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派往境外工作,用人单位能否停缴其工伤保险?
职工提问:
罗女士系某大学的地质学博士,毕业后入职了某地质研究院,担任教师岗位工作。2016年3月1日,罗女士被派至韩国某大学,从事地质教学工作。罗女士在韩期间的工资由韩方支付。
据沈崇德介绍,医院经常进行人文培训、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形式多样的安全培训。同时,组织讲座、竞赛、演练、观看电视宣教片和案例分析会等活动,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2017年6月5日,罗女士在韩国工作期间受伤,并于同年6月15日回国。2018年8月6日,罗女士回到该地质研究院继续工作,并由该研究院支付其工资。2019年初,罗女士在韩国的受伤情况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罗女士被派往韩国工作期间,该地质研究院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请问,罗女士能否要求该地质研究院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劳模解答:
采用自落式搅拌机,将配好的石料、水泥、增强料、外加剂放在搅拌机里先行干拌1min后,将计量好的分2~3次加入;为使物料搅拌均匀,适当延长机械搅拌时间,但不宜过长,搅拌时间宜控制在120~300s,以达到透水混凝土的坍落度为止。
经了解,罗女士在韩期间无法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就本案而言,罗女士可以要求该地质研究院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认真分析具体需求后,对数据库进行了设计,准备采用动态字段解决用户的问题,以下是几张关键的数据表设计:
本案中,罗女士系该地质研究院的在编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被派往韩国工作期间,该地质研究院保留了罗女士的事业编制。罗女士发生工伤后,由于无法享受前往国家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仍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保护。
就本案而言,该地质研究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罗女士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董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与表彰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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