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汉代初的马政及有关问题_刘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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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4)06-0069-09

云梦秦简表明,秦对马匹的饲养和管理,起码自商鞅变法以来就以法律的方式纳入了政府的管理系统之中,全国各地有数量众多的厩苑,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专门的法律如《厩苑律》等规范马匹的饲养、训练和使用。西汉建立之后,萧何曾采摭秦法之“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注:《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6页。下引正史均为中华书局版,仅注页码。)《晋书·刑法志》谓萧何所作之九章律就是在李悝首创、商鞅继之以入秦的六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兴》、《厩》、《户》3篇而成。(注:《晋书·刑法志》,第922页。)尽管云梦秦简说明,秦律远非如后世所理解的由商鞅带到秦国的6篇,汉律九章中的《厩律》也非萧何首创,秦律早已有了《厩苑律》在先,萧何所次之律也只是汉律的草创阶段,但是,就以萧何草创之汉律而论,有《厩》律专章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其中当有系统的马政规定,这反映了汉初君臣对养马业的重视以及马政的重要。惜乎在传世文献中,汉代之《厩》律律文不存,我们不知其详,后人只能从零星的相关记载中窥视其只鳞片爪而已。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面世,为我们了解西汉初年马政提供了可能,并对把握汉初政治形势有所启发。

出土的《二年律令》颁布于吕后二年,共有27种律和1种令即《津关令》,总计28种,其中虽然未见文献所记载的萧何所编次的《厩律》,但在其他篇章中则反映了汉初马政的一般。现就其记载的汉初马政的主要内容撮述如下:第一,明确规定马匹的饲养方式和饲料标准,马匹的用途不同,标准亦异。《二年律令·金布律》(下引律文只出篇名)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190页。)

马牛当食县官者,骖以上牛日刍二钧八斤;马日二钧□斤,食一石十六斤,□□稿□。乘舆马刍二稿一。、□食之各半其马牛食。仆牛日刍三钧六斤,犊半之。以冬十一月禀之,尽三月止。其有县官事不得刍牧者,夏禀之如冬,各半之。

□□马日匹二斗粟、一斗菽(?)。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菽(?)一斗半斗。

因简文缺字,有的文意难以解释准确,但律文总体意思是完整的。律文说明,马牛的饲养方式分为圈养和放牧两种,在冬季和初春即11月到3月是圈养期;其余春夏秋三季均为放牧期,在有事官府、无法放牧时才从官府领取饲料饲养,但用料量均较冬季减半。冬季的用料量,根据马、牛年齿和用途而有不同。3岁以上(即骖以上)的牛每天用刍(禾杆,相当于精饲料)68斤,马一天用刍大约也是68斤(不知所缺简文的具体数字,大约和骖用刍相当),另外用“食一石六斤”,乘舆马的刍、稿比例是2比1;2岁以下(即□)的牛和1岁以下的马饲料减半(注:律文“、□食之各半其马牛食”。整理小组注云“缺字右从玄,当为马字别体”。《说文》“马一岁也……读若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页。);驾车的牛(即仆牛)饲料是3钧6斤,“犊减半”。一般的马匹用料量是每天粟2斗、菽1斗;传马、使马、都厩马只规定用菽1.5斗,而没有规定粟的多寡,应当也是2斗,因为传马、使马、都厩马是国家常规公务用马,为保证其奔跑速度,其用料量要高一些,所以增加半斗菽。

第二,放牧是马牛的主要饲养方式,在放牧季节,马、牛所到之处,各地吏民不得有任何伤害行为,若畜群糟蹋庄稼则由放牧人按价赔偿并处罚放牧人。《田律》云:(注:律文“、□食之各半其马牛食”。整理小组注云“缺字右从玄,当为马字别体”。《说文》“马一岁也……读若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7页。)

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宑,穿宑及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妄。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

这是针对公共牧场而言的。随着牧业的发展,官私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争夺牧场是必然现象;人们为了防止畜群糟蹋庄稼,也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伤害畜群和放牧人,而所有这些均在制止之列。凡是在放牧马牛的地区设置陷阱以及其他能伤害人畜的狩猎工具者,无论是否对人畜造成伤害,全部“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者以盗窃论处,杀人者弃市,伤人者“完为城旦舂”。

对畜群糟蹋庄稼的赔偿及对责任人的处罚见于《田律》。《田律》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7页。)

马、牛、羊、□彘食人稼穑,罚主金马、牛各一两,四□若十羊、彘当一牛,而令挢(?)稼偿主。县官马、牛、羊,罚吏徒主者。贫弗能偿者,令居县官;□□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笞百,县官皆为偿主,禁毋牧彘。

私人马牛羊猪吃掉和损毁他人庄稼时,除了赔偿他人损失之外,还要对牲畜主人处以罚金,罚金数量按马牛头数计算,1头牛、1匹马罚金各1两,4只□彘、10只彘、10只羊折合1头牛。若是公家畜群,则对放牧人处以罚金,并赔偿庄稼主人的损失。若家贫无力赔偿他人损失者,则在官府服劳役,由官府代为赔偿;若放牧人是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没有财产赔偿他人,则笞100,由县官代赔。因为猪不好管理,破坏性大,故禁止放养。

第三,在使用和饲养过程中,马牛丢失、伤亡者,按价赔偿。《金布律》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1页。)

亡、杀、伤县官畜产,不可复以为县官畜产,及牧之而疾死,其肉、革腐败毋用,皆令以平贾(价)偿。入死伤县官,贾(价)以减偿。

这儿的“畜产”主要是指马牛等大牲畜而言,马牛无论是因病而死,还是被故意杀死,或是管理不善而丢失,都要按官定的价格(即“平贾”)赔偿;如果其皮、肉还能使用,把皮肉交公之后再行估价,从应赔金额中扣除。这条律文系沿袭秦简《厩苑律》而来。秦律云:(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3页。)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诣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及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偿之。……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而出之。

秦律对马牛死亡的赔偿,根据死亡发生的不同情况而有不同规定:第一,在一般性的放牧过程中马牛死亡者,把死亡的牲畜交到当地县政府并说明情况,由该县验明,把死亡马牛收归官府即可;若因没有及时报告导致牲畜腐败者,则由放牧人按照没有腐败的价格赔偿官府,这是对其没有及时报官而导致马牛尸体变质这一过失的惩罚。第二,如果是大厩、中厩、宫厩等朝廷直属牧苑的马牛在牧所死亡,由放牧负责人把出卖肉、筋、角、皮革送到官府。第三,马牛驾车外出时死亡,则由所在县将肉全部卖出,将所卖价钱和筋、角、皮革上缴,如果所卖价钱低于规定数目,则由该驾车人赔足并向主管官府报告,由主管官府通知所在县销帐。显然,秦律的规定不仅较汉律详细而且更合理一些。汉律是不论原因如何、故意与否,只要有伤亡和丢失,都要按官定的价格赔偿;即使及时地上交死亡的马牛没有腐败变质,只要其卖出价钱低于官价,就要补足。这显然有不合理之处,因为马牛的死亡虽然有过失的因素,但也有因自然疾病、误食有毒植物以及老衰而死者,与故意及过失无关,全部令牧人按价赔偿显然失之于苛刻。这大约是汉律过于简约所致,也许是出土律文不全,其他规定尚未见到。

第四,马身上都有烙印做的专门的标识并有名字,马的身高、颜色、年齿都要登记造策,禁止关中平民私自买马出关。关中各县若因公买马,由所属郡守、内史批准和登记。《津关令》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08页。)

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扦关、陨关、函谷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仅以籍、久案阅,出。诸乘私马入而复以出,若出而当复入者,出,它如律令。

关中是京畿所在,为保证京畿安全,禁止百姓买马出扦关、陨关、函谷关、武关以及沿黄河各渡口等关隘。律文中的“县各以所买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之“县”是指关中的县而言,关中各县需要购买马匹充作运输、交通、通讯工具,先将需要购买的数量上报购买地的郡守或者内史,并分别起好名字(律文之“名、匹数”即马的名字和数量),由该郡守或者内史把新买的马匹打上烙印标识(律文“久久马”之“久”通“灸”),然后行文津关官吏,津关官吏根据行文建立档案,据之以检查马匹出入。

私人马匹不得出关是指不准把马匹私自运出关外,而不是禁止私人拥有马匹。在关中以及巴蜀地区即中央所辖郡县私人可以拥有马匹,但要在官府登记,接受检查。《奏谳书》有案例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18页。)

蜀守谳:大夫犬乘私马一匹,毋传,谋令大夫武窬舍上造熊马传,箸其马职(识)物,弗身更,疑罪。廷报:犬与武共为伪书也。

这是蜀郡上报廷尉的一则案例。大夫(第5级爵)犬有私马1匹,没有登记,无传(即通行证)无法通行,就和大夫武合谋以穿墙盗窃的方式盗得上造熊的传,并把熊的马识打在犬的马身上,但是整个过程都是大夫武操作的,犬没有亲自动手,对犬应如何定罪,请廷尉裁定。廷尉的裁定是犬和武一样都以伪造文书罪论处。《贼律》云“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35页。)即将犬和武都黥为城旦舂。私人马匹可以出入关塞,但是,出关之后必须返回。律文谓“若出而当复入者,出,它如律令”即此之谓。

第五,中央所辖关外郡县买马关中,要由各郡守先把要购买的数量通报关中的郡守或内史,由关中郡守、内史登记并行文津关。《津关令》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08页。)

相国议,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识)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伪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价)讹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知),弗告劾,与同罪;弗智(知),皆赎耐。御史以闻,制曰:可。

律文“计献马”之“计”是指一年一度的上计,“献”是指随上计而献给中央的物品,“计献马”可以解作运送上计时所献物品的马,也可解为上计献给中央的马。本文笼统看作是上计所需的马匹。关外各郡因上计需要而买马关中,则由买马的郡守把需要购买的马匹数量告诉关中的郡守或者内史,由该郡守或内史把所售马匹的标识(即律文之“职物”)、身高、年齿、颜色等登记造策,转给买马的郡守,并且另外行文通知津关,津关官吏即根据该文书检查出入马匹是否合法。与文书不合者,禁止出入关。不当出关而出关、出关之后应当返回而没有返回,一经发现即按“马贾(价)讹过平令论”,并赏赐检举揭发和拘捕有功人员。津关官吏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而未予揭发,“皆赎耐”。

在谈到关外郡县买马关中的规定时,还有一个特例要做说明。《津关令》有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09页。)

廿一,丞相上长信詹事书,请汤沐邑在诸侯,属长信詹事者,得买骑、轻车、吏乘、置传马关中,比关外县。丞相、御史以闻,诏。

《汉书·百官公卿表》云“长信詹事掌皇太后宫,景帝中六年更名长信少府”,“列侯所食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列侯所食之国以及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之邑和县、道平级。律文所述是丞相致长信詹事之书,所云之汤沐邑应是皇太后即吕后自己的食邑。因为吕后身份特殊,故特许其“得买骑、轻车、吏乘、置传马关中,比关外县”。至于其他的如皇后、公主以及列侯食邑在关外者是不适用此令的。

第六,家在关外而任职朝廷的某些官吏因其任职需要可以买马关中,但不得流失关外。《津关令》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07-208,208-209页。)

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置马关中。有县道官致上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津关谨阅出入,以令论。相国、御史以闻,制曰:可。

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质(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马职(识)物、齿、高,上郎中。即归休、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诈伪出马令论。其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

执盾、执戟、郎、郎中、谒者等在参议朝政的同时主要是任宫廷侍卫官,主要职责是守卫宫门、出充车骑,于公务是离不开马的,家虽在关外,自然允许其私人买马关中,律文“得置马关中”之“得”说明不同与一般人私买马匹,而是制度赋予他们的权利,只要符合程序就行了。这一方面说明这些人虽然任职朝廷,但所须马匹是自备的,才有“骑马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的规定,买马的程序是先由当事人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行文卖出马匹的县道官,该县道官再行文买马人原籍县道官,告知所购马匹详情。若这些郎官如执盾、执戟、郎等人因探亲回乡、公务出差要乘马出入关,主管官吏如郎中等要行文津关以检查之。如果马匹在关外死亡,有当地县道官检查属实、查明死因,上报中央相关部门。如果马匹老弱不能使用,要由本人说明,主管官吏核实,行文关中县道官,再行卖出旧马,另购新马。

第七,严格限制诸侯王买马关中。《津关令》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09-210页。)

十六,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驷,未有传马,请得买马十,给置传,以为恒。相国、御史以闻,请许给买马。制曰:可。

廿二,丞相上鲁御史书言诸侯居长安,请得买马关中。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

上举律文是针对长沙国和鲁国而言。长沙国是西汉唯一的异姓王,但对朝廷始终忠贞不二。《史记·惠景间诸侯年表序》谓“长沙王者,著令甲,称其忠焉。昔高祖定天下,功臣非同姓而王者八国。至孝惠时,惟独长沙全,禅五世,以无嗣绝,竟无过,为藩守职,信矣”。因为长沙国对朝廷忠诚如一,有因其国家不产马,连通讯、驾车用的马匹都没有,故特许其买马关中。鲁侯是指鲁王张偃。张偃是鲁元公主和张敖之子,《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谓惠帝七年“初置鲁国”,高后元年“鲁元公主薨,赐谥为鲁元太后,子偃为鲁王”。《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宣平侯张敖”条下云“高后二年侯偃为鲁王,孝文元年复为侯”。据此,律文说的“鲁侯”是鲁王张偃,“初置鲁国”时张偃的爵位是鲁侯,鲁元公主死后,因吕后的关系,在谥鲁元公主为太后之后,封张偃为鲁王。因为吕后的关系,特许鲁国买马关中,并和长沙国一样,作为制度来执行,所谓“得买马关中”、“它如令”就是指买马时按规定的程序办就行了,无须再经报批。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王国、侯国禁止在关中买马,如因特殊需要,则须特批。无论哪一种情况,都要登记在案,接受检查。《津关令》有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07页。)

御史请出入津关者,诣如传□□吏(?)里□长物色□暇见外者及马职(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县官马勿职(识)物,与出同罪。制曰:可。

因简文漫漶缺漏,律文不能精确解读,但关于马匹出入关的登记检查制度还是能够窥见一二的,即出入关的人员自行提交出入关的证件,关吏把出入关人员所交的证件与津关所存证件以及马匹的特征及标识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若将没有标识的官家马匹放行,以私放马匹出关罪论处。这是包括王国、侯国在内的。

从上举律文来看,西汉马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继承秦朝严格登记管理制度的同时,在马匹的流动上严格控制私人拥有马匹数量,禁止马匹出关。之所以如此,因为马匹不仅是生产、交通、通讯工具,更主要的还在于马匹是当时最为重要的军事装备,是骑兵多寡、强弱的前提,是汉家能否有效防御匈奴南下的前提。汉高祖七年,刘邦亲征匈奴,宰大军32万追击匈奴,因为都是步兵,又中了匈奴的诱敌深入之计,刘邦所率的先头部队被匈奴30万骑兵围于平城白登山,饥寒交迫,达7日之久,差一点做了匈奴的阶下囚,后因陈平用贿赂的办法,买通匈奴单于的夫人,劝说单于网开一面,刘邦才得以突围成功。(注:《汉书·匈奴传》上,第3753-3754页。)在这7天中,刘邦目睹了匈奴骑兵的威武雄壮,而匈奴为了向汉朝示威,特意用4种相同颜色的战马分列白登山的四面,更使刘邦感到震撼,深深感到步兵对骑兵的劣势,明白要想有效阻止匈奴,必须有足够强大的骑兵,必须有足够的马匹,才能发展骑兵。而关中是主要的产马地区。(注:见田昌五、漆侠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1卷,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3页。)所以,国家必须将马匹置于严格控制监管之下,一旦发生战事,才能迅速有效地征为国用。对此,人们是不难理解的。但是,若仔细思考,就不难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律文所说的扦关即《汉书·地理志》的江关,在今重庆奉节县境内,陨关在今湖北陨县境内,函谷关在今河南灵宝县东北,武关在今陕西商南县南,均位于关中平原的东面和南面,(注: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2册,第29-30,5-6,15-16页。)关外除少数几个郡之外,都是诸侯王的领地,禁止流往关外也就是是禁止流往诸侯王国。此外,对黄金、铜以及黄金、铜材制品等流往诸侯王国也明令禁止。《津关令》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基竹简》,第206页。)

制诏御史,其令扜(扦)关、陨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及铜,有犯令。

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口口。或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

按简文“奠黄金器”之“奠”系“填”之通假,即镶嵌黄金的器物。无论是官府还是私人,所有黄金、铜都不得出关,就是镶嵌黄金的器物也不得出关。吏民自身携带金、铜等器物入关,入关时由关吏登记在案,出关时核对无误再放行。即使是那些家在关东而为吏朝廷、病死之后还葬故里者出关时也要接受检查,甚至是开棺检查。《津关令》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07页。)

制诏相国、御史,诸不幸死家在关外者,关发索之,不宜,其令勿索。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县道各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索。犊中有禁物,视收敛及封。

在此令颁布之前,所有家在关外而病死关中的官吏在出关时都要开棺检查的,后来以为开棺检查有违人情而更改。即家在关外而为吏或者因公事在关中而不幸死亡者,在收敛时,有当地县、道政府派官员监视进行,防止死者家属或随员把金、铜等物品放在棺材中带出关外,在确认无违禁品后,以县令、县丞之印加封,并行文津关,说明已经检查无误,不必再开棺验视了。律文因缺简,无法知道若棺材中有违禁物品,对死者家属或者随员以及监视“收敛”的县道官员的惩罚内容,但仅此已可见对金、铜等物品出关禁止之严格。

和马匹、黄金、铜等财物相比,对人口之流往诸侯王国,控制更严。《奏谳书》中的一则案例可以从侧面说明这一点:(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14-215页。)

十年七月辛丑癸巳,胡状、丞熹敢谳之。刻(劾)曰:临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冠缴(缟)冠,详(佯)卧病车中,袭大夫虞传,以阑出关。今阑曰:南,齐国族田氏,徙处长安,阑送行,取(娶)为妻,与偕归临淄,未出关得,它如刻(劾)。南言如刻(劾)及阑。诘阑,阑非当得取(娶)南为妻也,而取(娶)以为妻,与偕归临淄,是阑来诱及奸,南亡致诸侯,阑匿之也,何解?阑曰:来送南而取(娶)为妻,非来诱也。吏以为奸及匿南,罪,无解。诘阑: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取(娶)它国人也。阑虽不故来,而实诱汉民之齐国,即从诸侯来诱也,何解?阑曰:罪,毋解。鞫:阑送南,取(娶)以为妻,与偕归临淄,未出关,得,审。疑阑罪,它县论,敢谳之。人婢清助赵邯郸城,已即亡,从兄赵地,以亡至诸侯论。今阑来送诸侯徙者,即诱南。吏议:阑与清同类,当以从诸侯来诱论。或曰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

十年八月更申朔癸亥,大(太)仆不害行廷尉事,谓胡啬夫谳狱史阑,谳固有审,廷以闻,阑当黥为城旦,它如律令。

这是发生在汉高祖十年的一宗案例。基本案情是一位叫做南的女子,本是战国时齐国贵族田氏之后,被汉迁往长安,由临淄狱史阑护送。到长安后,阑娶南为妻,又给南戴上缟冠,让南假装生病,躺在车中,冒用大夫虞的过关凭证(即传),企图混出关外,结果被发现。几经审讯,认定阑娶南为妻违背了“它国毋得娶它国人”的规定,属于非法婚姻,阑偕南而归,属于引诱朝廷人口。而对南而言,南随阑出关是逃亡,阑则是隐匿逃亡人口,并引人婢清亡至诸侯的成例为据。最后对阑的犯罪性质的认定仍有分歧:一是认定为“从诸侯来诱”罪,二是以“奸及匿”罪黥为城旦舂。按《二年律令·贼律》“来诱及为间者,磔”。(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33页。)若认定为“从诸侯来诱”罪,对阑的量刑要重的多。最后廷尉的裁决是“阑当黥为城旦,它如律令”。对于阑犯罪性质的分歧这里不去讨论,本文引此案例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刘邦在实行分封制以“惩戒亡秦孤立之败”的同时,对分封制所带来的分裂的潜在威胁已有所考虑,并且在制度上以法律的方式有所防范,所谓“来诱及奸”就是其措施之一,是指引诱朝廷人口到诸侯王国,其方式包括了以婚姻的方式、以家属的名义将关中人口带往关东。此外,禁止人口“亡至诸侯”,同时规定“它国毋得娶它国人”。这“来诱及奸”作为一条完整的律文虽然见于《二年律令》之《贼律》,但无疑是始行于刘邦时期的。

综合以上诸内容,汉初不仅禁止马匹,更禁止人口以及黄金、铜及其制品流往诸侯王国,这为我们了解汉初中央和诸侯王国的关系,以及汉初的地缘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启示。

众所周知,刘邦之立都关中的理由之一就是因为关中有关塞凭依,有地势之利。刘邦刚称帝时,宥于其核心集团的乡土观念,本来想建都洛阳,是在娄敬和张良的劝说之下移都咸阳的,其理由有两条:一是“陛下起丰沛,收卒三千人,以之径往,卷蜀汉,定三秦,与项籍战荥阳,大战七十,小战四十,使天下之民肝脑涂地,父子暴骸中野,不可胜数,哭泣之声不绝,伤痍者未起,而欲比隆成康之时,臣窃以为不俟矣”。西周因商纣失政而以德得天下,得到了东方诸侯的倾心归附,故以洛阳为成周以抚循东方。而刘邦是在占据巴蜀、关中即秦故地的基础之上从六国宗室手中夺得天下的,无论是失败的六国贵族,还是普通民众都谈不上对刘邦这个新任天子的归心,不应该效法成康做法,建都与洛阳。二是“秦地被山带河,四塞以为固,卒然有急,百万之众可具。因秦之故资甚美膏腴之地,此所谓天府。陛下入关而都之,山东虽乱,秦故地可全而有也。夫与人斗,不扼其亢、拊其背,未能全胜。今陛下入关而都,按秦之故,此亦扼天下之亢而拊其背也”。(注:《张家山汉墓竹简》,《刘敬传》,第2119-2120页。)这关中地势之利是当时人的共识,如项羽入关之后,就有人向他建议“关中阻山河四塞,地肥饶,可都以霸”。但项羽见“秦宫室皆以烧残破,又心怀思欲东归,曰‘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谁知之者!’”拒绝了这一正确建议。(注:《史记·项羽本纪》,第315页。)对这地势之利,刘邦未尝不知,真正打动刘邦的应是第一条理由,关东人心不附,而关中则有着良好的人心基础。早在初入关中时,刘邦即向关中父老表明了自己的目的是“为父兄除害,非有所侵暴”的政治态度,通过“约法三章”约束自己部下对关中父老的“侵暴”行为,使关中“吏民皆案堵如故”,“使人与秦吏行致县乡邑告谕之,秦民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享军士。”而刘邦则是“让不受,曰‘食粟多,不欲费民’。民又益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注:《史记·高帝纪》上,第23页。)从而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得到了因秦朝崩溃、对六国军队疑惧不安、彷徨无所归依的秦地吏民的拥护。(注:关于“约法三章”的性质和功能,参阅拙作《从“约法三章”看秦与六国的心理隔阂》,《山东社会科学》1991年2期。)这是刘邦据秦之地、用秦之民东向争天下得以成功的基础,也是娄敬说的“卒然有急,百万之众可具”的现实依据。也就是说,刘邦立国的统治基础在关中,防患重点是关东。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立都关中之后,刘邦立即采取两项措施加强对关东的控制。一是继续秦朝的釜底抽薪的办法,迁关东豪强及六国宗室之后与关中,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徙豪”。但西汉的“徙豪”与秦朝不同,秦朝采用的是剥夺政策,即视六国豪强为“迁虏”、罪犯,是亡国之奴,将其流放于西南、西北地区,没收其土地、财产;而刘邦则用赎买政策,把六国豪强迁于关中帝辇之下,予以良田美宅,既防止其为乱关东,又抚慰其心,争取其对新政权的支持,扩大新政权的统治基础。二是翦除异姓王,分封同姓王。史称“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注:《汉书·诸侯王表》,第393页。)这九国均分布于关东地区。其目的是希望以骨肉血缘关系维系刘氏江山的稳定,通过象当年西周那样以分封的方式实现对关东地区的有效控制,防止秦朝“内无骨肉本根之辅,外无尺土藩翼之卫”(注:《汉书·诸侯王表》,第393页。)历史教训的重演。

但是,“徙豪”也好,分封同姓王也好,在刘邦的时代而言都是为了防范六国宗室之后的。娄敬所说的“山东虽乱,秦故地可全而有也”,就是指六国贵族之后为乱而言。其理由已如娄敬所言,刘邦更明白,自己本来力小势微,是借助了六国宗室之后的力量的,因为楚怀王的安排、加之以人谋得当而率先入秦,其最终取得天下,成为秦始皇式的大丈夫,是兼并以项羽为代表的六国宗室之后的反秦成果的结果。六国宗室起兵的目的是报亡国之恨,消灭秦朝,恢复故国;随着秦朝的灭亡,他们的亡国之仇是报了,复国梦也实现了,起码是部分地实现了。但是,最终的结果却被刘邦摘走了胜利的果实,已经恢复的国家又化为乌有。随着大汉的建立,那些当年在反秦斗争中浴血奋战的六国宗室之后自然把不满的矛头指向新政权,如何有效实现对关东地区的统治逻辑地成为治国的首要问题。但是,我们从上述马政及相关诸措施来看,刘邦及其后继者并没有随着六国贵族之被迁和同姓王国的建立而放松对关东地区的防范,只是防范的对象变了,由原来的六国贵族之后和豪强大姓变成了同姓诸侯王。这为我们深入思考刘邦对分封制的认识提供了新的思路。

对于刘邦之分封同姓王,持否定意见者认为是“错误地总结了教训”,“当异姓诸侯王一个个被消灭的同时,同姓诸侯王又被一个个地立起。所以,中央集权同地方割据势力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注:林剑鸣《秦汉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0、282页。)持肯定意见者则认为“汉初的分封不是历史出现了局部的倒退,而是促进了历史的发展。汉初的统治者纠正王朝权利过分集中于中央的弊政,实行地方分权的政策,在当时形势下基本是正确的。”(注:王云度《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4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各有其历史依据。但是,均忽略了刘邦在分封制与郡县制问题上的矛盾心态。刘邦微时,看到秦始皇出游威武雄壮的阔大场面,曾感叹说“大丈夫当如此也”,其理想就是当一个秦始皇式的大丈夫,这不仅仅是为了象秦始皇那样威武雄壮的周游全国,更希望象秦始皇那样掌握着全国的权利。但是,当登上皇帝的宝座之后才发现,要建立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家天下,要集权于一身有着相当的困难。继续秦朝的郡县制?不仅那些出生入死、随他打天下的功臣们不乐意,就是六国地区的吏民也不愿接受。因为秦朝不顾六国与秦文化传统的差异,以秦法统一全国,强行矫其习俗,使六国之民格外地感到秦法的酷烈,是六国民众盈粮影从,响应陈胜、吴广起义,追随六国宗室之后的深层原因。(注:《汉书·荆燕吴传》,第1903-1904页。)对此,刘邦是十分明白的。若全面的推行郡县制,势必象过去那样也要统一法律,而在当时的条件下,也只有秦律可供使用,其核心集团所熟悉的也只有秦律,这势必招致关东地区吏民对汉家江山新的不满,难收长治久安之效。此外,如果只实行郡县制,郡县守令大都要由功臣出任,因为刘氏的现状是“同姓寡少”,不足以出掌地方大权。而刘邦对其功臣是心有疑虑的,不仅体现在对非丰沛集团出身的异姓诸侯王心存疑虑、必欲除之而后快,就是对其丰沛集团的核心人物也心存戒蒂,如萧何之被下狱、张良之要从赤松子游,均因刘邦之怀疑而起。如果以功臣出掌关东地方守令,他们一旦有变,和地方势力相结合,关东同样不复汉有。因此之故,刘邦在剪灭异姓王之后,正式推行封国与郡县双轨制,“尊王子弟,大启九国”。这“尊王子弟,大启九国”是在“同姓寡少”的条件之下建立刘氏家天下唯一可能的选择。从实践来看,诸侯王们拥有治理其王国的全权,他们可以根据各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社情民意的要求,变通治国,稳定秩序,从而拱卫皇室。西周就是这样用分封的办法稳定东方的。

然而,尽管刘邦希望通过效法西周分封制度巩固刘氏家天下,但是,西周也确实是因为诸侯力量的强大而衰亡。刘邦对李斯关于郡县制与分封制的利弊分析不一定知道,但是,他对分封制的弊端却是清楚的,深知当这些诸侯王的势力发展起来之后,尽管是宗室子弟,同样也会成为中央政权的威胁。刘邦封刘濞为吴王之后,“召濞相之,曰‘若状有反相’。独悔,业已拜,因拊其背,曰‘汉后五十年,东南有乱,岂若耶?然天下同姓一家,慎毋反’。”(注:臧知非,《周秦风俗的认同与冲突——秦始皇“匡饬异俗”探论》,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秦文化论丛》,第10辑,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通过相面得出刘濞会反叛云云固属小说家言,或是后世美化刘邦之词,但这说明了刘邦对分封之弊的认识。刘邦平定淮南王英布之后,在返回途中,回到阔别十余年的家乡,与家乡父老子弟君民同欢,在酒酣耳热之际,乘兴高歌“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注:《史记·高帝纪》下,第74页。)在志得意满之中透出几分苍凉,体现了刘邦对巩固大汉江山的深深忧虑,这忧虑是包括了对同姓王的不信任在内的。

既然同姓王也有背叛的可能,就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所以要严格关塞,既在军事上防止不测,又在经济上防止关中人力、物力外流。张家山汉简表明这绝非过虑。在事实上不仅存在着诸侯王千方百计地招降纳叛、壮大国力的事实,而且还经常有直接出兵侵扰汉地、抢夺汉民财物、以及汉地吏

民叛逃诸侯王国的事情。张家山汉简《贼律》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33页。)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捕律》云:(注:前揭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53页。)

捕从诸侯来为奸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又行购。数人共捕罪人而当购赏,欲相移者,许之。

律文的规定,正反映事实的客观存在。律文说明:在汉与诸侯王国的边境线上设有城障等军事设施,派有军队驻守,其任务是防止汉民叛逃诸侯王国,还击诸侯王来犯;诸侯王国之派人到关中诱骗人口、刺探军情并非偶一为之,所以有严刑和厚赏的两手予以制止。如果担负着守土职责的边境军吏卒背叛汉朝、投降诸侯王国,或者当诸侯王国人来进攻、偷盗时,抗击、缉拿不力甚至临阵脱逃,或主动投降、内外勾结谋反者,统统腰斩。其父母、妻子、兄弟连坐弃市。如果能够主动揭发他人的谋反、叛逃等罪行,或者主动参与抓捕者,可以免除连坐之责。凡是抓捕一名诸侯王国间谍者,拜爵1级,再赏钱2万;不当拜爵者,则增加赐钱1万;如果是多人共同捕得罪犯,允许把赏赐的爵位和钱集中给其中的某一个或者是某几个人。结合上引《奏谳书》之“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取(娶)它国人也”“诱汉民之齐国”诸语,汉与诸侯王国在观念上和事实上都是国与国的关系,在经济、军事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贾谊曾分析汉初汉与诸侯王国的关系云:“所谓建武关、函谷、临晋关者,大抵为备山东诸侯也。天下之制在陛下,今大诸侯多其力,因建关而备之,若秦时之备六国也。岂若定地势,使无可备之患,因行兼爱无私之道,罢关一通天下,无以区区独有管关中者。所为禁游宦诸侯及无得出马关者,岂不曰‘诸侯得众则权益重,其过众车骑则力益多’?故明为之法,无资诸侯。于臣之计,疏山东蘖诸侯,不令似一家者,其精于此矣。岂若一定地制,令诸侯之民,人骑二马不足以为患,益以万夫不足以为害。”贾谊是为了向文帝论证其“众建诸侯以少其力”的主张而说这段话的。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在战国时代已经设立了,是秦国遏制山东六国的屏障。贾谊说的“建武关、函谷、临晋关者,大抵为备山东诸侯也。天下之制在陛下,今大诸侯多其力,因建关而备之”。意思是指这武官、函谷关、临晋关在秦朝统一之前是为了防备山东诸侯而设,可是到了陛下还要用他们作为保护关中的屏障,因为诸侯势力的膨胀还要加强关这些关塞的建设、增加其守备力量,保卫中央安全,同时规定禁止马匹出关、禁止关中士人到诸侯王国交游仕宦、也禁止诸侯王国士人和关中士人相互交往,理由是“无资诸侯”即不能为诸侯王国提供力量。实际上完全可以用其他更好的办法解决山东诸侯势力坐大问题,这就是“众建诸侯以少其力”即把山东诸侯王的子孙们也分封为王,其封地就从其原有封地中分割,分而治之,也就是“疏山东蘖诸侯,不令似一家”,使其力小势微。那时,就是让这些诸侯之民1人有2匹马,关中人口到诸侯王国的人再多,每个王国给他增加1万人,也不足以威胁中央的安全。到那时,就可以拆除关防,使天下真正地“通于一”,就实现其“一通”的理想了,到那时,陛下就不会仅有区区关中一隅,而是真正的天下。贾谊是第一个系统分析诸侯王国对中央政权危害的人,我们对贾谊的主张长短、建议是否完全地可行,置而不论,从其议论中则可以获悉:自刘邦以来始终没有放松对诸侯王国的防范,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王势力的坐大,这种防范日益严密。可以说,西汉前期发展养马业、严格马政,发展骑兵,固然是为了防范匈奴,但也是为了防范关东的诸侯王,后者的意义可能更重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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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汉代初的马政及有关问题_刘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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