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有小型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存在的两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型企业论文,两个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创造出来,而后又在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改制中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于是人们就自然而然地把它作为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一种选择方式。随着股份合作制在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实践中的推广,不少企业通过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得以明确,资金得到补充,企业和政府长期政企不分的矛盾得以解决,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增强,企业走上了良性发展之路。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践工作中出现了把股份合作制当作国有小型企业搞活、发展的万能药方。部分学者夸大股份合作制的优点,忽视其本身存在的缺陷,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型企业的最终归宿;为强调股份合作制的以劳动合作为基础的特点,错误理解“劳力股”、“科技成果入股”的性质。个别地方政府不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以行政干预方式将不符合股份合作制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滑坡,亏损加大。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经济改革中微观层面的一种创新,作为新事物,难免有其不完善的方面。
一、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之间的矛盾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在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中的过渡性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作法的合作经济。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操作步骤是将国有小型企业净资产由职工买断,职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在劳动合作的基础上以资本合作为条件进行共同生产经营。股份合作制改革由此解决了国有小型企业所有者虚位的现状,使企业的产权清晰,政府也借此从企业中退出,实现了政企分开。这是股份合作制的优点,但是由于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上强调平均性、单一性,而在治理结构上采取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这种股份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便形成了企业管理上的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十分平均,普遍作法是实行因人设股、因职设股,普通职工持1股、中层干部持2股、厂级领导持3股,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由于每名职工(所有者)在监督经营者时,为搜寻信息要支付很高的监督成本(企业的组织层级越多、规模越大,这种监督成本就越高),而相对于自己的监督收益,在由全体股东分享后,远不能弥补监督成本的支出。成本和收益不能平衡时,所有者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形成了静态博弈,每个所有者都希望能“搭便车”,由于没有持股比例很高的大股东来提供给小股东“搭便车”的机会,博弈的结果形成了纳什均衡状态,即没有所有者行使自己的所有者权力去监督经营者,使股份合作制模仿股份制采取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极,(代理人)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同时,委托——代理关系的另一极,所有者信任托管其资产的董事会(委托人),也会因其成员缺乏高比例股权风险约束,在选择经营者、监督企业运营时,缺乏自律因素激励。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设置单一,全部由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缺乏外部约束机制。由于股权的不可转让性,所有者也没有“用脚投票”的权利,资本市场竞争约束弱化,直至消失。股权的平均、单一造成了股权的分散,有多少职工就有多少股东,而且每名股东的投票权均等,这样就使企业的决策过程特别复杂,在一些重大决策上难以达成共识,丧失发展机会。
如果实行不平均的持股方式,究竟如何设立才能使有意愿参与监督的股东产生呢?比例是很难确定的。因为达到这个要求,企业就不再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而变成了由几个大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制。在这种情况下的职工持股就成为企业集资的一种转化形式。
股份合作制在农村改革和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改制中能取得成功,主要是因为这些经济单位规模小、管理层次少、职工人数少,劳动投入的贡献易于评价。这样经营者的工作努力程度相对层次多的企业而言透明度高,职工(所有者)的监督成本低,而监督收益的分摊者又很少,能实施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常出现股份合作制的优点与企业规模的不相宜。股份合作制在股权构成上充分体现合作制的特点,在股权收益上体现股份制的特点,对于职工人数少、总资产少、资产负债率不高、生产以手工操作为主、工人的劳动质量直接影响效益的小型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会比较有效,而对规模较大的小型国有企业,因职工人数多、资金总额大等原因,股份合作制则没有明显效果,甚至产生负效应。
1992年以来,股份合作制经济模式日益显示出过渡性。在工业领域,股份合作企业开始向有限责任公司演变,而且显示出明显的加快趋势。近两年内,新注册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近千家。仍保留股份合作企业名称的工业企业,若以其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考究,则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更接近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发展史看,西方许多公司就是在最初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美国的微软公司等。股份合作制在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中的生命力与这些企业处于幼年时代也不无关系。股份合作制只是部分规模小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一种选择方式,是我国经济改革中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发展的一种过渡形式。
二、“劳力股”的提法有商榷的必要;“科技成果入股”要分清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随着股份合作制的深入发展,在职工买断企业资产,投资入股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部分企业实行了劳动贡献折股。有人说:这种“劳力股”的存在实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二元股份制,即不仅以资本作为股权基础和计算股份的依据,还要以投入的劳动(人力资本)作为股权依据,把资本和劳动置于同等的地位,都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和风险的物质承担者。
在企业的生产投入中,资本相对于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要素投入具有很高的非流动性,当资本所有者投入要素凝固于企业之后,资本的专用性提高,资本便被“锁入”企业中。资本和劳动相结合进行生产经营,资本提供的贡献对于其投入者来说是难以估价的,而劳动者对自己的投入却清清楚楚。易于流动的劳动者由于其提供劳动的质量和强度难以监督,偷懒的动机随着认真劳动得到的收益被全体团队生产者分享,个人的机会成本增加而增大,这时非流动性高的资本就不得不承担劳动要素投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全部风险。企业的债务风险也是由企业的资产(资本)承担,而不可能由企业的“劳力”来保证偿还。在企业破产清算进程中,资本投入者只拥有最后索取权,企业劳动者却可优先于债权人得到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即资本承担损失,劳力则可“逃逸”。劳动者在企业破产中所承担的风险只是由其流动性决定,一是寻求新职业与现有职业的收入差异,二是寻求职业的搜寻成本。这些主要由企业外部劳动力市场所决定。
可见企业的经营风险是由资本承担而不是由“劳力”承担,“劳力”不应享有剩余索取权(股权)。至于现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力股”的性质应分两种情况考虑,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前的一部分企业积累(只在集体企业中存在,国有企业的积累应由国家所有),这是由全体职工的剩余产品构成,在一次分配时,归集体所有,改制后由企业职工分享,按其劳动贡献折股。这部分“劳力股”属于职工的劳动收入再次分配,不能认为是劳动力产权的资本化。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应有此种性质的“劳力股”。二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职工劳动时间或按职务、工种、技术、劳动强度等确定的基本工资和全年投工分配的“劳力股”。这是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一种激励方式,是资本投入者的利益让渡,其目的是增加劳动投入者对企业关切度,加强民主管理,提高劳动投入者的积极性。并不能说明资本和劳力在利益分配上的同等地位。
“科技成果入股”是对“科技也是生产力”的肯定,是对技术研究人员的劳动成果的认可。但是在实行“科技成果入股”时必须辨明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防止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长期积累的无形资产流失。《专利法》第6条规定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批准后,由该单位所有。“科技成果入股”投入者的科技成果必须属于投入者所有。
在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企业原有的公益金应由全民所有制的代表——政府(基本是地方政府)所有,可将这部分国有企业积累投入改制后的企业中,作为只有收益权,而不拥有投票权的股份,以其收益支付国有企业所负担的离、退休职工和现有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开支。地方政府不能为了单纯“放小”,提高职工入股积极性,而以“劳力股”或本应由企业所有的科技成果来入股的方式将部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