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一种过渡性企业制度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一种过渡性企业制度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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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0)02—0049—06

近几年,股份合作制得到了迅速发展,它几乎成了现阶段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以至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改革的目标模式。尽管股份合作制的兴起与发展有其深刻的制度背景,同时,也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其内在产权制度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因而它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制度。本文试图在揭示股份合作制的内在矛盾基础上,指出其发展方向应该是规范的股份制。

一、现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股份合作制通常被认为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征,是一种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制度。在这里,劳动合作是基础,提供劳动是获得企业成员的特征;资本合作是采取股份的形式,它是职工共同劳动的基本条件。因而企业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企业实行民主决策,企业的决策权在职工中是平均分配的,即采取一人一票原则。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股份合作制的这些基本特征体现劳动者作为企业主人的共同管理、共同劳动、共担风险的合作制原则。

目前,国家还没有颁布规范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但一些部门与地区已经相继出台许多有关推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或“试行办法”[1]。 我们可以从这些暂行办法中进一步了解现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1.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按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一般地说,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其中,(1)职工个人股, 指本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归职工个人所有。 (2)职工集体股,指原有企业改革时,经过资产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中,被确认为原有企业劳动者集体共有的资产折股形式的股份,它由职工股东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有。改革中通常还把集体净资产的一部分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贡献等因素量化到职工个人,只作为职工的分红依据,持有者离开企业即为自动放弃股权,这种股权介于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间。(3)法人股, 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财产投入到企业形成的股份,其股份由该法人持有。

2.“试行办法”对股权转让、限额都作出规定。 主要方面有:(1)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2)企业不发行股票, 也就不存在证券市场上股票转让问题(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企业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利的依据;(3)股东不得退股, 但遇特殊情况(如股东死亡、辞职、被开除等),可由职工股东大会决议处理;(4 )职工个人股的最低和最高持股额由企业章程规定,通常认为,最高额不得高于职工股东人均持股额的10倍。一般都要求经营者多持股,有的规定企业经营者的持股额不得低于职工股东人均持股额的3倍;(5)通常对于法人持股额也有规定,一般认为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49%,也就是说本企业的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不应低于51%。

3.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它主要行使的职权有:(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的借贷、担保行为等;(2)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3 )审议批准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4)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5)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6)修改企业章程。 职工股东大会采取的是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一般决议1/2以上职工股东通过就可以,但有关一些重大事项的特别决议则要经过2/3以上职工股东通过。一些试行办法还特别规定,为了使“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坚持“职工享有平等权利”,即使暂时没有认购股份的职工,也拥有与认购股份的股东职工相同的表决权。

4.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企业税后利润应提取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余下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实行按股分红以及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后者占股利的比例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但原则上不得高于20%。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用于补充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用、企业职工的内部待业、保险、培训,也可以转增集体股股本。

二、股份合作制的内在矛盾

从上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我们看到,与其说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征,倒不如说它既不像股份制也不是合作制,是一种不规范的企业制度。与规范的股份制相比,存在着许多根本性的区别:一是其出资主要是与特定组织成员相结合(而股份制企业是面向社会);二是其股份是不能自由买卖的(而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是可以自由转让);三是其基本决策权与出资多少无关(而股份制是一股一票,体现股权平等);四是其出资分红受到限制,因为企业税后利润所扣除的公积金实际上是对股东权益的侵害。与合作制比较,股份合作制也有违背合作制原则的规定:例如合作组织作为经济上弱者的互助组织,允许其组织成员只要承认其章程就可以自由进入,也可以自由退出,但股份合作制既不能自由进入也不得退股。又如,合作组织从本质上说是一个中小生产者与消费者自我服务性质的经济组织,其基本目的是不追求盈利的,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合作社对非社员服务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如20%~30%),它也不允许以获得盈利为目的非社员出资者的存在,但现行股份合作制并不是自我服务性质的组织,它以盈利为目的,它吸收外部股东的资本,最高限甚至可以是49%(尽管在实践中可能难以有外部投资者)。这些都偏离了合作制的原则。

当然,“不规范”并不是判断企业制度优劣的标准,更不是我们把股份合作制称为“一种过渡性企业制度”的理由,实践在不断变化,企业制度也在不断演变,我们没有理由用现有规范化的企业制度去要求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的企业制度。实际上,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有生命力主要是其自身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是否协调,是否有更好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使企业内要素所有者都能积极工作,发挥其最大的潜力。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发现现行的股份合作制内部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决策权平等原则与承担风险不平等之间的矛盾。股份合作制实行的是决策权平等原则,即企业职工在企业重大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原则,但股份合作制里不同职工之间持有股份额又是不平等的,尽管现行的一些规定,要求职工在持股上不要过分悬殊,但为了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心,又要求他们持有更大的份额,有的规定最高持股额可以是职工股东人均的10倍。企业经营决策如投资决策、产品开发决策、合并与收购决策都是面对未来的,由于未来是不确定的,因而决策是充满风险的。而持股额的差别说明职工股东承担的风险是不平等的,一旦经营决策失败,持有10万元股份的职工其损失是持有1 万元股份职工的10倍。这是因为一旦认购了企业的股份,就不能退股,尤其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发行可以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决策权在企业职工中平等分配(一人一票)显然是不合理的,当我需要承担的风险是你的10倍时,却要求我在风险决策上只享有与你相同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一种更大的不平等。当面临一项决策是高风险时,尽管持股额高的职工股东出于自己股份安全表示反对,但那些持股额很低、甚至没有持股的职工却可能投票赞成,因为一旦失败,他们损失很少。这就是说,在这种企业制度里,决策权的分配与承担风险的大小是不对称的,因而是难以有正确的决策的。这与股份制企业不同,股份制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原则,决策权的分配与承担风险大小是对称的。这就是为什么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里没有股份合作制企业地位的原因。

二是决策权平等原则与搭便车行为,根据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劳动者应当是企业的主人,应当行使决策权,现行股份合作制所实施的决策权平等分配正是为了体现这种社会主义原则,但决策权平等原则必然导致搭便车行为,表现为不负责任的投票行为。这是因为,员工可能认为我只有一票的表决权,不可能左右表决的结果,是无足轻重的,因而可能采取轻率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决策选择是一种“公共产品”,即选择了正确的决策,大家都从中获利,但要选择正确的决策对于个人来说都是不容易的,例如需要收集整理诸多的信息,需要掌握有关的知识,这些都要付出成本的,而这个成本是由个人支付的,而不可能由其他人分摊,尤其是自己在企业中持股额较低时,就更没有这种积极性。而那些持有较多股份的员工本来是有选择正确决策的积极性,但由于他也只有一票的权利,也可能采取不负责的行为。

三是决策权平等原则与企业经营决策专业化之间的矛盾。企业经营决策不仅有风险而且越来越专业化。这需要决策者拥有生产技术、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正因此,现代企业的决策权往往为拥有这方面知识的经营者(企业家)所垄断,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出现的所谓财产所有权与经营决策权分离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客观要求与“一人一票原则”是矛盾的,为了体现“企业决策的多数职工的意愿”,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简单的多数原则,这里存在着如下的矛盾,大多数职工并不拥有经营决策所应该具备的知识,因此,难以判断企业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例如,怎么能够让一个工人来判断一项融资方案是否正确呢?这不是平等问题,因为他拥有的是生产作业的知识,而不拥有经营决策的能力。同时一人一票通行的是多数原则,一项决策被通过的标准是以赞成票数量为依据的(例如二分之一票数),而与谁投了赞成票是无关的。在这里,一个经理的反对票与企业里一般工人的赞成票享有同样权力。尽管经理们拥有更多的股份(这使他们有做出最优决策的积极性)并拥有经营决策的专业知识,但他们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上与普通职工却没有差别。由于他们在数量上是绝对的少数,这样企业决策正确的概率就可能大大降低了。而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又是企业成败的关键。

四是“只有内部职工股东才拥有决策权原则”以及“把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公共积累”的原则所带来的矛盾。我们在分析中已经指出,由于决策是面对不确定的未来世界,这对于投资入股的资本所有者来说是有很大风险的。决策权平均分配对于更多的资本投入者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承担着更大风险应该拥有更大的决策权,而“只有内部职工股东才有决策权原则”意味着外部股东连平等的决策权都没有了。同时,由于股份合作制不发行可自由转让的股票,这使股东们即使知道了风险,也无法通过转让股票来减少资本的损失。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从理论逻辑上说是不可能产生外部股东的,这使股份合作制只能是封闭的难以实现低成本融资制度。“不可分公共积累”原则是为了体现企业集体性质的,但“不可分公共积累”的产权是模糊的,因而它必然带来模糊产权的诸多弊端。同时,“不可分公共积累”实际上是对股权权益的侵犯。在规范的股份制里,企业税后利润产权是归股东所有。企业当然也要留下投资基金,但它的产权也是明确地归股东所有。至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等,则应在成本中列支。职工的劳动报酬及福利与企业的利润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事前由契约确定的,是企业必须支付的,后者则是企业事后经营的剩余,它是不确定的,所有权归股东。因此,对利润的扣除是以股东权益损失为代价的。“不可分公共积累”的扣除导致资本所有者收益的减少,如果同量资本的收益低于其他企业,那么员工也就没有购买本企业股份的积极性,他们可能把资本转让到股份制企业中去。这样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更难获得经营资本了。

三、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方向是股份制

一种不规范的企业制度何以能够得到很快发展并被作为现代企业的目标模式加以选择呢?我们认为这有着深刻的制度以及其他背景:一是以集体经济为主的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遇到了严重障碍。乡镇企业的崛起,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仍然是不清晰的,政企也是不分的,因而其活力在逐渐减弱。在国有企业陷入困境其经济效益严重恶化的情况下,乡镇企业成为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这样乡镇企业活力衰退势必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全局稳定。因此,乡镇企业制度的改革成了人们的共识。二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原有城市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由于产权模糊从而缺少活动的弊病更加充分暴露出来,这也迫切要求人们尽快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而摆脱困境。三是党中央的“抓大放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市场化改革精神的鼓励。四是实行中的股份制,由于改制的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成本高,有较为规范的条件要求,难以满足大规模的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以及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制需要。五是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尽管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已经指出“不要问姓资姓社”,应该以“三个有利于”为体制改革的判断标准,但是人们对于所有制改革仍然心有余悸。在这种制度背景下,一种不规范的股份合作制自然成为首选的目标模式,它一方面允许企业职工个人拥有股份,有了较为明晰的产权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对原有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它又保留了原来集体经济里的劳动者共同管理、共同劳动的特征,这被认为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使这种改革的政治风险低,容易被社会认同。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改革了以往模糊的产权制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增进了企业活力。这使股份合作制在一个时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但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这种不规范的企业制度有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因而其生命力是有限的。因此,进一步引导这种企业制度走向规范化企业制度应该说是当前改革的重点。股份合作制的进一步发展是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理论与实践都证明股份制企业由于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因而成为市场经济里普遍存在的企业制度。首先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主体是明晰的;其次股份制通行的是资本的逻辑,企业的决策权与剩余收益权是按股份分配的。由于投资者承担着风险并拥有剩余收益权,因此他们有做出最优决策的激励动力;再次股份制企业是开放型的,其资本来源是面向整个社会的,采取的是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方式;最后股份制可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可以保证最优秀经营者控制企业经营决策权,又可以设计出权利明确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治理结构,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股份合作制也是偏向于股份制,而且也正在向规范的股份制发展,这应该说是由于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面临着我们上述所说的不可克服的矛盾,从而迫使人们不断地做出修正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国家股、乡村股、企业集体股正在以不同形式被个人股所取代。改制中企业经过资产评估的属于主管部门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国家股),大都转化为企业的债券,或出售给企业职工个人,以避免产权不清与政企不分的弊病。农业部早在1994年关于“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中指出,乡镇企业股权一般可设置乡村股与个人股,但“从产权明晰度看,乡村股的设置仍存在产权主体一定程度虚拟的问题”[2]。因此“改革意见”要求, “各地可以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大胆探索”。根据周村改革试点的经验,他们开始时把乡镇企业的净资产的70%划分集体股,其他30%按照每个人贡献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但后来发现“集体股的产权虚置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他们进一步降低集体股的比例,在企业中“只保留了10%的集体股”,实践表明,“改革后的股权结构,内在动力充足,活力很强”[3]。

二是对原有股份合作制中的一人一票原则的修正。体现合作制精神的共同管理原则只适合于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制是相矛盾的,一些地区已经对此提出修正。例如,1997年“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2],“暂行办法”规定有关选举与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决定其报酬以及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应采用一股一票原则。1997年江苏省在“关于放开搞活我省国有、集体小企业的意见(试行)”中也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由企业自主决定”[2]。 企业的决策权与剩余收益权的分配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股份制的原则是由股东拥有决策权与剩余收益权的,随着经营决策的专业化与股权的进一步分散,经理不断地控制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股东则更多地通过股权买卖来约束经理行为。而由职工平等地享有决策权的则只通行于合作制企业。这就是说,现行股份合作制由于其内在产权安排的不可克服矛盾,它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制度,其发展方向必然是规范性的股份制企业制度。

收稿日期:199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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