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平等问题的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平等问题的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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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列宁曾经十分精炼地将其表述为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

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经济平等的分析是对应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平等"的。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经济平等的虚伪性。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所有权规律已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0页)"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36页)资本主义的劳动是雇佣劳动,因而也就不可能实现劳动平等,反而是极大的不平等,与此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的产品分配也不可能是平等的。

在经典作家看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之后,通过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消除了雇佣劳动赖以存在的基础,实现劳动平等;通过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实现了产品分配平等。与资本主义相比,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这一分析成为长期以来理论界许多人认识社会主义经济平等问题的公理性出发点和结论。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现实状况与既定理论形成的巨大反差告诉我们,仅仅满足于已有的结论是不够的。经过深入探讨之后,我们发现,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社会主义经济平等关系并未能够真正得以建立。

一、从所有制方面来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并不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平等就此可以立即实现。这里的经济平等不是简单的或抽象的一句话即"每一个劳动者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就能概括完毕的。客观地说,虽然我们从总体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但经济平等关系并没有真正得到实现。这是因为:

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只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平等关系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某种可能,要形成现实的经济平等,还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生产要素必须能够自由流动。没有这一条,就不可能形成现实的经济平等。具体来说,一方面,作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必须是自由流动的,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共同占有"这一特征,否则,就只是为一部分人占有,因而失去其作为劳动平等的前提;另一方面,劳动者必须是自由活动的,自由迁徙,自由选择职业,自由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机会均等,体现其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的地位。

然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我国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是:其一,公有制的生产资料不具备可流动性。由于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限制,生产资料一旦被确定在某个地区、某个部门、某个行业、某个具体经济单位,就很难发生转移(这里主要指价值形态的转移),形成一种超稳定状态。不仅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生产资料不能自由流动,而且同一地区、同一部门、同一行业之间生产资料也很难自由流动。这种状况反映对生产资料形成了原生性垄断,即生产资料一开始被确定为生产要素就处于垄断状态,为少数人所占有。这种原生性垄断表明生产资料实际上处于被分割状态,未能体现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其二,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的劳动者不具备自由流动性。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劳动者禁锢在特定的区域,没有迁徙自由,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没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自由。劳动者的就业由政府机构统一安排,一经确定,便固定下来,很难变动。不同地区之间的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异常困难,就是同一地区从事同种类型工作的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也受到许多限制。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劳动者在就业问题上缺乏机会均等所要求的平等竞争,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资料的原生性垄断。

生产要素的不可自由流动性,其必然结果是被限制的一部分劳动者与特定的生产资料之间的固定结合,造成不同的劳动者个人在实际利用生产资料上机会不均等,存在不合理的差别,未能体现劳动平等;进而由劳动者组成的企业在实际利用生产资料上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差别,由此决定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是不合理的。有的企业职工收入高并不是因为其劳动付出多,而是因为企业实际占有的生产资料数量多。显然,客观现实与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平等关系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第二,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还存在着不完全性,从而不能很好地体现经济平等关系。按照经典作家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覆盖全社会的,生产劳动是高度社会化的联合劳动。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全民所有制在总体上并未体现其"全民性"。从内容来看,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全民性",但是,所谓全民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农场却更多地体现了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而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国家所有制在实践中逐渐衍变为"地区所有制"、"单位所有制"。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本身不"全民",影响了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平等的基础的作用。与此同时,另一种重要的公有制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不平等,表现之一是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物资供应、资金占用、人才的获得、产品的销售等方面享受的待遇不一样。全民所有制企业往往在这些方面享受很多优惠,集体所有制企业享受的优惠很少,甚至没有。表现之二是不同所有制形式单位的职工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不一样,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享受的社会福利较多,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享受的社会福利较少。这种地位上的不相等是有悖于经济平等的本质要求的。

第三,公有制经济形式运行的行政化与经济平等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行政组织是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所有权、经营权与行政权三权合一。与行政组织上的等级关系相对应,国家所有制的经济单位全部被纳入行政等级,呈金字塔状态。经济运行由政权力量来维系和推动,并且遵循政权运行的法则。其一是统一性法则:经济活动由行政组织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管理,上级组织给下级组织下达指令,提供物质条件和劳动条件,下级组织的活动必须符合上级组织的要求,行为后果往往由上级组织负责和承担。其二是等级制法则:各经济单位被划分成不同的行政级别,由于行政级别的不同,其职权、待遇等也与此相对称,企业领导人由行政组织统一派遣并全部纳入行政等级,企业领导人行政级别的高低与企业行政级别的高低相一致。其三是利益服从法则:要求下级利益服从上级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

从集体所有制来看,集体所有制的完整状态应当是:组成集体的劳动者必须是自愿结合的,生产资料应当由劳动者共同出资或通过贷款形成,生产经营方向由劳动者自主确定,所形成的资产除了上缴国家税收外归集体所有,自主决定收入分配水平,劳动者一旦退出该集体,有权处置属于其所有的那部分资产。但是,现实中的集体所有制并不具备这些特征。集体所有制各经济单位仍然隶属于行政机构或由行政机构控制的其他组织,劳动者的结合方式并未体现自愿原则,往往由其隶属的主管部门安排,并确定其生产经营方向和收入分配水平,甚至指定或任命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领导人,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劳动者退出集体也不能自主解决属于其本人的那一部分资产。与此同时,集体所有制内部又被分为不同的等级,比如"大集体"、"小集体",相互之间地位也不平等。

显而易见,上述这种公有制经济运行的行政化与经济平等本质所要求的自主原则即自愿交易、反对超经济强制及等级特权产生了巨大矛盾。

二、从分配关系来看,"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8页)按劳分配的逻辑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总体上的确立尚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关系,"生产条件本身分配"还没有真正体现劳动平等,因此,"产品分配平等"也只有停留在理想之中。

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分配实践中可以看出,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着的机会不均等,造成了分配领域的不平等现象。具体表现为:

第一,劳动力的不可自由流动性和严重不合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使农业劳动者与城镇职工收入形成明显鸿沟,没有真正体现产品分配平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劳动者划分为两个天地:进工厂、进商店、进机关、当工人、当干部成为城镇劳动者的天然特权;农业劳动者则只能固定在其户口所在地,与落后的农业生产资料相结合,即使少数人搞一点点副业,也是"离土不离乡"。这种不平等的就业机会必然造成收入上的不平等。翻开历年的统计数据资料均可看出,农业劳动者与城镇职工人均收入存在较大差距,而城镇职工还享受着多方面的社会福利待遇,如住房、医疗、保险、教育等。不仅如此,严重不合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存在,更是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限制的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从1952年以来,我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逐年扩大,最严重的是1978年,"剪刀差"绝对额364亿元,相对数为25.5%,即农民多创造100元价值,通过"剪刀差"无偿流失25.5元。从1953年至1985年全国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共7678亿元,平均每年240亿元左右,大体相当于每年的价格"剪刀差"绝对额。这说明,三十多年中国家工业化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取得的。(注:参见严瑞珍等《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经济研究》1990年第2期)

第二,公有制经济内部收入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这是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集中反映。这里所体现的不平等在于,尽管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付出的劳动不同,作出的贡献不同,而获得的收入却相同。显然,贡献小的人占有了贡献大的人的部分收入。如前所述,公有制经济运行具有行政化特征,为了便于政权经济的正常运行,政府集中统一控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但在纷繁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政府事实上不可能准确掌握其所属单位的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情况,很难找到一套科学反映不同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的指标体系,而确定统一的工资标准既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又不至于引起人们对等级制法则产生不满情绪,必然成为政府部门的首要选择。由此可见,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是公有制经济运行行政化的必然产物。

第三,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收入的倒挂现象是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典型表现,马克思所说的在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中"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的思想被扭曲了。据估算,70-80年代,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出现百分之二三十的倒挂现象。(注:参见郑也夫《我国脑体收入差别的历史变迁及其反省》,《世界经济导报》1988年5月9日)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这种现象也没有大的改观。在决定收入分配的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随着国家逐步对企业收入分配控制的松动,在利益推动和攀比驱动之下,一般工人的工资和奖金轮番上涨,而受国家严格控制的教师、医师、科研人员等脑力劳动者的工资增长缓慢,奖金也是政策性奖金,在收入上与体力劳动者形成明显反差。据刊载,美国、日本教授的工资比一般工人高10倍,前苏联约高6倍,中国则大体上一样(实际收入)。(注:参见晓亮《对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几点看法》,《经济学动态》1990年第2期)

上述收入分配领域的三种不平等表现可以归纳为:一、付出的劳动相同,作出的贡献相同,而获得的收入却不同;二、付出的劳动不同,作出的贡献不同,而获得的收入却相同;三、付出劳动多、作出贡献大的劳动者比付出劳动少、作出贡献小的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低。第一种表现是非正常的收入分配差别所产生的不平等,第二种表现是非正常的收入分配均等,第三种表现是极端反常的现象。这三种表现构成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不平等的奇异图景。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平等和分配平等就能理所当然地立即得到实现。相反,生产要素不可自由流动和公有制经济运行的行政化以及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主流形成了严重的经济不平等。之所以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最根本的一点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商品经济,排斥市场竞争,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从而使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经济平等难以实现。

经济平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马克思首先从对商品经济的分析中导出了现代经济平等观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5页)马克思认为,交换作为商品的形式规定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要素:关系的主体即交换者,他们处于同一规定之中;交换的对象,即交换价值,等价物;交换行为本身即媒介作用,通过这种媒介作用,主体才表现为交换者、相等的人,而客体才表现为等价物、相等的东西。在交换中,首先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即等价关系。但这种关系的背后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客体的等价关系实质上反映了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这才是最根本的。"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3页)

马克思的分析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对商品的形式规定即交换价值本身的分析这一层次,而是进一步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并首创劳动二重性学说,科学地说明了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以及价值规律的内涵,将上述平等观念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我们知道,作为价值的质的规定性的抽象劳动反映了商品的社会属性,交换价值的等同关系正是体现在抽象劳动的同一性之上;作为价值的量的规定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体现了劳动时间的社会平均性。这一点构成了商品等价交换的基础。这样,交换中所反映的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且是内容上的平等。这正是价值规律得以调节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为的精髓所在。因此,恩格斯指出:"所有的人的劳动......的平等和等同效用,不自觉地但最强烈地表现在......价值规律中。"(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5页)

古代的劳动是直接的强制性劳动,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所要求的生产关系。作为古代杰出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尽管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闪耀出其天才的光辉,受到了马克思的高度评价,但是,由于他所处时代的限制,他不可能知道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亚里士多德不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的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等同意义上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4页)只有当破除了直接的强制性劳动,劳动者具备了自主选择权利的时候,经济平等才能实现。

总之,经济平等是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的产物,同时又是其内在必然要求。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否定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因而没有很好地体现经济平等的本质要求,其结果必然是经济活动主体缺乏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机会均等(地位平等)基础上的竞争,必然助长人们的懒惰、寄生与依附思想,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造成整个经济运行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其最终结果不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而是共同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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