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中的困境:近代天津民间借贷担保信贷初探_民间借贷论文

变迁中的困境:近代天津民间借贷担保信贷初探_民间借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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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4)04—0028—12

       保证信用是中国社会中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在中国社会这个“差序格局”中,保证信用是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联系起来的一种关键性制度。在近代城市中,保证信用的意义尤为重大。因为在近代城市中,尤其在像天津这样在近代发生巨大变迁的城市中,传统的人际关系面临挑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而个人信用却日益缺失,新式信用还未确立,保证信用的意义在这个日益变成生人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当时有人所说:“在中国顶严重的话是以我的人格作保证。其实,人格这种东西,在有身份的人们看起来,是至高无上,拿到社会上来用,还远不如一个淡红色的油盐店的水印。”“因之铺保比人格才值钱得多。”①在当时的一些城市,生活中的一切几乎到了都离不开保证信用的程度,以致当时有人无奈地喊出:“铺保高于一切。”②可见,在城市中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皆与保证信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学界对保证信用的研究已经有若干成果,对保证信用中的人保、铺保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对中国近现代的信用制度的演进和变迁也有所论述。③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信用制度是经济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④作为中国传统信用重要内容的保证信用的研究依然非常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对保证信用的类型还没有进行全面研究,对保证信用在近代的变迁没有充分注意,对保证信用的影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民间借贷关系是近代城市中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保证信用也是在民间借贷中应用的最为重要的借贷形式之一。保证信用在城市民间借贷中有哪些形式,在近代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作用和意义如何?本文拟以近代天津档案及文献资料,以天津近代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信用为例,对此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 天津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信用习俗

       在民间借贷中,主要的信用形式有个人信用、保证信用和抵押信用等信用形式,其中保证信用是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信用形式,存在于各种民间借贷的形式之中,对民间日常消费和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担保制度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⑤在天津自古也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保人习俗。在天津民间契约中,保证者在债务的契约中列名,“书姓不书名:此种意思表示,所以证明债权、债务之关系。由债务人缮就或倩人代缮后捺印画押,其为中保者,亦列名画押,交由债权人收存,于债务清偿后撤废,此为天津一般习惯所通用”。保证者在契约中还有分类排列的习俗,“一、担保承还人,二、保人,三,中友人,其代偿之责则尽属之于冠有‘承还’字样之承还担保人,寻常保人字样则不负责,此亦各讼案中之所迭见者”。但是,在距离天津稍远的一些地方,也有中保不列名画押,债权人仅书其姓名而不写自己名字的情况。⑥在近代天津的契约中,这种划分有时并不清晰。

       个人保证信用是民间私人借贷中经常用到的信用方式。⑦如天津元庆堂星记时星三在1934年10月,借给高廉氏通用大洋2800元,同中言明月息1.5分,借期以2年为限。限满后本利清偿。这个借贷有中人和借条。但是,中人是不负责偿还保证的。⑧保证者一般都具有保证偿还的责任。如天津三角地李家店掌柜李五兴的住客彭德成二人曾为人作保,在王治兴车厂赁车两辆,不料拉车人起意不良,将车拐逃无踪,王某向保人要车。⑨

       固定资产的典当在近代也被称为典权,是古代和近代民间常见的交易方式,也是民间通融资金的一种常见的方法。立典契的时候,一般都有中人在场。如在一个名为“鹤山堂魏当房契文”的典权契约中,中人有广立明、吴吉轩、张一峰、贾元甫、赵云樵、张口德等,⑩可见中人在典权交易中一般不是一个人,许多都在三个以上。这时中人的情况分布有时是由出典方关系密切者与承典方关系密切者及与双方都能认可的人组成。如在李吉声与郑履谦关于确认典权的案例中就是如此。郑履谦将芦家胡同6号房屋典于李吉声名下,中人有解新南、陆子衡、韩荫堂等三人中介。陆是李吉声的姐丈,韩为郑履谦之内兄。解新南因租住郑履谦之房,故与郑李均为邻居。(11)

       在其他借贷形式中也有这种情况,如郭子甘是一个在近代天津社会中专门经营民间借贷的人(12),在他与一个叫杨康侯的借贷者之间的官司中,他们的中人也是双方熟人和各自的亲属组成的。(13)在一些商业借贷中,保人分为初保人、转保人。如1905年,陈润生到商会控迫保人李永和,要求其代为偿还债务,因为欠债人不知去向,应该由保人负责偿还。保人中“徐鹤桥亦非真正被告,不过代为具保”,而花翎守备李永和“系转保之人”,据当时天津的一般习俗,“纵令原欠之人尚在,如实无力归偿,亦不过折半清结,今原欠之人既经隐蔽,理应初保之徐鹤桥代偿,乃初保者脱身事外,致转保者接续代偿,已属仁至义尽。”(14)

       天津民间商业借贷中也多涉及保证信用问题。天津商号不仅常常遇到与外部商号借贷的问题,商号内部也常常因为店员为人作保而受到影响。1921年5月,天津商会调查股报告津地商家为人担保债务习惯:“查商店普通习惯,店东与领事铺掌所立营业合同,向系附带不准盖用号章为人作保等情事。”“凡关动用图章为人担保营业范围以外之事,系铺内重大事件,非得铺东之特许,倘铺东未经认可,则虽盖有号章,亦系经理人蒙蔽行为,铺东不能负责。”(15)

       近代天津是华北地区的内外贸易中心,商业上的担保借贷在天津与外部的商业交往中也是常常用到的。如1938年3月,聚和栈担保合兴隆用汇票1700元买怡祥棉布,应汇票到期付款。于前数日该汇票到期,聚和栈不付款,怡祥号又派人找聚和栈讨要欠款。(16)可见,当时天津在与外埠的交易中,保证信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些商铺还专门承担保证借贷的业务,对天津商业发展和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被称为铺保。如货栈中的粮食斗店,“津市银钱充裕,故由粮店担保赊期,以便买卖客商。”(17)一些货栈还代客户向银行担保借贷,便利了天津与内地贸易的发展,如1943年德胜货栈作保其三个客户向银行进行抵押透支借贷,“协成号等三户,拟以花生米、蚕豆等按最低市价7折抵押透支总额81000元,由德胜货栈担保。”银行经过调查认为比较稳妥,同意借贷。(18)

       民间抵押借贷也常常需要有保人,且保人的保证责任具有继承性。如1939年,中立堂赵立荣将房起荣、宋恩庆上告法院,要求房启荣还债。房起荣在1928年经中人介绍并由启发顺宋启发担负承还铺保,借去赵氏洋100元,立有借字,还有印契纸一张作押。因保人宋启发已死故去,赵氏要求继承他启发顺事业的儿子宋恩庆代他的父亲偿还。(19)

       天津近代家族出现了衰落的趋势,但是家族在民间借贷中依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家族的族长担保是代表整个家族的。当时的天津报纸上时常登有类似启示如:“先兄巨卿公于丙寅年九月二十一日逝世。其生前经营商业,尝有为人担保之事。现在子贞继主家政,对于上述担保诸多不知。兹特郑重声明,举凡执有先兄担保之各商号及被保诸亲友,务希于阴历十一月二日起两星期内亲持担保证书,驾临舍下,经过子贞审查,始继发生效力。”(20)天津自古商业繁荣,商业大家族很多。如著名的天津八大家、新八大家等等。商业家族借贷,往往是整个家族的大事,保证信用形式也非常正式。(21)

       近代以来,随着天津商业的发展,娼妓、赌博等社会的毒瘤日渐发展,这些行业和陋俗中也常常出现借贷现象,保证信用也是常见的信用形式。如静海人腾勳臣曾与同乡邢士池和萧民聚赌,结果邢士池输洋30元,欠萧民洋2元,由腾勳臣担保。邢士池久欠不还,萧民等向他讨要,他说是他们设陷阱,双方发生口角。(22)

       从事妓女行业的人,往往是因为贫困导致从业的。妇女为妓后,也常常需要借贷维持日常生活,其日常的借贷常须有保人,保人常常是窑主或者是妓院中人,如天津南市东福巷桂莲班搭班住妓女刘雅仙,欠放账人韩有亭的利息,因刘雅仙欠账日久,不肯偿还,于是协同保人找雅仙要钱。(23)有时妓院也是妓女借贷的保证者。1936年5月,南市一带乐户(实即窑主)百余家,因政府成立歌女感化院,影响到自己的利益而到天津市政府,以妓女欠债为名进行了请愿,他们表示“妓女沉沦娼门之初,多因经济压迫,十之八九预先借债,各放款人责成乐户保障”。(24)由此可见,保证制度习俗不仅为正当的交易所需,而且对这些社会毒瘤行业也尤为重要,其对社会经济深入广泛的影响具有多面性。行业公会也常常成为民间商业借贷的保证者。如在一个典当契约中,有以“聚丰当租札为凭,铺保担负欠租,自当之后,如有盗典卖等事,俱有义成号及干鲜果品同业会并中友人等承管,与聚丰当无干。”的规定,可见同业公会也参与作保。(25)

       总之,天津传统民间借贷中的保证者有个人、家族、商铺以及同业公会。保证者多为借贷双方的亲属、熟人以及有财力和有资望者或机构。

       二 保证信用的功能和收益

       保证信用中的保证者具有的功能很多,保证者也具有多重的角色,他们是交易中的介绍人和见证人,书写人,交易中的保证人,以及交易纠纷中的调解人,还对交易的风险具有保证作用。(26)

       中人一般在交易中在场,是交易中的见证者,有时还是借贷的联络者和介绍人。如在郭子甘与杨康侯的借贷案中,中人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问:是谁找你做的中人?答:姓孙的。问:是孙少亭吗?答:是,我以前不知姓郭的放钱,姓孙的找的赵国喜才认识姓郭的。问:你与杨康侯有交情?答:我们是街坊。问:他让你借钱的?答:是。问:立字你在场吗?答:我在场。”(27)

       保证者对借贷的利息也有影响,民间借贷的利率非常复杂,即使是同一个人向不同的人借贷其利率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利息的多少与中人有着一定的关系。如下面这个例子:张瑞祯在1941年9月,委托律师刘瀚章将被告甄占奎、穆瑞生、李凤岐、吴金生、从正义、刘仲梧等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债务。被告欠债的情况如下:被告甄占奎前于1940年10月2日托穆瑞生作承还保证人借使国币300元,月息3分,3个月为满。被告李凤岐于1940年托吴金生作承还保证人借使国币36元,月息9元,4个月归清,尚欠洋13.5元未偿。被告从正义于1940年,托刘仲梧作承还保证人借使国币300元,无月息,分期偿还,每月付洋25元,12个月归清,迄今逾期日久,除依约偿还,3个月债款75元外,余款屡讨不偿。(28)从三个人借贷的情况看,有的有利息,有的没有利息,大概是因为借贷的对象或者保人与债主的关系不同导致的。

       在民间债务的清理中,中人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如1922年夏,由积庆堂、松荫堂、德本堂等,合伙开设聚丰永银号并以宁彩轩为监理,崔兰亭、王仲贤为经理。1936年初,聚丰永因为维持不下去了,宣布清理。在中友人钱广斋、李云坡、于稚武、王向宸等在场的情况之下,立了散伙的契约——分白。(29)这个清理合伙债务的清理完全是按照传统的习俗进行的。在中友人的证明下,他们本着人情关系,对内部债务进行让免。对外部债务进行了分割,同时考虑到了各个家族的利益。中友人的见证在清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否则这个合伙债务问题将是一场难以清理的债务官司。

       又如1942年,瑞泰成赵庆堂状告赵秉宽要求偿还欠款。赵庆堂在1941年初,凭中保人赵秉鳌、赵秉寅,以国币3460.57元借与被告使用,月息1.8分。又在同年6月凭承还保人赵秉安、王治禄以国币1400元借与被告使用并无利息。以上欠款除收过432元利息,被告一直没有归还。这个案子最后经过中间人的调解,并经说合人作为中证,原告表示“看友人等之情面及被告亦愿如数偿还欠民之款,是以不愿涉讼”,最后原告撤销了告诉。(30)可见当时民间私人借贷中友人在其中不仅起着重要的调解作用,在借贷双方的借贷及偿还过程中都具有中介桥梁的作用。

       在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纠纷是常见的事情。在天津近代民间的债务纠纷中,常常是在中人调解无效之后,才告到法院打官司的。如一个债务人上诉兴荣堂马星桥欠债,找见证人及中正人均无法办理,于是他没有办法才到法院申请调解或审判。在法院审理中,中人对审理具有旁证的作用,法院判决指出“质之担保人张贯实中证人尤治华,均称当初欠款为1300元,经调处作为1200元。见证中人陈少甫称63元借据为民见证不虚等语。债务分明足勘采信。(31)可见,中证人的证言对法院的判案具有很大的影响。

       有时,中人因为与借贷双方关系密切或本身的利害关系,而证词不能为法院采信。如在一个案例中:证人“郭鹭舫到案亦否认其为债权人,虽属为不利于己之供述,然查其目的在拒绝被上诉人提存以待清偿,希得一期茶水等费之利益,故以上诉人代替其为债权人获得本件胜诉判决为有利。此等具有利害关系人所为之证言亦属无可采取”。(32)

       法院在处理民间债务案件中,也常常借助中人力图调解了事。还以郭子甘和杨康侯的纠纷为例:“问:这事不能和解吗?答:我上杨康侯家去他不见我面。问赵俊甫:你能在外替他和解吗?答:回去商议商议。问:郭鹭舫立字据是在你家?答:是在我家郭子甘杨康侯都在场。问:不能与他和解吗?答:杨康侯不见我的。问赵中宣:你也帮着和解和解。答:是。推事宣布试行和解。”(33)

       如果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归还,信用保证者还需要负责续借或者追偿。如在郭子甘和杨康侯的案子中,债权人郭子甘在债务到期后为“收束起见,专函通知铺保,限五日本利如数清还。”铺保“杨康侯亲自来见,口称推至一星期如数清还,否则照前约继续使用一期,所有欠息中谢茶水如数补请,绝不食言。”(34)

       保人对借贷者的行为还有证明的责任,如1936年3月,银行致函白渐鸿询问他所保的借贷人张振鹏是否在3月20日请假回籍一个月,希望他能够证明。又如1936年9月,赵秉骧、程泰荣致函银行告知他们担保的张运枢已返津销假,希望银行派员来局面索小额欠款,向本人追索。(35)

       最后,保证信用者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之下还有代偿的责任。天津的习俗“代偿之责则尽属之于冠有‘承还’字样之承还担保人,寻常保人字样则不负责,此亦各讼案中之所迭见者。”(36)在民间私人借贷中,时常没有正式的契约,习惯上保人有负责偿还的义务。如王文义以开设煤厂为生。有个叫段泽霖的人,欠他烟钱22.9元,由张文换、任相清作保。段泽霖不幸病故,债务就由张等负担,但王屡次催讨不还,最后将张文换及张之工头及任相清等交送警察局。(37)保证者除了负有一定责任和义务外,也有一定的收益。在民间传统的保证信用中,主要体现为茶水钱和谢中费等。“问:茶水谢中是什么意思?答:茶水是归催息钱的,谢中是归中人的。”(38)谢中和茶水费用一般是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如在天津的民间高利贷借贷中,这种茶水的多少,一般是以利率为标准的。如1.5分的利息,随着就是1.5分的茶水。礼谢乃是给介绍借款的中间人之酬劳。普遍是利率的一倍。例如1.5分的利率,就是3分的谢礼。假如借款人需款孔急,谢礼就无法计算了。因为“出谢礼出得多,则中间人——俗称跑合的——可以设法替借款人去借款而得到多与快的效果。”(39)

       中谢费不是一次性,如在郭子甘和杨康侯的借贷案中:“问:还有茶水和谢中钱?答:也是六个月一期,给茶水钱。问:七月十九日要给茶水钱就是下一期的了?答:是的。问:怎么算法?答:一分五厘。问:谢中钱呢?答:是五十元。问:怎么计算?答:二分。问:一分五厘的茶水,二分的谢中?答:是。”(40)可见,中谢的利息还要比借贷的利息高。这样如果将中谢和茶水算入利息的话,则交易成本就更高了,而且超过了年息20%的法定利率。正因为如此,当时国家法律对于传统民间借贷中的谢中和茶水没有给予认可。

       一般来说,这些费用大都应为借贷双方共同承担,但在借贷中,因为环境的关系,借贷双方的强弱形势不同,茶水和谢中也有一方承担的情况。如茶水和谢中都是由债务人负责的。如果债务人不能偿付,也需要由中人代偿。郭子甘要求债务人杨康侯偿还茶水谢中等费481元,如对杨康侯执行无效果时,其中431元由中人徐鹤宸负责代偿,50元由中人王筱鹤代偿。(41)

       在典权契约中,中人有中谢的酬劳,有的中人的中谢还写在契约中。天津的中谢习俗是破三成二,意思就是给介绍人的介绍费占典价的百分之五,出典的承担百分之三,承典人承典百分之二,即买主负担百分之三卖主百分之二。这与全国大部地区的习俗一样。(42)有的典契也规定中谢的出处,如由业主包出典主的中谢等,体现出对交易中处于较弱一方的典主的关照。(43)在一些商业交易中,保证费用被称为押金,以天津斗店为例,各店代客买卖期粮,应向双方各取押金,暂定按每石银币五角以作担保。(44)

       总之,保证信用在借贷交易的联络、达成、纠纷调解、审理、偿还等环节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保证信用的成本在民间习俗上也有着约定,其中有的还包含着对弱者的关照。

       三 保证信用在近代天津的意义

       天津民间有“无息不立据”的习俗。(45)近代天津的民间借贷中,因为没有信用凭据有时会出现纠缠不清的情况。如1925年的一天,天津市民史立和,陈建章二人,因讹索纠葛,相互扭打起来。史立和称,他在华安大街开豆腐坊,因为陈建章讹索钱财,所以来起诉。陈建章则说,因史立和欠债不还。(46)二人之所以发生纠纷,就是因为没有凭据,空口无凭,导致谁也说不清。在近代天津民间借贷中,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在民间商业借贷中也很常见,如1938年8月,任国清和陈闫氏因为做买卖发生争吵。陈闫氏称任氏欠她640元,因此发生口角。被送到天津警局。他们因为同乡而相识,在营业中因为同乡和住址较为近便,发生借贷关系而没有立凭据,在生意上又有矛盾,因此而成讼。(47)可见,在近代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习俗信用发生了动摇,人们需要更有保障的信用形式。而抵押又不合乎传统心理,这使得保证信用在近代天津日益被视为最有效的信用形式。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借贷方式,在近代天津也因社会变迁而需要保证信用。如印子钱是高利贷的一种重要借贷形式,“在先前放印子者须赌眼力,随时看人而借。”(48)放款虽然需要有友人介绍,有时连保人都不要,便可使钱。但后来,社会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借债的人很多,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所以放款的人放款开始慎重起来。假使要借钱,要介绍人,要殷实铺保或一家或两家,必需时还要有抵押品。(49)有的人因为没有保人,虽然想要借,还没有地方去借。如天津的白骨塔一带是最穷的地方,盛行印子钱的高利贷,记者对这些穷人采访“复叩以曾否使用印子钱,答以‘住砖房的用印子钱还要好保人,吾们真够不上’。”(50)

       合会是一种常见的民间互助组织,其中有借贷类的合会如标会、摇会等在为民间借贷通融资金中很常见。合会在乡村中往往是熟人之间组织而成立的,而在近代天津城市中加入合会时常需要保证信用,如1935年一个标会竟因为拖欠会款而发生了一起惨案。住河北三条石的献县人刘李氏在刘氏的介绍下,入了张展氏为会首的标会,刘氏负责担保,每月交一定数量的会洋。开始时刘李氏非常遵守该项规定,致使她得到了会首的信任。5月间,该会举行标会,刘李氏当场得洋200元,张展氏因为刘李氏前一段时间表现得行为端正,当即把200元全数付给了她。哪知道刘李氏得洋后,拖欠会款数月,张展氏多次到她的家里催讨,刘李氏都说没有钱。眼看就要中秋节了,张展氏到刘氏处催讨,刘氏答应到刘李氏处催讨。中秋节的上午,刘李氏突然到张展氏家,说没钱只有一命,说毕拿刀向自己的头部乱砍,当即血流如注,张展氏只好报警。刘李氏供称因为交不起会费,一时情急用刀自伤。(51)从这个例子中,可见城市中的合会与乡村中的合会不同,会首与会员不一定是亲朋熟人,有时是由别人作保的生人,这样风险就增加了。刘李氏是一个对标会的组织运作非常熟悉的人,她非常巧妙地把自己伪装成了一个行为端正守信用的人,一旦拿到了钱款,就改变了面目。但是她没有完全摆脱熟人社会的情面和关系,在刘氏的催讨之下,她又做出了血腥自残的举动。城市中合会过渡在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之间,信任关系需要在会员之间不断的博弈中建立,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因而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传统的保人制度在化解这种风险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近代以来,随着天津商业发展以及个人信用的缺失,铺保成为民间借贷中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在日常商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铺保较人保更为有保证力。如孟少棠要求曹秀民、刘俊山、马张氏偿还2000元的债务。他在1940年7月,约请铺保刘俊山负责。(52)

       钱业是天津近代商业借贷的重要机构,保证信用放款也是它们重要的信用形式。清代末期,银号的商业借贷功能日益发展,至20世纪20、30年代,银号在商业借贷中的地位达到高峰。银钱业的信用放款中大约有两种,一为纯粹信用放款,实即所谓之透支放款。二是保证放款。须有人或字号作保,才肯贷给。保人或立保条或写保信,遇借款人不能偿债时,由保人负责。据天津钱业人士估计,纯信用放款占约70%左右。(53)但是在笔者所见的银号借贷案例中,大部分都是有保人的,如1941年4月,天津肇丰银号经理李敬修向天津地方法院申请民事调解,要求天津裕生祥经理曲万荣清偿借款5000元和利息。在向益增号借贷中,裕生祥愿作保承还,而肇丰号与其又向有来往交谊,情面难却。于是当时银号借款5000元,立有借据,可是到期后,“借款人益增号并未归还分文”,所以肇丰银号认为裕生祥自应依约代为清偿。(54)保证信用方式适合天津的习惯和当时民间商业发展的要求,使钱业在天津商业地位一度非常之高,钱业和商业的关系融合在一起,促进了钱业的发展,钱业在社会上被誉为“百行之主”。(55)银号主要的放款形式是信用放款,但在近代天津抵押信用也逐渐应用广泛,并得到提倡,即使抵押信用也一般也需要保证信用参与以防范风险,从当时银号抵押放款的契约程式中可见。(56)

       票号是近代天津钱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末其日渐衰落,其借贷形式与银号类似。票号的借贷方式有信用和抵押,但抵押很少,“不重契据,不做押款,此为各帮所同。”对不同的对象借贷的方式也有不同:“借款与官吏颇多危险,故利息也略高。若借于商店,则须看货抵押,或以钱庄为保证人。”“如果不能偿还,要再换凭证(换写证书)又经营抵押放款,抵押或用田地房产货物等等,或要殷实的保证人。”票号一般对商铺借贷常常用抵押,但也常常有中人在场:如源丰润黄杏樵素有川换,“光绪二十八年间,向商借用银两,曾有招商局股票作押,当由黄杏樵出与商借据三纸,而商出与黄杏樵股票收条三纸,一系二十八年间10股收条,均由中友经手。”(57)

       银行是近代天津的新式借贷机构,银行借贷注重抵押,并力图缩小限制信用放款。随着市场风险的加大,许多银行加上了信用保证的手续,这使银行借款手续越加繁杂,银行借款除了抵押外,也往往需要保证人。有一个叫做刘建藩的人生前把自己的一部分股票等抵押给了盐业银行,死后他的儿子及妻妾为赎回抵押权而争夺的事情。双方开始是在报纸上声明自己的权利,之后又上诉到法院。这个抵押借贷就是一个保人保证的,就是史翰波所说的第三保证人制度。(58)这个做法无疑增加了交易的成本。

       随着天津国内外贸易的不断扩展,保证信用在商业中对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希克斯所说:“在一个活跃的商业经济中,对信贷的需要远远超出了这种狭小的圈子。那么如何利用间接的了解来弥补直接了解的不足呢?办法主要有两个第一是担保。要是原放款人所信赖的那些人为原放款人很少直接打交道的那些人(但他所信赖的人与他们交往密切)作保,圈子便可以扩大。”(59)

       可见,保证信用之所以在近代天津民间借贷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在于民间人际关系与乡村社会熟人社会不同,传统个人信用形式道德风险日益加大;另一方面抵押信用形式又不合乎民间习惯,有时候成本也较大。以天津小本借贷的信用形式反复变换为例可见一斑:1935年天津小本借贷处开始设立的时候,张廷谔市长希望借贷处的手续不要像银行那样太繁杂,而且不要抵押物品和铺保。只要借贷者的人品好,诚实可靠,为人正直就可以直接借到贷款。而且借贷的款数、次数、利息归还日期都可以临时约定。他还对银行要求保证信用和抵押借贷的条件,进行了公开的批评,“唯银行方面曾要保证及抵押品,此本公益事业,北平方面所办小本借贷处基金,只金城银行一家负担,并未办要任何手续,即此间亦有数家银行,自动前来接洽,表示愿与市政府协办……故市府拒绝给保及抵押品”。(60)可见他的借贷思想依然是传统的人格借贷,但依照人品来决定是否借贷,在当时的天津城市来说是不现实的。政府的借贷款项来自银行,而银行界人士对借贷的看法与政府不同,他们关心的是收益。(61)在现实的困难和银行的压力之下,小本借贷处很快就改变了主意,使用了抵押借贷和铺保借贷的方式,以道德人格借贷的方式始终没有使用过。(62)但是在1935年底,抵押借贷的方式也最终被放弃了:“津市小本借贷处开办后,津市商民颇感便利,该处前曾筹办添办抵押放款,嗣因故未克实现。”(63)没有实现的原因与交易成本有关。因为银行的资金始终未能全部到位,小本借贷处的人力和财力十分紧张。这样,成本相对较低而又符合社会习俗的铺保方式,一直是借贷处的主要信用方式。(64)

       由上可见,保证信用在近代天津社会变迁的情况之下,对天津的民生和经济发展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民间借贷中最为重要的保证形式。

       四 保证者在近代天津的变迁

       近代天津保证信用的保证者也有很大的变化。如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城市的扩展,人们出典和承典房屋也不仅限于亲属、熟人,而是从市场中寻找出典和承典的人。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人专门从事房屋的中介工作,为出典和承典找主,这些人被称为跑房扦人,他们既是典权双方的介绍人,在立契的时候也是中人。如在1944年,段风藻与贾东山成立典契,他们之间并不认识,是通过跑房扦人张永奎从中介绍而交易的,张永奎在典契中以中人的身份作证。(65)

       单位的同事也成为保证信用的保证者。如1934年天津新华储蓄银行开办的小额借贷,贷款人以天津市月薪百元以下的各机关职员占大多数,保人也多为本单位的同事,银行借贷还需要查看担保者的保证能力。(66)如1935年2月,北宁路局地产课司事马竺泉要求借贷200元,分12个月摊还。他的承还担保人是本单位的吴书彝,庶务课课员,月薪80元;雷泽安,地产课书记,月薪40元。(67)

       近代新兴起的民间借贷机构银号和银行及其经理人等也都是商业借贷中的重要保证者。信誉较好的保证对商号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与银行、银号的关系对一些商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近代天津商业闻人刘少波曾在东北的一个粮栈学徒,练就了良好的业务本领,尤其是博闻强记,精于珠算。后来经人介绍来到天津正兴德茶庄,不久就将南北四路与客商的“业务来往、欠款数字,正兴德向银行、银号的借贷情况,如数家珍地一一报出。”1936年他和东家闹翻,率领一些人成立了成兴茶庄与天津北门外小洋货街。他的经营宗旨是“成大事业惟信用,兴立基础在精神。”他总结了前人的经营之道,采取了措施,一是保障信誉,扩大资本,主要是任用老业务员,请有名望、有财力的银行、银号做中保人:“旧社会做生意、签合同时,须有银行、银号的经理做中人。”(68)他请到了致昌银行的刘信之、中和号的李在川、华丰号的李阁臣做中人,对保证信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见,市场上的成功与成功取得保证信用得到借贷资金的关系很大。

       20世纪初,天津商会顺应天津商业发展的要求诞生,商会对民间债务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商会常常成为近代天津民间债务的保证者。近代天津动乱频仍,天津作为商业大埠,民间金融不仅涉及天津商业稳定,而且对天津与外埠及中外交流关系极大,政府也成为民间借贷的保证者,对天津商业信用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现出了近代条件下保证制度的特点。如庚子事变后,随着票号的衰落,票号与银号的借贷关系出现了信任危机,“钱号向与晋商票庄、外商银行彼此串换往来,不须官作保。……自变乱以来,情见势绌,票庄既不肯通融,银行亦不轻交易,一遇称贷,必咸以官家担保为请。”(69)

       近代天津是北方最大的对外贸易口岸,在中外之间也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尤其是商业金融往来。商会和国家也往往成为中外双方借贷的保证者。1911年10月辛亥革命发生后,一时天津市面动摇。10月27日,天津的大商号大庆、元德、源厚、春兴号相连倒闭,要求商会赶快向洋人借债,并向直隶都督发出了请求:“如一时无可筹拨,即由职会直接保商银行暂借外国银行100万两,接济市面。然必须官家担保,以昭信用。”他们还表示不会给官方带来麻烦:“凡各商借用,皆以实产股票契据作押,如失信用,即以作押之产据抵偿欠款,官家虽有担保之名,绝不有累官家,如此变通办理,则殷实之商,知有转动的款,即可随时将产据押现,不致恐慌,市面转危为安。”(70)当时民家商业市场在危急的时刻,需要官府来出面维持信用,显示了近代政府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的中介作用以及政府在民间信用中的地位。

       因为外国资金对中国国内的信用不了解,在对外交往中,外国处在强势地位,有问题可以直接要求请政府办理,因此中国民间商业向外国借贷资金时,不得不依靠政府作为保证和中介。如1911年11月,天津信诚银行因为市面危机导致业务停滞,遂要求政府为之向外商借贷,以图自救。天津信诚银行通过天津商会请求天津道台出面保证,以架眼存据作抵押借银10万两解救危机。后来他们又要求向外国银行筹借洋款银200万两,以解燃眉。在国外经济交往中,中国人欠外国人的钱往往由国家担任偿还,由政府负责向中国的债务人催索,体现出了当时殖民地时代的特点。(71)

       新式银行还依据中国社会的特点,对传统的保证制度还进行了改进和改造,使之具有新的特色。银行借贷的保人常常是两个,两个人都担负保证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人不能担保则往往不能办理银行的借贷。如李彦士向银行借贷,原来填具的是两个人,在换填新借据时变成了一个担保人,银行要求另一担保人具名担保,否则不予办理。(72)有些银行注意到了一些阶层生活上有借贷的需要,于是开办了消费性的小额借贷。如新华储蓄银行的小额借贷主要的借贷者一般都是公司职员,保人也要求有足够的保障,许多保人都请自己同事作保。(73)

       1935年,天津政府与银行界合办的小本借贷处对铺保的资格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铺保首先要居住在华界。1936年6月,南市荣安大街怡庆里隆盛号颜料铺要求借贷,因为铺保有一家住在租界内,不符合借贷的规定,导致借贷的要求被注销。(74)其次铺保一般要求两家。1939年王绍良任小本借贷处的主任后,为方便借贷者对此进行了改革,铺保“拟改为一家,如实无保铺人保,亦可总以殷实可靠为主。”(75)这样给借贷者提供了很多的便利。

       因为保证者对债务具有偿还的责任和义务,银行等较为正式的借贷机构对保证者都有资格上的要求,如天津小本借贷处要求铺保的资产要超过借贷金额若干倍,以保证债务的偿还。如果借贷者不能偿还,则须由铺保负责完全代偿。如果一家铺保不能履行偿还义务,则另一家铺保须负完全责任。(76)

       一般情况之下,银行两个保人需要分担偿还的责任。如1936年6月,陈铭新、姚永樛函告赵尚武欠款户住址,请由律师严催还款,因为赵尚武所欠银行款项,应由二人按月代为分偿。保人还分第一保人和第二保人,1936年4月,张纯熙“所欠小额借款4月20日到津清偿由,去年向贵行小额借款所欠尾数业已全数交第一保证人熊东皋代为清偿,第二保证人潘延龄来函云欠贵行24元,已由律师催告约5日内到行清偿。”有时银行对保人能够及时垫还归还,可以有一些优惠。如1936年5月,银行致陈公涤、姚永樛要求他们承还赵向武小额借款,因为赵尚武君借款延欠已久,而赵尚武无法寻见,照章应由他们以担保人资格负全部承还责任。银行还答应如将该欠款一次还清,可免计利息及违约金,并可以人寿储金储款抵偿欠款,若分期偿付之多不得过6次,所有利息及违约金均须照缴,而人寿储金须于末次还款时抵偿。(77)

       由此可见,保证者在近代天津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体现了近代天津转型时期的特点。

       五 近代保证信用的问题与困境

       保证信用在近代虽然越来越重要,但是在近代转型时期,它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借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近代天津的保证信用与乡村熟人社会的保证信用相比出现了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在乡村中保人都是大家熟悉的熟人,而在城市中随着信息的传播和交往的扩大,保人也出现了多样化的情况,作保中也出现了谋利欺诈现象。有的人利用作中人的地位,从中诈财谋利的。比如大直沽村有一个叫做只宝山的人,平时不务正业,专门以诈骗为生。他们村有一个姓刘的人有一间房,他从作为中人,把这间房屋典给了李某,典价为250元。只某又与李某私下把这个房子转典给了一个姓庞的,只某在做中人的时候,藏匿了典洋120元,后来李某知道后,找只某吵闹。(78)当时的报纸上时常可见类似的声明:“近闻有人假借鄙人名义在外招摇以及接洽担保银钱等事,或充鄙人代表。查鄙人在津居住将近五年,除公义斗店公司营业自理外,他事概不与闻,亦未予各方接洽担保银钱等事,望各界友人万勿为其所愚,以后无论何事,非有亲笔图章概不负责。”(79)又如1935年3月,陈光宇对新华储蓄银行声明,他一向不为人作保,表示路君竹君承借款说是他担保的情况是假的。(80)

       还有串通借贷谋取作保人财物的情况。如1939年,庆德堂张相全将张绍曾、李锡嘏二人告上了天津地方法院,要求保人偿还欠款。而被告保人李锡嘏则指出,张绍曾有能力偿还:“张绍曾迁移时有6个木机,约值240元,帽带43筐,约值250元。麻丝四轴约值299余元,麻丝8包,约值120元。还有其他家欠他的货款很多。他的家具还有,不在内。此外家有良田20亩,分属叔侄二人,这些张相全都是知道的,可见合谋串通的证明。”(81)

       有的保人居然是假的。1936年5月,新华储蓄银行致德士古火油公司查询“有赵金铭浙江杭县人,年32岁,在贵公司充任英文翻译,月薪110元,服务已8年,即乞查明贵局有无此人,年龄职别薪额及服务年限是否相符。”1936年6月,德士古火油公司答复:查敝公司无有赵金铭。(82)

       新式借贷机构银行的保证信用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近代天津保人成分扩大,如单位的同事也时常成为借贷的保证者,由此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以新华储蓄银行的小额借贷为例,有的保人是迫于情面而当的,“赵君借款要求鄙人等担保,原以同事关系迫于情面无法推却,且以赵君月有薪金收入足以归偿,始勉允担保”,他们没有料到赵君中途备裁去职,又复移居隐藏不露面,而自己“并非富有之家,全持薪金维持合家生活,焉有余款代为垫偿”,所以他们希望银行“格外通融。”因还款问题借贷者还时常与担保人将关系闹僵。如1936年8月,张绪镐为张啸担保小额余款,因为催还张啸借贷银行的款项,而导致彼此多年知交因此决裂。有的保人拒绝履行偿还的责任。1936年6月,展百年函知银行不负担保之责并将法院传票退回,他认为“关于卞君借款贵行贪图利息私自通融,至4个月之久未曾还款,亦未通知保人,于法大大不合,是贵行本身已失信用,鄙人早有函通知,不再负担保之责,再有来函,亦不回答,今忽见法院传票,殊为诧异”,于是将传票退回不收。(83)

       还有退保的情况,如1935年8月,吴巨川声请退保,但没有说明理由。有的人离开了单位,于是就有退保的事情。1935年8月,小额借款翟金元户声请退保事,因为翟金元既经离校。保人有的因为困难也难以偿还。1935年12月,黎庆积欠银行债务6个月,银行不愿再拖延了,便致函他的两个保人,要求依照保单的要求代为偿还。而保人回答:“惟现在食衣住皆由借贷而来”,“恳祈贵行再展期3个月。”(84)

       中谢费或者茶水钱等,可以看做是利息的一部分。在民国法律中,这个部分是不被承认的。但是,法院在实际执行时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有个案例对这个部分表示承认。1937年5月,河北地方法院对一个债务案件进行了判决如下:被告陈希文应偿还原告本法币250元,茶水6.25元。(85)

       而在另一个案例中,谢中费和茶水钱则被看做是不合法律而遭到了否决。1938年,怡厚堂郭子甘将中兴转运货栈告上了天津地方法院,法院认为“债权人除周年百分之二十之限定利息外,不得以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二百零六条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与被告之借贷关系除约定周年行息外,复有每6个月茶水30元,中谢40元之约定,此种约定显系原告于限定利息外巧取利益之方法。”这个案子最后双方还是在法院以和解的方式了结,“和解之内容:郭子甘情愿减少中谢10元,只要30元,30元之中谢,30元之茶水。李文吉代理人情愿支付。”(86)其结果完全符合民间惯习,法律最终还是向民间的传统作出了妥协,但打官司并非没有作用,法律的作用是妥协的一种手段而已。

       国家法律对保证人的收益不予承认,这无疑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但是,这一定会对保证者作保的积极性给予打击,对保证信用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这样,保证信用便不免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以上可见,保证制度虽然成为近代天津民间借贷中最为重要的形式,但却在这个转型社会中也面临着许多的困境。

       天津传统民间借贷中的保证者有个人、家族、商铺以及同业公会。保证者多为借贷双方的亲属、熟人以及有财力和有资望者或机构。保证者的保证是要承担偿还风险的,他们也有一定的收益,如茶水、谢中、押金等。一些穷困者没有钱保证,借贷成功者也担负了沉重的负担。因此可以说保证信用在促进民间借贷关系的同时,增加了借贷的交易成本,而另一方面,国家和法律对保证者的收益没有给予保证,也是造成近代天津民间借贷困难形势的因素之一。(87)

       保证信用在近代天津民间借贷市场中日益重要,是近代经济社会变迁的产物。保证者、保证条件和保证形式都出现了变化。保证信用在中国社会应用广泛是根植于中国社会特点的。在近代化的进程中,保证信用内涵也发生了变迁,但是保证信用依然具有社会价值。在近代天津城市日益发展,社会经济及人口急剧变迁的时代,保证信用的保证者也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在不断变迁,不仅有借贷者双方的亲友、熟人和地方上有威望有财富者,一些行业的商铺、行会、商会等机构也日益成为保证者,此外,政府也成为不可或缺的保证者。在一些民间借贷形式中,保证者还出现了市场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但是保证者成分的日益复杂也导致了保证信用的许多问题,如欺诈、退保、拒绝履行责任等。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出现一个具有信用和保证能力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的保证者。

       注释:

       ①小工:《铺保论》,天津《大公报》1929年4月6日,第4张第16版。

       ②慕一:《求人盖铺保》,天津《大公报》1929年4月13日,第4张第16版。

       ③关于保证信用问题有些学者已经做过探讨,如杜恂诚《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信用制度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指出1927年至1935年前后,中国信用制度有了明显的进步,表现为公共物品性质的信用机构的产生,信用工具的增加,鉴证类中介组织的发展以及信托业与企业治理结构相结合;李金铮《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经济交易中的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对近代乡村中的保人的来源、功能进行了探讨;孙建国《论民国时期上海银行业防弊与信用保证制度的变革》(《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介绍了近代上海引入西方保证金制度而最后遭到了政府的否定。

       ④杜恂诚:《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信用制度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⑤张玉敏:《人的担保基本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4月。章燕:《中国古代借贷契约的保证制度》,吉林大学法律史硕士论文,2005年。

       ⑥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

       ⑦中人一般称为中保人。可以区分为中人、保人,一般习惯合在一起。但是职能有时也所区分。参见李金铮《20世纪上半期中国多村经济交易中的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

       ⑧《元庆堂星记时星三.高廉氏债务》,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0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47433。

       ⑨《保人被累》,天津《益世报》1922年7月1日,第3张第11版。

       ⑩宋美云主编《天津商民房地契约与调判案例选编(1686—1949)》,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11)《李吉声、郑履谦确认典权》,1939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47383。

       (12)郭子甘专门从事放款生意,在天津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几十个借贷官司都是他起诉的,故本文多次提到。

       (13)李金铮指出:乡村中的保人主要有熟人、亲属、地方上有资望者,如财主或者乡村领袖等。与天津传统上民间借贷中的保人也类似。参见李金铮《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经济交易中的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

       (14)《陈润生控徐鹤桥李永和担保债务》,天津商务总会,1905年,天津市档案馆:J0128-3-000155。

       (15)《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2),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1993页。

       (16)《武宝臣等纠葛细节婚姻债务案》,日伪天津市警察局,1938年,天津市档案馆:J0218-3-000448。

       (17)《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下),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082页。

       (18)《德胜货栈在北处抵押借款》,1942,天津市档案馆:J0169-1-000607。

       (19)《中立堂赵立荣房起荣等三人债务》,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39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43821。

       (20)《郭子贞启事》,天津《益世报》1926年12月14日,第3张第10版。

       (21)《放款客函来去函》,中国银行天津分行,1930年,天津市档案馆:J0161-1-000870。

       (22)《欠赌债讨要永不偿》,天津《大公报》1928年10月21日,第6版。

       (23)《因债涉讼》,天津《益世报》1925年3月23日,第3张第11版。

       (24)《歌女感化院昨日正式开设》,天津《益世报》1936年5月9日,第2张第5版。

       (25)《周起泰广泰栈债务纠葛交涉》,天津市鲜货业同业公会,1927年,天津市档案馆:J0129-3-002180。

       (26)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27)《郭子甘、杨康侯等四人债务》,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0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47405。

       (28)《张瑞祯甄占奎债务》,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1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58974。

       (29)《关于聚丰永银号股东积庆堂宁移轩等解散合伙事项》,聚丰永银号,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129-3-005591。

       (30)《瑞泰成赵庆堂赵秉宽债务》,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2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61147。

       (31)《田仲誉郭子甘欠款》,1941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3-2-22131。

       (32)《郭子甘、杨康侯等四人债务》,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0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47405。

       (33)同上。

       (34)同上。

       (35)《本行与客户关于小额贷款欠款的往来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543。

       (36)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

       (37)《保人被累》,天津《大公报》1935年1月20日,第2张第6版。

       (38)《郭子甘、杨康侯等四人债务》,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0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47405。

       (39)向欣:《天津市的高利贷》,《经济汇刊》第1卷第4期,1936年12月10日,第124—127页。

       (40)《郭子甘、杨康侯等四人债务》,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0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47405。

       (41)同上。

       (42)《夏马氏告邓高氏王继五等四人确认典当权》,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6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82421。参见李金铮《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经济交易中的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

       (43)宋美云主编《天津商民房地契约与调判案例选编(1686—1949)》,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44)《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2),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64页。

       (45)天津南开大学山本库藏:天津亦政堂冯氏家谱,1923年,静电复印本。

       (46)《债务争吵》,天津《益世报》1925年2月26日,第3张第11版。

       (47)《武宝臣等纠葛细节婚姻债务案》,日伪天津市警察局,1938年,天津市档案馆:J0218-3-000448。

       (48)吴志铎:《北通县第一区平民借贷状况之研究》,燕京大学经济系,1935年6月,第37页。

       (49)《小规模的放款事业,贫苦民众借钱无异饮鸩止渴,转子、印子利息层层重利剥削,索保甚苛,有专营保人生活者》,天津《大公报》1933年9月21日,第4张第15版。

       (50)《旧腊中之天津市民生(二)三角地鸟瞰》,天津《大公报》1931年2月7日,第2张第5版。

       (51)《昨日中秋节,津民众愁眉苦脸中度过,上层阶级仍不忘娱乐,下级社会竟因债拼命》,天津《益世报》1935年9月13日,第2张第5版。

       (52)《孟少棠曹秀民等三人清偿债务》,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4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72949。

       (53)曲殿元:《天津金融市场之组织》,《银行月刊》第7卷第10号,1927年10月25日。

       (54)《肇丰银号李敬修天津裕生祥曲万荣清偿借款及利息》,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1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54640。

       (55)刘嘉琛:《解放前天津钱业析述》,《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6页。

       (56)吉惠:《天津之银号》,天津《益世报》1936年4月26日,增刊(5)。定期抵押放款契约式中有“如若有不足时立押券人及保人证人负连带责任即时归还清楚”的规定。

       (57)《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748—750页。

       (58)陶季邑、史翰波:《乱世中的信任:民国时期天津的货币、银行与政府社会关系》,《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59)[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71页。

       (60)《小本借贷处决念日开幕》,天津《益世报》1935年1月16日,第2张第5版。

       (61)《小本借贷处立合同》,天津银行业同业公会,1935年,天津市档案馆:J0129-3-005335。

       (62)《小本借贷处增指导所十五处》,天津《益世报》1935年2月8日,第2张第8版。

       (63)《小本借贷处筹增基金》,天津《益世报》1935年12月30日,第2张第5版。

       (64)《市银行及所属小本借贷处于借款户的往来函件》,1936—1942年,天津市档案馆:J0178-1-000048。

       (65)《段杨氏告贾东山确认典契无效》,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9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089983。

       (66)《新华银行小额信用放款成绩优良》,天津《益世报》1935年3月2日,第2张第7版。借贷者的大多为机关职员。《本行小额代款客户咨询的来往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5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499;《本行小额贷款客户索取存款章程的来往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5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500;《本行与客户关于小额贷款欠款的往来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543。

       (67)《本行小额代款客户咨询的来往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5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499。

       (68)徐鲁真:《成兴茶庄与刘少波》,《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93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174页。

       (69)《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页。

       (70)《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31页。

       (71)《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06页。

       (72)《放款客函来去函》,中国银行天津分行,1930年,天津市档案馆:J0161-1-000870。

       (73)《本行小额贷款客户索取存款章程的来往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5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500。

       (74)《市银行及所属小本借贷处于借款户的往来函件》,1936—1942年,天津市档案馆:J0178-1-000048。

       (75)《天津市银行所属小本借贷处及主任调动交接清册余额表与理事会陈报的函件》,天津市银行所属小本借贷处,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178-1-00190。

       (76)《天津小本借贷处案件》,大陆银行总经理处,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215-1-001270。

       (77)《本行与客户关于小额贷款欠款的往来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543。

       (78)《典房纠葛》,天津《益世报》1926年3月18日,第3张第11版。

       (79)《田展程启事》,天津《益世报》1923年12月23日,第2张第6版。

       (80)《本行小额代款客户咨询的来往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5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499.

       (81)《庆德堂张相全诉张绍曾等债务》,1939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45116。

       (82)《本行与客户关于小额贷款欠款的往来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543。

       (83)《本行与客户关于小额贷款欠款的往来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543。

       (84)《本行小额贷款客户索取存款章程的来往函》,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天津分行,1935年,天津市档案馆:J0203-1-000500。

       (85)《怡厚堂郭子甘陈希文欠债》,1937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4—2—182379。

       (86)《怡厚堂郭子甘中兴转运客栈李文吉求偿息金》,1938年,天津市档案馆:J0043—2—20870。

       (87)美国学者史翰波认为,第三人保障制度对天津银行信用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参见陶季邑、史翰波:《乱世中的信任:民国时期天津的货币、银行与政府社会关系》,《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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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中的困境:近代天津民间借贷担保信贷初探_民间借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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