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虚假陈述问题研究

证券法中虚假陈述问题研究

陈韦利[1]2011年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券投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之讨论,大多集中在实体法上之赔偿关系,忽略程序法上之研究。就法理而言,“先程序、后实体”乃案件进行之标准流程,若在进入实体检验的阶段前,即得以程序事项排除疑虑,则可顺利疏减讼源,并避免当事人浪费多余时间、精力与金钱进行冗长之诉讼程序。就证券民事纠纷而言,因涉及金融市场之特殊性,其处理重点与一般民事案件颇有差异。证券民事纠纷中,最主要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虚假陈述及其相关问题。本论文自程序法角度切入,藉诉讼上及诉讼外解决纷争之不同观念,讨论虚假陈述案件的处理方式,企图寻找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解决之道。本论文在研究方法上,采取先叙述介绍、后说理批判的方式,并引用国外法律制度作比较。为求理论与实务的接轨,本论文自证券市场所发生之实际案例着手,就个案所衍生之法律问题,如投资信息批露之监管、虚假陈述案件之管辖、诉讼形态、解决纷争之管道等作概念性之检讨。除此之外,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论文亦援引外国学说及立法例,以供我国未来修法参考。然而,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如果一味继受外国立法制度,忽略我国诉讼环境与民情,则该制度势必以失败作收。因此,本论文在整理学说见解及立法制度后,针对我国诉讼制度之特殊性作出适用及修正建议。就虚假陈述案件而言,因当事人众多,其诉讼形态较一般民事案件复杂,若循一般审理程序进行,不仅旷日废时,对当事人之保障亦未必周全。因此,本论文就虚假陈述案件之民事程序,建议大量采取诉讼外解决纷争(ADR)的方式处理。为达成顺利填补损害之目的,任何民事程序的进行,皆应顾及加害人责任财产之保全,否则一旦其脱产成功,受害人纵使获得胜诉判决,亦无从执行。因此,本论文针对虚假陈述案件进行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在文末一并探讨之。

彭湘华[2]2007年在《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发了资本市场的信用危机。如何追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行使民事救济恢复自己的权利是国内外学者正在研究的课题。我国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建立完善的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制度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尤为重要。本文在引入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研究。在研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一些研究。文中分析了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的现状和危害性,探析了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的现状和困难。针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认定难提出了建立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的设想;建议通过设立专项赔偿基金、设立责任风险基金、建立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回拨制度来解决上市公司民事诉讼赔偿执行难的问题。本文的主要创新是针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认定难,责任主体过错认定难,投资损失计算难和因果关系证明难的实际情况提出引入法务会计解决诉讼争端。本文的研究对强化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民事责任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与决策借鉴。

张妮[3]2007年在《虚假陈述在会计报表中的表现方式及治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恢复建市以来,一直在摸索中前进,前进中总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曲折,这其中虚假信息披露的不断出现就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从琼民源、蓝田股份、大庆联谊、郑百文、银广夏,到最近出现的科龙电器、杭萧钢构、同人华塑,这一连串的造假案件浮出水面,不但给证券市场敲响了警钟,也引起了社会对这一现象的极大关注。法学家们对虚假陈述现象的分析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本文将主要从会计角度来研究虚假陈述行为。本文先通过对虚假陈述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会计报告应当披露哪些内容,从而得出会计信息的披露源于证券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结论。接着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和原则,从而说明违反了上述原则的信息披露就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在介绍了虚假陈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之后,文章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阐明了几类常见的虚假陈述在会计报表中的表现形式:比如针对利润表中的利润进行虚假披露,包括虚增收入、虚减支出等;针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做虚假处理;遗漏重大事项和挪用募集资金的虚假陈述等。笔者还深入分析了虚假陈述对社会的危害性本质。为了解决虚假陈述问题,文章阐述了造成虚假陈述的各方面原因。其中,造假者追求经济利益是最本质的原因。此外,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处罚过轻造成造假成本低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和证券法律体制不完善等也是造成虚假陈述泛滥的关键原因所在。文章随后针对这些原因和各项制度的缺陷论述了治理虚假陈述的几方面对策,提出要加大对造假者责任的追究力度,提高其造假成本;加强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培育整个证券市场的守法意识,建立公司诚信档案,营造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环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完善其行业规则机制,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能力;继续完善证券法律制度,建立良好的法律监督机制。本文的特点在于并不局限于单纯从法律角度研究虚假陈述问题,而是深入到会计专业角度来分析所引案例中的会计报表处理和会计信息披露现象。本文通过探讨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现象的遏制之道,来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恢复证券市场及会计师行业诚信献计献策。

卢伟[4]2006年在《论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法中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其基本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当披露四种。应对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明确证券发行、交易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以进一步完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与解释。

鄢宇楠[5]2018年在《论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完善》文中提出我国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主要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而在此规定当中仅规定了诱多型虚假陈述,对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审理诱空型虚假陈述民事案件时对因果关系认定都缺乏体系。美国和日本的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体系有所不同,美国采用两层因果关系理论这一科学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这一方式可以被我国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所吸纳。而日本《证券交易法》向《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转变则说明了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不能适用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当中。我国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应采用美国两层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认定区分为两步,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中将虚假陈述区分为消极虚假陈述和积极虚假陈述,消极虚假陈述采用重大性标准进行推定,积极虚假陈述则采用信赖推定原则加以推定。法律因果关系则将虚假陈述行为主观心态区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心态虚假陈述采取“直接后果说”,过失则采取“合理预见说”。

王琦[6]2017年在《证券欺诈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证券行业的飞速发展,如何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了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并不能从实质上弥补投资者所受的损害。如何完善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着手进行分析,并对实务中出现问题较多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进行重点阐述,并结合现行的《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和立法构想,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证券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在界定了证券欺诈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证券欺诈的主要类型和特点进行介绍,并对本文研究的证券欺诈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进一步阐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制度价值,明确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性质。第二章介绍了我国证券欺诈的现状及成因,通过我国对证券欺诈行为处罚的情况分析我国证券欺诈的现状做出明确的说明,并结合从法律、文化、主观心理等方面查找出现证券欺诈的原因。第三章阐述了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从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等方面,结合域外的做法,用比较的手法进行分析和阐述,并结合相关法律和学说的观点分析和阐述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第四章阐述了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及缺陷,以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基础,比较美国、日本、德国的证券民事诉讼模式,浅谈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诉讼模式的现实选择以及完善诉讼模式的立法构想。

史丽玲[7]2013年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86年新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证券业迅速发展,证券交易品种日益繁多、投资数额大幅递增。证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对于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急需与时俱进。从日本“百年老店”奥林巴斯会计造假到美国“世界百强”高盛集团投资欺诈,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第一索赔案”东方电子虚假记载到“白酒巨头”五粮液不规范披露。近年来,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虽然刑罚能在打击犯罪、行政处罚能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两者都难以在最大程度上弥补善意投资者的损失。在证券市场法律体系极为完善的美国,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处于重要地位,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进入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野。五粮液虚假陈述一案作为2009年证券市场最具影响力的案件,其影响范围之大、涉及面之广,已经成为继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之后最值得关注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笔者发现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时,往往离不开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基本构成要件的认定。其中,对虚假陈述行为、责任人和因果关系的界定,在审判实践时,显得尤为重要。而在诉讼程序方面,美、日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机制,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深入比较,为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提供帮助。本文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学和金融学的知识,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法解释学等方法,在比较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构成要件和诉讼程序进行深入分析,重点探讨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中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而提出改进建议。本文拟从以下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章在简要介绍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一案的基础上,对该案涉及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因果关系和前置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疑问。第二章主要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行为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对该案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深入探讨。第三章主要比较境外相关法律法规,介绍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当事人的具体规定,从责任人和请求权人两方面对该案民事责任当事人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主要比较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介绍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定,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重点对该案涉及的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建议。第五章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进行分析,对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议。

熊艳[8]2006年在《论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文中研究说明因果关系不仅属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内容,而且也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然而,正如英国著名侵权法学者Fleming教授所言:“较之于侵权行为法中的其他问题而言,因果关系问题最为困扰法院和学者”。当法官和学者在研究侵权因果关系问题时,他常常要在哲学因果关系、法学因果关系、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多项问题之间不断纠缠,要在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返穿梭。因此,因果关系问题素来是学术理论上争论不休的永恒的话题,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迄今未有,也可能永远不会有统一的结论。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主体各异,受害人众多,且影响受害人所受损害之因素尤为复杂,因此,法院在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往往遇到很多困难。同时,如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已构成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的最大障碍,成为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中的一个重大疑难。因此,研究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意义重大。一方面,对在证券市场上遭受权利侵害的投资者而言,研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可弥补因因果关系法律逻辑的断裂可能造成的寻求民事救济途径的“断裂”,为多数投资者提供更坚强的法律后盾,为无辜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扫清障碍。另一方面,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中的被告而言,研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可帮助分清承担责任与否和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这样对证券市场的各方而言都能达到明责慎行的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美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考察。从“中国证券民事纠纷第一案”红光案案件背景及法院裁决说起,引出对我国现行有关证券立法的现状考察。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学界关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和有关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理论争议,并做简要评价。最后,第四部分阐述了笔者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构建的认识,主张建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二元结构,同时对欺诈市场理论在我国应如何取舍阐明了观点。

曾明德[9]2009年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实践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是一种信息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所获知各种信息来作出其投资决策。虚假陈述行为背离了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动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了实现证券市场的公正性,证券法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其中之一便是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其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是建立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的急需。本文从案例分析和比较法的视角研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探讨如何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本文共分为导言、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三章构成。本文导言部分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行为泛滥的现状作了简要的分析,指出本文的背景、意义以及研究方法。正文第一章简单介绍“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的案情以及由此案引发的一些问题,指出本文研究的范围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其中程序上包括本案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模式;实体上包括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正文第二章研究“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的程序问题,包括诉讼时效和诉讼模式两个方面。本章首先阐述我国法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模式的相关规定,然后依据这些规定来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模式。同时笔者试图通过国外立法中诉讼时效和诉讼模式的规定和中国相关法律条款的宏观比较来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模式作进一步研究。正文第三章研究“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的实体问题,包括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民事赔偿的确定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本案在诉讼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笔者在详细阐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本案中对于这四个方面的认定意见。此外,针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和因果关系的认定,笔者同样试图通过中外相关制度的宏观比较以求对这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研究。结束语部分是“杭萧钢构”案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笔者认为现阶段要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转变立法观念重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二、完善外部的监管体系;三、在证券法中进一步用专门的规定来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四、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群体诉讼制度。

黄辉[10]2006年在《论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会计民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一、导言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问题非常突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其独特的损失填补及吓阻预防的功能,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展开了大量的探讨和研究,为我国建立和健全该制度做出了努力。我国自2003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D]. 陈韦利.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研究[D]. 彭湘华. 湖南大学. 2007

[3]. 虚假陈述在会计报表中的表现方式及治理对策研究[D]. 张妮. 清华大学. 2007

[4]. 论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J]. 卢伟. 广西社会科学. 2006

[5]. 论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完善[D]. 鄢宇楠. 南昌大学. 2018

[6]. 证券欺诈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 王琦.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7].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史丽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8]. 论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D]. 熊艳. 华中师范大学. 2006

[9].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实践探析[D]. 曾明德.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10]. 论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会计民事责任[J]. 黄辉. 商事法论集.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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