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给予现实还是话语建构--毛泽东与梁漱溟差异的个案研究_梁漱溟论文

“中国社会”:给予现实还是话语建构--毛泽东与梁漱溟差异的个案研究_梁漱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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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问题开始:中国是否是一个“阶级社会”

1926年,毛泽东撰写了一篇重要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对当时“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进行了一个“大概的分析”。按照毛泽东的分析,当时的中国社会至少存在着“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游民无产者”等诸“阶级”。其中,“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完全是国际资产阶级的附庸”,“代表中国最落后的和最反动的生产关系,阻碍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中国革命的目的完全不相容”;“中产阶级”主要是指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中国城乡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对于中国革命具有矛盾的态度”;“小资产阶级”包括“自耕农、手工业主、小知识阶层——学生、中小学教员、小员司、小事务员、小商人等”,他们又可以据其经济地位分成“左”、“中”、“右”三部分,各自对于革命的态度在平时各不相同;“半无产阶级”包括“绝大部分半自耕农”、“贫农”、“小手工业者”、“店员”、“小贩”等,依经济地位也可分成上、中、下三个细别,而其革命性因而也有所不同;“无产阶级”包括了工业无产阶级和农村无产阶级两部分,前者“人数虽不多,却是中国新的生产力的代表者,是近代中国最进步的阶级”,是“革命运动领导力量”;至于“游民无产者”则“是人类生活中最不安定者”,“这批人很能勇敢奋斗,但有破坏性,如引导得法,可以变成一种革命力量”。①这篇文章日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纲领性文献之一并以《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为题被当作开篇之作收入《毛泽东选集》之中。

我们在这里重温这篇文章,不是要讨论毛泽东的阶级分析理论,而是要从以上概述中引出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即:对于20世纪初以毛泽东等为代表的众多中国先进分子而言,中国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那种“阶级”社会,是一个毋庸置辩的“事实”。只有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才有可能诞生毛泽东的上述这样一篇经典作品。

然而,尽管如此,“中国是一个阶级社会”的看法却并没有成为当时所有中国先进分子的共识。有相当一部分人明确地否认中国是一个阶级社会,梁漱溟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代表。在《乡村建设理论》一书中,梁漱溟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明确的阐释。他说,“假如我们说西洋近代社会为个人本位的社会,阶级对立的社会;那末,中国旧社会可说为伦理本位、职业分立”②。所谓“伦理本位”,是相对于西方人的“团体本位”或“个人本位”而言。西方人要么强调团体高于个人,要么强调个人高于团体,中国人则既缺乏团体观念也缺乏个人观念。中国人强调的是处于团体和个人之间的东西,即伦理关系。伦理关系始于家庭又不止于家庭。“伦即伦偶之意,就是说:人与人都在相关系中。”“即在相关系中而生活,彼此就发生情谊。”“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也即表示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③在伦理关系中的人“彼此互以对方为重;一个人似不为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者”。所谓“职业分立”,则是相对于西方社会的阶级分立状况而言的。西方社会至少自中世纪以来就一直是一种阶级分立的社会,“在西洋社会中,中世纪时是农奴与贵族两阶级对立。到了近代,农奴因着工商业兴起都市发达而解放;但又转入资本家与劳工两阶级对立。所以西洋始终是阶级对立的社会”④。然而中国社会与此前后两者,一无所似。中国长期以来就只有职业方面的分立,而没有西方那样的阶级对立。这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中国“只有一行一行不同的职业,而没有两面对立的阶级”,而且也表现在政治方面——中国的政权始终是开放给众人而非垄断于贵族,“与西洋中世比较,显然是有职业性而无阶级性”⑤。梁说:“‘伦理本位、职业分立’八个字,说尽了中国旧时的社会结构。”而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则使得中国社会只能有“周期的一治一乱”而不可能有革命。因为“革命都出于阶级斗争,而国家都是阶级统治”,但中国非阶级社会,“斗争之势不成,革命无自而有。所有者只是‘天下大乱’”⑥。

那么,20世纪中期之前的中国社会到底是不是一个阶级社会呢?或者说,在毛泽东和梁漱溟两人的观点之间,到底谁的看法更加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呢?这是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我之所以这么说,不是因为它曾经是一个富有强烈政治含义的论题,也不是因为它曾经在毛泽东和梁漱溟这两位重要历史人物之间引发过激烈的争论,而主要是因为在这样一个问题当中正包含了我们这次讨论的主题——中国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在内。通过对这样一个问题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中国研究当中都始终可能存在的一个重要方法论陷阱。

从给定实在论的立场出发寻求答案

我们首先可以从给定实在论这样一种人们通常所持的理论和方法论立场出发来探求一下上述问题的答案。所谓给定实在论,是指这样一种理论与方法论立场,这种立场认为作为我们感知、意识和言说对象的各种“事物”都是一种独立于我们的主观意识及话语系统之外、不依赖于我们的主观意识及话语系统而存在的一种纯粹自主的、给定性的实在;我们的话语/文本/理论就是对各种纯粹自主的、给定性实在的表现或再现,我们全部认知活动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要通过一些最佳手段和方法的运用来达到对各种既定客观实在的准确表现或再现;只有与其所试图再现的客观现实相符合的那些认知结果才能够被称为“真理”,反之就是“谬误”。就我们这里所涉及的中国研究领域而言,给定实在论的观点即是:存在着一个完全独立于我们的主观意识和话语系统之外、不依我们的主观意识和话语系统为转移的纯粹客观的“中国社会”,我们针对“中国社会”所做的各项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准确、真实地再现这一给定的客观实在,因而也只有那些经过检验最终被判定为与这一给定性客观实在相符合的研究成果才是可以被我们所接受的东西。按照这一理论与方法论立场,我们若要回答上述“毛泽东和梁漱溟两人的观点到底哪一个更加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这一问题,就必须对至他们的观点发表时为止的中国社会进行全面、系统的实地考察,然后将他们两人的观点与我们考察所得来的实际资料相对照,看谁的说法与客观现实更为一致。其中与客观现实更为一致的那种观点就是我们应该加以接受的观点。

具体而言,在对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察之后,我们可能发现自有史以来迄至当时为止的中国社会其本来面目或者是(1)始终是阶级社会;或者是(2)始终是非阶级社会;或者是(3)过去曾经是非阶级社会,但现在已经是阶级社会;或者是(4)过去曾经是非阶级社会,但现在正在变成阶级社会;或者是(5)始终在某些地方是非阶级社会,而在另一些地方则是阶级社会;或者是(6)过去曾经普遍是非阶级社会,但现在则是在某些地方是阶级社会,而另外一些地方还是非阶级社会等等。在有了某一发现之后,我们就可将毛泽东和梁漱溟两人的观点与之相对照,并按照上述给定实在论的立场来对何者应该被接受加以判断。假如我们通过实际考察之后得到的实际情况是上述结果(1),那么在将毛、梁的说法与之进行对照后我们就可以且必须说毛是梁非;假如实际情况是上述结果(2),则我们就可以且必须说梁是毛非;假如实际情况是上述结果中的后面几项之一,那么我们就可以且必须说毛、梁二人之观点皆非适当,需对他们的观点作必要的修正和调和以便形成一种更为全面适当之观点。

然而,要进行上面这样一种工作,有一个逻辑前提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是我们对于最核心的一些概念如“阶级”等必须有一个为大家所公认的统一的定义。如果对于这样一些最为核心的概念缺乏一种为大家所公认的统一的定义,尽管每个人都在使用“阶级”等词汇,但大家在使用的时候其含义或用法都有所不同甚至大相径庭,那么不仅实际考察的结果之间无法进行正常比较,而且理论观点之间以及理论观点与实际考察结果之间的对照比较也将无法正常展开。

考察一下毛泽东和梁漱溟两人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出现的恰恰是这样一种情形:两人虽然都在讨论中国的阶级状况,都在使用“阶级”概念,但两人对“阶级”一词的用法或对“阶级”一词的定义却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在毛泽东那里,所谓“阶级”,主要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由于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及其收入来源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上的差异。因此,只要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收入来源方面的差异达到一定程度,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已经形成了不同的“阶级”。例如,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和《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等文中,毛泽东都是以上述标准来对人们进行阶级划分的。毛泽东明确地提出“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富农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地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自己有相当的生产工具,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的,叫做中农;有部分土地和不完全的工具,或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须租入土地耕种的是贫农;全无土地和工具,或只有极小部分土地和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则是工人和雇农。⑦然而,在梁漱溟那里,所谓“阶级”则有着另外的含义。“何为阶级”,梁漱溟写道:“俗常说到阶级不过是地位高下、贫富不均之意;那其实不算什么阶级。此处所称阶级乃特有所指,不同俗解。”“阶级”的形成固然与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差异相联系,但对梁漱溟来说,并非所有我们所看到的人们之间出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而产生的地位差异都可以叫做“阶级”,而只有那种其程度大到了一部分人可以垄断对生产工具的占有,从而足以将全部或大部生产工作都委于另一部分人任之,且这种垄断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相对固定存在的地位差异才能够称之为“阶级”。梁漱溟认为,在西方社会,无论是中世纪还是近代时期,生产工具都是长期地被一部分人(如贵族地主或资本家)所垄断,而生产工作则长期由另一部分人(如农奴或工厂工人)所担任,因此西方社会的确是一个“阶级”社会。⑧但中国社会则不然。在中国,虽然人们之间在生产工具的占有方面也有差异,但主要由于以下三点原因,这种差异并没有大到足以使一部分人可以长期垄断某种生产工具并因此而将生产工作长期“委以另一部分人任之”的程度:“一,土地自由买卖人人得而有之;二,遗产均分,而非长子继承之制;三,蒸汽机、电机未发明,乃至较大机械亦无之。”因此,中国社会不应该被称为“阶级社会”。梁说:“在此社会中,非无贫富、贵贱之差,但升沉不定,流转相通,对立之势不成,斯不谓之阶级社会耳。”⑨

可见,毛泽东和梁漱溟在“阶级”一词的用法上存在着相当的差别。毛、梁两人在“中国是否是一个阶级社会”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说法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两人在“阶级”一词之用法上的上述差别,而不是基于两人在观察中国社会时所出现的差异。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即使对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进行非常全面细致的考察,我们也无法对上述两人观点的是非对错作出恰当的判断,因为两人所说的其实并不是一回事。因此,按照上述从给定实在论的立场出发所拟定的程序和方法来对他们两人的上述分歧进行鉴别以断是非,是不会得出为大家所公认的最终结果的。

从本质主义的立场出发寻求解决方案

那么,对于上述两人所使用的“阶级”概念本身,我们有没有可能作出是非对错或适当与否的区分呢?或者,从一个抽象程度更高的层次上来问:我们究竟有没有可能就“阶级”这个概念取得一种为(包括毛泽东和梁漱溟在内的)所有论者都接受的、统一的标准定义呢?如果可能,那我们就可以以被我们判定为标准的那个“阶级”概念为依据,来对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进行考察,然后再以此为基础来完成上述判别理论是非的工作。譬如说,如果我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到了毛泽东(或梁漱溟、或其他人提出)的“阶级”定义要更为适当这样一种看法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以毛泽东(或梁漱溟、或其他人提出)的阶级定义为准,将其与“现实”状况相对照,看其与“现实”状况是否一致。若是,那我们就必须承认毛泽东(或梁漱溟、或其他人)对中国社会的判断,即:中国社会是(或不是)一个阶级社会;反之则不然。

在形形色色的给定实在论者看来,我们是有可能获得这样一种有关“阶级”概念的标准定义的。按照给定实在论者们的看法,“阶级”不仅是一种独立于我们的话语系统之外的纯给定性实在,而且,作为一种可以独立命名的给定性实在,它还拥有某种使之与“现实”世界中的其他事物或现象相区别的本质属性(否则它就可能被归入到其他某些事物或现象之中,从而也就不能够得到独立的命名)。作为对“阶级”这种与其他社会现象(如家庭、国家、企业、村落等)有着本质差异的给定性实在加以表现或命名的一种工具,“阶级”概念只有在能够准确揭示“阶级”现象的本质属性时才是适当的,可以被接受的;反之则是不适当的,不可以被接受的。因此,当我们面临着诸多不同的“阶级”定义时,我们就必须且也能够对其是否准确地揭示了“阶级”现象的本质属性进行甄别,然后,将其中被我们甄别为是准确地揭示了“阶级”现象之本质属性的那个定义确认和接受下来作为我们在观察、描述和分析“阶级”现象时的“标准定义”。

然而,只要我们真正开始上述这样一项工作,我们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单纯从“客观现实”出发,我们完全无法在众多的“阶级”定义中甄别出到底哪一个才真正准确地揭示了“阶级”现象的本质属性。以毛泽东和梁漱溟两人使用的“阶级”概念为例:如前所述,按照毛泽东的用法,只要人们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收入来源方面的差异达到一定程度,我们就可以把他们称为不同的“阶级”,而与这种差异是否造成了部分人对生产工具长期而又固定的垄断无关;而按照梁漱溟的用法,则必须要出现部分人对生产工具进行长期和固定的垄断并因而可以同样长期而又固定地“将全部或大部生产工作都委于另一部分人任之”的状况时我们才能够将人们称之为不同的“阶级”。那么,到底是毛泽东使用的“阶级”概念揭示了“阶级”现象的本质,还是梁漱溟使用的“阶级”概念揭示了“阶级”现象的本质属性呢?

有人会说,当然是毛泽东使用的“阶级”概念揭示了“阶级”现象的本质属性,因为“阶级”这个概念原本主要就是用来表征人们之间的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差异,即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造成的收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而由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所造成的收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之所以应该被认定为是人们之间最根本、最重要的差异,则是因为由此形成的差异会导致人对人的剥削,而人对人的剥削一不符合社会正义,二会造成人们之间的尖锐对抗,两者都会危及社会整体的存在,因而属于一种必须加以消除的现象(“阶级”概念的提出则正是为突出和消除这一现象服务的)。因此,第一,只有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造成的收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才能被称为“阶级”(其他方面的差异如种族差别、生理差别、性别差别、职业差别、知识差别等由于不会造成剥削,因而不应该被称为“阶级”);第二,只要人们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收入方式等方面出现了差异,导致了剥削现象的产生,我们就可以将由这种差异而形成的社会集团称为“阶级”,而不必考虑这种差异是否已经达到可以使部分人长期垄断生产工具从而可以同样长期“将全部或大部生产工作委于另一部分任之”的程度,因为人们之间在地位分布上有没有形成“阶级”状态,与这些“阶级”地位是否是由某些成员长期固定据有,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我们并不能因为后者的阙如而否定前者的存在。

但也有人会说,应该是梁漱溟使用的“阶级”概念才真正揭示了“阶级”现象的本质属性,因为正如梁所说,如果人们在生产工具占有方面的差异没有达到可以使部分人长期垄断生产工具从而可以同样长期“将全部或大部生产工作都委于另一部分人任之”的程度,因而导致民俗所说的“一地千年易百主,十年高下一般同”、“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等情形,那么由于每个人都有可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改变自己的生产资料占有及收入来源状况,从剥削者变为被剥削者或者反之,所以这种差异从长远来看就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在这两种说法当中,到底哪一种具有更为充分的逻辑根据呢?老实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无法做出确切的回答。我们既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只有当人们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收入方式等方面所出现的地位差异达到了梁漱溟所说的那种垄断程度时才能被称为“阶级”,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不可以把没有达至这种垄断程度的那些(人们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及收入方式等方面出现的)地位差异称为“阶级”。由此可见,要想在毛、梁二人所使用的“阶级”概念之间做出一种确切的判断以使我们能够将其中的一个当作“阶级”概念的标准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我们想用这种办法来解决毛梁之间的争执,那么我们恐怕永远也不会得到一个最终为大家所公认的结果。

作为一种话语性实在的“中国社会”

事实上,正如索绪尔所指出的那样,人们所使用的语词与其所指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语词与其所指之间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偶然的。以“阶级”概念而言,并不存在着某种必然性使得我们必须将某种现象称之为“阶级”而不能称为别的什么名称,且只能将这种现象称为“阶级”而不能将别的某种现象称为“阶级”。对于“阶级”概念的种种不同用法,我们并无一杆绝对的标尺来判断孰是孰非、孰优孰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说,毛、梁二人对“阶级”一词的用法都是适当的,他们只不过是用不同的话语对中国社会进行了不同的建构而已。

我用这么长的篇幅来描述和分析毛泽东与梁漱溟两人之间就“中国是否是一个阶级社会”这一问题所发生的分歧,正是为了表明所谓的“中国社会”以及关于中国的种种故事其实都是如此被人们用这样或那样的话语建构出来的,并不存在着什么完全独立或脱离于人们话语系统的纯粹客观自存的“中国社会”。这并非像某些人在解释“文本之外别无它物”一类的命题时所理解的那样,意味着在我们的主观意识和话语系统之外没有任何存在物,存在的只是一些用汉语、英语、阿拉伯语、拉丁语等语言文字所构成的文本而已,而只是说:我们对这个世界或这些存在物的一切经验、一切思考、一切言谈都不得不由一定的话语来实现、来达成;在我们的主观意识和话语系统之外存在着的那个世界如果有也只是一片混沌,无法被我们以人类特有的方式加以经验、思考和言说。只有经过特定语词的“切割”,这个本来混沌一片的世界才能够成为我们经验、思考和言说的具体“对象”;又只有按照特定的陈述和修辞模式,这些具体“对象”才能够进一步连接成一个具有丰富内容和情节的“世界”;又只有按照特定的主题构成策略,这个“世界”才能够转化成为我们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场域中加以经验、思考和言说的独特“视域”。然而正如索绪尔说的那样,我们由以对这些存在物进行经验、思考和言谈的特定话语(语词、语法、修辞模式等)与被我们经验、思考和言谈的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并非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可变的。例如,我们在以特定的语词(如“阶级”等)“切割”本来混沌一片的世界时,所得到的切口或边界就并非是预先给定的、必然的,而是带有相当程度偶然性的。因此对于本来混沌一片的世界,我们便可能形成诸多有着或大或小差异的不同“话语系统”;在这些话语系统之间,不仅表面上外形和含义相同的一些语词(如毛泽东所用的“阶级”概念与梁漱溟所用的“阶级”概念),或外形不同但表面上含义相近的一些语词(如汉语中的“阶级”与英语中的class),其内涵和外延实际上并不相同甚至可能有很大差异,而且由于各自所包含的语词网络、陈述和修辞规则、主题策略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从属于不同话语系统之下的人们对于本来混沌一片的外部世界会有不同的经验和感受,做出不同的思考和言说。具体就“中国社会”的研究而言,从属于不同话语系统的人在经验、思考和言说“中国社会”(或其中的某些更为具体的内容或主题)时,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经验和感受,对“中国社会”的性质、结构、形态、历史、现状、趋势等做出不同的思考和言说。

无疑,正如我们前所展示的那样,对于这样一些出于话语系统之间的差异而形成的有关“中国社会”的不同经验、思考和言说,我们并无办法来对它们之间的是非对错作出终极的判断。我们所能做的,就只是去努力辨析其背后的话语系统及其相关规则,并尝试从这一话语系统出发去达到对从它们当中衍生出来的相关话语的理解。

其实,在中国研究领域当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分歧和争论都是属于这种话语之间的争论,但却被人当作了对于相关实在的争论来看待。例如,自秦始皇以来的传统中国是否是一个“封建社会”?传统中国社会是否曾经长期停滞过?当代中国又是否是一个“现代社会”?当代中国社会是否已经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当代中国社会是否是一个“单位社会”,或者说“单位制”是否是当代中国社会独有的现象?当代中国还有没有阶级?若有的话又是哪些阶级?当代中国是否已经形成了一个中产阶级?如果已经形成了,这个中产阶级的状况到底又是怎么样的?当代中国的城市化程度如何?当代中国社会是否是一个“断裂”社会?当代中国农村还有没有宗族?中国人有没有宗教信仰?“儒教”是不是宗教?等等等等。在面对这样一些分歧和争论时,囿于种种给定实在论根深蒂固的影响,很少有人能够明确地意识到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属于上述话语之间的分歧和争论,因而总是执著地要去从中寻找出一个最正确或最适当的答案。而我们上面的分析则试图表明,这样的寻求注定是徒劳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社会”研究(或者其他研究)当中发生的所有争论统统都是话语之争,不存在着任何就“客观实在”本身状况如何而发生的争论。比较恰当的说法可能应该是:尽管所有的“实在”都是人们在特定话语系统的引导和约束下通过一定的话语策略建构起来的⑩,但在各个话语系统内部,对于从属于这一话语系统的那些个体来说,由这一话语系统引导和约束所建构起来的那些“实在”还是具有一定程度之“客观性”(即不依人类个体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性质)的。就此而言,我们还是可以使用“客观实在”这样一个术语来描述我们正在言说的对象,只要我们不忘记这些“客观实在”所具有的“客观”性质并非像种种给定实在论者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独立于我们的话语系统之外的那种纯粹自然的属性,而完全是从属于我们的话语系统、依我们所属话语系统的转移而转移的一种属性即可。(11)在这种前提下,我们就完全可以继续谈论世界(譬如“中国社会”)的“客观性”,把世界(或“中国社会”)当作一种“客观实在”来加以观察、描述和分析,就这一“客观实在”(或者其中某一部分、某一方面等)的性质、状况、历史、趋势等进行讨论和争论。对于这样一些争论,由于争论双方都从属于同一个话语系统,使用相同的语词概念,遵循相同的话语规则,因而是可能获得一种相对确切的答案的(只是我们不要忘记这种所谓的确切答案依然只是一种话语的建构而非对什么给定性实在的准确再现)。因此,在包括“中国研究”在内的所有研究过程当中,当面对着一些分歧和争论时,我们就有必要首先分清楚哪些是属于话语系统之间的分歧和争论,哪些是属于话语系统内部的分歧和争论,并据此而采用不同的态度与方式来对它们加以处理。

注释:

①⑦《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9、113~115页。

②③④⑤⑨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4、25、27、28~29、28页。

⑥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33页。梁漱溟的这一套关于中国不是阶级社会的思想,与毛泽东等人的思想大相径庭,很自然地受到了后者的严厉批评和斥责。参见毛泽东《批判梁漱溟的反动思想》,《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⑧“在一社会中,其生产工具与生产工作有分属于两部分人的形势——一部分人据有生产工具,而生产工作乃委于另一部分人任之;此即所谓阶级对立的社会。如西洋中世纪时,土地都属于贵族地主,至近代的工厂机器又属于资本家;而任生产工作之劳者,若农奴、若工人,均不得自有其生产工具;遂造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局面。”(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7页)

⑩参见谢立中《走向多元话语分析:后现代思潮的社会学意涵》,《社会理论学报》,新加坡八方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秋季号;《多元话语分析:以社会分层研究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等文中的有关论述。

(11)胡塞尔曾经就人们如何在自己的主观意识过程中将“客观性”建构出来这一点做过非常精细的论述(参见胡塞尔关于“交互主体性的构造”的论述,见《生活世界现象学》,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张庆熊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本文此处的观点和胡塞尔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不仅承认“客观性”是人们通过主观意识建构起来的,而且还希望进一步探讨在人们的主观意识后面引导和约束着人们的主观意识过程及其言说行为的话语系统,探讨特定话语系统及其话语规则在“客观性”的建构过程当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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