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源流动与行政壁垒的制约_金融论文

财政资源流动与行政壁垒的制约_金融论文

金融资源的流动与行政壁垒的约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壁垒论文,行政论文,金融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资源的基本特性

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要义在于充分发现、挖掘、利用及有效配置各种资源,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因而经济学的使命之一就是研究在一定体制或机制下,如何有效地配置稀缺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性。

现代市场经济是金融经济。有无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案例充分证明了金融资源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种稀缺资源。金融资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地促成各种资源的结合并创造出社会财富。发展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对金融资源的占有、使用。谁占有和使用的金融资源越多,创造和获得的财富(价值)也就越多。因而,人们对金融资源趋之若骛。金融资源包括许多种,有有形的金融资源,如金融机构、金融人才、货币资本(资金),有无形的金融资源,如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金融管理技术以及金融信息等等。

从金融资源的内涵和外延可看出,金融资源与土地、阳光等自然资源有很大区别,它不是自然界与生俱来的,而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劳动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有的直接来自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如货币资金;有的来自于管理过程中,如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机构;有的来自于长期的教育和经营实践过程,如金融人才;有的直接来自于一定制度架构下的权利派生物,如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总体看,金融资源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附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些掌握权力的机构。对于拥有和掌握金融资源使用权和支配权的人来说,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拥有,而在于通过金融资源的运用实现财富的增长。

实现财富或价值的增长是金融资源的本性,任何金融资源都可以为其所有者创造财富或价值。这一点在货币资本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因而金融资源是一种对人们有用的可利用资源,完全可以满足金融资源拥有者的实现财富和价值增长的需求。因此,金融资源自然成为人们追求的对象。

从金融资源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显然是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这种资源的利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进程。如果利用得好,可以加速社会发展,如果利用不当或金融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可能会延缓社会发展,导致金融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误配置,甚至会出现金融风险,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对于金融资源的调配和使用都比较谨慎,都有一系列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及其监管措施。尤其是在经济转型国家,更是对金融资源的安排和使用显得更为谨慎,对于金融资源调配的权利往往采用集中管理的办法。这无疑加重了管理者对于金融资源分配权利控制的思维意识,从而派生出各种形式的行政控制。

金融资源分配的行政控制之所以能够实行,除了权利因素外,更重要的在于金融资源是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且在主体之间的分布又是不均衡的。需求大于供给更显示其稀缺程度。掌握金融资源的主体主要是拥有货币资金的人(包括以信用中介身份出现的各类金融机构)和拥有制定金融制度权利的机构。

二、金融资源的流动性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拥有金融资源的人,比如个人所有者来说,在不考虑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肯定是把收益放在第一位。再比如作为信用中介的商业银行来说,如果在公平与效率之间选择的话,它会毫无疑问地选择效率而非公平。因为商业银行一般来说会从微观角度考虑效率问题,而不会从宏观角度考虑公平问题,它的使命是要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实现形式可能是极力扩张资产规模、扩大盈利水平等。这就决定了作为分配和调剂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的行为是“嫌贫爱富”、唯利是图,哪里有利可图,金融资源就会流向哪里。这也是金融资源的本性所决定的。因此,客观现实是金融资源在其监护人的意志支配下在市场上频繁流动。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防止商业银行这类特殊的金融机构滥用金融资源的情况发生,采取一些可行的办法控制金融机构无视风险的存在而无节制地创造信用。

(二)经济发展也迫切需要金融资源在更广泛的范围自由流动。任何一个企业、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完全依靠内源融资解决所有问题,外源融资是不可缺少的。这就要求金融资源能够不受任何阻碍自由地流动。金融资源的流动,既可以满足资源所有者的盈利要求,也可满足资源使用者的融资需要,更可以通过金融资源的流动来配置社会其他各种资源,从而大大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快发展。这种需求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大背景下表现得更为迫切和必要。

(三)对于拥有稀缺金融资源(金融制度安排、金融政策制定、金融机构审批权力)的国家来说,并不希望将这种权力束之高阁,也希望通过这种金融资源的安排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如通过制度创新建立新的适合金融资源流动并发挥最大效益的新制度(如金融业务交叉、综合经营,资本充足率管理,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联系渠道,实行QFII制度等)、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和资金、允许金融机构的跨区域经营、资本账户的逐步开放等等。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正在试图改变原来的统一的计划行政式配置资源的方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有模式的痕迹仍然非常明显,形成了实际上的计划约束和行政壁垒,极大地限制了金融资源效率的发挥。

三、金融资源流动的约束和行政壁垒

我们不能忽视的客观现实是,金融资源的流动确实存在某些行政壁垒,金融资源的流动往往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只能在一定的市场规则和市场范围内才能自由流动。市场规则的形成有两条途径,一是政府意志的体现,二是市场运行经验的总结。在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国家,市场规则制定的依据有很大区别。与此相联系的是市场边界的确认。市场有大有小,市场边界的形成可能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也可能是政府的主观意愿。尤其在我国经济转型还没有彻底完成之前,市场边界的划分主要是体现政府的意图。就此形成了各种形式的行政壁垒。主要表现在:

(一)对货币资本(资金)的行政控制。这是资金流动中的最大、也是矛盾最为集中的领域。对资金流动的行政控制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的控制。一是中央政府对货币资本的控制。总体上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加入WTO以后,中央政府层面对货币资本的控制程度明显减弱,体现在1998年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取消了信贷规模控制,给予商业银行比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率等办法来控制。但是,货币资本流动过程中的行政控制仍然存在,比如:资本流动的价格——利率,仍然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虽然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幅度有所扩大,但是存款利率不能有丝毫松动;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中仍然担负一些政策性职能,其资金运用有相当一部分投向指定行业和企业等。面对宏观经济的波动,行政控制的意识和行为有重新抬头的迹象,近年来出现了金融管理当局要求商业银行对一些重点行业停止贷款或暂停增加贷款,甚至依靠行政手段命令某个在建项目下马等。一些经济学者甚至提出行政手段是宏观调控更有效的手段的观点。这种思想的回潮是非常可怕的,是坚持了20多年市场化改革的倒退。

在地方政府层面这一问题就变得更为尖锐和具体化。在我国地方政府的事权逐步扩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市场的控制意愿就更为强烈,总会人为地划定一个市场边界并设置许多壁垒。这是比较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趋向。在地方政府负责人以政绩作为惟一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本地政府可控制的市场范围内流动(流进和流出)的任何资源都成为地方政府控制的对象。对于金融资源的流入,地方政府往往是敞开大门、甚至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市场外部金融资源,比如对外地迁入本地的金融机构给予办公用房租金的补贴,对引入外资的机构给予奖励等,而严格控制金融资源的外流。比如随时监控资金流出的企业单位、规模、速度、方式和渠道,以本地企业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由,希望、要求、甚至以红头文件形式阻止资金向外流动,在税收、地皮批租、个人职务升迁等方面给以要挟,规定政府机关存款和本地政府可管辖企业的存款只能存入本地金融机构等,在金融资源流动的各种环节设立了一堵厚厚的行政壁垒。

(二)金融资源流动中遭遇的行政壁垒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即金融机构自身对分支机构设置和业务经营在地域上的交叉的限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但没有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只能在所在行政区划内开展业务、不能跨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在这里,法律与部门制度和政策发生了冲突。我国商业银行都实行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体制则实行严格的授权经营,实际中演变成各分支机构画地为牢,不允许跨地区办理业务。这种规定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弊端也不少。最为突出的是阻碍了商业银行内部的竞争,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进而阻碍了地区之间的经济相互渗透。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这样的事实:在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各分支机构,甚至地区紧邻的两家机构,其经营管理状况有天壤之别,但资金不能相互借用,业务不能彼此承办,市场资源不能共享。

(三)行政壁垒还来自于金融监管部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派出机构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只对所管辖地的机构进行监管,只对管辖地的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出于对金融风险的考虑,对于跨地区的金融活动由于管辖权利、信息沟通、监管技术、监管人员数量等等因素的制约而不得不禁止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和办理业务。即使商业银行自身敢于跨地开拓业务领域,也由于受到现行监管政策的制约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即使有一些跨地区银行合作,也只是一些表面的、象征意义上的合作,而不可能有实质内容的合作。这种行政壁垒阻碍了一大批质地优良的金融机构的迅速扩展,使得大量金融资源被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使用,导致金融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更阻碍了地区经济的融合。

(四)金融资源流动的行政壁垒还表现为对一些新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限制,最为典型的是对外资金融机构、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的限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在封闭经济条件下是必要的,但是在我国经济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如果再实行严格的管制就显得不正常了。尽管我国正在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候的承诺,按部就班地推进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门槛仍然比较高,对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对资本市场开放的约束更为严格。对民营银行进入金融市场同样是壁垒森严。

四、行政壁垒的破除

国内外的长期实践证明,行政壁垒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必然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与市场经济原则是相违背的。自然应拆除各种行政壁垒,把市场范围边界尽力扩大,这也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是客观的必然发展趋势。我们只有顺应并融入这一趋势之中,才不至于被市场所抛弃。可喜的是目前我国经济正在加快融入国际经济之中的步伐,我国地区经济也出现了紧密融合的几个经济圈。如环渤海经济圈、长三角经济圈、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等。这些经济圈的经济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日趋活跃的区域化经济活动,对加快金融资源的集聚、流动、扩散的需求与日俱增,也为这些经济圈的形成和繁荣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

行政壁垒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思维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党的16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我认为,打破行政壁垒首先是打破原有观念的束缚。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都应该明白以下一些基本问题:内部和外部两种资源都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对外开放首先是对内搞活和开放;只有观念和行政意义上的市场边界概念,没有实际的市场边界约束;对外封锁和垄断保护只会形成低效封闭运转,而不可能激活市场因子,只有在充分竞争中才能高效持续发展;比较成本、比较优势和比较利益应该进入市场主体的思维视野并且作为决策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才能赢得更为广大的利益;金融资源只有在更广泛的领域流动和选择才能发挥更大效益。

破除金融资源配置的行政壁垒并不完全是经济领域的事情,更多地取决于政治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第一,应从政府主导型经济转向市场主导型经济;第二,政府职能要从经济建设型转向公共服务型;第三,国家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从单一的经济增长转变为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第四,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应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改变传统的审批制,实行非禁准入制度。

对于建立金融资源流动的行政壁垒的主体——金融管理机关应该审时度势,及时转变观念,准确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的管理规则,寻求新的管理手段和方式,以最大化发挥金融资源的效益为根本出发点。制度创新是破除行政壁垒的必要的可选择的现实途径。具体来说,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大力推进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对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允许社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对于质地比较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应该允许跨区设置分支机构,开展跨区域业务;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和风险管理;允许金融机构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打通两个市场的资金联系通道;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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