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有关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资企业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公有产权从一般企业退出力度不断加大,合资企业的公有产权要不要退出、如何退出成为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要在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问题上形成共识
在不少同志看来,合资企业的公有产权退出是没有必要的,一是认为合资企业产权明晰,不存在改制问题。二是认为效益较好的合资企业公有产权没有退出的必要。三是认为产权退出是针对纯公有企业而言的,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没有明确的“上面的精神”,没有操作依据。
但认真研究合资企业的运行状况,特别是其中的公有产权的运行状况,就不难感受到推动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的迫切性:
1.退出可以促使合资企业的公有产权人格化。虽然合资企业各方的产权是明晰的,但其中的公有产权却并非人格化,因而权责并未真正落实,不仅公有产权的安全系数较低,对合资企业规范运行也存在相当的不利影响。目前仍存在的诸如公有产权收益不能保证用作进一步发展资金、少数合资企业片面地甚至无节制地向合资方让权让利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有产权人格化不到位,其代表者做不到象维护“心头肉”一样维护应有权利,没有“象保护眼睛一样”保证公有产权的安全。
2.退出可以促使合资企业真正规范运行。合资企业其中一方因产权人格化不到位缺乏彻底负责的精神,无论对企业还是合资方无疑都是不利的,即使合资方暂时沾了些便宜,长久利益却是没有保证的。特别是公有产权代表者的经营策略、发展思路等方面的思维往往局限在传统模式中,对企业整体决策、发展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的。
3.退出可以保证合资企业彻底摆脱行政干预。由于公有产权的存在,政府部门总会自觉不自觉地通过它向企业施加影响。在以往的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合资企业走上不归路,或勉强撑持但矛盾重重,困难多多,其中不少是因为政府部门通过公有产权实施干预的结果。公有产权不退出,合资方面对的合作者实际上是政府部门,依然不能彻底摆脱行政干预,这是无庸置疑的。
4.退出有利于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合资企业公有产权是公有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退出符合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符合“国退民进”总体原则。将其从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合资企业大范围退出,既体现我们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心,也是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大势使然,也只有在合资企业公有产权大范围退出的情况下,产权制度改革才是全面的、彻底的。
二、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需坚持的原则
由于合资企业具有不同于纯公有企业的特点,公有产权退出中既要遵循纯公有企业产权退出的一般原则,又必须把握一些特殊原则。
1.在退出时机把握上更应坚持“靓女先嫁”的原则。生产经营、效益状况较好合资企业的公有产权先退一步,除了和状况较好的纯公有企业产权先退一步同样的原因外,重要的是合资方对公有产权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都极为敏感,如果等到问题聚成团时,公有产权必定陷入无力抽身的境地。而且,将状况较好的合资企业公有产权先行退出,促使企业获得更好的运行机制、更高的效益,可以为面上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作出示范。
2.在退出的操作上要坚持尊重合资方意见的原则。变更合资对象对合资方来说是个很重要的课题,我们促使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的目的在于使企业获得更新的活力、更大的发展动力,没有合资方的理解和支持难以达到上述目的。所以,在操作过程中,对于退出的时机、方式、对象、作价等问题都应尽量争取合资方的一致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征求合资方的选择。特别要注意不能侵害合资方的合法利益,否则不仅对本企业发展不利,而且将对整个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3.在退出的目标上要坚持有利于稳定、发展,不搞“一刀切”的原则。从一个地区来看,哪些合资企业的公有产权要退、退多大比例、退给谁等问题的确定,都要以是否有利于稳定、发展、有利于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作为依据;对一个企业来说,何时退、退多少、退给谁都要以是否有利于企业规范运行、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加快发展作为依据。一个地区在筹划退出的整体思路时,要充分考虑退出后如何推动“三外”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一个合资企业在制订退出方案时,要明确今后的发展思路,规模、效益等条件好的企业可以在公有产权退出的同时,操作企业升级,如将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为争取上市,谋求更大发展奠定基础等。
三、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鉴于合资企业不同于纯公有企业的特殊性,在公有产权退出中需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恰当运用鼓励退出的激励措施。对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各地还很少有相关的激励性政策或措施,操作中应参照各地针对纯公有企业产权流转的规定实施。要强化“一视同仁”、“国民待遇”的观念,纯公有企业产权流转享受的优惠待遇,合资企业的公有产权退出时也应享受,包括资产状况的确认,资产价格的确定及土地价格、无形资产的认定,员工结余工资、福利等的处置,企业员工的安置等问题,原企业享受的税费免减,在公有产权退出后仍应原额予以免减,既体现政策的连续性,也作为激励受让者的措施之一,为什么原企业可以享受、合资方可以享受的优惠其他方就不可以享受?同时要防止对合资方的某些不合理要求一味迁就、退让等现象的发生,以免撩拨起合资方“舍我其谁”的不良心态,影响公有产权顺利退出。
2.开放式选择公有产权流转对象。纯公有企业产权退出中实行的开放式选择对象是一个好办法。在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中也应开放地选择对象,合资方、其它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原企业员工组合都可以参与竞争,以保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既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同时避免因定向选择受让者对公有产权退出和企业规范运行造成不利影响。要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首先征求合资方是否愿作为公有产权的受让者,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后成为外商独资企业是最佳选择。
3.合资企业公有产权退出方案必须包括流转后进一步规范企业运行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内容。合资企业在公有产权未退出时,由于公有产权的存在并参与决策、管理等,对规范运行产生了明显的制约作用。随着公有产权退出,大多数合资企业可能成为纯粹的民营企业,其生产经营、管理能否一始既往地照章守法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一方面要指导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本企业的《章程》,从内部形成制约机制;另一方面要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规范的要求,形成有效的政府部门监督机制。与此同时,对如何帮助企业渡过“磨合期”,对如何扶持公有产权退出后企业的发展要有明确的规定,防止公有产权一旦退出,便摆出一副不疼不爱的面孔,对企业发展必须的外部条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外部环境撒手不管、无人过问,甚至对企业进行违规的、不正当的干预等,以保证企业健康的运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