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分析_体罚论文

学生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分析_体罚论文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论文,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在中小学教育中还屡有发生。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的四个月间,因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事例公开见诸报端的就有10多起。其中因没有完成作业而受到体罚致伤致残的7起,因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而受到体罚的4起,因教师过错而受到体罚的两起,因被怀疑有偷窃行为而受到体罚的1起。最近,类似事件仍不断发生,如我省某市一五年级学生因上课时没按教师要求闭眼睛,而被教师用教鞭击昏(《城市早报》,2000,10,27)。云南省某小学一数学教师因学生顽皮而对其施以罚跑、棒打、甚至吃苍蝇等体罚手段(《中国青年报》,2000,10,31)。看到这些发生在当今校园里体罚学生的恶劣现象,的确让我们感到痛心。从全国来看,这些体罚学生的恶劣现象虽属个别教师的行为,但据调查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仍在某些学校存在,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思。因此,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很值得我们作一番评析。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用其它强迫性手段,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行为。体罚现象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其中,体罚的常见形式有殴打、捆绑、罚跪、罚站、关禁闭、揪耳朵、打耳光等等;变相体罚的常见形式有辱骂、刁难、讽刺、挖苦、威胁、侮辱、呵斥、逐出课堂、课后留校、罚抄作业、罚劳动等等。教师上述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的。据徐仲林先生为《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实习理论与实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一书所写的序中对“教”字从字源上考证,“教字的意思就是手执棍子迫使青少年在经典的约束下行动。”可见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教育是一种棍棒教育,教师体罚学生是普遍现象。对这种现象,早在1900多年以前古罗马伟大的教育家昆体良就明确指出:“体罚会使学生憎恶自己的学习,往往导致学生的反抗,或使他们中止在学习上进行的尝试。体罚……往往只能使学生对自己的不良行为的态度更加强硬。”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教育教学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罚和变相体罚给学生造成的危害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1.体罚危害学生的身体发展

殴打、揪耳朵、打耳光、罚跪等体罚方式会对学生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使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其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不良影响,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学生终身残疾。如郑州市某小学一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老师殴打,致使其耳膜穿孔(《大河报》,1999,12,15);灵宝市某小学二年级一名学生因做错一道数学题被老师打掉两颗门牙(《大河报》,2000,1,6);北京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因迟到被教师打成头部外伤(《中国青年报》,1999,11,17)。

2.体罚和变相体罚危害学生的心理发展

体罚除了直接造成学生的身体伤害外,也会在学生的心理上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变相体罚是直接以学生心理上的痛苦体验为基础的。因此,体罚和变相体罚都会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及其发展产生一定的危害。

首先,体罚使学生对教师和学校缺乏安全感。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安全感的需求是每个人最基本的心理需求之一,只有心理上有了安全感,大脑才有可能愉快地接受其它信息,而体罚是对学生安全感的严重威胁。因此,其后果之一就是使学生对教师产生畏惧感,进而导致精神上的紧张不安、忧虑、焦躁。若听凭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就会产生思维障碍,造成精神和情感上的特异反应,畏师如虎,逃避学习,严重的可能导致学生患上精神疾病。如河北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三年内因完不成作业、做错题,或是写得不好,经常遭班主任老师体罚,致使其患上了反应性精神病(《中国青年报》,1999,12,3)。

另一方面,体罚和变相体罚会严重挫伤学生的自尊心。中小学生虽然年龄尚小,但他们也有人格尊严,心理上也有了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需求。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则使学生在全班同学面前当众受辱,是一种严重伤害学生自尊心、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这种严重的人格伤害可能会导致学生因羞愤而对当事教师产生怨恨,进而不计后果地对抗教师的体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行为,或有意制造更严重的课堂混乱,以求得报复的心理满足。有时,这种怨恨会波及其他教师和同学,甚至所有与教学有关的人和物,进而产生扭曲的、病态的心理反应机制,逃避学校教育而流落社会成为问题青少年。

3.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体罚从其一开始出现就带有不平等的色彩,它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在学校教育中的充分体现,是“师道尊严”的产物。因此,无论是从心理学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它所体现的均是不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以管理者自居,对学生拥有绝对的权威,而学生则必须无条件服从教师。这种不平等师生关系所导致的只能是一种郁闷的、紧张的、不利于学生学习的教学气氛。在这种氛围中,学生是受压抑的、惟命是从的,其学习也是在不愉快、不情愿、不主动的情绪下进行的。更何况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身心所造成的伤害会使学生产生不同程度的自卑感,在学生、社会交往、动作发展等各方面都表现为信心不足、萎靡不前,或因心理反应过于拘谨而无法参与正常的教学活动。可见,它是完全与素质教育的宗旨背道而驰的,极其不利于学生各方面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终将导致教育的失败。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从目前世界各国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态度来看,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日本、法国、荷兰等许多国家都在教育法中明文规定在学校中禁止体罚学生,有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虽然允许体罚,但也都对体罚的程度作出了明确的限定。美国的教学法专家克拉克在谈到体罚时说:“聪明的教师除了在正式的场合,有根据本州和本学区法律规定的适当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是绝不会去碰一个中学生的。否则,他就会受到控告,遇到法律上的麻烦。”为此,他指出:“比较明智的策略是绝对不要使用体罚。”

我们国家对体罚学生的现象也是绝对禁止的。1984年5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专门发布了《关于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1986年4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并规定违反该条款的,“依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91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的行为。”1992年3月14日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一套中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如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6年国家教委第26号令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第23条中规定:“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都从法治的角度明确规定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违法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权利损害、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它主要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只要造成了学生健康被害的结果,即构成该项侵权行为的要件,即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至147条的规定,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处罚。从教育学法学的角度看,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种侵权行为是在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其侵权具有一定的职务性质,因而不仅受到民法调整,而且也受《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的调整。

综上所述,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完全违背教学规律、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那么,为什么直到目前为止,此类案例在全国各地还时有发生呢?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棍棒教育在人们的观念上还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什么“孩子不识好,打打就好了”、“说一千道一万,棍棒底下出好男”的教育观念在家庭教育中还普遍存在,并成了部分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社会基础。第二,部分教师本身的素质不高,修养低,教育观念落后陈旧,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观原因。第三,从公开见诸报端的10多起案例来看,因没有完成作业而导致体罚的就有7起,这充分说明有的学校还没有真正从应试教育转变到素质教育上来,嘴上喊着素质教育,实际上还在给学生加负,按分数排名次。这是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客观原因。因此,要彻底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彻底转变教育教学观念,真正落实素质教育,依法治校,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只有这样,才能面向21世纪,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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