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长庄木雕看汉代礼制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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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0-0159-08

汉代的徭役制度,是秦汉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史料较少,且文献记载又多相互抵牾之处,汉代的徭役问题一直是聚讼未决、具有较多争论的问题①。最近,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纪庄村出土了属于西汉临淮郡东阳县的《算簿》、《户口簿》等木牍材料②,为汉代徭役制度中若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纪庄木牍的价值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笔者不揣鄙陋,拟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不当之处,请学界同仁指正。

一、关于更役的服役对象问题

汉代的徭役,又称力役,有劳役和兵役之分。《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语:“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这是一条耳熟能详的材料。是说徭役有兵役和“月为更卒”。兵役为“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一岁屯戍”即作为卫士,戍卫京师或屯戍边疆;“一岁力役”是泛指,具体指驻守地方郡国的材官、骑士③。“月为更卒”,意思是作为更卒每年服劳役一个月,即更卒之役,简称更役。

在汉代,凡服役者,统称为卒。《说文》:“隶人给事者为卒。”隶人给事,即为人役使。《汉书·文帝纪》:“发边县卒万六千人,发内史五千人,藏郭穿复土。”《汉书·沟洫志》:“河决酸枣东,溃金堤,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汉书·司马相如传》:“因通西南夷道,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汉书·贡禹传》:“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这些记载中的“卒”,均为服役者。服兵役者称戍卒,如《汉书·霍去病传》:“减陇西、北地、上郡戍卒之半,以宽天下徭役。”服劳役者称更卒,如《盐铁论·禁耕篇》:“故盐冶之处,大傲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

通常认为,汉代的成年男子是更役的承担者,女子是不服更役的④。《汉书·高帝纪》载汉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师古曰:“勿事,不役使也。”以往一般认为,此处免除劳役的对象不是产妇,而是产妇的丈夫,因为女子不服劳役,故无须免除⑤。汉代文献中有关于女子服劳役的直接记载,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任会稽太守,“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县长吏并送迎,车百余乘。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发民除道”即征发百姓修治道路,属更役性质。买臣前妻与其夫同被征发治道,说明确实存在女子服劳役的情况。但对这种记载,一般认为是特殊情况下的“律外苛取”,而非常例。

然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显示,汉代女子服更役并非特殊情况,而是法定的义务,如《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击(繋)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简157)”⑥逋事,即接到徭役征发命令而逃亡。从“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之语,可知女子逃避徭役是要受到处罚的。

天长纪庄木牍《算簿》表明,算赋缴纳者其实都是更役的承担者。《算簿》释文曰:

集八月事算二万九,复算二千卌五。

都乡八月事算五千卌五,

东乡八月事算三千六百八十九,

垣雍北乡户八月事算三千二百八十五,

垣雍东乡八月事算二千九百卅一,

鞠(?)乡八月事算千八百九十,

杨池乡八月事算三千一百六十九。

·右八月

·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复算二千六十五。⑦

这段材料中的“算”即算赋。算赋是国家对成年男女征收的丁口税。《汉书·高帝纪》载汉高帝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注曰:“《汉仪注》:民年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六年诏:“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此为通过加倍征收算赋促使育龄妇女婚配。关于算赋的交纳者是成年男女的认识,学界不存在疑义。

“事”者为何?在汉代文献中,“事”主要有三种含义:1、作“事情”解,这是文献中数量最多的用法。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又有吴楚之事,武兴胡越之伐。”《汉书·张汤附张放传》:“鸿嘉中,上欲遵武帝故事,与近臣游宴,放以公主子开敏得幸。”《汉书·霍光传》:“帝年八岁,政事壹决于光。”2、作“服事”讲。《汉书·陈平传》:“平已前谢兄伯,从少年往事魏王咎,为太仆。”《汉书·郊祀志》:“盖闻天子尊事天地,修祀山川,古今通礼也。”《汉书·丙吉传》:“吉奏记光曰:‘将军事孝武皇帝,受襁褓之属,任天下之寄。’”3、作“役使”解。如《汉书·高帝纪》:“军吏卒会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应劭注曰:“事谓役使也。”师古注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东矛敬侯刘告,“坐事国人过员,免”。师古曰:“事谓役使之。员,数也。”《汉书·宣帝纪》载本始三年夏五月:“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晋灼曰:“不给官役也。”师古曰:“收谓租赋也。事谓役使也。尽本始四年而止。”在这些记载中,“事”均作役使解。所谓役使,指力役、徭役。《汉书·宣帝纪》载地节三年诏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带种、食,且勿算事。”师古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此条材料中,“算”、“事”连在一起,即算赋与徭役之义。天长纪庄木牍《算簿》中的“事”,也与“算”连在一起,其义亦只能是徭役。

此处,“事”、“算”数为同一个数字,表示更役数和算赋数是重合的,即凡缴纳算赋的人,同时也是服徭役的人,凡交纳算赋的年龄段,同时也是服更役的年龄段。

汉代的《九章算术》也提供了相似的证据,《九章算术·衰分》:“今有北乡算八千七百五十八,西乡算七千二百三十六,南乡算八千三百五十六。凡三乡发徭三百七十八人。欲以算数多少衰出之,问各几何?答曰:北乡遣一百三十五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一万一千六百三十七;西乡遣一百一十二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四千四;南乡遣一百二十九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八千七百九。”⑧北乡纳算赋者8758人,西乡纳算赋者7236人,南乡纳算赋者8356人,三个乡共征发服徭役者378人,根据纳算赋的人数,问各出多少人服徭役?各乡征发多少人服徭役,是按缴纳算赋的人数分派的,说明交纳算赋的人数和服更役的人数是相同的。

《汉书·贾山传》:“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是说家有九十岁的老人,可以免除一子的徭役,家有八十岁的老人,可以免除一个交纳算赋者两年的徭役。这也说明更役与算赋是重合的。

《汉旧仪》:“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⑨即年龄在十五岁至五十六岁之间的男女,每年交纳算赋一百二十钱。由此可知,十五岁至五十六岁之间的男女都是要服更役的。

在汉代,十五岁的男女已是成年人。江苏扬州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简牍《先券令书》有:“公文年十五,去家自为姓,遂居外。”⑩可见,十五岁已能够自立门户。在居延汉简中,十五岁以上男女为大男大女,如:“第四燧卒伍尊,妻大女二足年十五,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11)“第四燧卒张霸,弟大男辅年十九……见署用谷七石八升大。”(12)“第十燧卒宁盖邑,父大男偃年五十二,母大女请卿年卌九,妻大女足年廿一。”(13)可知,十五岁、十九岁、二十一岁、四十九岁、五十二岁均为大男大女,在法律上同处于成年人的层次。因此,十五岁为汉代男女算赋和更役的起征点,也就不足为怪了。

《盐铁论·未通》载汉昭帝时期,“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此处“二十三始傅”,是指男子在二十三岁开始傅籍服兵役。“五十六而免”,即五十六岁免老,指不再承担兵役和更役。兵役与更役的起役年龄虽不同,但其截止年龄是相同的。关于这一点,下文还要论及。

二、关于汉代徭役负担问题的定量分析

天长纪庄《算簿》可能是东阳县上计簿底稿之一部分。汉代,各县府在制定本县上计集簿前,首先要进行户口普查,一般在每年八月份进行,即所谓“八月案比”。《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七月诏:“方今八月案比之时。”《东观记》注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14)《周礼·地官·小司徒》:“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郑玄注:“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贾公彦疏:“云‘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者,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15)这说明,每年八月进行户口普查,是汉代通例。《后汉书·江革传》:“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可知案比是以乡为单位,老幼毕集,当面验看。案比无非是查验民户的性别、年龄、外貌及田产,以备来年征收赋役。各乡案比的资料,汇总于县,形成县级“上计簿”,再呈送于郡国。《后汉书·百官五》:“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胡广注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人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然后由郡国汇总成郡级上计簿,呈送于中央政府。

天长纪庄木牍《算簿》分别载有东阳县八月、九月的事算数。八月事算数为20009,复算数为2045,总数为22054,九月事算数为19988,复算为2065,总数为22053。二个月数据的不同点在于,九月的复算数比八月多了20人,但总人数少了1人。二者差别不大。显然,八月的数据是案比的原始数据,九月的数据应该是在原始数据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结果,当为最后核定上报的数据。上报数据为九月,与“计断九月”有关。《后汉书·百官志五》:“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卢植《礼注》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秦至西汉初是以十月为岁首,九月是岁末,因而郡国上计簿的时间截止到九月底。汉武帝太初元年改以正月为岁首,但上计簿籍截止的时间仍然是九月,直至东汉仍然如此。清人沈家本解释说:“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朝会在十月,计吏自不得不以九月为断。自太初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计文书仍断于九月者,计吏岁尽即诣京师,不及候至十二月。郡国之远者若必断于岁尽,即不及赴正月旦之朝会,故断于九月。”(16)上报的数据虽然标明为九月份的数据,但实际是八月份的数据,因为八月案比的资料是数据的直接来源。

天长纪庄西汉墓还出土了东阳县《户口簿》,其文曰:

户凡九千一百六十九,少前,

口四万九百七十,少前。

东乡户千七百八十三,口七千七百九十五;

都乡户二千三百九十八,口万八百一十九;

杨池乡户千四百五十一,口六千三百廿八;

鞠(?)乡户八百八十,口四千五;

垣雍北乡户千三百七十五,口六千三百五十四;

垣雍东乡户千二百八十二,口五千六百六十九。(17)

迄今为止,同时出土汉代一个县级政区完整的《户口簿》、《算簿》,此乃第一次。这为进行较为可靠的定量分析提供了可能。下面将利用这两个簿籍对汉代徭役负担情况做定量分析。

根据东阳县《户口簿》,可得出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东阳县每户平均人口为4.5人。据《汉书·地理志》载平帝元始二年的全国户口统计数可知,当时总户数为12233062,人口为59594978(18),则每户平均数为4.87人。故宋人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曰:“西汉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四十八口有奇。东汉户口,率以十户为五十二口。”这与西汉东阳县每户平均人口数大致相当。

《算簿》中有部分复算者。复算者是否免役,不甚清楚,但复算者不是免老者,而是因相关政策获得优免的人,在正常情况下,这部分人应该是服役群体的一部分。东阳县八月复算总数为2045,各乡具体的复算数没有显示。但根据各乡人口所占东阳县总人口的比例,可推算出各乡应有复算者的数量,即各乡复算数=(各乡人口数÷县总人数)×2045。据此,得出表2。

这样得出的复算数虽然不是各乡真正的数字,但可大致反映各乡的复算情况,当不致有太大问题。

由《算簿》、《户口簿》和表2可得出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各乡服更役数所占人口比重,最低者是都乡,为51.5%,最高者是垣雍北乡,为56.8%,全县总体为53.8%。即服役者要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

由《算簿》、《户口簿》和表2还可以再得出表4。

从表4可以看出,东阳县各乡每户平均服役人数最低为东乡、都乡,均为2.3人,最高为垣雍北乡,每户2.6人,全县平均每户服役人数为2.4人。《汉书·食货志》引晁错语:“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就是说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服役者不少于二人。表4计算的结果证明晁错所云并非虚言。同时,也说明我们在第一部分所得出的结论,即汉代更役的承担者包括成年男女的说法是符合实际的。

三、关于“傅籍”的性质问题

与成年男子一样,成年女子也是更役承担者的结论,将使我们对汉代“傅籍”的性质进行重新审视。以往一般认为,秦汉男子到一定年龄后,就要登记注册,即傅籍,开始服兵役和更役,也就是说,“傅籍”具有更役和兵役的双重性质。

《史记·汉景帝本纪》:“男子二十而得傅。”《汉书·景帝纪》亦载,景帝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云梦秦简《内史杂律》:“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19)士伍,即无爵的男子。这些记载表明,“傅籍”者只是男子,女子是不傅籍的。

成年女子不傅籍,却要服更役,说明傅籍的目的不是为了服更役,因此,傅籍只能是兵役性质。

汉代男子“傅籍”的年龄有一个变化过程,不同时期,始傅的年龄不同。云梦秦简《编年纪》:“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20)又载:“今元年,喜傅。”(21)四十五年,指秦昭王四十五年,即公元前262年。今元年,指秦始皇元年,即公元前246年。傅,即傅籍。秦始皇元年喜正好是十七岁。可知,秦男子十七岁傅籍。《汉书·景帝纪》亦载,景帝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在此之前,汉初男子当也是十七岁傅籍,此后,改为二十岁傅籍。《盐铁论·未通》:“御史曰:‘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丁者治其田里,老者修其唐园,俭力趣时,无饥寒之患。不治其家而讼县官,亦悖矣。’”这是汉昭帝始元六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御史所说的一段话。说明自昭帝时起男子改为二十三岁傅籍。此处的十七岁、二十岁、二十三岁,均为无爵者的始傅年龄。

在同一时期,始傅年龄因爵位高低有别而不同,爵位越高,傅藉的年龄越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简364、365)”(22)整理小组认为,小爵,指有爵的青年,即未达到傅籍年龄的有爵者。就是说,爵位在不更以下人之子年龄到二十岁,大夫及五大夫之子,及爵位在不更至上造的青年,年龄到二十二岁,卿以上之子,及爵位在大夫以上的青年,年龄到二十四岁,都要傅籍。公士、公卒及士伍、司寇、隐官的儿子,都是士伍。据《汉旧仪》曰:“无爵为士伍。”(23)而汉景帝二年之前,无爵者的傅籍年龄为十七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吕后二年颁行的律令,在汉景帝二年之前。这意味着士伍要在十七岁傅籍。

与秦一样,汉也实行二十等军功爵制。爵位在不更,即第四级爵以上是免除更役的。《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师古曰:“不更,言不豫更卒之事也。”《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志》亦云:“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而爵位在五大夫,即第九级爵以上是可以免除兵役的。《史记·平准书》载武帝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说明五大夫是可以免除兵役的。《汉书·食货志》:“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师古注曰:“五大夫,旧二十等爵之第九级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故每先选以为吏。千夫者,武功十一等爵之第七也,亦得免役,今则先除为吏,比于五大夫也。”这里的“始免徭役”,免除的也是兵役。从此条律文规定看,不更、大夫(第五级爵)都要傅籍。这说明傅籍的目的不是为了服更役,而是为了服兵役。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適(嫡)子;毋逋(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简359、360、361、362)”(24)后,置后,即直接继承人。须,等待。孽子,庶子。律文大意是,不是直接继承人而傅籍的,关内侯有二子按不更傅籍,它子按簪袅傅籍;卿(大庶长至左庶长)之子有二子按不更傅籍,它子按上造傅籍;五大夫二子按簪袅傅籍,它子按上造傅籍;公乘、公大夫二子按上造傅籍,它子按公士傅籍;官大夫及大夫之非后子均按公士傅籍;不更至上造之非后子均按公卒傅籍。傅籍的顺序是先嫡子,后庶子,年长者为先。如果按其父亲爵位傅籍,就要等到了傅籍的年龄,参照其父亲的爵位进行授爵,并据此傅籍。若父亲早死,要按死时的爵位授爵,并傅籍。在这条律文中,不更是非后子所能傅籍的最高爵位,不更虽然可以免除更役,但仍然需要服兵役。这也说明了傅籍的兵役性质。

汉代男子傅籍之后为正卒。《史记·汉景帝本纪》:“男子二十而得傅。”荀悦云:“傅,正卒也。”一般来说,正卒在役龄期内要服两年兵役,一年为材官、骑士,驻扎本郡;一年为卫士,戍卫京师,或屯戍边疆。《汉旧仪》:“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处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在不服兵役的时间里,正卒要服每年一月的更役。《周礼·天官·冢宰》:“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郑玄注曰:“此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矣。”孔颖达《疏》曰:“郑云若今卫士者,卫士亦给徭役,故举汉法况之。”(25)卫士为正卒所服兵役之一种,所谓“卫士亦给徭役”,是说卫士也要服更役。东汉应劭《风俗通义·过誉》:“太原周党伯况,少为乡佐发党过于人中辱之。党学《春秋》长安,闻报仇之义,辍讲下辞归报仇。到与乡佐相闻,期斗日。乡佐多从正往,使乡佐先拔刀,然后相击。佐欲直令正击之,党被创困乏。”乡佐为汉代基层征发税徭的小吏。此处与周党相斗的“正”,当是乡佐带领下的正在服更役的“正”。

据上文所引《盐铁论·未通》中御史所言“五十六而免”之语,可知,普通百姓在五十六岁免老,不再服兵役和更役。这是汉昭帝以后的免老年龄。在汉初,免老年龄则要晚得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以为免老。”整理者注曰:“免老,因年高免服徭役。”可知,在汉初,普通百姓六十六岁免老。而根据天长纪庄木牍《算簿》所反映的算赋和更役征纳重合的特征,可知算赋征收的截止年龄与更役的免老年龄是相同的。据此,可得出表5。

从表5可以看出,算赋、更役的征纳对象为成年男女,起征年龄为15岁。兵役的征纳对象为成年男子,起征年龄(即始傅年龄),汉初为17岁,汉景帝二年后为20岁,汉昭帝以后为23岁。算赋、更役、兵役征纳的截止年龄相同,汉初为66岁,汉昭帝以后为56岁。

收稿日期:2012-05-17

注释:

①关于汉代徭役制度的论述可参见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钱剑夫《试论秦汉的“正卒”徭役》,《中国史研究》1982年3期;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郑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3、4期;高敏《秦汉的赋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罗庆康《试论刘邦赋役制度的实质》,《益阳师专学报》1983年第2期;孙彦诚《秦汉的徭役和兵役》,《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施伟青《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263页;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701-756页。

②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

③据东汉卫宏《汉旧仪》:“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2页。可知,《汉书·食货志》董仲舒所云“一岁力役”的内容,就是“一岁为材官、骑士”。

④在20世纪80年代,施伟青先生曾经提出,女子也是更役的承担者(参见《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但由于当时的史料有限,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重视。

⑤现在看来未必如此。类似还有《后汉书·章帝纪》载章帝元和二年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从此条材料可以看出,“复其夫,勿算一岁”,是汉章帝元和二年实行的惠及产妇丈夫的优待政策,此前产妇的丈夫并不享受优待,可知,《令》云之“产子者”指的是产妇。

⑥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⑦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

⑧(晋)刘徽注:《九章算术》,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9页。

⑨(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2页。

⑩陈平、王勤今:《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券令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11)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居延汉简甲编》,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9页。

(1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居延汉简甲编》,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33页。

(13)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5页。

(14)《后汉书》卷5《安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27页。

(1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16)(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11页。

(17)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

(18)《汉书·地理志》载平帝元始二年,“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

(1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6页。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页。

(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6页。

(2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23)(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5页。

(2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25)(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6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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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长庄木雕看汉代礼制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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