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_利益相关者理论论文

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_利益相关者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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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2-0070-10

一、问题的提出

以美国金融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宣告了银行家和企业家唯利是图、为富不仁的营利模式和思维模式的破产,也宣告了公司社会责任时代的来临。因为,全球性金融危机本身即是金融机构缺乏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思维的产物。例如,华尔街推出的有毒衍生金融工具的真正目的就不是从根本上消除次贷风险,而是把金融病毒传播给成千上万的无辜投资者。

早在国际金融危机来临之前,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就明确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的社会主义特色,也是我国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此后不久,《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中共十七大报告更强调,“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这里的“人们”显然包括公司在内。

公司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主要角色本应勇担道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但在危机的严峻挑战面前,我国企业界对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人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缺乏可操作性;有人担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后会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进而削弱公司竞争力;有人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简单地将公司社会责任理解为强化市场营销和改善公共关系的标签。因此,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入挖掘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与可操作性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要义是重视公司的社会属性

公司社会责任(确称“公司的社会义务”),指公司在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尽量关怀和增进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泛指消费者、职工、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与公司生存发展具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主体,既包括既存的利益相关者,也包括未来或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既表现为自然人的权益(尤其是根本人权与自由),也表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要义是,在承认公司营利性的基础上,重视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营利性与生俱来,但其社会性却需要后天培育。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既相互对立,又辩证统一,共同组成了公司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以义为本,而非以钱为本、以利为本。

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一种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资本观和财富观。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公司只能取得阳光财富。公司还要善用阳光财富。公司取得、使用与处分财富的整个过程都要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要求。没有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便没有成熟的制度设计;没有自觉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介于其间的制度设计则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以其规范来源为准,公司社会责任分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不同规范层面的社会责任具有不同的强制性。在当前的公司社会责任讨论中,之所以有人反对《公司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主要是由于混淆了不同规范层面上的社会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作为刚性的社会义务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散见于整个法律体系,以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后盾。虽然立法者不需要、也没有足够智慧制定包罗万象的《公司社会责任法》,但公司必须履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为公司设定的社会义务。

相比之下,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作为柔性的社会义务源于商业伦理,以内心良知、外在舆论与市场选择为后盾。法律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总是有限的,而伦理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公司既要学习生意经,也要修炼道德经。聪明的公司不仅要守法经营,也要诚实敦信。缺乏商业道德的公司,即使守法经营,也可能被市场唾弃。有战略眼光的公司应当成为广大利益相关者信赖和敬重的贵族公司与儒商,而不应堕落为无赖公司与奸商。因为,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三)实体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与程序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既有实体层面的涵义,又有程序层面的涵义。作为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程序考虑和反映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诉求。例如,德国的职工监事制度允许职工代表通过担任监事的途径参与公司决策活动(如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其他重大决策)和监督活动。作为实体意义上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的结果能够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例如,美国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诸州公司立法允许公司董事会面对敌意收购行为时为了造福利益相关者而采取反收购措施,而不必不拘泥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思维方式①。

(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同于“企业办社会”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了“企业办社会”的职责,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不应承担或无力承担的社会职能,如兴办幼儿园、学校、医院和火葬场的职能。如此一来,每家企业就像一个小社会,企业为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社会福利。企业办社会现象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有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变型的过程中逐渐式微,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未绝迹。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区别有三:(1)前者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特有现象和制度,而后者是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特有现象和制度;(2)前者以承认公司营利性为基础,而后者以否认公司营利性为基础;(3)前者的受益者非常广泛,既包括职工,也包括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公司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等,而后者的受益者仅限于本企业的职工。因此,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是让企业走回头路。

三、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

(一)公司的社会属性

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当然具有营利性。但公司作为社会组织,也具有社会性。传统经济学往往先入为主地假定所有人都是追求个人私利最大化的经济人,然后据此推导出相应的经济问题解决方案。殊不知,自然人既有动物性,也有社会性。公司的营利性犹如自然人的自然性。公司既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受人尊重的公司必定是营利性与社会性兼顾的公司。公司倘若只注重营利性,而忽视社会性,只能沦为富而不贵的公司,而且亦不符合立法者创设公司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反,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社会性的本质体现。

(二)公司的巨大经济力量

现代社会的财富越来越向少数大公司集中。美国研究人员安德森和卡瓦那在1996年发表的10大研究结论表明,在世界经济100强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其中,日本丰田公司强于挪威,通用公司强于丹麦。而公司经济力量的集中进一步加剧了公司扩张活动中的受益者与非受益者之间的不平等现象②。所有权社会化是现代物权法的重要特征。我国《物权法》第7条亦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权利与义务成正比。公司的社会责任与经济力量紧密挂钩。公司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影响越大,肩负的社会义务越重。公司既然从社会汲取营养、赚取利润,就应承担解决社会问题、造福利益相关者的重责大任。

(三)公司的竞争方略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许多产业将陆续步入微利时代。未来的公司竞争模式也将不再是单纯的新技术、新产品和优秀人才的竞争,而是社会责任品牌的竞争。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既是确保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公司占领市场份额、赚取利润、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远期经营方略。首先,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诚信度,赢得社会尊重,改善公司社会形象,预防公关危机,避免诚信株连。其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如,公司循环经济生产模式不仅有助于保护环境质量,也有助于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又如,员工长期雇佣政策有助于培育雇员的永久忠诚度。第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降低公司筹资成本。树立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对损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公司往往退避三舍。第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吸引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既可用钞票投票,也可用脚投票。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当前,许多不和谐社会因素源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抓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牛鼻子,抓住了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从对抗走向合作、由冲突走向和谐、由双输走向双赢的治本之策。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既有利于在微观市场活动中弘扬经济民主、社会和谐精神,也有利于在宏观层面上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实现多方利益共赢,推进商事文化建设,培育社会诚信环境。

(五)实现社会权的义务主体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受益人是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的核心权利是人权。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既包括政治权利,也包括民事权利与社会权。社会权作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重要范畴,泛指体现社会正义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既包括《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列举的十项权利,也包括具有经济与社会权利特点的其他权利,如吃饭权、消费者权利、环境权和发展权。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固然强大,也有力所不及之处。例如,福利国家虽能通过预算拨款促进某些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但无力越俎代庖、直接实现公民环境权、工作权、消费者权等被公司经常侵害的社会权。解铃还要系铃人。与国家相比,公司作为社会权的义务主体化解公司社会问题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因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实现社会权的重要通道。

四、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优先顺位

以受益人类别为准,公司社会责任分为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社会责任以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的身份不同,对公司主张的社会权性质各异,利益诉求也千差万别。因此,在公司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例如,税收密集型的公司(如烟草公司)虽对政府税收贡献居功甚伟,但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健康的损害度也很高。再如,生产商提升消费品安全度的行为虽然会造福广大消费者,但在短期内会降低股东的投资回报率,进而引发投机股东的强烈反对。在面对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面前,公司管理层何去何从,不无疑问。

笔者认为,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而利益相关者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利益相关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各类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消费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人权和基本自由(如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都应放到压倒一切的优先位置上。

(2)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在不损害利益相关者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下,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优先于未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既严格区别,又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积万家之私,乃为天下之公。量大面广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聚合在一起,就会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从单个微观主体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似乎仅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但从不特定的宏观主体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汇集成为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之所以居于优先地位,乃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性及其蕴含的伦理价值。

(3)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优于伦理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原则。前已述及,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具有刚性,是公司承担的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在公司资源不足以同时承担法律与伦理层面的双层社会责任时,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应当处于优先地位。

(4)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贡献率与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贡献率成正比的原则。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贡献不同、受公司负面影响的程度各异。例如,对烟草公司盈利贡献最大、受烟草损害最严重的利益相关者是消费者,而非政府税收债权人。又如,对劳动密集型公司(如建筑工程公司)盈利贡献最大、身体健康损害最严重的利益相关者是劳动者。基于权利义务相对称的法律理念,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贡献度也应有所不同。笔者建议,公司对受公司产品和服务的负面影响最严重、对公司盈利贡献最大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原则上应界定为法定义务。

(5)鼓励企业全面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劳动密集型公司侵害劳动者权益、破坏环境型的企业侵害周边居民权益、食品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都比比皆是。从大局和长远看,公司诸多利益相关者既有利益冲突的一面,也有共生共荣的一面;而且利益共同点在通常情况下大于利益差异点。睿智的公司应当学会努力缩小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扩大其共同利益基础。这是对公司及其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商业智慧与伦理智慧的一大考验。一些公司在肆无忌惮地侵害某类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同时,通过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慷慨捐赠提升自己的社会形象,就不符合全面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

五、构建金字塔型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机制

在立法者和公众普遍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背景下,为增强公司社会责任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有必要建立健全由公司自律、契约正义、公平竞争、政府服务、立法引导、司法救济、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组成的金字塔型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机制。限于篇幅,此处重点探讨前四项内容。

(一)鼓励公司慎独自律

自由和自律是公司自治内容的正反两面。公司既是诸多公司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推进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内因。诉诸公司内省的自律机制不仅成本最低、效果最好、对市场机制伤害最小,也是回报利益相关者、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竞争方略。国家和社会要充分尊重公司自治,鼓励公司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我加压,自觉出台惠及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政策。例如,为善待消费者,各公司可出台充分尊重消费者利益的、覆盖公司治理、产品开发、质量控制、市场营销、广告策略、定价策略、售后服务、受理投诉等各个环节的综合性《消费者社会责任政策》。为促进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亦于2007年3月15日推出了《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

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由于每家公司的产业和规模等诸多因素差异,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应具有自身特色,充分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公司良好治理文化、公司自身经济实力及其对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影响,切忌东施效颦。但公司社会责任承诺应当高于、至少不低于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的细节管理永无止境。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表现不仅要听其言、察其色,更要观其行。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责任承诺的履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与伦理教育,掌握舍小得大的商业智慧。睿智的企业家要正确区分法律决策与商业决策,认真汲取“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教训。不少企业家片面曲解“成王败寇”的文化现象,对现代消费心理、消费需求和消费偏好一无所知。殊不知,成王败寇的金科玉律仅适用于战场,而不适用于商场。大多数消费者对“货软人不软”的商家往往退避三舍。

(二)弘扬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并举的精神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曾大力弘扬契约自由精神,但对契约正义精神重视不够,致使一些公司肆无忌惮地滥用契约自由,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但契约自由只有满足契约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底线,才能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理想情况下,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是一致的。体现契约自由的公司行为往往符合契约正义的要求;压抑契约自由的公司行为也往往背离契约正义的要求。但在现实中,作为强势缔约方的公司经常滥用契约自由,导致了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与实质上的契约正义之间的冲突。例如,垄断企业与弱势相对人签订的显示公平的格式合同(俗称“霸王合同”)似乎符合契约自由精神。因为,弱势相对人对“霸王合同”享有两项自由选择:要么在“霸王合同”上签字、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要么离开“霸王合同”、放弃缔约机会。但从实质上,“霸王合同”违反了契约正义精神。由于市场结构中供需关系的不均衡、买卖双方的经济实力和信息占有量各有不同,致使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存在巨大落差。大多数弱势相对人虽不愿在“霸王合同”上签字,但无法选择放弃缔约机会,最终只能违心地在“霸王合同”上签字。

为遏制公司滥用契约自由的现象,有必要破除契约自由绝对化的神话,在公司法律体系中导入契约正义的主流价值观,真正实现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内在有机结合。因此,有必要对垄断企业等强势公司起草的格式合同建立行政纠偏机制,完善司法救济机制,赋予弱势缔约方必要的单方合同解除权。例如,基于契约正义的精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建立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俗称“后悔权”)。再如,对于企业报请行政机关备案的格式合同,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报备企业予以修改;对于拒不修改的企业,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的此种行政干预不仅不破坏契约精神,反而有助于继承和发展契约精神。

契约正义捍卫机制有助于恢复强势公司与其缔约对方间的平等缔约地位和谈判能力,有助于强化公司对合同相对人的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公平的交易秩序与契约关系。遗憾的是,契约正义捍卫机制仅适用于公司契约活动,对缺乏契约关系的公司活动则鞭长莫及。

(三)完善公平竞争机制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为占领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互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必然竞相向交易伙伴和合同相对人承诺更多的对价和权利,甘愿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进而从根本上扩张公司交易伙伴和合同相对人的选择空间,不断改善其福祉。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与不法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同行的竞争权益,更损害交易伙伴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福祉。因此,为鼓励企业自觉承担对交易伙伴的社会责任,有必要鼓励竞争,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强化《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公平、自由、可持续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平竞争机制是撬动竞争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杠杆,能把激励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机结合起来。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越全面、越充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越文明,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福祉越殷实。

为预防和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有必要鼓励社会责任投资。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风起云涌的情况下,投资者总是喜欢投资于诚信经营、善待利益相关者的公司。当前,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社会责任投资浪潮汹涌澎湃,许多机构投资者积极奉行“公司社会责任投资政策”。鉴于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取向对于管理层的社会责任表现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强调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投资意义重大。社会责任投资不仅在法律上和伦理上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而且有利于投资者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当前,我国许多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往往偏重于公司的财务表现尤其是近期财务表现,缺乏长期投资、战略投资、社会投资的雄才大略。建议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应当认真评估投资对象的社会责任表现,并建立一票否决制。

要鼓励广大消费者树立社会责任消费的新思维,通过大量日常消费活动增进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劳动者、债权人)的福祉。消费活动应当有利于保护、至少不应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公序良俗等社会整体利益。消费者既可在消费品市场联合抵制不诚信公司的产品,也有权在劳动力市场和证券市场支持诚信公司的发展。

(四)政府服务

为鼓励公司践行社会责任,政府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建议政府优先采购社会责任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并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细化优先采购的操作标准(包括优惠幅度)。政府与公司签订其他商事合同(如BOT合同、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其他合同)时也应采取类似政策。公司乐善好施、从事公益捐赠活动时,政府应对其提供税收减免待遇。

对社会责任记录良好的公司,政府应适度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放松行政监管要求(如免除年检手续),减免行政处罚。《美国联邦处罚指引》(U.S.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规定,政府机构可对实施良好的公司居民行为、并推出有效的伦理遵守项目的公司减免处罚和罚金。美国联邦和诸州负责监管环境与工作场所的政府机构对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健康与安全损害的公司往往采取激励措施。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公司接受的行政检查及其向政府机构报送的书面文件少一些,在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规划或其他政府许可时,还可享受优惠待遇或快车道待遇③。美国经验值得借鉴。

当然,政府激励措施不局限于物质奖励。受我国传统官本位文化的影响,许多公司十分珍惜自己被政府认同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因此,政府要对诚信公司予以必要的精神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颁发奖状等)。

六、与非国有公司相比,国有公司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实质投资者是全国十三亿人民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结构完全符合信托关系(尤其是他益信托)的法律要求。其中,全国人民是受益人(实质股东),国家是委托人(名义股东),国务院是受托人。从形式上看,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从实质上看,全国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从代理人角度看,国务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级法定代理机构。在一定意义上看,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堪称股东人数最多、透明度最高的公众公司。

(二)国有公司理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把全民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实质权利主体,有助于把全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的指南针。为此,《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7条第1款要求国家出资企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既然是全民所有的企业,理应造福更大范围的社会公众,比其他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反,为遏制民营企业为富不仁的现象,强化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也迫在眉睫。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远集团等一批中央企业也开始陆续发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例如,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率先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引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华能集团也提出了“三色公司”理念,并于2008年5月发布了《履行社会责任行动指引》。

(三)《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评析

为进一步理清思路,规范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方式和方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指导意见》要求央企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指导意见》要求央企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指导意见》的指导性与倡导性较强,可操作性稍有不足。笔者认为,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都应采取全面强制披露的态度,对于拒绝或怠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建立刚性的制裁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管制、强制拆分、国家股东抛售股权、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等多项措施。除中央企业外,地方国有企业也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七、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虽然远不如非上市公司,但其经济力量和社会资源却远远超过非上市公司。因此,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纷纷宣称其愿意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在章程中增加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门披露其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

(一)完善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指导

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运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其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章用6个条款专门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其中,第81条作为总括性条款,首次在部门规章中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第82条呼吁“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第83条要求上市公司“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建议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的正反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专门出台系统性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准则》,就公司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治理准则的影响提供行政指导。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诚信义务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问题。但是,忠诚于公司利益,并不简单地意味着忠诚于股东利益。因为,公司利益既包括股东利益,也包括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在评价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诚义务的结果时,既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要看其行为是否尊重了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诉求。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公司治理原则和结构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尝试

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的自律组织,在强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大有可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2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指引》第3条要求上市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第5条要求公司按照本指引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指引》第2章规定了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3章规定了职工权益保护,第4章规定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5章规定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6章规定了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第7章规定了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要求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上交所《通知》的出台虽晚于深交所,亦有许多亮点:一是鼓励公司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各类利益相关者所创造的真正价值;二是对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并能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优先考虑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并相应简化临时公告审核工作。

(三)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传统公司法为追求保护股东与债权人的立法价值,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只强调财务信息,很少涉及股东与债权人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社会信息。建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导入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公开机制,丰富信息披露的外延与内涵,把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由传统财务性内容扩大到包括财务性公开和社会性公开在内的广泛内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都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这种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社会责任自律监管态度,能够与市场机制尤其是竞争机制以及投资者、消费者的意思自治机制有机衔接,副作用小,但正面效果显著,有助于激浊扬清,弘扬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2)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3)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2008年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公司、金融类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统计显示,2008年沪市有29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其社会责任报告(其中282家是首次披露),除258家是按要求披露外,另32家属主动披露④。这表明上市公司已经开始重视和关注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与传统的财务信息披露指引相比,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社会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与倡导性,可操作性有待增强。一些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避重就轻,言之无物,存在走过场现象,亟待纠正。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应尽快统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格式,建立由年报、中报、季报和临时报告组成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制度,并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准确性、公平性、易得性与易解性。

(四)积极鼓励编制社会责任指数

为了鼓励社会责任投资,激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竞争机制,应当积极鼓励证券交易所与学术机构等社会组织积极编制社会责任指数,细化和量化上市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贡献度。

2007年12月12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宣布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只社会责任型指数——泰达环保指数⑤。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标的并推广社会责任投资理念,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2009年8月5日正式对外发布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指数代码为000048,指数简称为责任指数。该指数是由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表现较好的100只沪市股票组成样本股,基日为2009年6月30日,基点为1000点。统计显示,2008年度上证社会责任指数平均每股社会贡献值2.42元,平均每股收益为0.69元,均远高于沪市平均水平,较好地体现了社会责任的主题特征⑥。

鉴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具有较强商业伦理指引和社会责任投资引导功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应当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类别繁杂、人数众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也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的编制程序应当坚持专业编制、民主编制、开门编制的基本原则。

(五)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应贯穿于资本市场各领域

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刚刚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相应的制度设计还缺乏系统性。例如,我国现行IPO的制度设计对于拟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表现并无明确具体要求,对社会责任感较强的拟上市公司亦无明确的优惠政策。建议中国证监会把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关,把公司社会责任表现纳入IPO的审核考察范畴。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在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在正式审核时,对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善待利益相关者的拟上市公司给予相应的优惠权重,严防财务指标较好、但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的失信企业混入资本市场融资。

评审意见:这篇论文切中全球金融危机时代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新课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理论价值。该文在许多方面提出了新见解。例如,针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作者主张利益相关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优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优于伦理层面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贡献率与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贡献率成正比和鼓励企业全面承担社会责任等五项原则。又如,作者主张把公司社会责任理念贯穿于资本市场各领域,并建议中国证监会把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关,把公司社会责任表现纳入IPO的审核考察范畴。以上建议对于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论与解释论的研究均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当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能穷尽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全部最新思考。我期待着我国法学界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也欢迎有更多的公司社会责任论文的问世。

评审专家:魏耀荣,全国人大法工委咨询委员,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原主任、教授。

收稿日期:2009-11-20

注释:

① 此种立法例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商事公司法》第1715条为代表。

② Sarah Anderson & John Cavanagh,“The Top 200——The Rise of Global Corporate Power”,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25 December,1996.

③ Towards an understanding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http://www.indianngos.com/corporate/1&t/csr5.htm,2009-10-20。

④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上证社会责任指数年中发布(2009-05-12)》,http://www.sse.com.cn/ps/zhs/sjs/hotspot/hotspot20090512a.html,2009-08-08。

⑤ 有关泰达环保指数编制方案及相关指数信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指数网站http://index.cninfo.com.cn。

⑥ 《上证社会责任指数今日正式发布(2009-08-05)》,http://www.sse.com.cn/ps/zhs/sjs/hotspot/hotspot20090805a.html,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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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_利益相关者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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