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科学性探析论文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科学性探析论文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科学性探析

金 梦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方法研究院 ,上海 201620)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深刻影响着社会和时代的变迁,其推广和应用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规制人工智能技术要从法律运行的立法环节入手。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对立法科学性的新要求,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要尊重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智能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的载体,其推广和应用对于我们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新的视野和范式,确认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性地位是机器人立法要解决的首要和关键问题。智能机器人背后的算法是人工智能运行的关键和核心,它能够为立法提供技术支持,进而影响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为算法立法是人工智能时代立法的必然选择。通过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律价值的重塑和立法者科学素养的培育全面提升人工智能立法的科学水平。

[关键词 ]人工智能;科学立法;智能机器人;算法;立法技术

一、问题的提出

奇点临近,未来已来,我们正在全面进入“云大物移智”的时代。打造AlphaGo的DeepMind团队研究深层神经网络领域的最新成果发现,人工神经网络即一种利用多层处理模拟大脑神经网络的运算结构,具有和哺乳动物一样的寻路能力,和人类大脑中网格细胞的工作原理极其相似[1]。我们研究人工智能的实质是要重建一个简化的神经元网络,实现智能体在行为层面能与人类行为相似,提升智能体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实现目标的能力[2]。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技术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生活体验的同时,也逐渐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使人工智能的发展服务于现代经济体系的建设。2018年1月24日,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有关单位发布《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专章述及人工智能的安全、伦理和隐私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触及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却不容回避且须尽快规制。

规制人工智能首先要从法律运行的首要环节即立法活动入手。如何使对人工智能的规制全面进入法治化的轨道同时尊重人工智能的发展现实和规律?这与立法的科学性密不可分。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立法行为和立法活动如何更好地体现科学的属性?立法主体如何在智能时代进行立法选择才能最大限度符合科学性的要求?对于机器人的崛起立法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制?作为机器智能运作关键的算法是否需要科学的立法?这是本文的思维进路和要集中讨论的问题。

二、人工智能立法需要遵循科学立法原则

科学技术正以史无前例的速度迅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尤为明显。人工智能技术分为机器智能(弱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和超智能(强人工智能)。机器智能目前尚且在人类可控的范围内,而通用人工智能和超智能,如能够进行自我复制的纳米机器人,如果它失控那么它将具有摧毁地球上生物质的能力。可以说,技术既赋予我们创造性,又赋予我们毁灭性[3]。只有尊重人工技术的发展规律,才能真正驾驭人工智能。

①收集项目区的基本资料,包括自然、地理、人口、社会经济状况等,以及水文气象、地形地质、水环境和历年洪涝灾害情况等资料。

(一)重思人工智能时代的科学立法问题

科学求真,科学立法指向的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内容和目标等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回应时代需求并解决客观存在的问题。“科学之法乃是从摆脱任何道德或政治意识形态因素之羁绊的科学角度所界定的法。”[4]自然科学借助于精确的概念获得成功并揭示普遍有效的自然法则,人们期待借助纯粹的概念逻辑排除立法的恣意和错误,可以说科学的概念体系沉醉于脱离真实的纯粹智慧的法存在方式[5]。但是立法不可能完全囿于规范的范围和视角之内而做到完全的价值无涉,尤其是人工智能的立法,要顺应时代潮流、遵循客观发展规律并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及时回应在前沿技术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以期以最专业化的立法技术规制科技问题。

结合表5、表6可知碱剂在25 g/L质量浓度是最好的,在碱剂质量浓度25 g/L的情况下,再确定棉条的最佳染色温度。染色温度对染料的吸附有影响,一般染色温度低,染色时间更长,可以提高棉条的染色深度。然而在实际染色中要考虑经济性,所以有必要设定合理的染色温度。本实验通过改变染色温度,研究不同染色温度 (40℃,50℃,60℃,70℃,80℃)对棉条染色深度的影响。染色工艺见表7、实验结果见表8。

科学的立法需要科学概念的支撑。对于人工智能,自然科学领域也没有给出明确一致的科学定义,其最好理解为旨在利用机器的载体在某些方面接近人类或者动物的认知[6]。人工智能的立法重点关注技术的法律规制问题。人工智能的智能体能够像人一样思考和行动,其能够进行驾驶汽车、语音识别、自主规划和调度、博弈分析、垃圾信息过滤和文字语音翻译等活动[7]。如何及时、准确并具有预见性地对人工智能体的上述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科学立法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是当今时代技术进步最明显的标签,是指向未来的技术标尺,其不仅具有现实的影响力,更具有未来的发展力。立法的科学性问题关注的是立法活动对于客观规律的遵循和对主观恣意的摈弃。尊重技术发展自身的规律是对人工智能进行科学立法最为本质的要求。

设计意图: 通过学生小组调查本县的生物种类的一些情况,不仅挖掘了地方的特色教学资源,训练了学生调查、表达交流等多种能力;还增强学生感性认识生物多样性和热爱家乡情感。通过自主学习完成资料分析自主构建出生物种类的多样性概念,同时渗透爱国主义教育。

(二)科学立法回应人工智能立法的迟滞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智能机器人并不一定具有人形,其类人的本质表现在于具有自主意志和思维并能够进行决策。支撑智能机器人进行自主选择和决策的就是算法,算法由一系列的指令构成,是用系统的方法解决问题的策略机制,它被看作是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和关键,是机器学习的终极逻辑。人类并不恐惧智能机器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撼动人类自身的主体性地位,而要警惕隐置在智能机器人背后的数据和算法。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特点,当科技与法律相遇,立法领域相关最新科技内容的缺失便会凸显。在我国,一方面,人工智能对于我国加快构建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意义深远,从技术研发到推广应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正向引导和规制,并将伦理规则嵌入其中;另一方面,从整个法律体系看,人工智能立法处在空白地带,与其相关度最高的是《科技进步法》。该法专章设置“法律责任”条款,规制科技进步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但这部法律于1993年制定2007年修改,显然无法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国务院发布的《规划》中,明确人工智能的战略目标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和立法要求。第一步,到2020年初步建立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政策法规;第二步,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第三步,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从立法规划不难看出国家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需要的迫切性和紧迫性。

解决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迟滞问题,要坚持立法先行,最大限度保证立法质量,切实贯彻落实立法的科学原则。新技术的产生制造律传统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也有了区别于传统法律的新需求,新的诉求影响并塑造着法律的新面貌,决定法律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10]。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对立法科学性的新要求包括:从人工智能的实际出发,尤其是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情出发,尊重人工智能在我国发展的阶段和技术发展的规律;加强对人工智能法律的法理本质、伦理规则和哲学基础问题的研究,通过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地规制作为主体的人工智能的权利和义务;把握人工智能立法的前沿问题,逐步构建起适应时代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

3.减少甜食或精细食物摄取。甜食多为酸性食物,容易产生胃酸过多现象;而精细食物则缺乏纤维素,易使便秘情况加剧。

三、人工智能与科学立法的共变关系

针对人工智能发展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我们需要对人工智能最重要的载体和最具表现力的智能机器人进一步展开研究。如何为机器人立法?法律如何从底线意义上防御机器人的威胁?需要我们结合机器人科学的发展轨迹和机器崛起的未来动向,探究机器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和交互关系。

上述我们讨论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是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前置赋权和模型假定的逻辑进路,确认具有自我意志进行自主行为的智能机器人从被人类制造出来的那一刻起便拥有法律资格,具有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关系到整个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地重塑。智能机器人具有自我学习、自我决策和自我繁衍的能力。作为法律主体能够自主进行行为选择并且能够自律。自主意味着主体具有理性与目的性,在法律上必须假定主体能够为自己安排合理的生活计划,理性地进行法律上的行为,这重假设是自由、权利等范畴的基本主体依托。自律则意味着主体是能够自我负责,有权利做出选择并为此承担责任[12]

(一)人工智能载体智能机器人的主体性迷思

确认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性地位是对机器人立法要解决的首要和关键问题。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有些国家也承认动物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关键在于,其拥有的思维活动和自主意识是否被认为是独立存在的。机器人经历了初级、高级、智能阶段。机器人最初只是进行简单的物理动作模仿,现在的机器人可以深度计算并学习,未来的机器人期待拥有类人思维。智能机器人和初级、高级阶段的机器人最大的区别在于具有对外界进行认知后的推理和决策能力,这一能力就是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例如,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程范围内实施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上述范围外实施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1]。智能机器人如果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对其责罚的方式也是需要探究的重要问题。

“在雪夜晒月亮,我们都快冻成四根凌冰挂树上了,你们两位就披一件葛布的袍子,不冷吗?乌有先生你还摇着你的纸扇子,会伤风的啊!”上官星雨说。

机器人时代呼唤科学立法。当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机器人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活动能力时,智能机器人可以在诸多领域取代人的工作和劳动。例如,深圳交警通过利用“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通过非现场执法的形式和样态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和准确度。这只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一个简单领域,其背后支撑的科技是机器所拥有的算法和算力,是对数据的梳理和匹配能力。但电子警察所拥有的信息和数据库如果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或电子警察利用自身发展能力自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法律如何进行规制和监管,这需要给出及时明确的答案。

(二)人工智能与科学立法的交互作用

类人机器人具有和人类同样的意志活动、情感思维,这也就意味着未来机器人家庭的出现不再是科幻电影中的虚构。人正在选择使自己成为机器人的方向,但这并不足以摧毁我们对人的理性、善意与健全心智所抱的信心[13]。人类创造智能机器人的初衷是为了更便捷更高效地生活和工作,类人机器人超出这一初衷的行为是人类无法掌控的,规制智能机器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立法。通过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设定,法律责任的归责从源头研发开始,限定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利用法律的预测功能预知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和危害。

我国已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体系的形成及规模的扩大并不表明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且具有实效,更不意味着立法必然合乎社会需要[32]。智能机器的阅读和分析能最大限度地发现法律冲突,给予立法主体提醒和警示,同时也能发现法律漏洞。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缺失,算法通过信息检索,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搜索出哪些民事、刑事和行政领域的法律规定需要与人工智能、数据和算法等相匹配,使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加以重视,弥补漏洞。

智能机器人取代人类行动和工作引发人类的忧思。在未来的几十年,机器人尤其是用于工业用途的机器人将会迅速传播并且完成之前人类承担的任务。这些重大变化伴随着人们对于未来工作和薪资的深层忧虑。然而,关于新技术,特别是机器人对劳动力市场结果的平衡效应的研究相对较少[14]。当有朝一日机器人成为劳动和工作的主力军时,失业潮便可能随之而来,人的劳动权益如何保护、劳动薪资如何兑现的问题关系到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工作发展、生活质量和未来命运。

机器人技术的革新促进科学立法地开展。机器人技术的革新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科学是思维认知部分的胜利,思维的认知部分进入人的大脑,这种共变关系存在于环境、人与环境的交互中,科学就是这样一种专门捕捉和解释这种共变关系的人类活动[15]。机器人技术不只是自然科学的领域,更关涉道德、伦理、哲学和法律等社会科学领域。在此意义上,机器人技术的发展和革新对社会科学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具体到法律领域集中体现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科学立法要面临的是法律的零供给和法律的高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制度风险可能来自我们的工业制度、科技政策乃至法律规则,表现为对新技术无措的制度缺失和对新技术错判的制度失败[16]。正如超级人类主义所主张的,只有认真对待道德和谨慎问题,并且对这些事务及时做出民主决策,才不会完全被技术革命的速度和规模甩在后面[17]。“文明迈出的每一步都走上对自然进行控制和阻隔的又一个台阶。”[18]法律的进步亦然,法律规范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法律责任的认定对机器人的行为进行控制,使得机器人的发展可能进入一个崭新阶段。

智能机器人的推广和应用对于我们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新的视野和范式,对于立法主体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当信息技术中的智能被复制并且在组织机构间扩展应用的时候,说明它有潜力从根本上重新定义人与机器之间的关系。”[19]在技术塑造的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是一种新的方式展开的(虚拟现实),与物质世界的互动(增强现实)同样如此,技术成为我们的第二层皮肤用以感知世界[20]。运用智能技术提高立法水平,将科技的有益因子注入立法语言、立法体系和立法评估等一系列的立法活动,这便是机器人科学与科学立法之间的共生机理和共变关系。

四、为算法立法的科学性追问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深刻影响着社会。对于人工智能领域内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飞行器、用于医疗用途的机器人在对自然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时,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我国法律尚属空白。可以说,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人工智能发展面临的首要和关键问题。从域外视角看,联合国《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签约国可允许在特定时间自动驾驶;欧盟发布《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要求欧盟委员会提出人工智能立法案并成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管理机构;美国《自动驾驶汽车的基本政策》中提到9个州通过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规定;德国通过专门的《自动驾驶汽车法案》,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英国议会人工智能特别委员会发布《英国人工智能:准备、意愿与能力》报告,涉及人工智能的概念、研发、领域、威胁及其规制等。从域外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制可以看出,对人工智能的立法处于探索和逐步修正的阶段,伴随着未来技术的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依然要秉持科学理念进行科学立法。

(一)为算法立法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许多历史上由人们做出的重要决定现在都由计算机完成,例如算法计算选票、批准贷款和信用卡申请、目标公民的审查、批准或者拒绝移民签证等。管理这些决策进程的问责机制和法律标准没有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目前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和法院可使用的工具是用来监督人类决策者的,当适用于计算机时往往失败[21]。算法成为社会活动和生活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覆盖范围越来越大。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能够学习、判断和决策的算法,它模仿和替代人类智能的潜质促使人们重新思考人与机器之间的关系。”[22]人工智能在技术的本质意义上就是算法,算法的推广应用使得传统的“人↔人”和“人↔物”的关系被整合为“人→人工智能→人”之间的接续关系,这样的关系模式,催生新的社会结构的形成[23],人与人工智能之间关系的整合不得不重新定义法律关系,进而影响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并最终导致法律体系的重设。

如何科学理性地为算法立法,这是解决未来法治时代立法的科学面向最为核心的议题。如果说人类的智力高于其他物种,那么全社会的算力便可作为文明的测度,用以衡量和评估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程度[24]。人工智能嵌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生活就是你和包围你的学习算法之间的游戏”[25]。当人与社会的关系转化为人与算法的关系时,如何为算法立法就成为呼之欲出的问题。在新技术变革的时代,科学立法是引领全世界范围内立法活动最具感召力的立法要求。为算法立法是人工智能时代应对人机矛盾和社会问题并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的必然选择。

施工支洞洞挖采用手风钻钻孔爆破开挖,2m3装载机装15t自卸车运至洞外弃渣场。主洞采用钻爆法施工,出渣采用自卸汽车由工作面直接运至洞外弃渣场;物料及施工人员由汽车从洞外运至工作面。

算法是由人创设的,算法必然蕴含着人的目的性和价值取向,只有通过立法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算法不良价值导向的预设。有的算法的设计都隐含了歧视与不公,而有的算法则是隐藏了利益集团的操控,对于它们,我们必须力求使其符合中国社会的伦理基础与价值基础[26],设计更精良和更中立的算法[27],因为“歧视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算法的副产品,是算法的一个难以预料的、无意识的属性,而非编程人员有意识的选择,更增加了识别问题根源或者解释问题的难度。”[28]因而,为算法立法需要正视算法在研发设计和应用推广等不同阶段的特点,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区别对待,这对立法者的科技知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

(二)算法对科学立法的功能和作用

科学具有可证伪性,算法作为科学亦然。人工智能的关键是算法,支撑算法的是数据。当大数据和云计算等走进立法的视野,算法能够为立法提供技术支持,进而影响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

首先,算法对于立法语言的规范和立法评估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算法的运行是通过数据的处理将指令传达给机器,其背后是对众多数据的占有、使用和处理。大数据对立法的功能集中体现在立法语言的规定性和立法评估上。一方面,算法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技术,能够检索并纠正立法语言的错误和偏差,并为立法语言的简明和适洽提供参考。语言是法律的存在方式和实施工具,立法语言是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立法语言中饱含着规范、特征、技术、伦理和价值等丰富的内容[29]。立法语言涵盖的规范和技术方面的内容可以通过大数据的计算和检索以确认和应用。另一方面,算法对于立法评估的影响,包括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法前要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等多项评估程序,立法前评估是从立法源头是对重大的制度设计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寻求立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点[30]。在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的立法前评估方法显然在某些重要领域会出现失灵的情况,例如,在对智能机器人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运用算法才能真正做好机器人法立法前的信息收集、舆情分析和利益博弈调查等评估事项。立法后评估需要评估主体掌握立法后评估的理论知识,熟悉评估的技术和方法,但立法后的情况复杂多变,现有的内部评估主体往往缺乏知识和理论准备[31]。因而评估主体通过算法的学习和使用,利用立法大数据本身的体量、多样性和及时性,能够对法律实施的状况和立法规范和立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掌控,科学分析未来法律的立、改、废动向。

其次,算法对于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具有作用。算法是主体通过一系列数据的掌控发出指令作用于客体,数据的体量庞大、复杂多样并且不断更新,法律体系的完备可以借助算法来完成解决法律冲突和修补法律漏洞等活动。不论是对算法立法还是运用算法立法,我们都可以借助算法,分析现有的法律体系。例如在对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通过计算机阅读和分析现有的法律,可以及时发现新法与旧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

本文选取了2012年版最新日文原版资料《現代日中対照カタカナ語語彙表》(高野、徐萍飞等2012),作为原始词汇库,共收录有15045条现代外来新词,并附有日汉对照。

可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要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信息统计系统,全面掌握我国水事违法案基本情况,为“两法衔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建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国家层级的水行政执法信息统计系统,各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本区域范围的执法信息统计系统,实现水利系统内部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同时为刑事司法机关查阅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其次,按照国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要求,将“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纳入共享平台中,实现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监督制约,及时发现涉嫌水事违法犯罪线索,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再次,算法参与立法活动,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如前所述,在人工智能时代,类人机器人应该被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那么类人机器人也有可能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在立法过程中要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类人机器人通过算法的设置,在立法过程中可以起到辅助作用。而类人机器人介入立法活动,,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和建议、举行立法听证等阶段能利用算法进行立法成本测算,节约立法成本。

科学的立法活动需要遵循的客观规律,包括人类作为自然部分的自然规律、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特殊社会的具体规律、社会事件的因果规律和法律体系构成的规律[8]。人工智能的立法需要立法主体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具备更专业化的智能技术知识,最终将其转化成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遵守。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具有阶段性和跨越性。在弱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立法者凭借以往的经验、现有的知识储备和预测能力能够在立法体制内把握立法的内容,掌控立法的方向。当进入强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虽然目前对于强人工智能阶段何时到来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是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具有偶然性和超越性。强人工智能具有自我意识,能够进行深度学习并进行自我判断,其进行的行为是指数级的,这是作为主体的人类不可控制的。面对技术革命的到来,人工智能体如果介入法律关系,立法主体需要统筹考虑现有的法律体系,科学合理地规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制相应的法律行为,重新界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范围,明示法律责任的归结与承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9],真正体现立法的科学属性。

基于泰勒级数展开的信号分辨算法可以得到非理想采样相对理想采样的采样时延,获得目标信号更精确的时延,以此更好地解决临近信号的分辨问题[7]。假设只有一个脉冲信号,则收到的信号可以表示为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技术变革速率提高,在法律市场中对于立法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提高法律适用的精准性,目前首选的措施就是制定更多的法律,但这会增加法律运行的成本。因此,即使立法者已经预见到法律实施的误差,也经常可能选择不精确的立法方案[33]。人工智能的立法必须提高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对技术预留足够的制度空间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立法变量。

五、结语:全面提升人工智能立法的科学水平

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已成为全球化的问题。“立法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是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首要法律手段。”[34]等到人工智能技术彻底改变生活和世界面貌的时候,也许思考人工智能的关联立法为时已晚。例如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有一部分基于大脑视觉处理模型,可以明显减少车祸事故、提高道路流畅率并降低驾驶操作的复杂性[35]。法律对此如何有效进行规制并回应,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时,如何判定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是现在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的现实立法问题。“智能的力量源于我们庞大的多样性,而不是一个单一而完美的原则。我们的物种进化出了许多虽不完美却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自身作为个体则发展出了更多我们自己的方法。”[36]在人工智能的世界中,法律依旧是不可取代的治理方式和手段,法律的终极目标依旧是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和福祉的增加。人工智能的立法,需要面向未来,全面提升科学化水平。

第一,人工智能立法要特别注重立法技术的提高。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良法要尊重客观规律。良法的制定和出台要运用最为先进的立法技术,同时对新技术正在和将要引发的法律和道德问题予以科学地设置和规范。针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需要对人工智能技术有全景的了解和深刻的认知,才能最大限度地规制技术本身同时又促进技术的进一步革新。“任何时候,若能找出民众心目中怀有一种确定无疑、颇堪褒扬的倾向,则此倾向或可经由立法善予保存与肯认,但却决然不可能经由立法凭空制造出来。”[37]人工智能是不可回避的技术潮流,是不可逆的改变世界的技术力量,也是民众心中确定无疑的生活辅助方式。

良法得益于高水平立法技术的运用。人工智能立法需要提高立法技术,立法技术的适用范围涉及从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法案起草、法的构造、法的语言表述、立法解释和立法评估等各个方面[38]。科学立法判断的逻辑标准包括法律词项的明晰、法律命题的恰当、法律体系的一致、完备和可判断[39]。我们要充分利用机器智能、深度学习和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来提高立法的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通过立法技术的创新,精心设计立法语言框架、规范条文设置,并开展务实高效的立法评估活动,从而达到科学立法的要求,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

第二,人工智能立法要尤为重视法律价值的重塑。“人工智能最大的特征是能够实现无人类干预的,基于知识并能够自我修正地自动化运行。在开启人工智能系统后,人工智能系统的决策不再需要操控者进一步的指令,这种决策可能会产生人类预料不到的结果。”[40]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是技术的研发者和使用者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理性和价值无涉。“科学希望祛除并取代地方性知识,‘科学社区'的理念正表明了科学将自身视为唯一的当代身份价值,它认为,只有依靠这一理念,社区的理想才能繁荣。”[41]当人工智能被用作非法用途成为破坏国家安定和侵犯公民权益的手段和力量的时候,法律如何作出回应是在立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就关系到人工智能智能立法对于传统的法律价值的重塑问题。

“只有当规范确定的合法满足需求的机会分配建立在参与者世界达成的共识基础上,追求制度化的价值的行为取向才是没有争议的。”[42]这就要回归到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的二元共治问题上,法律价值对技术治理的工具选择和运用起着引领作用,同时法律治理可以校正技术治理的偏差。而技术治理增加了法律治理的手段,扩大法律治理的边界,优化法律治理的组织结构[43]。当类人机器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法律认可并具有法律人格,智能体对现有法学理论尤其是法律体系的冲击,需要立法者深层次地思考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如果不对技术中立背后的价值问题进行分析,那么由技术所引发的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制就仍然限于政策视野,既没有充分展现技术的客观属性和社会维度之间的关系,也忽略了法律背后更为复杂的价值世界。”[44]在人工智能的语境下,当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正义、安全与人权这些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进行价值排序在立法中应当予以界定。对人工智能的立法应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将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和价值取向。

第三,人工智能立法要着重培育立法者的科技素养。实现对人工智能的科学立法最终还是由立法者实施立法活动来实现。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较高的科技涵养和立法智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智慧使现代知识司法的象征,智慧的法官须用法律的智能和审判技术使得司法审判的程序设置和规定更有实效[45]。立法者需要运用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立法技术使立法条文设置更加合理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立法者可以联合人工智能法律技术研发部门开发出一套立法辅助系统,“立法辅助系统如能应用于法律起草和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有可能事先发现一些立法漏洞,避免一个法律内部各种规则之间以及新法律与现有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冲突。”[46]

《立法法》第6条规定了科学立法原则要求,“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立法者要贯彻落实科学立法原则,制定出高质量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离不开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的系统深入地学习。立法者深知科学立法与制度设计的目标和最终评价标准,应该是理顺立法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使用者之间的内在激励关系,使技术进步与权利的保护成为人工智能主体的内在欲求[47]。立法者科技素养的提升不仅依赖于对人工智能技术运作机理的掌握,更需要对技术背后的法律、道德和伦理等问题深度思考,全面展现人工智能法律的科学性和逻辑性。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首先,我们应该保持敬畏之心,尊重其在众多领域的贡献和潜能,这是对人工智能进行科学立法的前提;其次,我们要正视并直面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明确相关人工智能载体的法律地位,这是对人工智能进行科学立法的重点;最后,要通过立法手段控制技术风险,通过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危险和伤害追责,提高对人工智能的驾驭能力,才能迎接人机共生共荣、人机互惠共赢时代的到来,这是对人工智能进行科学立法的重要目标和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

[1]Banino A,Barry C,Uria B,et al.Vector-based Navigation Using Grid-like Representations in Artificial Agents[J],London:Nature,2018,(557).

[2][28]腾讯研究院,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AI Lab,腾讯开放平台.人工智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59,243.

[3][美]雷·库兹韦尔.奇点临近[M].李庆诚,董振华,田源,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240-242.

[4]毋国平.法学的科学性与“法”:以纯粹法理论为中心[J].法律科学,2014,(1).

[5][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04.

[6]Ryan Calo,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olicy:A Primer and Roadmap.Sacramento:University of California,Davis Law Review,2017,(51).

[7][美]罗素,诺维格.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第3版)[M].殷建平,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27-28.

[8]黄建武.论立法的科学性与主观选择[J].地方立法研究,2016,(1).

[9]刘风景.需求导向的立法人才培育机制[J].河北法学,2018,(4).

[10]杨解君.绿色技术发展的立法回应:问题与破解[J].法商研究,2017,(6).

[11]刘宪权、胡荷佳.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法学,2018,(1).

[12]胡玉鸿.法律主体概念及其特性[J].法学研究,2008,(3).

[13][美]艾里希·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孙恺祥,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311.

[14]Daron Acemoglu,Pascual Restrepo,Robots and Jobs:Evidence from U.S.Labor Market,Boston:MIT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17-04,March 17,2017.

[15][意]多梅尼科·帕里西.机器人的未来[M].王志欣,廖春霞,刘舂容,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514.

[16]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则[J].法律科学,2017,(5).

[17][法]吕克·费希.超人类革命[M].周行,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42.

[18][美]凯文·凯利.失控[M].东西文库,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4:85.

[19][美]马丁·福特.机器人时代[M].王吉美、牛筱萌,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82.

[20][美]凯文·凯利.必然[M].周峰、董理、金阳,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263.

[21]Joshua A.Kroll,Joanna Huey,Solon Barocas,etc.Accountable Algorithms,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J],2017,(165).

[22]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J].中国法律评论,2018,(2).

[23]齐延平.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场景的变迁[J].法律科学,2018,(4).

[24]尼克.人工智能简史[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220.

[25][美]佩德罗·多明戈斯.终极算法[M].黄芳萍,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338.

[26]丁晓东.算法与歧视[J].中外法学,2017,(6).

[27]Anupam Chander,The Racist Algorithm[J]Detroit:Michigan Law Review,2016:(115).

[29]刘平.立法原理、程序与技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334.

[30]席涛.立法评估:立法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上)[J].政法论坛,2012,(5).

[31]汪全胜.论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建构[J].政法论坛,2010,(5).

[32]冯玉军.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J].中国社会科学,2017,(12).

[33]桑本谦.法理学主体的经济学重述[J].法商研究,2011,(2).

[34]李林.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几个立法问题[J].法学,2005,(9).

[35][美]雷·库兹韦尔.人工智能的未来[M].盛杨燕,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152.

[36][美]马文·明斯基:心智社会[M].任楠,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395.

[37][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6.

[38]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79.

[39]熊明辉,杜文静.科学立法的逻辑[J].法学论坛,2017,(1).

[40]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编.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R].2018:32.

[41][英]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第二版)[M].刘坤轮、叶传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88.

[42][德]尤尓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刘北城、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24.

[43]郑智航.网络社会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二元共治[J].中国法学,2018,(2).

[44]郑玉双.破解技术中立难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

[45]王申.法官的实践性知识与智慧导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6).

[46]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J].法学评论,2001,(5).

[47]周汉华.探索激励相融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J].法学研究,2018,(2).

On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Chin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egislation

JIN Meng

Abstrac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s deeply affecting the changes of society and the times.The spreading and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ve raised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and the regul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should start with the legislative link of the legal operation.In the face of the new requirements for the scientific characteristic of legislation in the a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China's legisl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hould respect the objective law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As the carrier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intelligent robot provides the new vision and paradigm for our legislative activities.And the primary and key problem is to confirm the legal subjectivity status of intelligent robot,which should be solved in the robot legislation.The algorithm behind the intelligent robot is the key and cor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which can provide technical support for legislation,thus affecting the legislative system and legislative content.Legislation for algorithm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of legislation in the a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Through 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technology,the reconstruction of legal value and the cultivation of legislators'scientific literacy,we will comprehensively enhance the scientific level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egislation.

Key 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cientific Legislation,Intelligent Robot,Algorithm,Legislative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 ]D9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19)01-0104-09

[收稿日期 ]2018-12-2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过程研究”(18VHJ008)。

[作者简介 ]金梦(1987-),女,山东聊城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讲师。

(责任编辑 王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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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科学性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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