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您知道如何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纳税人论文,税务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日,有许多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他们不清楚如果税务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其行为违法,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纳税人如何请求税务机关做出行政赔偿?其实《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这类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税务行政赔偿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税务行政违法侵权所受的损害给予救济的一种手段,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赔偿责任由国家整体负担。税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承担,意味着税务人员违法行政导致侵权损害的责任由国家承担,税务人员不因违法行为使职务造成损害而对受害人负个人责任,即使税务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例外。因此,对于税务人员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都不能向税务人员个人请求补偿,也就是说,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决定了税务人员个人不能成为赔偿的请求人或者被告。但是,也并不是说此种情况下,税务人员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税务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另由其他法律法规约束,同样,对于税务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也不能针对侵犯机关和个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对于这类损害,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国家必须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行为造成的。
二是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是赔偿是法定的。受害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赔偿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国家不负责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此可见,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可有以下两个途径。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提出一项赔偿请求或者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向赔偿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提出救济,又对税务行政赔偿提出请求时,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种方法适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须以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其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先依行政复议程序,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附带提出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对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一是金钱赔偿。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税务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二是返还财产。是税务机关将违法占有或者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缴税款或者加收滞金的,返还财产。财物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三是恢复原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者毁损而遭到破坏后,如有可能恢复的,应当有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以“能够”为前提。根据《国家赔偿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