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的国家认可体系全面启动(论文文献综述)
王瑶[1](2021)在《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中认为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外交布局全方位展开。作为跨国交流的重要载体,中国赴海外留学生群体数量不断壮大,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关注对象。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是国家形象的代言人,在树立国家形象、增进国际交流、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总体上,他们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意识,能够把个人前途与国家命运联系在一起。但受个体成长经历、海内外复杂环境以及多元价值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部分赴海外留学生的价值观念变化不定,一些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出现有辱国家形象的异常行为,这损害了国家形象与利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作为中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内容,思想政治教育以政治教育为核心,关注个体的思想、道德和心理,是引导思想观念和规范言行举止的综合教育实践活动。关注中国赴海外留学生的思想状况,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和引导效用,是思想政治教育面对的时代课题。当前,针对中国赴海外留学生群体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诸多问题,或散落分布于留学前的培训讲座,或流于形式,既缺乏实质内容,又未形成系统化的教育体系。因此,强化中国赴海外留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弥补其“缺位”造成的各种问题,是当前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紧迫任务。本文在对主题研究进行基本概述的前提下,梳理了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发展脉络,从时代特征、政策支持及教育管理等方面寻求经验借鉴。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世界历史理论为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提供了根本的价值指引。同时,推拉理论、承认理论以及跨文化理论等西方相关理论为研究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新的参照视角。在对留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其他学科的教育内容与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通过跟踪调查和访谈等途径,以世界观、政治观、人生观、法治观和道德观为多元考察视角,充分了解并挖掘中国赴海外留学生群体的思想政治状况,探明该群体的现实需要和面临的现实困扰,寻求与该群体相契合的思想政治教育切入点。因留学生行前准备工作不充足、留学教育体系缺乏思想政治教育观照、留学应急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国外负面舆情的不良诱导以及种族主义带来的多元文化冲突等因素,中国赴海外留学生在思想政治层面主要暴露出爱国言行备受争议、文化认同漂浮不定、政治态度相对漠然、心理状态孤独失序以及法治素养较为薄弱等问题。中国赴海外留学生面临的各种思想政治问题是多种因素交互的结果。分析影响因素,挖掘问题本质,并据此提出有效规范中国赴海外留学生言行的对策建议,有助于规范中国赴海外留学生言行,使其自觉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侵蚀与渗透,增强自身的国家认同感。针对出国前、留学中和回国前三个教育场域,本文从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和制度体系四个层面提出相对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方案。一是教育主体层面,加强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留学前以思政课教师协同专业课教师为主体,加强行前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留学中以使馆工作人员带动公派教师为主体,强化留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回国前以学历认证人员对接学联组织为主体,合力完成思想政治教育对接工作。二是教育内容层面,实现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立德树人:留学前以课程思政做好行前思想教育;留学中以问题为抓手把控留学生动向;回国前以职业规划促进留学生再社会化。三是教育方式层面,链接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功能:留学前以“反向内省”助力留学教育顺利开展,通过留学生乐于接受的实证教育方式,推动留学生行前思想政治教育落地有声;留学中以海外服务协同教育推进教育方式转化,建构互信基础上以服务功能向教育功能过渡的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回国前以共情引导教育方式有效激发留学生报国热情,通过发挥同辈群体效应、榜样示范作用以及优化回国软硬件设施,引导留学生学成归国。四是制度体系层面,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分阶段落实,重在构建全方位的机制保障,最终形成系统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这能够切实解决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系列难题,提高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贡献。
丁辉[2](2021)在《双碳背景下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已经成为我国“十四五”发展时期乃至今后长期低碳转型发展的战略方向。实现“双碳”目标,要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坚实导向,以系统化的政策标准、政策体系为支撑,创新模式、勇敢实践,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发展,引导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有序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开拓新市场、设计新机制、完善标准,逐步建立起以能够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因此,本文从针对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研究出发,采用因果推断和问卷调研的方法对现有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市场主体参与气候投融资的动因和障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根据一手的调研资料总结了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政策需求框架,总结了金融机构在政策层面所需求的准入机制、信息机制、绩效机制、激励机制等多种要素机制。研究在梳理国内外气候投融资发展演进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评估发现尽管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处于早期阶段,但相关政策举措已经在试点范围内对碳减排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针对政策发展,由于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尚在建设中,相关研究还没有形成成熟、一致、系统的结论,对于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构建的讨论尚不充分。本文进而梳理和总结大量国内外气候投融资政策研究和政策体系建设经验,结合调研结果,本文对系统化研究政策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进行归纳,明确了分析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理论框架;在总结和提炼有关政策体系要素分解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归纳了对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进行建构的六个要素机制并详细阐述了政策体系建设发展的方向和内容。最后,本文借鉴已有的政策体系结构化评价的理论方法,从六项要素出发设计了针对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进行评价的指标和方法,并具体讨论了其适用的范围和场景,以实现对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构建的过程和效果进行总体评价。通过上述研究,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气候投融资政策经验和思考的梳理和总结,提出了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和内涵,为发展我国气候投融资工作、形成气候投融资长效政策保障机制提供科学建议。
张云君[3](2021)在《行政裁决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裁决在民事纠纷解决上具有专业、高效、成本低的独特优势,在当前社会中,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复杂交叉形态,部门法交织共同治理的趋势也愈加突出,行政裁决制度的设立符合复杂交织的法律关系形态和高效定纷止争的纠纷解决需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自发挥优势、相互补充是提升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结合以上背景,本文梳理了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现状,分析了当前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对行政裁决制度重构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加以探讨,在此基础上,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模式提供了相关建议。首先,本文认为行政裁决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是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裁决能够为民事纠纷解决起到良好的“分流阀”作用。其次,本文梳理了行政裁决的立法现状与实施现状,对行政裁决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评析,发现当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是: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效力有争议、制度衔接不完善。接着,本文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中待完善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应建立依法裁决、公正裁决、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公开裁决的行政裁决原则;坚持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为基本遵循、以行政机关“谁作出、谁化解”为标准扩大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建议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建议以双方共同申请或一方申请、另一方不明确反对作为行政裁决的启动方式;本文搭建了行政裁决作出的基本程序;建议明确行政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构建以行政裁决复议和类似司法对仲裁的审查共同作为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方式;提出以当场履行、监督履行、申请强制执行作为行政裁决的执行方式。最后,结合当前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关于行政裁决制度核心问题的架构,本文提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模式。一则需要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立法。应当制定行政法规统一国家范围内行政裁决的基本程序,规范行政裁决的立法方式和相关立法表述。在此基础上,可以扩展行政裁决范围,探索其在版权纠纷领域、环境纠纷领域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上的运用。二则需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与其它制度的衔接。一方面应当明确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完善行政裁决过程中以及结果作出后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例如申请保全与执行。三则需要保障行政裁决制度的运行。通过建立行政裁决指导案例制度、提升专业化水平、搭建网络办理集中性平台、建立多渠道的实施评估与监督机制来保障行政裁决制度的有效运行。
彭昕[4](2021)在《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国际制度的发展有深化合作和扩大规模两个方向。相对于深化合作直接实现内部提质、进一步促进制度的发展,制度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制度成员的增多,如若不基于强有力的约束协调,则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制度功能的发挥、威胁制度的未来发展。诸如欧盟等强制度,因扩员而引起的内部协调困难、一体化进程延缓等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相比之下,约束力较弱的国际制度扩员就更易引起功能涣散、治理低效等问题。因此,弱约束性制度理应倾向于深化合作,谨慎扩员。然而,针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实践的经验观察发现,即便在组织面临迫切提质需求的情况下,弱约束性制度仍然实现了扩员。这一选择逻辑上的反常构成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所在:弱约束性制度为何选择扩员?弱约束性制度如何应对扩员后的功能低效?针对这一问题,就学理基础而言,制度变迁研究构成了研究的宏观理论背景;就经验积累而言,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数据与文献为本文提供案例检验基础。但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当前以功能主义和理性选择为导向,大量聚焦强制度扩员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对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问题提供有效解释。针对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制度扩员的经验研究,缺乏更进一步的学理提炼与整合,存在理论性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采用分析折中主义方法,在制度具备包容性特征且处于协调性制度互动背景的前提下,围绕国际制度功能的多重性内涵,提出了影响弱约束性制度扩员实现的权力制衡、规范扩散以及功能补偿三项基本假设。将其分别带入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从搁置(2001年至2007年)到进行法律准备(2008年至2014年)再到最终落实(2015年至2017年)的三个具体阶段予以验证。就上海合作组织案例而言,针对其弱约束性特征的判定既有其结构性的客观原因,也依据其一系列主观的规则设定。作为一项由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主导的区域间合作制度,上海合作组织具有基本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特征;同一空间内众多的相似性制度供给,也在大国利益和小国需求的彼此兼容中维持了基本协调的互动关系。以此为前提,通过历时性比较上合组织扩员三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发现:第一,在俄罗斯视角下,由于对美欧等西方国家的威胁感知不断提升,受到中国实力提升对中亚经济影响力增强的压力,其权力制衡需求呈现了持续增强,因此俄始终致力于积极推动扩员,以便更好地发挥制度作为软制衡工具的作用;第二,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背景下,上合组织的制度成熟、成员国的实力增长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意愿提升“上海精神”这一核心规范出现了日益增强的扩散需求,推升了各成员国寄希望于通过扩员提升制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倾向;第三,2015年“一带一盟”对接的实现、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确立,通过制度间功能协调上合组织突破原有功能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扩员引起的功能弱化问题,解决了成员国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引起低效问题的后顾之忧。基于系统的理论假设和经验论证,最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制度成员国权力制衡和规范扩散需求的提升增强了制度扩员的可能,但不足以促成扩员的最终实现;功能补偿的出现,是在前两项需求不断增长、扩员可能不断累积的情况下促使上合扩员决策得以最终达成的决定性因素。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对当前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分析总结出可资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约束性国际制度借鉴的发展经验和政策建议:在逆全球化时代、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大背景下,不论是既有弱约束性制度的未来发展,还是后发力量类似的制度供给,都应在关注内部功能建设的同时,重视制度间关系的维护,避免碎片化引起的制度消耗,追求在协调型互动中形成制度间功能的补偿甚至借用。2021年适逢上海合作组织成立20周年。本文对于上合扩员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已完成的扩员实践,还在明晰扩员依据的基础上对上合新阶段从制度协调中获取的新兴发展动力做出了积极评估与展望。
沈丁心[5](2021)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9月,安倍晋三内阁闪电辞职,菅义伟接任,日本政治从此开启了“后安倍时代”。安倍晋三两次执掌日本政坛,创下了日本战后政治家最长执政记录。安倍时代已去,但却为日本政坛留下了诸多政治遗产,其中,安倍有关经济外交的构想、政策行动与成效,对日本政治、外交以及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影响依然深远广泛。“后安倍时代”的日本外交将向何方,格外引人注目。因此,从了解菅义伟政府外交政策取向和展望未来日本外交发展趋势的意义上,回顾与总结安倍执政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经验与教训具有非常特别的意义。自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渐趋展现为相对积极的态势。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促动国际社会复合相互依存的逐步发展与不断完善;同时,逆全球化的趋势,亦在相当程度上与全球化共生同行,在相当复杂的国际战略互动中展现出突出的影响。在上述时代发展变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经济外交的内涵与外延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其在日本对外交往和外交政策实行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有鉴于此,本文将研究目标锁定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经济外交相关变量之间的耦合与交叉互动等问题上,通过这项研究以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在新时代的现状与变化,把握其特征与发展趋势,为我国对日外交乃至我国外交的发展与未来方向塑造等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综合运用国际关系理论与研究方法,以日本官方数据和政府资料等为主要基础数据,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分析以安倍政府(第二次执政)时期为核心的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构想、实施内容、外延变化、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其实施效果。本文由绪论(研究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分析)、正文(五章)和结论、以及参考文献等内容构成。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内生变化与外在变迁等作为问题导向,通过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等问题的梳理与分析,明确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前提,为其后展开的有关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构想、具体政策实践、政策实施的模式建构和发展趋势研究等提供必要的研究基础。本文第一章以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解读与释义为核心内容,通过对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外交研究的相应理论解读来建构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解读,不仅意在充实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认知,而且能为解读21世纪日本经济外交发展的指导理念提供更为明晰的线索与方法。如何有效评估日本经济外交的现状与未来趋势,需要充分发挥国际关系理论和经济外交研究理论的指引作用。本文第二章以时代演变中的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为主题,梳理与解读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历史与现状,厘清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内涵,特别是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与发展趋势的基本内涵。从纵向的视角分析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构想、布局的变化及其五大支柱(对外贸易、经济援助、对外投资、经济制裁、经济合作)的基本内涵与进展,以及与安倍国家战略与外交政策的相互关系。通过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实施日本经济外交的具体战略构想与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国家战略的层面,日本在经济外交的各个领域具体实施经贸外交、投资外交与援助外交,乃至制裁外交,例如签署CPTTP、日欧EPA、日美贸易协定等等过程的分析,阐释经济外交与日本政治、经济与社会等的交互作用,展现日本经济外交在日本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本文第三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扩大为主题,通过对“大阪轨道”构想及其实施过程的全面分析和东日本大地震后危机外交公关的经济外交实施案例的实证分析,具体阐述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是如何适应国际环境变化而实现自身理念与政策实践升级的过程。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解读,是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重要方式之一。本章中对于“大阪轨道”的关注与研究,是针对日本外交整体实践中,基于主场外交与经济外交的关联性互动,阐释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研究。同时,针对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专门性案例研究,以“谣传损害”背景下的经济外交作为分析案例,从另一个侧面充实了有关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论证过程。同时,本章对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比较研究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通过对比日本的政府开发援助(ODA)与中国“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阐释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本文第四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动因、特点与评价为主题。对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研究,本文的关注不单局限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本身,更注重在国际环境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产生的动机与深层原因等问题方面。基于国家治理与国家战略的双重视角,尝试重新认识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变化特点等问题。本文第五章以“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与展望为题,在综合分析日本经济外交嬗变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对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构想、面临的困境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展望。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展望,是分析、研究与评价日本外交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变量之一。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不仅取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从国家治理到外交实践的相关构想与政策实践,而且与日本面临的外在国际环境变化密切相关。依据上述分析考察,本文尝试在结论部分提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本文尝试建构新的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通过理论的、历史的和现实的三个维度,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政策及其属性嬗变进行梳理和分析,全方位地考察日本外交战略与政策的实践与发展变化,转变现有日本外交研究的思维定势,实现日本外交研究的理论创新。本文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研究,是对于已有研究成果的继承、优化与拓展。第二,日本经济外交的内在构成与自身的逻辑演变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日本国内外的环境变化,特别是日本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断地完善内涵,适时地扩展外延的有机整体。应对中国国力增长和国际影响力的扩大,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地缘政治与地缘经济的巨大变化,安倍政府重新认识和调整经济外交的价值与作用,是其现实主义国家治理理念的最明显体现。第三,本文在研究中特别关注了经济外交内涵变化与外延扩大的问题。诸如经济外交中的文化属性问题、公共外交与国际文化传播与经济外交政策的交叉融合问题等,为全面认识和把握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与独立的思考。本文认为,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既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在21世纪日本国家外交实践中的延续,也是安倍政府在和平主义外交与文化产业立国等治国理念指导下,主动顺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适时调整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外交实践过程。第四,日本式的思维方式对日本经济外交特别是安倍经济外交提供了基本的理念基础和政策动力,同时也决定了日本经济外交的特性与发展困局。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既给日本振兴经济与国际合作,重振国家自信提供了助力,同时也无法避免受到社会文化心理以及国际认知等等的局限与约束,从而导致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无法摆脱既有的发展思路与框架,无法完全回应日本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后安倍时代”的日本经济外交能否摆脱困局,在日本经济与日本外交、日本国家转型与国际社会发展等等交汇过程中,继续发挥有效的链接与平衡作用,为日本的国力提升与国际影响力的扩大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有待持续观察。
雷雨清[6](2021)在《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经济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跨境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自我国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以来,已逐渐从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并行的国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参与国际化进程加快,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活跃度增强,跨境并购交易规模不断提升,我国本土企业在信息通信、医疗健康、金融、房地产、矿产、能源等多个领域迈出国际化步伐。然而,随着国际经济结构调整、地区性经贸摩擦纠纷增加,以及跨国企业的经营不善,近年来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加。特别是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国企业债务负担骤然加重,部分国家出现了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潮。我国作为国际供应链上重要一环,部分跨境企业难以幸免,跨境破产事件如多米诺骨牌在世界迅速蔓延。上个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了西方国家加快了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进程,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对本国跨境破产规则进行了重构或完善。囿于我国当时经济国际化程度有限,跨境破产案件数量尚少,我国仅通过《企业破产法》第5条参照一般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设置了对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同时确立了我国破产判决的域外效力,这两项内容成为我国跨境破产领域的唯一规则。虽然该规则参照当时国际先进理念确定了修正的普及主义跨境破产规则模式,使我国司法实践有了明确规则可依,但由于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缺乏体系性、明确性、效率性,缺乏中外主体权利平等保护和协调机制,与国际规则差异较大等原因,导致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后14年从未得以真正适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我国法院在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意愿态度消极。然而,随着我国当前形势的变化,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变得愈加紧迫和必要,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可以弥补我国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产业结构调整、新冠疫情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契合我国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在理论基础方面,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仍应坚持当前主流的修正的普及主义理论基础。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前宜明确遵循的原则,具体应以高效救助跨境破产债务人为首要原则,公平对待中外主体利益为主要原则,同时要符合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基于对当前国际主流的主从协助程序模式和主辅协助程序模式的特点分析,以主从程序为基础的规则框架更有利于我国建构一个完备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兼容主辅协助和主从协助方式的优点,使我国跨境破产规则既具备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的承认、协助和合作的功能,又能在必要时以从属破产程序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实现“进可攻、退可守”。主从程序框架下,将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主从程序界分规则、主从程序启动规则、主从程序框架下的协助规则、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四个方面内容。首先,建立以主从程序为核心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首先要对跨境破产程序性质进行界分以确定主从程序效力范围,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限,明确跨境破产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我国宜将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作为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主要利益中心启动地破产程序为跨境破产的主要程序,我国可以启动辅助程序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进行承认和协助;债务人营业地启动程序为跨境破产从属程序,其效力仅及于该国境内财产。以债务人注册地为主要利益中心的首要推定,以债务人管理和控制地为例外,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根据破产管理人和利益相关方申请对主要利益中心是否随破产程序发生转移进行审查。其次,跨境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包括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以及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承认和协助的辅助程序规则。其中前两项程序为单独的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中性分配和管理的破产程序,而辅助程序是我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程序。建构这三项程序的启动规则时,宜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及国际破产前沿经验,对程序启动的原因、主体、客体、审查方式、启动后的效力和效果进行逐一规定。第三,跨境破产程序的协助规则包括协助的条件规则和措施规则两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外国破产程序协助需要满足互惠原则、符合我国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三项条件。由于这些条件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文章结合国外司法裁判经验对这三项条件的认定方式进行了逐一讨论。对协助措施规则应从措施的启动、范围和方式三方面予以建构:采取承认和协助分步走的模式;允许协助措施具有一定时间范围的溯及效力;协助措施的财产范围应尽可能及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所有财产,但原则上债务人不能利用我国协助措施变相规避我国法律规定下强制性法律义务;协助的方式应视外国破产程序的主从性质有所区分;协助需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原则;引入临时救济措施,增加债务人财产保护的及时性。第四,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是主从程序并行时协调境内外破产程序的重要规则依据。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可以有效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增加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空间,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程序协调需要。文章建议我国引入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以及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建立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主从程序平行合作机制,赋予我国破产管理人进行主从程序合作和协调权利;设置虚拟合并规则,允许破产管理人为我国债权人利益与外国破产程序主体进行谈判,做出附条件不启动我国程序的承诺;允许我国破产管理人在法院批准下与他国程序的管理人达成主从程序破产协议,发挥破产协议协调主从程序冲突、提高程序合作效率、协商破产重整计划的作用;建立符合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特点的平行协调规则,根据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体化程度,决定采用单一实体对待方式还是主从程序协同方式,对企业集团成员参与其他程序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和程序上的协助。
刘琨[7](2021)在《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文中认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工程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对其投资可以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乘数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先行地位”。随着全球基础设施短缺及老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传统采购模式引起的公共部门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以及资产交付与服务质量的低效率问题,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转变和良好实践效果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英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兼顾效益、效率、公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目前,全球已有135个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但各国PPP运行效率差异较大,在PPP模式风靡全球之际,加拿大发展为最具PPP市场热度和成熟度的国家之一。本篇论文针对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展现了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全貌:以PPP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探究,挖掘加拿大PPP模式跻身领先地位的深层驱动力。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正经历由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规范化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研究,吸取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中西交流和鉴往知来,对我国PPP模式的行稳致远与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四个方面对PPP模式相关理论和制度优势进行了探讨。第一,阐述了PPP模式概念,众多参与主体、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服务绩效五个主要特征,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第二,分析了PPP模式应用对象,即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特征,基础设施属性与市场失灵,以及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行业领域。第三,以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新公共管理与实践、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探究了PPP模式的制度优势。最后,以不完全契约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PPP模式缔约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物有所值、投融资结构、风险与利益分配、合同管理、绩效监管与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第二,分别从基础设施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两个角度,阐释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动因。总结了近30年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的两次浪潮及特征,宏观展现了项目在各基础设施领域、管辖层级及地域分布的基本情况。在1991-2003年的第一波浪潮中,加拿大PPP模式经历了由理论转向实践的艰难过程,伴随着部分项目失败,在质疑声中积累经验和教训。第二次浪潮是2004年至今,加拿大省级政府作为PPP主要开拓者,打造了更具活力的基础设施PPP市场,公共部门拥有更专业的评估技术与监管能力,制定了更明晰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在项目实践中,转变对私营资本需求方式,优化交易结构与回报机制,采用有限的需求与市场风险转移,极大提升了PPP项目产出效率及复杂程度。第三,加拿大PPP模式展现了公私双方从咨询伙伴、运营伙伴、协作伙伴、到贡献伙伴权利逐渐下放过程,根据私营部门参与度和风险转移程度,形成连续的包含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等责任的组合体。在探讨加拿大PPP模式全流程运行机制和采购管理中发现,加拿大主要PPP应用省份虽然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项目审批与采购管理上更为复杂且周密,但实际上加拿大PPP项目采购效率极高,表现为较短的招投标时间以及较低的招投标成本。这种高效性得益于,采购前期项目评审与决策管理、招投标评估与竞合谈判、合同体系建立三方面的运行监管与结构设计。首先,加拿大PPP项目采用了以物有所值为核心,细致且繁复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工作;其次,加拿大省级PPP专业机构借助发达的咨询服务,实施评标以及竞争性对话,能够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权衡技术创新与财务方案;最后,分析了加拿大PPP合同协议在绩效产出规范以及回报机制两个关键边界条件的特征。第四,基础设施发展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获得足额、长期、稳定的资金,PPP模式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之一是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政府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加拿大PPP模式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其成熟且深厚的PPP项目投融资市场。论文回答了关于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相关问题,并着重阐述了包括PPP项目债券、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债券在内的债券类融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加拿大PPP基金与联邦基础设施基金,以上四类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对加拿大PPP模式支持方式和投融资特征。第五,加拿大PPP模式风险管理较为完善。以加拿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为依据,探讨了加拿大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七个要素,分别为风险全流程沟通,建立风险管理范围和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以及风险动态监管。并根据安大略省交通类PPP风险矩阵,探讨加拿大PPP项目风险识别中的风险触发机制与影响结果,以及风险评估方案。最后,归总加拿大主要省份交通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探究加拿大PPP项目风险分配特征。第六,加拿大PPP模式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宏观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首先,探讨PPP制度建设的意义,以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总结了加拿大联邦及主要省份PPP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将治理能力、人力资源、协调能力归纳为加拿大PPP专业机构三大核心能力要素,体现了联邦PPP机构的战略引导作用,以及省级PPP机构的运营与执行能力。最后,从绩效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三个方面,探析加拿大PPP广泛的宏观治理体系。最后,对加拿大PPP模式进行了评价及启示。重点分析了加拿大PPP模式按预算与准时交付效率,社会公众与主要参与者认可度,以及项目经济系统性影响。探讨加拿大在PPP模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级PPP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降低对长期私营资本需求及有限需求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地区和项目未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的原因。并且对本篇论文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进行了总结。篇末部分,阐述了我国PPP模式发展现状和问题,并通过对加拿大的研究得到对我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田兆臣[8](2021)在《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产物,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原始社会开始,伴随人的劳动的产生与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进步。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原始社会不同种族、部落的习俗和约定等也逐渐形成,产生了最早的“制度”萌芽,规范着原始氏族成员之间的行为与交往。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伴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大,社会制度也更加完善与健全,制度的规范性也不断增强,并在对行为的指引与约束中推动人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受工业革命的影响,世界范围的分工与合作逐步形成,制度的范围与效力也更加凸显,制度发挥约束力的同时更强化了惩罚与警示的作用。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大发展推动了制度规范的提升,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制度在原有规范性和约束性功能的基础上具有了更强的感召力和引领力,不断凸显制度的权威,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制度权威是制度内在功能的体现,是人对制度认同和信服的结果。从制度权威的形成与显现来看,制度权威是人对制度规范性和约束性的内化,是制度功能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外显,更是人们对制度敬畏和信服的必然结果。制度在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中展现着制度的功能和力量,并逐步内化为人们内心的一种信服与认可,成为人们外在行为与实践的客观标准和遵循,最终将制度权威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软实力”。在马克思看来,制度权威是社会发展的客观结果,是事物内在客观规律的体现。也正是因为制度权威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制度权威所具有的内在“力量”和“威严”。当社会秩序的平衡状态或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被外在因素打破时,制度作为一种客观约束机制就会启动规范、惩罚和救济机制,实现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或对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社会关系的平衡和维护。伴随制度内在平衡功能的不断发挥,人们逐渐对制度形成一种力量的共识,将制度作为自己言行的标准和依据,彰显着制度权威的内在力量。马克思是制度理论的导师,更是制度权威思想的创始人。在马克思的所有思想中,制度权威思想是马克思关于制度理论的重要思想,也是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制度载体与武器。唯物主义哲学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奠定了认知基础,政治经济学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而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则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指明了发展方向。无论是原始社会的习俗约定还是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制度的载体与形式,是人们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到外在行为的逻辑认知结果。在这一逻辑演变过程中,制度功能不断增强,由最初的指引规范到硬性命令再到强制执行等,都展现着制度内在的、客观的规范性与约束性。在马克思看来,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会伴随人们认识的提升,而逐步内化为人的价值标准和基本素养,并以制度权威的形式指引人们在社会实践和交往中主动遵循与践行。探寻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是全面认识和了解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前提与基础。从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来看,大机器生产的发展、社会交往失范和阶级矛盾对抗是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主要历史原因和背景。黑格尔等人的法哲学思想、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的产权制度与分工理论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关于未来社会制度的思想,是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渊源,是启发马克思进行制度权威研究的思想起点。马克思通过探索启蒙运动以来人对自由的追求,认识到了制度权威蕴含的人性诉求;通过对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研究,认识到了制度权威的社会期盼;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全面阐明了自己的无产阶级立场,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为社会主义制度权威的形成、发展及演变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基于这些认识,看到了制度权威的价值,进一步坚定了开展制度权威研究的信心和决心。阐释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内涵及逻辑体系是研究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认识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理论依据。通过对马克思关于制度和制度权威的相关论述的文本梳理与研究,进一步系统认识和理解马克思关于制度权威的价值、内涵与本质、基本形式、基本特征及演变的看法和思考,以确保全面深入地掌握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起点、思想内涵和逻辑体系,从而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纵深研究夯实了理论基础。通过对马克思相关经典着作、手稿和书信等资料的查阅和梳理发现,马克思在这些资料中都蕴含着其关于制度及制度权威的分析和论述,都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制度权威的价值、内涵与本质、基本形式、基本特征和发展演变等的认识与思考,为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是制度权威形成、发展和演变的根本动力,也是制度权威显现的力量源泉。伴随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制度权威也会不断发展和演变,由人最初的被迫性接受逐渐转变为人的主动性遵循。研究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不仅要探究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形成、内涵、特征及演变等,还要积极认识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对当代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价值及启示。制度权威是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遵循和体现,决定了制度权威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现实指导意义。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程,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不仅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根本性的保障功能,也对世界各国的制度建设有着基础性的助推作用。当前,把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与全球各国的国家治理相结合,用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引领和指导各国的法治建设,将会不断凸显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的时代价值,确保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制度的全面发展。立足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将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与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相结合,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通过对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系统研究,既能让我们看到马克思思想中蕴含的制度权威思想,更能让我们全面把握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内涵、本质和特征等理论品质,为正确认识和运用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系统研究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内涵、形式特征及演变等基础上,进一步阐释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对当今世界各国国家治理的现实意义,能够不断推动世界各国的快速发展。同时,将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更能进一步彰显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的时代价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制度权威的力量。
余雪扬[9](2021)在《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文中提出制度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连接在一起,从而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渐进的制度演化过程。西奥多·舒尔茨(1968)曾说,货币即制度。货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本质是实现产品或服务让渡,伴随着这种让渡的是同等数量价值的反方向转移。无论货币以何种外在形式呈现,都是天然承载这种价值转移的载体。从原始的物物交换、简单的商品经济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货币与之相伴。货币的本质内涵是一种权利,即获得社会普遍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历经千年延续下来,一以贯之未曾改变。期间,生产力的发展催生新的需求,技术迭代推动货币从实物、金属、纸币向电子货币形态演变,以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福利。从货币及其延伸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和内在逻辑看,每一次技术革命背后都蕴含着货币形态变革的现实。21世纪后,互联网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济数字化、社会生活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科技等对货币演化的影响进一步深化,货币形态及其流通模式也日趋数字化和网络化,催生出一种新形态的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引发巨大关注,构成对传统货币流通与经济规则的重塑与革新。作为其中重要类别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构建新的货币前景,同时也使得传统货币理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语”,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解释逻辑。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定数字货币是由法律授权中央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基于密码学技术、完全依赖数字信息形态存储和支付交易、具有加密货币形式和功能、在发行国内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偿力的法定支付工具和价值凭证。科斯(1937,1960)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表明,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的出现和改变。货币体系同样如此。理想的法定数字货币具备不可重复花费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系统无关性、安全性、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分性、可编程性、公平性等诸多特性。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与现行货币体系中的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相互竞争、动态博弈。法定数字货币具备的诸多特点与功能,将有效改进信用现钞的缺陷,又能够兼具电子货币的优点,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增加价值效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整体竞争绩效将强于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能够有效提升货币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尽管信用现钞、电子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名义价值相等,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竞争优势强,将使其在社会公众认可中的实际价值更高,接受度及使用率也将更高,有较大概率成为货币体系的主导货币。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流通范围的扩大,法定数字货币对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的价值改进势必在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货币政策实施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方面产生影响,带来效益。首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将改变当前货币体系结构,使得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为主的二元货币结构中增加法定数字货币形成三元货币结构。当前的货币流通运行中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这种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外,绝大多数是存款货币、预付货币这些电子货币,这削弱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减弱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流通势必替代部分电子货币,从而能够减轻电子货币对信用现钞的替代效应。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来说是可控可追踪的,这样可以提升中央银行对整体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其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优化货币政策实施。在社会全面流通而非封闭场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可测性、可追踪性、可控性强,其发行与流通可以使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基础更为扎实,货币政策调控手段更加精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数字货币利率,来调控银行存款利率,进而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有助于提升中央银行政策利率对中长期信贷利率的传导,改善我国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传导不畅的状况。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计负利率,或者酌情对法定数字货币钱包收取保管费,实质上等同于实施负利率政策,由此打破零利率下限约束,释放货币政策空间。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优化当前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以及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困境。最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完善支付体系运行。由于信用现钞支付功能不足,中央银行“不得不”向私人部门让渡货币发行权,由私人部门提供补充的支付服务,但同时造成社会支付链条不断延长,部分支付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中央银行可以摒弃“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中央银行给以价值担保”的传统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的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编程性等技术特点,使得任何支付行为均可以被追踪,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增加支付透明度,增强监管穿透性,也能够减轻中央银行监管负担以及对私人部门的价值担保。在支付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信用级别上高于电子货币,同时还是密码货币,安全性上更好。在跨境支付方面,信用现钞的印制、发行、携带、调运、存储事无巨细,纷繁复杂,不适合跨境支付,已经长期妨碍了货币的国际流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丰富和强化人民币跨境支付功能,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毫无疑问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着较大的现实需求,他更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一方面,因其具有与信用现钞不同的功能特点将带来行为主体之间行为模式的差异,产生传统法定货币所没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只有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对特定的可转移产权做出是否构成货币的判断,法定数字货币要履行法定货币职能需要货币法授权与规定。按照制度安排的供需理论分析框架,考察我国现行货币制度规则供给状况,尚且不能完全满足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一是现行货币发行规则无法完全适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调拨、清点、核对、流通及销毁均依赖于网络系统,原先信用现钞发行、调拨、清分、销毁、回笼等以地域、实体库为载体的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再适用。二是现行货币运行规则未包含法定货币互换的内容。法定数字货币一旦发行,我国法定货币体系中将出现多种类型的法定货币,势必出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这是传统货币制度没有也无法提前规定的。三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中央银行与持币人直接联系的规范。持币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效果需要由中央银行最终确认,持币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需要登记及管理在中央银行系统中,这均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可控匿名的规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有助于查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如何界定有权机关的权力边界,这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做好持币人隐私保护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围绕着法定数字货币治理的诸多方面,现行货币制度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不适宜之处不仅以上这些,缺乏适宜的制度规则将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的重大障碍。法定数字货币并非简单的货币技术升级,而是深刻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亟待在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制度框架内运作,亟待补充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供给。对于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关系,就好比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绳索论”,每一截新的绳索与前一截可能并不相同,但却相互联系着,构成一种“家族相似”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也是如此,应当以一种历史与当下联系的发展思维加以对待。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架构,提出以下制度供给思路和立法模式建议。首先,需要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赋予法定数字货币强制法偿性,这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起点。其次,从五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思路,即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基本架构和制度规则,完善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支付结算体系规范,创新法定数字货币洗钱和违法犯罪预防和查证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创新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第三,短期内,建议先单独将可能涉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修改,或者进行扩大解释,将法定数字货币涵盖其中,尽量满足短期内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及运行的规则需要。长期来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货币基本法来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性立法,明确法定货币与代币票券的具体含义与具体效力;将信用现钞与法定数字货币一同纳入货币基本法规制范围内,统一明确法定货币的基本制度规则;做好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货币条款衔接与互动的原则性规定,减少法律冲突。在货币基本法下再由其下位规则予以阐释和具化,逐步建立以货币基本法为统领,“由上而下、上略下详”,体系完备的货币制度规范体系。在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的整体架构下,首要的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制度构建,主要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和流通管理机制,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在赞同间接发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四点发行目标、五项发行原则,确立双层货币发行架构,即根据现行人民币管理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来完成,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利用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投放和回收。这样,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投放与回笼即为法定数字货币在数字货币账户或用户端的数字钱包、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银行库,这三个关键元素之间转移与交互的过程,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流动、清点核对及消亡的过程。二是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机制。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流通环境建设中,需要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存的二元账户体系,开发商业银行内部的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满足数字货币钱包开立及维护、数字货币钱包与银行存款账户绑定及维护、数字货币账户存取现金、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兑换等各类功能。此时货币体系存在两种法定货币,货币的运行与流通也会相应地分隔为“信用现钞流通体系”、信用现钞的映射--“电子货币流通体系”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明确了三类流通体系的货币转换规则。同时,要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流通配套管理制度。三是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将产生与信用现钞不同的直接的法律关系。社会公众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也将在普通法定货币权利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他的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支付确认权和赔偿请求权上。如此以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信用现钞情景下的权利义务既有一定的重叠也有明显的差异,进而具体配置了各参与主体的主要权利结构和义务结构。总之,从技术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技术日新月异;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还十分年轻。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实践还在不断地探索与创新之中,现阶段,必须注重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三个层次的协调统一,才能构建出兼具安全性与灵活性、简明高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数字货币制度规则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他是正在发展变化着的新生事物,谁都难以预计他将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又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赵芊潮[10](2021)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刑事司法鉴定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为查明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司法工作人员受到复杂的专门性问题以及个人专业能力局限性的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困难,此时便通过鉴定人为案件中的复杂问题提供科学解答。刑事司法鉴定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是科学认知活动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因此其兼具科学属性与法律属性。由于刑事司法鉴定依赖于鉴定人的个人能力以及道德素养,鉴定活动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因此法律又规定了司法鉴定合法性、公正性、独立性、客观性等原则,以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约束。但是归根结底,刑事司法鉴定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整个刑事司法鉴定过程必须符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运行现状剖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研究基础,阐述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通过实证分析指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例如鉴定主体的准入登记条件较低、刑事鉴定程序不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主体缺乏专业性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公信力。因此,本文在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的改革经验,从完善我国的鉴定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程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专业化审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体系更加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得到提升,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
二、统一的国家认可体系全面启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统一的国家认可体系全面启动(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概述 |
2.1 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解读 |
2.1.1 中国赴海外留学生 |
2.1.2 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
2.2 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构成 |
2.2.1 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 |
2.2.2 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 |
2.2.3 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要素 |
2.3 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价值 |
2.3.1 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现实需要 |
2.3.2 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
2.3.3 贯彻新时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应有之义 |
第3章 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理论依据 |
3.1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 |
3.1.1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 |
3.1.2 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理论 |
3.2 以西方社会相关理论为参照 |
3.2.1 推拉理论 |
3.2.2 跨文化适应理论 |
3.2.3 承认理论 |
3.3 以其他学科相关理论为借鉴 |
3.3.1 社会学为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理论借鉴 |
3.3.2 教育学为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知识借鉴 |
3.3.3 法学为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方法借鉴 |
第4章 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演变 |
4.1 新中国成立前留学生思想教育的早期萌芽(1872—1948) |
4.1.1 晚清时期专制化的留学生思想教育 |
4.1.2 民国时期多元复杂的留学生思想教育 |
4.2 新中国成立初期留学生思想教育的初步探索(1949—1977) |
4.2.1 新中国成立初期留学教育发展历程 |
4.2.2 新中国成立初期留学生思想教育的发展 |
4.3 改革开放时期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调整(1978—2011) |
4.3.1 改革开放时期留学教育的规范调整 |
4.3.2 改革开放时期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发展 |
4.4 社会主义新时代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完善创新(2012 至今) |
4.4.1 新时代留学生教育发展状况概述 |
4.4.2 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走向 |
第5章 中国赴海外留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分析 |
5.1 留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的多元视角 |
5.1.1 世界观考察 |
5.1.2 政治观考察 |
5.1.3 人生观考察 |
5.1.4 法治观考察 |
5.1.5 道德观考察 |
5.2 留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问题表征 |
5.2.1 备受争议的爱国言行 |
5.2.2 漂浮不定的文化认同 |
5.2.3 相对漠然的政治态度 |
5.2.4 孤独失序的心理状态 |
5.2.5 较为薄弱的法治素养 |
5.3 留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问题成因 |
5.3.1 留学生行前准备工作不充足 |
5.3.2 留学教育体系缺乏思政观照 |
5.3.3 留学应急管理机制尚未形成 |
5.3.4 国外负面舆情产生不良诱导 |
5.3.5 种族主义带来多元文化冲突 |
第6章 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推进路径 |
6.1 确定教育主体:加强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 |
6.1.1 留学前——以思政课教师协同专业课教师为主体 |
6.1.2 留学中——以使馆工作人员带动公派教师为主体 |
6.1.3 回国前——以学历认证人员对接学联组织为主体 |
6.2 完善教育内容:实现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立德树人 |
6.2.1 留学前——以课程思政做好行前思想教育 |
6.2.2 留学中——以问题为抓手把控留学生动向 |
6.2.3 回国前——以职业规划促进留学生再社会化 |
6.3 创新教育方式:链接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功能 |
6.3.1 留学前——以“反向内省”助力留学教育顺利开展 |
6.3.2 留学中——以海外服务协同教育方式建构互信关系 |
6.3.3 回国前——以共情引导教育方式有效激发报国热情 |
6.4 健全制度体系:构建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机制 |
6.4.1 优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政策布局 |
6.4.2 加强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法治建设 |
6.4.3 构建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访谈提纲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双碳背景下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定性研究方法 |
1.3.2 定量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与政策绩效 |
1.4.2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与演进 |
1.4.3 气候投融资政策需求与设计 |
1.5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1.6 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气候投融资 |
2.1.2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 |
2.1.3 面向低碳转型的气候投融资政策 |
2.2 气候投融资的内涵、测度和影响 |
2.2.1 气候投融资的内涵与概念演进 |
2.2.2 气候投融资的理论基础 |
2.2.3 气候投融资的管理 |
2.2.4 气候投融资的影响 |
2.3 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 |
2.3.1 气候投融资“自上而下”发展模式 |
2.3.2 气候投融资“自下而上”发展模式 |
2.4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发展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气候投融资发展与评价研究 |
3.1 理论基础 |
3.1.1 气候投融资发展动因 |
3.1.2 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 |
3.2 研究方法 |
3.2.1 气候投融资政策评估 |
3.2.2 气候投融资活动问卷调研 |
3.3 气候投融资发展动因分析 |
3.3.1 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现状 |
3.3.2 金融机构绿色(气候)金融产品和服务现状调研 |
3.3.3 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管理 |
3.3.4 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 |
3.3.5 研究结论 |
3.4 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分析 |
3.4.1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统计 |
3.4.2 计量模型和估计 |
3.4.3 假设检验 |
3.4.4 模型结果分析 |
3.4.5 稳健性检验 |
3.4.6 实证结论 |
第4章 气候投融资政策发展与演进 |
4.1 气候投融资政策的演进和研究现状 |
4.1.1 国外气候投融资政策的研究现状 |
4.1.2 国内气候投融资政策的研究现状 |
4.2 国际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现状 |
4.2.1 气候谈判下的资金机制 |
4.2.2 国际气候投融资体系现状 |
4.2.3 国际气候投融资政策评估制度 |
4.3 国内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现状概述 |
4.3.1 中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发展现状 |
4.3.2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现状 |
4.3.3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的管理体制 |
4.4 国内外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经验对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双碳背景下气候投融资政策需求与设计 |
5.1 总体政策需求 |
5.1.1 气候投融资政策需求量化分析 |
5.1.2 规范气候投融资准入的政策需求 |
5.1.3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政策需求 |
5.1.4 气候投融资市场发展的政策需求 |
5.1.5 完善气候信息的政策需求 |
5.1.6 强化协同机制的政策需求 |
5.2 政策体系建设路径 |
5.2.1 基于准入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2 基于绩效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3 基于激励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4 基于市场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5 基于信息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6 基于协同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路径优化 |
5.3 监督评价体系 |
5.3.1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评价思路 |
5.3.2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评价的方法 |
5.3.3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评价的应用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6.2.1 加强气候投融资准入机制政策保障 |
6.2.2 强化气候投融资政策绩效和激励机制管理 |
6.2.3 优化气候投融资政策市场机制建设 |
6.2.4 完善气候投融资政策信息机制设计 |
6.2.5 打造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协同效应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气候投融资金融机构与能源企业领导调查问卷及结果统计 |
附录二: 调研问卷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致谢 |
(3)行政裁决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相关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历史分析法 |
第五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行政裁决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裁决的概念及与关联概念的区分 |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行政裁决在我国的定位 |
一、行政裁决的性质 |
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
三、行政裁决的作用 |
第三节 行政裁决制度中外对比 |
一、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
二、美国行政裁决制度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古代官府裁判制度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裁决 |
三、我国行政裁决的冷遇时期及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实施现状 |
三、行政裁决相关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制度立法不完善 |
二、实施情况有差异 |
三、结合具体领域应用不足 |
四、认可程度待加强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重构的核心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裁决的原则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原则的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裁决的范围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的依据 |
三、完善的路径 |
第三节 行政裁决的管辖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的依据 |
三、完善的路径 |
第四节 行政裁决的启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的依据 |
三、完善的路径 |
第五节 行政裁决的程序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基本程序的架构 |
第六节 行政裁决的效力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行政裁决的效力重构 |
第七节 行政裁决的执行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完善的路径 |
第五章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模式 |
第一节 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立法 |
一、以行政法规方式制定基本程序 |
二、规范立法方式 |
三、扩展行政裁决的范围 |
第二节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衔接 |
一、明确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
二、完善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第三节 保障行政裁决制度运行 |
一、提升裁决机构、人员专业程度 |
二、探索搭建网上集中办理平台 |
三、建立行政裁决实施评估与监督机制 |
四、建立行政裁决指导案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二、既有研究回顾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弱约束性制度为何扩员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趋弱的现实背景 |
第三节 既有学理逻辑的解释与不足 |
第二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可能 |
第一节 概念界定:弱约束性制度 |
第二节 两个假定:包容性制度、协调型互动 |
第三节 三个假设:权力制衡、规范扩散、功能补偿 |
第三章 案例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扩员问题概述 |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弱约束性界定 |
第三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包容性特征和制度互动背景 |
第四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权力制衡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相关权力要素:俄罗斯、美欧、中国 |
第二节 权力制衡需求:俄罗斯视角下的制衡需求与制衡可能 |
第三节 权力制衡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权力制衡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五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规范扩散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价值规范要素:“上海精神” |
第二节 规范扩散需求:“上海精神”的扩散需求与扩散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扩散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规范扩散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六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功能补偿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出现 |
第二节 在对接协调中获取功能补偿的可行性论证 |
第三节 功能补偿对扩员决策的决定性影响 |
本章小结 功能补偿是弱约束性制度扩员的必要条件 |
总结 |
一、总结与结论 |
二、基于结论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的局限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5)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建构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延展 |
第二章 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核心内涵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时代嬗变 |
第二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设想与实践 |
第三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五大支柱与“三大经贸合作协定” |
第三章 日本经济外交的外延扩大 |
第一节 “大阪轨道”:日本经济外交的话语构建 |
第二节 政府开发援助计划(ODA):日本经济外交的变异 |
第三节 应对“谣传损害”的危机公关:日本经济外交的新范式 |
第四章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特点与局限性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国内外动因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特点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局限性 |
第五章 “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趋势与展望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演变趋势与困境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构架 |
第一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 |
一、弥补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 |
二、应对各种因素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 |
三、契合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普及主义理论 |
二、地域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与逻辑前提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 |
一、高效救济跨境债务人利益原则 |
二、公平对待中外债权人利益原则 |
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框架的逻辑前提 |
一、两种程序模式的客观评介 |
二、我国主从程序框架的立法选择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建构的意义 |
一、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 |
二、区分主从破产程序效力范围 |
三、确定破产程序统一适用法律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与效力 |
一、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 |
二、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 |
一、我国主从程序界分认定规则的定位 |
二、我国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启动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从属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三节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辅助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辅助程序的启动主体 |
二、辅助程序的启动客体 |
三、辅助程序的管辖法院 |
四、辅助程序的申请程序 |
五、辅助程序的启动效果 |
小结 |
第五章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跨境破产协助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条件规则 |
一、跨境破产协助应遵守互惠原则 |
二、跨境破产协助应符合我国公共利益 |
三、跨境破产协助不应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措施规则 |
一、协助措施的启动 |
二、协助措施的范围 |
三、协助措施的方式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建构的必要性 |
一、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 |
二、增加保护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空间 |
三、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协调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 |
二、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 |
三、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 |
四、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跨境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 (立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2.2 国外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基础设施PPP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一般性分析 |
2.1.1 PPP模式概念 |
2.1.2 PPP模式特征 |
2.1.3 PPP模式价值驱动因素 |
2.2 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2.2.2 基础设施性质与市场失灵 |
2.2.3 基础设施分类与PPP项目选择 |
2.3 PPP模式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3.1 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PPP实践 |
2.3.3 公共事业民营化组织形式 |
2.4 PPP模式缔约机制相关理论 |
2.4.1 交易费用理论与PPP模式 |
2.4.2 产权理论与PPP模式 |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PPP模式 |
第3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动因及现状分析 |
3.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需求角度动因 |
3.1.1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 |
3.1.2 基础设施老化与投资缺口 |
3.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供给角度动因 |
3.2.1 基础设施投资呈下降趋势 |
3.2.2 基础设施政府供给管理能力不足 |
3.2.3 基础设施战略与PPP政策导向 |
3.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现状与运作机制 |
3.3.1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特征 |
3.3.2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现状与国际地位 |
3.3.3 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运作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分析 |
4.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框架与管理原则 |
4.1.1 PPP模式全流程采购框架 |
4.1.2 PPP模式采购管理原则 |
4.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评估与采购决策体系 |
4.2.1 PPP全项目筛选及物有所值动态评估 |
4.2.2 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估计分法 |
4.2.3 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估方案 |
4.2.4 PPP物有所值创新因子与量化 |
4.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管理的竞争性与效率性 |
4.3.1 PPP项目竞合对话的充分竞争性 |
4.3.2 PPP项目非招标提案的竞争性优化 |
4.3.3 PPP项目技术与财务评标的权衡 |
4.3.4 PPP项目采购时间与成本的效率性 |
4.4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主合同边界条件 |
4.4.1 PPP项目合同标准化 |
4.4.2 PPP项目合同绩效产出边界 |
4.4.3 PPP项目合同回报机制边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管理分析 |
5.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结构 |
5.1.1 PPP项目投融资一般性分析 |
5.1.2 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5.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债券类融资构成及创新 |
5.2.1 PPP项目债券融资现状 |
5.2.2 PPP项目债券构成要素 |
5.2.3 绿色债券与PPP绿色项目协同创新 |
5.2.4 社会效益债券与公共服务融资创新 |
5.3 加拿大PPP项目政策性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变革 |
5.3.1 加拿大基础设施银行对PPP政策性金融支持 |
5.3.2 省属金融管理局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
5.3.3 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PPP投融资变化与变革 |
5.4 加拿大养老金对基础设施及PPP项目投资与绩效 |
5.4.1 养老金资产配置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
5.4.2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与风险偏好 |
5.4.3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与投资业绩 |
5.5 加拿大PPP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作用与机制 |
5.5.1 PPP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及主要作用 |
5.5.2 PPP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
5.5.3 联邦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分析 |
6.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特征及风险管理制度 |
6.1.1 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6.1.2 PPP模式风险管理原则与工具 |
6.1.3 PPP模式风险管理要素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与管理实践 |
6.2.1 PPP项目风险识别 |
6.2.2 PPP项目风险分配 |
6.2.3 PPP项目风险评估 |
6.2.4 PPP项目风险救济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保障分析 |
7.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与制度框架 |
7.1.1 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 |
7.1.2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 |
7.1.3 联邦与省级PPP法律制度框架 |
7.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专业机构与治理能力 |
7.2.1 PPP专业机构核心能力要素 |
7.2.2 联邦级PPP机构战略引导作用 |
7.2.3 省级PPP机构运营与执行能力 |
7.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机制 |
7.3.1 PPP模式绩效监管 |
7.3.2 PPP模式财政监管 |
7.3.3 PPP模式审计监管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评价 |
8.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效率评价 |
8.1.1 加拿大PPP项目交付效率分析 |
8.1.2 社会认可度与市场参与度分析 |
8.1.3 PPP模式经济系统性效益分析 |
8.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面临挑战 |
8.2.1 加拿大市级PPP模式发展受到制约 |
8.2.2 弱化对长期私营资本的需求及其影响 |
8.2.3 部分地区或项目未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现状 |
9.1.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 |
9.1.2 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现状 |
9.2 我国基础实施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9.2.1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理念认识不清,双方合作地位不平等 |
9.2.2 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监管、财政隐性风险、绩效管理存在不足 |
9.2.3 PPP项目融资属性欠缺,项目回报渠狭窄,存在短期投资倾向 |
9.3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3.1 协调财政与发改部门轴心作用,建立省和市级PPP专业团队 |
9.3.2 提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财政及审计综合治理能力 |
9.3.3 加强PPP项目规划与筛选,完善物有所值定性与定量分析 |
9.3.4 优化PPP项目风险分担、回报方式与激励机制 |
9.3.5 拓展PPP多元化投融资市场,逐步向项目融资模式转变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背景和理论渊源 |
一、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 |
(一)大机器生产带来的生产过程规范性增强 |
(二)社会交往扩大引起的行为规范消解 |
(三)阶级矛盾激化导致的社会制度失范 |
二、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 |
(一)卢梭、黑格尔等人的法哲学思想 |
(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权制度与分工协作理论 |
(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未来社会制度的构思 |
三、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标志 |
(一)制度权威思想形成的时期 |
(二)制度权威思想的主要认识及代表作 |
第二章 制度权威的价值分析 |
一、启蒙运动中人的自由对制度权威的追求 |
(一)启蒙运动对人的自由的呼唤 |
(二)制度权威与人的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 |
(三)制度权威是人的自由的前提 |
二、无产阶级革命事业需要制度权威 |
(一)无产阶级的人类解放使命 |
(二)无产阶级革命中制度权威与人的自由的统一 |
(三)制度权威是无产阶级彻底解放的保障 |
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 |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剥削性的认识 |
(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剥削根源的剖析 |
第三章 制度权威的内涵与本质 |
一、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
(一)制度的定义 |
(二)制度的内涵及本质 |
(三)制度的属性及功能 |
二、制度权威的内涵 |
(一)制度权威的要素 |
(二)制度权威的内容 |
(三)制度权威的特点 |
三、制度权威的本质 |
(一)制度权威的客观性 |
(二)制度权威的主观性 |
(三)制度权威的能动性 |
第四章 制度权威的表现形式 |
一、经济制度权威 |
(一)经济制度权威的内涵 |
(二)经济制度权威的表现 |
(三)经济制度权威的作用 |
二、政治制度权威 |
(一)政治制度权威的内涵 |
(二)政治制度权威的表现 |
(三)政治制度权威的作用 |
三、文化制度权威 |
(一)文化制度权威的内涵 |
(二)文化制度权威的表现 |
(三)文化制度权威的作用 |
第五章 制度权威的基本特征 |
一、制度权威的唯物性 |
(一)生产力是制度权威形成的根源 |
(二)生产关系是制度权威演变的动力 |
(三)客观规律是制度权威的遵循 |
二、制度权威的阶级性 |
(一)阶级的产生及发展 |
(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不同制度诉求 |
(三)无产阶级及社会主义制度权威的形成与发展 |
第六章 制度权威的演变 |
一、人的自由对制度权威的呼唤与推动 |
(一)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的认识 |
(二)人的自由与制度权威的相互依存关系 |
(三)制度权威是人的自由的基础 |
二、马克思对制度权威变迁的思考 |
(一)马克思关于制度权威整体性研究的方法认识 |
(二)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权威的构想 |
三、马克思关于制度权威演变的认识 |
(一)制度权威演变的动力 |
(二)制度权威演变的基本逻辑 |
(三)制度权威演变的方向 |
第七章 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制度权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 |
(二)制度权威思想对制度创新发展的推动 |
二、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的实践价值 |
(一)制度权威思想对国家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助推作用 |
(二)制度权威思想对人的全面发展的保障 |
(三)制度权威思想对我国制度建设的引领 |
(四)制度权威思想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9)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核心名词辨析和界定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诸“货币”形态关系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制 |
五、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内容框架 |
三、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货币本质和货币形态演进基本规律 |
第一节 货币的本质与主要理论 |
一、货币的内涵和本质理论 |
二、货币的职能和理论发展 |
三、货币的社会和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货币形态演进及其规律 |
一、货币形态演化进程和经济特征 |
二、货币形态演化的经济科技基础 |
三、货币形态演化的法经济学规律 |
第三节 新科技与数字货币发展 |
一、数字货币产生的经济科技基础 |
二、货币数字化和数字货币的产生 |
三、数字货币基本特征和价值改进 |
第三章 法定数字货币基本理论和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及其基本理论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特征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新挑战 |
第二节 数字形式“货币”的差异比较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绩效和价值 |
一、货币竞争模式及其基本特点 |
二、现行货币竞争的绩效与不足 |
三、法定数字货币价值功能改进 |
第四章 国内外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 |
第一节 国外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推进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政策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实践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取向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观点 |
第三节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 |
一、法定数字货币理论和政策取向 |
二、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和开发实践 |
三、法定数字货币科技和金融路径 |
第五章 法定数字货币对金融机制的影响和效益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机制的影响 |
一、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供应的变化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控制的提升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一、货币政策调控模式理论及其实践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调控机制的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传导机制的改进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 |
一、我国现行支付体系及其运营模式 |
二、我国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与需求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需求和供给 |
一、现行法定货币的制度规则及评析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和创新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和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思路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七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制度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经济目标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基本原则 |
三、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管理机制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 |
一、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体系和基础 |
二、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机制 |
三、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权责义务及配置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权责配置 |
三、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权责分配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一、全文总结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 |
2.1 实践价值 |
2.2 理论价值 |
3.国内研究现状 |
4.研究思路及方法 |
4.1 研究思路 |
4.2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鉴定概述 |
1.1 刑事司法鉴定的界定 |
1.1.1 刑事司法鉴定的定义 |
1.1.2 刑事司法鉴定的特征 |
1.2 刑事司法鉴定的构成要素 |
1.2.1 鉴定主体 |
1.2.2 鉴定对象 |
1.2.3 鉴定程序 |
1.2.4 鉴定意见 |
1.3 刑事司法鉴定的功能 |
1.3.1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1.3.2 提升裁判者对专门问题的认识能力 |
1.3.3 保障司法公正 |
1.4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 |
1.4.1 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
1.4.2 刑事司法鉴定的鉴定实施程序 |
1.4.3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庭适用程序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域外考察与比较 |
2.1 美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1.1 美国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准入制度 |
2.1.2 美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
2.1.3 美国的鉴定意见法庭审查规则 |
2.2 英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2.1 英国的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管理制度 |
2.2.2 英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 |
2.2.3 英国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则 |
2.3 德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3.1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
2.3.2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 |
2.3.3 德国的鉴定意见审查机制 |
2.4 意大利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4.1 意大利的鉴定人管理制度 |
2.4.2 意大利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
2.4.3 意大利的鉴定意见法庭审查机制 |
2.5 中外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对比分析 |
2.5.1 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登记制度比较 |
2.5.2 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比较 |
2.5.3 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机制比较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 刑事司法鉴定的主体准入条件较低 |
3.1.1 鉴定机构的发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
3.1.2 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条件较低 |
3.2 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存在局限性 |
3.2.1 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尚未构建完成 |
3.2.2 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空缺或落后 |
3.2.3 部分司法鉴定的标准缺乏科学性论证 |
3.3 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程序不规范 |
3.3.1 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分配不合理 |
3.3.2 刑事司法鉴定倾向于委托内部鉴定机构 |
3.3.3 重复鉴定之顽疾难以根除 |
3.3.4 鉴定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
3.4 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机制不完善 |
3.4.1 鉴定意见缺乏有效的质证规则 |
3.4.2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缺乏配套措施 |
3.4.3 法庭对鉴定意见侧重于书面审查 |
3.4.4 裁判者对鉴定意见缺乏专业性认识 |
3.4.5 鉴定人出庭率较低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问题消解的对策 |
4.1 规范鉴定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
4.1.1 提高鉴定机构的整体质量与服务水平 |
4.1.2 完善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制度 |
4.2 司法鉴定标准化的完善路径 |
4.2.1 建立并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 |
4.2.2 填补司法鉴定标准的空白领域 |
4.2.3 完善司法鉴定标准的科学论证 |
4.3 规范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性问题 |
4.3.1 赋予当事人适当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 |
4.3.2 扩大鉴定机构的委托范围 |
4.3.3 限制重复鉴定的相关条件 |
4.3.4 加强对刑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 |
4.4 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环节 |
4.4.1 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4.4.2 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配套措施 |
4.4.3 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 |
4.4.4 发挥专家陪审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作用 |
4.4.5 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相关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统一的国家认可体系全面启动(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赴海外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 王瑶. 吉林大学, 2021(01)
- [2]双碳背景下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发展研究[D]. 丁辉.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2)
- [3]行政裁决制度研究[D]. 张云君.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4]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D]. 彭昕. 外交学院, 2021(10)
- [5]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D]. 沈丁心. 外交学院, 2021(10)
- [6]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D]. 雷雨清. 吉林大学, 2021(01)
- [7]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D]. 刘琨. 吉林大学, 2021(12)
- [8]马克思制度权威思想研究[D]. 田兆臣. 山东师范大学, 2021(12)
- [9]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D]. 余雪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10]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赵芊潮. 河北大学,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