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企业集团与跨国经营_境外投资论文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企业集团与跨国经营_境外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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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可归纳为:以知识为基础,以金融为中心,以信息技术为先导,以跨国公司为依托。“走出去”是我国为应对经济全球化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为此必须积极推进境外投资,努力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和利用境外资源,不断巩固和扩大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企业集团这一名词是20世纪70年代由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首次使用的,近年来在我国广为流行。它通常是指因生产经营需要,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由多个关联企业按一定的协议条件形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这时应通过资产重组,使集团在各成员企业中占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而作为核心的骨干企业必须具有技术上和管理上的优势,并拥有重要的名牌产品,才能将有关企业吸引到集团之中,取得互利的效果。由于并购和组成企业集团都需要较高的交易成本,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联盟逐渐兴起。联盟的目的包括降低成本、分享技术、开发新产品、打入新市场、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等等。联盟的方式可以从简单的销售协定、技术服务、合作开发,直至兴办合资企业。由于企业联盟完全由企业之间按照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组成,各成员企业都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法人,故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并只需要较低的交易成本。

我国企业实现集群化的道路应当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优势互补协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形式进行组建,且不应受所有制、地区、行业及部门的限制。我国目前一些靠行政命令组建而成的地区性企业集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和改组,否则是难以具有生命力的。我国企业实现国际化的道路主要应在企业总体战略的指引下,通过出口产品的实践逐渐熟悉国际商务活动的情况和规则,然后在目标国家建立办事处,进一步加深对当地环境、文化及法律的了解,并建立起较好的公共关系。这时还应注意寻求投资设厂、建立联盟或并购的机会,以便为采取后续的行动做好准备。当情况已经熟悉且条件基本成熟时,就应果断地采取行动,真正实现“走出去”的战略方针。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战略选择

“战略”一词是从军事术语中借用过来的。在军事上,打仗要有战略目标以及达到这一目标所应采取的主要步骤和资源(弹药、武器、给养等)分配方法。企业管理也是如此。要确定管理的目标和达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方法、步骤以及各种方案。战略正确与否往往决定着事业的成败。

战略管理是现代管理中的最高层次及首要任务。按照现代管理的模式,它一般包括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两个方面。在制定战略时,首先要确定战略目标,然后进行环境分析与资源分析。前者主要包括对社会、行业(竞争对手)、市场(顾客)的分析;后者则主要包括对内部的人、财、物等资源的分析。若分析结果认为达不到所定的战略目标时,就要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当认为目标可以达到时,就要将目标按时间及空间进行分解,制定实现这一目标的规划和计划,并确定主要的战略措施及实施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适时地进行战略的调整。

我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战略可通俗地称为“走出去”战略,这是在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某些企业已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条件下,为顺应经济全球化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从复杂科学的角度考察企业管理问题时,不仅将企业看成是一个系统,而且将企业看成是一个有生命的组织,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人”。企业作为一个有生命的组织,必须树立自己的理想和使命,即企业的战略目标。这一战略目标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因为理想确定使命,使命确定战略,战略确定结构。只有共同的理想和使命感才能创建优秀的企业文化,团结全体职工去争取企业的成功。在确定战略目标时,首先要确定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一般说来,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不外乎寻求资源、寻求市场、寻求效率(如规模经济等),以及寻求战略资产(例如品牌、商标、专利技术等)。笔者认为,在近期内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目的应当主要是寻求资源或寻求市场。

企业明确了对外投资的目的后就应当选择东道国并制定尽可能量化的目标,例如产量、销售额、利润等。这时应当认真分析外部环境及企业内部的资源,实事求是地做出决策。

跨国公司在选择东道国时,应全面考虑由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自然条件等构成的投资环境,通常包括其政治稳定性,经济政策的有利性(包括外汇兑换、关税减免、外资持股,对外资的国民待遇、货币稳定性、通货膨胀率、筹资难易等方面)和延续性、自然资源、地理位置、人口、气候、市场规模、法律完备程度、社会传统、教育水平及宗教习惯等因素,通过权衡利弊做出抉择。

据初步分析,认为目前投资环境状况较好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北美、欧盟的几个发达国家及东亚地区。中国企业在选择境外投资地区时,在服装、中餐等方面有优势的企业应加强对美国、德国等国家及东亚地区的投资,因为这些国家的华人较多,并且分布较集中,有较广阔的市场;在资源开发方面有优势的企业应加强对加拿大、美国、俄罗斯、南非等国家及中南美洲地区的投资,因为这些国家资源丰富,质量也较高;少数有较好技术基础的大型企业和高技术企业应加强对美国、日本及欧洲国家的投资,因为这些国家科技较发达,有较好的战略资产(例如品牌,商标,专利技术等)。在进行投资时应先选择一个中心,逐步扩展。例如在北美地区应以美国为中心,首先投资进入美国,待市场地位比较稳固后,再向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发展。同样,在欧盟地区应以德国为中心;在南美洲地区应以巴西为中心;在非洲地区应以南非为中心等。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发展与我国周边国家的经贸关系,不断扩大对这些国家投资的规模,这既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又有利于稳定我国的周边环境。

在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管理中,重要的是要识别、培养和发挥本企业的核心能力,以便使企业能够不断发展。核心能力是美国学者普拉哈拉德和哈梅尔于1990年提出的概念。他们发现由于市场变化迅速及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仅有一般的技术创新能力是难以保证其持续发展的,为此企业必须有目的地引导技术创新、技术合作及技术引进,并将它们进行集成,形成企业的核心能力。他们认为如果将一个多元化的企业比喻成一棵大树,其核心产品就是树身和主干,其业务部门是树枝,其各种终端产品是树叶,而核心能力就是为其吸收营养并使其保持稳定的根部系统,因此我国企业的领导必须具备识别、培养并运用本企业的核心能力去谋求增长的能力,能够将整个企业的技术资源集成为使其各项业务都能适应迅速变化的机遇的能力。

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拥有知名的品牌也非常重要。据报道,在美国《国际品牌》杂志1999年公布的60个国际知名品牌中,美国占38个,其余多为欧洲公司所有,亚洲仅日本占有3个。在除日本以外的亚洲10大品牌中,我国香港占3个、台湾有1个、大陆境内则还是空白。因此,我国跨国公司在培养核心能力的同时,还要注意培养知名的品牌。

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管理

跨国公司是一类特殊的企业,它们既具有作为经济组织的个性,又具有跨国经营的特性。因此在探讨跨国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时,应当着重研究如何在一般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跨国公司的特性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跨国公司应当着重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及内部监控等三项制度。

1、我国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corporategovernance)有时被称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它是一种决定着公司基本权力(主要包括高层领导任免权、公司资源支配权、净收益分配权等)分配的制度安排,即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拥有这些权力。它是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为了解决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常产生的目标分歧而设立的。也有人认为公司治理制度就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我国目前多数企业的跨国经营尚处在初级阶段,故在组织结构上通常采用直线职能制的分权模式,海外子公司拥

有很大的自主权,国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只存在着松散的联系,且主要表现为母公司总经理和境外子公司总经理们之间的个人联系,子公司总经理向母公司总经理个人负责。这时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同原来的国内企业没有根本的区别,也没有设立专门管理跨国经营的机构,难以对子公司的总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有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境外机构负责人在熟悉情况并掌握了客户之后,就开始偷偷地从事私人经营,最后公开脱离原企业而在境外建立私人企业。有些人不仅带走了原有的客户,甚至还侵吞了原企业的财产。特别是在有些国家中,按当地法律规定以境外机构负责人私人的名义用企业财产进行机构注册、购置资产、存款及投资时,往往蕴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我国从事跨国经营的一些企业曾经采取了不少措施,但都收效不大。例如对境外机构的负责人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反而会促使一些人加速实行其自立门户的图谋;派出检查境外机构运营情况的董事会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往往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有些人甚至还有意帮助境外机构的负责人隐瞒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这类问题应当以制度为主,辅之以法律及道德的约束,关键是在境外机构中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制度。境外机构应尽量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且应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董事会中应有较多的独立董事,可聘请当地声誉卓著且有丰富商业经验的人士担任;监事会则应由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

企业作为一个由许多成员组成的群体,这些成员的个人素质,相互作用及共同努力决定着企业的整体素质,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因此要充分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保证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一致的机制和措施。为此应建立对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的激励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五个层次:

一是工资。目前我国企业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从其发放的地点来看,可以分为国内工资和国外工资。一些企业实行的是国内工资加国外补贴的方式,而另外一些企业则完全实行国外工资。从长远看来,应当按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考类似企业的工资标准,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全实行国外工资。

二是福利。目前在我国企业的境外机构中,职工的住房租金由公司支付,汽车由公司提供,汽油费用由公司支付的现象比较普遍,也是职工重要的福利,但是往往造成浪费现象严重,也没有达到激励的目的。今后应逐步取消这些福利,纳入员工薪金之内。

三是奖金。一般来说,奖金的多少应与每个员工的贡献大小成正比,贡献越大,得到的奖金越多,而不能采取平均主义的做法,因为这样不仅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反而使有能力、贡献大的职工受到挫伤。

四是股权。具备条件的境外企业可以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建立,企业的员工可以参股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一方面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可使员工与企业更紧密的结合,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并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时还可采用管理层收购(MBO)的做法,由母公司把事业部或子公司的股份部分出售给现任的管理层。这样可以激励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并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五是期权。期权不能即时兑现,而是职工,尤其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为企业服务一定年限且经营业绩良好的情况下方能得到的一种权益。期权方式的采用注重的是管理人员要与企业同甘苦、共患难,这样可以避免短期行为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2、我国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按照公司总体战略的要求,综合运用各种理财手段及财务资源,降低融资成本,改善投资决策,灵活调配资金,合理储备现金,减少总体税负,规避汇率风险,控制运营成本,实现最大利润。跨国公司总部应该成为整个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发挥资金筹措中心、投资决策中心、现金储备中心、价格转移中心、合理避税中心和风险控制中心的职能,并汇总编制全公司的财务报表。其下属的企业则应在公司总部财务部门的指导和控制下,通过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济效益,发挥利润中心的作用,按总部要求上缴利润,并按期向总部汇报财务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在资金筹措方面,除在集团内部调配外,还应注意广开资金来源,从母国、东道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用各种方式进行融资,还应尽量利用母国、东道国及国际机构的优惠政策取得贷款,力求降低融资成本。此外,还应注意分析各国法律上的差异及经济走向的不同,利用背对背贷款、平行贷款、货币兑换及贷款兑换等手段灵活调配资金。

在投资决策方面,应当按照公司的总体战略来安排长期投资,从全球角度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应经总部评估并批准,同时在小额项目及短期投资方面给予子公司一定的自主权。

在现金管理方面,总部应在资金进出方便且安全的地方设立现金储备中心,保持合理的现金持有量,并根据总部及各子公司的需要迅速而灵活地进行调拨。还应注意加强现金预算管理并及时进行净额结算。

由于各子公司具有控制成本、保证上交利润的职责,必然力图在公司内部以最低的价格取得原料,并以最高的价格销售其半成品和成品。为此公司总部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并根据公司战略的需要,确定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在公司内部的转移价格,特别是跨国转移价格。利用各国法律及税制的差异进行合理避税,是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目前财务管理上最缺乏经验的环节。为此,总部及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都应努力学会如何按照有关法律合理避税。公司总部应当组织专门的研究队伍,对国际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例如汇率变化、政治动荡等),并提醒财务部门注意采取有效的对策。

境外企业财务制度及其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缴纳税款,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总部授权范围内建立资金支出、收益、税务等管理制度。境外企业有责任保证母公司财产的安全运营,并努力使之保值增值。公司总部派出或指定的专职财务人员,既要向海外企业总经理负责,又要向公司总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

3、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监控制度

跨国公司应当具有严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程序,同时也需要检查这些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就是这类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通常由副总经理分管,负责管辖内部审计主任、国际审计经理的活动,并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的主要任务是评价内部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核查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业务经营效率:促使职工遵守规定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程序。

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会遇到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当地会计准则、外币、当地法律、商务惯例、语言、习惯和距离等。当地会计记录可能要按照当地的会计准则记账,这就难以利用标准的审计规定,同时,由于距离较远导致的审计次数较少可能意味着没有足够多且连续的会计数据可供审计。

审计人员一般由母公司派出,也可雇用当地的审计员及由母国或第三国移居到当地的审计员。较小的跨国公司倾向于利用国内审计人员负责对国外业务的内部审计任务,但是有些大型跨国公司则利用当地的审计人员进行经常的审计工作。随着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外部人员都非常关注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客观、独立的评价。特别是在审计未达国际水准的国家里,一些国内公司倾向于请跨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公证其财务报表,以便吸引国外的投资者。

美国《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有3~5人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通常完全由与企业经营毫无关系的外部董事组成,作为企业常设的监督检察机构。审计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能为:讨论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状况:评价组织状况和内部审核处的资格;讨论内部审核处的审查计划和审查工作;挑选和确定决算审计员以及审计费用;讨论决算审计员和内部审核处的审计范围和重点;从尽可能进行协调的角度分别同决算审计员和内部审核处就各自的审查计划进行讨论;就年终结算和年终结算审查工作的结果进行讨论;审查董事会的情况报告和公司营业报告是否与年终结算相一致。因此,企业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企业监督体系各要素之间的协调手段,其职能是协调不同的企业财务监督者,提高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际效率。

鼓励我国境外投资及跨国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笔者认为,根据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借鉴世界主要投资国政府管理境外投资的经验,我国政府目前对境外投资应当采取“积极促进,尽力保护,适度监管”的方针。

为了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快速健康发展和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壮大,笔者参考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谨提出以下几条政策措施建议:

1、认真研究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总体战略

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应当是开拓国际市场和利用境外资源。为此应当经过认真调查研究,鼓励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到市场环境良好的国家或地区去设厂生产经营,带动产品、服务和技术出口。支持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到资源质量优良、比较成本最低的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发国内短缺的资源。为此,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主要国家及地区的投资环境及国内有关行业的比较优势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及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部署及近期急需,组织专门队伍,研究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包括战略目标、优先鼓励实行“走出去”的行业、总体及各行业境外投资的首选国家及地区、战略实施的步骤及主要措施等。再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划,积极而稳妥地逐步推进我国的境外投资。地方政府主管境外投资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总体战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对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重点,并了解本地区所属境外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需要国家统一解决的,则应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

2、加速完善境外投资立法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政府曾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但多半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缺乏透明度,对境外投资的合法地位也未予以确定。

为了有效地执行“走出去”的战略方针,就要求我国尽快制定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境外投资主体的行为、各相关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境外投资市场的竞争秩序;明确我国政府发展境外投资的总体战略、基本政策、管制措施和服务体系,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我国的境外投资业务有法可依。这既有利于改善政府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在境外投资业务中明确方向、规范自身的行为,还有利于东道国政府在吸引我国企业投资过程中予以配合。为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早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促进法》,明确对境外投资的促进、保护及

监管的基本原则,作为政府制定有关法规及今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修改有关法律以促进境外投资的依据。

3、利用财政及金融手段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差别包括进出口关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国政府为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通常会在国内税收法规中规定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国内税收的优惠政策。例如,英国政府规定对本国境外投资减征25%的所得税;法国政府规定对本国企业源于国外的一切收入不予征税;德国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收入享有12~18年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本国公民在外国公司中占有25%以上股份者,从该国外公司所得ormationForEntrepreneur2002.11股息免征所得税等等。

我国企业用国产的机械设备、技术、半成品以及原材料进行海外投资,应该享受比一般贸易出口更低的出口关税;企业投资开发的国内经济发展长期需要进口的原材料,返销国内时应享受比一般贸易进口更加优惠的关税待遇,即减免进口关税。企业在境外投资于国家鼓励的区域市场或发展的行业,可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公司所得税的减免。同时,在这些海外投资项目中工作的中方员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待遇。

第二、信贷优惠政策。许多国家政府通过国有银行或其他官方金融机构,向本国境外投资者提供优惠贷款,包括投资国的国家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提供各类商业贷款或信贷担保,或由政府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提供专项投资贷款。例如法国国民银行和法国外贸银行,对本国境外投资者提供长期对外工业发展贷款,并为对外投资提供长期商业信贷担保;对5年内实现出口额为对外投资总额的3倍、从事外贸出口投资的企业提供对外工业发展出口贷款;对所有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贷款,承担整个贷款期间的外汇汇兑风险。而英国的联邦开发公司、德国的德意志开发公司、欧共体投资银行、世界银行的国际金融公司等机构对境外投资的贷款条件为只要投资项目被东道国政府批准,就可以向投资项目提供贷款,不需要东道国政府的保证和投资者提供担保。日本输出入银行对于本国在境外从事制造业等境外投资的国内企业提供必要的长期资金贷款,数额不限,利率参照其他民营银行水准比较优惠,期限视产业需要而定,对中小企业则更为优惠。

建议我国政府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或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可通过财政贴息等措施,以优惠的利率为项目提供长期信贷或境外融资担保。而对于一般性项目,则由商业银行按市场利率水平提供信贷服务。

第三、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境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只对政治风险承保。由于本国企业到境外投资时可能会遇到战争、国有化、外汇管制等风险而遭受重大损失,故由政府向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通常是由投资者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提出保险申请,得到受理批准后,一旦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则由承保机构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给以补偿。例如美国政府规定,经东道国政府批准并在已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中国家中投资,可以批准给予风险保护。有些国家政府还向为境外投资企业融资的银行提供债务保险。例如日本输出入银行作为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开展境外投资、融资业务的同时,也提供境外投资的债务担保或保证。

境外投资保险不仅同一般商业保险那样提供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间投资保护协议来防患于未然。在协议中规定了投资国政府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使得政治性问题通过政府的交涉取得商业性解决。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投资国的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构对承保范围内的政治风险损失予以赔偿后,取得原投资者相应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并取代原投资者的地位,进行代位求偿,向东道国索取投资者的损失赔偿金的权利。

为了解除我国企业到非洲与东南亚等地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后顾之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勇敢地“走出去”,建议国家设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由政府指定适当的机构(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承保,补偿率可暂定为70%。该机构还应按照国际惯例并依据我国境外投资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外交途径和国际仲裁获取因政治风险造成的商业损失索赔。

第四、境外投资准备金制度。境外投资者准备金制度也称境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是投资国政府考虑到本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初期的各种风险可能导致企业亏损,因而允许投资者在投资之年将投资总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划为准备金,将准备金的数额在应税所得中分期扣减,使海外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可暂不纳税或减少纳税的一种税收优惠制度。采取这种促进措施的国家包括日本、法国和德国等。至于亏损准备金占境外投资总额的比例及其扣减年限的规定,则因不同时期、不同东道国的风险程度以及政府鼓励的产业差别而异。

4、建立国家境外投资专项基金

为了更加有力地促进本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许多国家在向投资者提供优惠商业贷款的同时,还设立专项基金予以资助。其中包括政府设立的专门针对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带有援助性质的专项基金、用于境外投资环境和项目可行性调查的补助费、境外投资技术人员培训费等。这些专项基金通常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政府指定的商业机构负责运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多采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带有援助性质的专项基金的办法,支持本国企业到受援国从事投资活动。法国政府还设立了对外投资设备补助金制度,向海外投资者提供对外投资的设备出口补助。

为了鼓励我国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速培养我国跨国公司的步伐,建议在现有国家外贸发展基金的基础上,由国家财政支持设立国家境外投资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合作开发项目、境外投资环境和项目可行性调查、境外投资技术人员的培训等活动,这一专项基金可以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例如笔者在下文中建议设立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中心)来进行运营。

5、设立境外投资促进中心,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综合服务

一些国家政府为更加有力地支持本国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除了对境外投资者提供法律、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支持以外,还注意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综合服务。

许多国家政府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国内专设机构、驻外使(领)馆所设的经济信息和情报中心,向本国投资者提供相关东道国经济情报,研究投资机会,以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6、依靠外交手段促进并保护境外投资

在国际关系中,许多国家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强化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把市场准入问题、国民待遇问题作为外交关系的核心和焦点,千方百计推动本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并努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我国政府应积极与有关国家签订对外投资保护协定并扩大对外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范围,通过建立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障机制,增强落实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力度;同时应努力将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与促进和保护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结合起来。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都在推动投资和贸易自由化,谋求在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政策方面达成共识。我国也应继续参与全球性和区域性多边贸易机制,推动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沿着公正、合理和有序的轨道发展。

投资国和东道国政府之间还应签订协议避免双重纳税,通常采取税收抵免和豁免的办法。税收抵免是投资国政府将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豁免则是投资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境外纳税以后收入的全部承认,同时放弃本国对该项收入的征税权。目前采取税收豁免的国家有瑞典、荷兰、挪威、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和捷克等欧洲国家,包括日、美在内的其余多数国家则采取税收抵免的政策。建议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先实行税收抵免,待国家财力增强后可逐步过渡到税收豁免。

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贸商务处应当加强对我国在该国的企业的管理。一是市场准入的协调,即加强对东道国的市场调研,广泛收集经济信息,在掌握东道国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和市场情况的前提下,协助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控制我国企业向该国市场的进入数量,为企业寻找有利的商业机会:二是对在该国的我国企业进行政策性指导,为企业服务,这就要随时掌握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状况,并注意该国政治格局及经济政策等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分析其对我国在该国企业的冲击和影响,指出企业即将遇到的和正在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向国内反映,另一方面通过外交手段帮助企业解决一些问题,保护我境外企业的利益。如落实双边政府投资保护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执行,为中方人员争取国民待遇等等;三是协调在该国同一市场上的我国企业之间的关系,帮助中资企业之间形成内部协商机制,通过联谊会等组织,自我约束,共同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四是督促我国的企业在该国依法经营,及时向国内主管部门反映我海外企业遇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和影响较大的事件。

7、改革并规范境外投资的审批制度

境外投资审批制度通常是由投资国通过法律规定一个或几个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机构作为海外投资的主管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国企业拟定的海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审批期限通常为30-90天。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即视为同意。

境外投资的审批方式通常由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即使是同一个国家,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其境外投资的审批方式也会不断修改。

目前由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独立竞争能力较差,国家对资本账户下的外汇流动实行严格管制等原因,对境外投资实行审批仍然是必要的。但是根据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和其他国家管理境外投资的经验,为了满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应当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法规的前提下,对现行的审批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境外投资的审批制度应逐步放宽审批标准,简化审批程序,逐步推行核准制,最终转向以提供咨询服务为主的登记制。

商业银行应介入可行性研究,发挥重要的投资顾问的作用,并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投资额度较小,但需从银行借贷的投资项目,可由银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主审批,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于投资额度较大或在敏感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应在银行审批的基础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政府主管部门应弱化对国有境外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审批,而应关注项目的政治风险、资产结构、中方的投资形式、资金来源特别是外汇资金的来源以及技术转让等敏感问题。

8、加强并改善对企业境外经营的监管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使用外汇到境外投资的管理和对境外投资的外汇收入汇回的管理。对于本国投资者用国内外汇到境外投资,各国政府依据国内外汇储备和需求情况,确定外汇管理法规,并针对境外投资的用汇问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外汇管理部门或境外投资的业务主管机构则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对拟议中的境外投资用汇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同意与否。

外汇资本境外投资管制的主要要求是汇出的外汇投资要有汇回的保障,包括东道国的外汇收入汇出许可和投资者的外汇汇回承诺。有些国家还要求投资者在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时,提交书面保证和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于外汇资本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管理,在外汇管理法规中也应有明确规定。

境外投资的外汇汇回管理,包括对外汇投资的资本金的汇回管理,也包括对以现汇、设备、技术、劳务、半成品、原材料等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境外项目所产生的外汇收入汇回的管理。一方面,投资者必须将境外投资所发生的外汇收益和资本金在一定期限内汇回国内;另一方面,汇回的外汇须划入政府外汇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至于外汇汇回的期限,一般在收益发生的180天内。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套汇”和“逃汇”的现象比较严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我国每年流出的未经审批的外汇资本多达200亿美元以上。2000年,我国外贸顺差为248亿美元,但外汇储备仅增长109亿美元,这样大的反差应当通过制度创新逐步消除。

实践证明,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外汇管制政策,不仅影响了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甚至制约了境外投资带动的国产机电产品出口。为此,建议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与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境外投资外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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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企业集团与跨国经营_境外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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