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中欺诈行为及其防范对策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欺诈行为论文,国际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通过查处经济案件和剖析亏损企业,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一些外贸公司一旦被诈骗,即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阻碍着外贸改革的深入和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走访了一些外贸公司,与公司领导及业务人员进行了座谈,同时查阅了有关资料,着重就欺诈行为中我方的主观因素和防范措施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欺诈行为的严重性及其表现形式
据有关资料介绍,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越来越严重。截至1997年底,我国涉外企业逾期未收汇有100多亿美元,其中有意欺诈的拖欠款达60%;拖欠三年以上的占10%,一年以上的占30%,半年以上的占25%,半年以内的占35%;属中央部属企业逾期未收汇的占20%,地方企业占50%,三资企业占20%,其他企业占10%。国际拖欠案涉及的海外公司中,华人公司占50%,不良外籍公司占20%,其他占30%。
不法商人的欺诈行为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五花八门,涉及外贸、外经、外资和银行、海关、税务等诸多领域和部门。就进出口贸易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形式:
——在进口方面,国际不法商人或犯罪团伙一般以我急需进口的大宗紧缺原材料为目标,谎称手中有货,伪造货源材料、存货现场和船运提单等,诱使国内进口企业开出信用证和汇票,提前贴现,而后逃之夭夭;或以劣质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进口后积压滞销,使进口企业蒙受惨重损失。
——在出口方面,不法商人或犯罪团伙的一般做法是,先与国内企业签订小额出口合同,安全履行合同一段时间后,以种种借口突然下大宗订单,利用国内企业思想麻痹和急于扩大出口的心理,骗取货物,而后突然宣布破产,人去楼空,使大宗货款成为坏帐、死帐。
——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诈骗。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体现了银行的信用。这种支付方式(L/C)比起其他支付方式(如D/P、D/A等)风险要小得多,但其弱点是:信用证只凭单据说话,不管货物和合同。这就给不法商人以可趁之机:他们或找资信不佳的不良银行开证,当你要求对方付款时,开证行已宣布倒闭;或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或在贸易过程中不断增加信用证“软条款”,修改信用证的内容,造成单证不符、单据不全,达到拒付货款、骗取钱物的目的。
——国际诈骗分子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货物;或以运输途中发生海损为借口,骗取运输货物及其保险费。
——诈骗分子与国内企业和税务、海关部门中的个别人相勾结,将某批货物报关出口,又走私进口,如此反复进行,骗取国家巨额退税款。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现在外贸代理领域已成为欺诈的“重灾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
——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或者委托人与外商(信用证受益人)相互串通,伪造单据,骗取开证行付款(在即期信用证中)或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在远期信用证中)。
——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企业代理进口、开出信用证和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国际贸易中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尽管各式各样,但万变不离其宗。诈骗分子的主要手法一是伪装自己,二是伪造单据,三是制造事端,四是拖欠耍赖,最终达到骗取货物或货款的目的。
二、欺诈行为的危害性和我外贸公司上当受骗的原因
不法商人欺诈行为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它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风险;侵害了我国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威胁外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增加了涉外企业领导和业务人员的精神负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苦不堪言;不法商人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毒化了国内贸易和投资环境;败坏了党风和行风,腐蚀了一些干部职工。
国际贸易中的诈骗行为,有其复杂的外部条件,但从主观上来说,为什么有些单位会上当受骗呢?其主要原因:
一是风险意识差,警惕性不高。有些业务员因急于出口创汇,或对国际市场风云变幻的局势估计不足,或认为对方是老客户了,因而放松警惕,上当受骗。如某公司于1993—1994年间,向加拿大某客商连续出口9个多月,发货100多批,按D/P方式支付。前几个月都能如期收汇,到了1994年,该客户集中放单,有几笔生意在对方没签字的情况下我方就发货,造成部分货款收不回来。某公司诉讼外商公司时,外商公司宣布破产,状告外商本人,本人又宣布破产。
二是操作不规范,授人以柄。如果严格地按照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事,认真操作,严格把关,国际贸易风险一般是可以避免的,反之则容易上当受骗。如1995年某公司在一次贸易中,由于外商不断修改信用证,增加软条款,而我方不仅没有及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反而随意交单,结果造成单证不符,外商以此为借口拒付货款。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粗枝大叶。在诸多的上当受骗案件中,由于分管领导或业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粗枝大叶,内部对业务环节疏于管理和监督,由此而造成失误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在代理业务中,普遍存在着漫不经心、疏忽大意的倾向,许多应由外贸企业操作的业务均交给委托人办理,导致失控。有的单位,掌管印章的同志不懂业务,又不请示领导,责任心不强,轻易在一些合同和单据上盖章,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也屡见不鲜。
四是贪图小利,引狼入室。不法商人往往以“高价”和出奇的“优惠条件”为诱饵,引你上当。某公司就曾经碰到过两件这样的事:一件事是,某客商要求代理出口编织袋,价格特高,公司领导怀疑其中有诈,决定不做这笔生意。另一件事是,某客商要求代理出口二化机油罐,采取本票支付方式,“优惠条件”是:客商只拿利润的5‰, 其余利润给某公司;出口退税后,客商拿30%,公司得70%。考虑到本票支付方式风险大,公司决定不做这笔生意。后客商又作“让步”,说全部退税款都给公司,公司还是不干,从而避免了上当。然而,这个客商在外地诈骗得手。
五是内外勾结,合谋诈骗。外贸企业的某些业务人员经不起国际诈骗分子的利诱、拉拢,内外勾结,合谋诈骗。一旦诈骗成功,就提出辞职,或不辞而别,卷款而逃。应当强调的是,这不是一般的“决策失误”或“操作失当”,而是蓄意诈骗,违法犯罪。不法商人或诈骗团伙之所以频频得手,与某些业务人员钻改革开放的空子,混水摸鱼,中饱私囊,有着直接的关系。对此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与对策
在调查中,许多同志反映,虽然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但只要主管部门加强宏观指导,各涉外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外贸法律、法规办事,上下齐心,各方配合,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是完全可以对付的。综合起来,应当采取以下一些防范措施:
(一)加强风险意识教育,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这是关口前移、加强防范的重要举措。平时,除对干部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开展业务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以外,还要重视加强国际贸易风险意识教育。通过教育,使大家认识到,商海如战场,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潜伏着诸多的危机和风险,稍有不慎,就会“翻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这些风险,归纳起来有:政治动乱风险;法律法规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恶意诈骗风险;还有其他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对这些风险,既要分门别类地研究对策,又要通盘考虑,全面防范。只要居安思危,慎之又慎,不断增强风险意识和抗风险的能力,在国际商海中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二)掌握经济诈骗的特点和规律,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据一些同志和有关专家建议,遇到以下情况要特别小心,谨防上当受骗:有人兜售供不应求的货物而又无现货;货价与市价明显不符或“优惠条件”离奇;付款条件有别于这类商品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方法;中间商要求预付部分货款后才肯透露供货商名称;催促外贸公司立即签订合同、开具信用证,否则将与别人合作;要求信用证以第三者为受益人;公司名称与一些国际大公司相似而实际为两家公司;修改信用证而又不相应修改合同和有关单据,或信用证、有关单据有伪造嫌疑;要货急而又迟迟开不出信用证;出口额大、利润高或突然集中放单;从国内企业或境外中资机构跳槽出去的华人客商;熟人介绍的业务,等等。
(三)切实做好资信调查,经常了解贸易伙伴。“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不仅要调查新客户,还要调查老客户;不仅要调查新老客户,还要调查开证行等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查:一是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调查;二是通过驻外中资企业进行调查;三是通过国际专门咨询公司进行调查;四是委托有关法律人员进行调查,等等。要注意积累资料,建立新老客户资信档案,专人保管,统一使用。
(四)严格国际贸易操作程序,重点把好合同关。各级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特别是外销员,要非常熟悉我国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条款和国际惯例,学习客商所在国的外贸政策,从洽谈、签约、组织货源到申请报关、结汇收汇等,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按规定操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决不能碍于情面而违背,也决不能被某些“借口”影响而动摇。特别要注意把好合同关,字斟句酌,不留缝隙。除合同规定的单据外,一般不应接受任何加列条款的结汇单据,切实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是抗风险、防诈骗措施的重中之重。各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制。业务人员要对业务部门负责,业务部门要对公司领导负责。作为企业,要对自己的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每个业务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操作程序、具体要求和奖惩办法,并定期或随机地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碰到疑难问题,要多请示、多汇报。要严格贯彻执行外经贸部和省外经贸委的有关规定,凡发生上当受骗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省级公司要向省外经贸委领导报告,同时抄报委综合处和监察室,市、县外贸公司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同时向省外经贸委报告。严格烂帐核销请示制度,凡属巨额烂帐,省级公司须按规定报经省外经贸委审核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核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烂帐核销,各公司要严格审查和控制。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烂帐核销请示批准制度。
(七)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鼓励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加大纪律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对那些严重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内外勾结等损害公司权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经济案件要严肃查处,坚决保证国家外贸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关心、参与重大的经济活动,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发现诈骗案件,首先要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然后分清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当事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