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规则的两面与学术评价逻辑_行政管理学论文

评价规则的两面与学术评价逻辑_行政管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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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评价包括人员评价、成果评价、机构评价、项目评价等诸多方面。在当前知识规划〔1〕 的背景下,学术评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行政管理者(及其所代表的权力)控制知识生产的一个手段,与学术内生的要求并不完全契合。此外,学术评价活动还受到经济资本等权力场域〔2〕 中其他因素的渗透。结果,当前的学术评价承载了太多学术以外的意志,形成对学术逻辑一定程度的背离。而这种背离在现实中大行其道,成为异化学术的制度性存在。体制内的学者对此敢怒敢骂却不得不接受,这种接受又在客观上形成一种“共谋”,使学术评价中不合理的架构得以继续存在。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现行的学术评价体制一无是处。可是,评价中存在大量的根本性问题,却是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本文关注的正是而且也只是学术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行为规则”的角度来分析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行为规则是社会行动的规范,它约束行动同时也阐释行动的理由。因此,要想解释学术评价中存在的大量违反学术逻辑的行为,从行为规则的角度来观察,可以从源头上把握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

法学家卡尔·卢埃林曾经区分了“纸面规则”及其背后“真正的规则”即“行动中的规则”〔3〕。借用这一区分,学术评价行为依据的规则也可以看成包括“纸面规则”和“行动中的规则”——学术评价规则的两个面孔。这两种规则分别出现在学术评价活动中的不同阶段,纸面规则出现在实际的评价活动之先,而行动中的规则是在实际的评价过程中出现。行动中的规则肯定不完全等同于纸面规则,而是其他不能言说的潜规则和纸面规则互相妥协的结果。如果这两种规则出现了问题,在此规则指导下的行为必然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学术评价中之所以存在大量偏离学术逻辑的行为,可以说是因为指导学术评价的规则出了问题。

一、评价规则对学术逻辑的背离

具体而言,这些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学术评价的纸面规则偏离了学术逻辑;第二,在实际的学术评价活动中,有大量非学术因素介入,从而使评价“行动中的规则”偏离了学术方向。

(一)学术评价中的纸面规则

学术评价中的纸面规则,表现为各个大学、科研机构和教育部等在进行人员、成果、项目、机构等方面的评价时所作的明文规定。这些规定经由一定的程序产生,以集体意志的面目出现,并且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所以就具备了一层合法性外衣。尽管如此,名为学术评价却违背学术精神和学术逻辑的规定,却暴露了纸面规则的内在缺陷。广受质疑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数量迷信

数量迷信表现为无视学术生产规律,把学者视为生产机器,人为地、过于频繁地规定过高的学术成果发表数量,以数量多少来对应学术水平的高低;或者以成果字数多少来对应成果水平的高低;或者以有无项目资助或者受到资助的金额的多少来对应学者水平的高低〔4〕;或者以成果数量、学生数量、科研经费的数量等等来对应科研机构实力的高低等等。学术评价中的数量迷信使被评价的学者饱受其苦,因此遭到了强烈的批判,此处不多赘述。

2.出身决定论

在进行人员评价、机构评价以及项目评价时,对相关既有研究成果的评价都是其中要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是核心指标。所以,成果(这里特指已发表成果)评价在学术评价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成果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也会自然而然地“传递”到其他形式的学术评价中。成果评价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也许就是“出身决定论”——根据成果发表的刊物或出版社的级别来对应成果的水平高低,更糟的是,刊物或出版社的级别是由行政权力划定的。

以学术成果的一种形式——学术论文的评价为例。论文的质量是由它本身的选题、论证、方法、材料等各方面的内在因素决定的,一篇论文水平的高低,需要由同行专家付出一定的智力劳动才能判断。但是,现在许多大学里在判断论文水平的高低时,依据的是一份“核心期刊目录”,把期刊分为三六九等,并由期刊的三六九等来直接排出论文的水平高低。这里存在两个似是而非的逻辑,一是把级别高的刊物完全等同于好刊物,二是把刊物的水平高低完全等同于其刊载论文水平的高低。首先,什么是好刊物,并非以是否进入这个由行政权力制定的“核心目录”为标志的。进入“核心”的,可能是学界所公认的好刊物,但也可能是公认的学术性不那么强的刊物。而没有进入“核心”的,包括没有刊号以书代刊出来的文集,倒很可能学术水平相当高。刊物的水平高低本身也不是固定的,可能会出现波动。对于刊物水平的高低,实际上学界自有公论,只不过这个公论未必被行政管理者所接纳而已。其次,刊物水平的高低未必等同于论文水平的高低。好的刊物发的文章一般比较好,但未必都好,而且同一刊物发的文章之间的水平也有差别。另外,好的文章也未必都能在好的刊物发表,因为好刊物的版面毕竟也有限,因此,一般的刊物也可能刊发非常精彩的论文。论文的水平高低不能直接由刊物的高低来推断,这是常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常识却被公然搁置了。

在学术评价的纸面规则中,除了以上所说的数量迷信和出身决定论的缺陷,还有许多其他为学界所熟知的漏洞。学术评价的纸面规则,本应最接近学术标准,反映学术的理念,可是,现实中的纸面规则很不理想,甚至在许多方面形成对学术进步的阻力。

(二)学术评价行动中的规则

学术评价实际过程中表现出的行为规则,和纸面规则又不一样。通过评审专家的主观能动性,来自政治、市场、日常生活等领域的非学术力量能够渗透进学术评价过程,从而使得学术评价中真正的行为规则表现出复杂性。

干扰学术评价活动的非学术因素主要来自政治(或行政)、金钱、关系人情等多个方面。

政治权力的存在是学术评价行为发生的一个大背景,它也许不直接介入评价,但却是学术评价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甚至被内化到不必言说的程度。触犯“政治安全”的敏感界限,会在学术评价中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在人员、成果、机构、项目评价中都是如此。行政权力的干扰则更加具体实在,例如,行政负责人可以控制评审专家的组成,也可以对具体的纸面规则作出“解释”,等等,从而影响评价结果。

金钱的渗透是学术评价活动中的另一干扰,而且比较常见。例如,期刊在选择要发表的论文时,进行的是一种成果评价。但是,在评价中,有的刊物拿钱就给发文章,甚至还造就了“论文托”这个职业〔5〕,影响十分恶劣。而关系人情对评价活动的介入则更是剪不断,理还乱。例如,在进行博士论文答辩时,碍于博士生导师的面子,不好的论文也被评审专家高抬贵手放过了,由此就能换取博士学位。或者在评审中,由于某位“权威”坚持一种观点,其他人感到“不好”辩驳,从而可能做出不很公正的评价。再有,由于私人恩怨的存在,评价者不能坚持就事论事,从而在评价中掺入个人偏见,等等。

可见,在实际进行学术评价时,存在种种不便言说的“潜规则”,正是这些潜规则和纸面规则互相博弈、妥协,最终构成了评审专家实际遵循的真正的规则。

但是,真正的问题也许在于:为什么偏离学术逻辑的规则可以存在并大行其道?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偏离学术逻辑的纸面规则会形成并持续存在?第二,为什么偏离学术逻辑的潜规则能够介入评价并势头不减?

二、学术评价何以偏离学术逻辑

(一)偏离学术逻辑的纸面规则为什么会形成并持续存在?

1.管理者的思维方式

对数量的强调,或者以刊物级别来对应文章水平高低的做法,都反映了管理者试图以“可计量”、“可操作”的方式来管理科研的努力。他们试图用所谓“中立”“客观”的技术手段来减少人为的主观失误,用一视同仁的程序公正来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应该说,管理者这样设计规则,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他们好的意图未必能产生好的结果。不合理的纸面规则,和管理者自身的局限性密切相关。

一种游戏规则的制定背后,都有制定者的知识假设和价值取向。〔6〕 要分析为什么会出现偏离学术逻辑的纸面规则,必须找出这些规则背后隐含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那么,主导评价规则制定的科研管理者是怎样思考问题的呢?Stephen J.Ball对此有过精辟的分析。他认为:管理学基本上是一种“理性技术”,以“高效益、实用性和操控”为目标,它包含一种以“实证”和“理性”为依据的知识论,组织控制和个体行动同被化约为“技术性”问题。管理学相信社会生活可以经由“科学化”的方法掌握,并以“普遍”规律去组织和理解。管理学的论述将自己包装成一个“客观”、“纯技术性”的管理机制,只致力于提高“效率”,而完全没有半点个人利益关系。它对被管理者的个性不屑一顾,把他们视作被客体化了的“物”和“身体”,既想提高这些“身体”的经济效用,又要想方设法地让其驯服。〔7〕 科研管理者对管理学的潜在假设缺少反思,而倾向于不加批判的接受其惯有的思路。因此,对于有任期限制的管理者来说,他们追求的是效益和操控,并且,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往往诉诸于“理性”和“技术”。表现在学术评价中,就是对可操作的、客观的技术标准(如数字化模型)的青睐,通过整齐划一的简单化标准,抹煞评价对象的内在差别,尽管这样可能会导致学术评价成为“行政领导、办事员与电脑的协同运作,任何学术性的考量在这样的学术评价活动中都变得十分多余”。〔8〕

如果说,管理者对技术标准的机械依赖是受到了未经批判的管理学思维方式的限制。那么,管理者的任期限制和行政期望则导致了评价中对数量的盲目追求。管理者总想在任期内干出一番业绩,在同行竞争中独领风骚。为此,他们把对自己“出头”的热望转变成对“属下”的严苛要求,强调投入产出的比例,希望科研投入尽量转变成尽可能多的可见产出。并且还迷信市场竞争,把竞争作为驱策学者不断进行生产的鞭子,认为激烈残酷的竞争能够激发学者最大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最大的产出。这是工业生产的管理思路,完全无视知识生产的特殊性。在这种思路指导下出台的学术评价,自然会把高数量作为第一追求。

2.管理中的权力关系

为什么管理者的思路能够有效贯彻到学术评价中,并以合法的面目出现?这里最根本的是,管理者拥有权力,从而能把自己的话语变成“真理话语”,把自己的意志变成集体意志,变成规范。处于被支配地位的被管理者们只能依从这样的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反映了当今国内行政和学术的关系。只要这种权力格局不变,行政管理者的意志就会继续主导学术评价规则的制定,学术内生的要求就得靠边站,它是否能上升为集体意志,就得取决于管理者的意志。

另外,管理作为一种微型的权力运作方式,它也是有很多技巧的。例如,它把被管理者建构成一个个分别受审视的孤立的个体,对他们采取分而治之的手段。在确立规则的正当性之后,对规则的反抗成了“反常”情况,挑战规则的人就处在作为“异数”的孤立地位。在强大的制度和组织面前,这种反抗往往很难收到成效。例如,陈丹青离开清华,并没有撼动清华的研究生招考制度;贺卫方宣布停招硕士研究生,北大的研究生录取照常进行。正因为反抗不合理的规则既需要付出成本,又很难收到成效,所以,大多数人采取了犬儒主义的态度。因此,学术评价规则即便不合理,也仍然在持续。

(二)偏离学术逻辑的潜规则为什么能介入学术评价并势头不减?

以上分析的是不合理的纸面规则存在的原因。那么,假设纸面规则非常合理,学术评价活动就能沿着学术逻辑进行吗?恐怕并非一定如此。因为在实际的学术评价中存在的干扰,可以把合理的纸面规则架空,照样把学术评价引离学术的轨道。《新闻调查》对2004年中国音乐学院招生内幕的采访中有一段对话,非常感性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记者: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公正,结果能不能经得起检验,谁来制约呢?

宋:有纪检部门你可以去告,告了没有用。他说程序没有问题,所以没有理由去查他。

记者:考试程序没有毛病?

宋:是。

记者:这个打分的过程?

宋:是,没有毛病,但是结果有毛病。

记者:我们就会想到这个毛病到底出在哪儿了?你想了吗?

宋:出在人的心里吧,人的脑子里,人的心里。〔9〕

可见,在纸面规则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评价活动仍然可能背离公正。为什么呢?问题就出在“人的脑子里,人的心里”——评价者出了问题。所以,“偏离学术逻辑的潜规则为什么能介入学术评价并势头不减?”这个问题就转化为“为什么评价者会被非学术因素所诱惑或劫持?”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评价者本身及其所处的社会大背景两个方面来看。

1.评价者的自主行动策略

“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句俗话说的就是有自主性的行动者可以对规则进行规避。从逻辑上讲,规避行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评价者明知不该如此,却不得不去做。第二,评价者明知不该如此,却主动去做。第三,评价者认为应该如此并且就这样做了。

在分析评价者的规避行动时,角色理论可以提供一些帮助。进行评价活动的评价者,都是生活在社会世界里的真实的“社会人”,他们每人都是一个角色丛,在评价者这个临时角色之外,他们还可能是学生导师,可能是某位被评价者的朋友,可能是社科院的普通研究员,可能是要供儿女出国读书的父亲,等等。不同的角色意味着不同的行为规范。当这些行为规范相冲突(角色冲突)的时候,评价者就不得不从中进行取舍。

先看第三种情形——评价者认为应该对规则进行规避并且进行了规避。例如在博士论文答辩时,有的论文确实比较差。但是,评价者可能会想:如果论文通不过,这个学生就毕不了业,拿不到学位,这可能对他的一生产生负面影响。如此,何必那么认真呢?这时,与人为善的“好人”标准就成了评价者的行为规范,而作为学者所要坚守的学术标准则被搁置到了一边。又如,在对项目的评价过程中,有的评价者会主动为本单位的项目谋利益,他依据的是“忠诚”于本单位准则,不是忠于学术。总之,在这种规避行动中,评价者认为自己是对的,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符合某种“正当”的行为规范——只是并非学术规范。

再看第二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评价者也是主动放弃了学术的要求,但是他的动机不同。他们首先不是学者,也不是为了做个“道德君子”,而首先是进行买卖交换的理性人。在评价者所处的学术场域中,按照文化资本的占有量形成了不同的等级。被选中参加评价的专家,多是有较多文化资本的人。由于在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等其他资本形式之间可以相互兑换,所以,评价者就有资本进行这种交易,遵循的是功利性的交换原则。而第一种情形下的评价者,非常清楚身为学者的规范是什么,但是在面对其他角色期望和角色要求带来的压力下,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志而背离学术标准。

不管是哪种情形,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不违反”普遍的纸面规则的同时,灵活地实现了特殊的个人意图。总之,评价者出于各种原因和动机的自主行动策略是非学术因素介入学术评价的必然渠道。

2.评价者所处的关系网络

评价者每个微观的角色背后都是宏大的社会场域,作为同时身处不同场域的个体,评价者必然也会受到场域本身及其相互关系的影响。所以,要分析评价者的行为,不能就评价者本身而论,还要本着关系论的立场,看到他们所镶嵌其中的复杂的社会场域对他们行为的约束和使动作用。这里使用的是布迪厄意义上的场域,指的是“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10〕 在这种定义下,我们可以把评价者看成处在很多关系束拉扯中的个体,从而分析在评价者的身上是什么性质的关系网络在发挥作用。在当下国内的学术评价中,制约评价者的关系网络至少涉及两种重要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中国社会中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人情关系。

首先看人情关系对评价者的影响。在中国,根深蒂固的特殊主义原则仍然广泛而深入地嵌入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成为行动的价值背景或明确的行为准则。特殊主义的显著表现,就是人情关系的运作。人情关系既有情感性的成分,又有工具性的特征。〔11〕 关系网络中的个体既可以从中获得情感或物质上的支持,同时也背负了对他人提供支持的义务。所以,对于处于人情关系网络中的评价者来说,背负的义务可能使他不得不考虑基于身份关系的亲疏来为有关的被评价者提供额外的好处。又如,评价者以前受过被评价者的恩惠,他也可能会出于“礼尚往来”的社会交换原则给后者优待。总之,评价者既可能受人情关系的压力而“法外施恩”,也可能主动利用评价的机会来积累人情资源或社会资本。评价者的纸面规则可能会这样被人情关系所和平演变。

再看更为宏观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公民社会在逐步发育之中,全能主义国家的角色在慢慢淡化。但是,从整体上讲,在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上,国家仍然对社会有明显的优势,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仍然渗透到各种社会空间并发挥着重要的甚至是主导性作用,学术领域也不例外。相对于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学术权力还处于从属地位,学术的自主性仍然很缺乏。学术领域对政治或行政权力的接受,可能是强制性的制度约束的结果,也可能是学术领域中的行动者主动“领会”政治或行政权力的意图形成的共谋。无论如何,当学术权力面临政治或行政权力时,往往难以进行有效的抗衡。例如,当某个位高权重的学者被曝涉嫌抄袭时,由于行政权力的庇护,即使证据确凿,也很可能不能动摇他的地位让他得到应有的评价。学术权力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在这种情况下,学术评价活动如果不偏离学术方向,倒是奇怪了。

三、如何改进学术评价

以上讨论表明,完善学术评价的纸面规则是必要的。但如果以为制定出规则来就万事大吉了,则是错误的。因为制度再好,只要执行制度的人有问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就肯定走样。所以,必须同时想办法规范有自主性的人——尽管这往往也得靠制度来实现。

1.提升学术权力的地位

提升学术权力的地位,意味着代表政治和行政权力的习惯性越位的管理者要回到自己应有的位子上去,让学术权力支配学术评价。这对管理者来说无异于自断其臂,很痛苦。但是,管理者应该认识到,如果继续越位的话,就是继续为学术发展设置路障,而他们将会在学术史上扮演不那么光彩的角色。由于学术权力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取决于管理者,所以,向管理者的“请愿”看来是免不了的。

提升学术权力的地位,直接意味着学者在规则制定中的参与和决策权要大大提升。如何处理管理者和被管理的学者之间的权力关系,我认为,商议性民主原则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思路。这一民主的要旨在于:凡是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决策,在实施之前,都必须在公共领域中由公民们按照公共理性的精神予以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12〕 这就是说,在学术评价的规则制定过程中,不应该是由少数管理者为主导在多数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出台一个什么规定,而应该尊重当事的广大学者,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以及他们内部分别进行平等的商议和充分的辩论。并且,争辩者所诉诸的,不应该是身份、权势、情感或道德语言,而应是哈贝马斯所说的交往理性。“不管你的意见如何,在公共辩论中,你都要为自己的立场给出理由,通过公众可以理解的方式予以论证”。〔13〕 一度沸反盈天的北大教师聘任制度改革,虽然是身不由己地实践了一回商议性民主,但这个实践也表明,在学术评价规则的制定中施行商议性民主是有可能的。虽然这样做的管理成本要比少数人说了算的模式要来得高,而且没那么“有效率”,但是,经过充分辩论后形成的妥协或共识性方案会更有合法性基础,并且更接近合理——因为每个人都有认知盲点,所以,众人参与的分散化决策比少数人把持的决策经常更有合理性。

2.评价者要保守学术良知

学术评价偏离学术逻辑,最终都是通过评价者来实现的。所以,评价者应该反思和警醒,坚守自己的学术良知。《圣经》上说,“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从心发出。”心意引导行动,所以,要规范评价者的行为,从根本上还是要诉诸于评价者的内心。许多学者都曾经大声疾呼评价者要保守自己的学术良知。

而保守学术良知,不外乎自律和他律两种途径。康德认为,人性中既有向善的自然禀赋,又有趋恶的自然倾向,自然善和根本恶共居于人的本性之中。〔14〕 所以,由于这善的禀赋,我们可以诉诸于自律、诉诸于意念革命来保守己心。对于评价者来说,进行内心深处的革命,提醒自己作为学者应该忠于学术,警惕自己和非学术因素的共谋,有助于激浊扬清,在这种比较纯粹的心灵状态下进行的学术评价,一定会更加接近公正。

由于人性中恶的倾向,单靠自律恐怕不足以胜过内心恶念的干扰。所以,需要外在于人的监督机制来发挥震慑和惩治作用,这就是学术评价中的他律机制。那么,由谁来实施惩罚呢?由于学术研究高度专业化,能识别真伪优劣的,还是学术界的同行。所以,要依靠学术界进行同业监督。大量的经验事实(如学术批评网)也已证明,这种监督相当有效。虽然同行监督主要是形成舆论压力,未必能够获得行政权力的承认,但是舆论本身就能起到很大的惩戒作用,因为,在真正的学者之间,“同行承认”是唯一的“硬通货”,〔15〕 而不是什么行政头衔或物质奖励。揭露出问题,惩戒就出现了。

由于要依靠学术界施行同行监督,所以,加强学术共同体的意识非常重要,学术共同体内的成员要有基本的共识,休戚与共。今年3·15之后由邓正来等百余名学者联合发起的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反映学界自觉的共同体意识正在增强,这对学术发展包括学术评价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学术监督应该日常化。这种日常化,不必以某种有形的组织作为依托。学术批评网的成功运转表明,学术监督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力量,网络可以把分散的个体集中起来,如果愿意的话,无需多少运作成本就可以发挥几乎没有时空限制的监督作用,这会对学术评价中出现的不端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和打击作用。另外,为了将学术监督日常化,还应该在平时的学术研究中加大学术批评和评论的份量。通过频繁的、日常的学术批评和交流,形成一种坦荡、纯粹的学术风气,对于保证学术评价的公正非常有帮助。

3.操作性建议

以上建议比较“形而上”,有必要再谈谈形而下的操作机制。对此,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很多好建议。

第一,建立独立、专业的学术评价机构。清华大学蔡曙山曾经强烈呼吁建立独立的“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并且提出了具体设想。〔16〕 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近来也明确主张“建立独立的中介评价机构是学术评价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17〕 独立的中介学术评价机构能最大限度地排除行政权力、金钱或人情关系等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因为评价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这些机构的生存,评价机构的中介性质就能形成对学术评价公正的制度性保障。可惜目前国内仍然缺乏这样一种正式的、权威的学术评价机构。

第二,在评价标准的制定上应该反对过分量化。为了对抗过分量化的评价方式,有些机构在评价中已经实行(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或正在试行(如北京大学中文系)学术代表作制度,该制度可以削减学术泡沫,值得推广。与之相关的是,还要减少评价频率,延长评价时滞。

第三,在评价程序上,也有学者提出了好的建议:(1)首先是贯彻回避原则,包括本人回避和利害关系人的回避。(2)施行“小同行评议”:学术评价应该取消以一个多学科专家评审组对多学科评价对象进行评审的做法,组织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领域的小同行专家评审。(3)学术评价应该规定“足够”的时间使专家阅读所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者逐个“讨论”,以防未经评议就轻易淘汰。〔18〕

第四,在外界监督上,也有很多可操作的方法。如建立学术档案查询系统。这样的查询系统可以充当诚信档案。〔19〕 这个系统不仅要收录学者个人的研究状况,还要把他曾经参与的学术评价等学术活动都公之于众。这样一个开放的系统,和互联网的威力相结合,相当于把学者的学术言行都大白于天下,可想而知,这会对包括学术评价在内的学术活动起到非常有效的监督作用。可惜的是,这个看起来似乎并不那么复杂的系统仍然没有建立。在外界监督方面,百名学者的公开信里提到的一些方法也很有操作性。〔20〕

随着学界对学术评价制度设计的主动参与越来越多,好的想法一定还会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可以认为,随着好的想法被纳入现有的评价制度建构,我们的学术评价也将越来越接近学术精神本身。

注释:

〔1〕邓正来:《我们必须打破“知识规划时代”的宰制》,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 articleid=1989。

〔2〕权力场域(field of power),是指受到不同形式的权力——即不同资本形式(如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等)之间的关系状态——结构性决定的一个力量场域,也是拥有不同权力的个人之间权力斗争的一个场域,还是各种行动者、制度彼此相对,运用策略来维持或改变这些权力关系的游戏空间。权力场域中的核心问题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争斗。学术界掌握的主要是文化资本,但文化资本在整个权力场域中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参见李猛对布迪厄思想的述评,载于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4、296页。

〔3〕转引自刘剑:《“规则怀疑论”者的规则观——评卡尔·卢埃林的〈荆棘丛〉》,《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2月(上期)。

〔4〕具体的例子,见刘明:《学术评价制度批判》,长江文艺出版社,2006年,第58-62页。

〔5〕周梦榕、周剑虹:《武汉论文黑市还要“黑”多久》,《半月谈》2006年第2期,转引自《作家文摘》2006年2月24日。

〔6〕D·P·约翰逊认为,理论的巨大基础是未明说的假定,这些假定包含理论家对其研究主题的基本意象,用以描述和分析这一主题的概念选择,也包括理论家的基本价值前提等等。参见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二章第二节。其实,对于规则的制定来说,也是如此。

〔7〕鲍尔:《管理学:一种道德技术》,华勒斯坦等著:《学科·知识·权力》,刘健芝等编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138页。

〔8〕朱寿桐:《试论学术评价的学术性》,2006年3月22日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 Newsid=7850&type=1008。

〔9〕演讲人张洁,撰稿人唐茜:《命运的琴弦:揭开中国音乐学院招生黑幕》,展江、白贵主编:《中国舆论监督年度报告(2003-2004)》,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444页。

〔10〕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11〕杨宜音:《人际关系的建立与保持:农村人情消费分析》,《社会心理研究》,1998年第4期。

〔12〕〔13〕许纪霖:《北大改革与商议性民主》,《学海》2005年第5期。

〔14〕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译本导言、第25页。

〔15〕李醒民:《关于科学与价值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

〔16〕蔡曙山:《应当建立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5期,第128页。

〔17〕〔18〕张保生:《学术评价的性质和作用》,《学术研究》2006年第2期。

〔19〕萧琛:《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中国文科学科制度建设与经济学精神》,《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20〕《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 Newsid=7842&typ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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