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机理、适度竞争与农村金融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金融监管论文,现实论文,竞争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俘获”理论源于规制经济学,认为规制内生于产业需求及市场失灵,而由于规制机构的制度寻租或产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规制机构最终被产业所控制。[1]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主体在固有的信贷“圈层结构”和收入“拐杖”逻辑约束下呈现出异质性特点,市场供给主体也违背了新古典主义在开放经济、自由市场推崇下暗含的“部门自生能力”假设,需求与供给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规制内生性。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依靠中央财政及宏观规制提供“预算软约束”和风险“兜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其指向是经济市场化、自由化发展之路,政府在对金融市场失灵进行功能性补缺的同时,如何兼顾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呢?更进一步,政府规制对于市场失灵的弥合作用总是有效的吗?诺斯认为:“国家既作为每一个契约的第三者,又是强制力的根源,使它成为契约各方争夺决策控制权的战场,各方都希望能按有利于自己集团的方式再分配福利和收入。”沿袭诺斯理论的假设,将政府(或国家)理解为兼具契约性和掠夺性的“比较优势组织”,结合农村金融市场在规制运行中存在的垄断色彩、裙带资本主义、机会主义现象,剖析农村金融规制运行中“政府俘获”行为产生的联动机理,找出问题的症结及矫正的突破点,在“新古典悖论”与“市场化趋势”的双重约束下,为农村金融市场政府规制边界提供“度”的衡量及思考。 一、政府俘获的理论溯源:文献回顾与评述 新古典主义窠臼中孕育的经济内涵是价格开放、快速私有化与取缔赤字财政政策①,这被新古典主义的虔诚信奉者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经济体系的基本内容。20世纪90年代推行“休克疗法”的国家遭遇经济“滑铁卢”,随后“拉美陷阱”、东南亚金融危机接踵而至,西方经济学主流右派的预言幻灭。为什么参与前苏联和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革命的殿堂级经济学家也无法准确预测危机和萧条呢?这应缘起于新古典主义的“部门自生能力”假设。“自生能力”被学者界定为“在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中,只要有着正常的管理,就可以预期这个企业在没有政府或者其他外力的扶持,获得市场上可以接受的正常利润率。”[2]这一假设对发达国家经济体更具解释力,而对于转型经济体而言,部门普遍缺乏自生活力,因此一系列的干预市场运行的规制安排和制度后果内生于转型经济体制(林毅夫,2002)。盲目的追求金融自由,落入暗含假设的“新古典陷阱”而对经济体属性和隐藏的脆弱性不加甄别,那么市场通常会以“发动”危机的方式予以回击。 规制内生性理论根源于规制经济学,学者将规制经济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共利益规制阶段、利益集团规制阶段和激励性规制理论阶段。[3]公共利益规制阶段的研究建立在市场失灵理论和福利经济学基础之上,公共利益学派脱离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框架的藩篱,提出政府规制内生于市场并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帕累托改进、提高经济效率[4],而资源禀赋、自生能力、技术进步都处于下游的农村金融市场尤其依赖于来自政府部门的“预算软约束”。[5]政府规制发挥着金融市场维和、市场缺陷弥补、制度变迁供给的作用,是大规模制度变迁中最具比较优势的组织(诺斯,2001;曹红钢,2007),它在冲击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性、垄断性等市场失灵的同时,通过“中间扩散效应”传播新制度和新规则,从而加速金融市场的制度创新(杨瑞龙,1998)。而规制的实施效果是通过国家效用函数,具体是以金融稳定性、金融资源配置状况和金融管制成本来衡量。[6][7] 当规制经济学发展到利益集团规制阶段,经济学家开始反思19世纪美国经济社会的规制偏离现象,发现规制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产业管制,而执法者最终走向被产业俘获的道路,于是学者对规制与市场失灵的互补性性关系提出质疑。当政府规制以价格干预、资源诱导的方式“插足”自由市场,必然诱发裙带资本主义、制度寻租等行为,在规制的过程中被产业俘获(Krueger,1974)。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政府为市场提供的规制是分配不均等的稀缺资源,因而利益集团内部易滋生俘获政府规制的“道德越狱”行为,[8]他们试图以投票、募捐、基础设施建设等为筹码换取政府在资金补贴、准入控制、利率调整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在利益交换的过程中政府规制遭遇利益集团“俘获”。政府规制追求公共利益的初衷受到阻挠,规制最终不能及时地纠正市场失灵,[9]甚至陷入市场失灵和政府俘获的双重迷失。政府被经济学家描述成具有暴力比较优势的组织,那么当暴力潜能的发挥充分实现了公共物品的均等分配时,则为契约型政府;反之,成为“攫夺型”政府。学者将影响政府规制边界权衡的因素归纳为社会偏好、政府规制绩效等,至于是认可政府规制对市场的补缺作用而予以强化,还是鉴于难以消除的规制“俘获”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予以放松,学术界仍存在争议。 新古典经济学派对于开放经济、自由市场的崇拜是基于“部门自生能力”假设的前提下,对于转型经济体的特殊性产业而言,盲目崇拜自由只会落入“新古典陷阱”。对于转型期国家中缺乏自生能力的产业而言,政府规制的内生性和对市场的功能性补缺作用是经过理论及实践验证的。但规制并非总是有效的,规制制定者的制度寻租、产业利益集团的机会主义都会引发“政府俘获”行为,从而导致规制失灵。规制的有效性有赖于边界的约束和“度”的衡量,“不及”则无法保障弱质产业发育,“过之”则会扭曲市场机制的自发性调节作用。现有文献对政府俘获理论的应用仍具有一定局限性:一是多应用于对发达国家经济现象的解释与反思,针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体的研究较少。少量涉及转型经济体国家政府俘获行为的研究,也延用了俘获理论的经典框架,并未考量同一理论对不同经济体制、发展阶段、制度安排下的经济现象的适用性和解释力,将俘获理论用于解释农村金融市场的机会主义和制度寻租现象的更是空缺。二是大量的研究多受理论“范式”的影响,限制了“政府”与“产业”的范畴,实际上二者的范畴均可以广义化,如“政府”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维度划分为政府及其规制机构、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产业”的概念也不囿于字面的解释,可以延伸至一个机构、一个组织或是一群同质、分散的个体。 因此,这里沿袭经典规制俘获理论,并在我国农村金融异质性的现实考量下,安排具象化的假设前提,对政府“俘获”行为的产生机理进行剖析。 二、农村金融规制的内生性机理 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金融生态的稳定性诉求需要通过政府规制予以保障,这也是“人本”思想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具象化体现。同时,规制对于弥合机会主义、自然垄断、资源配置负外部性等市场机制缺陷存在天然的杠杆作用。具体而言,农村金融的规制内生性机理应从以下内容进行阐释。 (一)基于“人本”的规制内生性机理 1.资源配置“公平性”对规制需求的作用机理 费孝通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体系是以差序格局为基本特征的,其中包含着道德伦理、情感血统、利益交织三个维度的内涵,在这样的社会格局中,每个个体都以自我为圆心,通过血缘和地缘辐射出一个交往圈子,从而形成一个“礼治秩序”、“伦理本位”的社会。[10]农村圈层结构建立在“个人主体性”基础之上并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分离化加剧的社会属性,“中心—外围”成为乡村社交的基本原则,对圈内的信任是以伦理道德为约束,对圈外的信任则是以利益分割来衡量。如此就不难解释,为何农民在选择信贷模式时呈现显著的自足型信贷和非正规信贷的特点,伴随着圈层借贷频率的增加,“面子成本”不断上升,因此圈层借贷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作为农民长期、稳定的借贷模式,而需要依靠外源性融资“助力”。在资源市场的自发性配置过程中,具有稀缺特征的金融资源将流向投资收益较高的领域。维护农民在享受金融资源上的公平待遇,需要政府规制积极引导金融资源的流向。宏观规制层面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与微观规制层面的价格管制和准入控制,都是调节资源公平配置的有效措施,也是“人本”理念下农民的生存权利的可靠保障。因此,农民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诉求与自身的生存诉求,是规制内生于金融市场的“人本”体现之一。 2.金融生态“稳定性”对规制需求的作用机理 黄宗智以“拐杖”逻辑来描述我国传统农户的特征,认为以农业和非农业“两条腿走路”才能使小农经济得以延续。[11]20世纪末“拐杖”逻辑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新型农民的生产意识,他们逐渐减轻了对传统农业生产的依赖,逐步摆脱劳动密集和边际收益递减的农业化生产路径,转而投向回报率较高的非农化生产。农户经济模式的变革带来农村投资需求结构的改变,农户在传统农业生产上的资金需求和投入逐步降低。传统的农业信贷补贴政策对农民生产性投资需求的供给和扶持已经不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需求,农民对于房屋建设、子女上学、大病医治、婚嫁等方面的消费性金融需求日益旺盛。当“圈层结构”的人际关系不能解决农户资金需求问题,且农村正规金融对农民消费性需求贷款门槛过高时,农民会倾向于利用监管漏洞,以生产性借贷为名向正规金融套取消费性资金。在不完全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中,仅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性调节作用,正规金融便不能掌握借款人实际偿还能力、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完全信息,从而无法抵御潜在的金融信贷风险。因此,金融生态的良性循环有赖于有序的内部市场环境与外部发育环境,这就需要市场、政府、规制机构三者边界清晰、各尽其责,保障金融生态的稳定性,维护“人本”思想对发展权的诉求。 (二)基于弥合市场机制缺陷的规制内生性机理 1.规制对于遏制农村金融市场机会主义的机理 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中的自由市场符合“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可以根据利率水平自发地调节供需,最终达到市场出清的状态。现实的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金融交易的事前机会主义行为(即“逆向选择”);在合约执行过程中,交易任一方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而牺牲对方利益时则引发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即“道德风险”)。任何情况下契约方的投机行为都可能使自由市场机制的运行结果缺乏效率,从而使金融市场偏离最优效率状态。 较“看不见的手”而言,政府规制对于遏制农村金融市场机会主义的作用机理可以从两方面阐述:一方面,金融市场的政府规制以加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手段,化解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根本上遏制逆向选择风险。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是指最可能造成信用风险的借款人,通常寻求贷款最为积极,而且越有可能得到贷款。现阶段,政府规制对金融机构的信息监管不仅体现在市场准入条件核查、价格水平控制、资本充足率监管等方面,对于一些风险识别能力较差的金融机构更要求其及时、有效地披露资金运作及收益,通过信息透明化监管消除信任危机,化解金融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引发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规制的强制性与规范性有助于降低契约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规制和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不仅可以对造成伤害的责任方进行惩处,同时可以有效降低发生潜在风险的可能。此外,1994年至今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实施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通过优化行政审批、提升监管的透明度、强化金融信息的公众服务,可达到规避金融契约执行风险的目的。 2.规制对于抵御农村金融市场自然垄断风险的机理 早期自然垄断学者②把自然性垄断行业的特征描述为资源的稀缺性、信息及特权的独占、产业及业务的特殊性。以早期自然垄断理论为参照,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金融资源稀缺、交易信息流通闭塞,且存在一批地方特权型金融机构,与业务专营、服务对象特定的金融机构,同早期自然垄断理论相契合,因而可将农村金融视作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12]我国政府规制对农村金融市场自然性垄断风险的抵御作用是通过两种机制得以实现的:第一,采用横向“激励机制”,通过改善垄断金融部门自身的资金充足率和资信状况以消除信贷风险。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出县域分支机构,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承担“一社支‘三农’”的重担。受历史因素、资金充足率、支付风险等因素的困扰,农村信用社难以独当一面,而形式多样的农村金融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政府突破农村信用社改革思路,以央行票据、专项借款、财政保值贴补息等调控方式向农村信用社投入资金2690亿元,占其资不抵债数额80%以上,消化历年亏损坏账60%以上,并在2011年底实现政策的基本落实。另一方面,引入纵向“竞争机制”,促使满足农村不同层次金融需求的多元化金融格局的形成,并通过不断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新生力量的扶持,弱化垄断性金融的市场地位。如2006年出台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为新型农村金融发育提供空间,拉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多元化进程;2007年初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其定位于扶持“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的现代商业银行,在功能上填补了部分由于农业银行从乡镇网点大量撤资留下的金融供给空缺,在市场地位上与农村信用社的自然性垄断形成制衡。 3.政府规制解决农村金融资源配置负外部性的机理 政府规制解决农村金融资源配置负外部性的机理,主要体现在对资金转化率和资金配置风险的控制上。第一,以政府规制强化对农村资金回流的干预,通过资金流通审查及资金用途管制,化解农业信贷资金转化率低下的问题。农村金融资本趋利避险的自然属性,集中体现于农业贷款与惠农资金非农化利用现象。[13]农村金融自由市场内部排斥极端落后地区,金融资源在自发状态下会流入投资回报率较高的产业,而规避投资转化率较低的农业产业,主导资金回流的是经济有效性而非社会合理性,有赖于政府规制发挥作用引导农村资金回流。对于以具体项目为载体的农业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能在申报、审批、投入各个环节“统分”结合,实施政策绩效反馈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遏制推诿、扯皮、遏制、截留等现象。第二,政府规制对降低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风险的作用机制,是通过对地方金融、正规金融、民间金融三种不同金融实体的资金配置风险防范发挥作用的:通过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评估机制,对地方政府、乡镇债务的资金配置风险进行法制化管理,并监控债务的结构、规模及潜在风险;对正规金融采取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内控性规制,强化信贷资金配置的审查与监管;对于民间金融的非标准化操作、资金断裂、破产裙带效应等采取风险预警、实时监管与纠纷化解,从而实现对民间金融资金配置风险的防范。 三、规制失灵与政府俘获 金融主体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与金融市场机制的稳定性有赖于政府规制的有效运行,而规制并非总是行之有效,其存在规制失灵及被利益集团俘获的潜在风险。这里在厘清规制俘获产生机理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俘获的主体进行再定义,且不囿于经典规制经济学的研究框架,重新确立农村金融资源的准公共物品特征,对规制机构的身份进行双重属性假设,并根据实际研究需要采用静态分析策略,为对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俘获行为的论证作出必要的理论铺陈。 (一)政府俘获的影响因素及产生机理 传统规制理论对政府规制行为发生的解释是基于信息完全和无规制成本的假设,认为政府是行为“道德人”,规制的初衷仅仅是对市场活动的规范和补充。随着规制经济学发展到利益集团规制理论阶段,学者发现政府的规制行为对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并非总是正向的,换言之政府对市场的作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正相关,甚至有时会出现政府规制干预公共利益实现的问题。斯蒂格勒最早将这种市场规制失灵的现象解释为“规制俘获”,他认为:“规制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规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有些规制的确为受规制产业带来很多麻烦……”[14]有学者将俘获行为发生的诱因归结于政府的制度寻租,认为政府制定规制政策的决定因素来自于利益集团的压力(Bentley,1908)。 为衡量转型国家在规制过程中企业对政府规制行为的影响,Hellman(2000)等学者从政府与企业关系入手,将政府俘获行为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立法俘获,通过收买议员而获取对自身有益的立法保障;二是政策俘获,通过开展政府公关得到政府的政策倾斜;三是判决俘获,通过向法官行贿获取有利判决;四是政令执行俘获,即通过向地方政府行贿或施压,影响中央政府的政令执行效果。此外,Grossman(2001)认为发达国家企业对政府的俘获行为还包括游说、政治捐献和行政贿赂,威胁与暴力恐吓也是利益集团可能会采取的俘获方式。相较之下,对于转型期国家的政府俘获行为,学者更倾向于通过差异性俘获主体的划分进行分类探讨:俘获企业通过向政府规制部门的“献礼”工程实现俘获;权势企业凭借自身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国有属性,无需献礼就可获取“利益非中性”的规制倾斜;行政行贿企业则是利用规制执行中的监管漏洞,以行贿等方式俘获政府公职人员,从而获取规制执行过程中的变通收益。 (二)行为主体的置换与假设的提出 1.行为主体的置换: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俘获行为的主体界定 经典规制经济学框架对政府俘获行为的探讨,是围绕政府、企业及消费者三个主体层面展开的。政府及其下属规制机构是规制过程的主导者,也是被俘获的对象;被规制企业是政府法律、条令直接约束的对象,也是俘获行为的发起者;消费者是与企业利益集团相制衡的另一团体,是政府俘获行为的间接利益相关者。 相对应地,农村金融政府俘获行为中的“政府”主体包含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下属规制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中央各部委到地方政府都具有规制权力,但分属于微观规制阵营和宏观调控阵营,微观规制主要涉及登记注册、项目倾斜、创新服务、示范引导等,宏观调控政策则涉及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农业、财政、工商、税务部门都是宏观调控阵营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监会等部门发挥协同监管作用;地方政府及对应下属机构也承担相应职能。 农村金融政府俘获行为中的“企业”主体,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一个或多个利益集团,而应当是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既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型金融机构等在内的正规金融,也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借贷等在内的非正规金融。 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俘获过程中的“消费者”主体应当是农户、农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组织。在俘获发生的市场中,被规制企业和消费者是俘获行为的利益相关主体,俘获行为将改变二者的利益分配格局;政府及其下属的规制机构则是规制过程的主导者,充当企业与消费者博弈结果的中介。 2.假设的提出:对市场特征与俘获过程的前提设定 为简化模型及确保后续探讨的严谨性,这里针对农村金融资源特征、主体目标导向差异性等问题作出如下假设: 一是准公共物品假设。由于农村金融需求的异质性与行业的自然垄断色彩(主要体现在行政化垄断方面),使得农村金融资源呈现准公共物品的特点,即有限的非竞争性与局部的非排他性。相对于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存在供求差。此外,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而不涉及规制问题,但兼顾到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与金融资源需求的异质性,这里的“准公共物品”应当属于规制的范畴。 二是双重属性假设。中央政府下属规制机构及地方政府不仅具有“守夜人”身份,同时具备“经济人”特征。这里将“政府”的概念进行三层次剖解:中央政府是规制的制定者,规制机构是规制的执行方与监督方,地方政府是规制运行中的被委托人与实际行为人。三层次规制主体的政策目标导向之间是存在差异的:中央政府规制的目标是市场补缺与经济稳定;规制机构的目标导向是规制的可操作性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的目标导向除执行中央规制政策外,还会兼顾任期政绩与地方财政可持续。 三是静态分析假设。静态分析权势企业、俘获企业和行政行贿企业的政府俘获行为,不再将三者的俘获行为放在单一框架内讨论。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完全契合,甚至会相冲突或完全抵触,从而产生利益集团的俘获竞争与多方博弈,企业与政府都会根据成本约束来调试自身行为。为简化分析框架,这里采用静态分析方法。 四、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俘获的行为逻辑 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从“产生俘获动机→确立俘获路径→发起俘获→达成俘获”这一过程中各个金融主体的行为逻辑如何?为回应该问题,并更加具象地展示农村金融市场规制俘获行为产生的动因、驱力、策略,以下将对差异化金融主体的不同俘获路径进行探讨和归因。 (一)“权势企业”通过利率垄断实现俘获 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中,基本呈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分天下”的局面。伴随着农业银行逐渐选择脱离农村信贷市场的商业金融发展模式,农业发展银行也只承担国家粮棉购储业务,与个体工商户并不发生直接的信贷行为,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的“权势企业”。其凭借自身在“三农”信贷市场的强势地位,成为央行利率政策的最大获益者,1998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始终享有较其他金融机构优惠一个百分点的再贷款利率优惠及高利率上浮幅度。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执行的利率水平始终低于信贷市场出清时的利率水平,一旦央行放宽利率浮动上限,农村信用社作为信贷市场的“经济人”,必然会选择将利率定价上浮。若假设农村信贷需求量仅受贷款利率r(t)和利率浮动r(t)的影响③,那么可将信贷需求函数确定为: 式(1)中a、b、c均为参数,a>0,b>0,c≠0。 同时,为模型简化需要,假设农村信用社只提供存贷业务,且存贷转换率为100%④: (2)式中,α、β、λ均为参数,a>0,β>0,λ≥0。 再者,由于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不明晰⑤,因此管理者的定价行为并非追寻长期利润最大化,而是采取以管理者在任期内经营可持续为目标的短期定价行为: 农村信用社在规制俘获基础上获得的利率垄断地位,使其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有绝对的信贷优势。低贷款利率伴随着机构内部产权不明、“隧道行为”滋生,长期以来机构管理者的定价行为都着眼于任期内(0~T)的短期绩效与利益实现,并凭借农村金融市场“权势企业”的地位享有绝对话语权,将长期利益的损耗转嫁于规制机构,实现对规制的俘获。2013年央行放开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信用社以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竞争充分的农村金融市场中,信用社利率定价也并非与古诺模型原理相一致⑥,即以单一金融机构的边际成本为度量标准,而是会采取“一浮到顶”的定价策略()。挤出的部分农业信贷需求也很难在其他农村正规金融之间得到满足,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农村金融的供需差。在这一俘获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以优势地位实行农村信贷垄断,信用社管理者在任期内实现短期绩效提升,而中央财政为信用社长期损益“买单”。即使是在利率管制放松的金融环境中,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利率定价机制仍会在一定时空延续,换言之,放松的利率管制并不能迅速消除优势企业的利率垄断。 (二)“俘获企业”通过趋同政府的投资偏好发起“逆向”俘获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初衷是充当农村资金供给的微血管,在解决中小型农村信贷人员的代理问题上具有显著性优势。然而,新型农村金融对于跨区域及大规模的借贷不具有规模优势,地方政府会权衡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进入对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的冲击,设立政策性市场准入壁垒。金融机构及其发起人自身也会优先考虑利益因素,在金融机构网点分布及金融贷款投放方向上有明显的趋利性。国家金融规制部门屡屡出台放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及给予财政扶持的政策,但由于规制运行机制与制定机制的脱轨,新型农村金融实际享受的政策倾斜大打折扣。新型金融体系在市场准入、风险控制、业务扩张、盈利水平等方面需要借助地方政府的援手,而地方政府对风险防控、信息共享、技术应用、财政优惠等资源的配置与企业的经济贡献率呈正相关。这里假定地方政府金融资源配置市场只存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两个部门(分别表示地方政府对新型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投入),地方财政增长量是资源投入量的函数(分别表示两个部门的投资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φ为参数且φ≥0)。同时考虑到资源投入的有限性与公平性,地方政府对两部门的资源投入都应存在下限的约束(),于是可得出地方政府短期投资收益最大化函数为: 从上述的一般性分析中可以得出,以经济增长为导向,地方政府对金融部门的资源投入与该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呈正相关。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绩效的影响易引发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行为,从而故意抬高准入门槛、实施数量与规模配给。新型金融机构及其发起人为了越过地方保护主义障碍,将信贷视野瞄准地方工商企业或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蓄意趋同政府投资偏好、提升经济贡献率,从而“钳制”俘获地方政府制定出有利的促生型规制。 (三)“行政行贿企业”以削减政府道德风险规制成本为名达成“意愿”俘获 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金融是金融抑制下的内生产物,具有典型的灵活性、地方化等特征,其对资源配置的优化、金融契约双方福利水平的改善具有显著效果,也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此外,非正规金融有效率的运行机制,缓解了农村信贷约束、提升了农户的信贷可获性,[15]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与规制成本,对冲了正规金融由于信息不充分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高交易费用的问题。[16]因而并非所有的政府俘获行为都是以政府“创租”、“抽租”和企业的趋利性为触发点,政府可能出于对降低机制补偿成本及运行成本的考虑,以放松管制作为交换,“自愿”接受俘获。非正规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采用的组织化贷款机制有助于缓解农村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且组织化贷款团体中的社员都是同质的,[17]同为安全型(s)或者风险型(r)。假设非正规金融仅向一个有两名成员的借款团体提供贷款服务,团体中的安全型成员和风险型成员借贷成功的概率分别是,贷款的预期收益分别是(显然有)。在申请借贷的过程中,如果借贷成功,则需交付利息,同时成功方需为失败方承担联合偿付成本;如果借贷失败,则无需缴付任何费用。经过团体成员之间的反复博弈,最终同一借贷团体内部成员是同质的,假设无论贷款团体的组合如何,期望收益均为R,那么: 这里只要合理控制利率水平相关指标和联合偿付成本的值,就可以提升安全型团体的期望收益,促使组织团体成员只从事安全型贷款活动。就金融机构自身的角度而言,组织化贷款机制的运行缓解了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节约了由筛选信息带来的交易费用问题,在运行成本、效率及外部性方面均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机制。就规制者的角度而言,非正规金融组织化贷款机制的运行,降低了规制部门对金融市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控成本,因而规制机构“意愿”接受“俘获”,并以放松管制作为利益补偿。 五、农村金融政府规制的约束策略 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俘获行为发生机理可提供多维度矫正俘获的“逻辑拼图”:第一,“权势企业”在政府金融政策的过度激励下,在金融市场享有独占地位,但制度倾斜带来的是依赖中央政府“兜底”的高风险偏好与预算软约束下的低效经营,形成激励悖论。甚至在地方政府政绩至上的短期投资冲动引导下,“权势企业”沦为地方政府将中央惠农资金“倒抽”向非农信贷市场的工具,那么怎样的规制才能充分激发机构活力而不是“扼杀”机构自生能力?因而激励的适度性仍需考量。第二,“俘获企业”仍处于“孵化期”,在生存与发展的双重思虑下,审度地方政府趋利之势,凭借自身与农村信贷需求高效的对接优势发起“俘获”,与作为自身最大股东的商业金融同步走向异化。那么怎样的规制层级才能保障各级政府政策目标导向的一致性与规制的有效性?因而需要重新审视当前农村金融各级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层次、效率与约束。第三,“行政行贿企业”在金融供给中具有缺乏持续性与稳定性的先天缺陷,处于竞争劣势但不甘被“末位淘汰”,因而走向制度俘获。但由于该类型金融机构是在农村金融特殊市场环境中自然衍生而来,能满足非法人农业部门的借贷需求,其与规制部门的政策目标导向相呼应,双方可达成“自愿”俘获。规制机构对“行政行贿企业”的放松管制带有政绩工程的色彩,“自愿”俘获的达成对于农村金融市场持续稳定性的影响也值得思虑。 (一)规制理念的再发展:基于发展诊断的“法治化自由” 新古典主义的规制实践带来的可能是金融“市场幻觉”,金融资源的“有效需求”无法变成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18],道德风险、自然性垄断、资源错配等现象都是在过度崇拜自由机制而对市场特殊性不加甄别的情况下引发的负外部性。合理的农村金融政府规制理念应建立在对市场结构、主体特征、风险特征充分“诊断”的基础上。第一,需认清农村金融先天性垄断与分割的市场特征。放任自由的市场机制会导致竞争不充分与资源配置的无效,不加区别与引导的价格放松管制只会激发更多金融机构选择“一浮到顶”的懒惰定价策略。过度竞争的高利率政策在挤出“三农”融资需求的同时,会导致高风险偏好者在信贷市场聚集,从而引发更加严重的道德风险。第二,需认清现阶段农村金融机构是缺乏自生活力的。在没有充分诊断市场属性的情况下的规制抽离,会诱致无自生能力的机构滋生机会主义想法,凭借规制俘获换取生存空间与资源供给,最终使规制目标偏离轨道甚至规制无效。第三,需认清农村金融信息资源与风险的分散化特征。基于农村金融市场规制执行中的委托代理行为及农民信贷需求的特殊性,当市场机制落后于监管规制时,仅凭市场的自发作用是无法充分识别、预警与抵御潜在的金融风险的。 农村金融市场政府规制的“法治化自由”理念即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维和者”身份,以模拟市场运行的方式发挥政府规制的作用,达到弥合市场失灵与避免规制俘获的双重目标。具体而言,“法治化自由”的政策内涵应当包括: 第一,政府的角色定位应当是在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下的功能型政府。在我国金融发展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市场自发引导金融资源的调配,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发挥的是“甄别、补缺、维和”的作用,即在充分甄别市场诉求的基础上对市场失灵进行补缺,并以法治化手段保障市场机制在规范、有序、可持续的轨道上运行。如政府应促进多元化金融主体竞争局面的形成,将金融资源先“放活”后“再配置”,以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保障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以法治化后盾保障资源配置与利益分割的公平性。 第二,“法治化自由”的路径应当遵循“法治与自由并举,法治先于自由”。政府规制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助力并非是对自由市场机制的取缔,也并非是完全脱离规制的放任自由,而是为自由市场提供“适度引导、风险防控、俘获矫正”的法治后盾,脱离法治或者先于法治的自由皆非理智。如政府应引导与规范无法承担市场自然过度成本的弱质金融,防止其发展萎缩和发展异化;同时推进内控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及地方政府的资金状况、财务风险的稽核查处,防范规制漏洞引发的机会主义。 第三,“法治化自由”的抓手应是激发公平竞争与金融联结。扶持与发展非正规金融,有层次地降低非正规金融的市场准入门槛,甄别安全、阳光型非正规金融并鼓励自然过渡,而对于存在“邪恶金融”性质的民间不法借贷行为应“先规范、再发展”,在确保金融生态稳定的前提下促进公平竞争;通过建立信息融通平台促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功能互补与金融联结,将正规金融在金融服务与资金吸纳方面的优势,与非正规金融在信息采集与运行机制方面的优势相结合,共同抵御市场失灵与规制俘获风险。 (二)激励边界的约束:以市场化的适度竞争机制消除金融垄断 政府规制的过度激励一方面体现在对缺乏自生能力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廉价的资金支持,使没有比较优势的金融部门完全依赖规制保护和价格补贴生存,放弃了对持续发展和利益增长的追求,这不仅造成了金融资源的浪费,也将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企业排挤在歧视性政策门外;另一方面,政府规制通过压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达到干预金融机构贷款方向的政策目的,但规制运行中往往遭遇俘获者“趁虚而入”,被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结成的“共谋”所俘获,既得利益机构在占取市场份额的同时,规制作用机制遭遇扭曲。因此,理性的农村金融规制激励,需要有充分的市场甄别与“度”的拿捏:对于在发育初级阶段仍存在“资金陷阱”的新型农村金融应当给予政策帮扶;对于发育成熟、机制较为完善的农村信用社应适度减少激励,鼓励其进行产权改革、金融创新与自负盈亏;对于高效、合理但始终处于边缘化的非正规金融应降低市场准入、激励向正规金融过渡,并以法律约束护航,以政府风险化解和纠纷解决机制兜底。 政府规制应当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走向适度竞争的道路,不仅要保障金融机构的生存活力,更要激发金融机构发展活力。中央财政的直接补贴对农村金融“缺水”症状改善显著,但易滋生懒惰性政策依赖与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俘获行为;而致力于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与金融主体自身活力,将“水源”直接输送到金融市场内部,周期较长但能从根基上化解矛盾,并能有效矫正支农政策落实中的资金截留与行政俘获。具体而言,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生存与发展活力的保障制度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在金融机构产权制度保障方面,深化金融机构产权结构改革,培育产权结构明晰、股权形式多样化、自生活力较强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明晰的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自生性的保障,只有产权结构多元化兼具自生活力的金融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脱离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并从根基上瓦解向规制机构发起俘获的行为动机。 第二,在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保障方面,甄别金融机构的性质、发展阶段,采取歧视性特许经营机制。通过市场准入特许和经营业务范围特许,适当削弱垄断性金融的制度依赖,强化对弱质内生性金融的扶持,在将利益引入农村金融市场内部的同时,实现利益在金融服务主体间的再分配。以此“盘活”农村内生性金融,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 第三,在政府激励制度保障方面,采取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联动机制。正向激励即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在农村设立新型金融,提升新型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资金储备及管理素质,进而矫正因机构缺乏自生活力而引发的政策目标异化;负向激励即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资本充足率达不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勒令其整改、停业、合并甚至破产退出,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与新陈交替,从长远发展视域下保障金融市场的发展活力。 (三)规制层级约束与规制权利约束:深化金融财政体制改革以防控“隧道行为” 农村金融市场规制层级自上而下应维系着中央政府、规制机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多元化主体,而在规制执行过程中则被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服从机构所置换,形成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规制链条。在探讨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俘获的行为逻辑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名副其实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始终处于信息传输的末端,成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寻租的对象。在农村金融的渐进式改革中,中央政府承载着规制运行中巨大的摩擦成本与规制俘获成本。在财政分权制度约束下,地方政府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地方政府总是在服从中央规制和谋取地方经济利益之间相机抉择,究竟是“契约型”政府还是“攫夺型”政府完全取决于规制、经济博弈的结果。现阶段农村金融市场地方政府规制行为呈现以下特征:第一,地方政府在金融资源控制方面权利过度膨胀,往往以地方经济利益保护为名发起权力寻租。地方“权势”金融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联结是规制俘获发生的根源。第二,地方政府在投资决策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诱致弱质金融以趋同政府偏好为手段谋取规制倾斜。第三,经济化目标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金融规制时存在异化思想,甚至对农村金融机构“行政干预”或达成“利益共谋”。 《国务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立了我国以分税制为主的财政分权体制,该制度旨在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事权与财权上的统一、社会经济效率与民主公平的统一。在财政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虽在债务安排、税收管理与财政预算等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在财政包干税制下原本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益权被中央政府接管,收益的逐渐萎缩诱致地方政府对地方性制度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激烈竞争,如争相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以优先发展地方经济,并积极干预金融资源配置为区域性发展谋利。财政压力与地方保护意识使地方政府加剧制度寻租,通过干预信贷经营决策,以银政合作之名行金融干预之实,以地方基础建设为名行财政融资之实。因此,试图矫正规制俘获,就应对金融干预行为追本溯源,找出症结并消除俘获动机。 第一,通过“确权”以规范财政分配法律约束层级,以财政“扁平化”管理化解地方性“金融寻租”。“事权”的划分是各级政府财政分配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政府能否提供公平、有效的公共服务的关键所在。通过约束各级政府“事权”的法律层级,可防止地方政府因权利膨胀而干预“越界”或金融“勾结”,同时也避免因权利过度紧缩而制度寻租。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政府位于法律约束层级的制度顶层,应发挥统筹规划的宏观金融调控作用,并提供全国性准公共物品;地方政府保障地方性金融资源供给,并因地制宜出台与中央政策一脉相承的地方性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需适当“放权”,将承接地方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权利交还到中央政府手中,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政管辖权也应由金融机构自身全权接管。此外,“确权”并非是将中央与地方财政划清界限,当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失衡时,中央政府应兼顾统筹发展大局,利用转移支付实行利益补偿,从而有效抑制处于博弈劣势的地方政府可能采取的金融制度寻租行为。 第二,优化“省直管县”财政制度的顶层设计与规划,通过财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保障金融生态的持续稳定。“省直管县”又称“强县扩权”财政改革制度,即通过组织层级的优化与行政层级的缩减以提升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效果,从根本上遏制市级政府对县域资金的截留与移用,保障中央财政拨款的利用效率。在“省直管县”的财政扁平化管理体制下,权利回归县域政府,但由于“省—市”、“省—县”两级平行直管系统之间仍存在资源竞争与制度拉锯,为防止“由放生乱”的短期行为与制度扭曲,法治化规范与约束十分必要。从顶层“设计”到地方政府、相关行政机构及司法部门的“确权”,再到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授权”都应以法律细则加以约束,同时应酌情建立“中央—省际—县域”金融、财税立法试点,形成多级政府民主参与、财税金融制度一体化发展的法治化格局,从而保障农村金融市场内部机制的有序运行及金融生态的持续稳定。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政府俘获、新古典反思与农村金融规制约束》。 ①Lipton(1990)和Blanchard(1991)将新古典放任自由主义下的经济特征描述为:反对社会优先,主张个人至上(即“私有化”);反对公有制,主张市场万能(即“价格开放”);反对国家干预,主张市场调控(即“颠覆财政赤字,重归自由主义”)。 ②相对于现代自然垄断思想,早期自然垄断思想是从自然资源角度与制度垄断角度解释自然垄断现象的,弱化了规模经济对于市场垄断的作用。而现代自然垄断理论学者Clarkson、Kenneth W.等(1982)则以经济化视角,认为当市场中的某个行业由一家企业经营时,比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经营成本更低,那么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并且具备生产函数规模报酬递增的基本特征。 ③以往研究表明(冯邦彦、陈彬瑞,2003),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滞后于利率管制的放松,因此无论是利率水平还是利率变化的水平都应是时间变量的函数。 ④当银行存款转化为通货时,银行用准备金来支付,这样银行储备的减少就与通货增量持平,因此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增加量等于贷款和投资增加量之和。同时,存款准备金率与利率水平呈现正相关。这里为模型简化需要,消除存款准备金变动对贷款规模及利率水平的影响,故不考虑信用社计提存款准备金的行为,所有存款完全转化为贷款。 ⑤从官方的定位来看,农村信用社属于产权明晰的合作组织,但实际管理权落入地方政府而非出资人手中。在一些省份的案例研究中,已经初露农村信用社被打造成承担大型项目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端倪(陈雨露、马勇,2010)。 ⑥根据古诺模型的相关原理,在开放型利率市场上,农村金融的贷款利率会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而最终趋近于单个金融机构的边际成本(陈鹏、刘锡良,2009)。标签:金融论文; 农村金融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金融监管机构论文; 信贷规模论文; 经济风险论文; 市场垄断论文; 信贷配给论文; 垄断竞争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