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法的理论内涵与实践应用_权益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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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益法概述

权益法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使用这种方法,投资者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收益或净损失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如果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投资者要冲减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当企业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较大,或实质上对被投资企业有控制权的,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原因在于,如果投资者在实质掌握了被投资企业的控制股权,前者必然会对后者的经营和财务决策(特别是收益分配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从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往往不能反映股权投资的真正收益,只有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才能客观列报企业的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帐户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而变化。同时,投资收益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水平来衡量,不受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政策影响。

例一,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投资占乙企业净资产总额100万元的40 %,即40万元。如果乙企业当年实现收益20万元,甲企业按权益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20万×40%), 同时调增“长期投资”帐户帐面金额8万元,相当于将确认的投资收益作为追加投资处理。 如果乙企业日后发放股利10万元,甲企业按权益比例应得4万元(10万×40 %),这意味着甲企业从乙企业抽回资金,所以要冲减投资4万元。但是, 无论被投资企业是否发放股利或发放股利多少都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确定。在本例中,甲企业“长期投资”帐户的年末余额为44万元(40万+8万-4万),而投资收益始终是8万元, 而不随乙企业的分配政策的变动而增减。由此可见,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比较符合权责发生制。它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损益是否发生来确认投资者应该享有的权益,而无论股利是否收到。凡是不属于投出资产增值的股利收入(如清算性股利等),即使已经收到,也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反之,若采用成本法,在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则是在投资业务中运用收付实现制的表现。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可以见到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成本不等于其所取得股权份额净值的情况。这是由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帐面价值,或是由于被投资企业存在未入帐的商誉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需作进一步的分析。举例说明如下。

例二,假定在上例中,乙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万元, 较之帐面价值多10万元。甲企业以45万元的成本获得乙企业40%的股权,投资成本高于所取得股权帐面价值的差额为5万元。它的45 万元投资成本,既包含在乙企业净资产帐面价值中拥有的40万元(100万×40 %)份额;也包含在乙企业净资产升值金额中拥有的4万元(10万×40 %)份额,笔者称其为公允价值顺差份额(下同);还包含由于甲企业对乙企业投资而确认的乙企业商誉1万元(45万-110万×40%)。在这种情况下,乙企业当年实现损益仍为20万元。这是因为,持续经营的企业一般不确认资产升值,也不确认商誉,所以乙企业仍然应该按照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帐面价值来结转成本和费用。但是甲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就不再是8万元,而要低于8万元。其原因在于,根据配比原则,甲企业应在适当的期间,将投资成本中包括的公允价值顺差份额和商誉分期转销,同时抵减当期的投资收益。假定,上例中乙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帐面价值的部分构成如下:存货升值1万元,采用先进现出法核算; 建筑物升值6万元,尚可使用15年;机器设备升值3万元,尚可使用6年。 另外,投资成本中包括的商誉按10年平均摊销。据此,在甲企业确认第一年投资收益时,应从“长期投资”帐户转出0.86万元〔(1万+6 万÷15+3万÷6)×40%+1万÷10〕,并同额抵消投资收益。因此,甲企业最后确认的当年投资收益为7.14万元(8万-0.86万), 当年末“长期投资”帐户的余额为48.14万元(45万+8万-4万-0.86万)。

二、由权益法引发的理论问题

根据权益法的要求,只要被投资企业实现帐面利润,投资者即可按其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若被投资企业始终不宣布发放股利,这些收益和资产就始终停留在帐面上,既不能形成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也不能作为可供投资者支配的资产。笔者认为,这样确认的收益和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会计理论的某些基本概念,却又从新的角度促进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1.权益法与会计理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据此,我们来分析由于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而形成的长期投资“增加额”。首先,它不是企业的经济资源。所谓经济资源,是指企业通过使用该项资源可以获得经济效益。而这部分“增加额”可否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回答并不肯定。当然,企业有对外投资,迟早会分配股利,但是这并不是因为长期投资帐户上的这部分增加额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而是原始投资额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之和。可以设想,即使不在长期投资帐户中确认“增加额”,应分配的股利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其次,这部分“增加额”既不由企业控制(除非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否则企业无权动用),更非企业真正拥有。只有在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才有可能对其行使所有权。而一旦被投资企业破产,投资企业能否收回投资成本尚无保证,奢谈对“增加额”的所有权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综上所述,使用权益法确认的长期投资“增加额”与资产的定义有抵触。笔者认为:这部分“增加额”在以后的某个时点(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时)可能转化为企业资产,但在该时点之前,它不具备一项资产的必要特征,不应确认为资产。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推出如下的判断:采用权益法确认收益的同时,会将不应确认为资产的项目作为资产列报,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使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较为乐观的结论,这是违背稳健原则的。所谓稳健原则是指某项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该选用最小可能高估资产和收益的方法。该原则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可以抵消管理人员的乐观倾向,从而使报表使用者不至于误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当然,权益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与稳健原则水火不相容。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根据权益法的要求,投资企业也应该按照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损失,并冲减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金额。此时采用权益法的计量结果与稳健原则的要求并无冲突。这说明在不同的企业环境中,权益法会表现出截然相反的双重特性。

由于采用权益法确认收益不符合稳健原则,也就不利于资本保全。所谓资本促使,是指在投入资本得到保全或发生的成本费用得到弥补之后才确认企业的收益,才可以开始企业的分配。这是企业能够持续经营的基本条件。简言之,资本保全原则要求企业的利润分配不能侵蚀资本金。根据这一原则确认的收益,必然导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众所周知,所有者权益是总资产减总负债后的净资产。而在权益法下,由投资收益转化而来的投资“增加额”不应确认为资产(上文已述及),它也不可能导致总资产和净资产的增加,当然也就不属于真正实现的收益,不应进行分配。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将这些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当做真实收益,并据以进行分配,就会形成寅吃卯粮、超前分配的局面,无异于用所有者投入资本来支付利润。其结果只能是破坏企业的资本保全。

2.权益法与产权理论

尽管采用权益法确认收益不够稳健,甚至有可能破坏企业的资本保全,可是在现行的长期投资核算和报表合并实务中,权益法仍是一种使用范围较大并不断推广的方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需要我们从更深层次来挖掘权益法的理论内涵。

笔者认为,关键问题在于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可以在投资企业的帐面上充分反映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而这种经济联系正是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关系的具体反映。产权是与所有权有密切联系但又不等同于所有权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指财产所有权,以及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上派生的财产控制权。接受投资的法人企业对投资者投入财产拥有控制权,称为法人财产权。具体表现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法人财产权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委托的权力,尽管它源生于所有权但又有其自身独立性,这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点。从法律观点上看,各股东投入企业的财产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与股东的其它资产相混肴。这个财产整体应由法律上享有独立人格化的企业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和经营,并以法人财产作为物质条件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不能自由地抽回已投入企业的个别资产,也丧失了按个人意愿直接处置企业资产的权力。换言之,任何所有者不能凭借所有权瓜分、分割企业的法人财产。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者为转移风险可以转让所有权,但只能在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完成转让。

理顺法人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步骤。为了加快这一步骤的实施,也为了便于对产权关系是否清晰进行核查和监督,需要采用适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将反映产权关系的业务登记入帐并汇总列报。权益法的使用和推广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

首先,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可以用货币金额反映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具体地讲,就是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金额反映了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法人财产权中拥有的权益份额。承上例一,甲企业对乙企业投资40万元,占乙企业所有者权益100万元的40%。 乙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20万元,所有者权益因此而增加到120万元, 甲企业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在乙企业未发放股利时,这8万元调增长期投资,使长期投资增加到48万元,占乙企业120万所有者权益的40%。 反之,若乙企业当年因经营不善而亏损10万元,其净资产降至90万元,甲企业则应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损失4万元(10万×40%), 并调减长期投资至36万元(40万-4万),仍然占乙企业90 万元所有者权益的40%。

其次,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会因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或调整股利政策而变化。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同样符合这一特点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仍用上例说明:假定乙企业在盈利20万之后宣布发放15万元的现金股利,其净资产因此减少至105万,甲企业将获得6万元(15万×40%)的现金股利,并相应地将长期投资金额冲减至42万元(48万-6万),仍然占乙企业105万所有者权益的40%。无论乙企业决定将净收益中的多大比例发放现金股利或是否发放现金股利,只要甲企业不抽回或转让投资,它在乙企业净资产中拥有的权益比例就不会变动,始终是40%。但是,这个比例对应的具体金额会随着乙企业的盈亏或股利的发放而变化。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既可以反映甲乙双方的产权关系(即权益比例)稳定不变的事实,又可以具体说明权益金额变动的趋势和原因。

前文已述及,如果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成本不等于其所获股权份额的净值,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要对投资成本高于股权份额净值的差额根据其结构和性质进行摊销,并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帐户帐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金额。那么,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上述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存在?答案是肯定的。笔者将在下文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如果采用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核算,则不能提供上述与产权关系有关的重要信息。所谓成本法,是指长期投资帐户仅反映投资成本,如无股票出售或被投资企业发放清算性股利的情况出现,以成本反映的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始终不变。这种方法的一个突出弊端是无法正确反映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在成本法下,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相对稳定,而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则随着盈亏的实现而不断变动。于是就会出现下列令人费解的现象:如果被投资企业盈利,帐面上反映的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比例会下降。续用前例,甲企业对乙企业投资40万元,占乙企业100万元资产的40%;若乙企业盈利, 所有者权益增至120万元,甲企业的长期投资仍按40万元反映, 占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下降至33.3%(40万+120万)。反之, 若被投资企业亏损,帐面上反映的投资者权益的比例反而上升;在上例中,若乙企业亏损20万元,其净资产减少至80万元,则甲企业长期投资帐面金额占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上升到50%(40万÷80万)。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是难以解释的。

综上所述,长期投资核算的权益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悖于会计理论的基本概念,它不够稳健,如应用不当还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本保全;但在另一方面,权益法的应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理顺产权关系的需要,从而也为会计理论建设提出了如下的新课题:作为一种会计方法——权益法有利有弊,我们应如何决定它的存留取舍?如果认为其利大于弊,那么又应该怎样扬长避短,使权益法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权益法应用的国际比较

权益法是我国进行会计制度改革时借鉴经济发达国家会计惯例而引进的方法。笔者无意探索其发源地,但为了回答上文提出的问题,有必要大致了解世界各国使用权益法的状况。

“权益法”译自英语“Equity Method”,也可译为“产权法”。 国际上常见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惯例是:(1 )凡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足20%的,采用成本法核算(第25号国际会计准则);(2 )凡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达到20%但不足50%的,此时将被投资企业称为投资企业的联属公司(Associated Corportions),用权益法核算(第28号国际会计准则);(3)凡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超过50%的,此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成为母、子公司,用权益法核算,并且应对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合并(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但在实务处理中,各国仍存在不少的差异。英国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使用权益法,对联属公司的经营成果也应按权益法记入投资企业的报表。在法国的会计实务中,对权益法的应用则很少统一规范,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许多大公司遵从美国的做法。总的来看,按照稍有修订的国际惯例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处于占优势的地位。在德国,法律不允许使用权益法。大部分欧洲其它国家,如瑞士、芬兰、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挪威等,通常也不使用权益法。只有荷兰是例外。荷兰在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中,包括投资份额不足被投资企业股权20%的情况,一律采用权益法。美国、加拿大是较早使用权益法的国家。美国的特点在于,如果投资额超过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平市价,其差额作为商誉入帐,并在适当的期间予以摊销。在日本,1983年以前规定,对联属公司收益的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法,也可以采用权益法。但各企业在实务中大多倾向于前者。自1984年4月1日起规定,必须使用权益法。对上述各国在使用权益法中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这样的事实,在英、美等国权益法使用较为普遍;日本则是后来居上,从对权益法不予重视到用法规形式要求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实施;而其它国家在权益法的使用和普及上则是参差不齐。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除了政治、法律、文化等因素的作用外,不可忽视的因素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和企业间相互投资的情况不同而导致的。

英国的经济发展历史悠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产生较早,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司集团的崛起和扩展必然需要较为完备的投资会计准则和程序。英国《公司法》要求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必须符合“真实与公正”(Ture and Fire)的原则。因此, 如何在报告中真实与公正地列报投资损益,就成为投资会计的一个重点。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比较,英国的会计职业界选择并推广了权益法。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权益法可以公正地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的权益应该是主要原因之一。由于英国的经济发展和会计标准建立的时间较长,它的会计标准对世界其它国家,尤其是对英联邦国家的会计实务具有明显的影响。例如,在爱尔兰、加拿大,权益法的使用范围和英国基本一致。

美国的经济起步晚于英国,但其发展速度大大快于英国。自本世纪50、60年代以来,以直接投资或收购对方股票的方式来控制乃至兼并其它企业的趋势居高不下。美国会计模式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产权投资者。所以,如何在会计报表中尽最大可能向产权投资者列报企业财务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就成为美国会计的基本信条,也成为美国历任“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Principle)制订机构的首要任务。在制订投资会计和报表合并等有关的会计准则时,他们选择了权益法。他们认为:“权益法能够真正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关系的经济实质”;权益法的优点在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权益的“每个美元的变化,都会按持股比例反映在企业的投资帐户之中”。由此可见,权益法之所以受到美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的青睐,是因为它可以反映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和变动情况。随着美国跨国公司的发展,美国的选择对世界范围内各国会计实务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二战以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日本会计和德国会计一样趋于稳健,不主张激进。而且为了促进企业积累,以取得国际上的竞争地位,日本政府还通过会计法规,支持企业在税前提取多种准备金,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日本会计的稳健性。由于权益法的某些操作不够稳健,所以一直未得到日本大藏省的重视。但随着日本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十几年来在海外的投资份额急剧增加,为了准确计量这些投资业务,了解海外企业的产权情况,日本借鉴了英、美等国的经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业务中普遍使用权益法。

综上所述,权益法在确认投资收益时有失稳健。这种方法之所以能够被积极倡导稳健观点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接纳并推广,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可以准确地列报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产权份额,为各方面的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不可多得的重要信息。而且各国在使用权益法时,也注意对其消极作用进行限制。如美国,为了防止因使用权益法可能导致的破坏资本保全的现象发生,提倡将根据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分两个帐户列报,其中已确认但尚未被子公司分配的部分记入“留在子公司的保留盈余”(Retained Earnings Of Subsidiary)帐户。 该帐户类似于“分拨保留盈余”(Retained Earnings Appropriation), 可以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单独列报,但不得参与分配。

四、结论和建议

根据上文的分析和论述,可以总结如下:

1.权益法的使用有弊有利,其利大于弊。正因为这样,所以许多国家会计界对这种方法的不足均采用了宽容的态度。我国也是如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9条明文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在财政部近日颁发的《具体会计准则》中,进一步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了明确规定:“当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存在控制关系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计价。

2.在使用权益法时,应该采用适当的手段扬长避短。如果说,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而同时调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不符合资产要素的特征,不够稳健,但还勉强可以接受;那么由此可能导致的超前分配,破坏企业资本保全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思路和做法,对现在使用的“投资收益”帐户进行修订,将该帐户分为两个。第一个帐户仍然称为“投资收益”,用于记录当期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现金股利和其它财产股利。这部分收益在期末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构成可分配利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个帐户不妨称为“产权份额调整”,用于记录已根据投资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中对方尚未分配的部分。这个帐户应属于“所有者权益”类,它类似于“盈余公积”,不能用于分配。在被投资企业用当年盈余分配利润时,投资者应将收到的金额从该帐户转出,转入“投资收益”帐户。仍用前例加以说明。上述例一中,甲企业确认的8万元投资收益, 应先行记入“产权份额调整”帐户的贷方;待收到乙企业发放的4万元股利时, 再转入“投资收益”帐户的贷方。因此,“产权份额调整”帐户的期末贷方余额为4万元。在上述例二的帐务处理中, 摊销公允价值顺差和商誉的0.86万元也应抵减“产权份额调整”帐户,所以该帐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应为3.14万元(8万-4万-0.86万)。这样做能够抑制权益法可能引起的超前分配现象,同时又保留了权益法的精髓,使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通过“长期投资”帐户得到准确的反映。

3.在股权投资成本高于所取得的股权份额净值的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情况表现为投资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入被投资企业股票的价格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每股净资产),投资成本中包括了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帐面价值形成的公允价值顺差以及未入帐的商誉。在公允价值顺差和商誉摊销完毕之前,“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金额与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法人财产权中拥有的权益份额不等,当然也就不能反映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在帐页格式的设计上作适当调整。笔者设想,可在“长期投资”帐户中为股权投资明细帐设置不同的栏目,用于分别记录股权份额净值、公允价值顺差和商誉的金额及其变化情况。试用上文中投资成本高于所获取股权份额净值的例子加以说明。

长期投资——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明细帐

在长期投资明细帐中,我们将投资成本分为三栏列示。第一栏“股权份额净值”记录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法人财产权中拥有的权益份额及其变化情况,该栏的期初、期末余额反映了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第二栏和第三栏分别记录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公允价值顺差和商誉及其摊销金额。这两栏的期末余额反应了尚未摊销的公允价值顺差和商誉。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期累计摊销额不断递增,这两栏的期末余额将逐年递减。三栏的期末余额之和即为股权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笔者认为,使用这样的长期投资明细帐,既能够满足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要求,又可以准确提供有关投资产权份额的信息,能够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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