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户经济与广东“三农”问题--兼论小农经济理论_三农论文

小农经济与广东的“三农”问题——兼评小农经济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农经济论文,广东论文,三农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广东与全国同样经历了大约30年的工业化(注:中国的工业化是一种由偏斜发展政策(牛若峰《中国经济偏斜循环与农业曲折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支配的,即牺牲农业来加速工业的增长,并用城乡分隔的制度把农村人口限制在农村,禁止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但是一方面是工业独立自主、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建立,另一面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30来年的工业化带动、发展农村经济的效果甚小;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目前广东虽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尽管其经济发达地区如珠三角地区的农村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社会转型,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等方面取得了较全面的发展,但是就全省来说其“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而且伴随着中央政府提出要在2020年全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在实现全面小康的过程中,广东的“三农”问题又一次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何找到广东“三农”问题的“症结”,从而解决广东的“三农”问题?这成为广东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

一、广东“三农”问题中的突出问题

(一)落后地区的“小农”经济难以解体

小农经济是指“农业领域内与简陋的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以劳动的孤立性为特征的小生产。或者说,小农经济是农业中以个体家庭为基础的小生产和小私有的统一。”(注:李根蟠:《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之一)》,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年第2期。)目前我省的小农经济主要体现为农户经营规模很小的,土地经营权自有的,与简单的手工工具和体力劳动相联系的,很少商品交换的、存在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户经营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是它的现代名称。

2001年广东粤西、粤东、粤北地区的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数的72.34%,每户的平均土地数仅为3亩,出售产品收入仅占全省农民总收入的13.8%,农业收入中有89.91%来自于种植业,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封闭性和排他性仍然是这些地区的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户的基本特征。说明在广东的大部分农村基本依旧维持着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经营方式,新中国成立后的广东50多年的工业化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小农经济。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

2001年广东第一产业就业人口占全省就业人数的比重为40%,浙江为35.7%;广东的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68.39%,城市化率为31.61%,比全国的平均水平37.66%低6%。参见表1。

表1 广东农业及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

如果采有用库兹涅茨的“标准结构”对比方法来衡量广东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从表2、表3我们也可得出广东农业劳动力过多的结论。即在广东解放后50年工业化过程中农业劳动力的比例由工业化带动而发生转移的结果并不理想。如果按照库兹涅茨的“标准结构”,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时,第一产业的就业劳动力人数比例为15.9%,我省2001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668美元/人(2001年广东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3730元,按8.3元的汇率算,为1654$),第一产业的就业劳动力人数的比例为39.1%,显然至少多了24%。如果按2001年我省农业劳动力总数2858.7万人计算,不考虑新增加的劳动力,要使全省第一次产业的劳动力比例达到15%,我省的第一次劳动力要减少到1097万人,即从2001年起到2020年,广东每年要从农村转移出1760÷19=97万人。

表2 库兹涅茨的“标准结构”

表3 广东结构现状表(2001年)%

广东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仅在数量上太多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成为全面小康的碍障外,而且还由于其素质低,成为转移出去后又“返乡”的原因。

广东省2001年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为7%,而当年返回农业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却高达2.6%,也就是说,转移出去的农村劳动力中有大于37%的人会返回农村再度成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后又不得不返乡,其直接的原因是他们在城市难以找到较稳定的工作。根据二元劳动力市场模型的观点,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劳动力市场总是被划分为两个难以沟通的部门:主要部门和次要部门。主要部门的工作,工资相对较高,就业稳定,工作条件好,晋升机会多;次要部门的工作,工资低,就业不稳定,前途不佳,工作条件差(赵履宽等,1997)。2001年,广东农村转移出去的劳动力有80.4%是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1995年广东农村当年转移的劳动力中小学和初中的比例为78.7%,6年后这类低素质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比例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增加了1.7个百分点。低素质的农村劳动力只能在城市找到临时工作,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返回农村,再度成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

(三)农村区域差距大,贫富悬殊明显

珠三角地区的农村和粤东、粤西、粤北及其山区农村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2001年珠三角地区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与粤东、粤西、粤北的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是1∶0.6,珠三角地区农民平均纯收入是5797.1元/人,而粤东、粤西、粤北的农民收入是3474.6元/人,未达到全省平均数3845元/人。最高的收入地区深圳宝安区为10677元/人,最低的湛江坡头区人均纯收入才1826元/人,相差5.84倍。另外,我省的不发达地区还有11个低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县或区(200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注:参见《2002广东农村统计年鉴》,第524页。)。尤其是在粤北石灰岩地区的农民生活水平处于极端的贫困状态。

总的看,广东发达地区农村与山区农村农民收入的差距呈现出两个特征,一是显性的,即体现在现金收入上,广东省山区和东西两翼农民的现金收入平均水平在1500~2500元之间,珠江三角洲农民的现金平均收入水平在5000~8000元之间。二是隐性的,即社会保障方面。珠江三角洲农民享受国家、集体给予的医疗、教育、老人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比较充分,而山区多数地方没有这类社会保障。原因是珠江三角洲农村集体经济发达,除了各项集体福利开支外,平均每人每年从集体得到的再分配有800元,南海、顺德、中山等于市县达2000多元,东莞接近3000元。而山区几乎没有集体收入,更谈不上集体收入的再分配。

(四)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农村“三农”问题的侧重点不同

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珠三角地区城镇人口比例为67.71%,说明珠三角地区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城市化(城市化的指标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以上),农业的剩余劳动力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另外,从珠三角地区农民人均消费水平来看,1999年其农业人口人均消费为4444.9元,当年全省人均消费4906.55元,珠三角的农民的消费比全省人均消费只差462元。即“三农”问题中的农民问题已经得到初步的解决,随着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幅度转移,农村的社会转型也得到了解决,目前其“三农”问题的重点是农业发展问题。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城镇其城市工业发展不足而吸收剩余劳动力的能力相对弱化和农民索质低下等阻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呈现出复杂性和艰巨性。2001年全省乡村人口为3779.2万人,珠三角占其中的29.1,粤东、粤西、粤北占绝大多数为70.9%(2002年广东统计年鉴),说明广东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部分滞在此区,由于此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存在,导致此区资源紧缺,农民贫困,农村落后等等。目前此区的“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必须在大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其农村土地资源稀缺、农民贫困、农业技术低下、农业不能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社会、文化落后、农村社会难以转型等问题。

(五)加入WTO后广东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低问题

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取决于其价格优势或质量优势,但在国际市场上农产品供求相对平衡,国际社会日益看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农产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用安全指标来衡量的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进口国的标准。

广东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水果、蔬菜、水产品、畜禽等,而土地密集型产品,如粮食则是其劣势产品。在入世以前,我省农经界的学者就曾认为,在入世后,广东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因为其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将会成为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成为出口创汇的优势农产品。但是,入世后的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广东的土地密集型产品如谷物的进口反而减少,而我们认为有出口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尤其是畜禽类产品)却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封锁,致使出口下降。如我省2002年1~10月出口至欧盟的畜禽类产品、水产品蒙受巨大损失,仅水产品的出口就比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广东的蔬菜出口还面临国外技术壁垒的封锁,2002年广东蔬菜在欧洲市场的出口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40%,出口值也由624万美元下降到444万美元,对日本的蔬菜出口值也下降了17.2%。

究其原因是我省的出口农产品不符合进口国质量安全标准。我省目前绝大多数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仍然维持着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施用的化肥量或其他化学的物质的用量单凭生产者的经验,缺乏用量标准和检测施放的标准及设施,因此很难达到国际上的安全质量指标。许多农产品生产缺乏质量规范和安全约束,种蔬菜时大量使用禁用农药、化肥,生产水产品则时常投喂各种药物,不少家禽都是用添加剂和药物催长的。另外,省内市场上出售的农药、兽药、水产品用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质量参差不齐,这些问题在农产品出口经受日趋严格的检验时必然暴露出来,只能被拒之于国际市场外或惨遭退货,结果是大大降低或抵消了我省农产品的价格优势,从而最终降低了农产品的实际竞争力。

(六)农产品加工程度低问题

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是衡量一个国家食品工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省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在0.4—0.6∶1之间,我国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在0.3—0.4∶1之间,我省的水平高于全国水平10%(我省其中西部省区仅为0.18∶1),但远低于发达国家2—3∶1的水平。目前,我国粮食、油料、水果、豆类、肉类、蛋类、水产品等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但加工程度很低,仅为25%左右,我省为35%,发达国家农产品产后加工能力在70%以上,也就是说我省的农产品加工能力仅为发达国家的一半。

表4 农产品加工程度对比表

即我省农产品加工程度低,综合利用较差,农产品的附加价值低,不能通过食品加工为农民增加收入,农民单靠出售初级农产品是很难提高收入的。

二、小农经济存在是广东“三农”问题的根源

以上广东“三农”问题中突出的六个问题中广东的小农经济难以解体既是广东“三农”问题的表现,又是广东“三农”问题的总根源。即广东的落后地区的小农经济难以转化和解体,成为广东落后地区农民贫困,农村资源贫乏,农村可持续发展难以维继,农村社会难以转型的障碍。广东落后地区小农经济的存在也是广东农村地区差距过大,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农产品竞争力低的根源。一句话,广东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顽固存在是广东“三农”问题产生、并且始终难以解决的根源。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小农经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农村的小农经济社会特有的经济现象。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之前,小农经济存在,与之并行的“三农”问题也存在。但是在其完成了工业化、农村人口大幅度转移、农业专业化生产组织方式建立并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生产组织形式以后,其农业发展问题成为农村经济的问题,农民、农村问题已经解决。目前我省欠发达地区的小农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继续存在着。只要农业经营方式是小农经济,农村的发展就不可能单纯地体现为农业的发展问题,客观现实却体现为与农业发展落后交织在一起的、而且是造成农业难于摆脱落后、农民持续贫困、农村社会难于转型的“三农”问题。

从理论上看,经济学者“赞成”小农经济的典型代表人物有前苏联的恰亚诺夫和美国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恰亚诺夫尽管在上世纪30年代苏联对小农经济的一片声讨下,提出了小农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但其小农经济存在的前提有三个:一是生产力发展不足的经济条件;二是劳动——消费均衡论;三是建立在“家庭生命周期说”上的人口分化论。这三个前提在目前广东省经济水平发展的现实情况下,已经不存在。2001年广东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1600多美元,据库兹涅茨的结构理论,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大于1000美元后,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仅为15.9%,此时农村中的小农经济已经随着工业化的完成被大规模的农业专业化经营组织所代替。也就是说就目前广东省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论,农村的小农经济完全有可能被较先进的农业生产组织所替代;所谓劳动——消费均衡论的含义是指家庭农场经济的投入量,是以生产者主观感受的劳动辛苦程度与所增产品的消费满足感之间的均衡,“如果农民家庭满足基本消费的意义超出劳动辛苦程度的评价时,继续投入劳动就是有利的,哪怕以降低劳动效率,以资本主义意义上的亏损为代价。”(注:候建新:《国外小农经济研究主要流派述评》,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年第4期。)恰亚诺夫的劳动——消费均衡论是建立在土地资源宽松,劳动者只要愿意劳动就可以开垦新土地,土地可以随意供给的基础上的。现实广东的小农经济是以土地低于0.4亩/人,每户3亩左右的土地为存在条件的,即使劳动者不怕辛苦,愿意劳动,也不能达到劳动与消费均衡,何况每户中都有剩余闲置的劳动力。恰亚诺夫把农民贫困的原因与“家庭生命周期说”联系在一起,在当时就受到西方经济学者的置疑。在广东目前虽然农民家庭无疑会受到家庭人口多造成贫困或重新返贫,这也是一个客观现实,但是,造成农民家庭贫困的原因主要是土地资源的不足和农业技术的原始以及农民负担的加重。“无视或回避生产关系的矛盾,并假定所研究的家庭农场与市场经济完全隔绝,大概是恰亚诺夫理论所面临的最大困境”。(注:候建新:《国外小农经济研究主要流派述评》,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年第4期。)

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虽然赞赏了小农的理性,但他也并未认可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与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的并存不悖,他提出:“一个依靠传统农业的国家必然是贫穷的。”(注: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4页。)他主张只有改良了的家庭农场才能与现代化相容。提出了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引入现代生产要素,认为人力资本投资是关键性现代要素,“一个像祖辈那样耕作的人,无论土地多么肥沃或他如何辛勤劳动,也无法生产出大量食物。一个得到并精通运用有关土壤、植物、动物和机械的科学知识的农民,即使在贫瘠的土地上,也能生产出丰富的食物。他无须总是那么辛勤而长时间地劳动。他能生产得如此之多,以致于他的兄弟和某些邻居可以到城市谋生”。(注: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4页。)可见,舒尔茨是主张改良了的或改造了的家庭农场,才能对现代经济增长作出贡献,这种改造了家庭农场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传统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封闭性,落后性,世代不变的生产方式和耕作技术以及规模的大小已经与改造了的家庭农场大相径庭,而不是像有人在论证小农经济的合理存在时,用舒尔茨小农经济是有效率的、小农是有理性的来反对农业生产组织的扩大,来佐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性,甚至提出目前我国应该稳定自给性小农的主张。

结论就是农业经济理论并没有主张小农经济能与现代化并存,就连恰亚诺夫也是主张小农经济会向大规模土地集中,只不过其转化是长期的,在生产力未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可以保留一段时期的小农经济。传统小农经济不能对现代经济增长作出贡献,事实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通向现代化的历程中,都面临着如何改造小农,正确处理小农改造与现代工业发展的关系问题。“工业化以前,小农经济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注:候建新:《国外小农经济研究主要流派述评》,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年第4期。)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工业化并没有绕开解决小农经济这个问题,当时毛泽东就认识到:“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684页。)他采用人民公社的方式在短期内强制性的改造了小农经济,问题在于他的合作化的农业组织是在严禁农民和农产品自由流动的基础上的合作化,当时的农业合作化组织基本保留了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封闭性和排他性,是形式上在规模(土地面积)扩大了的小农经济组织,而且还要用政治权力强行与农民实行有利于工业和城市的不等价(剪刀差)的工、农产品交换。1983年全国实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农场恢复,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得到肯定,在这以后我国的小农经济与改造了的小农经济(如融入产业化与外界交换频繁的、非自给自足的小规模农户,亦工亦农的农户等等),还有少数的专业化现代农业企业一起与现代工业化发展,约20年后,我们还是发现在保留自给性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很难实现全面的小康,如何改造传统小农?引导其走向富裕之路?传统小农和现代化的关系最终又成为我国全面实现小康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难以回避的问题。事实上,小农经济的顽固保留贫穷的特征,与全面实现小康不能相容。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日本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但日本的事实是:要实现现代化,必须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由于其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人均耕地和家庭农场拥有的耕地不可能像欧美国家那样大规模扩大、大规模的、专业化的家庭农场很难形成,这种情况下,它采用“农协”的方式把小规模的农户组织起来,搞专业化生产和有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实现了“小规模生产,大规模经营”,实质上完成了对传统小农经济的改造。但是其农产品的成本大大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其农产品的自给率也大大降低。日本的经验说明,依靠改造了的小农经济的家庭经营,也很难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

与恰亚诺夫、舒尔茨保留小农经济和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对立的是刘易斯、拉景汉等人的二元经济论和斯大林消灭小农经济的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工业化已经失去了发达国家工业化资本有机构成低、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多的条件,上世纪50—60年代的重工抑农战略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带来增长,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不理想。高度计划经济国家模仿苏联试图短期内强制性地消灭小农经济,其结果是农业发展的衰退,后来其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都进行了改革,回到了家庭农场的经营组织形式。

具体到广东的情况,广东在改革开放后较大规模的城市化过程中,并未能完全肢解或改造广东的传统小农经济,在广东欠发达地区,传统小农经济仍然广泛地存在着,并且被冠以新的代名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质内容与广东发达地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完全不同,它实际上仍然沿袭世代相传的农业生产要素,生产力极其低下,是一种停滞发展的农业,与舒尔茨所讲的传统农业没有什么两样。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越普遍的地区其农民就越贫困。为什么广东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其“三农”问题不能随着工业化和近期的城市化得到解决呢?一是与全国“三农”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是同样的。首先,新中国工业化的带动和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过程并未出现。一是建国前30多年我国政府的人口政策严禁农民流动,把农民禁锢在农村。二是近来知识、信息经济的发展带来工业有机构成的进一步提高,使工业化进一步发展对劳动力产生了更高水平的排斥,增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转移的难度,再与城市“下岗”和失业问题融合在一起,更加增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难度;其次农业、农村内部的发展并不能解决“三农”问题。尤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试图通过农业、农村内部的发展和改革(如上世纪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2000年以来的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村一、二、三产业结构的调整等等)并没有使“三农”问题得到缓解,反而在结构的调整中交织着农产品价格低廉、农民收入回升乏力,乡、镇机构和财政制度改革艰难、减轻农民负担困难重重等问题,使“三农”问题的解决出现了新的困惑和迷茫。再次是农业发展,土地的超负荷运行,带来农业是否能可持续发展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与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将增加资源的承受压力问题,使“三农”问题的解决日趋复杂化。最后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际社会对我国农产品的接受程度低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我国的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问题。国际社会用其质量、安全标准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标准来衡量和检测我国的出口农产品,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下降;与此同时,国际上质优价廉的农产品加紧“抢滩登陆”,加剧了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难度,更加增加了我国“三农”问题解决的难度。二是广东“三农”问题不能解决有其特殊性。即政府没有认识到小农经济的存在是“三农”顽固存在的根源,政府没有从政策层面引导小农经济的解体。虽然政府在农业产业化政策,土地流转政策等方面给予了一些有别于其他地区的优惠政策,但是对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小农户的小农经济实质并未认识,对小农经济与农业现代化冲突没有充分认识,因此并未用强有利的政策引导广东的小农经济进一步的,只是顺应和认可了其自然瓦解的过程和结果,在现实的条件下,这些政策的结果会缓慢地使小农经济向“多样化和混合农业”转化,仅仅能迈出自然经济的第一步,但这对于要在广东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的现代化来说是不够的。“农民(传统小农)在工业化最快的国家中的消失,与其说是由于经济力量的作用,勿宁说是由于把并非为农业而制定的分析方法、立法措施和行政决策运用于农业”。(注:[法]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第6页。)

结论是:广东要在2020年甚至这之前的时间内基本实现全面小康,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如果仍然依靠农业自身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等等经济力量的自身发展,其以上目标是难于达到的(注:英国完成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最终建立现代农业用了将近4个世纪的时间。我国如果不加强政府的政策作用,在现代工业化吸收就业低、现时城市就业较困难等不利条件下,要建立现代农业。依靠经济的自然推动力量时间将更加漫长。),广东省必须制定新型的、超前的促成小农经济解体的政策、制度(注:2003年9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启动的“十项民心工程”中的其中一条是:“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石灰岩地区部分生产生活环境恶劣的农户搬迁和5000户海上渔民上岸居住的安置问题”,这实际上是用移民政策瓦解小农经济的措施。),在强有力的政策的作用下,才有可能完成全面实现小康和实现现代化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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