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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作为一类组织,到底应归入哪一部门,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就目前而言,在社会组织的三部门划分当中,人们一般倾向于将公立高校归入第一部门、即公共部门,将营利的民办高校归入第二部门,而将非营利的民办高校归入第三部门。那么,对高等学校的这种组织定位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要想从根本上回答这一疑问,弄清楚何谓第三部门是首要的。
一、何谓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是西方制度背景下的产物,最初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列维特(Levitt)提出,指的是非公非私,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它们所从事的是政府与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由于国别、文化的不同,再加之研究视角的各异,这类组织的名称很多,但内涵大致相近。如独立部门、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等。
根据美国学者萨拉蒙的研究,凡是符合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可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一部分:(1)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2)民间性:意味着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不拿政府资助,或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加活动。(3)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第三部门可能赚取利润,但利润必须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放进所有者和管理者腰包里。(4)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企业,还不受制于其他社会组织,比如宗教组织。(5)志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志愿为基础,但这并不是说组织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来自志愿捐款,也不等于说工作人员的全部或大部分是志愿者,只要参与者是志愿就算是满足条件了。
从比较的视角来看,第三部门的特点也非常鲜明。在社会的三部门划分中,政府是第一部门的典范,企业则是第二部门的代表,相比之下,第三部门较为庞大,私立非营利的慈善组织可以说是第三部门的原型。政府作为一类组织,它一方面代表着全社会的福利,另一方面也是权力的中心。为了提供福利,同时也为了政权的维系,政府组织必须以权力的最大化作为组织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与政府相比,企业则是社会发展的经济中心,企业组织所追求的不是权力而是利润。与政府、企业组织相比,第三部门则既不是为了权力而存在,也不是为了利润而生存。相反,必要时第三部门甚至可以不计成本,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崇高的使命,是一种为公众提供公共福利的使命。简言之,第一部门即政府部门,指以权力为取向的组织集合;第二部门即企业部门,指以营利为取向的组织集合;与之相应,宽泛地讲第三部门就是指政府与企业组织以外的所有组织的集合,这类组织以为公众提供公共福利的使命作为组织存在的主要合法性来源。
二、高等学校属于第三部门
在将第三部门引入高等教育领域的过程中,研究者进行了有益尝试(注:国内从第三部门视角出发对教育或高等教育进行研究,较早的文献见于2001年《高教探索》第3期发表的魏玉、王名的《大学:一种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较近的则可见于《教育研究》2002年第2期发表的劳凯声的《社会转型与教育的重新定位》,《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1期发表的柯佑祥的《非盈利组织视野中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以及《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2期发表的邬大光、王建华的《第三部门视野中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4期上发表的潘懋元、邬大光、高新发三人合写的《浙江万里学院——一种第三部门高等学校的范例》可谓其中之一。在该文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概念,即第三部门高等学校,并且以高等学校的自治程度和营利与否为标准将所有的高校分为第一部门高等学校、第二部门高等学校和第三部门高等学校。而在《从第一部门到第三部门——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转型的制度选择》(注:高新发.从第一部门到第三部门——论我国公办高校转型的制度选择[J].教育研究,2002,(10).)一文中,作者则进一步利用“第三部门高等学校”作为分析工具,对我国公立高校的制度创新进行了探讨。那么,第三部门高等学校这种提法,以及将高等学校分成三个部门的作法是否合适呢?
何谓第三部门高等学校呢?在《从第一部门到第三部门》一文中,作者认为“古今中外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按三大部门组织进行分类”。“第一部门高等学校区别于其他两类高等学校的特征是政府举办和行政控制,高校在政府体制内运作”;“第二部门高校区别于其他两类高校的特征是私人性和营利性”;“第三部门高等学校区别于第一部门高校的特征是民间性和自治性,区别于第二部门的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由此推断,其分类的潜在前提可能是,高等学校是三部门以外的独立组织,所谓哪一部门高等学校便是具有哪一部门特征的高等学校。如果这样,高等学校作为类组织自身还有没有特征?如果有,它的特征是什么?在三部门分类中高等学校真的能够独立吗?反之,如果这一前提不存在,而是承认高等学校属于第三部门,那么第一部门、第二部门、第三部门高等学校是不是可以分别表述为:具有第一部门特征的第三部门组织、具有第二部门特征的第三部门组织和具有第三部门特征的第三部门组织。如果这种表述成立,那么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是不是也可以再分为三个部门?如果按这种方式分,第三部门理论意义何在?
事实上,根据第三部门的产生背景及其基本定义,第三部门是现代社会科学对整个社会组织的一种分类理论。其意义在于打破原有的公私二分法的局限,将大量非私非公的组织归结为社会的第三部门。按照第三部门理论,高等学校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分类上归为第三部门的范畴。因此,“大学不是政府、不是企业。从其宗旨、目标、组织、产品等多方面的属性来看,大学属于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注:魏玉,王名.大学——一种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J].高教探索,2001,(3).)由此可见,在三部门划分中,作为类组织的高等学校并没有被单列,而是属于第三部门。需要补充的是,在传统公、私两分格局中,公即是政府、私即是企业。高校作为一类组织,在这种分类中根本没有合适的位置。所谓的公立高校,并非就是政府组织,也不一定属于政府部门,它只是意味着学校是由政府投资兴办;同样,私立高校也并非就是企业组织,也不一定属于营利部门,它也只是意味着学校是由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兴办。因此,若想当然地由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的二元对立引申出第三部门高校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公立高校的“公”和私立高校的“私”与属于政府组织的“公”和属于营利组织的“私”不是同一范畴。事实上,第三部门提出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它为许多类似高校这样的非政府、非企业组织提供了一个合适的组织“坐标”。可以说,只有在第三部门理论提出以后,高校作为一类组织才找到了自己合适的组织定位。那么,根据自治程度、营利与否将所有高校分为第一部门高等学校、第二部门高等学校和第三部门高等学校是不是合适呢?
近年来,随着世界高等教育民营化改革的推行,很多国家都出现了营利性私立高等学校。这样,原来高等学校划分上的公与私对立的二元体系被打破,开始出现公立高校、私立非营利性高校和私立营利性高校的三分法。在这种三分法中,公立高校由于属于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又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存在本质的差别,当然地属于第三部门;而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同样由于其非营利性、非政府性、自治性等特点也属于第三部门的一分子;对于私立营利性高校,由于在办学的同时也以利润为追求目标,与企业组织比较相似,因此,有人认为私立营利性高校可以划为第二部门,由政府按照企业进行税法规制。但是,高等学校并不会因为营利而成为企业组织,也不会因为营利而减少其公益性,因为它毕竟还是在从事着培养人而不是生产物的工作,它与企业的营利有很大的区别。就好比国有企业,无论其营利与否,在组织分类上它都天然地属于第二部门,是营利性组织。因此,从组织定位上讲,私立营利性高校也应划为第三部门,只不过是位于第三部门的边缘,是一类特殊的第三部门组织。
最后要补充的是,在第三部门现有研究框架内,公立学校被划为公共部门、私立营利性学校被划为第二部门,而私立非营利学校才被划为第三部门。如果单从这种划分来看,第三部门高等学校的提法是可信的。但是,正如上文所述,这种划分方法是传统公私二分的产物,不但忽略了代表政府组织的“公”、“私”与代表学校组织的“公”、“私”之间的区别,而且忽略了高等学校本身的组织特性。尤其重要的是,这种分类框架下,第三部门是取严格的定义,即自治的非营利组织。而事实上,今天的第三部门已是一个非常宽的概念,它泛指政府与企业之外的所有组织,这些组织处于绝对自治与绝对控制、纯慈善与纯营利的光谱之间。
总之,现实生活中,一些高校可能会发生组织变异,出现异化现象,从而具有一些其他组织的特征。但我们不能据此就否认其第三部门的组织属性。对于那些私立营利性高校以及那些自治程度较差的公立高校,客观地应该说,它们在某些方面偏离了第三部门的组织目标与组织特性,处在了第三部门的边缘,而不应断然肯定其一定就已经属于第二部门或第一部门。需要澄清的是,从教育服务的提供者,或学校的举办者、投资者、管理者的角度来讲,高等教育可以有第一部门提供的(或投资、管理、举办的)、第二部门提供的(或投资、管理、举办的)以及第三部门提供的(或投资、管理、举办的),甚至个人提供的(或投资、管理、举办的),但这与高等学校的组织属性无涉。不能认为某一部门提供的或是投资的、管理的、举办的高等学校就是某一部门的高等学校。在组织定位上,所有的高等学校都是第三部门性质的。
三、第三部门视野中的高等学校
在第三部门的视野里,应如何来认识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呢?将高等学校定位于第三部门对于高等教育改革的意义何在呢?在第三部门视野内,所有高校大致可以按如下方式分类(注:张民选.转制学校:事实、成因与前景[A].中国教育:研究与评论(第1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138.)。
从上面的分类可以看出,营利性院校以及完全受政府控制的军事院校处在坐标轴的两个极端,也可以说是处在第三部门的边缘,占整个高等学校的绝少数。绝大部分高等学校在营利性与自治程度两个指标中居于中间地带。展望未来,正确地运用第三部门理论,对高等学校这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加以研究,有助于大学在21世纪对人类做出更大贡献。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高等学校的类型肯定不只上面列出的十几种,但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的高等学校也只是从营利到非营利,从自治到控制两个光谱上的一个交点;而且,处于两端的学校将会越来越少,中间部分将会越来越多。整个高等学校组织群体会一直朝着理想的第三部门组织——高自治、非营利的方向迈进。
现阶段,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整个高等教育系统(机构)出现了商业化的潜在倾向,为了避免这种倾向变为现实,从理论上对于高等教育重新定位,并利用新的理论来指导现实的高等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简言之,未来时期的高等教育在改革过程中,既要摆脱对政府的依附,又要避免步入营利性部门的误区,只有向第三部门的方向发展。就目前而言,现代大学的命脉仍在于自治与非营利。
最后要说明的是,将高等学校定位于社会领域的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将彻底与政府决裂,脱离政府的控制,成为一个纯粹的民间机构,成为孤立于社会之外的象牙之塔。就目前公立高等教育改革与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而言,高等学校定位于第三部门有三层含义:其一,顺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高等学校必须定位于非营利组织,而不应再成为公共部门、事业单位、国家机构,甚至于产业部门。希望学术界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政府部门以此为基础进行决策、规划、管理。其二,重塑大学公共关系。高等学校作为一类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应与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有着平等的社会地位,即大学应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此为基础,要求大学应以独立自主的姿态与政府、企业间建立健全合作伙伴关系。其三,教育中介组织应在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发展(举办、管理、评估等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