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信任的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内学者在讨论信任问题时,曾有学者认为政治领域不存在信任问题。认为“政府不是信任的对象”。理由是“政府是你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的东西,而与‘信任’相关的是你可以选择的东西”。认为与政府相关的是合法性问题,而不是信任问题[1]。笔者认为,恰恰是民主政治使政治信任问题突显出来。现代政府是民众选择的结果,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的同意,这是民主政治的规范性规定。选举是一种信任投票,对于支持者,选票代表着信任,对于反对者,不投票或是投另外候选人的票意味着对这位候选人的不信任。对于没有选择这位政治领导人的选民而言,接受自己不信任的领导人当选,是因为他相信选举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也有学者认为现代政治的基调是不信任政治,从“政府是必要的恶”的假定出发,基于对政府和政治的不信任,设计了防范性政治机制,如分权制衡原则和法治原则。但往下追究,自由主义的宪政政治,对政府的不信任恰恰是建立在对政治体系的信任之上的。
社会信任需要政治信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政治信任为保障。市场经济要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建立可信任的普适性制度来建立交往和交换的基础。在民族国家内,承担此项功能的机构只能是国家以及以国家为担保的法律制度。市场社会是多元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是生活常态,政治/政府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机构和场所,社会的合作和社会秩序依赖于民众对政府/政治的信任。政治/政府信任存在,利益和价值冲突的各方相信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政治程序、机构进行和平的谈判和磋商,这是社会稳定最基本的保证。缺少对政治/政府的基本信任,社会成员就会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冲突。建构和维护政治信任不仅仅是统治合法性和政治稳定的问题,是保证共同体团结、多元社会和谐以及经济繁荣的核心问题。
2006年以来,国内政治学界开始陆续有一些政治信任和政府信任的研究,但已有的研究中,一般不严格区分政治信任和政府信任的概念,或是把政治信任狭义等同于政府信任。笔者认为政治信任的内涵大于政府信任。政府信任把信任的对象确指为政府,政治信任是民众对政治体系及政治生活的信心,包括对政治体制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和公民之间的信任。政府信任只是政治信任的一个方面,包括对政治精英的人际信任和对具体公共政策的信任。若把现代社会分成家庭领域、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那么,现代政治活动和公共治理不仅仅发生在政治领域内,也会发生在公共领域之中。比如公民自治、公民团体与政府的共同治理。公民之间的信任也是一种政治信任。共和国是公民的政治联合体,公民之间的信任是共和国存在的基础。公民之间的信任又可分成共同体内部所有公民之间的普遍信任和公民团体内部的特殊信任。社会信任的信任主体和信任对象之间是一种直接关系,信任对象明确。政治信任对象是结构性多元共存,一个政治行为具有信任和不信任的多种意涵,信任和不信任在政治领域中同时存在,这是政治信任不同于社会信任之处。
1.对政治体制的信任
对政治体制的信任是政治信任的基石和根本。当民众相信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善和正义的体制,即使某些具体的政策损害到自己利益,仍会选择容忍和支持政府。这就是伊斯顿所说的散布性支持(diffused system support)。民众对某届政府的不信任并不一定是对政治体制的不信任。政府危机甚至政府更替并不必然代表政治体制的危机,这是政治信任和合法性的根本区别。只要不涉及到政权正当性,就不会产生合法性危机。合法性是民众对统治正当性的认可和确信自己有服从的正当性合法性提问更形上和宏观,政治信任更为微观和具体。
政治体制的信任是一种制度信任。制度信任不同于人际信任,人际信任的信任来源是熟人社会中基于对某人过去行为的熟悉,对他的未来行为作出理性预期。制度信任,是因为信任制度的公平,相信人们的行为会被制度塑造和规范,有充分的理由预期生活于同一个制度框架内的他人的行为模式。制度信任的信任来源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制度的价值判断,相信制度的善和公正,以及自己对这种制度的同意和认可,遵守制度会给人道德感。另一个信任来源是相信制度的稳定性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对制度的遵从,违反制度意味着会遭到强制力的制裁。
2.民众对政治精英的信任
对政治精英的信任包括对政治家的信任和对公务人员的信任。大众媒体的出现,政治领袖通过各类传媒,建立与民众的直接关系。从电视到网络,从市长热线到政治家博客,电子政务不仅仅是技术的进步,已深刻地影响到政治的运作方式。在媒体时代,以法理型为基础的现代政治中,政治领袖的克里斯玛型权威在政治信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公务人员的信任是一种制度信任,相信公务人员会秉公执法。但是,制度需要具体的人来执行,制度信任取决于对执行者的信任。没有建立起对于执行者的信任,不可能建立起对制度的普遍信任。即使公民相信制度是好的,仍会通过寻求特殊信任来确保得到制度的公平对待。罗姆·阿尔(Rom Harre)就认为人与制度之间信任的实质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笔者仍认为对公务人员的信任归根结蒂是制度信任,如果相信执行者的行为会受到制度的严格约束和规范,执法者是值得信任的。
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危机是影响当代中国政治信任的因素之一。北京社会心理研究所2006年8月对北京8城区34个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有效样本1049人,形成《北京市民对社会诚信问题的态度》的调研报告②。北京市民把执法司法部门腐败作为社会诚信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有意思的是,2008年爱德曼信任调查对中国上层精英③的调查显示,关于“最可信的信息发布者”(the most credible spokespeople)④,政府官员(government officers)占第一位,信任度54%,学者占第二位(academic),信任度52%。相比于其他被调查的亚洲国家,印度、日本和南韩,只有中国精英的信任对象中包括政府官员⑤。爱德曼信任调查主要是针对商业信任。爱德曼的信任报告和北京市民的社会诚信调查这两份报告,不仅揭示出阶层与政府信任度之间的关系,同时,展示了民众对政府信任和不信任的不同侧面。爱德曼的历年信任调查均显示出,亚洲国家的精英对于政府的信任度一般高于欧美国家,而中国精英对政府的信任度超出其他亚洲国家。
3.公共政策的信任
公共政策的信任包括对政策制定机制的信任和政策绩效的信任。前者是一种制度信任。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参与会增加公众对公共政策在分配资源和协调利益时的公平感。听证会制度是提升公共政策信任的有效制度安排。政策绩效是指政府通过公共政策解决问题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实际效能。绩效不仅是宏观经济的发展和数量上的增长,而且是每个人对自身生活质量的主观感受和生活安全感,比如,治安状况、食品的安全、环境安全都会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政府施政能力的信任。公共政策的绩效所带来的信任是民众对政府的特定性支持(specific evaluation of state performance)。
4.公民之间的信任
社会成员资格不同于公民资格。生活于某一社会之中,只是社会成员。基于出生地和血缘原则获得的资格只是公民的法律资格,而不是公民的完全资格。共和国是公民的共同体,作为共和国公民,公民美德和公民责任是公民获得公民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少必要的公民道德和公民责任,一个充满利益和价值分歧的多元社会是不可能实现共同体的团结,也不可能建立起社会合作和对政治的基本信任。公民责任是公民对其他公民以及共同体(国家)的责任:包括平等承认——对不同群体/阶级是共同体成员的承认;宽容——对异已文化的宽容和承认;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而不仅仅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关怀——关怀共同体其他成员(比如汶川大地震公民自发的救助行为是一种公民责任的体现,而不仅仅是慈善行为),是共同体成员共同命运的一种体现。参与——适度的政治参与。公民之间的信任是基于公民相信其他公民有相同的美德和公民责任,能够对其政治行为作出合理预期,从而对公民的集体行为有合理预期。公民信任是共和国和共和政治健康成长的保障。
公民间信任按照普遍信任和特殊信任,可以分成公民团体内的特殊信任和公民间的普遍信任。普遍信任是指能够推广到陌生人的信任;特殊信任是建立在群体身份和群体特性基础上的信任。[2]P52-61特殊信任可以是基于直接交往而产生的情感信任,也可以是基于社团身份而产生的集体信任。政党是一种特殊的公民团体,政党信任也是一种特殊信任。执政党经常会面临从特殊信任向普遍信任的转型的问题。政党(Party),顾名思义是部分之意,政党在革命过程或竞选过程中会强调自己的群众基础和阶级基础,以获得支持者的忠诚。政党执政之后,作为共同体的管理者,必须兼顾各方利益。政治妥协和中间路线使原先的支持者产生背叛感和政治不信任。执政党从特殊信任向普遍信任的转型是对现代政治中必然发生又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多元民主理论是解释现代政治一种流行理论。多元民主理论认可团体内部的特殊信任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多元民主理论把公民团体看成来自社会领域的对政治领域的一种制衡力量——以此来保证政治的可信任[2]P297。特殊信任的最大特点是排外性,对局外人的排斥和反对以增加团体内部的信任。公民团体内的特殊信任并不一定会增进共同体内部普遍信任的建立。所以,多元民主理论的批评者认为公民团体内的特殊信任是前现代的,阻碍普遍信任的建立[2]P289-321。
多元民主理论是一种权利理论,忽略了公民责任问题。只有责任没有权利,是一种压迫性政治;只有权利没有责任,是一种自私自利的政治。如果只把政治理解成利益集团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展开的公平竞争,这样的竞争和民主只能产生有利于强势集团的“民主”,沦丧的是共和精神,失落的是公民信任,死亡的是共和政治。现代共和政治,既需要公民团体内部的特殊信任(如政党),同样需要超越特殊信任的普遍信任。公民相信自己会得到其他公民的平等对待和同等承认,是共和政治的前提,也是公民资格的约束性要求。承认平等身份的政治应是协商性的政治。一语概之,政治信任是共和政治存在的前提条件。
小结:1.政治信任不仅仅对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具有功能性作用;政治信任是共和国的构成性条件,本身对于现代政治具有重要价值。
2.政治信任对象的结构性特点,局部政治不信任的存在,尽管会损害对政府的信任,甚至会潜在地危及整体政治信任和合法性,但不会造成合法性危机。政治信任是一个不断调整和修复的动态过程,局部政治不信任的修复,可以重新生产和恢复政治信任。
3.信任是基于对过去可靠性信心基础上的对未来的预期。在时间性上,信任是对过去和未来的双重判断。在认识论上,过去是一种可靠的存在,未来的不确认性,使未知具有认知的压力和风险。趋利避害的人性使信任具有保守性,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和对未来充满希望的预期,人往往会选择保持现状以维护确定性所带来的安全感。从认知技术看,现代大规模政府和治理模式根本不可能产生足够充分的信息,普通公民面临着巨大的认知压力。现代政治的环境和政治信任的认知特点,决定了不信任是政治生活的常态。政治信任需要通过对不信任的否定来获得,通过否定之否定的动态过程不断修复和构建政治信任。
注释:
①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青年项目“论民众对政府的政治信任”。项目编号999311118。本课题立项于2000年,初稿完成于2005年,2008年根据新的数据再次修订。
②中国民意网http://www.minyi.org.cn/Article/diaochabaogao/200707/40.html
③爱德曼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公关公司,到2008年连续9年发布信任报告(Edelman Trust Barometer) http://www.edelman.co.uk/trustbarometer/。每年在全球市场中最重要的18个国家中,有选择地调查各国的一定数量的精英。年龄在35-64岁之间,大学毕业以上,家庭收入在75000美元以上或是家庭收入为该国最高收入的25%人群,同时从事或有极有兴趣于媒体、商业新闻和政策事务。2008年调查,第一次调查了25-34岁年轻一代精英。这类调查对象被称为意见精英(opinion elite)。2008年在中国调查了300名资深精英和75名年轻精英。
④爱德曼2008年度信任指标报告(Edelman Trust Barometer2008)第19页。
⑤据爱德曼2008年信任调查显示,关于“最信任的信息发布者”,印度:金融分析师75%、象我一样的人(CEO)66%;日本:学者44%、医师40%;南韩金融分析师61%、学者57%。与这三个亚洲国家相比,中国精英更信任政府官员。
⑥资料来源:根据爱德曼2005—2008年历年信任调查数据整理。2005年,调查200人;2006年,采访调查200人,35-64岁,限于北京、上海、广东,误差幅度+/-6.9%;2007年,300人,误差幅度+/-8%;2008年,300人,35-64岁,误差幅度+/-5.7%。75个25-34岁的年轻人,误差幅度+/-11.5%
⑦资料来源:根据爱德曼2007年和2008年信任调查数据整理。信任度由1-9格量表测算,9为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