶级的出现的一种农业革命,使得英国变成经历工业化的第一个国家”。⑥

布伦纳的文章存在着理论和方法上的严重缺点。它发表后,遭到史学工作者的批评。吉·布瓦指出,布伦纳批评人口决定论者模糊了阶级关系的论点是正确的,但是他的研究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布伦纳教授的思考事实上被安排围绕一个单独的活动:理论上的归纳总是先于直接样本历史资料”。他的论点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阶级斗争的推动力”,这个现成的理论结论出发的。这样,他就“剥夺了一切真正实体的历史唯物主义即生产形式的基本概念”,“放弃了经济实体领域”的研究。到了90年代,R.W.霍伊尔指出,“16世纪的发展趋势完全不同于布伦纳的观察”。⑦ 简·惠特尔则认为布伦纳的论文反映了在对长时期发展的理论研究与经验的历史探讨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⑧

一、近代英国农业土地租佃制及其性质

封建主义瓦解以后,英国土地经济形态究竟是怎么样的?这是研究英国土地制度史和农业史时,人们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在强调英国是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之时,却忽视了这个问题。近代英国土地经济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二律背反。对封建法的承继使它的土地持有保留了封建保有权的旧框架。但是,农业生产却有了大的发展。就英国农业发展的形式而论,认为在近代初期庄园制便瓦解了,以后迅速过渡到资本主义大农业。如前所说,这种看法并不符合英国农业史发展的事实。

土地租佃制,它包括租地农场制,是中世纪以后英国农业经济制度基本的内在结构。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农场出租是1400年到1750年英格兰土地制度中到处可见的现象。它反映了所有权的胜利和重建基于有限期契约的一条保有权服从的链条。这种契约起源于中世纪庄园自营地的出租。它们在公簿持有保有权中也重建和复制了这种关于租地保有权的契约(在公簿持有农中间,有时是通过强制,有时是靠同意)。到1600年,英格兰有2/3的土地已属于自由持有地。他们中大部分属于靠地租过活的人。到1750年,绝大部分英格兰的土地出租给几乎没有固定资本投资的人耕种,以收取地租。地主与这些农场主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地租被视为租用固定资本的回报。租用有固定的期限。通过协商更新契约,而时间长度可变。⑨ 在霍尔德内斯上述叙述中,使用了像“固定资本”和“契约关系”这样的现代经济关系的概念,但并不能证实在15至17世纪,甚至在更迟一个世纪,英国农业经济已经确定了现代经济关系。

在中世纪的英国和欧洲的中世纪,租佃制是和封建领主制紧密相连的。它的特征是,不仅有包含在地租关系中的经济从属关系,还有领主制本身对农奴和作为它以后的变种的部分不自由农民的束缚关系。中世纪的领主-农民关系持续了许多世纪。它的残余在许多地方甚至一直持续存在到近代后期。及至近代,领主和农民制度不仅持续存在着,而且在适当的条件下,它还能使自己得以休养生息。⑩ 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农民和领主这三者仍然被束缚在一起。甚至当农民已经与市场建立了某种关系时,农民们继续被束缚在土地上(如旧法律大全所说);而同样重要的是,农民也束缚了土地。直到现在,还没有土地所有权。领主对土地拥有权利,农民对土地也拥有权利,不过如此而已。他们深表关心的是这些权利究竟是什么?但这是用不着向局外人阐明的。权利是根据习惯确定的,每当权利受到挑战时,申诉都是向习俗提出的”。(11) 领主制残余与商业化农业同时混杂并存。

我以为需要把租佃制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看待,对它做一些讨论。这里把它视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或独立的经济形式,可能有不少人不赞成。在他们看来,中世纪租佃制与农奴制相联系,属于封建经济;而近代租佃制与资本主义农场相联系,则属资本主义经济。其实,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土地租佃关系,即使是最纯粹的租佃关系,也从来就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关系。马克思早年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地产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态作了有洞察力的阐述,对19世纪英国地产制度的特征作了准确的勾画。

马克思在该书中论述了封建地产的性质。他指出,“封建的土地占有已经包含土地作为异己力量对人们的统治。”“私有财产的统治一般是从土地占有开始的,土地是占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但是,在封建的土地占有制下,领主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是领地的君主,同时,在封建领地上,领主和土地之间还存在着比单纯物质财富的关系更为密切的关系的假象。地块随着它的主人一起个性化,有它的爵位,即男爵或伯爵的封号;有它的特权、它的审判权、它的政治地位等等。”“地产的统治在这里并不直接表现为单纯的资本的统治。”“封建地产也给它的领主以称号。……这一切都使他的地产人格化,使地产名正言顺地变成他的家世,使地产人格化。同样,那些耕种他的土地的人并不处于短工的地位,而是一部分像农奴一样本身就是他的财产,另一部分对他保持着尊敬、忠顺和纳贡的关系。因此,领主对他们的态度是直接政治的,同时又有某种感情的一面。”(12) 马克思指出,到资本主义关系完全成熟之时,“地产这个私有财产的根源必然完全卷入私有财产的运动而成为商品”,“所有者和他的财产之间的一切人格的关系必然终止”,“最后,在这种竞争中,地产必然以资本的形式既表现为对工人阶级的统治,也表现为对那些随着资本运动的规律而升降沉浮的所有者本身的统治。从而,中世纪的俗语‘没有不属领主的土地’被现代俗语‘金钱没有主人’所代替。后一俗语清楚地表明了死的物质对于人的完全统治”。(13)

那么,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英国的大地产中的社会关系究竟如何呢?马克思曾有敏锐的察觉。他写道:“更不用说现代英国的地产形式了,在那里,土地所有者的封建主义是同租地农场主的牟利和勤勉结合在一起的。”(14) 马克思根据李嘉图的理论指出,“土地所有者同租地农场主即社会的相当大一部分人的利益是敌对的。”(15) 马克思这种关于近代大地产仍带有残余的封建性的见解,对于我们认识两种土地经营形式的性质,有很大的意义。

诺斯和托马斯曾经断言,庄园制度的变革会导致“土地绝对所有权和自由劳动力市场”。他们认为,这些是“有利于经济增长和有效分配的终点”。(16) 然而,诺斯和托马斯提出的模式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阿普尔比在研究了英格兰西北部的土地制度后指出,“很清楚,在法律上,自由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但是土地所有权在西北部并未绝对化。”(17) 事实上,不仅在英国的一些地区可以找到不符合诺斯和托马斯所概括的一般道路的范例,从整体上说,英国近代农业组织的结构都与上述发展模式相去甚远。绝大多数英国地主没有或者说不愿意扮演资本主义雇主或企业家的角色,在16世纪30年代修道院解散以后,他们在控制农民的土地让与、限制农民团体的存在和乡村经济组织问题上走过了漫长的道路。(18) 从16世纪开始,英国农业中出现了三层式的体系,它们由富裕的以地租为生的地主、大租地农场主和无地的劳动者构成。(19) 英国形成了以土地租佃制为核心的分层土地占有制度。

到了19世纪后期,英国农业经济组织仍表现为二元结构,即所有者持有的地产和租地农场。如果说使用雇佣劳动的所有者农场属于资本主义农场,那末租佃制农场则是一种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经济组织形式。由于租佃制农场长期存在,英国租佃农在近代时期也长期存在着。这些财力不大、经营规模一般较小的农业经营者在18到19世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没有取得土地所有权。

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不仅在英格兰,而且在苏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着农业土地租佃制,大部分农场都是租佃农场。188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93,047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4,588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18,991户。192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52,035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2,680户。(20)

就英格兰和威尔士两种土地经营的面积来看,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比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同样要多。188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3,291,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4,217,000英亩。192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1,386,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4,640,000英亩。(21)

1887年到1891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82%的土地占有者是完全没有土地所有权的佃户,有14%的土地占有者拥有全部土地所有权,剩下的4%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同期,种植作物和牧草的土地中约85%是租佃经营地,有15%的土地是所有者经营的土地。

在苏格兰,就土地持有者的数量而论,1887年土地租佃者为74,870户,土地所有者为5,995户。部分租佃土地并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持有者为426户。1922年土地租佃者或主要是租佃土地的土地持有者为68,177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部分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持有者为7,824户。(22)

就苏格兰土地面积而论,1887年苏格兰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4,247,000英亩,拥有所有权进行经营的土地面积为618,000英亩。1896年苏格兰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4,292,000英亩,拥有所有权进行经营的土地面积为605,000英亩。(23)

也就是说,1887年时,苏格兰约有15%的土地是由土地所有者经营的,到1902年,所有者耕作的土地占12%。在1919年到1933年间,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上升为1/3。1960年,在苏格兰,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土地面积达到了51%。(24)

近代英国非庄园制条件下的租佃农场制已不带有旧的封建领主关系,但是它与纯粹的资本主义关系尚有不同。在租地农场主身上,反映了多重经济关系。首先,租地农场主没有土地所有权,他们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土地的有条件的使用权,而并非经济上拥有全部产权的资产者。他们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土地的有期限的使用权,契约观念的确立则保证了他们的这种使用权的相对可靠性。另一方面,租地农场的规模各不相同。有的农场为上千英亩的大租地农场,也有面积在十几英亩到几十英亩的家庭小农场。在租佃制的一端,大租地农场主对土地进行资本投入,使用众多的雇佣劳动力,他们的农产品提供给市场,介入资本主义市场关系。它们的性质属于资本主义农场。

至于说处于租佃制另一端的小租佃农场和小佃户,他们依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属于家庭农场。他们要承担地租,生产的农产品相当一部分供自己家庭维生所用,也有一部分提供给市场。他们对土地的投入,以及他们购置的农具将他们束缚在土地上,甚至他们一些人会拥有一点土地。他们有自己的农具,并在土地上有投资,他们无法像雇佣工人那样随时可以离开租地。租地对他们有一种自然束缚性。可以认为,地租剥削是一种带束缚性的剥削。地主通过给佃户使用权,将其束缚在土地上。土地租佃制中的契约关系,并非两个法人之间地位平等的契约关系。佃户有某种经济上的不自由和潜在的对土地的依附性。

租佃制是人类历史上一种特定的农业生产关系,它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出现过。但在这两个社会中它又各有随附的要素和特定的配置,如大规模的租佃农场纳入了雇佣劳动关系等。但是,把租佃农场直接等同于纯粹性质的资本主义农场,在所有权理论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与其说租佃农场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联系,还不如说它与一种特定的经济部类即农业部类相联系。

近代农业经济部类具有传统型经济的特征。在农业部类的生产中有着工业部类所没有的自然环境和自然经济制约性。这些自然制约性使农业部类的生产到了近代和现代仍保留着大量中世纪生产方式的痕迹。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其生产条件不同于工业,恐怕永远无法实行移植的工厂制度,也不可能完全实行集约化生产。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中的农业部类长时期中都将具有多元的不同规模和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

至于说在英国租佃制内部,还存在着复杂的次级租佃关系。根据埃维里特对肯特郡地产资料的研究,在那里有188个教区的地产为少数人所有(平均每个教区为1811英亩),有54个教区的地产(平均每个教区为3514英亩)实行了再分割租佃持有,另有98个教区的地产(平均每个教区为4253英亩)实行了多次再分割租佃持有。(25) 即教区面积越大,多次再分割、分层租佃持有的特征愈明显。根据埃特维里的研究,在莱斯特郡,有8%的教区,土地集中在一个地主手中,有44%的教区土地为几个人掌握,有24%的教区地产实行了再分割租佃,另有24%的教区地产实行了多次再分割租佃。在北安普顿郡,有10%的教区的地产为一个地主所有,有57%的教区地产为几个人所有,有20%的教区地产实行了再分割租佃,有13%的教区地产实行了多重再分割租佃。(26)

至于在苏格兰,土地制度的发展要比英格兰落后。苏格兰的经济和社会都是二元的,部落制的高地地区与较发达的低地地区不同的农业制度并存。在那里,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完全是封建的。这样,在法律上,与习惯权利相区别的所有土地占有者都是国王或其陪臣的佃户,他们成为在宗教改革时期取消宗教保有权后,成为“近代时期唯一的持有者”。在法律上取消封建主义采取的形式后,并没有取消封建保有权,而是将它们转变为同等的财产或商业保有权,即将租地持有制封建化,同时,取消了习惯保有权的全部立法力量。在那里并没有创立一般的资产阶级的财产权,以至于土地所有者的实际人数仍然非常少,全苏格兰不到8000人。他们由年土地价值在2000镑以上的地主(不到400户)、年土地收入在500至2000镑的地主(1000户稍多)、6000个小土地所有者和144个公司法人构成。(27)

通过以上的叙述,农奴制瓦解后英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形式已经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从庄园自营地中发展起了早期的租地农场,在16世纪前后土地变动中则形成了近代新兴地主地产。而16世纪以后的近代时期,带有领主制残余的庄园领主租佃制和自由契约租佃制一度共存,租佃制仍是大地产内部的基本纽带。在整个近代时期,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体系继续存在,绝对产权制度难以建立,中世纪农民等级身份制的残余继续存在,公簿持有农在英国近代持续存在。英国农业在农奴制瓦解后,在长时期里生产关系保持了一种可称为后封建主义和半资本主义混合的结构特征。

二、近代农业的结构和性质

使用雇佣劳动力的程度是衡量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1831年的人口统计表明,当年英格兰共有236,343户从事农业的土地所有者,他们中有36%没有雇佣任何劳动力。这其中有地理差别。在德比郡、拉特兰郡、威斯特摩兰郡和西约克郡,有50%以上的农场主没有雇佣任何劳动力。而在伯金汉郡,有80%以上的农场主使用了雇佣劳动力,数量不小的这批小农场的主人更关心家庭的需要、邻里的义务,以及农产品贸易的利润。(28)

统计数字表明,英国农业中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关系到19世纪中叶已有相当发展,但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农场不过占农场总数的一半稍多,其中还有相当一批是使用极少量雇佣劳动力的农场。这说明,纯粹家庭农场和把雇佣劳动力作为辅助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的多数。即真正的资本主义农场只占农场的少数。这是我们在估计19世纪中叶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程度时需要重视的事实。

我们发现,英国农业史事实上与国人传统的认识相悖。英国的农业经济在资本主义时代并没有实现资本主义的同质化。雇佣劳动关系也没有成为农业关系的全部形式。并且,这一现象具有普遍性。克劳迪亚·冯·威尔霍夫评述说,“所有关于进步和现代化的理论,无论是左派的、右派的、或是中派的,都赞成这样的看法,即——自由工资劳动者对于那些还不是工资劳动者的人或是绝大多数人来说,代表了‘将来的前景’。但是……无产阶级工资劳动者只是少数现象……并且限于地球上少数地区。”(29) 在英国和在美国,绝大多数社会经济组织仍然是十分传统的。大多数农场的社会组织仍然是十分传统的。绝大多数农场并非使用成百上千工资劳动者的“乡村工厂”,而不过是家庭农场,它们中有许多根本不雇佣工资劳动者。由于在那里工业并没有与家庭相分离,并且没有高度专门化的劳动分工。(30)。

应当说,在英国这样的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比起其它国家要成熟得多。但是,它近代时期的国民经济仍是多元构成。工业部类是较先进和集中体现资本主义关系的部类,而农业部类则保留了许多旧的成份。大资本主义租佃农场经营、小型的家庭租佃农场经营、传统的大地主地产和有所有权的自耕农私有制等多种经济成分混合在一起,庄园领主制的残余与自由经营交织一起。

在英国,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大资本主义农场在农业中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现象应当说一方面与英国特定的政治史有关,另一方面与农业经济部类一般的特质有关。农业经济部类是一个传统经济部类,它有自己特定的形式,常常使用传统的生产方式。因为农业生产往往是一种极为复杂的人力劳动,它受自然和地理条件制约,在技艺和技术层面上显然与工业生产有很大差别,它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不可能与大工厂完全一致,保留一定的小规模的家庭农场是很自然的。

随着工业化的完成和农产品产地向海外转移,农业部类在英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日渐降低,成为国民经济中附属性的部类。在英国,在农业劳动人口所占的百分比,1840年为22.7%,1850年为21.9%,1860年为18.7%,1870年为14.8%,1880年为12.0%,1890年为10.2%,1900年为8.4%,1910年为8.0%,1920年为7.1%。(31) 在国民收入中农业所占的比例也可以衡量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变化。

如果我们把雇佣关系视为资本主义的结构成分,那末,到19世纪末英国农业经济中有50%以上的非资本主义结构成分。在美国,农业中非资本主义成分所占比例比英国要低些。而在其它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中,农业中非资本主义所占的比例要比英、美高得多。这样,就提出了资本主义时代农业中非资本主义成份的问题。这是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尚未充分注意的问题。它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争论良久的“小农是否消灭”的问题。

人们对于农业资本主义的认识,看来受到马克斯·韦伯理论很大的影响。韦伯强调阶级与市场、分配和消费的关系。他根据人在市场中的地位来定义阶级。他注重考察个人在信贷、商业和劳动市场中的机会。韦伯派的理论使人们重视商业和交往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作用,这是其积极方面。但是,由此把卷入世界市场的全部经济活动也不加分析地视为资本主义,却蕴含着理论混乱。这也影响到富于批判精神的依附论学派。阿明和沃勒斯坦认为,现代世界所有生产方式(工资劳动、非工资劳动等)由于参与了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统治下的市场,因此都是资本主义的了。这种市场倾向的阶级分析实际上主要来源于韦伯的遗产,而不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32) 按照这种分析方法,在微观层面上,我们将无法对不同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作分析,也无法揭示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部类特征。

注释:

①J.Kuczynski," A Rejoinder," Labour Monthly,Vol.22.p.654.

②D.Torr," The English Revolution" ,Labour Monthly,February,1941,p.90.

③M.H.Dobb,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London,Routledge and Regan Paul,1963,p.19.

④Historians' Group," State and Revolution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Communist Review,July 1948,p.208.

⑤Eric Hobsbawm," Scotish Reformers and Capitalist Agriculture." in Eric Hobsbawm,ed.Peasant in History,Essays in Honour of Daniel Thorner,Oxford U.P.1980,p.29.Keith Tribe,Genealogies of Capitalism,Macmillan,1981,Chapter 1," The Problems of Transition and the Question of Origin" ,pp.1—34.

⑥Guy Bois," Against the Neo-Malthusian Orthodoxy" in the Brenner Debate.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in.A.H.Aston and C.H.E.Philpin,eds.The Brenner Debate,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Cambridge U.P.1987,p.49.

⑦R.W.Hoyle," Tenure and the Land Market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or a Later Contribution to the Brenner Debat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2nd ser.SLIII,No.1 ( 1990) ,p.8.

⑧Jane Whittle,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Oxford,Clarendon Press,2000,pp.6-7.

⑨B.A.Holderness,Pre-industrial England Economy and Society,1550-1700,London,1976,pp.76—77.

⑩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92—94页。

(11)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97页。

(1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页。

(1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2页。

(1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3页。

(1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38页。

(16)Douglase C.North and Robert Thoma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anorial System:A Theoretical Model"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Dec.1971.pp.777—803.

(17)A.B.Appleby," Agrarian Capitalism or Seignerial Reaction? The Northwest England 1500-1700," American History Review,Vol.20,no.3.( 1975) ,p.593.

(18)Richard Lachmann,From Manor to Market,Structural Change in England 1536-1640,Wisconsin U.P.1987,pp.139—140.

(19)L.A.and J.C.F.Stone,An Open Elite? England 1540-1880,Oxford U.P.1986,p.282.

(20)Ministry of Agriculture,Fisheries and Food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for Scotland,A Century of Agricultural Statistics,Great Britain 1866-1966.London,Her Majesty' s Stationery Office,1968,p.24.Table 10,Number of Holdings by Tenure-England and Wales.

(21)A Century of Agricultural Statistics,Great Britain,1866-1966,p.25.Table 11.Acreage of Holdings by Tenure-England and Wales.

(22)A Century of Agricultural Statistics,Great Britain,1866—1966,London,1968,p.29.Table 12,Number of Holdings by Tenure-Scotland.

(23)A Century of Agricultural Statistics,Great Britain,1866—1966,London,1968,p.30.Table 13,Acreage of Holdings by Tenure-Scotland.

(24)A Century of Agricultural Statistics,Great Britain,1866—1966,London,1968,p.28.

(25)D.R.Mills,Lords and Peasants in Nineteenth Century Britain,London,1980,p.89.

(26)D.R.Mills,Lords and Peasants,p.87.Table 4,11.

(27)Sir John Sinclair,ed.General Report on the Agricultural State and Public Circumstances of Scotland,From.E.J.Hobsbawm,ed.Peasants in History.Oxford U.P.1980,p.7.

(28)Mark Overton,Agricultural Revolution in England,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grarian Economy 1500-180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178.

(29)Susan Archer Mann,Agrarian Capitalism in Theory and Practice,Chapel Hill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1.

(30)Susan Archer Mann,Agrarian Capitalism in Theory and Practice,p.2.

(31)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32)Susan Archer Mann,Agrarian Capitalism in Theory and Practice,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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