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机制的功能及效果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效果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融资企业和投资者间存在非对称信息,其间所进行的融资博弈如果是重复博弈,融资企业为了获取未来长期的融资利益就会重视声誉的塑造,并借助声誉向投资者传递融资行为的真实信息,消除融资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形成有利于增进融资企业和投资者共同利益的纳什均衡(张维迎,2002)。但在现实生活中,融资博弈并不是重复博弈而更多的是一次或有限的几次博弈,从而使声誉的上述功能丧失,融资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的非对称信息就易于使博弈结果演化为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矛盾的纳什均衡,从而使融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均受到损害。因此,融资企业和投资者均有动力寻找缓解其间非对称信息的其他途径,其中比较重要的途径就是抵押、担保机制。本文将运用博弈分析法,对抵押、担保机制的功能和效果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难”和商业银行的“惜贷”问题,根据上述分析结论,提出重塑抵押、担保机制的方略。
一、抵押、担保机制功能的博弈分析
1.融资企业的抵押、担保机制具有信号传递功能
抵押就是融资企业用自身财产向投资者作出的违约赔偿保证,担保是指融资企业在自身财产不足的条件下,请求第三者以其财产向投资者作出的违约赔偿保证。这表明,抵押、担保的主要功能均是投资者借此获得融资企业违约的赔偿保证。因此,在本文中,笔者视其等同而加以论述。从博弈论的角度看,融资企业的抵押、担保行为可以看作其自行发生的承诺行动,以此带来可置信威胁,缓解其与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也就是说,融资企业的抵押、担保行为的发生,具有向投资者传递融资企业融资行为真实信息的功能。对此,笔者建立数学模型作如下分析:
假设融资企业从投资者处得到利率为R、数量为L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所获收益就是融入资金量L的函数即f(L),融资企业的利润(π)可描述为:
π=f(L)-(1+R)L
如果融资企业的收益为f(L)<(1+R)L,则融资企业无力偿还融入的资金(贷款),此种情况并不是资金偿还选择的道德风险。导致这种风险的原因可能在于融资企业选择了效益差的投资项目。
但如果f(L)>(1+R)L,融资企业就具有偿还资金(贷款)的能力。此时,融资企业就会有偿还和不偿还两种选择。如果融资企业选择不偿还策略,则投资者利益将会受到损害。由于投资者对融资企业的偿还策略的选择具有非对称信息,投资者为了防止融资企业选择不偿还策略使自己利益受损,就会选择不向融资企业融出资金的行为,从而使融资企业难以获得资金,同时,投资者也就不能获得投资收益,其利益将会受损,因此,融资企业必须让投资者相信其会选择偿还策略,以便从投资者处获得投资所需资金,其有效方法就是抵押、担保机制。假如融资企业向投资者提供的抵押、担保数额为C,并且具有如下关系:
上式表明,融资企业选择不偿还策略,其收益为(1+R)L,选择偿还策略,其收益为C,也就是说选择不偿还策略的机会成本为C,由于(1+R)L<C,即选择不偿还策略的收益小于其机会成本,因而融资企业必然会选择偿还策略。
上述分析表明,在融资企业和投资者的融资博弈中,融资企业主动提出抵押和担保条款,其行为实质是融资企业主动发生了承诺行动,建立起了可置信威胁,从而使他们之间形成了惩罚机制,惩罚机制的存在使融资企业将其行为的多种选择固定为一种选择,具体在上述所分析的例证中,表现为将其行为从偿还和不偿还两种选择固定为一种选择(即偿还)。同时抵押、担保条款的实施也使投资者相信融资企业的行为选择只能是偿还,因为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实际上是融资企业主动建立起了投资者对其惩罚的机制。从而使抵押、担保机制具有了传递融资企业融资行为真实信息的功能,缓解了其间存在的非对称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在融资企业和投资者博弈的过程中,非对称信息包括事前的非对称信息和事后的非对称信息。融资企业借助抵押、担保机制不仅可以缓解其与投资者之间的事前非对称信息,即使投资者相信自己是绩优企业;而且还可以缓解事后非对称信息,即使投资者相信自己不会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和不偿还策略。也就是说,融资企业借助抵押、担保可以缓解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投资者所担心的融资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因为抵押、担保的存在,实际上已将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非对称信息转化为对称信息(穆争社,2003)。
表1 民营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 单位:%
2.投资者的抵押、担保机制具有信息甄别的功能
投资者也可借助抵押、担保机制作为信息甄别的手段。由于投资者在融资博弈的过程中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利益易于被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融资企业所侵害,如何降低投资者与融资企业之间非对称信息的程度,削弱融资企业的信息优势,就成为投资者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基本分析思路是投资者在其与融资企业博弈的过程中,通过承诺行动,建立可置信威胁,使融资企业发生有利于投资者的行为。解决的办法就是对融资企业发生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给予惩罚,即建立惩罚机制,具体表现就是,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投资者对融资企业所要求的抵押、担保条款,即建立抵押、担保机制。笔者仍以上述模型为例说明:
当f(L)>(1+R)L时,融资企业面临偿还和不偿还两种策略的选择,如何让融资企业选择偿还策略。投资者的方法是在融资行为发生前,先要求融资企业向其提供价值量为C的财物作抵押、担保,即使下式
成立,融资企业就不会发生不偿还资金的道德风险,选择偿还策略,从而使投资者能够借助抵押担保机制发生的承诺行动所建立的可置信威胁,将融资企业的两种行为选择(偿还、不偿还)固定为一种行为(偿还),消除了融资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借助抵押担保机制所建立的可置信威胁不仅可以缓解事前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寻找到绩优的融资企业,而且可以缓解事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杜绝融资企业选择高风险项目和选择不偿还策略。融资企业之所以有动力改变自己的策略,是因为可置信威胁的惩罚机制的执行者就是其谋求损害利益的主体投资者。因此,笔者认为,投资者(委托人)借助于信息甄别手段不仅可以解决事前的非对称信息,而且可以解决事后的非对称信息,而不像国内许多信息经济学著作所言(张维迎,1998),信号传递手段(发自代理人)和信息甄别手段(发自委托人)是解决事前非对称信息问题即逆向选择问题的,而委托—代理理论是解决事后非对称信息问题即道德风险问题的。笔者认为,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解决非对称信息问题,只有信号传递手段和信息甄别手段而无委托—代理理论。其实,委托—代理理论体现着投资者对融资企业所进行的机制设计,其本质就是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甄别。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投资者有动机将抵押、担保的条件提高,使自己处于无风险的状态。投资者的这种行为,一是会造成抵押、担保资源的浪费,例如在上述模型中表现为(1+R)L<C,抵押、担保资源浪费的最小数量为[C-(1+R)L);二是投资者缺乏信息搜寻的动力,浪费了投资者固有的信息搜寻资源,这两种情况的存在都会给整个社会造成损失(穆争社,2002)。
3.抵押、担保机制的信号传递与信息甄别功能的比较
上述分析说明,抵押、担保机制既可以被融资企业作为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工具,此时抵押、担保机制是融资企业发生的承诺行为,它建立起了可置信威胁,其中惩罚机制的执行者是投资者,因此,融资企业会向投资者传递真实信息,投资者也知道这一点,这表明,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能够消除融资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同时,抵押、担保机制又可以被投资者作为信息甄别的工具,此时,抵押、担保机制是投资者发生的承诺行动,它建立起了可置信威胁,其中惩罚机制的执行者是投资者,因此,融资企业会向投资者传递真实信息,投资者也知道这一点,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消除了其间存在的非对称信息。但由于融资企业借助抵押担保机制需要成本,即需要现实的具体财物作保证,而投资者借助它却几乎不承担成本,即只需要与融资企业签定抵押、担保合同,因而,抵押、担保机制经常为投资者使用。上述分析表明,抵押、担保机制具有消除融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非对称信息的功能,其原因在于存在承诺行动与可置信威胁,具体表现为抵押、担保条款的签定和可执行性;抵押、担保条款的可执行性决定着可置信威胁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博弈结果,但由于抵押、担保机制中的承诺行动及其可置信威胁是外生的,表现为其条款的执行,(即投资者执行惩罚机制时)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因而,社会环境对于条款的执行结果,进而对博弈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王宣喻,2002)。
二、抵押、担保机制效果的博弈分析
1.不存在抵押、担保机制条件下的资金供求
企业融资过程中,在不存在抵押、担保机制的条件下,由于融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非对称信息(以债权融资为例说明),融资企业就会借助自身的信息优势,发生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增进自身利益。融资企业的上述行为,将会导致投资者融出资金风险的上升,而且,投资者愈谋求通过提高率,维护自身利益,融资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行为就愈严重,其融出资金的风险上升的程度也就愈高。因此,投资者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就是提高利率所带来的收益增加和融资风险上升导致的收益下降的权衡过程,其均衡最终确定在利率提高的边际收益等于利率提高的边际成本处,即MR=MC。此时,确定的利率为,资金供给量(融出资金的数量)为,而在利率为时,融资企业的资金需求量为,形成了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的格局,即发生了债权配给现象(彭惠,2001),其利率低于完全信息债权市场的利率(如图1所示)。
图1 不存在抵押、担保机制条件下的资金供求
图1表明,在缺乏抵押、担保机制的条件下,从而使融资企业的资金需求未被满足,其差额为,投资者也未实现资金投放的最大化,其差额为,难以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因此,这种结果既不利于融资企业也不利于投资者,导致了资金闲置与资金饥渴并存的现象。这说明,在融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存在非对称信息的条件下,融资博弈的结果,表现为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导致融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均受到损害。改变上述融资博弈结果的基本思路是,消除融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使其转变为对称信息,可选择的重要手段是,在融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建立抵押、担保机制。
2.存在抵押、担保机制条件下的资金供求
按照上述分析结论,要改变上述博弈结果,就需要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建立抵押、担保机制。抵押、担保机制的建立,一方面会使融资企业向投资者传递真实信息,使融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转变为对称信息,降低投资者融出资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使投资者在融资企业发生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行为的条件下,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投资者融出资金的积极性会更高,从而会不断弱化债权配给,增加资金供给,使资金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如图2)。
图2 存在抵押、担保机制条件下的资金供求
对图2的分析表明,由于建立了抵押、担保机制,融资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行为会得以缓解,投资者的利益会得到维护,其结果,一方面使R*下降到,即,另一方面使资金供给上升,即上升到,融资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以满足,实现了债权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平衡,同时也实现了融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共同利益最大化,既避免了投资者的资金因闲置(积压)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又消除了融资企业的资金饥渴。
三、结论与启示:治理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方略
综上所述,借助抵押、担保机制,能够使融资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转变为对称信息,改变其博弈结果,消灭融资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行为,实现融资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共同增进。上述研究思路和结论,对分析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和商业银行的“惜贷”现象,提出治理方略具有重要启示。
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民营经济贡献了74%的工业增加值,63%的国内生产总值。因此,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对实现我国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民营企业实际得到的商业银行贷款占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不足15%,“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参见表1)。近年来这一问题更为严重,以至产生了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惜贷”现象,将贷款方向转向大中型企业,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统计资料显示,上海金融机构对个体及私营企业的贷款只占其贷款总额的0.15%,以支持民营企业为己任的民生银行,其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也只有6.87%(胡平西,2002)。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虽然很多,但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借助于抵押、担保机制维护其利益,谋求将融资风险尽可能降低乃至降到无风险状态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文前分析表明,当商业银行(投资者)借助抵押、担保机制进行信息甄别的时候,由于具有设计抵押、担保机制的主动权,因而其有能力运用抵押、担保机制将自己融出资金的风险最大程度地降低乃至降低到无风险程度。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抵押、担保的条件。由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成长历程决定了其无法满足过高的抵押、担保条件,因而自然就成为了商业银行进行信贷配给的对象,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贷款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情。但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提高抵押、担保条件,虽然有助于降低其融资风险,但降低融资风险的途径并非只有提高抵押、担保条件一个,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一方面,商业银行缺乏甄别民营企业质量的能力和保护信贷资金安全的技术,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缺乏进行搜寻民营企业融资信息的动力。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的现象只说明,商业银行目前的融资风险意识增强了。商业银行融资风险意识的增强来自于1998年信贷规模管理模式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的转变,因为信贷规模管理模式暗含的意思是信贷失误责任不在商业银行而在上层,即商业银行对融资风险不承担责任;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实施后,表明融资风险责任将会定位于商业银行,即商业银行对融资风险承担责任,但由于商业银行产权不清晰及内部激励机制不完善,其所承担的融资风险责任与其所带来的利益严重脱钩,因而其必然是借助于抵押、担保机制,提高抵押、担保条件,将风险降至零,而没有动力通过其他手段进行信息搜寻,也就必然没有动力掌握信息搜寻的技术和提高信息搜寻能力。因此,建立商业银行融资风险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是解决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问题的重要途径。
另一方面,抵押、担保条款的可执行性差。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导致投资者执行抵押、担保的效果较差,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提高抵押、担保的条件,在融资企业违约赔偿概率低的情况下,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其结果,既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利益—难以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又损害了商业银行的自身利益—造成大量资金留存于商业银行,无法生成利息,最终导致了“囚徒困境”的产生。因此,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和商业银行“惜贷”问题的方法,就是要提高抵押、担保条款的可执行程度,打击民营企业的逃废债行为,降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成本。只有如此,才能促使商业银行降低抵押、担保的条件,消除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贷配给,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和商业银行的“惜贷”问题,实现民营企业和商业银行在融资利益上的双赢,走出融资过程中的“囚徒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