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金融税制的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哈萨克斯坦论文,税制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的金融中心,吸引了汇丰银行、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世界知名大银行的进驻,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也分别在此设立了全资子银行。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实行了完全市场化的经济政策,政府采用货币和财政的宏观经济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摈弃了沿袭多年的行政控制的经济体制。为此,哈萨克斯坦在借鉴欧美国家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以市场手段指导经济运行的财政货币政策,尤其在金融税收政策方面吸收了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形成了与国际惯例和规则相吻合的税法体系,这对中国优化金融税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哈萨克斯坦金融税制不同于中国的特点
哈萨克斯坦采用全国统一的税法体系,所有税种均在此税法中予以明确,有关税务的任何调整都是对税法的某一条款进行改动,并以总统令的形式对外公布。而中国目前仍存在两套税收体制,即国内企业税制和外资企业税制,在两种税制下企业税收负担差距很大,外资企业比国内企业享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
具体来讲,哈萨克斯坦金融税制优于中国现行税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税负较低。哈萨克斯坦所有企业均执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标准为30%,金融企业也不例外。而且对金融企业从事国债交易所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大大降低了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因为国债业务是哈萨克斯坦绝大部分银行的首选,不仅安全性高,而且收益率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国债收入在某些金融机构的总收入中也举足轻重。对国债收入免征所得税,大大降低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不设营业税税种。营业税是中国金融企业的重要税种,对某些经营亏损或者赢利小的金融机构来说,营业税甚至超过所得税,成为金融机构第一大纳税种类。哈萨克斯坦不设营业税,大大降低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不设印花税税种。印花税在中国金融企业的税收构成中虽然不是主体税种,但由于要求对贷款合同进行贴花,故对发放贷款数额较大的商业银行来说,合同金额0.05‰的印花税征缴标准仍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哈萨克斯坦不设印花税,对“惜贷”的商业银行则降低了发放贷款的成本。
(四)呆账损失据实作为税收扣除项目。按照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的规定,对1996年以前发放贷款所形成的呆账,可以全额作为税收扣除项目;1996年以后发放贷款形成的呆账,则按照呆账金额50%的比例纳入税收扣除项目。呆账的认定是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后两类贷款。而中国只允许金融企业按照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呆账准备计入税收扣除项目,以后年度只对年内新增贷款净额补提呆账准备,这对不良贷款率平均在20%以上水平的国内商业银行来说显然是杯水车薪。虽然已从账面核销的呆账贷款可以全额计入呆账准备作为税收扣除项目,但由于对核销贷款的严格程序控制,每年核销的呆账贷款仅占金融机构贷款的极小部分,对金融企业的税负水平影响并不太大。
(五)职工工资可以全额作为税收扣除项目。在哈萨克斯坦,以任何名义发放给职工的报酬,只要按照5%、10%、20%、30%的累进税率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不论金额大小,均可以全额列入成本作为税收扣除项目。而中国的国内商业银行,能够计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平均水平远远低于职工实得的工资收入,超出的部分既不能列入成本作为税收扣除项目,又要代扣征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构成金融企业双重纳税。
(六)利息支出可以全额作为税收扣除项目。哈萨克斯坦境内实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政策,金融机构既可以与存款人商定存款利率,又可以针对不同的存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只要双方订立的存款协议明确了采用利率,商业银行支付的利息支出均可以计入成本全额作为纳税扣除项目。在中国未全面实行利率市场化、放开存款利率之前,还很难做到这一点,只能将按照法定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支出计入税收扣除项目。
(七)征收非居民法人所得税税种。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只要未在哈境内注册的外国法人有来源于哈境内的服务性收入,均需由支付者代扣或缴纳非居民法人所得税,其中交通邮电收入的税率为5%,利息收入的税率为15%,手续费收入的税率为20%。这类似于中国的预提所得税制度,但中国的预提所得税仅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国内金融机构则大多无须缴纳此税。该税种虽然可能会加重哈国内企业的负担,但防止了税款的外逃。
(八)统一征收财产税和交通工具税。哈税法规定,所有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和交通工具,每年按照1%的税率征收财产税和交通工具税,它体现了税收的统一性。在中国,对国内商业银行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外资银行则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征收口径和标准大为不同。
(九)对部分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对主体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但对诸如代保管箱业务、银行押运服务等附属业务则征收增值税,这在不设营业税的情况下,未必不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十)税负公平。由于哈税法对所有的企业均执行一套统一的税种、税率、税收扣除标准,因此,企业的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在业务竞争中不会偏向。而中国实行两种税制体系的结果是,外资金融机构享受低税负待遇明显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不仅是因为其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低,且享受免二(年)减三(年)的优惠,而且在营业税缴纳、税收扣除项目上均享有优于国内金融机构的优惠,造成外资金融机构的税负水平远远低于国内金融机构,从而在同业竞争中占据了先机。
二 哈萨克斯坦金融税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哈萨克斯坦金融税制的种种优点对中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而中国金融税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对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潜在着较为不利的影响,尤其在当今商业银行竞争日趋激烈、外资银行大举挺进国内金融市场以及银行不良资产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优化商业银行税制尤显迫切和必要。
(一)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税收负担。由于商业银行的各种税金一直是中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因此,对于降低涉及银行业的税率应持慎重周全的态度,处理好国家财政收入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关系,不宜操之过急。但从综合方面考虑,降低银行税负也是现实可行的。
1.降低营业税税率。5%的营业税税率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偏高了,存在着下调的空间。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以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但考虑到各级地方财政的压力,可以将税率由目前的5%进一步压缩至2%~3%的水平。
2.降低所得税税率。目前商业银行执行的是统一的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单独降低商业银行的税负标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但将商业银行置于整体经济的大环境之中,考虑到企业界对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呼声,从长远着眼,这在政策上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3.取消对银行贷款的印花税。在近期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惜贷”、“慎贷”的经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课征印花税,既可以减轻商业银行的税负,又对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投放贷款、支持国民经济运行具有导向作用。
(二)统一内外资银行的税制。目前中国现存的内外资企业两套税收制度所显现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在商业银行界,外资银行不但总体上完全享受税收上的国民待遇,而且在国内商业银行之外享受超国民待遇,使国内商业银行处于被动局面,统一税制尤显必要。
1.统一所得税税率。按照统一税率交付所得税,不应再给予外资银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按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各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都采取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而中国不仅对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持宽松政策,而且还在税收上给予特别优惠,这显然是不利于本国金融业发展的。
2.统一营业税缴纳标准。外资银行亦应按照既定标准缴纳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因为外资银行同样在享受市政建设及教育培训等各种服务,而且采用各种手段吸揽了大批国内高、精、尖人才,更应提供必要的教育附加费支持。
3.统一税收扣除标准。在扣除标准上,内外资商业银行应统一。同样为了经营所支付的成本,应一视同仁作为税收扣除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而对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也应按同一标准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4.统一内外资银行的交付税种。例如,对于国内商业银行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资银行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可统一为财产税。
(三)优化税制设计。可以在代保管箱业务、银行咨询服务等附属金融业务上引入增值税,并逐步替代营业税及其附加。
适当提高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并计入税收扣除项目,以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目前的现实情况,可以将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确定为贷款余额的2%。
结合商业银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应逐步将国内商业银行的各类利息支出全额纳入税收扣除项目,这也是目前在中国营业的外资银行所享受的待遇。
职工报酬应据实纳入税收扣除项目,以增强国内商业银行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实力。同时,限制实物报酬的发放,避免各种逃漏税行为。
另外,对同一税种不应区分税收来源主体而采取区别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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