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在即 我国加快清理涉外法规——一视同仁 出口外汇采购放宽限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汇论文,法规论文,我国论文,采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因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外经贸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进程也在积极推进。在我国外经贸法律法规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简称《外资企业法》)无疑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因而这三部法律的修订更加引人注目。
日前,九届全国人大第1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案》,同时决定向拟于明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有关人士指出,这三部法律修订之后,将更加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
取消外汇自行平衡的限制
此次修订,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0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还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8条第3款:“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上述两部法律颁布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当时国家外汇储备较少,因此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以保证国家整体外汇收支平衡。
1994年以前,为解决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我国曾采取了许多相应措施。如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协助企业调剂外汇;允许企业经批准后在境内销售产品收取外汇(券)等。
随着中国改革步伐的加快,1994年小国外汇管理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当年12月1日正式宣布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这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已经允许经常项目下外汇可兑换。
另一方面,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不得通过外汇平衡的要求限制企业的进口。我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的外汇自行平衡的规定,也与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原则不符,因此要做相应修改。
修改关于“尽先在中国购买”
《外资企业法》第15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删除了关于“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
企业如何采购,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涉。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均享有采购的自由权。另一方面,《协议》规定不得对企业提出当地含量的要求。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协议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我国法律“尽先在中国采购”的规定,使进口产品与本地商品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
取消关于外资企业产品必须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规定
《外资企业法》第3条第1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删除了关于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当年《外资企业法》作出上述出口实绩的规定,既是为了促使外资企业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是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在看来,国家可以鼓励外资企业产品多出口,但要求外资企业必须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则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品不论是内销还是外销,应由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涉。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均享有产品销售的自主权。世贸组织《协议》也明确规定,各成员国不得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价值或者份额。因此,将《外资企业法》中关于企业出口义务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出口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删除关于“企业生产计划备案”的规定
此次修订,删除了《外资企业法》第11条第1款:“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进行宏观指导,不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事实上,对各类企业,政府一般已不再要求其上报生产经营计划。另一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有这方面的要求,而对其他内资企业弱化甚至在多数情况下不再做要求,将被认为有歧视外商投资企业的嫌疑,与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