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经济中的信用权分析_信贷业务论文

穷人经济中的信用权分析_信贷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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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穷人经济学”的小额信贷的新命题

温总理关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的“穷人经济学”的意味深长的引述,昭示着政府执政理念的新思维;“十一五”规划正是基于“穷人经济学”的原理,对于穷人倾注更多的关爱和扶助。“穷人经济学”倡导“增长的均衡”,即关注社会民众整体收入水平的均衡增长,特别是其收入金字塔塔基的稳定提高:只有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收入水平提高,才意味着社会福祉的真正增长。其关键是协调利益关系,而最基础的莫过于形成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和协调机制以及制度化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等。富人对穷人的扶助和救济既是为富而仁的义举,又是藉以反哺社会的责任。一个“仇富”和对原罪还心存芥蒂的社会,固然未必是好社会,但一个富人财富大量增长而穷人也大量增加的社会也同样堪忧。显然,这构成和谐社会的潜在威胁。富人利己无可厚非,而以增进他人福利为快乐更是人生境界。这种义利的“舍得”辩证法,正是和谐社会中的利己与利他协调均衡的生动体现。不过,企望都做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不现实的;必须正视正在转型的国家贫富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博弈的现实。从制度层面上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选择机制,借以传达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并监督政策制定执行的公正性十分必要。弱势群体由于既无恰当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又无非制度化的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较好方式,其问题更显突出。

因而运用“穷人经济学”原理实现社会公平以至和谐发展的过程,实质是融合各阶层关系的过程,是寻求并完善各阶层利益整合机制的过程,是各主体利益在博弈中实现动态均衡的过程;“穷人经济学”蕴含的社会发展观的核心,是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间取得平衡点:底线是社会稳定,上限是利益的表达,两者之间的就是形成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空间。

运用“穷人经济学”原理于经济改革实践,形成并完善适于“穷人”的金融生成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这种生成机制主要是小额信贷运行与管理机制。解决穷人所遭遇的生存与发展困境尤其是融资困境,已成为全球性的关注话题。在联合国“千年目标”的旗帜下,借2005年被确立为“小额信贷年”之契机,国内正孕育的基于穷人的小额信贷革命,无疑是一次以转换信贷理念,优化信贷行为为核心的中国式突围。

二、穷人的信贷权是基本权利

这里的穷人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的统称,涵盖“穷人”——自然人和“穷企业”——法人两方面。穷人(自然人)作为相对于富人的经济范畴,要特别与民政意义上的穷人相区分。民政意义的穷人一般是指老弱病残者以及妇女和儿童,偏重于其生理特点的描述,其基本特点是缺乏生存和发展能力,需要社会救济和呵护。本文论及的穷人为“基本穷人”,偏于指向机会的缺失,他们一般都有劳动能力,一部分还有科技能力和管理能力,需要的是公平、合理的机会。作为法人的穷人并非指“身无分文”或负债累累、濒临破产的企业,而主要指的是微小企业——微型的和小型的企业——现有规模小、某些条件相对不足,特别是发展机会少甚至缺失的企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一,本文并未沿用“中小企业”惯常称谓,一是因为“中”字太宽泛。中小企业边界划分其实是世界性难题;而在以中庸为本的中国,“中”与“小”糅合的结果,要么是“小”的利益或发展空间被截留或侵占,要么是“中”独得优势或享有种种不经意的便利。二是将“小”与“中”有意区分,寄望吁请给予这样的“穷企业”以特别的扶持。第二,“穷企业”中的小中之小即微型企业,在全面、和谐的科学发展观下,更不应被忽略。

既如此,那些低收入甚至无收入且能自食其力的穷人,如果其生存主要依赖于各种接济和社会保障,那其发展中的最突出的资金瓶颈又何以破解呢?从20多年来的演变轨迹看,由于国家战略取向、制度安排和自身条件等的约束,其基本在财政补贴和政策性的、低利率的信贷制之间游走。实践证明,我国选择的实为以补贴制为代表的融资需求供给模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成效,反倒助长了“赖账机制”,抑制了可持续的金融机制的生成。鉴于此,尤纳斯所创立的旨在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模式受到推崇。令人称奇的是,奉行连乞丐都可放款的原则,无需任何抵押担保的这种信贷制度,却创造了高达90%以上的资金回收率。乡村银行模式(GB)在中国推行的组织结构障碍姑且不论,但由此引发的一些理念倒很值得玩味。追溯这种理念,其逻辑在于,穷人与其他市场中的个体一样都是“理性”的——都具有理性的最大利益化的基本行为模式,区别只在于缺乏资金,好比一个木制水桶的“短板”:资金短板的限制使穷人这一水桶不能承受高于短板水平的“水”即财富,因而扶贫助穷的顺理成章之举就是提供资金——在资金和货币时代即贷款。进一步分析表明,穷人要求得到贷款,不仅要诉求于发展机会,更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信贷权就是穷人基本的人权。马克思主义认为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同样,信贷权对于穷人来说,就是与财产权一样重要的基本权利。小额信贷通过信贷制度的革命,在没有改变财产权制度的情况下,让缺少财产的穷人也能得到贷款,从而取得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如果说信贷权的取得可以克服因财产权制度造成的发展障碍,那么信贷权对于穷人来说,就是和财产权一样重要的基本权利。这也是小额信贷对经济制度发展的贡献。由此,权利分析的方法,会以新视角解析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新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提供了关注穷人的信贷人权的权威佐证。

根据国外主流文献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信贷人权利保护(creditor right protection)的有效性,是影响其融资可得性的决定性因素。根据2003年世界银行投资环境局对全球120多个国家投资环境的调查,在影响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新兴私人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中,信贷人权利保护因素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信用体系、金融机构数量、利率市场化等其他外部条件。转轨国家的经验表明,有效的信贷权保护,对吸引外部投资和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在匈牙利、捷克、波兰等国,对信贷权力的保护比较成功,中小(微)企业能够获得后续发展的外部融资;相反,前苏联和保加利亚等国的中小(微)企业则陷入发展困境,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对银行信贷权力的保护严重不足,特别是破产和担保法律制度有严重缺陷,从而限制了其利用股权或银行债务方式融资。美国、加拿大近50年研究及实践经验表明,如果贷款机构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贷款环境宽松,最终受益者是债务人。反之,贷款环境紧张,贷款条件苛刻、利息高,少数企业受益,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债务人,严重时导致一个国家经济的衰退。

信贷权利保护效果也通过我国各地实践得到印证:保护好的如浙江台州、广东东莞地区,企业逃债、银行惜贷的银企矛盾小,当地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在积极为小企业创新一些金融工具,使其获得较大发展;而保护差的地区企业逃债严重,银行惜贷严重而被动防守,信贷结构进一步恶化。可见我国在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的保护,严重影响到微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

三、构建现代担保交易制度

据此看来,问题的关键是在新的制度框架指引下,在适于小企业成长的信贷文化氛围中,在摒弃传统的补贴制的模式之后,如何实现兼顾公平的信贷管理的商业可持续成长。

适于穷人的小额信贷的国际发展脉络,实际形成福利派和制度派两大派别,其区分要素在于金融组织在发展目标的选择中,对于公平与效率的把握。前者注重信贷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着力于信贷项目管理与目标设计中的商业可持续性。如果说对穷人(自然人)的信贷管理理念是基于效率基础上的公平为先,则对“穷企业”(法人)的信贷管理就是宣扬兼及公平而以效率为重的理念。不过迄今为止,国内外各种小额信贷的目标差异主要是在程度上,而不是在性质上,即强调商业可持续性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管理,同样也关注扩大穷人的存贷款;反之亦然。依此理念,信贷管理具体操作的要旨不在于是否需要提供抵押担保问题,而是如何有效、切实地提供抵押担保问题。在与穷人相适应的小额信贷制度安排中,制定与执行灵活的抵押担保政策是其核心原则,而这又有赖于公共政策和社会环境的改善。

这里重点就作为法人的穷人即“穷企业”(下称企业)展开阐述。

目前对企业的贷款担保过于依赖于不动产,已产生诸多不利后果:担保资源更为稀缺,信贷环境更趋紧张;刺激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扬,加大了信贷风险;城乡发展差距和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究其原因在于,现有法律制度对贷和借的权利的双向保护都不够——金融机构通过逆向选择以自我保护;借款人无公平的发展机会而“坐以待毙”。加之《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关于一般贷款的担保要求,过分强调了担保物和抵押物及第三方担保,忽略了借款人的现金流即第一偿还能力的审视,从而将商业银行引入一个偏离的方向;而金融机构普遍缺乏风险评价机制也起到了助波推澜的作用。

根据世行《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对145个国家企业法规的比较分析,中国在支持信贷市场的法律及机制方面,列在最差的20%国家内。国际发展实践证明:更好的担保法律意味着更多的信贷和更少的违约,意味着更高的生产力和更多的企业成长——简单、高效、低成本的担保交易制度建设就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关键。一部理想的担保交易法,需四大规则支撑:简化设立担保的规则;建立了明晰和准确的优先权的规则;建立公开、高效、统一的登记制度;强化实现担保权益的执行机制。为此,需从以下四方面重构中国的担保交易制度。第一,担保物权制度建设的理念与构想。本制度建设与《物权法》的制定息息相关。要在“两借鉴”(即《美国统一商法典》重功能方法、较概念形式的思路借鉴、以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整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冲突的立法的技术借鉴)中建设性地实践。这里重在动产担保制度建设。可在适时出台的《物权法》中全面扩大可担保资产的范围,以综合性的单一担保物权涵盖所有动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现有的和未来的财产,并允许对担保物进行一般性描述。允许企业(注册的和非注册的)设立动产担保物权,而不是将其排除在享受担保工具的益处之外。第二,担保物权的设立制度建设。本制度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的充分的意思自治,并给予其安排权利与义务的很大空间。要将强制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压缩到最小限度,即担保合同的设立是非要式、担保合同的内容是非详细设定、担保合同无需大量术语、表格,允许以未来可获动产设定担保。目前亟待解决的是进一步简化担保物权设立程序,统一抵押担保生效原则,如取消强制公证和最高额抵押制度。第三,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建设。本制度成功的核心在于优先权原则,它是促进提供低成本担保信贷的必要条件,而担保物权的公示系统又是优先权规则实现的保障。为此,必须着力于以下工作:优先权规则要明晰且结果可预测;债权排序机制要明晰且结果可预测;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机制应有一套集中化的备案系统;加强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引进恶意行为人刑事责任制度。第四,担保物权执行制度建设。本制度的核心在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违约或破产,有权使用担保资产的价值来清偿担保债务。“四管齐下”的担保物权制度建设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在对企业融资的全面支持和倾斜中,还应该有对信贷机构正当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单纯强调对某一方的权利保护同样是不公正的,尽管仍有强弱势能的不同之分。这也正是实现小额信贷商业性的可持续成长的重要的双向约束条件。至此,我们也深化了“穷人经济学”的信贷权的认识:权利与责任永远是一对“连体兄弟”,它们须臾不分才能共生共长,相得益彰。

可喜的是,目前正在积极探索的新的融资实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基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现状所创立的“物流银行”模式,正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物流银行”的全称是“物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指企业以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强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商品(主要是流动资产)作为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其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通过这项金融服务,缺少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但拥有较多流动资产的企业只要有货物、有订单、有潜质,同样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信贷关照。“物流银行”有融通仓和保兑仓两种基本模式。如果说先有货再有票的融通仓基本属于仓单质押的初级阶段的话(由融通仓即物流企业仓储中心直接监控质押贷款业务的全过程,银行基本不参与具体运作),那么,先有票后有货的保兑仓就是较高级阶段,由此实现了制造商、经销商、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银行的四者有机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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