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异质性对森林经营组织形式的影响&以江西省武源县四个村为例_林业论文

农户异质性对森林经营组织形式的影响——以江西省婺源县四个村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婺源县论文,江西省论文,为例论文,农户论文,组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后,森林经营组织形式在南方集体林区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家庭作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1,2]。按照世界银行户均2公顷农地来定义小农户的标准,中国农业主体是小农经济[3]。在克服土地破碎化、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效率上[4],英国的“圈地”运动[5]、商业资本介入农业[6]等纵向一体化受到了诟病,而农户间的联合[7]、农民合作组织[8]的创建等横向一体化的新型经营形式受到推崇。然而林业似乎不同,少有学者支持家庭经营,对小规模林业负面的评价居多。林地的细碎化影响到木材和木质纤维供应的能力[9,10],影响到林道的修建和维护而致木材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弱[11],降低了林业生产的技术效率[12],导致环境的破坏,如水土流失[13,14],野生生物、休憩、教育等功能的丧失[15]。但刘金龙(2004)通过江西、湖南的案例研究发现,小规模林农比集体林场和国有林场林地产出效率要高,产品更多样化,且人工纯林面积比重更小[16]。在森林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小规模经营是否合理,看来不能一概而论,在一定的条件下,小农户经营似乎是可行的。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形式的变化,在异质化农村社区的背景下,这一次集体林权改革会对森林经营组织形式产生什么影响呢?本文以江西省婺源县四个农村社区为例,试图分析农户生计异质化,森林管理目标的不同,以及多元化森林管理形式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为探索农村社区森林经营和管理模式的理论创新积累知识。

      二、材料和方法

      (一)研究点的选取

      江西省是中国南方集体林区的重要省份之一。婺源县位于江西省东北部,与皖、浙两省交界,全县国土面积2947平方公里,其中林地377.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3.5%。森林面积334.48万亩,森林活立木蓄积1010.9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81.5%[17],生态公益林保护面积达104897.1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42.2%,生态公益林面积保存完好率达100%[18]。本文的调查数据和案例材料来自于2010年7~9月调查组在江西省婺源县开展的集体林权改革调查,为了解基层林改中林农对林权改革的看法和意见,调查组花费40天时间驻扎在婺源县村庄进行田野调查。本文以分山到户率和林分类型多样性作为标准,最终选取婺源县的洪村、花园村、霞港村、桃溪村作为案例村。在入村调查的基础上,总结出森林经营4种模式,并选择桃溪村书堂组为家庭经营案例点,花园村罗云组和洪村小源口组为集体经营案例点,花园村里程组为流转经营案例点,桃溪屋堂组为联户经营案例点,对这些案例点的森林经营组织形式进行详细的分析。(二)案例村概况

      

      从表1可以看出,四个村的公益林面积差异较大,说明四个村生态状况的脆弱性有所不同。人工林和阔叶杂木林的比重各有差异,说明四个村造林的积极性有所不同。其共同特点为,涉林收入比重较低,均不足30%,且集体山林的分山到户率较高,说明该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比较彻底。农户对土地和林业的依赖程度不同,林改前林地所有权千差万别。

      (三)数据采集与分析

      本研究从收集和整理相关的二手资料入手。全面了解江西省婺源县森林经营状况、社会经济发展、集体林权改革等背景资料和相关政策安排。在此基础上,访问了婺源县林业局、案例村所在的清华镇和中云镇政府,了解该县案例村的人口和基本经济状况,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的森林权属安排,以及不同林分类型的林地面积等。选择不同森林经营类型的案例调查点进行了深度访谈,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案例村农户选择的森林经营类型、选择某种经营方式的原因及农户经营林地的动力。最后在选定的4个案例村中进行了问卷调研,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收入及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对林业的依赖性、对林业生产的参与状况以及不同类型林地经营方式的意愿等。通过随机抽样选择农户,共发放136份问卷,收回128份,有效问卷125份。最后,在对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的同时,对缺失或有疑问的问卷开展了电话回访,力图还原最真实的信息。

      三、结果与分析

      (一)农户的异质性

      改革开放30年来,当今中国农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户的异质化、生计的多元化、对土地依赖的弱化、土地利用的产业化、专业化和组织化,农村治理格局复杂化和农村利益主体的多样化等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复杂的万花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彻底将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形式转变为农户为主体的家庭经营,中国的农村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两种经济形态并存[19],很多农户已经不是传统理解上的小农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农民异质性问题[20-21]。林业三定以来,我国南方集体林权森林经营组织方案众多,各地均有自己的特色。这本身就是异质化的农户所对应的多样化的森林经营管理模式。

      从LeVay开始,成员异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2]。其实,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强调过异质性的重要性,如奥尔森(Olson)就指出,集团成员的异质性是集体行动得以成功的一个条件[23]。近年来,农户异质性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研究者的重视。从林业生产来看,农户异质性是指有别于传统认识上的村庄、村庄成员之间的特征差异化。农户异质性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农户收入来源的差异、农户森林经营目标的差异和农户森林经营方式认知差异,不同成员之间的资源禀赋在森林管理上会存在显著的差异,不同主体参与森林经营的动机和目的不同,不同参与主体在不同森林经营组织形式中扮演的角色不同[24]。异质性的村庄结构、成员结构决定了成员间的成本收益函数和效用函数的不同[25],这些外在的差异决定了成员利益诉求会存在差异[26](图1)。异质性的存在会直接影响森林经营组织形式和治理机制的形成以及作用的发挥,森林经营的方式不同决定了农户收入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27]。

      

      图1 异质性与森林经营组织形式和森林治理机制

      本文研究的村组农户异质性主要从农户收入来源的差异、农户森林经营目标和农户森林经营方式认知差异来表达农户的异质性。本文的一个潜在的假设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村集体小组成员的森林经营目标出现异质性,因此成员之间的森林经营组织形式会呈现不同的形式,导致森林经营方式多元化和经营效率的不同。

      1.农户收入来源的差异

      农民收入可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不同类型的农户,收入来源存在差异。随着农民参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民收入来源结构摆脱了单一的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把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划分为林业、农田、务工、其它等4大类。同时,我们把家庭年收入低于2万元划为低收入户,把家庭年收入在2万至5万划为中等户,把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划为富裕户。如表2所示,不同类型的农户收入来源渠道存在着差异。低收入户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22%,而高于5万元的富裕户,林业收入占比只有4%,收入在2万至5万的中等户为15%。除了来自农田的收入外,显然林业收入对低收入农户更为重要。

      

      不同的村庄之间,情况也不一样。如表3所示,花园村对农业的依赖度明显低于其他村组,这与该村人均耕地和林地面积较少有关,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户不得不另寻收入来源渠道。在农田面积多的地域,农民多是依赖于农业,如霞港村,农田面积很大,农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村组的调研中发现,林业相关现金收入所占比例较小,林业的相对重要性不突出,在这些村庄中,经营林业并不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综合表2和表3不同村庄之间存在差异,不同类型农户收入来源存在较大的差异,即村庄、农户之间都存在异质性。这种异质性会对农户森林经营目标产生影响吗?下文将进行研究。

      2.农户森林经营目标的差异

      我们通过调查被访问者“森林有何作用?”来客观反映农户的森林经营目标。37%~64%的农户选择森林的主要作用是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即满足薪柴和建房的需求。这样的森林经营目标在一定程度上与家庭经营和联户经营形式一致,尤其是薪材采集。其次,12%~43%的农户认为森林没有价值,这说明森林已经退出了家庭生计需求序列。只有10%~21%的农户选择提高经济收入,也就是提高林地的效率,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是其森林经营的目标。非常少的农户意识到森林的生态价值,尽管在4个村都有一定面积的生态林。在4个调查村,霞港村认为森林没有作用的比较最高,而其余三个村均倾向于生活基本需要。提高经济收入的目标在洪村最高,而霞港村最低。

      

      3.农户林地经营方式的选择差异

      受森林经营方式传承的影响,林农在经营方式的偏好上出现了多样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花园村和霞港村推行林地流转经营,尽管效果并不理想,但选择流转经营的农户多一些。这显示了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农户会根据其传统的生产生活经验来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

      

      (二)森林经营组织形式分析

      通过案例村的入户调研及深度访谈,我们了解到不同经济社会背景的村组有着不同的经营方式,桃溪村书堂组林地家庭经营比较典型,花园村罗云组和洪村小源口组集体经营比较有代表性,花园村里程组、桃溪村屋堂组则分别以流转经营和联户经营为主,下文将逐一分析这些不同的经营方式。

      1.家庭经营

      通过对案例点桃溪村书堂组的调查发现,林农选择家庭经营林地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现金收入并不是直接的刺激因素。“年轻人外出务工,家里的林地放着不管,只要有个财产放着就可以;山里收入少,转让的价格也低,只有一点钱的话无所谓,还不如留着不转让;山林放着,可以等着以后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山场也可以涨价;年轻时外出务工,如果年龄大了,一般也得回老家,林子留着可以养老保障,有座山在那里至少可以砍砍柴烧,有几根木头修房子;山林和土地一样,对农村人来说都是具有特殊感情的。在农村,只有有田有山才能叫做农民。”从这些访谈来看,传宗接代的观念、世袭和继承思想、对土地的归属感以及是否和周围环境合群等社会心理因素则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这几项因素对于林农来讲,所获得的心理上的满足和效用远比现金利益更大。

      另一方面,家庭经营在经济林人均面积较大,山林质量较高,交通较为便利的社区较普遍,对林地等客观条件要求较高,这可能与案例村的区位条件较好有关,有更低的成本、更便利的接触市场的机会、更能充分发挥家庭经营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2.集体经营

      在花园村罗云组和洪村小源口组,森林经营主要以分利不分山的集体经营形式为主,山林仍由村组长来组织经营。这是新一轮集体林产权改革特殊产物,也是林农通过不断试验过程后采取的优化选择,这种集体经营制度的特征在于不改变原有的产权关系,农户之间的产权边界是清楚的。这样做的好处是一家一户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做不了、做不好的事,交由集体经营来完成,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可以分配给组织内部成员,其余可以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或社会事业,通过集体经营可以产生比分散经营更大的收益。由于集体经营,虽然存在异质性的成员结构,但他们无论是否负担成本,他们都可以享用到由集体经营带来的收益,这时,村庄集体是稀缺的关键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通过集体经营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管理森林资源的优势。“林改后,如果把山林全部分给各家各户,村财将面临亏空的危险,村组的一些公共卫生、水利、道路等都没有办法进行修理。”通过实地调研结果表明,单纯的分山到户符合人们意愿,但不利于林地经营管理,经过多次的试验,村组组长担任分山后的管护主体,能够让家家户户都有一份固定的收益,是既满足林农权益又利于林地管理的最好的选择之一。

      3.联户经营

      桃溪村屋堂组的联户经营较为典型,主要表现为十几家农户共同拥有一片林地,林权证上标明的是十几家户主姓名,有的林地是二十几家共有。联户的原因主要是因森林较为偏僻,具体实施林地的划分困难,这一问题其他村组也存在。通过这一种联户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抵御在森林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同时可以让村里的富余劳动力从地里解放出来,有利于森林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发挥规模化效应,以期获得比单户经营更多的收益。

      4.流转经营

      林地流转经营发展较好的花园村里程组十亩段,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林业三定前村集体将山林外包给国有林场,合约期为25年,由于期限还没到,在分山到户时,合同的主体由村集体直接转换为单个的农户,并保证合约到期后的收益分配;二是农户集体同意将林地卖给木材商老板。第一种情况历史因素起了很大作用,林业三定时期并没分山,村集体直接决定了林地的经营方式,目前的流转经营是一种延续;第二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地的经济极为落后,交通比较恶劣,卖山的直接原因是为了修路。

      (三)异质性对森林经营组织形式的影响

      应当看到,由于农户和和村组的异质性,必然对应不同的森林经营方式。从森林经营模式看,在特定的经营目标、经济水平、资源禀赋下,小农户经营是有意义的。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森林并不是如粮食那样的生存必需品,如表4所示,森林被一部分农户认为没有作用,这就需要其它的森林经营模式与之对应。异质性对森林经营形式的影响总结见表6。

      1.农户对林业收入的依赖性及传统观念影响

      家庭经济状况越差的农户,对林业依赖越强,越倾向于家庭经营。而家庭较富裕的农户多选择外出务工或做生意等其他谋生渠道,则偏向于联户和合作经营模式。

      村组老一辈人,认为森林是祖产即使经济效益不高,或农户经营效率低下,但认为林地是祖宗遗产,不经营林地是败家,也不愿意流转出去。而年轻的家庭,则愿意放弃森林,或联合经营。

      2.村组权威及农户民主意识

      村组组长一般代表村组的威信。为了树立自身在村组中的权威,他们有着控制村组行动的激励。村组长更倾向于集体经营,一方面增强了自己的权威,一方面能够增加护林员工资收入。在村内个体和组长的共同利益要求的激励下,进行了规则变更,实现了林地经营管理的相互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经营等其他的林地经营方式便有了生存的土壤。

      村内民主程度越高,最终选择家庭经营的可能性越大。由于外界的干扰,传统知识和民间领袖的作用力正在减弱,对林地经营方式的选择上更民主,更倾向于选择家庭经营。

      3.林分类型、林地经济功能

      林地越是偏僻的且质量低,如被划入大面积的公益林,为继续发挥其生态功能,村组集体经营可能性就越大。

      在林地零散,山林划分困难,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加上村组相对较大,选择联户经营的倾向性较强。这能有效避免林权纠纷,克服林地细碎化。联户经营如果普遍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缺少日常经营管理的任务分配及相关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个人权益、份额不太明确的前提下进行合作,会成为林权冲突的隐患。

      4.村组交通状况

      很长时间,农村道路等公共服务投资不足。而森林面积大,地处偏僻的村组,若道路状况很差,农户极端贫困,则可能将森林流转出去,换取修建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大额投资。案例点花园村,将山林流转承包后,大力发展道路、桥梁、学校等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了经济状况。

      5.农户劳动力数量

      在调查的25个村组中,半数村民外出务工,村内留守的都是妇女、儿童、老人,这为联户造林创造了条件。村庄也有可能因为林权纠纷、分山过程中成员权难以确定、山林面积测量过程中的误差等导致分林过程成本高,给分山到户进行家庭式经营带来困难。同时,即使山林勉强分下去了,纠纷和矛盾还在,推动森林管护监督成本的上升。加上森林对农户生计的贡献就小,因此就更容易选择集体经营。

      通过农户经济、传统观念、村组权威、林地经济功能、林地破碎化程度、村组交通状况、外出务工人数等异质性程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并总结出异质性对家庭经营、集体经营、联户经营、流转经营等森林经营形式的影响(见表6)。

      

      四、结论与讨论

      (一)森林经营方式多元化选择是一个客观要求

      林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多元化选择已成为许多农户适应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于异质性的客观存在,森林经营组织形式也应该是多元化的。通过采取因林制宜、综合治理的经营措施,能够不断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和提高森林资源质量。走森林经营方式的多元化之路,其好处在于它能够分散经营风险、提高农户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降低农户的脆弱性。实践表明,森林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已经成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实现形式。

      (二)家庭经营是主要形式,其它林业经营形式扮演角色各不相同

      在中国,农业内部的分工历来不明显,林业并未摆脱农业而成为独立产业。林业家庭经营使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经营者、受益者统为一体,在南方集体林区,家庭仍将是基本的经营单位。在森林管理中,社区、地方政府、公民社会和国家在提供木材和其他森林相关的服务上也承担了一部分的功能。但总体说来,家庭以外的其它林业经营形式在森林管理中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虽然有家庭经营以外的其它各种类型的森林经营类型,但在集体林区,其在森林管理中的作用有限。

      (三)必须提高农户对森林管理的重视程度

      走多元化的森林经营方式之路,让经营主体重新审视森林的地位和作用,使经营主体能够让其拥有的资源与外部经济机会发生作用,把生产者的利益同劳动成果联系起来,能够提高森林经营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认识和能力。通过农户对森林管理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强化林业社区管理,提高农户参与森林管理和森林经营的意识及其参与积极性。使森林经营主体更好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并进一步拓展森林的文化精神功能等。在异质性的大背景下,可以充分发挥各种类型的森林经营组织的优势,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中国林业改革成效显著,林业部门在推动集体林权改革的同时,意识到林地细碎化所带来的经济、生态和社会影响,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森林经营组织形式。但基层社区对国家政策的解构实践逻辑与国家管理逻辑可能存在不一致[28],任何政策措施只能顺应农户的政策需求,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在当前的管理体制下,家庭经营是主要形式,其它林业经营形式作用有限,因此在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的同时也需要提高农户对森林管理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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