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实证分析_转移支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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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特点

最近10多年来,中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成就是举世瞩目的,及至20世纪的最后一年,全国85%的人口地区初步实现了“普九”。这对中国来说是来之不易的,也是一项历史性突破。但是从总体上看,中国“普九”的基础还很脆弱,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的发展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这种普及只是低水平的普及。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义务教育政府财政投入体制建立在十分脆弱的乡级财政的基础之上,乡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中担负主要责任,其结果是导致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政府财政投入总量严重不足,财源很不稳定,经费短缺问题十分突出,成果很不稳固,已经达到的指标随时都有下滑的可能。在尚未“普九”的15%的人口地区是中国最贫困的地方,其经济文化基础相当薄弱,实现“普九”更是十分艰巨的任务。总之,在21世纪开始之际,中国农村义务教育以乡作为主体的低重心的政府财政投入体制严重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已有成果的巩固,制约着农村义务教育进一步的推进和发展,迫切需要国家财政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与此同时,在21世纪开始之际,中国农村义务教育还面临着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为了减轻农民的过重负担,促进农村和农业的持续发展,中国农村地区的税费改革于2000年首先在安徽全省开始试点,2002年已经覆盖了全国20个省、自治区,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扩大到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所有地区。在实行税费改革的省、自治区,曾占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总量30%左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被取消,而被取消的各项经费来源则需要由政府补上。因此,对于农村义务教育来说,税费改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原有格局和结构,促使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必须由过去过多依靠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的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体制转变到由政府财政拨款的体制上来。为了实现这样一种根本性的体制转变,同样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体制。

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正是在上述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面对严峻形势的背景下出台的。2001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决定调整、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将“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是中国政府在总结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践经验,分析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后,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方面,决定将政府投资的统筹主体从原来的乡提升到县,同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200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并且较为具体地规定和划分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投资责任。

对比以乡作为管理和投资主体的老体制与以县作为管理和投资主体的新体制,可以发现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责任分工上有了一些明显的变化。(见表1)

表1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两种管理和财政体制各级政府财政责任划分比较

从新老两种财政体制的对比中,可以发现现行体制的几个突出特点:第一,从全局上将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统筹主体由原来的乡提升到县,从而使农村义务教育政府投资主体上移;第二,教师的工资和校舍的维修改造由县及县以上的多级政府负担;第三,中央政府明显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与支持力度;第四,日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由县、乡两级政府共同分担。从表1中还可以看出,在现行体制中,中央政府明显地加强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的力度,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不仅继续设立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助,而且还对财政困难县的教职工工资给予专项补助,对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以及贫困学生助学金给予专项补助。对于省级财政,现行体制也要求设立同样的专项资金。现行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农村教育的财政供给水平,强化了政府的投资责任。

以县级政府作为投资统筹主体的现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自2001年开始在部分省区实施,以后得到快速推进,及至2003年5月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管理上收到县的比例达到98%。以县作为政府义务教育投资的统筹主体,相对于以乡作为主体的老体制,可以说县级政府无论是税源,还是财政能力以及筹措经费的统筹能力和协调能力,都强于乡级政府。与此同时,应该特别指出,现行体制中中央财政大大加强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例如在“十五”期间,中央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主要的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有以下几项:(1)中央财政从2001年起,每年安排50亿元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专项用于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2)中央政府投入50亿元,组织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左右,主要投向尚未实现“普九”的522个贫困县;(3)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从2001年到2006年,中央共专项投入90亿元,实施“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每年投入15亿元左右;(4)中央财政设立“国家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从2001年起每年投资1亿元;(5)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设专款,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提供资金2001年1亿元,2002年2亿元,2003年增加到4亿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的全面推行,中央政府大幅度加强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以2002年为例,中央财政设置的工资性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总额达243.47亿元,(注:周济部长畅谈农村教育成就和目标[N].中国教育报,2003-9-16.)约占当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990亿元)的24.59%。

二、对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现行财政体制的实证分析与基本评价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自2001年起推行以县级政府作为投资统筹主体的财政体制至今已有3年。为了及时了解现行财政体制的实施情况,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团于2001年9~12月,集中督察了辽宁、广西、内蒙古、山东、陕西、新疆、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并对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吉林、福建、云南、贵州、甘肃等11个省的22个县进行了调研。2002年8~9月教育部和财政部组成督察组对四川、山西、云南3个省进行了督察。本课题组亦于2002年10~12月和2003年12月对湖南、山东、河南等3个省的5个县进行了实地调查。上述一系列的督导和调研覆盖了全国22个省、自治区。调查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中央政府采取了加大转移支付的财政政策,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紧张问题在许多地区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特别是在教职工工资筹措和发放方面改由县级政府统筹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县级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再加上许多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获得了一定数额的中央或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总体上教职工工资拖欠现象大有好转。另一方面,尽管农村义务教育已经实施了新的财政体制,但从全国情况看,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可以说现行财政体制还未能获得全面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理想效果。从各级政府责任的分工和落实看,在现行国家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对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宏观调控还需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仍普遍较弱;从中央到省、地、县、乡,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既不明晰,也未落实。作为义务教育政府投资统筹的主体,县级政府普遍感到压力过大,缺少必要的财政统筹能力,县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短缺情况普遍存在。从全国农村义务教育总的情况看,义务教育经费总量仍然短缺,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投入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的正常投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一直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财政性公用经费仍未得到有效保障,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还未落实。

在上述调查中还发现,由于中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各地区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形势表现出较大差异。

根据本世纪初教育部依据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义务教育普及现状而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7个省、直辖市,本次督察和调研了其中的江苏、浙江、福建3个省。由于这3个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程度总体上处于优势地位,3个省的农村义务教育因得益于地方政府较为雄厚的财政能力,总体上可以说已经基本解决了教师工资和校舍建设经费问题。但同时也发现,东部各省省内不同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同样存在着很大差距。例如江苏省有苏南与苏中、苏北的差距,浙江省有浙东与浙西的差距,福建省有闽东与闽西的差距。由于这些省内区域差距的存在,处于弱势区域的一些县的义务教育同样存在问题,主要的困难是教职工工资省贴部分仍然不能足额发放,另外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也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应该说,这些情况的存在是不正常的,是与东部各省总体财政能力状况不相符的,反映了一些省级政府没有对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担负起应尽的责任。

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海南等12个省。本次督察和调研了其中的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北、湖南、江西等10个省。这10个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好于西部地区,但是由于中部地区集中了一些人口大省,再加上获得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不及西部地区,因此这些地方的农村义务教育也存在着种种困难。从教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看,由于税费改革后中央和省安排了一些转移支付资金,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拖欠现象明显好转。不过许多农业县只能维持教职工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的发放,省贴部分不能保证。在一些县,由于县发工资实行统一标准有困难,教师工资发放名义上上升到县,实际上一些乡镇的教师工资还是自己筹措的。于是出现了在同一县内实行了城镇与农村两个工资标准甚至多个工资标准的现象,造成县内教师工资的不平衡。另外由于中部地区多数县财政属于“农业财政”、“吃饭财政”,在保教职工工资和保学校发展的问题上常常顾此失彼,勉强保工资后再无财力改造危房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尤其在一些人口大省的许多县,近年来由于既得不到当地经济的有力支持,也得不到中央财政的补助,义务教育的发展举步维艰,有些地方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很低,甚至明显低于西部的一些地方。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的增长弥补不了被取消的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的差额,县级政府统筹不了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新疆、甘肃、宁夏、青海、陕西、西藏、四川、重庆、广西、贵州、云南等12个省、自治区。本次督察和调研了其中的内蒙古、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等8个省、自治区。这些省、自治区大部分是少数民族集居地区,集中了全国大部分国家级贫困县,经济基础的薄弱给这些地区的教育带来了严重困难。由于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恶劣、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大多数地区处于工业化的初期,因此这些地区教育基础较差,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设施非常短缺,办学条件十分艰苦。不过由于近年来上述省、自治区一直是中央政府扶持的重点,获得了数量较大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因此,这些省、自治区教师工资发放情况明显好转。不过即使如此,有的省、自治区如甘肃、内蒙古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仍较严重。总的情况是,西部地区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可以勉强保教师工资,但无力安排公用经费,许多地方由县财政拨款的公用经费为零,危房改造资金亦十分短缺。

综合上述情况,本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现行的以县作为政府投资统筹主体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使政府投资主体的重心有所提升,中西部地区获得了较之以前更多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但是由于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部门——县级政府,大多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能力,而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仍然缺乏稳定可靠的保障,经费供给总量依然严重不足,各级政府投资结构不合理以及公共资源配置不公平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教职工工资拖欠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在相当一些地区出现了真空,校舍改造资金短缺情况普遍存在,贫困学生助学金并没有形成制度,教学仪器、图书购置经费几乎没有来源,且地区之间教育投入水平差距很大。

三、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现行财政体制问题分析

以县级政府作为投资统筹主体的现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之所以未能获得理想的预期效果,本研究认为主要原因是该体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第一,政府公共经费总量严重不足。《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尽管十多年来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增加义务教育经费,但与法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政府公共投资不足仍然是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1993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世纪末达到4%。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一直没有突破3%。2002年虽然提高到3.41%,但与4%的目标仍有距离。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自1980年以来,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生产总值的比例世界平均稳定在4.7%~4.9%,较发达地区为4.9%~5.1%,欠发达地区为3.8%~3.9%。(见表2)上述数据对比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公共教育投资的这项重要指标至今仍然低于20年前的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显然,这一投资水平与中国政府应负的责任很不相称,与中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很不相称,与中国的综合国力也很不相称。中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是不争的事实。

表2 1980~1997年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估计数)

资料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2000:教育的权利》,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2001年第115页。

第二,现行的财政体制未能对中国义务教育地区发展存在的严重的不平衡性给予充分的关注,未能因地制宜依据东部、中部、西部三类农村地区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不同的财政政策。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指出,“中国的多样性是异常显著的。它是一个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在中国,第三世界和第一世界共存。”(注:世界银行学院发展研究.中国与知识经济:把握21世纪[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4.)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间,从绝对意义上说,中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继续加大,东、中、西部三大区域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西部省份人均GDP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0%~75%,县与县之间人均GNP可以相差数十倍。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致使地区间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能力出现极大不平衡。1999年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区是最小值地区的14.23倍。(注:刘溶沦,等.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与转移支付制度[J].新华文摘,2002,(10).)上述各种失衡或差异对东、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反映在教育规模、教育结构、教学条件、教育水平等各个方面,其中教育投资水平的差异是主要差异,这导致当前地区之间、省际之间义务教育公共资金分布极不平衡。(见表3和表4)

表3 1995~2001年中国东、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对比 单位:元

表4 1995~2001年中国东、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对比 单位:元

说明:

(1)生均预算内事业费包括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2)1996年初中数字不含西藏自治区。

(3)1995年、1996年数字中重庆市没有单列。

(4)其中的统计数字均出自各年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统计局社会与科技统计司编《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的《分地区地方农村初级中学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和《分地区地方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

从表3和表4中可以看出,自1995年以来,全国东、中、西部各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生均财政预算内事业费和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呈现增长的趋势,但从这三个地区的横向比较看,中部和西部地区各项指标远远低于东部地区。以2001年为例,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村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仅为东部地区的40%和50.9%,初中仅为40.7%和57.4%。再从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看,三个地区之间的差距更大,2001年中部和西部地区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仅为东部地区的18%和29.7%,初中仅为15%和24%。上述数据对比反映了东部与中西部地区较大的区域差异。从省际的比较看,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2001年全国最高的上海市为3161.64元,最低的湖北省为311.17,极差率(最高与最低之比)为10.16。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全国最高的上海市为3242.90元,最低的河南省为450.62元,极差率为7.2。至于生均公用经费的极差率则更大,小学为47,初中为69。(注: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统计局社会与科技统计司.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2[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380、386.)在同一个国家内,不同区域间和省间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共经费呈现出如此巨大的差距是世界罕见的,也是极不正常的。这种情况应当引起决策者的高度注意。

分析表3和表4还可发现,自1995年以来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的平均值历年均高于中部地区的平均值。这一统计结果反映了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特别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效果,同时也说明了中部地区的一些人口大省的农村义务教育在财政上面临着实际困难和压力。这一情况也应引起决策者的足够重视。

总之,义务教育公共资金分布的不平衡,正严重地威胁着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也在总体上严重困扰着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的成就。而当前全国农村统一实施的以县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体制显然未能对此给予充分的关注,自然无法彻底解决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问题,也无法有效解决义务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问题。

第三,现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政府分担主体的重心仍然过低,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供给中承担的财政责任明显不够。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现行公共投资体制将政府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责任过分集中在县,这远远超出了中、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的实际财政能力,从而使得现行体制无法获得预期效果。现行体制实现了县级财政与乡级财政关系的一定程度的结构性调整,中央财政同时也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且重点投向了中、西部地区。但是这种体制以基层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政府公共投资的主要责任定位在作为农村基层地方政府的县级政府上,而且县级政府的财源还是在乡镇,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全国相当大一部分以农业为主的县,县域经济薄弱,县级财政拮据。至于地处自然环境恶劣区域的贫困县,县级财政本身处于亏空状态,更是缺乏足够的财政收入来源可供投向义务教育。总之,以县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现行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资源与农村义务教育事权责任的不对称问题。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资比例却一直偏低;县级财政薄弱,却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责任。这种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县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所负的事权责任与财权责任不对称,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能力不对称的问题,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另一体制性原因。因此有必要从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角度考虑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问题。

第四,现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未能对各级政府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各项初始资金的基本责任作科学合理的划分和分工,未能建立规范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行的财政体制采取了先将主要责任划给县级政府,然后再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各项经费的缺口如教师工资经费、校舍改造维修经费、助学金经费、免费教科书经费等给予专项补助的做法。这种做法未能对中央、省、地、县、乡各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各项初始资金的责任作合理的划分,其结果是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形成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都短缺,都需要补助,却都补不足的局面。于是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只能是“杯水车薪”,失去了其初衷,农村义务教育的弱势地位无法通过单项补助得到根本改变。另外,当前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置的转移支付的项目和数额大都是具有一定时效性的补助,存在不稳定性;再加上我国农村各项基础数据不健全、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的现实,不可避免地会对中央和省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有效的落实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总之,中国农村义务教育当前设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是建立在各级政府合理明确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之上。因此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只能说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严重短缺情况下的一种应急措施,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过渡性特征,并不是稳定的体制。

第五,就农村义务教育自身看,存在着公共投资利用效率偏低的问题。中国农村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一方面资金短缺,另一方面有限的公共资金并未被有效使用。其主要表现在作为义务教育公共投资最主要的使用者——教师人力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从总体上看,中国义务教育阶段的生师比较之其他发展中国家明显偏低,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数据,1995年中国小学生师比为23:1,中学为16:1,国际比较的结论是,中国的这项指标不仅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小学为30:1,中学为20:1),而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小学为27:1,中学为17:1),但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接近(小学为16:1,中学为14:1)。这一情况说明,中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总体利用效率还不高,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的主要问题还不是短缺,而是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经费的支持能力不相适应。由于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没有建立或者说没有认真实行严格的教师配置制度和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因此形成了教师分布不平衡却又无法调剂的局面。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出现了一些乡镇学校教师超编,而另一些乡村学校教师又严重短缺,不得不招聘代课教师的矛盾现象。在教师的合理流动方面,缺少严格而又可行的制度,教师的余缺即使在县乡内部也不能有效调节。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严重影响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率。还有一个问题是农村县、乡、镇中心学校内部管理层次过多,行政人员超编,专任教师中不任课或基本不任课者为数众多,这是造成一些地区生师比并不高,而班额规模却偏大的畸形现象的原因。根据教育部的统计,2001年全国县、乡、镇小学班额超过56人的班级数占总班数的22%,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班级数占总班数的24%。(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2001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这种状况说明不少专任教师从教学岗位上流失。这不仅使相当大比例的学生不得不在大班或超大班的恶劣环境中学习,而且还造成了教师人力资源的浪费,使财政供养了一批不在教学岗位上的冗员,加重了教育财政的负担。

四、小结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是教育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现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是整个国家财政体制大背景下的产物。当前,中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正处在改革之中,“以乡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旧有体制已不复存在,以县级政府作为投资统筹主体的现行体制尚在建构之中,且因种种原因还不够完善。与此同时,农村教育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起来的许多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上述种种情况导致农村义务教育正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整体性危机,亟待国家财政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本研究认为,中国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努力方向应该是,必须加快国家财政体制向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型,必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尽快使农村义务教育成为国家财政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一大重点。而就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改革而言,必须以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为背景,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改变各级政府间财政资源与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责任不对称的现状,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稳定长效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最根本的任务是应做到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日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的落实,确保农村学校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的实施,确保农村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获得政府的资助,确保学校图书、仪器等办学条件能够得到基本保障。而其最终目的,是使全体农村孩子至少能够享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9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底线公平,从而使得未来的农村人口素质得到提升。当然,农村义务教育新的财政体制的建设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这个体制不是一个独立领域的体制,它是与整个国家财政体制密切相关,并以其为背景和环境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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