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耻感的基本涵义、本质属性及其主要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涵义论文,主要特征论文,属性论文,本质论文,论耻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耻感是人类高级的道德情感,也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道德现象。它反映了社会伦理的价值取向和个体道德的发展水平,关系到个体道德人格的塑造、良好风尚的形成和国民整体道德素质的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型和变迁,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的物质生活世界和精神生活世界。当人们以往秉承的是非善恶观念的现实合理性不同程度地有所失却,而新的有现实生命力的是非善恶观念尚未形成之际,社会道德生活领域难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失序或混乱现象。它们或者表现为人们对社会不正之风、无耻现象的容忍和麻木;或者表现为一些人远离耻感,甚至逐渐遗忘耻感;或者表现为有的人是非不分、善恶混淆、荣耻颠倒,等等。这些现象的日渐蔓延将会弱化社会规则的效力,破坏正常有序的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近些年来,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关注耻感问题,在中国传统耻论资源的现代价值、现代社会耻感缺失的原因以及如何加强耻感教育等方面的研究上,取得了不少可喜成果,但还鲜有学者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关涉耻感的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笔者认为,从伦理学的视域深入分析耻感的基本涵义、本质属性及其主要特征,对于正确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深化对道德教育规律的认识,增强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耻感的基本涵义
伦理学意义上的耻感即道德耻感,它是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准则,在对自身的思想道德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或接受他人及社会的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否定性情感体验,是个体的自我意识能力、道德选择能力和道德评价能力的一种特殊体现。
1.耻感是一种特殊的个体自我意识能力自我意识就是主体自我对客体自我的认识。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黑格尔,1979年,上卷,第122页)这就是说,自我意识是指在主体自我与客体自我相互承认、交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主体自我对客体自我的自觉认识。马克思曾指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为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这就告诉我们,自我意识包含了关于人自身存在的一切内容,它既是人们对自我的感性认知,又是人们对自我的本质、存在目的、社会地位与角色、现实与理想或实然与应然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
道德耻感与个体的自我意识密切关联。我们可以把自我分成观察者、评价者的自我和被观察者、被评价者的自我,前者指主体自我或理想自我,后者指客体自我或现实自我。行为主体只有具备了自我意识的觉知能力,才可能在主体自我与客体自我的矛盾体验中产生道德耻感。正如有学者认为的:“羞感是人对高层次的自我价值意识与低层次的自我价值意识之间紧张关系的主观感受,缺少这种紧张关系或只有一种自我价值意识层次,羞感就不会发生。”(张志平,第160页)因此,羞耻感就是自我的本质要求与自我的现实生活或自我的本真意义与自我的世俗存在之间不和谐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道德耻感是自我意识分化的产物,是个体自我意识能力的反映,是基于个体对自身在现实生活中的欠缺、不足的自觉而产生的羞愧难当、无颜以对的心理体验。
2.耻感是一种特殊的个体道德选择能力
亚里士多德说:“选择是德性所固有的最大特点,它比行为更能判断一个人的品格。”(亚里士多德,第46页)道德选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选择,“是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根据某种道德标准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冲突之间所做的自觉自愿的抉择。……广义的道德选择渗透于人类道德的一切领域,不仅包括行为动机、意图、目的的选择,而且包括行为的方式、过程、结果的选择;不仅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交往、调节等道德实践活动,而且表现为认识、情感、意志等道德精神活动”。(罗国杰主编,第344-345页)道德选择不仅包含道德行为选择,而且包含道德意识选择;不仅是一种关涉道德认识、道德行为的活动,而且也是关涉道德情感的实践活动;既渗透着人们的理性推理,也伴随着人们深刻的道德情感体验。
荣耻感与道德选择密切关联。如果个体的道德选择对他人、集体、社会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个体就会感到满足、愉悦和光荣;反之,个体就会感到懊悔、羞愧、可耻。由此可见,行为主体的荣耻感是其行为选择的必然结果。同时,一定的荣耻感也影响着行为主体的道德选择。倘若个体在道德选择之前就确立了鲜明而强烈的道德耻感意识,这种道德情感就会成为其正确道德选择的心理依据;倘若这种耻感体验产生于道德选择行为之后,它也会成为促使个体纠正错误选择、努力实现新的正当合理的道德选择的情感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耻感本身蕴含着某种特殊的选择意义。它是人类的一种向善而行的能力,也是个体具有自由的道德选择能力的重要表现。一个人拥有了道德耻感,就意味着他具有了向善而行、择善而为的能力,具有了走向纯粹、完满的可能。
3.耻感是一种特殊的个体道德评价能力道德评价是人们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原则,对各种社会行为以及个人或集体行为的道德价值,所进行的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正确科学的道德评价是道德发挥其规约和引导作用的重要手段,对于个体道德品质的塑造、社会风尚的改善、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道德秩序的稳定以及道德理想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耻感则是个体道德评价能力的集中体现,它的作用主要在于:
其一,从个体道德评价产生的原因来看。美国学者弗兰克·梯利认为,人之所以要进行道德评价是道德良心使然,它是人们通过道德良心作用而实施的自我评价:“我们把所有这些判断的精神成分归纳在良心的名下,宣称人们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他们有一颗良心。”(梯利,第78-79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外界的道德现象、个体自身的道德行为以及社会舆论的导向,时刻触动着人们的道德良心,促使人们自觉地对照和检查自己的思想行为。当个体在自我反思与自我批判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思想行为符合社会倡导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原则,就会由衷地产生一种荣誉感和尊严感;反之,就会产生痛苦的羞耻感或愧疚感。因此,一个拥有耻感德性的人,必然是一个胸中有良知、心中有善的人,必然是一个能够以善为标准进行道德评价的人。
其二,从道德评价的形式来看。道德评价包括认识评价、情感评价和意志评价三个方面,其中认识评价是基础,情感评价是中介,意志评价是结果。道德耻感作为一种具有自身特殊品格的道德情感,是情感评价的重要形式,在道德评价活动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其三,从道德评价的基本尺度来看。善与恶是人们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所依据的基本范畴。善是客观所规定的义务,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的、完满的存在,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和社会有益的、能够形成正向价值的行为;而恶则是善的否定性存在,是对他人以及社会有害的、产生负向价值的行为。耻感是个体在道德评价活动中发现了应然之善与自我实存现状之间的差距而产生的一种自愧不如的消极心理体验,它是人们在道德评价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把握善的方式,即以否定的方式把握善。现实生活实践表明,准确地认识善、自觉地践行善,离不开个体对与善相对立的恶的认识。这是因为,脱离恶的善,只是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却没有告诉人们不应当如何,以及错误行为的后果,这样就会因其内容流于空泛、失却底线规定而显得曲高和寡。只有在从肯定的方面规定善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与善相对立的恶的内容,才能使善本身的内在规定性更加具体、明晰和充实,从而使道德评价活动具有全面性、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耻感的本质属性
耻感是人们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道德情感,它体现了人与动物之间的本质区别,也是个体道德良心发生作用时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心理体验。
1.耻感是人的存在本质的情感体现中国古代先哲早就把耻感视为为人之本。孟子说: “人不可以无耻”。(《孟子·尽心上》)“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这就是说,耻感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道德情感,是人与生俱来的内在规定性。
马克斯·舍勒的“情感现象学”则通过对情感的学理分析,揭示了耻感这种特殊情感的本质属性。首先,耻感是拥有精神的人所特有的情感表达。舍勒认为,动物的许多感觉与人类相同(譬如畏惧、恐惧、厌恶甚至虚荣心),但是动物没有对害羞、羞感的特定表达。舍勒说:“人在世界生物的宏伟的梯形建构中的独特的地位和位置……如此鲜明和直接地体现在羞感之中,对此任何其他感觉无法与之相比。”(舍勒,第164页)这是因为,世界上只有人是精神与生命冲动相统一的存在。人与动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于人不仅具有生命冲动,而且拥有精神,并能够通过精神意识到自己与作为完满、理想存在的“神”的差距,从而产生羞愧感或羞耻感。其次,耻感是人自我肯定、自我尊重的情感表现。舍勒说:“……真正的羞始终建立在对肯定的自我价值的感受之上……在身体羞感上,则是针对一切身体的优点和美。在保护感的功能上,羞感只能指向肯定的自我价值;因为只有这类价值要求并需要呵护。生命朦胧地感觉和意识到自己越高贵,它的羞感就越强烈;龌龊的东西对它的威胁越大,天性为它最高贵的核心所设的那层天然保护罩就越牢固。”(同上,第210页)第三,羞耻感是人感知自身存在本质的情感表现。舍勒认为,人是介于两种秩序,即存在秩序和本质秩序之间的一道桥梁、一种过渡。人必须牢固地植根于两种秩序之中,否则就不能成其为人。舍勒所说的“存在秩序”是指动物性自然秩序;“本质秩序”是指由神性秩序标示的理想、完满的秩序。人的存在过程就是由存在秩序向本质秩序的过渡和转化过程,因为本质性的、完满的存在是人存在的最终目的。但是,个体活动的本质要求、本真意义往往与其活动的出发点或者活动的具体和现实的存在方式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人身上所引发的情感体验就是羞感。(同上,第167-168页)由此可见,耻感实际上是人的精神意识到自身的存在状态与本质存在之间的差距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道德意识,是对人的本质存在、人的现实存在以及两者之间差别、距离的自觉。(参见高兆明,第1-2页)
马克思关于人的双重性观点,为我们科学地阐释耻感的本质属性提供了唯物史观的依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曾经指出:“人是双重存在着的,主观上作为他自身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各种自然无机条件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1页)也就是说,一方面,人必然地存在于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中,并受各种对象关系的制约——这是人的实然存在状态;另一方面,人又是为自身而存在的,能够按照自己的需要,通过实践去打破实然存在状态,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是人的应然存在状态。人的这种双重存在状态决定了人在道德实践过程中,必须以实然的存在状态为前提,对这种状态做出肯定,同时又对它怀有一种“应当如何”的期望,渴望不断地从这种实然的存在状态中超越,实现自己所追寻的理想境界。当主体没有完成从实然状态向应然状态的转变,两种状态之间存有落差,且这种落差也为主体所觉知时,主体就会产生一种由于脱离自身本质存在而萌发的耻感。
2.耻感是道德良心的情感表现黑格尔认为,良心是义务的现实。他说: “道德自我意识达到了它的这种真理性之后,于是就抛弃或者毋宁说扬弃它本身中导致颠倒的那种分裂;也就是说,扬弃自在与自我之间的、作为纯粹目的的纯粹义务与作为一种跟纯粹目的相对立的自然和感性的现实之间的分裂。道德自我意识在这样返回于自身之后,就成了一种具体的道德精神”。(黑格尔,1979年,下卷,第149页)黑格尔所指谓的道德义务意识,是一种主体化的道德义务,是行为主体对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道德义务规范的理解、认同和接纳。一旦行为主体将客观外在的道德义务转化为道德义务意识,道德义务就不再是外在于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律令,而是行为主体发自于内心道德需求的主观意志的法。此时的“我”不再是被动地“必须这样做”,而是主动地“立意这样做”。因此可以说,道德良心存在于个体心灵深处,是以现实的道德义务为其客观规定和实际内容的内在化、主体化的道德形态,是行为主体在履行对他人、集体以及社会道德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指向自我的道德义务意识,是个体发自内心的主动承担道德义务的心理体验和情感反应。
道德耻感与道德良心之间有着必然关联。如果客观外在的道德义务要求没有转化为个体的道德良心,那么即使个体的思想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规范要求,他也不会感到良心不安,不会产生羞耻感。个体唯有认同并内化了客观外在的道德义务,将其转化为自己的道德良心,他才可能对道德义务本身产生敬重心,才可能会因自身的思想行为违背其所尊崇的道德义务要求而感到羞愧。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良心是个体道德耻感产生的必要条件。
道德良心往往通过良心不安和良心安宁两种形式表现出来。梯利在剖析道德良心这一道德现象时曾指出,当行为主体意识中某个动机产生时,会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产生,“这种感情就好像站在我的心灵面前,知道它对于我的权威,大声呼喊:是的,是的,你必须这样做!还有制止我实行这个行动的感情,它用一种羞愧占有我,使我感到不自在,尽管这个被制止的行动可能有相当的诱惑力”。(梯利,第50页)这种现象表明,行为主体之所以在道德行为之前,在良心的召唤下审慎地进行道德选择;在道德行为之中,在良心的驱使下执著地信守道德律令,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行为主体对行为后的痛苦羞愧的心理感受的恐惧。梯利还进一步说:“如果正当的行动被意欲和实行,甚至仅仅被我意欲,我都会因如此而感到满足,但也许会伴随一点悲哀(因为可能我牺牲了我爱好的事情),确实,我的道德满足和自我赞许可能会变得如此的强烈,……而如果不正当的行为赢得了胜利,正当行为的思想还会在意识中徘徊,我感到悲哀、苦恼、羞愧、卑鄙……它们可能变得如此强烈以致使受苦者陷入深深的痛悔,甚至使他情愿或者渴求承受最严厉的惩罚。”(同上)在这里,梯利形象地刻画了道德良心在道德行为中体现出的两种情感体验:一是当个体行善时道德良心的安宁与平静,它源于行为主体灵魂深处因避免了耻感而产生的满足;二是当个体作恶时道德良心的不安与痛苦,它源于行为主体灵魂深处的羞愧、内疚的困扰即道德耻感。这说明,道德耻感实质上是道德良心对善的否定性自觉而引发的情感表现。
三、耻感的主要特征
耻感作为人类道德情感的重要形式,不仅拥有自己的本质属性,还表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先天性与后天性的统一 道德耻感的先天性,是指在人的本性中即包含有先天的、自然的、本能的羞耻感受力,这种能力在每一个正常人身上都先天地存在着,无需后天的传授和教育。道德耻感的后天性则是指引发人们羞耻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个体的教育和传授以及社会习俗的影响。一般说来,个体的羞耻感有两种表现:一是生理反应,如面红耳赤、如芒在背、如坐针毡、不敢看人等,这是个体的一种先天本能反应;二是心理反应,如行为主体内心的惭愧、内疚、懊恼或歉意,这是个体后天理性思维的结果。脸红是羞耻感发生时的一种常见的身体表现,这种体征反应并不随着某个“应该如此”的道德命令的发出而随即产生,也不随着父母、老师的教育、传授而立刻形成;它是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志所无法决定的,有时行为主体可能不希望其出现,但它偏偏出现;有时行为主体可能迫切地期望它出现,可它却往往缺席。任何人都无法自如地控制自己的羞耻感体征反应的产生与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说,耻感的生理反应是人的一种先天自然的本能反应。但导致行为主体出现脸红耳赤等耻感体征反应的根本原因,却不是先天的,它与人类后天所受的教育及其认同的道德要求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后天的教育和社会习俗的影响,个体脱离了某种社会关系,没有建立起其应当信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原则,这种先天的能力就没有具体实现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类先天的羞耻感受力作为一种潜能,惟有经过后天不断地强化其存在,有意识地对之进行开发和教育,才能变为现实。
2.伦理的普遍性和道德的个别性的统一 黑格尔认为:“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黑格尔,1979年,下卷,第8页)这里的“普遍”是指人的公共本质,即实体或普遍物。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关系是指个体与伦理实体(如家庭、社会、国家等)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指个体之间的关系。处于一定伦理关系的个体,其行为目的必然要以实体的目的为目的,其行为的内容也要以实体的内容为内容。黑格尔说:“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同上,1996年,第46页)这就是说,处于一定伦理关系中的个体,必须努力扬弃其自身的个别性和特殊性,实现伦理实体所要求的人的公共本质或普遍性。因此,个体的个别性与伦理实体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即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成为一切伦理关系中所必然面对和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道德耻感也具有伦理和道德的双重意义,体现了伦理的普遍性和道德的个别性的统一。
从伦理意义上看,耻感产生的原因在于,个体本身没有成为具有普遍性的个体,其自身的个别性没有上升成为社会性的公共本质。置身于伦理实体的个体,常常会因自己未能成为具有社会性公共本质的人而沦为被伦理实体所否定和抛弃的对象而感到羞耻。伦理意义的耻感,是个体向伦理实体回归的一种外在的精神或情感约束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个体对自身所属伦理实体要求的敬畏和尊重。因此,伦理性耻感是行为主体实现社会我与个体我相统一的情感动力。
从道德意义上看,耻感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体未能成为自己理想中的人。道德意义的耻感,是耻于现存的实然我与理想的应然我之间存在的差距。因此,道德性耻感是个体努力消除现实我与理想我之间差距的一种实践冲动。如果说伦理意义的耻感是一种“客观意志的法”,那么,道德意义的耻感就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法”。(参见樊浩,第25-27页)
3.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 通俗地说,“自律性”就是个体把某种客观外在的原则、规范化为自己的坚定意志和信念,而积极主动地遵守和追随之。“他律性”则是行为主体的思想行为受自身理性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上帝、权威、环境、利益或个体自身的感性欲求等)的影响和控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自律的,但不是盲目、任意的主观自律,而是建立在对客观必然性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自律。自律虽然是行为主体对自身思想行为的主动约束和克制,但这种约束和克制必须以社会客观外在的规约为前提。行为主体借以律己的准则,以社会对人提出的客观合理要求为内容,以他律为存在形式。所以,道德是自律的,但道德的本质却是他律的。
道德耻感与道德一样,也具有自律性和他律性相统一的道德品性。个体在他人以及社会评价的监督和强迫下,会对自身的不当思想行为感到羞耻,这体现了耻感的他律性特征。在这种情景下,耻感受着行为主体自身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和控制。孔子曰: “恭近于礼,远耻辱也”(《论语·学而》)。其意是说,对他人尊重恭敬,符合了“礼”的要求,才能免受侮辱。在这里,孔子强调的就是耻感的他律性。当行为主体依据其内心深处认同和接纳的道德律令,对其不当思想行为进行自我评价而萌生耻感时,体现的则是耻感的自律性。在这种情景下,耻感产生于个体自身的道德信念,而不是来源于某种外在的规约力量;它是行为主体自身的理想之自我认同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的否定性心理落差的反映。孔子曰:“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论语·宪问》);孟子曰:“声闻过情,君子耻之”(《孟子·离娄下》);朱熹曰:“夫有罪无罪,在我而已,岂以自外至者为荣辱哉?”(《四书集注·论语》)这三人所言之耻,都具有自律性特征。总之,从行为主体自身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其自身对耻的主动的体认,社会或他人的评价无非是一个外在于己的“对象化存在”而已,很难在主体的内心产生影响,耻感也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规约作用;但是,如果行为主体完全离开社会或他人的客观合理的荣辱评价,耻感就会丧失其产生与存在的合理依据,而沦落为盲目、任意的主观意志自律,从而也就无法解决特定伦理实体内部的“何以为耻”和“以何为耻”的问题。
因此,真实的合宜的耻感应该是自律性与他律性的有机统一:耻感是自律的——个体只有在自律性耻感的激励下才能完成道德耻感由情感向意志、信念的积极转化,最终养成个体尚荣知耻的美好德性;耻感又是他律的——一个人越尊重耻感他律,他的耻感反应及其在耻事面前的主体性就越强,其耻感的自律的程度也就越高。
4.历史性与继承性的统一 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这一点决定了道德具有历史性,即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道德耻感作为道德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内容当然也要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它产生于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的道德实践和道德生活之中,因而具有历史性的特点。例如,寡妇再嫁在今天看来是再合理不过的事情,然而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特别是宋代以后,却被认为是可耻的,形成“饿死是小,失节是大”的观念,并给所谓坚守贞节者树立“贞节牌坊”。大量事实证明,不同的历史时期中,由于人们奉行着不同的道德准则和信守着不同的善恶价值观念,致使其荣耻观念也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差别,有时还会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情形,以致于同一种行为在一个时期被视为光荣的,在另一个时期却可能被视为可耻的。
道德耻感还具有继承性特点。道德耻感的历史性特点并不排除有些行为可以在任何历史时期都被赋予光荣或可耻的意义。例如,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为人、诚实守信等,几乎在任何历史时期都会受到赞扬,给人带来荣誉;而违约背信、损人利己、见利忘义、不孝敬父母等,几乎在任何历史时期都会遭到谴责,被视为可耻之事。因此,为民众营造知耻尚荣的社会风气是一个社会本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其成员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一个社会要想存在和发展,就不能抛弃那些旨在维护其基本秩序和引领其追随崇高的耻荣观念。至于用什么样的方式表达荣誉和鞭挞耻辱,则由一定历史社会条件下民众的心理特征和风俗习惯所决定。但是,所有外在的表现形式的变化都不能改变内在的基本价值。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无论人类理性如何进化,人类的道德耻感本身都不应被削弱,反而应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深化。耻感退化决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而是人类文明退化的表现。道德耻感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永恒的价值和意义,鲜明地表达了其继承性特征。
5.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的统一
道德与利益密切相关,因而道德具有功利性。道德的功利性决定了道德耻感的功利性。道德耻感是一种社会性情感,其本身也表达了一种利益关系。因为道德耻感是人们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个体因未能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或自身的不当思想行为损害了自己、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而产生的否定性心理体验。从这个意义说,没有离开功利的道德耻感。
道德同时又是超功利的。所谓道德的超功利性,就是道德的自我牺牲性,即一切道德总是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为自身利益服务的行为从来就不具有道德价值,道德行为总是追求非个人目的的。他说:“合乎道德的行动,就是根据集体利益而行动……”(转引自彭柏林,第25页)这种道德本身的超功利性决定了道德耻感的超功利性,其具体表现为:
一是诱发个体道德耻感产生的原因有时是超功利性的。在个体道德耻感产生的过程中,有时个体的耻感体验或冲动往往并不带有某种狭隘的利己动机,也不是个体物质欲望的未满足,而恰恰表现为一种对世俗利益的超然。如孟子曰:“立乎朝而道不行,君子耻之”(《孟子·万章句下》),这表达的就是一种超越一己私利的纯然社会责任感。
二是有时道德耻感的体验过程也是超功利的。人只有在某种道德情景假设中,设身处地地把自己摆到他人的位置上时,才会有道德情感的产生,道德耻感也不例外。心理学上所说的“移情”,是一种个体设想自己处在他人的情景中,并且能够设身处地地理解他人的情感、思想、观念和行为的能力。道德耻感的产生也需要移情作用的发挥,尤其是自律型耻感,它是行为主体凭借自己道德良知的自觉而产生的羞耻情感体验,源于个体自身对其认同和接纳的道德律令的敬重心。此时行为主体的耻感所关涉的就不是自身的利益,而是他人的利益,是对他人利益之受损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