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的幻象——近代华北农村农户收入状况与农民生活水平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华北论文,幻象论文,农户论文,生活水平论文,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内有关近代华北农村社会的研究存在着一种引人注目的倾向。素来被认为是衰落破败的近代华北农村,在不少学者的笔下则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农村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耀眼图景。而与之相对立的过密型商品化理论,以及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衰退论,则被当做“近代农村经济史研究的主流思维”而遭致激烈的批评,甚至挞伐。
慈鸿飞先生的论断即颇为惊人。他断言,黄宗智甚至吴承明先生(尽管他承认吴老“似乎尚认为中国市场的发展方向是趋于资本主义的”)对近代华北农村市场发展“估计不足”,认为“二十世纪前半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市场有很大发展,其扩大程度远远超出前人已作出的判断”,并且“这种发展方向毫无疑问是朝向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黄宗智先生所说的‘非资本主义趋向’”。他强调,“从农村商品交易的自由程度、特别是资本市场融通的自由程度、劳动力大规模迁移的自由程度、外国资本深入农村的自由程度、市场的自治管理程度等等,都可以使敢于正视事实而不仅仅重视政治观念的人们毫不犹豫地作出这样的判断”。他甚而宣称,“六七十年前华北农村手工业的兴旺景象几乎可与今日乡镇企业的腾飞相比美”。他还认为,“农民收入的增加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华北农村市场的发展”。据他估算,20世纪30年代华北农民的收入水平差不多已相当于90年代中期全国农民的年均纯收入,所以“说中国农业直到本世纪中叶仍只是一个‘糊口农业’,既不符合历史实际,也无法对历史的发展作出解释”。他最后的结论是:“这一历史时期华北的农村经济已经具备了一般形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也证明农业生产力达到相当水平”;而且由于“参与市场的农民都是享有完全独立自主产权和经营权的生产者(包括租佃者,他们大都享有永租或永佃权)”,“完全依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的消费需要,自主决策,自己决定要种什么庄稼、做什么副业”,这就“为舒尔茨的理论提供了历史证明”,并“对黄宗智先生的‘过密化’结论提出质疑”。(注: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史建云女士的研究虽然并非直接针对黄氏的过密化理论,但结论的迥然不同应是显而易见的。她指出,在华北平原所存在的“一个随时雇佣又随时解雇的短工阶级”,尽管“还不能够说近代中国或近代华北农业中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可以说“在劳动力市场方面,阻碍农业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因素已经不存在”。(注:史建云:《浅述近代华北平原的农业劳动力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在论述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时,史又认为,在近代商品生产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农村手工业的社会分工和生产力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更明确地说,是发生了质的变化”。(注:史建云:《商品生产、社会分工与生产力进步——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变革》,《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农村手工业生产的收入“有大幅度增长”,“成为农民家庭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的生产观念和消费观念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质量也得以改善。(注:史建云:《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薛君度、刘志琴主编:《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339-357页。)
在所有类似的论述中,要算郑起东先生的观点最为决断。他在《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一文中宣称,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华北农村的农业生产飞速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农户利润率多在10%至15%之间;农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明显改善,以“恩格尔系数”衡量,已经开始了从“绝对贫困型”向“温饱型”的转变。因此,华北的农业不仅“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积累”,“也反驳了那种认为中国农业拖了中国工业化后腿的观点,并给华北农业为工业化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了证明”。(注:郑起东:《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此文立即受到刘克祥先生的严厉批评。(注:刘克祥:《对〈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一文的质疑与辨误》,《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下文所引刘之反驳郑文的论述,均见此文,恕不一一注解。)但郑先生在随后的商榷过程中虽然承认自己在估算华北农村粮食产量和劳动生产率时,犯了“在学术研究中不能允许的”疏忽和错误,但仍然坚持己见,并抓住刘文中的一些疏漏做了进一步的申论。(注: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兼与刘克祥先生商榷》,《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
这些批评涉及过密化理论的方方面面,但是核心问题则是农民收入与农民生活水平。如果事实确如郑起东先生所说的,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初期,华北农民的生活消费已经开始了“从绝对贫困型至温饱型”的转变,以至于像刘先生据此所估计的,用不了三五年的时间就可以步入“小康”,那么,整个过密化理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注:参见陈意新《美国学者对中国近代农业经济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所以,这里拟接着刘克祥先生的话茬,就这一问题再做一番辨析,以求去伪而存真。
鉴于上述论者大都特别强调在研究方法上要反对过密化及相关理论的所谓“简单化倾向”,即“单纯依靠例证,缺乏定量分析”、“偏重典型调查,忽视系统调查”、“囿于静态研究,忽视纵向比较”等等,要“反其道而行之”(注:郑起东:《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所以不管事实如何,下面的讨论都将力求避免这种倾向,而注重定量分析、系统调查和动态研究。
(一)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统计学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但无论如何也只是我们进行逻辑分析的辅助手段或工具,而不是起点或目标。对此,吴承明先生曾有的评:“经济计量学方法应用经济史,其范围是有限制的。在这个范围内,应该主要用它检验已有的定性分析,而不宜用它建立新的理论。”(注:吴承明:《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如果我们的统计学模式建立在某些错误的逻辑联系之上,或者说有意无意地隐去某些关系条件,那么,你的模型再诱人,再复杂,也是没有任何解释力的,姑且不论你输入的数据准确与否。上述郑先生之所以依据1922、1931年两次所谓的“系统调查”以及李景汉的定县调查等(注:这些调查主要是1922年燕京大学农村经济系戴乐仁(J.B.Tzyler)教授主持的对直隶遵化、唐县、邯郸、冀州南部等乡村3673户进行农家经济调查、1931年国民政府农业部对包括冀鲁豫在内的全国22省6市农户平均每年收支的调查以及李景汉1928年对定县34家农户和1931年对定县123家农户所做的调查。),就得出华北农户收入迅速增长,生活大为改善的结论,恰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这类统计学的基础之上。
其中之一即是刘克祥先生业已指出的,通过平均数“掩盖农户间收支的阶级差别”,以少数地主富户的收入进行横向“拉升”。否则我们很难理解定县每一农户的年平均收入会从1928年的281.14元,猛增到1931年的440.79元,而其每家生活费的平均费用也在短短3年内由242.64元膨胀到424.55元。(注:参见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02-305页。何延铮整理:《三十年代初期河北定县一百二十三户生活水平调查》(摘录),政协河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河北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7-84页。)刘先生未曾注意到的是,这种平均数还可以在另一极的1922年起到相反的作用,即借多数贫民的收入压低了富户的年平均收入水平。一抬一压,其间的差距无形之中又扩大了许多。以下就是郑所引用的戴乐仁的调查结果:
表1 1922年直隶农户年收入等次表
单位:银元
资料来源:戴乐仁等:《中国农村经济实况》,农民运动研究会1928年版,第96-97页。按:原表分类过于细碎,现重新编制。另,原表收入总数(575040元)有误,现改正之。
由表可知,在戴调查的3673户直隶乡村家庭中,年收入在他所估算的华北农村贫困线(150元)以下的家庭,即多达3023户,占总户数的82.3%,而收入总计只有112313元,不到总收入的20%,其中50元以下的家庭则为2277户,几占总数的62%,入款则只有总收入的8.15%。这一点也可以从戴乐仁按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而划分的各层次组家庭数及人口的比例中得到证明:
表2 1922年直隶农村土地占有与家庭、人口及收入的分组统计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34页,表8;第56页,表14。表中数据及分组均对原始资料做了部分调整。由于原书表8及表14中被调查的家庭数有出入,故分列。
据上表,占地25亩以下及无地户,其人口总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也高达66.5%。这都是一些让调查者“不敢置信”的数字,“是一个很可惊的现象”。(注:《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60页。)很显然,作为灾害救济机构中国华洋义赈会委托的这次调查,其调查对象绝大多数是最下层的贫民,富户只占极少数。被调查的地区,据原报告叙述,“除遵化一处外,其余多是灾难之区,有的还连遭数劫的”(注:《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19页。)。因此,以这样一种背景下的调查数字,特别是以低于贫困线的所谓年平均收入作为参照系,其结论之可靠性也就可想而知了。何况这里的年平均收入,正确的结果应该是156.6元,而不是郑所计算的145.43元,因为根据原表加总,表中所列的281户“未包酬偿在内之家庭”并没有收入计入总收入之内,如此之少算了11.3元。
其实,戴乐仁在调查中,曾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少对有关家庭的收入做了分组计算(见表2),将此结果与郑文表13“冀鲁豫三省各类农户平均每年收支”做一对照,不难发现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1922年的收入水平已超过或接近河北省1931年百亩以上的农户,而50亩以下的农户,1931年各类农户中的最低一组(即地主)的收入也是1922年的2.11倍。如此巨大的反差,怎能不令人怀疑其可比性呢?
还有一个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这就是郑文在估计1931年农户收入时尽可能地满打满算,包括农、林、牧、副各项产值,却忽视了戴乐仁的调查在估算农家收入时实际上是相当不完整的。虽然“凡是家庭之入息,包含各项之总数,在此均算在内”,但是家庭工业部分,却因调查时间太少,计算困难,“未包含所有在家庭的工作之价值,独算其所做的能得到金钱的报酬之一部分”。(注:《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51-52页。)这未包含的部分,就有家庭棉纺织业在内。尽管这些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并不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农民收入水平,应是没有疑问的。
郑文另一个极其重要的疏忽则是略去了这么多年间商品价格的巨大变动,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在可比价格的基础上来进行纵向的比较,由此自然也拉大了农户收入的增长速度。按郑的计算,冀鲁豫三省1931年农户平均收入为314.93元,较1922年(145.43元)增加1.17倍,平均每年增长9.32%。(注: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可是从表3可知,从1922年到1931年,华北的物价总指数也增长了36.2%,扣除物价增长因素,其所计算的农户收入增长速度自然要大打折扣。
表3 1922、1928、1931年天津批发物价指数(1926年=100)
资料来源:《南开经济指数资料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转引自王玉茹《近代中国价格结构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郑文坚信不疑的1931年华北农户收支调查,看起来并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早的。最早的同类型调查应在1928年。在河北省政府1930年6月印行的《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的“农矿类”第24至55页就可以找到。将书中的数据与郑文引用的1931年的数据做一比较,你就会像郑之“发现”华北农户收入大幅度增长那样,发现1929至1931年间华北农户收入居然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下滑,参见表4:
表4 1929、1931年度河北省各类农户平均年收支比较
单位:银元
资料来源:1929年数据见河北省政府秘书处《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1930年6月印行,第24至55页;1931年数据转引自郑起东《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要是扣除1931年物价上涨的部分(参见表3),其下降的幅度还要大。假定这一调查是可靠的,再联系到郑先生也会承认的随后的农业大危机,那么,可以断定,此一下降势头恐怕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至少要延续到1936年。从20年代中期到30年代中期,也就十几年的时间,而经济萧条期就占去了其中的一半(尚不考虑重大的天灾人祸),要从中得出农户收入以接近甚至超过当今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郑文的估计是年增长9.32%)飙升,则不能不有点“玄”了。
郑文之得出华北农民收入增加和生活改善的结论,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清末民国年间华北粮食亩产量的上升和副业、手工业的发展。这也是他和刘先生争论的焦点之一,或郑先生所说的“根本分歧”。因其有关手工业部分的论述主要是利用了史建云女士的研究成果,我们在下文将专门予以讨论,这里仅就农业问题略做陈述。
应该说,在经过海内外学者,特别是徐秀丽女士细致艰苦的论证之后,要否定华北粮食亩产量总体上的缓慢上升势头,继续坚持“持续下降论”,确实非常困难。但徐秀丽女士的最后结论却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这一现象。她认为,近代华北的粮食产量较清末有较大增长,并已恢复到清中叶的水平,但是由于19世纪末期以后我国人口又开始大量增长,其速度快于耕地面积的扩大,因此,“人均粮食占有量仍大幅度趋减,近代农业已危机四伏,不容乐观”(注: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1页。)。而根据笔者的论证,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粮食产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应是同一时期全国气候变暖的结果,而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太大的关涉。(注:参见拙文《近代中国粮食生产与气候波动》,《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4期。另请参见拙著《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2-166页。)
有意思的是,郑先生为了论证这一时期人均粮食占有量的提高,竟然以同期华北人口数量的下降为依据,并认为这种下降“除了可能受到战争和瘟疫的影响外,还可能受到向外移民的影响”(注: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的确,在郑先生所论述的这一时期,近代华北农村不仅正处在近代以来一个新的内战频发期和高潮期,也恰恰进入了一个 新的自然灾害群发时段,发生于此地的大规模移民潮正是在这种天灾人祸的促动下形成的,且不论仅仅是1920年及1928-1930年华北、西北两次大饥荒就分别造成了50万和1000万左右的人口死亡。(注:参见拙著《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第73-112页。)以如此巨大的代价换来的人均粮食占有量的提高,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从农户的角度来说,粮食亩产量的提高与农户收入的增长之间也不能直接划等号,我们必须从中扣除一应的生产成本。如果在产量增加的同时,生产成本增加的幅度更大,其对农民生活改善的贡献也就微乎其微了。关于这一点,定县农家的经历就是最好的例子。
据李景汉的调查,该县从前“常遇旱灾,土壤又属平常,因此农作物之产量不丰,民食甚感困难”,20年代以来,由于“遍地凿井灌田”,“产量大增”。有井之地,“不但在一年内能收获两次作物,且每次作物之产量亦较无井时增加,又可年年收获,而无苗枯之患”。(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11-613页。)增收幅度,小麦、大麦为100%,粟为55.6%-67%,白薯27.8%-40%,花生16.7%-20%,棉花60%。(注:李景汉编:《定县须知》。转引自应廉耕、陈道《以水为中心的华北农业》,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版,附表三。)所以在当地有“旱不死定县”之说。(注:鲁绍柳:《定县农村经济概况》,《文化建设月刊》第3卷第4期,1937年1月10日。)但一来凿井的费用很高,20年代及以前,村内井平均每口约33元,村外井54元,1931年每口井增至80元左右(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44页。);二来井地“所费的人力比较旱地约增两倍”,“这样算来,获利并不很厚”。调查者认为,其原因是“各农户吝惜小费,在播种时,不肯多用肥料,常常浇灌,土地渐瘠,等到秋初结实,田禾日益萎弱,所以不能丰收”(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15页。)。可是多施肥料,并不一定能导致产量成比例增加,同时又增加了工本和人力,结果可能还是得不偿失。定县的大多数农民,即便在太平年代,也依然只是“饱粗食暖粗衣”,而把“烧饼油条不离口”当做极乐世界。(注: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之结构与问题》,《社会学界》第8卷,1934年6月。)鲁绍柳先生是这样描述定县农民“颇为清苦”的生活的:
到了冬季,多数人家都以菜蔬作为主要食料,谷米反为不常吃的东西,白面并非遇特别事情,也轻易不肯吃一次,鱼肉膏粱更谈不到,所以俗有“糠祁州,菜定州”之说。甚而只吃几块煮山芋喝点白水,就能混过一天,但是喝水,亦多喝凉水,喝开水的很是少见。至于吃香油,说来更是稀奇。每买几两香油,常常吃了一两个月还不见少。这是因为油勺是用一枚制钱插上个高粱秸做成的,每勺一次油,还不如从汤水中带回去的水分多。(注:鲁绍柳:《定县农村经济概况》,《文化建设月刊》第3卷第4期,1937年1月10日。)
一方面是“旱不死定县”,一方面又是“糠祁州,菜定州”,两者之间的关联颇值得深思。张佩国先生关于近代山东农村水利灌溉的投入产出分析,则表明这种现象在华北各地并非偶然。(注:张佩国:《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1900-1945年的山东农村》,齐鲁书社2000年版,第161-164页。)
(二)
郑文对华北农民消费结构以及恩格尔系数所做的衡量与判断,采用了同样的计算方法。
且不论考察经济生活的变动趋势必须具有长期系统的调查数据的支持,也不论其所利用的资料是否具有可比性,即以郑文统计的结果而言,不仅不足以支持郑的立论,相反却恰好证明了农民生活的糊口性质。的确,从其所利用的原始资料来看,定县被调查农户的恩格尔系数是从1928年的69.23%降低到1931年59.97%,但也不过是处于“勉强度日型”(恩格尔系数在50%-60%)的最底线而已,似乎并不值得欢喜雀跃。
从理论上来说,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是有一个过程的,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只有在解决了基本的生存问题,并且食物消费达到相当高的平均水平之后,家庭收入的进一步增加才会导致食物支出所占比重的下降。而在此之前的一段时期内,家庭收入的增长一般会导致食物支出的进一步增加,甚至是较大幅度的增加。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改革开放初期,都曾经历过这样一种正常的变化过程。因此,如果我们无法证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华北农村也曾经历过此类过程,那么,恩格尔系数在某一年的突然下降就只能是偶然的,不正常的,是不能用作对长期变化趋势进行判断的依据的。
考察和测量恩格尔系数的变化趋势,并不只是将两个年度的食物支出额和全部收入额做一个比较就完事大吉了。除了考虑食品和日用品之间因使用寿命的不同而造成的周期性波动以及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引起的随机波动之外,还必须特别注意价格变化的影响。由于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小,在低收入家庭中所占比重较大,价格的微小波动对低收入家庭都是非常不利的。一般来说,如果食品类价格上涨幅度大于非食品类价格变化幅度,恩格尔系数必然偏高,如其他消费品的价格上涨幅度大于食品类价格上涨幅度,恩格尔系数必然偏低;相反,如果食品类价格下降幅度大于非食品类价格变化幅度,恩格尔系数必然偏低,如其他消费品的价格下降幅度大于食品类价格下降幅度,恩格尔系数必然偏高。所以,要真实地反映居民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的变化,必须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
其实,从1928年到1931年,乃至随后的几年,食品类和非食品类物品的价格均发生了剧烈的变动,但李景汉的两次调查并不能据以完整地反映这种变动给农户消费带来的影响。1928年的生活费调查,虽然列有34家全年内各项食品平均消费数量及平均费用,使我们可以计算出各项食品的平均价格,但其他生活资料的价格阙如(其中杂费类各项列有平均费用,但没有消费数量,同样不能计算其平均价格)。在后来整理出的1931年调查中,这一项倒很齐全,但只是以类计算,而没有将消费品逐一列出,难知其详。好在李景汉还主持调查了定县1930到1933年度(1930年7月到1934年6月)各种物品的价格(注:见李景汉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1934年10月印行,第151-413页。),至少可以让我们比较一下定县农民消费的一些主要食品价格1928和1931年的变化(见表5)。至于非食品类的价格,虽因1928年缺乏资料而无法确切比较,但是从天津城的价格变化中,还是可以捕捉到其大致的变动趋势的。大致说来,在这两年之间,以粮食为主体的农产品价格从1931年起开始下跌,而其他物品的价格大部分在1931年度尚处于上升势头,此后虽绝多跌落,但程度甚微,“跌落的程度是不及农产品远甚的”(注:参见张培刚《张培刚经济论文选集》上册,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95-98页。)。在农户消费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以时价计算的恩格尔系数。就食品类消费而言,主要食品价格除甘薯外均有大幅度的下跌,副食品类价格涨跌不一,但总体上似略呈上升之势,故郑文所谓食品消费结构的优化,恐怕也是很有限的,更不用说这种价格结构的变化给农民收入带来的不利影响了。
表5 1928、1931年度定县各类主要食品价格变动
资料来源:《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13-316页;《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151-236页。
说明:1.表中所列各项为定县1928年比较重要的消费食品。1928年每项食品价格=每家平均费用(元)/每家平均消费数量(斤)。同一食品1931年价格,如系多品种的,以最低价格选入。
2.1931年各项副食品价格中,米面杂粮类原调查表系按公斗计算,现据当地度量衡换算成市斤,其中小米: 1公斗=20市斤;小麦、稷米;1公斗=19市斤;高粱:1公斗=17市斤(参见《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93页;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6年2月印行,第481页)。其他如大麦、豆类、玉米、黍子、荞麦的折算暂同小米。
现在假定李景汉1928、1931年度对定县农家生活费所做的两次调查具备可比性,同时引入价格因素,这时我们就会发现,其中有许多问题是一般经济学原理难以解释的。请看表6的统计结果,相比1928年度,1931年度定县农家的食品消费量要多出15.94%,但其每单位平均价格则高出30.63%,这显然与当时食品类价格总体下跌的趋势不符。尤其是米面类,1931年的单位平均价格是1928年的187.38%,而平均消费量又只相当于1928年的61%,高得出奇,少得也出奇。虽然这一年甘薯的实际价格上升了39%,其他米面杂粮的价格可都在下降,其带动整体价格水平的上涨幅度当不致如此之大;而且,由于甘薯是定县大部分农民的主要食粮之一,在1928年的消费量几乎是米面类消费总量的一半(不包括甘薯片),所以尽管价格上涨,其消费量也不至于猛减,毕竟其价格比其他粮食还要低很多。再就是蔬菜类,1931年的价格比1928年高出34.45%,消费量却多出了1.12倍。肉蛋类、油类也是如此,价格越高,消费量越大。而这类物品显然不是经济学所指的“吉芬物品”——即一种特殊的低档物品,其价格往往与需求量做同一方向的变化。诸多反常现象,按照郑文的逻辑,大约只有一个因素可以解释,这就是1931年农户的收入水平要大大地高于1928年。但这与我们前面的叙述又大为抵牾。于是,真实的情况便是刘克祥先生所说的,1931年被调查的农户,多数是当地比较富裕的。1931年度这类农户消费的米面类价格在粮价总体下滑的情况下之所以依然居处高位,主要就是因为粮食品种相对优良,其价格较甘薯类杂粮的价格本来就高得多。
表6 1928和1931年度定县每调查户各项食品消费量、值及平均单价
资料来源:《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13-316页;《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151-236页;何延铮整理:《三十年代初期河北定县一百二十三户生活水平调查》(摘录),《河北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第77-84页。
说明:表中1928年食品分类系据1931年调查所列各项做相应调整,与原表略有出入,但总数不变。各类平均单价=各类消费值/各类消费量。1931年食品消费量和平均单价中带*号各项,系估算所得,其平均单价的计算方法,是将农户1928年消费的此类食品所包括的各项,按1931年的价格进行简单平均;其消费量=此类食品消费值/平均单价。
即便是1928年的34家调查户的生活程度,也如同刘先生反复强调的,是因为每家平均农地面积(31亩)超过了当地62村的平均水平(23亩),而“稍高于一般的生活程度”。除此之外,调查报告还特别做了补充,指出“在记账的周年内农作物的收获也比较的稍好,又没有遭遇特别的天灾人祸,大致农民是比较的过太平日子”;“经济状况尚较普通年稍佳”。(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59页。)饶是如此,大多数农民还是只能够“饱粗食暖粗衣,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下而活着,以不挨饿为侥幸,视饱食暖衣为福境”(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02、311页。)
不过,对于那些占地百亩以上的大户是否都是地主富农,郑先生有自己的理由加以否定。他引用史建云的研究成果,认为华北农户的平均人口一般随着土地的增多而上升,通常占有耕地20亩左右的农户平均每家5-6人,占地80亩的农户平均人口超过10人,因此占地百亩的农户,从人均土地占有的角度来看,在华北只能算作中等户,“都只是自耕农,而决非地主富农”(注: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问题是,从这个角度即使可以摘掉百亩大户的“地主富农”的帽子(且不论这种观点正确与否),也无法为自己的观点说项,相反倒是提供了一个反证。不妨听一听李景汉先生针对这种现象所做的评论:
从这种耕田大小与家庭人口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上,我们也可以看清农家的贫穷现象是如何地普遍。不但是小农的耕田面积不足以维持其适当的生活程度,就是耕田较多的农家也是难以提高他们的生活程度;因为耕田的亩数增加了,紧随着人口的数目也就增加了,家庭的消费也随着增加了,也就不得不同样的仍过着穷苦的生活程度。自然也有例外,但太少了。(注: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
在对上述34家调查户家庭人口与生活程度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之后,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即“家庭人口愈多,不但不能提高家庭之实际生活程度,反有使生活程度降低的趋势”。人口愈多的家庭,“虽然全家之收人比较亦愈多,而每等成年男子收入平均数反愈减少”;每家全年总支出的平均数也随之而增加,但每等成年男子的平均支出却随之而减少。因此,“家庭人口增多,非为家庭之福,实为家庭之累”。(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09页。)
刘文把百亩以上的大户判定为地主富农,是从他们出租土地面积较大这一角度立论的。但郑先生认为这是“文章作者对近代华北的土地分割状况不太了解”,因为华北土地分块极其零碎,对于农事极其不利,所以各农户既租出、当出土地又租进、当进土地,“目的不是为了剥削,而是为了换种,这是对农业生产有利的”。郑文此语为读者构想了一幅极度自由的无磨擦的土地交易世界,可惜在笔者目前所接触到的有关近代华北农村土地问题的调查中,我们都不曾找到类似的所谓“换种”的记载。相反,在有关定县土地调查的一份更为详细的报告中,作者则特别强调,这种分散状态,“使土地合理化的管理与土壤的改良,都不容易实现”,“是目前一个极重要的问题”。(注: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下),《社会科学》第1卷第3期,1936年4月。杨懋春先生对其家乡山东青岛台头村土地交易现象的描写则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人类学证据。在那里,“一个家庭从邻居那里买下的往往是小片土地。把这些碎块土地重新合并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那需要两三个土地所有者同时把他们的土地转让给一个人。一个家庭不到迫不得已是绝不会卖地的,因此几个家庭同时不得不卖出土地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何况土地的这种极度分散状况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小农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杨指出,“在一个村庄,土壤的贫瘠程度相差也很大。土地的极度分散使得某一质量的土地不致全部为一个或几个家庭所有,从而减少了任何一个家庭颗粒无收的可能性。因为不同的土质适合种植不同的作物,一个在几个地方拥有土地的家庭可以种植多种作物,他们多少能从土地上得到回报,因而可以自给自足,很少需要交换。”(张雄、沈炜、秦美珠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这种安全方面的考虑,显然会抵消可能会出现的所谓“换种”的冲动。)
显而易见,郑文的计算方法和定量分析,的确像刘先生所说的那样“有问题”。在对刘文的答辩中,郑则抓住刘文的一些明显的错误大做文章,但这些错误并不能反证郑文的正确,相反在其他不少问题上倒显示出郑文的偏颇。例如,刘先生认为郑文的分析太偏重平均数,以致给人“误导读者的感觉”,郑文便借题发挥,认为“没有平均数,就没有统计学,单一的个体对统计学毫无意义”;如果对比较的数据资料要求过于苛刻,就是“取消了比较,取消了统计和估计,从而取消了定量分析”;“取消了定量分析,就只能单纯依靠例证”,如此就“弊端甚大”,云云。郑文此处实际上是把“偏重平均数”和“没有平均数”等而视之了。诚然,没有平均数就不成其为统计学,但如偏重平均数,往往会制造出非常糟糕的统计学。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有关平均数与阶级分析之相互关系的论述,迄今仍是值得回味与深思的。(注:参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三)
近年来有关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方面的研究,当以史建云女士居功厥伟,但是在比较农村手工业收益与农业收益时,史女士的计算多少也有夸大差距、矫枉过正之嫌。(注:参见史建云《农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39-357页。)其主要依据是时人对河北高阳、宝坻、山东潍县等近代华北新兴棉纺织手工业中心的调查报告,如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和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等。然而对照原文,我们发现,史文在引用数据时实际上是有所选择的。
以高阳为例。史文认为19世纪20年代(实际上是1915-1920年间),该地农户的手工业收益是农业的2.5倍到10倍左右,其中农业收入每户每年不足30元,而织布农户自织自卖(即“织卖户”)的每匹可获“纯利”1-2元,向商人包买主领取原料进行纺织的农户(即“织手工织户”或“织定货织户”)每匹获工资0.5元,以一年织布150匹计,每户年收入在75元到300元之间。织麻布(即人造丝布)的收入更高,织手工的每匹可得工资4-5元,织卖户的每匹可“赢利”5-6元,以一年织150匹计,收入在600-900元之间。
然而根据解放后的调查,由于织卖货的“技术较高,资本较为充裕”,“是一般织户不能做到的”,所以“一般织平面机的只有10%是织卖货”,其中“大部分是附集在高阳城周围二十里地以内的村户”。这些织户为获得微薄之利,都是全家“人人动手,终年忙碌”,“织布者每天工作在12小时以上,一天只能在吃两吨饭的时间里得到片刻休息”。(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5年5月印行,第172页。)而且一进入30年代,织户的收入即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史则只字未提。这里只好将吴知的调查报告再倒腾出来了。据统计,被调查的382家织户中,1932年全年平均每户织布(包括棉麻布)170.89匹,其中织布数在100匹以下的占总户数的40.05%,100至150匹的占21.99%,二者合计为62.04%。其中“全年织布数最少的为棉布织手工的,平均每户仅织布139.53匹,但这种织户在全体中占最多数”,占总户数的48.95%。织卖户的,共77户,平均每户全年织203.39匹。其收入以棉布论,织卖户的每匹赚钱自一二角至1元数角不等,织手工的一般很少超过1元的。织麻布的收入仍然较高,但也比20年代低落不少,通常织卖货的每匹可赚1元以至4元以上,织手工的则为1-4元,以每户年平均织布150匹计,收入当在100至600元之间。但一来这种织户户数有限,二来“每日织布量少”,再加上“浆麻花板等费用”,“所赚也就有限了”。(注:以上均参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8-129页。)因此,就大多数织户来说,其年均收入是难以超过300元的。事实上,收入更高的农户也不是没有,但毕竟是少数。
高阳手织业雇工的工资水平,一度的确比较高,但同样有一个急速下滑的趋势。将史建云行文的顺序颠倒一下便是吴著的原意:即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一个雇工的工资,每年60至80元不等;30年代则为40至60元不等,其中又“以40元的为最多,比从前普遍的减去 20元之谱”(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3页。)。这已经接近了当时农业雇工中男性长工的年工资(平均40元上下)了。其命运也很不稳定。在20年代布业极盛时,高阳有雇工的织户,“要占十分之六七”。其后布业不振,雇工纷纷被解散,1932年雇工的织户还有42%,到1933年则“至多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已”(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页。)。此外,雇工的这些工资并不都是织布的收入,有将近40%的雇工农忙时要“帮作田场”,以致在一年内“无甚空闲”,所以“工资也比普通的农工为优”。这些雇工又大都是16岁以上36岁以下的青壮年,工资水平较高,良有以也。即便是这样,雇工们日常食物,“不过是高粱、小米、玉米、咸菜及豆类,非过节是不吃荤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133-134页。)
上述手工业年收入,看来也并非史文所说的“纯利”。因为紧接着上述工人工资和收入水平的调查统计之后,吴知先生又分织棉布和织丝布两种情况专门对织布赚工资的织户进行了相当细致的成本分析。结果是:织户织8斤半白布的成本,人工一项每匹0.97元,占成本总数的89.53%,加上其他用费合计为1.08元,而当年线庄给织户的工资平均仅为0.8元,“还不够人工的开销”。但织户之所以乐于从命,一是“织布是一家人自己操作的,那么当农闲时一家无事可做,如代商家织布,多少还可以赚些工资,资补家计”;一是织户每织布一匹,平均可赚出棉纱6两,约值0.33元,“以贴补工资及其他用费”。将此项赚款与正当的工资收入相加,组户每匹所得共为1.13元,每匹净赚也就5分钱,而且很不稳定,因为布线庄“常常要叫织户缴实重八斤以上的布”。织明华葛(人造丝布)的平均每匹可净赚0.48元,即平均工资2.20元减去成本1.72元(其中人工1.189元),不过除此之外,“原料是一无可赚的,且每日每机出布不过半匹”,又“以雇佣外人织布的为多”,所以“织布报销,仍然很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82-193页。)
再以宝坻县为例。史文认为织布农户平均每年每户收益127元,而当地的农田收入佃农全年26.38元,半自耕农86.62元,自耕农144.76元,故“织布收入超过了农业收入”。查对原著,数字并没有错,可对此项收入的定性存在着对原文的误读之处。史文为了强调两者的差距,而将前述织布收入指为净利,将农业收入算作“农田总收入”,所以她认为,如扣除成本,其净收入“还要低不少”。但原著在做相同的比较时则明确指出,前述农业收入为“净收入”,而所谓127元的织布收入只是从“工资”和“工力收入”中减去“浆经费”和“布机折旧费”之后的余数,但“所有布机并非完全由织户一家人工所管理”,尚须“雇人织布”,棉纱上机前的络经卷纬及整理工作亦须“多雇女工为之”,将这些人的工资除去,“每家平均纯得105.11元,始为净收入”。(注: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6年印行,第39-41页。)其实,这两者都不能算是净收入,其农场收入部分还没有扣除“一切家用部分”,织布“纯得”大概也没有计算人工成本,即如同高阳的情况。由于这两地的调查均是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主持的,所以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存在的。前者扣除后,自耕农为72.76元,半自耕农14.62元,佃农则入不敷出,净亏45.62元。(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6-7页。)因原著对后者的详细调查结果未做交代,所以只能等待发掘了新材料之后才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多数织布户的净收入,并不像被渲染的那么高。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调查是1923年“宝坻布业最称发达的时候”。此后即先于高阳而陷入衰落期,其衰落之惨状,有如表7:
表7 1921-1932年宝坻县永机布每匹价格、成本、利润、工资及织机数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表、第17至19表,第14页、第56至59页。表中加星号的系1933年的数字。按:表中 1931年商人雇主的永机布售价,原表误为0.020元,现改正之。
可见,从1921年到1932年,宝坻布商的利润简直是一落千丈,1932年每出售1匹永机布,所赚的甚至不到5分钱,仅相当于1921年的35%。主匠织户的“工力收入”则由每匹0.368元减至0.092元,只是前者的1/4。散工织户的工资同样有所跌落,其拥有的织机数更从1923年的8180台,减为1933年的375台,减少了95.4%。于是,“有自携布匹,与柳筐尘帚以俱,前往市集求售者,有重返陇亩,从事耕作,或另觅他业,以饱口腹者”,“昔日之有定额工资源源而来,不必以高利借款购置棉纱之情形,则如逝水之不复返矣”。(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47页。)
这种情况,与高阳布业的兴衰过程一样,恰好支持了黄宗智先生在论述30年代江浙蚕农的生活水平时表明的观点,即必须把“危机以前由国际丝需求带来的高价曾给蚕农带来的繁盛”与“后来的破产联系起来看”。(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中文版,第150页。)而且这种破产,一方面固然与战争、灾荒的破坏以及机制工业品的竞争等外在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小农商品化自身内在演变的结果。正如方显廷所云:
(宝坻手织业)当规模狭小之际,农民可利用工作暇隙,以事织布,借益收入。迨规模扩大,生产增加,织工须以全力织布,此种利益即归消灭。类似情形,吾人亦可于华北其他乡村工业中见之。山西之煤铁矿业,数百年来皆为农民副业,借以略增农家收入,日后新式矿业发展,农民多为矿工,然收入反而短少,至不能赡养大小,生活程度亦因而降低。人口过剩问题可暂时解决,第亦仅为一时现象也。(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4页。)
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看到近代华北手织业一时的繁盛,而忽视了对这种经济活动内在运行机制的探讨,忽视了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边际报酬下降的必然现象,由此得出的结论显然是很不完整的。
比较农业与手工业的收益,似乎还不应该忘了向读者做背景交代。惟其如此,才有可能使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及相互关系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其实,作为近代华北三大手织业中心,无论是高阳,还是宝坻,抑或是山东的潍县,都是农业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灾害多发地区,其农业生产力水平就是在整个华北地区也是极为低下的,在这些地区挣扎求存的农户,其手工业收入高于农业收入,甚至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都不是什么咄咄怪事。可如果有意无意地模糊甚至抽象掉了这一背景,就往往会给不知情的读者造成一种错觉,进而把它看成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史文还特地将高阳等地与河南的南阳做了一个对比,认为南阳“自然条件较差”,“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当低”,这自然进一步强化了上述业已制造出来的地域空间上的“错觉”。
农村手工业发荣滋长的此类特殊的生态背景,也要求我们在考察农户的家庭收入时,应该将农、副业及其他收入结合起来做整体分析。这样,某一农户的手工业收入增加了,但农业收入却很低,或者农业收入相当高,手工业收入却相对较低,因此,其总收入水平的变化幅度当不致太大。当然在这些地区,主要依靠手工业或其他副业,也并非不能获得较之其他地区更高的家庭总收入。在高阳城东南乡20里以内的各村庄,多数农户是因“耕地不够或贫瘠无收而织布的”,由于织布的收入高,往往“一户有一台织机的,可以织布养活八口之家,不指着种地过日子”。其中一个拥有300多户人家的小果王庄,因为织麻布的关系,“生活显著提高,村里肉铺杂货铺多家”,“各种日用杂货、干鲜果品齐全”,以致有“小天津卫”之称。(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176页。)在宝坻县过去因“水旱过甚,农民无以谋生,至于饥寒交迫”,其后“转而学工”,结果“数年以来,虽水旱频仍,而该县人民之殷实,仍不少减”。(注:河北省政府建设厅:《调查报告》第4编,1928年12月印行,第60-61页。转引自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2页。)而在保定地区,因为有了1930年和1957年的两次农村调查,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到农副业之间的关系。该调查从地势、土质、农业、副业的生产及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对保定的西、东、南、北四个部分进行了描述性的对比分析,兹列表如下:
表8 保定各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农副业收入与农民生活水平比较
资料来源:河北省统计局编:《廿八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见《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8年总第17期,增刊(二),第70页。
很显然,由于农业生态环境较差地区的农民更多地从事副业和经济作物的生产,其生活水平反较环境优越地区为高(北部地区因条件特殊不论)。但是必须注意,这种生活水平之间的差异总的来说并不是很大,不宜拔高和夸大,而且像上述小果王庄那样的情况也是比较少见的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更重要的是,这些以手工副业作为养家活口最主要手段的农户,固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家庭的收入水平,但这毕竟是在恶劣环境驱迫之下所采取的一种应变行为,所以当他们几乎全力以赴于手工副业之时,往往又忽视了对农业的投资,忽视了对身居其间的恶劣生态环境的改良工作,结果只能是将自身的命运完全置放于起伏不定的外部市场和经济环境之中。这实际上是贫困小农在生存压力下所采取的一种类似赌博的冒险行为,因而较之生态环境相对稳定地区的农户来说,其收入水平其实是非常不稳定的,他们获取了一时的高收入,却面临着更大的生存风险和不安全性。衡量小农的家庭收入,安全原则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甚而是超越利润之上的第一准则。
事实上,无论是在高阳、宝坻、潍县等生态环境比较恶劣的地区,还是其他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农业收入越低的农户,其从事手织业及其他各类副业的动力越大,其依靠各类副业所获得的收入也愈高。20世纪30年代初,张世文通过对定县大西涨、东不落岗、南支合、南王吕、西市邑、西板等6村家庭工业的细致调查,曾总结出如下规律:(1)每家自有田地亩数与从事家庭工业人数占家庭总人口数的百分数有一种相反的趋势,就是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从事家庭工业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比反倒越高;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从事家庭工业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数反倒愈低。(2)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每个从事家庭工业者(即单位手工劳动者)全年从事家庭工业的平均小时数愈多,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每个从事家庭工业者全年从事家庭工业的平均小时数愈少。(3)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平均每家家庭工业全年出货的价值与赚利愈少;相反,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平均每家家庭工业全年出货的价值与赚利愈多。(4)全年全家的一切收入愈高,其从事家庭工业的赚利占全年全家一切收入的百分比则愈低;相反,全年全家的一切收入愈低,其从事家庭工业的赚利占全年全家一切收入的百分比则愈高。其中,全年全家一切收入在某个限度以下(如在大西涨村以350元为界),其平均每家全年出货嫌利逐渐增高,相反,在这个限度以上,其平均每家全年出货赚利则逐渐降低。(注: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6年版,第11-18、417-482页。)可见,对绝大多数中下层农户来说,副业收入高则高矣,却依然不过是维持生计的一种手段而已。
需要补充的是,最早对华北近代农民收入水平给予盛赞的是慈鸿飞先生,事实上,也正是慈先生的如许论断最具夸张性和随意性。他依据而且仅仅依据上文提及的李景汉1928年有关34户农家的调查,认为以中等水平计,定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为50元,按货币购买力折算,至少相当于今天人民币1000元;而“按1991年统计,全国绝大多数县农民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按1991年价格),1994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1220元”,“此数比30年代定县的农民收入水平高出有限”,“这些数字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应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唯一取向,舍此没有出路”。(注: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应该说,慈先生有关当代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道路的论断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如果将今天的市场经济与旧中国的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并将这样一种结论建立在以上所谓的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恐怕大多数学者都不敢苟同。由于我们不清楚慈先生是按照怎样的标准来确定20年代末与90年代初货币购买力折算标准的,故不敢对之妄加评断,但如果对这两年被调查农户平均每人食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清况做一比较,大致还是可以看得出农民生活水平的高下之分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1990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为686.31元,如以慈先生折算后的数字为准,不足1928年定县34户农家人均收入的70%,但是年人均消费的粮食、蔬菜、肉蛋、食油糖酒等,分别为262.08公斤(细粮215.02公斤)、134公斤、17.14公斤及12.81公斤(其中酒6.14公斤),而1928年每等成年男子(约等于1.27人)相应食品的平均消费量,则分别为443.18公斤(其中甘薯263.93公斤)、202.45公斤、2.28公斤及5.10公斤,人均消费量为348.96公斤(甘薯为207.82公斤)、159.40公斤、1.80公斤及4.02公斤。(注: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321页;《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99、313-316页。)两者孰优孰劣,自不待言。即以河北省而论,1990年农户人均纯收入621.67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人均食品消费的质量结构仍然优于20年代,其消费的粮食、蔬菜、肉蛋及食油糖酒等分别为231.05公斤(其中细粮160.86公斤)、148.67公斤、9.49公斤及7.91公斤;按现行价格计算,人均食品类消费占生活消费品总支出的49.05%,远低于1928年定县农户的恩格尔系数(69.23%)。
于是,从慈先生的推算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现象”:一方面是20世纪20年代末的农民,经济收入高,生活水平却是绝对的贫困,另一方面则是90年代初的农民,经济收入远低于20年代末,但却过着接近小康型的生活。经济收入(以可比价格计算)与生活水平之间居然呈现出如此匪夷所思的反比例关系,大约是迄今为止任何一家经济学理论都难以合理解释的,姑且不论到了1994年农民年均纯收入增加到1220.98元,亦即1990年的1.78倍时,农民的生活水平究竟是什么样的状况。当然,我们如果以30年代的富裕户和今天华北农村处于平均数以下的多数农户做比较,其间的差距可能不会太大,但这一现象无论如何也不能反证旧中国农民收入水平的惊人之“高”,相反,那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亦即今天的华北农村经济还没有发展到足以让绝大多数农民都过上小康生活的阶段,也就是说,今天的华北农村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发展。新近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关于1997-1998保定农村的调查报告,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保”调查课题组:《中国村庄经济:无锡、保定22村调查报告(1997-199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700页。)
(四)
在本文的最后,笔者还将就近代华北农民生活方式的演变、消费观念的变化与农户收入、生活水平的关系做些必要的解释。
如果说以上一些学者在论述农户收入时主要采用了所谓的定量分析,那么在阐述这一问题时,他们更注重的是“例证”的方法,结果就如同他们自己对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所做的评价,“弊端甚大”。有关论点,按刘克祥先生的概括,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主食细粮化、副食营养化,衣着和日用品洋货化(工业品化),住宅砖瓦化、楼房化,生活习惯城市化等。事实又是如何呢?
关于农民饮食结构的优化,郑先生主要是利用河北、山东民国时期编纂的10余部县志的记载,可同样是利用方志的资料,同样是研究清末民国时期华北的民食,王建革先生得出的结论却有很大的不同。研究表明,18世纪以来,华北平原地区的民食状况明显地向劣质粗粮化方向演变,至清末几乎达到历史上的最差水平。20世纪以后,虽然由于铁路交通事业的发展,部分地区的民食结构有所改善,但因为农业生产并未发生质的变化,华北地区的粗粮化状况总体上并未好转,大部分地区一如既往。而且现代运输的影响也是相当有限的,其中还存在着城乡之别、贫富之别,即所谓“城市及较富村镇,居民生活程度渐高,而乡村普通居民,俭朴之风未尝稍异”;“中上之户饭皆粗粝,中下之户则皆搀糠和菜为食”。山东牟平、青岛等地“尽管清末已受近代运输之惠”,但至20世纪30年代,“民食状况依然粗劣”。河南偃师等地,棉花与红薯的种植齐头并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而使人们更加依赖甘薯以维持自给自足”。(注:王建革:《清末民国时期华北的民食》,未刊稿。)
刘克祥先生则利用郑先生最推崇和相信的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的系统调查(注:参见《农情报告》第5卷第6、7、8期,1936年。),否定了郑先生的结论。亦即:从1906年到1936年,河北、山东、河南三省农民饮食结构的变化趋势,不是主食细粮化,而是主食粗粮化,并且是粗粮低档化和低热量化,其中河北尤为突出;副食中亦菜亦粮的马铃薯、萝卜食用增多,肉、鱼、禽、禽蛋和食油消费增减不甚显著,仅河北的猪牛肉、禽蛋和山东的鱼类消费略有增加。但河北的肉蛋消费增加,“恐怕同大量食用甘薯导致‘烧心’有关,很难由此得出农民生活改善、消费结构‘优化’的结论”。
刘克祥先生依据的主要是中央农业实验所1936年6月对30年来“我国乡村人民常年食粮消费概况”的调查,如果将其与中农所同时所做的有关丰年、常年和荒年农民食粮消费情况的对比性调查结合起来,便会发现实际的情况比刘先生所概括的还要糟糕,相关情况参见表9。
表9 华北农民丰年、荒年比较常年主要食料消费的变化情况(1906-1936)
资料来源:《农情报告》第5卷第8期,1936年,第264-269页。因此处未将原表所列各项食品全部录入,故各项百分比相加不等于100%。
由于近代以来华北地区灾荒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民经济生活中不容忽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如卜凯所说的“仅系一种间歇现象,而非一种趋势”(注:〔美〕卜凯主编:《中国土地利用》,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1941年版,第656、660页。),所以,表9反映的荒年的食物结构绝不是我们当代人所想像的非常态的偶然的现象。而且,由于上表所罗列的都是稻麦杂粮及肉食品,还不是农民在荒年食用的所有食品,所以远不能反映荒年食物的真实情况。在许多场合,甚至连人类自身的肉体都已经成为延续生命的食物了。尤其是在近代的华北地区,这种“人食人”的现象可谓屡见而不鲜见,其发生的频率之高,涉及的地区之广,都是有史以来前所未闻的。(注:参见拙著《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第404-412页。)
至于郑先生依据方志记载所列举的一些农民和富户在宴饮节日中的大肆铺张和农民入城“类多醉饱而归”的吃喝现象,则主要是小农商品化过程中一种典型的“炫耀性消费”现象,其对社会经济有害无益。(注:参见张瑞德《平汉铁路与华北的经济发展(1905-193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版,第74-75页。)而且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归因于美国人类学家在研究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贫困农民家庭营养选择过程时发现的所谓“养家糊口者效应”。因为这些进出饭馆的人,“是家里主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挣钱者”,他们必须吃饱喝足以承担压在他们身上的重负,“在家吃是便宜一些,坦是,这就意味着当着其他家庭成员的面吃得更多更好而丝毫不能与他们分享——这种情景很难让人想象”。(注:〔美〕马文·哈里斯著,叶舒宪、户晓辉译:《好吃:食物与文化之谜》,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270页。)
在揭示华北民食乃至总体上的农民生活水平时,还必须注意地域空间上的差异。这种地域差异除了上述因交通条件的改变而发生的局部变动外,一个更重要的带有规律性的现象是平原与山区、中心与边陲之间生活水平上的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在上述中农所的调查中自然是难以索稽的,但是通过逐一翻阅大约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编写的华北县志,特别是河北省的方志,我们就可以对此有非常深刻的印象。研究近代华北农村,如果只是把视野集中于农业生态条件相对较好的平原地区,而忽视了面积更大的山地高原区,忽视了这些地区在一个更大的区域生态系统内的互动机制及其对农民生产与生活的影响,则不仅不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整个华北地区的经济大势,而且也会使我们失掉从地域分异的角度更加深入地探讨过密型商品化演变规律的机会。
关于工业品进村以及衣着服饰等农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问题,上述发展论者赖以立论的基础不过是极其简单的线性逻辑关系,因为在他们看来,近代工业品要想进入农村市场,必须以“农民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农村市场上有购买力的需求扩大”为前提,只要农民使用了近代工业制品,就表明“农民有购买这些物品的资金”,而农村市场上人均购买力的提高,也就是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提高的一种反映。史建云女士还反复强调,“只要一个农民还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我们就很难想象他们会轻易出售赖以为生的粮食,去购买那些似乎没有多大用处、并不是生存所必须的物品”;在那些原来即有棉纺织业的农村,洋布等工业品的进入,“其前提条件必然是,农民把原来从事棉纺织业的时间投入农业或其他手工业,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使农民家庭“在购足与原来由自己生产的棉纺织品同量的商品后仍有剩余”,云云。(注:史建云:《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50-355页。)
就前一个推论而言,史文实际上是以大多数农民都是形形色色的工业品(包括毛革制品、酒——各种瓶酒、啤酒、白兰地酒等、汽水、罐头、西药、自行车、抽水机、梳毛机、车床、钟表、玩具、文具、染料、油漆、电筒、电池及其他电料、玻璃器皿、图书、化妆品以及照相器材等)的现实购买者这一假设为前提的,其真实性颇令人怀疑。而后一个推论,则忽视了华北农村粮食市场上广泛存在的“粜精籴粗”的现象,因为这种以降低自身生活质量为代价的交易行为可以清楚地表明,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农民是怎样自发地运用市场调节的手段,来解决资金不足与满足生存需求这一内在矛盾的。农民卖出去的大部分是小麦,购入的则为玉米等杂粮,在30年代的保定地区,小麦价格平均高出玉米等粗粮1/3以上(注:崔晓黎:《家庭·市场·社区——无锡清苑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所以,利用这种方法所“腾挪”出来的市场购买力远不是人们想像的那么微不足道。
洋布之取代土布而成为一部分农民的衣着时尚,则不仅与农民获得更高的收入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许多情况下反而是农民贫困的一种反映。只要我们对洋布的中国销售史还不算陌生的话,大概都会记得当早期洋布的价格高高在上时,它在中国的销路是如何的呆滞,除了城市里的中产阶级把它当做一种奢侈品之外,“广大的乡村居民仍继续穿用土布,因为土布又温暖又耐穿”(注:《1893年英国领事商务报告》,重庆,第2页。转引自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一旦洋布贬价销售,“中下层过去因土布比洋布价廉耐久而喜好土布”的“第一个理由已不存在了”,许多“买不起绸缎或其他昂贵衣料的人”开始大量购买洋标布“用来作长衫或外衣的材料”,那些“贫瘠和人口稀少的地区”往往是洋标布主要流行的地区。(注:《1871-1882年海关贸易报告》,宁波,第133-134页。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158页。)较之东南沿海等地,华北农民对洋布的比较普遍的接受要晚至19世纪70年代末期,但这是在光绪初年发生的那一场持续四五年之久的大饥荒之后(注:参见拙文《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原始积累过程的灾害史分析》,《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我们很难想像其时的农民收入会有更大幅度的增加。正如黄宗智在反驳罗斯基时所指出的,从1840年到1936年,国内人均布消费量的确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机织布不如土布耐穿这一事实”。一般来说,两套土布可供一个农民使用3年,而两套机织粗布只能穿两年,仅此而论,即造成总消费量上升28.4%。(注:《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146-147页。)其实,这样一种工业品进村,包括当时在农村市场上另外两种最主要的工业品煤油、煤炭在内,都不过是对农村市场上传统的农副产品的一种替代而已,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近代工业品的价格低廉,而不在于农民的收入是否增长。当然,物美也是这些洋货时行的一个相当重要的促进因素,但显然不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住房的砖瓦化和户均居住面积的增加,对某些时候、某些地区或某些阶层来说无疑是真实的,但郑先生用以论证的材料和方法,却不足以让人们相信这可以代表近代华北农村绝大多数贫苦农民的居住条件。他采用的第一个方法是以几个华北县志的记载作为例证,但差不多同时编写的更多的方志却记载了另一种相反的情况,篇幅所限,此处不便一一列举。他还引用了卜凯1929-1932年的调查材料,指出冬麦小米区(相当于河北)报告草房盖瓦屋者在所调查地区中占11%;冬麦高粱区(相当于山东)占13%。但郑先生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些被调查的农户田场面积平均为3公顷,至少也在1公顷(15市亩)左右。(注:《中国土地利用》,第618页。)
至于户均住房间数的大幅度增加,则是郑先生通过自己也信心不足的“简单比较”而得出的结论。他将1922、1930年分别由戴乐仁、董时进主持的两次河北农村调查做了对照,结果“发现”:无房农户和3间或不满3间的农户有所减少,3间以上的农户有大幅度的增加,拥有7间半以上的住户到1930年接近所调查农户的一半。我们并不怀疑这两次调查的真实性,然而如前所述,戴乐仁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农户,其中无地户以及占地10亩以下的农户占调查总户数的比例是62.77%,占地5亩以下及无地户合计则为44.14%,而在董时进所调查的农户总数中,占地5亩以下及无地户的比例为26.95%,占地20亩以下及无地户的比例也只是66.75%(注:董时进:《河北省二万五千家乡村住户之调查》,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调查研究报告第4号,1932年5月刊印,第4页。),通常情况下占地数量和住房间数又是成正比例的关系,所以,这两次调查的可比性也就很值得怀疑了。
换言之,由于后者所调查的农户平均占地26.7亩,多数不过20亩,因而其所代表的可能是华北农村,至少是河北农村农民住房的常态,见表10。
这一点可印证于同时期的其他河北农村调查。例如在定县东亭乡515个调查户中,有252家的房屋在5间以下,几占总户数的一半,其中有3间和3间以下的占27.18%,这些“多半是偏穷的小农户”(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72--273页。)。这与上述董时进的调查极其接近。何况即便是户均间数较多,也不一定意味着农家居住条件的优良,因为往往是房间数越多,家庭人口数也越多,平均每间人数差距就不是很大了(同见表10)。正如董时进在另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华北乡村的房屋分配实际上“颇为平均,但均甚拥挤,且一间至三间之户数竟属最多,其用途则包括卧室、厨房、贮藏、工作、客厅、饭厅等,一家男女大小,均凑集在内”(注:董时进:《罗道庄之经济及社会情形》,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调查研究报告第2号,第5-6页。)。这不独像李景汉先生所详尽描写的那样有碍于家庭卫生和居民健康,甚而至于农民的性生活质量也大受其扰。(注:参见石堉壬《一个农村的性生活》,燕京大学社会学系1941年5月毕业论文,手抄本。)
表10 河北省25000家乡村农户住房与户数、人数的关系(1930年)
资料来源:董时进:《河北省二万五千家乡村住户之调查》,第13页。
一言以蔽之,所谓近代华北农户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和农民生活的显著改善,或者说农村发展,与其说是历史的真实,还不如说是国内一些学者有意无意的数字化的产物,不仅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也与其所引以为据的大量原始调查及调查者据以得出的结论相悖。当然,对调查者的结论,有学者可能会认为这都是近代的知识分子对“农村贫困,农民的艰辛”投入了“更多的关注”的结果,因为他们“往往会把一些现象做消极的理解”。(注:史建云:《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54页。)行文至此,笔者不禁要发问:近代华北农村的经济发展论,又是不是我们这些后来者对“发展”二字过于关注,以致总是把这些现象做积极理解的结果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对“近代华北农村发展论”的质疑,并不是要否认此一时期华北农村曾经出现的经济增长过程,而重在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不应对这种增长做过分的夸大,更不应忽视其中的成本和代价以致混淆了“增长”与“发展”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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