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之后又分析了相关的理论争议,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为以后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离婚分割
近些年来,人们生活压力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步入社会不久的已婚青年,由于生活中的压力、性格方面的不合以及各种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因素,导致我国的离婚率近些年来大幅提高。而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的房屋归属问题已经成为了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核心问题。房屋是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且近年来房屋价格暴涨,因此分割房屋财产与民生问题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对人们的婚姻预期和婚姻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甚至对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释和说明,其中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父母出资为结婚之前的子女购买了房屋,那么应将房屋认定为赠与自己的子女,但是如果出资一方父母已经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夫妻双方,那么应该认定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如果父母出资为结婚后的子女购买房屋,那么应该认定父母购买房屋的出资是同时赠与夫妻双方,但是出资一方父母如果明确的表示只是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应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解释(三)中的第七条规定:结婚后夫妻拥有的不动产如果是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并且在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进行登记,那么应该以《婚姻法》中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依据,将出资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不动产就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财产,而应该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不动产为夫妻双方父母共同购买,但只是在一方子女名下进行登记的,不动产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所持有的份额应该以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买不动产的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那么应当根据相关的约定进行不动产的分割[1]。
就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二条和解释(三)中第七条的规定来说,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就解释(三)中的第七条规定来说,“不动产”是其说明和强调的重点,而“结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等用语都只是起到修饰作用,这样其中一方父母赠与的标的物就不是出资而是不动产。另外,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中并未出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之类的用语,因此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够适用第七条的规定:一,购买不动产的全部出资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父母,并且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二,父母购买不动产并非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结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在购买不动产时并未支付全部的款项,而是部分出资且其余的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但是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登记了不动产的产权,那么与解释(三)中第七条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并且应该按照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处理父母出资的部分。但是,如果解释(三)中第七条的相关内容仅仅针对父母全额出资这种情况,而且只能用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的相关内容来处理父母部分出资这种情况,那么又会引起赠与意图推定标准逻辑混乱等一些列问题。
2.相关的理论争议分析
针对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存在的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很多的意见和建议,目前主要有按份共有说、个人财产说以及共同共有说三种主流观点,本文以按份共有说为例进行详细的解释:这种观点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而父母的出资应该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并且子女能够拥有父母出资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享有房屋产权的比例应该以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依据,并且结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首付款,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且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登记房屋产权的,那么可以认定出资人只是将首付款赠与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离婚,那么应该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但是之前夫妻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部分只为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那么应该认定相应个人拥有夫妻双方结婚后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离婚时应该由相应的一方拥有首付款的增值部分[2]。
3.解决方案
为应对以上问题,经过研究后建议夫妻离婚时可以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按照累进制比例的方法将父母赠与的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法如表一所示。
表一 离婚时分割父母赠与财产给对方的累进比例表
结束语:
当前,我国在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子女离婚过程中为了使父母的财产不受损失,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应该尽快完善与夫妻财产有关的法律和制度,从而使他们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原嘉唯.父母资助购房能否当作借款[J].农村新技术,2015(8):61-62.
[2]杨柳.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处理[J]. 上海房地,2011(12):50-51.
论文作者:耿学文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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