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缺位困拢信托业 银监会提出信托税改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制度论文,建议论文,信托业论文,银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托税收问题已成为公司发展的难言之痛。”外经贸信托财务部的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虽然新的信托产品不断推出,业务上也不断创新,但至今相关部门还未制定专门的信托业配套税收政策,目前信托公司适用的仍是国家一般性的税收政策,这将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
所幸的是,据相关人士透露,银监会已经正式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信托“税改”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已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关于信托税制的改革设想正在积极酝酿之中。
制度缺位
信托业的“一法两规”使得信托公司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位,但信托公司的税收难题一直悬而未决。关于信托收益是否需要交税,纳税时间、纳税义务人及税率等问题都未明确。据记者了解,在几乎所有的信托产品招募说明书中,都没有关于信托资金收益后纳税的说明。
专家介绍称,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是一种建立在信托契约基础上,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或管理信托事务的业务,其性质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受益人建立的契约关系是一样的。
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就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征收问题。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信托税收无法可依已经成为制约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朱广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朱是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所的研究员,日前正在研究银监会和税务总局的一个包括信托税制在内的“金融与税制改革”课题。
两大困惑
制度的缺位使信托公司陷入了无所适从的境地。据记者了解,目前只有极个别的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说明对信托收益实行代扣代缴的方法。而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的信托公司中,大部分公司还是选择了不予明确规定,只是称等有了相关政策时再定。
“信托税制的空白对行业的损害将是极大的。”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所研究员龚辉文说,“这种情形将会造成在出现纠纷时无法可依,直接导致信托业信誉的降低,而信誉恰恰是这一行业的命脉所在。”
在信托收益的税收不明确之外,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刚刚重新登记不久的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也迟迟未能解决。
据北方信托战略与发展研究所所长邢成向记者介绍,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一定的营业税。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营业税。
“这就造成了对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邢成说,“这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的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
而大量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显现出这一弊端。按照目前规定,项目资金信托被视为设立公司,需进行工商登记,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注册公司的名义投入项目,注册公司构成纳税主体,而当投资者获得利润回馈时,按照相应的法规要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信托制度中,信托公司仅仅是资产受托管理者,代人理财,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投资主体。
日本镜鉴
信托收益税收不明确和双重征税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据悉,银监会已经正式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信托“税改”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法规司也已委托了总局的研究所专门研究相关的问题。
而据朱广俊透露,日前由他担纲的“金融与税制改革”的课题已完成,正准备上报总局和银监会。
关于信托税制,朱称,“在课题中我们提出一些改革设想,其中避免双重征税将是考虑重点之一。在流转税方面,如果规定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转移资产的环节免征税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而在所得税方面,设想的方案主要是在信托设立环节不征税且对信托收益免税。”
对此,邢成认为,“日本的信托税收制度对我国的信托税收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据专家介绍,日本《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收益,在税法上直接视为是受益人的收益,因此对信托收益的课税,是对受益人的课税,而不是对受托人的课税,也不是对信托的课税。纳税义务人是受益人,而不是受托人,也不是信托本身。
信托收益的计算方面,日本相关税法规定,所有信托财产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均应归属于受益人。但受益人仅仅对信托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信托本金部分并不缴纳所得税。
不仅如此,在日本,不同种类的受益人对相同的信托收益种类也可能适用不同的课税方法。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日本税法对于股票投资信托(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在70%以上的投资信托)作出了简便规定:股票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金中的二分之一视为是从所投资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其中80%(即收益分配金的40%)不计入应纳税收益部分。
此外,由于信托收益在税法上直接被视为是受益人的收益,因而,原则上在信托收益发生年度,信托收益就应当并入受益人的所得额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某些信托品种的受益人众多、计算上不方便等原因,主要的信托品种的信托收益均在受益人实际取得时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